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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法律援助的大众化/王素杰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5 17:30:12  浏览:854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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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法律援助的大众化

北安市人民法院王素杰


安徽一农妇在浙江宁波帮人放牛时,不幸因牛误撞上裸露在外的高压线而触电身亡,家中只有尚不懂事的孩子和年迈的老人。得知这一情况后,浙江省法律援助中心马上派一名律师赶赴宁波,在短短几个星期的时间,就为她的家人争取到了10多万元的赔偿……
上面的事例反映了在改革开发以来我国的司法援助体系取得了一定的发展。据悉,在刚刚过去的2007年,有433965名困难群众得到了自己需要的法律援助,比2006年增长了35%。法律援助机构从2000年的1890个,发展到2008的4043个。在乡镇司法所、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等基层团体都能看到法律援助工作站的“身影”,也都能看到一个个活动的“身影”,从上至下形成了一种法律援助工作网络。
与此同时,法律援助工作也逐步走向正轨。2003年《法律援助条例》颁布实施后,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围绕机构规范、管理规范、服务规范等方面,就来访接待、办案程序、经费使用、社团参与、机构网络建设、质量监督、档案管理、禁止有偿服务等十几个方面制定了规章制度,使法律援助工作健康有序地开展,有效地推护了公民的合法权益。
然不可否认的是,尽管法律援助已日趋成为司法行政机关的重要服务内容,也是推进政治文明的重要举措,但法律援助真正走进百姓日常生活尚有一定距离。一方面由于普法宣传还存在一定死角和盲区,在农村特别是边远山区的群众法律意识淡薄,还不懂得利用法律武器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法律援助还存有高成本现象,真正无偿的法律援助和免费诉讼费还没有完全走向社会,致使百姓有“赢了官司,输了钱”的现象,这就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百姓寻求法律援助的信心。
此前,媒体报道了许多地方推出了农民工可享受免费的法律援助新举措。可事实上,近年来,农民工为讨回自己的血汗钱屡屡上演了跳楼、自杀、群殴悲剧,在此法律援助或缺位或失语或疲软乏力,没有真正地起到强有力的保障作用。养猪农妇熊德明只所以成为“讨薪明星”,成为农民工寄于厚望的“救世主”,便折射出了这种法律援助的滞后和欠缺。
法律援助既是法律完善和成熟的一种必然,也是建设和谐社会的重要内涵。 而法律援助真正走向法制化、制度化和规范化轨道,一个重要标志就是看其能否实现平民化。换言之,就是当社会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每每受到损害时,法律援助能及时地、有效地、义无反顾地提供强有力的法律支持,便昭示了法律援助体系的真正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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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安全生产督导约谈制度》和《长沙市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制度》的通知

湖南省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安全生产督导约谈制度》和《长沙市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制度》的通知

长政办发〔2011〕11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
  《长沙市安全生产督导约谈制度》和《长沙市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制度》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一一年三月十六日


长沙市安全生产督导约谈制度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促进政府安全监管责任和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根据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安全生产督导约谈是指市安委会为有效遏制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发生,督促有关区、县(市)政府,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和企业认真分析安全生产形势,吸取事故教训,落实整改措施而组织的调研督促和约见谈话。
  第三条 督导约谈对象:
  (一)发生安全生产责任事故企业的主要负责人;
  (二)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
  (三)有关区、县(市)政府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
  (四)有必要督导约谈的其他对象。
  第四条 下列情形启动督导约谈:
  (一)发生较大(及较大以上)安全生产责任事故(含涉险事故)的区、县(市)政府、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和企业;
  (二)1个月内接连发生两起一般(及一般以上)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区、县(市)政府,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和企业;
  (三)安全生产秩序混乱、非法违法生产严重的区、县(市)政府,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和企业;
  (四)市安委办认为有必要督导约谈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督导约谈由市安委会负责同志或市安委会办公室负责同志出面主谈,由市安委办组织。督导约谈前,市安委办应商市监察局及有关部门作好相关准备。
  市监察局和市安委办监督督导约谈内容的落实。
  第六条 督导约谈的主要内容包括被督导约谈地区或单位的安全生产事故情况、工作中存在的薄弱环节和应吸取的教训、下一步应采取的措施和承诺。
  第七条 督导约谈程序:
  (一)督导约谈前,市安委办书面或电话通知,告知相关事项;
  (二)督导约谈时,市安委办安排专人记录,形成纪要;纪要应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分送相关部门。
  (三)被督导约谈单位应在10个工作日内将整改方案及工作部署情况书面上报市安委办,并限期将有关问题整改到位。
  第八条 被督导约谈对象应按照规定参加督导约谈,不得委托他人。对无故不参加督导约谈或不认真整改落实的,市监察局和市安委办应通报批评,并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九条 督导约谈纳入年终安全生产工作考核内容。
  第十条 本制度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


长沙市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各司其职、齐抓共管的长效机制,强化全市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监督管理责任,防止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全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各级政府、部门对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制度。
  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对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条 本制度将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以下简称事故隐患)分为一般事故隐患、重大事故隐患和重点事故隐患。
  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或者短时间内整改排除的隐患。
  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易导致发生较大以上安全生产事故,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停止使用),在1个月时间内不能彻底排除危险,且经过专家鉴定确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重点事故隐患,包括以下三类:一是指未达到重大事故隐患标准,但隐患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长时间未得到有效整改的事故隐患;二是群众举报的事故隐患;三是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督办、转办、交办的事故隐患。
  第四条 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工作在各级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坚持属地监管、综合监管、专业监管、行业主管相结合的原则,事故隐患的监管责任,以属地监管和专业监管、行业主管为主。
  第五条 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报告、治理、销号的动态监管机制。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事故隐患,均有权向各级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或有关部门报告或举报。
  生产经营单位和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建立和完善事故隐患举报奖励制度。


第二章  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职责
  

  第七条 全市各级政府应当按照属地监管的原则,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和协调,组织、督促、支持各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履行隐患排查治理的监督管理职责,落实隐患排查治理的目标责任制和行政责任追究制,及时解决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中存在的重大问题,防范重特大安全事故的发生。
  第八条 县级以上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安监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对下级政府和同级有关部门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进行监督、指导、协调、督办、交办或转办。
  安监部门每季度对辖区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进行统计分析并上报,向同级政府进行汇报并通报辖区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情况。
  第九条 县级以上政府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以下简称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有关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十条 县级以上政府其他行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其他部门)负责组织、协调、督促管辖范围内的生产经营单位定期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及时消除事故隐患。发现重点事故隐患或重大事故隐患,及时向负有相关执法权的专业监管部门书面报告隐患情况,配合相关专业监管部门依法查处和整改。


第三章  事故隐患的排查与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是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责任主体,应当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报告和整改销号等制度。每月将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与治理登记表报乡镇(街道)有关站(办、所)和专业监管(行业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 乡镇(街道)应至少每月组织1次对辖区内的重点生产经营单位的事故隐患排查。区、县(市)政府应至少每季度组织1次对本辖区内重点生产经营单位的事故隐患排查。市直有关部门应至少每季度组织1次对本部门(系统、行业、领域)内重点生产经营单位的事故隐患排查。
  各级有关部门和其他部门应建立健全各类事故隐患台账和重大危险源监控台账,每月对本部门(系统、行业、领域)内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并于月底前将统计分析数据报同级安监部门和上级主管部门备案。各级安监部门每月月底前将辖区内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统计分析数据报上级安监部门备案。
  区、县(市)安监部门每年会同本级督查室、监察局对各乡镇(街道)和区直部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进行考核。市安监部门会同本级督查室、监察局对全市重大事故隐患和重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进行检查督查,每年年底对各区、县(市)政府和市直有关部门的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进行考核。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能的部门应当建立事故隐患举报制度,公布举报电话、通信地址或者电子信箱,受理有关事故隐患举报。对受理的举报事项应当依法及时调查处理,并为举报人保密。
  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建立和完善隐患举报奖励制度,设立隐患举报奖励专项经费,鼓励社会公众举报。对发现、排除和举报事故隐患的有功人员,给予物质奖励和表彰。
  第十四条 相关部门接到事故隐患报告或信访件后,应当按照职责分工立即组织核实并予以查处。对属于本部门但不归本级监督管理的事故隐患,应由该部门负责向上一级部门报告,或向下一级部门督办、交办,并记录备查。发现属于其他部门职责范围内的事故隐患的,应及时将有关材料移送有管辖权的部门,并记录备查。对本级无法妥善协调处理的事故隐患,应当及时报请上级主管部门协调处理。
  第十五条 各级安监部门按属地监管或专业监管、行业主管的原则,对发现的事故隐患向下级政府或同级有关部门进行督办、交办或转办。督办、交办或转办均可以采取信函、传真、直接送达等形式。
  第十六条 涉及多个部门或单位、整改难度、协调难度较大的,或被列为督办的事故隐患,由当地政府明确整改责任主体单位、牵头督办部门、配合部门、整改措施、资金来源、整改时限等。
  牵头督办部门应当及时协调、指导和督促整改。
  第十七条 发现一般事故隐患,生产经营单位应立即组织治理。发现重点事故隐患,相关部门应迅速督促生产经营单位落实整改责任、整改时限、整改资金、整改措施和防控措施,及时跟踪整改动态,并建立事故隐患监控和整改台账。
  第十八条 对于重大事故隐患,生产经营单位应立即落实事故应急防控措施,并迅速向有关部门报告。
  相关部门要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或组织专家对事故隐患进行评估(鉴定),判定隐患的危险程度和影响范围,形成事故隐患评估报告书(鉴定意见),提出整改意见。根据专家提出的整改意见制定整改方案,督促生产经营单位明确整改责任人和整改时限,落实整改措施、事故预防措施和整改资金,并督促立即对隐患进行整改。
  第十九条 相关部门发现并确认重大事故隐患后,应当立即向同级安监部门书面报告,区、县(市)有关部门还应同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同时按一岗双责的要求,向本级政府主管领导报告。
  重大事故隐患,各区、县(市)安监部门和市直有关部门应及时报告市安监部门,并每月报告整改情况。重大险情及时报告。
  各级安监部门将重大事故隐患情况抄送本级政府督查室、监察部门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机构。
  第二十条 重大事故隐患报告内容应当包括:
  (一)事故隐患的现状及其产生原因;
  (二)专家对事故隐患的危害程度判定和整改难易程度分析;
  (三)重大事故隐患的治理方案(包括以下内容:1、治理的目标和任务;2、采取的方法和措施;3、经费和物资的落实;4、负责治理的机构和人员;5、治理的时限和要求;6、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
  第二十一条 重大事故隐患和重点事故隐患必须限期整改,整改时限原则上不超过3个月。逾期未整改到位,整改责任单位书面报告原因,由有关部门依法作出处理,并由市直有关部门或区、县(市)政府每季度末向市安委办书面报告事故隐患整改情况。
  第二十二条 各级安委办和有关部门均应建立健全重大事故隐患和重点事故隐患整改档案,档案的内容包括:
  (一)事故隐患报告(含重大事故隐患评估、鉴定);
  (二)事故隐患治理方案;
  (三)每季度整改隐患整改情况;
  (四)事故隐患销号报告。


第四章  事故隐患的督办与整改
  

  第二十三条 经确定为重大事故隐患的,必须实行政府督办,必要时实行挂牌督办。重点事故隐患整改时间超过12个月的,应由有关部门报请本级政府或安委实施挂牌督办。
  挂牌督办重大(重点)事故隐患,按照分级属地和行业主管的原则进行。区、县(市)政府能够自行组织,督促整改的,由区、县(市)政府挂牌督办。行业(领域)突出的重大(重点)隐患,由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市级有关职能部门挂牌督办。涉及到跨区、县(市)和多个部门的、或是问题特别严重可能导致重特大事故的、情况特别紧急的重大隐患,由市安委挂牌督办,或报请市政府挂牌督办。重大事故隐患的基本情况、治理情况在当地主要媒体上公示。
  第二十四条 被挂牌单位要制订切实可行的整改方案,建立重大隐患台账和责任制,落实整改责任、整改资金、整改措施、整改预案和整改期限,限期将隐患整改到位,并将有关情况报挂牌单位摘牌。
第二十五条对市政府或市安委办挂牌督办的重大事故隐患,按照属地分级的原则,由有关区、县(市)政府和相关职能部门加强跟踪督办。对按期完成整改的重大隐患应及时销号处理,对不认真整改的予以警示通报。
  第二十六条 公共场所、设备、设施存在事故隐患,由负责管理该场所、设备、设施的部门或单位组织对事故隐患进行整改,并组织对重大事故隐患进行评估(鉴定)。
  第二十七条 各级政府应当在每年财政预算中安排相应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专项经费,用于确需由政府筹措资金整治的事故隐患。
  第二十八条 对于重大事故隐患和重点事故隐患,在隐患消除后,生产经营单位要及时提出隐患销号申请,经其主管部门现场确认后,由其主管部门书面报上级主管部门和同级安监部门进行隐患销号并记录备查。
  重大事故隐患,治理工作结束后,提出隐患销号申请以前,生产经营单位还须组织本单位的技术人员和专家对重大事故隐患的治理情况进行评估,或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重大事故隐患的治理情况进行验收,并将验收情况报安监部门和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九条 被挂牌单位重大事故隐患或重点事故隐患完成整改后,应向挂牌单位提交验收报告,并经挂牌单位复查验收合格后摘牌。
  第三十条 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和重点事故隐患的单位,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要及时下达整改指令书、加强跟踪督促并到期复查。重大事故隐患和重点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隐患单位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事故隐患排除后,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向安监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提出恢复生产的书面申请,经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申请报告应当包括治理方案的内容、项目和安全评价机构出具的评价报告等。
  审查不合格的,依法责令改正或者下达停产整改指令。对整改无望或者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整改指令的,依法实施行政处罚;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依法提请县级以上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予以关闭。
  第三十一条 建立事故隐患整治工作督导约谈机制。对长时间难以整改到位的重大事故隐患或督办、交办的事故隐患,由各级政府或有关部门的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每季度约谈隐患整改责任单位负责人,听取隐患整治情况汇报,明确整改责任,督促方案、计划、时限、资金筹措等方面工作的落实。
  第三十二条 市政府督查室会同市安监部门每季度对全市重大事故或重点事故隐患整改情况进行督查。重大事故隐患和重点事故隐患挂牌督办工作情况纳入全市安全生产工作考核的重要内容。未按要求完成重大隐患整改的,取消评先资格,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第三十三条 各级安委办和其他有关部门每季度要对本辖区、本系统(行业、领域)内的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进行总结和通报。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



 
 


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新政办发〔2004〕99号
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关于《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意见》,进一步推进我区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工作,自治区水利厅、自治区经济体制改革办公室起草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四年五月二十八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水利工程管理
体制改革实施方案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精神,加快我区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步伐,逐步建立起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的必要性及指导思想
  (一)改革的必要性
  我区地处欧亚大陆腹地,远离海洋,气候干旱,是典型的“荒漠绿洲,灌溉农业”,没有灌溉就没有农业。因此,水利在我区的国民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中占有特殊的重要地位。
  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区地方系统共建成大中小型水库373座、水闸630座、渠道23万余公里、渠系建筑物46万余座、堤防5000余公里(其中达标堤防1377公里)、机电井3万余眼及排灌站638处,全区地方系统灌溉面积已达5000万亩,形成固定资产超过170亿元。初步形成了包括引、蓄、提、排、供水的工程体系,为我区的社会经济发展发挥了重要的基础保障作用。但是,由于我区水利工程主要服务对象是农业和农村,加之受资源、地域及环境的影响,决定了我区水利工程具有很强的公益性、非营利性和不可替代性。另一方面,由于我区水利工程管理长期受计划经济体制的束缚,工程产权单一,经营机制僵化,供水价格长期偏低,融资渠道不畅,致使我区水利工程不配套且老化失修严重,效益衰减,工程安全令人担忧;水管单位长期亏损经营,管理设施薄弱,难以为继;队伍不稳,行业贫穷。这些问题不仅严重影响水管单位的生存与发展,而且影响了我区国民经济的可持续发展。近年来,我区以推行“供水到户”为切入点,积极推进灌区管理体制和水管单位体制的改革,一些地区在改革方面已经有了突破性进展,积累了一些经验。但是全区水利工程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的改革,尚处于起步阶段,一些做法还不规范,有的甚至与水利产业政策相悖。因此,抓住当前有利时机,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尽快建立和完善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水利工程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促使水管单位进入良性运行的发展轨道,显得尤为必要和迫切。
  (二)改革的指导思想
  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以充分发挥水利工程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为宗旨,按照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解放思想,更新观念,从我区水管行业实际出发,把解决当前的突出问题与促进水管行业可持续发展结合起来,理顺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激活水管单位内部运行机制,建立合理的水价形成机制和有效的水费计收方式,加快以节水为中心的灌区更新改造、续建配套和病险水库除险加固步伐,为自治区国民经济可持续发展提供有力的支撑和保障。
  二、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的原则和目标
  基本原则是:坚持以公有制为主体,优化产权结构,积极培育多元化产权格局。
  在改革中处理好水利工程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关系,既要确保水利工程社会效益的充分发挥,又要引入市场竞争机制,降低运行成本,提高管理水平和经济效益;处理好水利工程建设与管理的关系,重视水利工程管理,加大工程管理的投入,从根本上解决重建轻管的问题;处理好责、权、利的关系,既要明确政府各部门和水管单位的权利和责任,又要在水管单位内部建立有效的约束和激励机制,使管理责任、工作业绩和职工的切身利益挂钩;处理好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从水利行业的实际出发,考虑各方面承受能力,把握好改革的时机和阶段。处理好近期目标与长期发展的关系,在努力实现近期目标的同时,又要确保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和生态环境的协调发展。
  基本目标是:通过深化改革,力争在3—5年内,初步建立符合区情、水情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水利工程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
  ——建立职能清晰、权责明确的水利工程管理体制;
  ——建立管理科学、经营规范的水管单位运行机制;
  ——建立市场化、专业化和社会化的水利工程维修养护体系;
  ——建立合理的水价形成机制和有效的水费计收方式;——建立规范的资金投入、使用、管理与监督机制;——建立较为完善的政策、法律支撑体系。
  三、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的任务
  (一)管理体制改革
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逐步确立和明晰水利工程的产权和经营权,明确管理主体,强化工程管理,积极开展水利经营管理,提高经营管理水平。灌区提倡供水公司或水管单位加农民用水合作组织的管理形式。对国有水利资产的管理,仍由水管单位负责,全面推行经济目标管理责任制,明确责任,实现政府扶持建设,水管单位自主经营和高效运转;对支渠以下渠系工程,在明晰产权的基础上,健全用水户参与管理体系,由农民用水合作组织自主管理,充分调动用水户参与灌溉管理的积极性。水利工程管理体制应逐步改变目前灌区管理与流域管理相脱节的弊端,实现灌区与流域的统一管理。对于国家重点投资建设的各项技术含量高的水利工程由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
  (二)经营机制改革
  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理论为指导,推行合同供水,供需双方直接见面,减少中间环节。供水合同由供水单位和购水单位签订,规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水管单位的经营机制改革要配合农业产业化发展及农业种植结构的调整,做好供水服务,提高供水回报率。在确保农牧业生产用水的前提下,扩大向城市、工业及生态建设供水,发展多目标的供水市场,提高水的综合利用效益,实现水资源的优化配置。
  (三)水管单位改革的主要内容
  1.根据水管单位承担的任务、收益情况和自身特点,划分水管单位类别和性质。
  (1)完全承担防洪、排涝等水利工程管理运行维护任务的水管单位,为纯公益性水管单位,定性为事业单位。
  纯公益性水管单位其编制内在职人员经费、离退休人员经费、公用经费及工程日常维修养护经费等基本支出由同级财政负担。工程更新改造费用纳入基本建设投资计划,由计划部门在非经营性资金中安排。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可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利用水土资源优势,采取多种方式发展一些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种植业、养殖业等。
  (2)承担既有防洪、排涝等公益性任务,又有供水、水力发电等经营性功能的水利工程管理运行维护任务的水管单位,为准公益性水管单位。
  不具备自收自支条件的准公益性水管单位定性为事业单位,其编制内承担公益性任务的在职人员经费、离退休人员经费、公用经费等基本支出,以及公益性部分的工程日常维修养护经费等项支出,由同级财政负担,更新改造费用纳入基本建设投资计划,由计划部门在非经营性资金中安排;经营性部分的工程日常维修养护经费由经营收入支出,更新改造费用在折旧资金中列支,不足部分由计划部门在非经营性资金中安排。事业性质的准公益性水管单位的经营性资产收益和其他投资收益要纳入单位的经费预算。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向同级财政部门报告该类水管单位各种收益的变化情况,以便财政部门实行动态核算,并适时调整财政补贴额度。事业性质的准公益性水管单位利用自身的水土资源、电力资源、人才资源和基础设施可以开展诸如种植、养殖、旅游等与水利工程有关的多种经营项目。具备自收自支条件的准公益性水管单位,定性为企业。目前已转制为企业的,维持企业性质不变。
  (3)完全承担城市供水、水力发电等水利工程管理运行维护任务的水管单位,为经营性水管单位,定性为企业。
  企业性质的水管单位,其所管理的水利工程的运行、管理和日常维修养护资金由水管单位自行筹集,财政不予补贴。企业性质的水管单位要加强资金积累,提高抗风险能力,确保水利工程维修养护资金的足额到位,保证水利工程的安全运行。
  水管单位定性和分类按照水管单位的行政隶属关系,由自治区、地、(州、市)、县(市)编制委员会会同同级财政、水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2.国家制定的《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定岗标准》(简称《标准》)和《水利工程管理单位费用编制规定及定额》(简称《定额》)在没有正式颁布之前,各地可参照国家(《标准》征求意见稿)和本地有关财政预算编制及财务管理的规定测算。
  3.大力推进水管单位人事、工资、劳动等制度改革,事业性质的水管单位,要按照精简、高效的原则,精减机构,控制人员编制。水管单位全面实行聘用制,按照《标准》和《定额》的要求,合理确定工作岗位,要以事定岗,按岗聘人,职工全部实行竞争上岗。职工实行上岗、试岗、待岗“三岗制”管理,水管单位负责人由主管部门通过竞争方式选任,定期考评,实行优胜劣汰。可根据岗位的不同,制定不同的岗位津贴,合理拉开档次。旨在建立一种干部能上能下、职工能进能出、津贴能高能低的激励机制。企业性质的水管单位按照现代企业制度运作。
  对冗员的分流要立足于内部消化,主要通过大力发展多种经营、鼓励职工自谋职业、符合国家规定的允许提前退休等途径,解决分流人员的去向。各类水管单位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参加所在地的基本医疗、失业、养老等社会保险。
  4.水利工程推行管养分离。水管单位在核编定员的基础上,结合本地的实际,积极推行水利工程管养分离,精简管理机构,提高养护水平,降低运行成本。管养分离可分三步走:
  第一步,在水管单位内部实行管理和维修养护人员、经费分离,对维修养护实行内部合同管理,维修养护部门实行企业化运作;
  第二步,将维修养护部门转变为企业,与水管单位分离,但仍以承担原单位的养护任务为主;
  第三步,将工程维修养护业务从所属水管单位彻底剥离出来,独立或联合组建专业化养护企业,水管单位逐步实行通过招标方式择优确定维修养护企业。
5.事业性质的准公益性水管单位内部实行事企分开,公益性部分与经营性部分相对分开,财务相对独立。公益性部分主要承担防洪、排涝等有关公益方面的事务,经营性部分主要从事供水、水力发电及多种经营等。
  6.水价改革
  (1)实行供水到户,加快水价改革。
  实行供水到户可以杜绝农业用水混乱局面,促进节约用水,减轻农民用水不合理负担,促进水价改革,提高水费的计收率。各地在供水到户的基础上,应不失时机的加快水价改革步伐。
  已经推行供水到户的灌区,要加强末级渠道的管理及末级渠系水价核算,实行用水户最终结算水价制度。供水到户工作应不断完善和改进,提高供水质量,没有推行供水到户的灌区,应加强领导,采取有效措施,尽快在灌区实行供水到户,为水价改革打下坚实的基础。
  (2)建立合理的水价形成机制,规范水价管理行为。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的要求,加强水利工程供水水价核算管理,根据成本的变化,做到适时调整。地、州、市水价制定和调整工作由自治区价格主管部门直接负责或由自治区价格主管部门委托地、州、市价格主管部门制定。
  (3)加强对水费的计收、使用及管理工作。严格执行财政部颁布的《水利工程管理单位财务会计制度》,水费要按经营性收费进行管理、使用,提高水费使用的透明度,做到专款专用。水管单位计收水费必须开具统一印制的水利工程水费专用发票。按照国家的有关政策和规定,与税务部门进行协商,出台关于水利工程水费及水管单位开展多种经营等方面的税收优惠政策。
  7.产权制度改革
  小型农村水利工程要明晰所有权,探索建立以各种形式农民用水合作组织为主的管理体制,因地制宜,采用承包、租赁、拍卖、股份合作等灵活多样的经营方式和运行机制,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8.投资体制改革
  在水利工程投入上建立并形成以受益方筹措为主,积极争取国家支持的多级架构,形成多元化的投融资模式,一是国家、水管单位和受益者共同分担投资;二是试行经营性开发,由投资者从水利工程经营中取得回报。三是对一些小型工程试行拍卖、承包、租赁,吸纳社会资金。
9.完善新建水利工程管理体制
  要实现新建水利工程建设与管理的有机结合。在制定建设方案的同时制定管理方案,核算管理成本,明确工程的管理体制、管理机构和运行管理经费来源,对没有管理方案的工程不予立项。要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将管理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步实施,管理设施不健全的工程不予验收。
  10、加强依法管水的力度,完善各项规章制度。认真贯彻自治区实施新水法办法,制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水库安全管理办法》和《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征收管理办法》,修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水利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
  四、加强对水管体制改革的领导
  (一)组织领导
  水管体制改革是一项涉及面广、政策性强且情况复杂的系统工程,涉及到各方面的利益,事关我区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大局。自治区成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领导小组负责全区水管体制改革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财政、编委、计委、民政、税务、体改、劳动、人事及国土资源管理等有关部门,应相互协调,密切配合,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确保各项措施到位,全力支持水利工程管理体制的改革。各级政府务必切实加强领导,分工负责,依据本实施方案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把水管体制改革纳入考核各级干部政绩一项主要指标来抓,层层签订责任状,周密部署,精心组织,狠抓落实,及时解决改革中出现的各种矛盾和问题。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加强行业管理,切实做好规划、协调、监督、服务等方面的工作。
  新闻媒体应大力宣传报道水管单位的改革,通过宣传,使人们了解改革的必要性及改革所带来的好处。通过各有关部门的通力协作,使我区水管体制的改革健康、有序的进行。
  (二)时间要求
  水管体制改革工作分三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组织、准备阶段,主要任务是宣传、动员、组建领导机构,开展调研、摸底、测算及试点工作,试点工作在2004年结束。
第二阶段:主要任务总结推广试点经验,全面落实实施方案,在2006年完成。
第三阶段:主要任务是组织验收,全面总结,在2007年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