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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首份“网”字号裁判文书的标本意义/陈默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8 13:50:03  浏览:957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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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P用户陈某不在家,家里的电脑却发出了骂人网帖,被骂人孙某将陈某告上了法庭,谁来承担侵权责任?8月27日,江西省都昌县人民法院网事审判庭发出“(2012)都网初字第2号”民事调解书,此案尘埃落定,IP用户陈某向孙某书面道歉并赔偿精神抚慰金3000元。据悉,此属全国首份以“网”字为编号开头的裁判文书。
为了积累网络侵权案件审判经验,促进网络环境的净化与改善。江西高院在南昌市青山湖、莲花、都昌、鄱阳、井冈山等5个县(市、区)法院先后成立了“网事审判庭”,专司网络侵权案件审理。并针对网络侵权案件被告一般具有匿名性特点,还出台《关于审理网络侵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确定“预立案制度”,给予立案条件的低门槛,允许以虚拟名称为被告进行预立案,同时可以申请法院调查,借助公权力的介入维护合法权益等。本案的成功处理,发出了“(2012)都网初字第2号”民事调解书--——全国首份以“网”字为编号开头的裁判文书。为网络侵权案件的处理提供了样本,意义重大。

第一,放低立案门槛,以虚拟名称预立案制,是网络侵权纠纷原告维权的前提和基础。从报道中得知,5月29日,孙某登入都昌在线网“茶余饭后”版块时,惊奇地发现有一题名为《变相卖淫》的网帖,文中称孙某为销售产品利用姿色勾引他人,帖中涉及的人名、工作等内容均与孙某相符。孙某气愤难耐,联系了网站,要求删帖并找出发帖人。网站及时屏蔽了帖子,但具体发帖人是谁,称“无可奉告”,因为要查询发帖人的具体身份,必须具有法定职权的国家机关行使。次日,孙某到都昌法院以发帖人“Loven”为被告申请预立案。

第二,法院依职权展开调查,是查清网络侵权案件的重要环节。本案中,经过原告申请,法院依法对网站进行调查取证,法院查出帖子发出的终端IP用户登记为陈某后,于7月5日立案受理此案。使案件的预立案转换为实质立案受理,使案件进入实质性的审判环节。说明法院职权取证在网络侵权案件中具有重要地位和作用。

第三,首份网字号裁判文书具有良好的警示作用。它警示网民朋友要妥善保管好自己的“网络账户及密码”,否则,网络账号和密码被人盗用或者允许朋友使用对他人形成侵害,将引起网络账号和密码所有人的法律责任。如本案,尽管陈某有证据证明发帖当天自己不存在发帖时间,但是,由于其有很多“哥们儿”知道自己的网络账户及密码,其无法排除自己的朋友实施该侵权行为的可能,因其对密码的保管不善为他人用其网络账号上网发帖骂人留下可乘之机,损害了孙某的合法权益,在无法确定具体的侵权行为人的情况下,只能自食其果,最后,双方达成调解意见,同意通过都昌在线网刊登书面道歉信,赔偿3000元精神抚慰金与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本案告诉广大网友,网上言论有自由,网络侵权要担责。网络账号和密码,妥善保管和保密,以杜绝无良之人利用他们实施侵权,使网络账号和密码所有人承担“飞来的”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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捕诉合一?

朱龙岗


  批捕权是一种判断权,本质上属于司法权;起诉权是一种启动权、行政权,它代表了政府司法部门对侵犯公共法益的犯罪请求法院予以裁判的权力。从性质上讲二者不可合一。此外,从对证据的要求上讲,只要有证据证明犯罪事实、有逮捕必要的,都可以批准逮捕;而起诉对证据的要求不仅相对批捕更为严格,还要审查是否有遗漏罪行,有无附带民事诉讼,侦查活动是否合法等。如果以批捕的标准代替起诉的标准,就会导致公诉机关权力的不当扩大,万一起诉错误轻则造成司法资源浪费、重则国家赔偿;同样以起诉的标准代替批捕的标准则不利于侦查及时进行,造成该捕的不捕,有引发嫌疑人串供的危险,故从程序上讲,批捕程序作为起诉程序的前置程序,能更好的平衡当事人和国家的利益,二者不能合一。

  司法实践中存在着这样一个问题,即批捕应审查的材料和起诉审查的材料有很大范围的重合之处(批捕承办人员要对侦查机关提供的整个案宗进行审查),而基层检察院批捕科(现改名为侦查监督科)配置的人员较少,审查的期限相对又较短(仅有7天),一个承办员每天至少要审查2~3个案件!承办员除了负责审查批捕案件外,还要负责对上访群众的接待安抚工作等,工作强度远远大于一般人想象。故错误批捕的情况虽一再发生,但却屡禁不止也不足为怪,承办人员为了及时完成“指标”,基本上都是以有罪认定的态度对待犯罪嫌疑人的,除非侦查机关提供的证据存在较大瑕疵,基本上可捕可不捕的都批捕了。问题的产生是多方面的,解决途径也应该多角度,除了提高承办人员素质、强性要求承办人员必须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外,国家还要适度提高承办人员的配置、待遇,从法律上和现实中提高检察官的地位和独立性,而非某些人所倡导的降低审查批捕标准。此外,鉴于法律的社会实践性,国家还可以强制规定大专院校法律系学生必须在某些学年(如大三或大四)到当地基层检察院批捕科实习,这样的安排不仅能有效提高案件审查效率,还使学生了解了法律在实践阶段如何操作,提高了认识,锻炼了能力,岂不是两全其美!

泰政发(1995)5号关于印发泰安市室内装饰行业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泰安市人民政府


泰政发(1995)5号关于印发泰安市室内装饰行业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现将《泰安市室内装饰行业管理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九九五年一月十日




泰安市室内装饰行业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室内装饰行业的管理,维护室内装饰市场秩序,保障室内装饰单位及设计、施工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室内装饰是指各种成型室内空间工程设计、施工及相关配套用品、陈列品的安装及室内环境美化。
第三条 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室内装饰设计、施工单位或个人都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市、县(市、区)第二轻工业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室内装饰行业的主管部门。
市、县(市、区)室内装饰行业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室内装饰行业的监督管理工作,其职责是:
(一)确认或报批室内装饰设计、施工单位的资质等级,发放装饰工程《施工许可证》;
(二)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室内装饰设计、施工工程的招标投标;
(三)监督检查设计、施工单位执行室内装饰行业有关规定的情况;
(四)查处或会同有关部门查处室内装饰设计、施工单位违反有关规定的行为。
第五条 全市的建筑装饰业,由市建管处负责管理。建筑装饰工程止于墙壁六面的处理,不再向室内空间装饰延伸。单纯的室外装饰或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的室内外装,凡由设计单位统一设计、并由同一个建筑单位承担施工任务的,该工程由市建管处负责管理。
第六条 工商、技术监督、公安消防、物价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做好室内装饰行业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 开办室内装饰设计、施工企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独立经营的管理机构和固定的经营场所;
(二)有与营业范围相适应的技术和管理人员;
(三)有与营业范围相适应的生产机具、设备和资金;
(四)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和会计制度,能够独立进行经济核算、承担民事责任。
第八条 开办室内装饰设计、施工的企业,均须到市、县(市、区)室内装饰行业管理机构进行登记,申请办理《资质等级证书》。在申办《资质等级证书》时应提交下列证明文件和资料:
(一)开办设计、施工企业的批准文件;
(二)设计、施工企业法人代表和技术、财务、经营负责人的职称、证件;
(三)设计、施工技术人员包括聘用技术人员的技术职称证件或学历证件复印件。
本办法发布之前经市建管处批准建立的室内装饰企业,不再重新进行资质审查,但应到市室内装饰行业管理机构登记认可。
第九条 室内装饰设计、施工单位的资质等级按国家规定分为甲、乙、丙、丁四级。具体申报办法为:
(一)申请丙级及以上资质等级的,由市室内装饰行业管理机构组织填报申请表,并签署初审意见,报省室内装饰行业主管部门审核或审批;
(二)申请丁级资质等级的,由县市区室内装饰行业管理机构组织填报申请表,并签署初审意见,报市室内装饰行业主管部门审批。
市直单位申请丁级的,直接报市室内装饰行业管理机构审批。
第十条 室内装饰设计、施工单位取得《资质等级证书》后,应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办理营业执照。
第十一条 室内装饰设计施工单位在承接每项设计、施工项目时,应持公安消防部门对设计、施工图纸的审核手续、《资质等级证书》、《营业执照》、工程承包合同和图级,到当地室内装饰行业管理机构验证登记,领取《施工许可证》。否则不得进行施工。
第十二条 室内装饰施工单位必须按照资质等级规定的营业范围承接施工项目。对承包的工程,丁级施工企业承包的工程不得分包;丙级及以上施工企业根据需要可以分包,但分包量不得超过工程总造价的50%。
第十三条 室内装饰设计、施工单位,应依照规定向市、县(市、区)室内装饰行业管理机构缴纳管理费。缴纳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工程额在50万元以上的,应实行招标投标办法选定设计、施工单位。具体办法由市室内装饰行业管理处制定。
第十五条 室内装饰设计、施工单位应执行国爱有关室内装饰工程预算定额和室内装饰设计取费标准的规定,不准高估冒算或哄抬造价。
第十六条 室内装饰施工单位应按室内装饰工程规范施工,确保工程质量,严禁在施工中偷工减料,以次充好。工程竣工后,由室内装饰行业管理机构会同技术监督、公安消防等检验机构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第十七条 室内装饰设计、施工单位改变名称、企业法人,或企业分立、合并、终止营业等,要在变更后向原资质审批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于变更登记或注销手续。
第十八条 对室内装饰设计、施工单位的设计、施工实行分级管理监督的办法。丙级及以上设计、施工单位由市室内装饰行业管理机构实施监督管理;丁级及以下设计、施工单位由县市区室内装饰行业管理机构实施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市、县(市、区)室内装饰行业管理机构工和人员应加强对室内装饰施工质量的监督检查。检查时应出具同级政府颁发的行政执法证件。否则,施工单位有权拒绝检查。
第二十条 室内装饰设计、施工单位在申请资质等级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或不按规定到室内装饰行业管理机构办理登记、变更手续的,由室内装饰行业管理机构予以警告、降低资质等级或吊销《资质等级证书》的处罚。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式之一的,由室内装饰行业管理机构、公安消防、工商等部门在其职权范围依照有关法规规定,予以警告、停止施工、罚款、没收非法所得、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等处罚。
(一)未取得《营业执照》和《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
(二)伪造、涂改、出租、出卖《营业执照》、《资质等级证书》、《施工许可证》的;
(三)在承揽工程任务或参加工程中以行贿等不正当手段承包工程和中标的;
(四)违反规定使用易燃材料的。
(五)偷工减料、高估冒算、以次充好、骗取高额利润的;
(六)造成质量事故的。
第二十二条 罚、没收入一律上交当地财政。
第二十三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按有关规定向作出处罚决定的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复议,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具体执行中的有关问题,按泰政办发[1993]78号文《关于市政府行政性规章解释权限和程序问题的通知》规定进行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