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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沉默权在我国实施的可行性/刁桂军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6 08:50:20  浏览:987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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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沉默权在我国实施的可行性

刁桂军


前言:西方沉默权是一项自然权利,是一项人权组成部分,同时也是一项无罪推定的重要内容。随着我国公民法律素质的不断提高和媒体转播技术的日新月异,沉默权已经开始为许多平民百姓所津津乐道。然而对沉默权是否引入我国的司法体系,学者们有着不同的见解,而且争论已久。本文将从沉默权的概念、产生历史、在西方实施的情况、以及来自各方面的不同意见来分析沉默权在我国实施的可行性。

关键词:沉默权 无罪推定 法治文明

(一)
沉默权制度,最早开始于英国,后又在美国推行并波及欧洲各国,以及我国香港、台湾地区,学理上又称反对自我归罪特权。这一项制度,其实我们的国民已经从港台影视剧中能够体验,当警方决定对嫌疑犯提出起诉时,要采用“简短的警戒词”对其警戒,再进行问话和盘问。即警方盘问嫌疑人时,事先要对嫌疑犯复述“简短的警戒词”,告知该嫌疑人有权保持沉默,凡是在警戒后的答语,都可能在开庭时作为证词出示。
1912年,英国《1912年法官规程》对沉默权作出了明文规定。受英国法的影响,美国1789年宪法修正案第5条明确规定反对强迫自我归罪的特权。规定“任何人都不得被强迫在任何刑事案件中自证有罪”。德、日等大陆法系国家则是通过刑事诉讼法最终确定的,在立法中直接规定沉默权的规则。例如日本宪法第38条规定:“不得强迫任何人作不利于己的供述”。其刑事诉讼法第198条(二)规定:“在进行前项调查时,应当预告知嫌疑人没有必要违反自己的意识进行供述。”而随着联合国不断确立、推行刑事司法的国际化,特别是刑事司法领域最低限度人权保障标准的努力,①沉默权已得到了联合国文件的确认。

(二)
历史上,有关沉默权的著名案件有“希鲁尔诉威廉姆斯”案和“米兰达的忠告”,特别是发生在1966年的美国联邦法院所判的“米兰达诉亚里桑那州”一案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该案件可以说对于沉默权这一制度的最终确立具有里程碑的作用。该案发生在1963年3月3月,美国亚里桑那州一名女士被一个男人塞进车里强暴,大约10分钟后,被害人被释放。经被害人的指控和描述,警方逮捕了米兰达。在审讯中,米兰达供述了自己强奸的行为,并在供认书上签字,据此,米兰达被判处劫持罪和强奸罪,但事后米兰达又认为自己是在当时的环境中被迫招供的。②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同意被告的观点,认为审讯时候的气氛和审讯者所用的心理手段,使得被告虽然未受到身体的强迫,但是不是真实的意思表示。随后法院规定必须将以下事项告知被羁押人:他有权保持沉默和不回答问题;他所说的每一句话都有可能在法庭上用作不利他的证据;他有权同律师协商并让律师在讯问时在场;如果他请不起律师,有权免费获得一个指定的律师来代理他。以上规定就是现代西方国家有关的沉默权的内容。

(三)
我国也曾有过沉默权实践,不过是出现在地方法规上。在2000年8月,辽宁省抚顺市顺城区人民检察院率先引入了“零口供”制度,即对侦查机关提请逮捕的嫌疑人的有罪供述暂视为无,主要通过审查在案的其他证据论证其是否涉嫌犯罪,在此期间,犯罪嫌疑人享有“沉默权”。一时间,各大媒体竞相报道,部分舆论大力呼吁让“沉默权”在司法机关工作中迅速普及,能与国际接轨,许多学者也开始纷纷开始涉及有关在我国实施的可行性的研究。
与呼吁沉默权在中国的尽快地实施的学者相反,③有些学者认为沉默权并不适用于中国,理由是因为对于无辜者而言,沉默权是其抗击刑讯逼供的有关武器。而对于真正的罪犯来讲,沉默权也可能成为他们应付审讯和侦查的“救命的稻草”。他们同时也具有指出沉默权不适宜在我国实施的几点理由:
一、 浪费警力,影响案件的侦破。近年来,我国犯罪率呈上升趋势,如果赋予犯罪嫌疑人沉默权,那么他就有可能利用这一权利,负隅顽抗。如果嫌疑人在留置的24小时之内拒不配合,保持沉默,那么就会照成难以查清案情,造成警力资源的浪费;
二、我国的侦查技术,侦查装备普遍落后,如果赋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沉默权,结果其滥用这一权利,将不利于打击犯罪。
三、还有的学者认为,沉默权与我国的“坦白从宽,抗拒从严”原则不相符合。

(四)
沉默权是无罪推定的一个重要内容。无罪推定是资产阶级针对封建专制刑事诉讼的有罪推定提出来的。④最早提出无罪推定思想的是18世纪中叶意大利著名法学家贝卡利亚他指出:“在法官判决之前,一个人是不能被称为犯罪的,只要还不能断定他已经侵犯了给予他公共保护的契约,社会就是不能取消对他的公共保护。”
沉默权是为了贯彻无罪推定原则,许多西方国家的法律和国际公约提出的保障被告人诉讼权利的具体要求和措施。重要内容包括被告人有权拒绝陈述,控诉一方既不能强迫被告人自己证明有罪,也不能因为被告人沉默而定其有罪。
而我国法制建设走上正轨才二十几年,在各方面都大量吸纳了西方国家的现代法制思想和先进的实操手段。但沉默权一直到现在都未纳入我国的法律体系,我认为有以下的原因:一、有我国的传统观念国民思维习惯影响,我国是一个长期处于义务本位的国家,国民普遍对国家机关持一种畏惧心理,采取的是回避、忍让、服从。二、我国的经济制度和政治制度,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强调的是国家整体利益下的个人权利,我国当前处于社会初级阶段,处于新旧经济体制转换过程中,因此犯罪率有所上升,而我国的法律制度还不完善,刑事侦察条件较西方国家还十分落后;三、“坦白从宽,抗绝从严”这一刑讯规定已在我国刑事机关的根植了。
(五)
我认为沉默权是一项自然权利,是一项“不说话”的权利,是一项实施无罪推定的权利。沉默权是人类基本人权之一,也是国家法治文明的标准之一。可以说是现代法制发展的一个方向沉默权的规定为防止审判过程中刑讯逼供现象的出现提供了有力保障。沉默权的出现使得犯罪嫌疑人在被审讯阶段中的人身权利得到了保障,也督促侦查人员不能过分依赖口供,应通过积极寻找收集证据来破案。针对反对引入的意见,也有学者对此提出异议。他们认为,一、尽管从法律法规来看,我国的刑法和刑事诉讼都严禁刑讯逼供,然而,我国刑讯逼供禁而不止的现象在目前认是一个不争的事实,而从诉讼机制上运用沉默权是消除刑讯逼供的最有效方法;二、到目前为止,还没有充分、有力的证据表明赋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沉默权必然会不利于打击犯罪。
沉默权作为一种符合现代民主法制思想的制度,引入我国是只是一个时间问题,但是在看到沉默权的积极作用的同时,我们还应该想到它在司法审判中的一些消极作用,以及要针对对我国“水土不服”的情况以便更好地引进这一制度。
当然,我们必须承认任何司法制度的提出和实施都要受到该国的政治、经济、社会因素的制约和历史因素的影响,同理,沉默权作为法律制度的一项重要内容,其具体引进并实施既不能全盘引进西方的原版,也不能一蹴而就的改版换面而实施,仍需要做大量的研究和可行性报告,既要做到符合我国国情,又能与国际相接轨,既发挥沉默权有利的一方面,又限制其不利的方面。在我国,可采用小范围试点的方法,通过具体的实践和去研究可行性和合理性,最终找到合适我国国情的实际操作的法律法规,以便能让沉默权在我国顺利实施,最终达到完善我国现代法制建设和体现我国社会主义法治精神的目的。

①1966年第21界联合国大会通过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在第14条第三项规定刑事被告人有“不能被强迫作不利于自己的证言或强迫承认犯罪”的权利;
②参见美国最高法院报告 1966年 ,384页 ,第四节;
③赵晓华、林乾合著《法律省思》第369页, 中国经济出版社;
④[意]贝卡利亚著,黄风翻译:《论犯罪与刑罚》,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 1993年版 第31页


武汉理工大学 刁桂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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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党员先进性的具体标准

对新时期共产党员先进性的要求,中央在关于开展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的意见中明确指出,要自觉学习实践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定共产主义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信念,胸怀全局、心系群众,奋发进取、开拓创新,立足岗位、无私奉献,充分发挥先锋模范作用,团结带领广大群众前进,不断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作出贡献。胡锦涛总书记也提出了六条要求:1、坚持理想信念,坚定不移地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而奋斗;2、坚持勤奋学习,扎扎实实地提高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本领;3、坚持党的根本宗旨,始终不渝地做到立党为公、执政为民;4、坚持勤奋工作,兢兢业业地创造一流的工作业绩;5、坚持遵守党的纪律,身体力行地维护党的团结统一;6、坚持“两个务必”,永葆共产党人的政治本色。这些要求,都是我们每一位党员,都必须努力做到的。为了更好地落实上述要求,充分体现检察机关党员的先进性,我们必须做到以下五点。
一、服务中心意识浓
检察机关,是上层建筑的重要组成部分,承担着宪法赋予的法律监督的重任。检察干部是一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建设和谐社会的重要力量。因此,检察机关党员必须牢固树立中心意识,清楚地认识到自己在党和国家大局中的位置,立足本职,切实履行职责,做到“立检为公、执法为民”,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作出我们应有的贡献。
要实践上述思想,我们必须要有较高的政治理论水平,对党的指导思想,对党在新时期的基本路线,对党的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观和创造和谐社会理论,都要有所掌握。另外,作为一个地方的检察机关,我们还必须了解嵊州市的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否则,我们就很难谈中心意识浓不浓的问题。或者说,我们就很难自觉树立起中心意识。而要使自己具有一定的政治理论水平,就一定要紧密结合工作实际,刻苦学习,努力使自己成为一名有政治理论素养的共产党员。
服务中心意识浓,关键要体现在各项检察工作实践中。我们的司法监督工作、职务犯罪监督工作,不能有单纯的执法观念,而要看是否能够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是否能为社会增加更多的和谐。凡是能够促进社会公平正义、能够创造和谐的检察工作,就是中心意识强的工作,就是成功的工作。凡是有悖于公平正义、会产生不和谐音符的检察工作,就是中心意识不浓的工作,就是失败工作。我们要以这个表标准来衡量检察机关党员的先进性。
二、业务理论水平高
检察机关党员的先进性,还必须表现在他是本行工作的行家里手。而要做一名行家里手,就一定要系统掌握本业务的理论知识。任何实践,都不能没有理论的指导。实践,无不是在理论的指导下进行的,只不过你用的是自觉的理论还是经验主义的东西,是正确的理论还是错误的理论。成功的实践,都是在科学理论指导下所取得的。所以,检察机关党员必须努力学习业务知识,深入掌握业务理论知识体系。一位没有业务理论知识的党员,一个没有文化素养的党员,他的先进性就根本无法体现出来。
检察业务理论知识博大精深,我们应当结合自己的工作实际进行有重点地学习。比如,我们是搞文字工作的,就一定要学好各种语文知识和写作检察文件的理论;我们是驾驶员,就一定要学好车辆维修知识和驾驶知识;我们是搞检察党务工作的,就必须掌握检察机关党的建设理论;同时,他们还应当学好法律知识。我们直接从事司法活动的党员,就必须熟悉掌握有关法律理论知识和法律法规;当然,他们还应当尽可能多地学习掌握其他有关知识。只有具备了丰富的业务知识,我们才能体现出自己的先进性。
三、工作实践能力强
任何工作要取得成绩,离不开实践能力。没有实践能力,或者实践能力不强,都是不能完成好工作任务的。这样的党员,是无法体现出先进性的。检察机关党员也不例外,其先进性,必须在很强的实践能力上表现出来。我们要严格执法,维护人民利益,保障人权,必须有胜任的司法能力。只有具备了胜任自己职务的司法能力,我们才能准确地执行法律,做到不枉不纵,确保司法公正,维护社会和谐。否则的话,有案办不出,办案出差错,适用法律不准,认定事实有误,我们还谈对社会的贡献吗?只能对社会造成不同程度的损害。
所谓实践能力,其培养,当然离不开实践。好比学习游泳,离不开在水中锻炼一样。检察机关的共产党员必须积极投身于各种实践中去,而且,越是困难的实践就越是锻炼人。不愿多做工作,不愿努力实践,害怕困难,我们的实践能力就永远得不到提高,党员的先进性就无法体现出来。
实践能力的提高,还缺少不了自觉地对实践经验的总结。成功的实践,是实践主体掌握了事物客观规律的实践。而要掌握客观规律,我们一定要不断总结实践经验教训,不断进行反思。而这恰恰是我们从事具体工作的党员身上容易出现的不足。往往有些党员,自以为工作经验丰富,不想将感性的东西上升到理性的高度,陷入经验主义之中,致使工作实践能力的提高受到了极大的制约。或者,思想懒惰,不想动脑,满足零碎的认识。这两种情况,都十分不利于我们的实践能力的提高。检察机关党员,欲要加强自身建设,站在群众的前头,就不能不经常反思工作,总结经验,吸取教训,不断提高实践能力。否则,先进性就无从谈起。
四、遵纪守法言行善
社会的存在,离不开秩序;社会的和谐,更离不开秩序。为了维护社会秩序,社会就有了法律法规体系。同样,一个单位要正常运作,完成好任务,也必须有秩序,于是就有了一系列规章制度。遵纪守法,便是对社会秩序的维护。违反了法律法规,便是扰乱了社会秩序;践踏法律法规,便是对社会和谐的破坏。遵纪守法,便是对单位工作秩序的维护;违反了规章制度,就是对单位正常状况的侵犯和搅乱。遵纪守法,还是检察机关党员的最起码的要求。因为,我们是法律监督者,监督法律准确实施的人,难道可以是一些法制观念不强、作风散漫甚至无法无天的人吗?从事法律监督的共产党员,必须是遵纪守法的模范。
要做到遵纪守法,重要的不是行动上不出现违法乱纪行为,而是从内心世界里,尊重社会和单位的秩序。这就是,遵纪守法的行为,是我们的高尚的道德的结果。如果,他仅仅怕被处罚而遵纪守法,那么,他还不能算是真正的遵纪守法,还不能充分体现出党员的先进性。所以,检察机关党员,必须加强道德修养,做到遵纪守法从来都是自觉的行动,而不是完在外在强迫所加给自己的,无论在何时何处,都能不越雷池一步。
五、廉洁从检表现好
检察机关党员遵纪守法,当然包括了廉洁从检。我们所以要特别把廉洁从检作为党员的先进性标准提出来,因为这对检察机关来讲,具有特殊的意义。因为检察机关是护法机关,是监督其他国家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法律监督机关,因此,检察干部、尤其是检察机关党员,必须严于律己。还因为,检察机关承担着职务犯罪监督的重任,是我们国家机器中唯一承担着职务犯罪侦查、起诉重任的国家机关,所以,我们首先必须模范地遭受党纪国法,是一名廉洁的干部。我们可以毫不夸张地说,廉洁,是检察工作的灵魂所在。不能廉洁从检,便丧失了做一名检察官的资格。
检察机关党员,要做到廉洁从检,首先必须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必须看到自己在社会中所处的位置,以自己的一生,来兢兢业业的做好检察工作。把价值追求,放到为社会的贡献上。从不斤斤计较、患得患失,而是淡泊名利,埋头工作,以自己的实际行动,来获取社会和同志们的承认,获得宝贵的荣誉。其次,还要时时处处检点自己的言行。当今社会,已是一个充满着各种诱惑的社会。一些人看中我们手中的权力,会利用各种手段和方法,来腐蚀拉拢我们。如果我们不能经常保持高度警觉,就会在不知不觉中,犯下错误,遗恨终身。
总之,服务中心意识浓,业务理论水平高,工作实践能力强,遵纪守法言行善,廉洁从检表现好,这五个方面是检察机关党员的先进性标准,我们每一位共产党员,都必须努力去做到。


苗 勇
2005年3月10日



江门市直产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

广东省江门市人民政府


江门市直产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

市直各有关单位,各资产营运机构:

  现将《江门市直产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江门市人民政府
二○○一年五月二十九日


江门市直产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产权交易行为,促进产权交易市场的健康发展,推动企业产权合理重组、盘活国有(集体)资产存量,防止国有(集体)资产流失,保证产权交易合法有序地进行,根据有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暂行办法适用于本市直范围内的产权交易活动。

第三条 本暂行办法所称产权交易:是指国有及国有控股、参股、集体企业(单位)的产权、有限责任公司及非上市股份公司中国有(集体)的股权和其他产权有偿出让或受让的行为。

第四条 江门市资产管理委员会是江门市产权交易的管理机关,负责贯彻和实施国家和省有关产权交易政策;监管产权交易市场;协调产权交易中有关部门和单位的利益关系;确保产权交易规范有序进行,依法处理产权交易中的争议和违法、违纪行为。

第五条 产权交易应遵循合法、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依法保护交易双方及有关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
 
第二章 产权交易中心职责
 
第六条 江门市产权交易中心是经市政府批准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事业单位,是国有(集体)企业和行政事业单位的产权交易、有限责任公司及非上市股份公司的股权交易和其他产权交易的合法场所。

第七条 产权交易中心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产权交易活动进行监管;

(二)审查进场交易双方资格;

(三)审查产权交易的出让方和受让方的资格及转让行为的合法性、规范性和真实性;

(四)为产权交易双方提供交易场所,发布和传递产权交易信息;

(五)保守交易双方的商业秘密,维护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

(六)协调交易双方的关系,为交易双方提供信息等中介服务;

(七)做好产权交易过程的组织工作;

(八)向有关部门提供有效的产权交易文书,办理产权过户手续;

(九)定期向市资产管理部门报告产权交易的状况和存在的问题。

第三章 产权交易范围

第八条 产权交易范围:

(一)国有(集体)企业和行政事业单位整体或部分产权(包括有形资产和无形资产)对外转让;

(二)有限责任公司和非上市股份公司的国有(集体)股权转让;

(三)依法批准的其他产权转让(包括:其他组织形式企业的产权转让;兼并企业的产权变更,抵押和担保的资产变更,单位的不良资产转让等)。

第九条 下列产权禁止交易:

(一)涉及国家安全、国防、尖端技术的企业、稀有金属开采企业、国家专营专卖行业的企业及其他关系国计民生、国家禁止转让的企业(单位)的国有产权;

(二)产权关系不清的;

(三)处置权限有争议的;

(四)正在进行诉讼、行政处理、仲裁的;

(五)合法契约约定期限内不得交易的。
 
第四章 产权交易方式、程序

第十条 产权交易可以选择下方式进行:

(一)协议转让;

(二)竞价拍卖;

(三)招标转让;

(四)其他方式。

第十一条 出让国有及国有控股、国有参股和集体企业产权、有限责任公司及非上市股份公司的国有(集体)股权,由拥有产权(股权)的单位向资产管理部门申报,按规定的程序审批后,进入产权交易中心进行交易。

第十二条 非国有(集体)企业产权交易,由产权拥有者自行决定向产权交易中心申请产权交易。

第十三条 企业产权交易,应按以下程序:
 
(一)由交易双方分别向产权交易中心提出申请,经审查合格后,填写有关表格。出让方提出交易申请时,须提交以下文件:

1、产权出让申请书;

2、出让方资格证明或者其他有效权属证明;

3、批准出让企业产权的批文;

4、其他相关材料。

受让方提出受让申请时,须提交以下文件:

1、购买企业产权申请书;

2、法人或自然人的资格证明或其他有效证明;

3、资信能力证明;

4、其他相关材料。

(二)产权出让方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资产评估的规定,委托有评估资格的评估机构对出让的资产进行评估。评估结果必须经市资产管理部门确认后作为确定转让底价的依据。

(三)出让方应当根据评估结果拟定产权出让的转让底价,转让底价应报市资产管理部门备案。

(四)产权的受让方应当是境内外具有购买能力、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自然人、法人或社会团体。

(五)产权交易中心应根据实际情况选择适当的交易方式组织交易。

(六)成交双方在产权交易机构的主持下,按规定签订合同,由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单位盖章,并经产权交易机构签署意见。

第十四条 产权交易必须通过产权交易中心,以公开的方式进行,市资产管理部门、工商、税务、银行、国土、房产管理部门应凭产权交易中心出具的成交确
认书和产权转让合同给交易双方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五条 产权交易合同应载明以下内容:

(一)出让人、受让人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和委托人姓名;

(二)交易标的内容;

(三)交易的成交价格、价款的支付时间和方式;

(四)债权债务处理方式;

(五)职工安置方式和所需资金来源;

(六)交易税费的负担;

(七)合同变更、解除的条件;

(八)违约责任及争议的解决方法;

(九)合同生效的条件及双方认为需要订立的其他条款。
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企业、行政事业单位的产权转让,凡不经过市产权交易中心进行的,其产权转让没有法律效力;市有关部门不给予办理有关产权变更登记和工商变更登记。其经济损失由其企业、行政事业单位负责,并追究单位法人和具体责任人的责任。 

第十七条 产权交易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处
理。触犯刑律的,交由司法机关处理。

(一)未经批准擅自将国有(集体)企业产权、有限责任公司及非上市股份公司国有(集体)股权进行场外交易的;

(二)产权交易双方互相串通、弄虚作假,以各种名目侵占国有(集体)资产,造成国有(集体)资产损失的;

(三)产权交易机构弄虚作假、玩忽职守,损害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造成国有(集体)资产损失的;

(四)在资产评估过程中,提供虚假资料或故意隐瞒,造成评估失实的;

(五)违反有关规定,超越权限,擅自批准产权交易,造成国有(集体)资产损失的;

(六)在国有(集体)企业产权交易、有限责任公司及非上市股份公司股权交易和其他产权交易期间,企业(单位)有关人员玩忽职守;或私分公物、滥发奖金造成国有(集体)资产流失的。
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产权交易当事人对交易合同或其他交易事项发生争议时,可通过协商或调解解决。争议双方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依法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九条 产权交易中心所收取的服务费按物价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本暂行办法由市资产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法律、法规、规章对企
业产权转让已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