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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怎么给商标取名字/王瑜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6 06:01:47  浏览:846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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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怎么给商标取名字

“我们怎么给商标取名字?”这是笔者在电话里、邮箱里解答最多的问题。这个问题的缘起是因为笔者写过不少关于如何给商标取名字的文章,在07年出版的专著《从普通商标到驰名品牌——企业商标全程法律策划一书》中也有相当的内容阐述。给商标取名字是个比较复杂的体系,不是三言两语可以在电话或者邮件里可以简单讲明白的,本文只从“我们”谈起。“我们”出自咨询者之口,当然没有包括笔者在内,而是指咨询者企业本身,不是个复数概念。但是不同的个体汇集在笔者这就成为一个复数的群体,虽然都是询问商标取名的,但是每个个体又是不同的,因此笔者首先将“我们”分门别类,然后根据不同个体的具体情况给出不同的答复。

我们是多元化的企业
“我们”是海尔公司,“我们”的产品包括空调、彩电、冰箱,还生产电脑,“我们”是多元化的企业,那么用“海尔”来作为商标是个好的创意。

世上原本没有“海尔”这个词汇,这个词是被人为创造出来的,用这种词汇注册的商标叫“臆造商标”。用臆造的词汇作为商标容易产生一个问题,那就是消费者普遍产生一个疑问,这个商标是什么意思?“海尔”是什么意思,笔者花了一番功夫才弄明白。“海尔”是“Haier”的音译,“Haier”又是什么意思呢?原来是英文“Higher”的变造,“Higher”可以直译为“高人”的意思。“海尔”由“Higher”变造为“Haier”再音译为“海尔”。这个取名过程也有高人一等之处,商标原意本来具有一定内涵,经过几次转变完全淡化了其背后的意义而成为一个看起来没有意义,让人搞不懂的词汇。消费者对商标搞不懂意思并不是坏事,消费者天生的好奇心,使“海尔”商标比其他容易搞懂的商标更加容易吸引消费者的注意。商标要的就是吸引眼球,也符合法律上的规定,法律对商标的要求是要有显著性,越吸引眼球的就越具有显著性。

多元化的企业一般都具有很多的商标,有些跨国公司拥有的商标甚至超过一万个。这些商标并不是杂乱无章任意申请的,有个完善“族系”,有企业的主商标,这个商标一般和公司的商号一致,有次级商标,还有第三级甚至是第四级的商标,就像家族按辈分排列,爷爷只有一个,父亲有好些个兄弟,每个兄弟又有自己的很多孩子,孩子还有自己的孩子,如此繁衍,人丁非常兴旺,但是长幼有序,层级分明。多元化企业商标取名我们主要考虑主商标的取名,主商标是商标家族的主心骨,想想家族中没有力挑大梁者,这个家族肯定不得旺盛,那么对主商标的取名要求就非常的高,寄托了企业“百年老店”的宏愿,蕴藏着企业的文化底蕴,承载着企业所有荣誉与“人格”品质……所以随意不得,主商标的取名需要经过非常谨慎的考量(这个考量过程不是本文所讨论的,这里不加详述)。因而海尔公司用臆造的“海尔”为主商标,如果取其原意“高人”作为主商标,必遭人笑话而行之不远。而通过变造、音译处理后成为一个臆造词汇“海尔”,就内敛了许多,其本意也显得更为深邃而绵长,具有“大家”的风范,堪为企业的脊梁,支撑海尔公司庞大的企业帝国。

因而多元化企业的主商标应当选择“臆造商标”。

我们是专业化的企业
我们是微软公司,专注于软件开发;我们是羽西公司,做化妆品是我的专业。那么就用“微软/Microsoft”和“羽西”来作为商标吧。

所谓“一母生九子,九子各不同”,同胞兄弟尚无一致,企业当然更是千姿百态。有像西门子那样横跨多个行业进行多元化的企业帝国,也有像微软,羽西一样专心致志只做一个行业的专业化企业。专业化的企业当然不会因为只做一个行业而显得很小,实际上微软就是巨无霸型公司,也不会因为行业窄小而没有百年老店的梦想,据说在欧洲还有很多的小店,那是多少代传承下来的,尽管只有一个小小的门店,但是文化底蕴却积淀了百年以上。尽管如此作为专业化的企业商标还是没有必要像多元化企业主商标那么严谨,可以选择“暗示商标”。暗示性商标即商标本身不直接指明但暗示商品特点,这种商标的构成要素通常是有含义的,但它们不是直接叙述生产的商标或提供的服务的特点,而是很巧妙地通过选用字词的含义,让消费者产生联想,从而与商品或服务的特点联系起来,没有必要像臆造商标那样需要公众去领会商标到底是什么意思,比如微软用“微软/Microsoft”作为商标直接暗示公众它就是个开发软件的公司。这样的商标非常的直观,可以让消费者迅速接受,对消费者而言亲和力和信任度也要高一些,消费者很容易产生这样的联想:这个企业专门做这个的,应当比较专业,做出来的东西应当不错。

羽西是名人,而对于女性而言,羽西还是个化妆品的专家,所以羽西基于女性(潜在消费者)的信任开起了化妆品公司,其商标名称就叫“羽西”,这个商标曾经在国内非常的知名。羽西女士非常的聪明,直接将自己的名字作为商标,将自己在化妆行业的知名度顺利让渡到公司里,使公司的商标搭乘自己的便车迅速驰名。用人名作为商标的情况不是很多,但是基本都非常有名,比如服装领域的“华伦天奴”、化妆品中还有一个“郑明明”。用人名作为专业公司的商标,要求该人首先是该行业中非常知名的人,具有崇高而良好的声誉。

暗示性的商标在法律上显著性比较差,可能还会受到一些限制。暗示性商标很容易过法律的红线,进入法律雷区,所以法学家们都告诫企业不要使用暗示性商标。从企业的角度来讲又非常喜欢暗示性商标,而且暗示性商标对专业化的企业而言确实能看到显著的经济效益。笔者作为从事实务工作的律师,从企业的实际需求和暗示性商标对企业实际效果出发建议专业化企业:大胆使用暗示性商标吧,法律上的红线我来帮你把握。

我们产品是“长命”的
我们的产品有很长的市场周期,在相当长的时间内还会存在,我们希望以后的销售依靠商标的品牌效应带来经济上的利益,那么就叫“格力/Gree”吧。

企业千姿百态,而产品更是丰富多彩,其中有的产品市场周期很长,多少年来人们一直都在购买使用,这种产品我们叫它“长命产品”。而有的产品注定只是匆匆过客,比如讲十几年前非常流行的传呼机,深受城市边沿地区喜爱的小灵通看来也要成为传呼机第二了,像传呼机和小灵通这样的产品,我们称之“短寿产品”。“长命产品”因为市场周期长,生产企业有耐心来进行长时间的培育,可以长久收益商标带来的经济利益。比如空调产品在目前看来还是有一定市场周期的,那么就用“格力/Gree”作为商标吧。“格力”也属于臆造词汇,不是现成的词汇,“格力”是“Gree”的音译,本意是杰出的意思,经过音译处理后臆造成一个没有任何意义的中文词汇。将外文词汇进行变造、音译等方式进行处理再臆造成一个现实生活中没有的中文词汇,这是臆造商标的基本手段。“海尔”、“格力”都是同出一辙,异曲而同工。

电脑产品有个很著名的品牌叫“苹果”,我国葡萄酒中有个著名的商标叫“长城”,苹果和长城都是现实中已有的词汇,而且都很有名,全国的民众大都吃过苹果,所有的中华儿女都知道长城。使用现实中已有的名字作为商标,这种商标叫做“任意商标”。“长命产品”当然也可以使用“任意商标”,但是“任意商标”有个问题。比如有苹果电脑,还有苹果的服装;有长城的葡萄酒,也有长城的电器,长城的电脑。“任意商标”作为普通商标没有什么关系,但是作为驰名商标使用就会发生让人郁闷的事情。正因为长城作为一个名词太过有名,使得仿“长城”的葡萄酒比比皆是,让“长城”商标的拥有人中粮集团对此起彼伏的侵权、傍名牌行为应接不暇

如果企业不考虑争创“驰名商标”,期望品牌带来产品的高附加值,对于“长命产品”也可以使用“任意商标”,即使用日常的词汇来作为产品的商标。如果希望创立驰名商标,让“驰名商标”为自己的产品带来高的品牌溢价,那么笔者建议企业还是使用臆造商标比较好。

我们产品是“短寿”的
我们的产品是短寿的,市场周期很短,产品在几年以后不一定还有市场,需要迅速打开市场,短期内赢得消费者的青睐,不考虑创立持久的品牌效益,那就叫“酸酸乳”、叫“苹果多”吧。

企业生产销售“短寿产品”不代表企业从事的是短期的行为,只是其生产的产品需要不断适应市场的需要推出新的产品,淘汰在市场上已经不被消费者喜欢的产品。这种情况在饮料行业和乳品业非常明显,这两个行业的产品市场已经被按照消费群体或者其他标准进行了充分的细分。比如液体乳按消费群体细分,有适合不同年龄段小朋友喝的,也有适合追求时尚的大朋友喝的;按饮用的不同时间段细分,有早餐奶,有午餐奶还有晚上喝的奶。这些产品适应的消费群体非常有针对性,时效性特别强,到底能销售两年还是三年,这不是企业所关心的,企业只想这种产品一推出市场,必须立刻引起消费对象的注意力,并牢牢抓住消费对象的心,至于能销售多长时间则显得不那么重要。

对于“短寿产品”使用不容易弄明白意思的臆造商标显然是不合适的,使用日常常见的词汇申请一个任意商标也不能迅速吸引消费对象的注意力。蒙牛的一个适合年轻时尚一族的产品,通过赞助湖南卫视超女的选拔活动迅速蹿红,这款产品就叫“酸酸乳”,这个名字直白地告诉消费对象,这是乳制品,它有些酸酸的味道。特别符合那帮追求时尚,心里层面上还很青涩的大朋友们,作为一个“短寿产品”的商标是个绝佳的选择。统一公司推出一种区别于纯果汁的新饮料产品,产品的名字很简单,如果里面放的是苹果汁就叫“苹果多”,放的是橙汁叫“鲜橙多”……也是很直白告诉消费者,这是含有苹果汁的饮料,那是鲜橙汁做的饮料。消费者在超市里一看到这个商标名字新的产品,很可能放弃了已经选购浓果汁饮料,而购买这种带有果汁的新饮料尝尝。

“酸酸乳”、“苹果多”这样的商标基本属于法律禁止的“叙述商标”。“叙述商标”即商标直接标明了所标识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这种商标是我国法律禁止使用的,我国商标法规定:“仅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不得作为注册商标,法学家和企业外聘的不是知识产权专业的顾问律师一定会劝阻企业使用“叙述商标”。但是笔者却很赞同,主张对于不同的产品应当有不同的商标取名对策。在我国按照目前常规的注册程序,一个商标从申请到获得注册最少要三年的时间,等商标注册下来,“短寿产品”很可能已经退出市场了,这个商标也就失去了意义。我国对商标注册没有采取强制注册制度,也就是说没有注册的也是商标,只不过不能叫注册商标。那么对于“短寿产品”是否取得注册就不那么重要了,当然也就不需要考虑法律是否限制其注册了。

那么对于“短寿产品”的商标取名就尽情地使用“酸酸乳”、“苹果多”这样直白的“叙述商标”吧,一切以产品的销售为主导,只要能迅速抓住消费者,越直白越好。



作者:王律师,中国知识产权研究会高级会员

电话:010-51662214,邮件:51662214@sohu.com,域名:51662214.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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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中小学和幼儿园学生电子学籍系统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浙江省教育厅


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中小学和幼儿园学生电子学籍系统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浙教基〔2008〕107号


各市、县(市、区)教育局:
经研究,现将《浙江省中小学和幼儿园学生电子学籍系统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浙江省中小学和幼儿园学生电子学籍系统管理办法(试行)(修改稿)

浙江省教育厅
二〇〇八年五月六日

附件:
浙江省中小学和幼儿园学生电子学籍系统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小学和幼儿园学籍管理,提高教育管理信息化水平,根据《浙江省教育厅关于试行全日制普通中小学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和学前儿童入园管理办法的通知》(浙教基[2004]172号)、《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做好中小学学籍电子化管理工作的通知》(浙教基[2004]228号)和教育部《中小学学生学籍信息化管理基本信息规范》(教基厅[2007]10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各级人民政府、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公民个人举办的全日制小学、初级中学、普通高级中学、幼儿园。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学生电子学籍信息,包括入学、转学、借读、休学、复学、升学、毕业、综合素质评价、学业考试、奖励、处分等学生信息,以及主管单位、学校、班级信息等。
第四条 省教育厅负责全省中小学和幼儿园学生学籍电子化的管理工作,由基础教育处负责处理日常工作和对“浙江省中小学和幼儿园学生电子学籍系统”(以下简称“学籍系统”)的管理。各市、县(市、区)教育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中小学和幼儿园学生学籍电子化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 为促进全省范围内学籍管理信息的共享,全省统一采用由省教育厅基础教育处监制,浙江容博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研制的《浙江省中小学和幼儿园学生电子学籍系统》(以下简称《学籍系统》)。浙江容博教育科技有限公司负责进行系统软件的开发、培训、安装、维护及相关技术服务工作,用户需向公司缴纳软件研发和维护费用。
第二章 主管单位和学校信息
第六条 学校和幼儿园上级主管单位一般为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或其他单位。
第七条 学校和幼儿园上级主管单位信息包括单位代码、单位名称、所在地行政区划码、单位地址、所在地区类别、所在地经济属性、所在地民族属性、邮政编码、联系人、联系电话、传真电话、电子信箱、主页地址。
第八条 学校信息包括学校基本信息和教师信息。
学校基本信息包括学校施教区范围、学校代码、所属主管单位、学校名称、学校地址、所在地行政区划码、校长姓名、建校年月、学校办别、学校类别、所在地区类别、所在地经济属性、所在地民族属性、主教学语言、辅教学语言、班级总数、各年级班级数、本年毕业生数、本年招生数、在校学生总数、各年级学生数、学校占地面积、校舍建筑面积、图书数量、计算机数量、实验器材达标情况、邮政编码、联系电话、传真电话、电子信箱、主页地址。
幼儿园基本信息包括幼儿园注册编号、许可证号、审批单位、所属主管单位、幼儿园名称、幼儿园地址、所在地行政区划码、园长姓名、举办人姓名(或单位)、建园时间、办园性质、办园形式、幼儿园等级、所在地区类别、所在地经济属性、所在地民族属性、主教学语言、辅教学语言、班级数、幼儿数、幼儿年龄、教职工数量、专任教师数、行政人员数、保育员数、工勤人员数、外聘兼职教师数、教职工待遇政策、教职工收入状况、园舍场地、设施设备、办园经费、收费标准、所获荣誉、邮政编码、联系电话、传真电话、电子信箱、主页地址。
幼儿园教师信息包括园长及专任教师的姓名、年龄、性别、职务、职称、民族、党派、参加工作时间、学历、专业、任职资格、编制等。
第三章 班级和学生信息
第九条 中小学班级信息包括学校代码、班级代码、班级名称、建班年月、学制、班级类型、班主任姓名。
第十条 中小学学生信息包括学生个人、学生简历、监护人、家庭成员、注册、在校考试、奖惩、入学、结业和学籍异动等信息。
学生个人信息包括班级代码、学籍号、学号、姓名、姓名拼音、曾用名、入学年月、学生类别、身份证号、性别、血型、出生年月、出生地、独生子女、籍贯、民族、港澳台侨、健康状况、政治面貌、现住址、户口所在地、流动人口状况、国别、联系电话、通信地址、邮政编码、电子信箱、主页地址、照片。
学生简历信息包括起始时间、结束时间、所在学校名称、担任职务、证明人、备注。
监护人信息包括姓名、关系、联系地址、联系电话、邮政编码、电子信箱。
家庭成员信息包括关系、姓名、单位名称、联系电话、民族、婚姻状况、侨居地。
注册信息包括注册班级代码、注册状况、要求最晚注册时间、实际注册时间、未按时注册原因。
在校考试信息包括考试时间、课程名称、考试方式、考试类别、分数类考试成绩、等级类考试成绩、学期评语。
奖惩信息包括奖励名称、奖励级别、奖励类别、奖励原因、奖励金额、奖励文件文号、奖励年月、奖励单位、处分名称、处分原因、处分日期、处分撤销日期。
入学信息包括原学校代码、入学年月、入学方式、来源地区、学生来源、就读方式、经济困难受资助情况。
结业信息包括毕业学校代码、结束学业年月、结束学业原因说明、毕业评语。
学籍异动信息包括变动类别、变动日期、变动原因、审批日期、审批文号、原就读学校代码、现就读学校代码、原学籍号、现学籍号、处理状态、处理结果;以及发生学生死亡时的死亡日期、死亡原因、学校责任、审核意见。
第十一条 幼儿园班级信息包括学校代码、班级代码、班级名称、建班年月、班主任姓名。
第十二条 幼儿信息包括幼儿个人信息、监护人、家庭成员、注册、入园与离园、幼儿异动等信息。
幼儿个人信息包括幼儿姓名、姓名拼音、曾用名、入园年月、幼儿类别、身份证号、性别、血型、出生年月、出生地、独生子女、籍贯、民族、港澳台侨、健康状况、现住址、户口所在地、流动人口状况、国别、联系电话、通信地址、邮政编码、照片。
监护人信息包括姓名、关系、联系地址、联系电话、邮政编码、电子信箱。
家庭成员信息包括关系、姓名、单位名称、联系电话、民族、婚姻状况、侨居地。
注册信息包括注册班级代码、注册状况、要求最晚注册时间、实际注册时间、未按时注册原因。
入园与离园信息包括幼儿园代码、入园年月、来源地区、就读方式、离园年月、离园原因说明。
幼儿异动信息包括变动类别、变动日期、变动原因、处理状态、处理结果;以及发生幼儿死亡时的死亡日期、死亡原因、幼儿园责任、审核意见。
第四章 学生成长记录与综合素质评价信息
第十三条 普通高中学生成长记录和综合素质评价的信息记录在“学籍系统”中,并形成高校招生所需的学生电子档案。综合高中普高类学生参照执行。
第十四条 学生成长记录信息包括课程修习、综合实践活动和素质发展等信息。高中学生第十条中的在校考试信息合并在此记录。
课程修习记录信息包括修习的国家课程的模块名称、学时、考试成绩、学分和高中会考成绩,以及地方课程和校本课程的名称、学时、考试成绩、学分。
综合实践活动记录信息包括研究性学习的课题名称、成员组成、课题成果、承担任务、评价结果;社区服务的内容、地点、时间、评价结果;社会实践的内容、地点、时间、评价结果。
素质发展记录信息包括品德与素养的写实定性描述,以及审美与艺术、运动与健康、探究与实践、劳动与技能四个维度的测评成绩。
第十五条 学生综合素质评价信息包括综合评语、课程修习与学业评价和项目测评等信息。
综合评语信息主要是对学生高中阶段的道德品质、公民素质、情感态度、合作精神、日常表现等方面进行定性描述。
课程修习与学业评价信息包括课程修习状况、学分、高中会考成绩。由“学籍系统”汇总成长记录生成。
项目测评信息包括审美与艺术、运动与健康、探究与实践、劳动与技能等四个项目的测评成绩。由“学籍系统”汇总成长记录生成。
第五章 信息管理与信息安全
第十六条 “学籍系统”用户分为教育行政部门用户和学校用户两类。教育行政部门用户具有对辖区内所有学校学生电子学籍信息的数据维护和查询统计功能,学校用户具有对本校学生电子学籍信息的数据维护和查询统计功能。
第十七条 “学籍系统”采取分级分配管理权限的方式,进行信息管理。教育行政部门用户的管理权限分为管理员和普通用户两种。学校用户的管理权限分为管理员、普通用户和学生用户三种。
教育行政部门管理员的权限是主管单位信息录入、数据审核、数据维护、数据统计、开设普通用户账号,以及根据需要开设中心校(中心幼儿园或类似幼教机构)管理员账号,授权管理一所或多所学校(幼儿园)。教育行政部门管理员一般由各级教育行政部门中负责基础教育和职业教育的学籍管理人员担任。教育行政部门普通用户的权限是数据查询、数据统计。
学校管理员的权限是学校信息和学籍异动信息录入、数据审核、数据维护、数据统计、开设普通用户和学生用户账号,以及根据需要开设学校年级管理员和班级管理员账号,授权管理一个或多个班级。学校管理员一般由学校教务部门的学籍管理人员担任。年级管理员和班级管理员的权限是班级、学生、成长记录与综合素质评价等信息录入、数据查询、数据统计。年级管理员和班级管理员一般分别由年级组长和班主任担任。学校普通用户的权限是学生信息录入、数据查询、数据统计。学校普通用户一般由任课教师担任。
学校学生用户的权限是学生本人信息查询。
第十八条 学生电子学籍信息采用分级录入和本级核对的方式。学校主管单位信息由中心校(中心幼儿园)管理员或学校管理员录入,本级教育行政部门管理员核对;学校信息和学籍异动信息由学校管理员录入,校领导核对;班级信息由班级管理员录入,年级管理员核对;学生信息由学校普通用户和班级管理员录入,年级管理员核对。学生成长记录与综合素质评价信息由班级管理员和年级管理员录入,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工作领导小组核对。学生可从学校获得用户名和密码,到浙江省中小学学生成长网上查询与核对本人信息。
第十九条 在初始使用“学籍系统”时,学校应及时录入当前所有在校学生的电子学籍信息。新学年的第一个学期,学校应在9月31日之前完成新生电子学籍信息的录入与核对工作。
学校应根据日常教学活动,及时录入和核对所需信息,每学期末检查核实一次。发生学籍异动时,学校应在7个工作日内登记申请信息;省内转学时,转出学校需开具转学证明,转入学校需通过网上招生方式转入转学学生电子档案。在每年的7月30日之前,应完成学生的毕(结)业信息录入和核对。
第二十条 学校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及时审核学校上报的学生电子学籍信息。接到学校有关学籍异动信息申请时,应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由学校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管理员办理,其中学生死亡信息办理完毕后,“学籍系统”将该信息自动上报到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服务器与省教育行政部门服务器之间的数据报送由系统自动完成。
第二十一条 每年的8月1日,“学籍系统”从上学年的下学期升级到新学年的上学期,所有在校生的年级自动升一级。
第二十二条 学生的学籍信息采用“到期即锁”的方式进行锁定管理。新入学学生信息中的学生个人、学生简历、监护人、家庭成员、入学等信息,从当年9月31日起即被锁定直至毕业;学生的注册信息分别于每年的9月31日和3月31日锁定;学生信息中的在校考试、奖惩和学籍异动等信息以及班级信息,由学校进行日常数据维护,每年的8月1日“学籍系统”学期升级后,上学年的上述信息即被锁定;毕业年级学生的毕(结)业信息在每年的7月30日锁定。信息锁定后,如需更改信息,学校必须提出申请,经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方可由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管理员进行更改。
第二十三条 高中学生高一年级和高二年级的成长记录和综合素质评价信息,学校应在7月31日前完成检查、核实和报送工作;高三年级学生成长记录和综合素质评价信息,应在5月30日前完成检查、核实和报送工作。报送后,如需更改信息,学校必须提出申请,经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方可由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管理员进行更改。
第二十四条 学校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及时检查核实辖区内高中学校学生的学年成长记录和综合素质评价信息,高一年级和高二年级学生成长记录和综合素质评价信息应于9月31日前统一报送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高三年级的成长记录和综合素质评价信息应于6月10日前统一报送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报送后,如需更改信息,必须由学校提出申请,学校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同意,经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方可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管理员进行更改。
第二十五条 学校应为“学籍系统”配置专用计算机。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配置专用服务器,并设置好外网IP,保证服务器的24小时开通。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都应指定专门的技术人员,做好“学籍系统”服务器和网络维护工作,以及防病毒、防黑客攻击等系统安全工作。用户要管理好自己的账号和密码。
第二十六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完整保留学生的全部电子学籍信息,为学历认证等提供依据。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定期对服务器中的学生电子学籍信息进行异地异机数据备份,避免数据丢失。
第二十七条 学生电子学籍信息只能服务于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的教育管理与教学工作,不得用作其他用途。对于学生的某些敏感信息,应根据实际情况,设置好查询权限。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8年 月 日起施行。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省教育厅基础教育处、职成教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各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并报省教育厅备案。


证券公司分类监管规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证券公司分类监管规定

证监会公告[2009]12号


现公布《证券公司分类监管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二○○九年五月二十六日



证券公司分类监管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有效实施证券公司常规监管,合理配置监管资源,提高监管效率,促进证券公司持续规范发展,根据《证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证券公司分类是指以证券公司风险管理能力为基础,结合公司市场竞争力和持续合规状况,按照本规定评价和确定证券公司的类别。

  中国证监会根据市场发展情况和审慎监管原则,在征求行业意见的基础上,制定并适时调整证券公司分类的评价指标与标准。

  第三条 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根据证券公司分类结果对不同类别的证券公司实施区别对待的监管政策。

  第四条 证券公司的分类由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组织实施。

  证券公司分类工作必须坚持依法合规、客观公正的原则。参与证券公司分类工作的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素质、业务能力和监管经验,在工作中坚持原则、廉洁奉公、勤勉尽责。

  第二章 评价指标

  第五条 证券公司风险管理能力主要根据资本充足、公司治理与合规管理、动态风险监控、信息系统安全、客户权益保护、信息披露等6类评价指标,按照《证券公司风险管理能力评价指标与标准》(见附件)进行评价,体现证券公司对流动性风险、合规风险、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技术风险及操作风险等管理能力。

  (一)资本充足。主要反映证券公司净资本以及以净资本为核心的风险控制指标情况,体现其资本实力及流动性状况。

  (二)公司治理与合规管理。主要反映证券公司治理和规范运作情况,体现其合规风险管理能力。

  (三)动态风险监控。主要反映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及各项业务风险的动态识别、度量、监测、预警、报告及处理机制情况,体现其市场风险、信用风险的管理能力。

  (四)信息系统安全。主要反映证券公司IT 治理及信息技术系统运行情况,体现其技术风险管理能力。

  (五)客户权益保护。主要反映证券公司客户资产安全性、客户服务及客户管理水平,体现其操作风险管理能力。

  (六)信息披露。主要反映证券公司报送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体现其会计风险及诚信风险管理能力。

  第六条 证券公司市场竞争力主要根据证券公司经纪业务、承销与保荐业务、资产管理业务、成本管理能力、创新能力等方面的情况进行评价。

  第七条 证券公司持续合规状况主要根据司法机关采取的刑事处罚措施,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采取的行政处罚措施、监管措施及证券行业自律组织纪律处分的情况进行评价。

  第三章 评价方法

  第八条 设定正常经营的证券公司基准分为100分。在基准分的基础上,根据证券公司风险管理能力评价指标与标准、市场竞争力、持续合规状况等方面情况,进行相应加分或扣分以确定证券公司的评价计分。

  第九条 评价期内证券公司因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采取行政处罚措施、监管措施或者被司法机关刑事处罚的,按以下原则给予相应扣分:

  (一)被采取出具警示函,责令公开说明,责令参加培训,责令定期报告,责令增加内部合规检查次数的,每次扣1分;

  (二)被采取出具警示函并在辖区内通报,责令改正,责令处分有关人员,或者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对公司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责任被监管谈话的,每次扣1.5分;

  (三)被采取出具警示函并在全行业通报,责令停止职权或解除职务,责令更换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限制其权利,限制股东权利或责令转让股权的,每次扣2分

  (四)被采取公开谴责,限制业务活动,暂不受理与行政许可有关文件,暂停核准新业务或增设、收购营业性分支机构申请的,每次扣2.5分;

  (五)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对公司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责任被认定为不适当人选或被撤销任职资格的,每次扣3分;

  (六)被采取警告行政处罚措施,或者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对公司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责任被采取一定期限内市场禁入的,每次扣5分;

  (七)被采取没收违法所得、罚款、暂停业务许可等行政处罚措施,或者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对公司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责任被采取永久性市场禁入的,每次扣8分;

  (八)被采取撤销部分业务许可行政处罚措施或被刑事处罚的,每次扣10分。

  证券公司分公司、营业部等分支机构被直接采取上述措施的,按以上原则减半扣分,累计最高扣5分;证券公司控股子公司纳入母公司合并评价的,子公司被采取的监管措施,按以上原则减半扣分。

  第十条 证券公司被证券行业自律组织纪律处分的,每次扣0.5分。

  第十一条 就同一事项对证券公司采取多项行政处罚措施、监管措施、纪律处分的,按最高分值扣分,不重复扣分,但因限期整改不到位再次被采取行政处罚措施、监管措施、纪律处分的除外;就不同事项采取同一行政处罚措施、监管措施、纪律处分的,应当分别计算、合计扣分。

  第十二条 证券公司资本充足、公司治理与合规管理、动态风险监控、信息系统安全、客户权益保护和信息披露等6类评价指标存在一定问题,按具体评价标准每项扣0.5分。如已被采取监管措施的,按本规定第九条执行,不重复扣分。

  第十三条 证券公司市场竞争力符合以下条件的,按以下原则给予相应加分:

  (一)证券公司上一年度代理买卖证券业务净收入或营业部平均代理买卖证券业务净收入位于行业前5名、前10名、前20名的,分别加2分、1分、0.5分;

  (二)证券公司上一年度承销与保荐业务、并购重组等财务顾问业务净收入或股票主承销家数或债券主承销家数位于行业前5名、前10名的,分别加2分、1分;

  (三)证券公司上一年度资产管理业务净收入位于行业前5名、前10名、前20名的,分别加2分、1分、0.5分;

  (四)证券公司上一年度净利润为正且成本管理能力位于行业前5名、前10名、前20名的,分别加2分、1分、0.5分;

  (五)证券公司创新成果评价期内在行业推广的,单项或累计最高可加5分。

  证券公司在评价期内如因违法违规行为被采取本规定第九条第(六)至第(八)项措施的,不适用本条第(一)至第(三)项加分。

  证券公司在评价期内发生未履行上市保荐和持续保荐法定职责与义务情形的,不适用本条第(二)项加分。

  第十四条 证券公司符合以下条件的,按以下原则给予相应加分:

  (一)公司最近2个、3个评价期内主要风险控制指标持续达标的,分别加2分、3分;

  (二)公司最近2个、3个评价期内未被采取过本规定第九条第(六)至第(八)项措施的,分别加2分、3分;

  (三)公司净资本达到规定标准5倍及以上的,每一倍数加0.1分,最高可加3分;

  (四)公司净资本与负债的比例、净资本与各项风险资本准备之和的比例达到规定标准2倍及以上的,分别加0.5分;

  (五)净资本收益率位于行业前5名、前10名、中位数以上的,分别加2分、1分、0.5分。

  第十五条 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根据证券公司在评价期内落实专项监管工作情况,对证券公司的评价计分进行调整,每项最高可加或扣3分。

  第十六条 证券公司可以申请中国证监会认可的机构(以下简称专业评价机构)组织专家对其专业管理能力、信息技术系统的稳定与安全、客户服务与管理水平、投资者教育等方面进行专业评价;专业评价机构可针对证券行业内发生的重大事故、技术故障、业务纠纷与客户投诉等情况,对涉及的证券公司进行专业评价。证券公司专业评价的标准和办法另行制定。

  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根据证券公司专业评价结果,对证券公司评价计分进行调整,每项专业评价最高可加3分。

  经专业评价机构评定,证券公司发生的重大事故、技术故障、业务纠纷、客户投诉是由于证券公司管理不善引起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应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进行扣分。

  第四章 类别划分

  第十七条 中国证监会根据证券公司评价计分的高低,将证券公司分为A(AAA、AA、A)、B(BBB、BB、B)、C(CCC、CC、C)、D、E等5大类11个级别。

  被依法采取责令停业整顿、指定其他机构托管、接管、行政重组等风险处置措施的证券公司,评价计分为0分,定为E类公司。评价计分低于60分的证券公司,定为D类公司。

  中国证监会每年根据行业发展情况,结合以前年度分类结果,事先确定A、B、C三大类别公司的相对比例,并根据评价计分的分布情况,具体确定各类别、各级别公司的数量,其中B类BB级及以上公司的评价计分应高于基准分100分。

  (一)A类公司风险管理能力在行业内最高,能较好地控制新业务、新产品方面的风险;

  (二)B类公司风险管理能力在行业内较高,在市场变化中能较好地控制业务扩张的风险;

  (三)C类公司风险管理能力与其现有业务相匹配;

  (四)D类公司风险管理能力低,潜在风险可能超过公司可承受范围;

  (五)E类公司潜在风险已经变为现实风险,已被采取风险处置措施。

  第十八条 证券公司在评价期内存在挪用客户资产、违规委托理财、财务信息虚假或股东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将公司类别下调3个级别;情节严重的,将公司类别直接认定为D类。

  第十九条 证券公司在自评时,若不如实标注存在问题,存在遗漏、隐瞒等情况,将在应扣分事项上加倍扣分;自评时存在隐瞒重大事项或者报送、提供的信息和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将视情节轻重将公司类别下调1至3个级别。

  证券公司未在规定日期之前上报自评结果的,将公司类别下调1个级别;未在确定分类结果期限之前上报自评结果的,将公司类别直接认定为D类。

  第五章 组织实施

  第二十条 证券公司分类评价每年进行一次,评价期为上一年度5月1日至本年度4月30日,涉及的财务数据、业务数据原则上以上一年度经审计报表及中国证券业协会公布的信息为准。

  第二十一条 证券公司分类按照证券公司自评、派出机构初审、中国证监会复核的程序进行。

  第二十二条 证券公司应当按照本规定的要求进行自评。证券公司应结合自身情况,对照评价指标与标准,如实反映存在的问题及被采取的监管措施,经公司主要负责人和合规负责人签署确认后,将自评结果上报公司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第二十三条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在证券公司自评的基础上,根据日常监管掌握的情况,对证券公司自评结果进行初审和评价计分,将初审结果上报中国证监会。

  在初审过程中,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可以就有关问题进行核查,并与证券公司核对情况,确认事实。

  第二十四条 中国证监会在派出机构初审的基础上进行复核并确定证券公司的类别,于每年7月15日之前将分类结果书面告知证券公司。

  证券公司对其分类结果有异议的,在收到分类结果书面通知之日起1个月内可向中国证监会提出书面申述。中国证监会在收到申述后1个月内予以答复。

  第二十五条 对于在自评时隐瞒事项或者报送、提供的信息和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证券公司,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应当对公司主要负责人视情节轻重采取监管谈话等措施,并记入诚信档案。

  第二十六条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在日常监管工作中,对证券公司发生的违规行为和异常情况应及时调查、迅速采取适当的监管措施并记入监管档案,在此基础上对证券公司进行客观、公正的初审和评价计分。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对证券公司的违法违规行为是否及时、充分采取相应监管措施,以及证券公司分类初审的质量,是落实辖区监管责任制,考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证券公司监管工作绩效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七条 证券公司状况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出现异常且足以导致公司分类类别调整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应当根据有关情况及时对相关证券公司的分类进行动态调整;证券公司也可以向派出机构提出调整分类的申请,经派出机构初审后报中国证监会复核确定。

  上述分类调整属于调高证券公司类别的,证券公司评价指标应当持续6个月以上满足与调高类别相应的标准。

  第六章 分类结果使用

  第二十八条 中国证监会按照分类监管原则,对不同类别证券公司规定不同的风险控制指标标准和风险资本准备计算比例,并在监管资源分配、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频率等方面区别对待。

  第二十九条 证券公司分类结果将作为证券公司申请增加业务种类、新设营业网点、发行上市等事项的审慎性条件。

  第三十条 证券公司分类结果将作为确定新业务、新产品试点范围和推广顺序的依据。

  第三十一条 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公司根据证券公司分类结果,确定不同级别的证券公司缴纳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的具体比例。

  第三十二条 证券公司分类结果主要供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使用,证券公司不得对外公布分类结果,不得将分类结果用于广告、宣传、营销等商业目的。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证券公司控股的证券子公司,可以合并纳入母公司分类评价,母子公司合并评价的,母公司的分类结果适用于子公司。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主要风险控制指标,是指净资本、净资本/各项风险资本准备之和、净资本/净资产、净资本/负债、净资产/负债等5项指标。

  (二)成本管理能力,是指营业收入与营业支出的比例,用(营业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 /营业支出进行衡量。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