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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司法解释(四)建议稿(2012年)/王礼仁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8 08:09:53  浏览:999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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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司法解释(四)建议稿
(2012年4月)

王礼仁
目录
[序言]
第一条[婚姻行政案件与民事案件的界定]
第二条[婚姻登记程序瑕疵纠纷的诉讼]
第三条[婚姻登记程序瑕疵婚姻效力认定]
第四条[婚姻案件的合并审理]
第五条[婚姻无效案件审理程序的适用]
第六条[婚姻无效案件的再审]
第七条[离婚案件涉及婚姻效力确认的再审]
第八条[协议登记离婚无效的救济]
第九条[协议登记离婚无效的类推 ]
第十条[协议登记离婚无效的认定]
第十一条[判决离婚案件再审的范围]
第十二条[重婚的信赖保护]
第十三条[审理身份关系案件的基本诉讼原则]
第十四条[家庭暴力等婚姻诉讼特殊管辖]
第十五条[夫妻分居之诉]
第十六条[同性同居 变性婚姻效力及其财产处理]
第十七条[事实婚姻的离婚标准]
第十八条[法定离婚情形的适用]
第十九条[离婚请求权的消灭]
第二十条[离婚案件调解和审限的特别规定]
第二十一条[婚姻家庭纠纷案由的增加]
第二十二条[日常家事代理]
第二十三条[夫妻共同债务与夫妻个人债务的界定]
第二十四条[夫妻一方举债性质和举证责任]
第二十五条 [债权人主张夫妻债务的范围和举证责任]
第二十六条[夫妻侵权连带责任]
第二十七条[夫妻债务约定和财产分割对债权人的效力]
第二十八条[非常夫妻财产制的宣告]
第二十九条[追索受骗抚养非亲生子女抚育费]
第三十条[夫妻忠贞协议的效力]
第三十一条[产权登记在第三人名下的权属认定]
第三十二条[产权登记在子女名下是否属于赠与]
第三十三条[婚后一方以个人财产购买房屋产权的认定]
第三十四条[恋爱或非婚同居期间以一方名义买房的认定]
第三十五条[离婚时单方主张房屋竟价的处理]
第三十六条[离婚时尚未取得产权房屋的处理]
第三十七条[夫妻一方放弃继承的效力]
第三十八条[“家事工伤”补偿的适用]

[序言] 我国只有婚姻家庭“实体法”,没有婚姻家庭“程序法”,无论是从立法体系上考察,还是从司法效果上考察,都有明显缺陷。在一定意义上说,这只是完成了婚姻家庭立法的“一半”。这样的立法在司法实践中不好用、不管用。比如,没有婚姻家庭“程序法”的规范,婚姻无效之诉、婚姻成立与不成立之诉、婚姻案件的合并审理与反诉等基本诉讼程序,都无章可循,司法混乱不堪。至于身份关系的职权主义审理原则,更是没有得到有效贯彻,实践中完全适用财产诉讼规则处理婚姻等身份案件。而有关婚姻家庭“实体法”,也需要 “动大手术”。不仅其立法体例和相关内容需要重新设计和安排,与司法密切相关的诸如婚姻法与民法总则的关系、离婚无效的认定、重婚的信赖保护等,都亟待规范。

“建议稿”只选择了司法实践中一些“燃眉之急”的问题,作为司法解释建议提出来,主要在于解决司法问题,并非对立法全面建议。“建议稿”的基本内容与现行法律及其原理不相冲突。与现行法律和司法解释存在“硬伤”的只有两处。一是第十四条与现行法律有冲突。但在司法解释中对婚姻案件的特殊管辖作出解释者,则早有先例。二是第五条与现行司法解释有冲突。其他内容(包括第一条、第二条),在现行法律和司法解释中都有解释空间,不存在法律上的“硬伤”。对于“建议稿”中有“硬伤”的内容,不能作为司法参考,只能作为理论研究参考。

“建议稿”将实践中常见的部分问题以条文形式提出来,以最简洁的形式集中反映较多问题,并在条文后附加“解释说明”,简述建议理由,主要是为了便于立法者和学者更多地了解有关司法需求与立法不足的相关信息,也便于实务者参考与甄别。“建议稿”的真正意义并不在于建议价值本身,而在于能否唤起立法者和学者更加广泛地关注婚姻法,使婚姻立法和研究进入一个新时代。倘若“建议稿” 对立法和司法有微薄影响,特别是在修改民诉法时,对家事诉讼有所兼顾,乃是大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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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暂行规定

贵州省通信管理局


贵州省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暂行规定


  为促使我省互联网信息服务及电子公告服务健康有序地发展,根据《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及《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精神,结合我省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互联网信息服务(以下简称ICP)分为经营性ICP和非经营性ICP。经营性ICP主要指网上广告、代制作网页、服务器内存空间出租、有偿提供特定信息内容、电子商务等;非经营性ICP主要指政府网站、新闻机构电子版报刊、企事业单位网站等。国家对经营性ICP实行许可制度,对非经营性ICP实行备案制度。

第二条 ICP的信息内容涉及新闻、出版、教育、医疗保健、药品和医疗器械等方面的,在申办经营许可证或备案前,须经有关主观部门依法审核同意。

第三条 严格审批管理BBS,申办BBS的单位需提出专项申请。

(一) BBS定义

  凡在互联网上以电子布告板、电子白板、电子论坛、聊天室、留言板新闻跟贴等交互形式,为上网提供信息发布的行为均属于BBS。

(二) BBS分为综合类和专业类,综合类BBS是指涉及时事、政治、国内外重大事件等范畴的综合性、新闻性的跟贴和论坛、留言板等;专业类BBS指限于学术论坛、商业信息、行业信息、文化艺术、体育科技等范畴的电子公告服务。

(三) 申办BBS必须建立如下制度并严格执行,否则不予批准,已开展BBS的勒令取缔。

 1、栏目明确制   网站在提出BBS专项申请时,应明确列出拟开办的各具体栏目和类别。

 2、版主负责制   每个栏目不得少于一个专职版主,负责监管该栏目的信息内容。

 3、用户登记制   网站应要求上网用户使用BBS前预先履行用户登记程序,填写注册表格,包括姓名、电话、身份证号。

 4、规则粘贴制   网站须在BBS网页的显著位置粘贴ICP经营许可证或备案编号,点击编号应弹出许可证或备案表的扫描图片;上网者点击BBS某栏目时,应首先弹出载有电子公告服务规则的页面。
 5、安全保障制 对BBS用户发出的信息应预先进行软件自动过滤和人工过滤,不得未经审查直接上网公开。

第四条 跨区经营ICP的公司,如在我省设立了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则须办理经营性ICP许可证或进行备案;若分支机构无独立法人资格则不单独发证,但必须使用上级机构同样的ICP许可证和编号。

第五条 凡公司注册地在我省,不论网站服务器在何地,都必须到省通信管理局办理许可证;若公司注册地不在我省而网站服务器在我省的,须到省通信管理局进行备案登记。

第六条 根据我国现行政策,目前外资不允许经营包括ICP在内的电信业务,涉及外资的网站申办经营许可证时,须先进行外资股份的剥离,再到省通信管理局办理ICP业务许可。

第七条 对ICP运营商同时经营ICP,根据其网站内容分别予以办证或备案;对有独立的域名、网址、网页,但不自己建站,由他人代制网页并租用服务器空间的代理网站,实行备案制度;对拥有自己独立的域名、通过购买或租用服务器、以个人名义建立的个人网站,实行备案制度;个人主页无须办证或备案。

第八条 各ICP单位须凭ICP单位获得的《电信与信息服务业务经营许可证》或备案登记手续,才能为其提供接入服务。

第九条 凡我省的ICP单位网站,必须在其网站主页上标明其经营许可证编号或备案编号,点击经营许可证号或备案号,应弹出该许可证或备案表的清晰可人的扫描图片。

第十条 为加强对各ICP网站的实时监管,及时在网上发布公告、通知等有关政策法规信息,凡我省各ICP单位的网站应将省通信管理局网站www.gzca.gov.cn 作首页链接。

第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通信管理局依照《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进行处罚。
(一)未取得经营许可证,擅自从事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或者超出许可的项目提供服务的;
(二)未履行备案手续,擅自从事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 或者超出许可的项目的;
(三)未在其网站主页上标明其经营许可证编号的;
(四)制作、复制、发布、传播《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禁止的内容信息的。

第十二条 本规定由贵州省通信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2001年9月15日起施行。

贵州省通信管理局
二OO一年九月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设立法制委员会的决定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委会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设立法制委员会的决定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委会


(1980年12月4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为了加强自治区的法制工作,特别是民族立法工作,适应四化建设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规定,1980年12月4日,自治区第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决定设立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法制委员会。法制委员会是自治区人
大常委会的常设工作机构。它的主要任务是:依照国家法律规定,根据自治区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负责起草或组织起草地方性法规;进行调查研究,向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提出有关法制建设方面的建议;办理自治区人大常委会交办的其他有关法制方面的工作。



1980年12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