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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应赋予检察机关对“三类”案件有提起民事行政诉讼权/肖景炎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6 04:54:03  浏览:930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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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应赋予检察机关对“三类”案件有提起民事行政诉讼权

河南省潢川县检察院 肖景炎 张玉玲


检察机关提起民事行政诉讼的范围,按违法行为侵犯的客体不同,应当确定以下三类可由检察机关提起民事行政诉讼:
一、 侵犯国家利益的案件。在我国现阶段民事行政领域中,侵犯国家利益的违法行为最直接的表现主要有下列两种:一种是侵犯国有资产所有权,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行为。如在国有企业改革过程中,一些人趁国有资产重组、变现|、转让之机,严重违反国有资产管理法规,利用合同这一合法的方式,非法处分国有资产,而国有资产的行政主管部门不依法履行职责,造成资产流失。另一种是破坏国家资源的违法行为。如个人或企业未经许可,非法开采矿产资源,非法使用国有土地,行政机关违反法律规定给予企业行政许可,致使国家资源遭到破坏等。此外,随着中国加入世贸组织,加强国际间的经贸往来,外国商品在中国进行倾销,其行为侵犯了国家民族企业的权益,影响民族工商业的发展,构成对国家利益的损害。上述违法行为的主体不仅有公民、法人、其他社会组织、外国人,也包括作出违法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客体都是国家的整体利益。对此类侵犯国家利益的案件,应由检察机关根据主体和行为性质的不同,分别提起民事公诉或行政公诉。
二、 损害公共利益的案件。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损害公共利益的案件正在逐渐增多,这类案件主要包括:那些因违法行为直接造成不特定多数人的人身、财产受到损害的案件。如因环境污染导而导致周围居民人身、财产遭受损害的案件,电信、电力等公用企业凭借垄断地位损害公众利益的案件,因产品质量而导致众多消费者受损的案件等,其中因环境污染而导致危害的案件最为严重。在司法实践中,对于该类因损害公共利益的案件,应由检察机关提起公诉。
三、 损害公共设施的案件。随着我国城镇化进程不断加快,城市化水平的逐渐提高,公共设施在人们日常生活中的地位越来越重要,损害公共设施的案件有所发生。而损害公共设施的违法行为所侵害的客体具有特殊性,是不特定的多数人的人身、财产以外的合法权益。其违法行为主要表现为两个方面:一是公民、法人、其他组织或行政机关非法占用公共设施,影响公众的正常使用。二是有责任的单位或个人对公共设施未给予合理的维护而造成损害等。此类案件的违法行为,由于不涉及对个体直接利益的损害,一般情况下,无人追究。我国现行的民事、行政法律也未规定对这类违法行为的诉讼权。因此,为维护公共利益,应当立法赋予检察机关对损害公共设施案件有公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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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财政部关于做好家电下乡推广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商务部 财政部


商务部、财政部关于做好家电下乡推广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商综发[2008]426号


  为做好家电下乡推广工作,根据《财政部商务部关于印发家电下乡推广工作方案的通知》(财建[2008]680号),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产品招标及时间安排

  纳入补贴范围的产品包括彩电、冰箱(含冰柜)、手机、洗衣机四类,最高限价分别为2000元、2500元、1000元、2000元。商务部、财政部将招标确定家电下乡产品具体型号。产品招标暂定一年一次,也可根据农民需求和市场变化情况进行适当调整。

  山东(含青岛)、河南、四川三省试点时的中标产品的产品标识卡发放截止到2008年11月30日,销售截止到2009年4月30日,之后不再享受补贴政策。

  二、抓紧做好销售企业的推荐和网点备案工作

  家电下乡销售企业由省级商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推荐,商务部、财政部通过招标方式在推荐企业中确定。销售企业的基本条件是:(1)具备合法家电流通经营资格及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可以是家电零售企业、生产企业或其设立的经销公司或省级代理商、通信运营商;(2)资信状况良好;(3)年家电产品销售额位居本省(区、市)前列,一般在3亿元以上;(4)配送能力覆盖本省(区、市)所有县(市);(5)销售服务网点原则上覆盖本省(区、市)所有县(市),且网点规模、服务水平等处当地前列。省级商务部门要会同财政部门,公平、公正地对本地区提出申请的销售企业进行资格审核,同时考虑本地区不同家电产品销售渠道的不同特点,确定推荐企业,并于2008年10月29日之前将推荐企业资料上报商务部(计划单列市并入所在省一同上报)。原试点三省此次推荐企业的数量不超过10家,其余省(区、市)不超过20家。

  中标企业的销售网点需持网点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以及与中标企业签订的协议等相关证明材料,向所在地县级商务部门备案。销售网点备案的基本条件是:(1)必须是中标销售企业的直营、加盟或授权的网点;(2)销售规模及服务水平居所在地区前列,具备送货、安装调试、维修保养等服务能力;(3)必须具备开具税务发票的条件;(4)必须配备计算机及联网设备和相关操作人员。省级商务部门要研究制订本地区销售网点的具体标准和备案程序。县级商务部门要严格按照标准进行备案,不得放松标准,不得以备案为条件向企业收费,同一网点不得重复备案。原试点三省省级商务部门要按照新标准,组织对本地区已备案的网点进行清理,对目前仍不能开具税务发票、无销售业绩、不履行服务及维修承诺或出现其他重大问题的,应取消其家电下乡销售网点资格。网点清理工作要在2008年11月25日前完成。

  三、尽快研究制订实施方案

  各地要按照《家电下乡工作推广方案》的要求,尽快成立推广工作领导小组,并抓紧制订操作性强的工作实施方案,包括农村家电普及和流通服务网络状况、推广工作的思路和重点、具体操作方法、配套资金、保障措施等。各省(区、市)要于2008年11月30日前将本地区工作领导小组情况及实施方案一并报财政部、商务部备案。中标企业要认真研究制订切合本企业实际的工作方案,包括领导班子组成、市场测算和预期目标、农村网络建设计划、保障和应急措施等,2008年11月30日前报省级商务、财政部门,并报商务部、财政部备案。

  地方各级商务、财政部门以及中标企业要针对偏远地区、山区、少数民族地区等家电流通服务网络较差的地区,研究相应配套措施,保证家电下乡政策能够惠及农村最基层。充分考虑可能出现的问题,包括抢购、脱销、断档、不正当竞争以及农民未能及时领到补贴等,事先制订有针对性的预防措施和应急预案。同级财政部门要安排必要的工作经费,为家电下乡推广工作提供保障。

  四、加强组织实施力度

  各地要将家电下乡政策内容、补贴产品及流程、销售企业及网点等,通过网络、报刊、广播电视等媒体进行公告。要制订本地区统一的宣传计划和宣传内容。采取多种方式进行广泛宣传,要宣传到村、宣传到户。中标企业要制订本企业的宣传计划,统一宣传内容和形式,不得虚假宣传,误导农民。组织重大活动特别是大型促销活动,要提前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商务部门报告。

  地方各级商务部门要组织好产销衔接,在认真调研的基础上,根据本地区农村消费特点,向中标企业提出生产和销售建议,保障家电下乡产品适销对路。协调好企业及销售网点间的关系,在督促企业做好工作的同时,及时帮助中标企业解决工作中的具体问题。省级商务部门要与本地区中标销售企业签订责任书,要求其在产品质量、销售价格、网络建设、诚信和服务等方面做出明确承诺,并作为检查、考核的依据。

  为进一步提升家电下乡信息管理系统的安全性、稳定性和可靠性,商务部、财政部已对原试点使用的系统进行了调整,改进了功能,增加了客户端及密钥等安全保障。地方各级商务、财政部门以及中标企业要抓紧时间完成新系统的培训工作,保证最基层的县、乡管理部门以及销售网点相关人员都能够学会用熟。中标企业及销售网点要严格遵守家电下乡信息管理系统的密钥等安全管理规定,及时、真实、完整的填报有关生产、发货和销售信息。

  五、认真履行投标承诺

  生产企业要对每个家电下乡产品加制统一的产品标识卡及号码,保证产品与标识卡一一对应,并根据要求在产品说明书及产品外包装上进行标注。合理确定不同型号产品的生产规模,保证及时充足供应,产品不断档、不脱销。严格控制生产流程,把好产品质量关,不得通过使用次等材料或简化工艺等手段来降低成本,保证产品货真价实,从原材料采购、生产、检验等各环节都要完善制度。

  销售企业要加强渠道建设,完善农村家电销售及服务网络。组织好货源,保证及时将中标产品送到农民手中,不以任何方式限制或禁止中标产品进入其流通网络。产品的市场价格不得高于中标价格。严把销售渠道进入关,杜绝假冒伪劣、以次充好的产品进入家电下乡流通体系。不搞市场垄断、相互压价等不正当竞争。

  销售企业要制订对销售网点统一的工作要求,包括设立专柜、统一价格、统一标识、统一服务标准等。销售网点要在明显位置悬挂统一的家电下乡指定店标识,张贴统一的家电下乡产品公示栏和农民购买须知。要为农民提供送货上门、安装调试、使用辅导、上门维修等服务,并向用户详细讲解安全使用常识,使农民买得方便、用得安心。要做好销售信息的登记工作,产品售出后三个工作日内须将销售信息录入到家电下乡信息管理系统。

  六、强化监督管理

  地方各级商务、财政部门要与工商、质检、公安、金融等其他部门,乡镇村基层组织,以及承担家电下乡任务的企业和基层网点,建立紧密的联系协调机制和信息渠道,及时发现并有效解决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各省(区、市)要建立本地区统一的家电下乡监督管理制度,地方各级商务、财政部门要建立相应的实时监控机制,及时准确掌握工作动态。建立专门的工作档案,定期对本地区家电下乡推广情况和效果进行评价,并向上级主管部门反馈。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对补贴资金的监管,确保补贴资金及时、足额发放到农民手中。承担家电下乡任务的企业要派专门人员负责监控产品的生产、流通以及网点的销售、服务等情况,定期向所在省级商务、财政部门报告。

  地方各级商务部门要加强对销售企业、销售及维修服务网点的考核,特别是要加大对产品质量和价格、宣传和促销活动、销售服务及维修标准、退换货处理、信息系统及发票使用等方面的检查力度。商务部、财政部将组织有关部门、协会以及企业代表等成立督查组,进行实地检查。

  地方各级商务、财政部门均要设立相应的投诉电话和信箱,受理社会各界的举报和投诉。接到举报、投诉后,通过实地调查、电话调查、现场办公等方式认真进行核实,经查属实的要及时进行处理。有违反政策规定、不履行投标承诺及中标协议、骗取补贴资金、坑农害农以及扰乱市场秩序等行为的,商务部、财政部将给予扣缴保证金直至取消家电下乡产品及中标企业资格的处罚。地方各级商务、财政部门要根据实际情况制订详细、有针对性的处罚措施。

  特此通知

                           商务部 财政部
                          二OO八年十月二十三日

常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德市国资委监管企业重大事项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常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常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德市国资委监管企业重大事项管理办法》的通知



常政办函〔2008〕59号


市直有关单位:
《常德市国资委监管企业重大事项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八年五月二十一日



常德市国资委监管企业重大事项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建立科学、有效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体制,规范我市监管企业重大事项管理,维护国有资产出资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人民政府授权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所监管的占有、使用市本级经营性国有资产(含经营服务类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城市公用资产和地方金融机构国有资产的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监管企业重大事项管理是指监管企业发生的制定和修改公司章程、股份制改造、上市、重组、合并、分立、破产、解散、增减资本、发行公司债券、产权转让、资产处置、资产抵押、对外担保、投融资、资产损失核销、企业工资总额与薪酬分配方案、年度经营计划、发展规划、财务预(决)算等事项。

  第四条重大事项分为报告和备案事项,报告事项应经市国资委审核批准后方可实施,备案事项为告知事项。

  监管企业应规范企业内部决策程序,所有重大事项均由企业董事会会议做出决议(不设董事会的指法定代表人签字的决策会议正式决议),形成书面材料报市国资委,市国资委依照法定程序对监管企业重大事项进行批准或备案。

  第五条监管企业重大事项报告或备案书面材料一般应包括:

  (一)股东(大)会决议;

  (二)企业董事会决议(不设董事会的指法定代表人签字的决策会议正式决议);

  (三)可行性研究报告;

  (四)有关事项的说明;

  (五)其他相关文件。

  第六条监管企业中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控股公司和经营服务类事业单位及其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以下重大事项时向市国资委报告:

  (一)制定或修改公司章程、变更注册资本;

  (二)股份制改造、上市、重组、合并、分立、破产、解散、增减资本等;

  (三)国有产权转让、投资设立子公司;

  (四)对下属全资、控股子公司担保;

  (五) 重大投融资方案、发行公司债券、资产抵押及对全资、控股子公司以外的企业、单位提供担保;

  (六)企业年度工资总额、薪酬分配方案、高管薪酬执行标准;

  (七)重大资产处置、资产损失核销;

  (八)按照干部人事管理规定需市国资委考察、考核、任免事项;

  (九)重大投资项目预(决)算方案和审计结果;

  (十)其他需要报告的重大事项。

  第七条监管企业中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控股公司和经营服务类事业单位及其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以下重大事项时应报市国资委备案:

  (一)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经营计划;

  (二)董事会工作报告;

  (三)月度财务快报、半年财务分析、年度财务报告;

  (四)重大法律诉讼;

  (五)内部组织机构设置及其子公司主要负责人、财务负责人的任免;

  (六)其他需要备案的事项。

  第八条国有参股公司发生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的重大事项时应报市国资委备案。

  第九条监管企业国有产权的转让应向市国资委报告,其中转让全部国有股权或者转让部分国有股权致使市政府不再拥有控股地位的,应报市政府批准。

  第十条监管企业中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控股公司及经营服务类事业单位的房产、地产处置和其他资产处置金额达注册资本5%以上的向市国资委报告,但自主处置额最高不超 50万元,其中国有资产处置300万元以上的由市国资委报市政府批准,批准后按国有产权转让办法等法律法规和相关程序集中在市产权交易机构组织实施。

  监管企业中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控股公司及经营服务类事业单位的资产损失核销必须符合现行会计制度的规定,并在核销前向市国资委报告,其中核销金额在500万元以上的由市国资委报市政府批准。

  第十一条监管企业中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控股公司和经营服务类事业单位及其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投资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企业发展战略,做好可行性研究,纳入财务预算管理,明确投资项目决策者和实施者应承担的责任,投资额达注册资本5%以上的对外投资向市国资委报告,但自主投资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国有参股企业投资500万元或投资额达注册资本10%以上的对外投资报市国资委备案。

  第十二条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控股公司和经营服务类事业单位及其全资、控股子公司,需对外担保时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从严把关,严格审查被担保企业单位的资信和偿债能力,落实反担保措施,并应事先向市国资委报告。国有参股企业对外担保额达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报市国资委备案。

  第十三条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控股公司和经营服务类事业单位及其全资、控股子公司融资、抵押贷款除向市国资委报告外,抵押贷款金额达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报市政府批准。

  第十四条市国资委监管采取直接监管与授权监管的方式。市国资委对具备条件的监管企业可实行国有资产授权经营,被授权的企业承担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责任。市国资委对部分企业可授权相关部门进行管理,被授权部门承担授权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

  第十五条市国资委按照规定委派国有产权代表、董事、监事,根据企业实际情况派出财务负责人。

  第十六条监管企业应建立重大事项管理制度,明确决策者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并在每年3月底以前按规定将企业上年度重大事项执行情况上报市国资委。

  第十七条市国资委定期对所监管企业重大事项报告和备案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检查结果作为企业年度考核和评价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和国有产权代表的重要依据。

  第十八条市国资委接到企业、公司上报事项后,应及时对申报材料和有关手续进行审核,在规定或承诺的时间内办结;审核、核准事项超时未办理的,应将情况和理由书面答复申办人;无正当理由超过时限未予答复的,视同市国资委核准批复。

  第十九条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控股公司和经营服务类事业单位及其全资、控股子公司,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向市国资委报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纪律处分;监管企业负责人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企业国有资产损失的,应负赔偿责任,并对其依法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对企业国有资产损失负有责任受到撤职以上纪律处分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企业负责人,5年内不得担任任何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负责人;造成企业国有资产重大损失或者被判处刑罚的,终身不得担任任何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负责人。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从公布之日起施行。以前所发文件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