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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祭奠权的性质及法律保护/黄建平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2 03:49:21  浏览:960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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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祭奠权,我国法律并没有规定;即使在作为“权利救济法”的《侵权责任法》中,也没有明确的法律条文可以引用,只能与第二条、第六条、第二十二条这种一般性条款“沾边”。司法实践对这一权利的保护态度和保护原则:祭奠权是一种应受到法律保护的人格权,但权利的行使应当受到一定的限制。

  由于法律没有规定,司法实践对于祭奠权的认识并不统一,对于祭奠权行使所受到的限制也众说纷纭。由于限制是在权利行使过程所发生的,那么,权利人如何行使祭奠权?对祭奠权进行法律保护需要遵循怎样的原则?本文拟从祭奠权的性质入手,就祭奠权的法律保护问题提出一孔之见,以供商榷。

  一、祭奠权的性质

  (一)祭奠权的含义

  1.祭奠权的含义

  祭奠,原意是为死去的人举行的仪式,表示追念,引申意义为表示对过去的人或者事情的一种缅怀或者思过。祭奠主要是一种民间的习俗,其含义非常广泛,比如对烈士的祭奠、对祖先的祭奠、对逝去亲人的祭奠等等;祭奠的形式也非常丰富,繁如山西各地传统的丧葬礼仪,简若新兴的网上祭奠,不论形式如何,都蕴含着共同的内涵,即通过祭奠,寄托对死者的哀悼和怀念,表达希望死者的灵魂得以安息和超度的虔诚心意。可见,祭奠行为,主要是生者对死者寄托哀思的一种方式,是存在于人的内心的一种精神利益,并通过一定的形式表达出来,主要是一种受习俗和道德调整的行为自由。

  作为一种民事权利的祭奠权,则仅指死者近亲属对死者寄托哀思的一种权利。法律之所以应当从广义的祭奠行为中抽象出这一权利进行保护,是因为对死者的祭奠行为,是死者近亲属人格的发展和完满的实现,不仅涉及到死者近亲属的内在人格利益,同时也可能影响到死者近亲属的外部社会评价。当然,对死者近亲属祭奠权的侵权行为,主要是给其造成精神痛苦,而随着社会的发展,“对于内在人格的救济成为法律关注的重点”。民法对于侵害死者近亲属祭奠权从而使其遭受精神痛苦的行为应当予以救济,而司法实践中不容回避的现实也表明,将祭奠权上升为一种法定民事权利是刻不容缓的问题。

  2.祭奠权民事法律关系

  (1)主体。笔者认为,基于民间的习俗以及司法实践经验,祭奠权的主体应当限定为死者的近亲属。有学者认为应当以与死者有亲属关系的自然人作为祭奠权的主体,此种观点与现行我国立法精神不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将自然人死亡后,精神损害赔偿的请求主体也仅限定于近亲属,这其实是对死者人格利益的一种延伸保护,也表明我国法律仅认可死者近亲属对于侵权行为产生的精神利益损失,而不宜将此精神利益的保护扩大至其他亲属,因为近亲属与死者关系密切,其受到侵害所导致的精神痛苦比其他人更严重、更应受法律保护。而如果将保护范围扩大,不仅造成诉讼资源的浪费,也使法律的触角越过了道德的边界。

  (2)客体。祭奠权的客体是指死者近亲属的人格利益,即死者近亲属对死者进行安葬、祭奠、保管遗体和竖立墓碑等行为自由。

  (3)内容。祭奠权的内容主要包括对死者进行祭奠的一系列权利义务,具体权利包含对死者死亡事实的知情权,对遗体、骨灰的占有权,以妥善的方式安葬死者的权利,对死者进行悼念行为的权利,在墓碑上署名的权利,保持墓葬完整的权利等等。祭奠权的义务既包括作为的义务,如通知死者近亲属死者死亡事实的义务、在墓碑上对死者近亲属署名的义务等;也包括不作为的义务,如不得擅自安葬死者的义务、不得侵害遗体、骨灰的义务、不得妨害其他近亲属行使祭奠权的义务等等。

  (二)祭奠权的性质

  关于祭奠权的性质,理论界和司法实践中均有不同观点,主要观点有一般人格权说和身份权说。其中在身份权说中,又包含独立权利说和附属权利说两种观点。附属权利说认为祭奠权不是一种独立的身份权,而是亲属权、配偶权、亲权的具体内容。独立身份权认为祭奠权应该是一种独立的身份权,应当对其通过一般身份权框架进行保护。一般人格权说认为祭奠权是一种人格权,这一观点为本文开篇案例所持有,也见诸于部分学者观点。

  笔者认为,祭奠权是一种比较特殊的一般人格权,即基于近亲属关系享有的人格利益。一方面,祭奠权虽然是因为近亲属身份而产生,尽管近亲属身份已经随着死者的死亡事实而消灭,但近亲属的内在人格,或者近亲属的精神利益,却并未随之消灭。因此就死者近亲属的祭奠权而言,保护的并非是身份关系或者是死者的精神利益,而是死者近亲属的精神利益,故祭奠权应属人格权。

  另一方面,从权利客体来看,人格权客体是人格利益,身份权客体是身份利益。人格利益是人之所以为人的资格,而身份利益具有双重性。祭奠权的客体是死者近亲属对死者进行安葬、祭奠、保管遗体和墓葬等行为自由,祭奠权的行使没有相对人,也没有法定义务,不具有双重性。就对死者的安葬权利而言,尽管对死者妥善安葬受到道德和伦理驱使,但我国民法中并未将安葬死者作为一种民事义务而加以规定,如果近亲属不行使祭奠权,其也并未侵犯任何人的权利,即使有义务,也仅是一种道德义务,而非法律意义上的义务。因此,祭奠权突出保护的是死者近亲属的一种人格利益,是一般人格权。

  二、祭奠权的法律保护

  通过上述分析,我们发现祭奠权是一种人格权,它不仅体现生者的利益,而且还关乎死者;它不仅是一种法律的制度,更应该需要道德的调整;它不仅有着权利,同时也联系着一定的义务。基于这些特殊性,笔者认为,对祭奠权进行法律保护应当遵循下列四个原则:公序良俗原则、尊重死者意愿原则、共同协商原则、权利限制原则。

  (一)公序良俗原则

  公序良俗是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的合称,公序良俗原则是民法的一项基本原则。民法规范作为伦理性规范,不能无视公序良俗的要求和影响。更何况,祭奠权作为一种与死者相关联、事关伦理、道德性较强的权利,自然更应该受到公序良俗的制约,祭奠权的行使首先要尊重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否则便不能为法律所保护。

  另外,如本文开篇所述,祭奠行为主要是一种社会习俗,受到习惯的调整,成为民事权利的祭奠权仍然应当受民事习惯所支配,具备习惯法的一些特征,祭奠权的行使不能违反一般人内心基于公序良俗的判断,行为人应当以公序良俗原则作为权利行使的基本准则。

  (二)尊重死者生前意愿原则

  实践中,死者生前订立遗嘱的现象并不少见;在遗嘱中,除了对财产的分配外,还有对自己 “身后事”的安排。对于这种特殊遗嘱效力的处理,即在行使祭奠权的时候到底是生者还是死者的意愿为主,出现了两种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应当保护近亲属的相关祭奠权;另一种观点认为应当保护死者的意愿。

  笔者认为,当死者生前已经对以后关于自己死亡时近亲属的祭奠权行使作出安排时,应当尊重死者生前的意愿,祭奠权的行使应该按照遗嘱的规定。

  祭奠权是一种比较特殊的人格权,虽然保护的是死者近亲属的人格利益,但这种人格利益产生的原因是基于近亲属身份关系,尽管死者的利益不为法律所保护,但祭奠行为仍然涉及到公众对死者的评价,某种意义上可以被视为生者的一种“期待利益”。因此,祭奠权的行使应当尊重死者的意愿,只要不违反社会公序良俗,死者的意愿就应该得到执行,这样有益于对社会的稳定。

  (三)共同协商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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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同市河道管理条例

山西省大同市人大常委会


大同市河道管理条例


(2013年2月22日大同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2013年3月31日山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河道管理,兴利除害,充分发挥河道的综合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山西省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实施河道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河道管理范围按照以下规定由市、县(区)人民政府负责划定:

  有堤防的河道,其河道管理范围为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包括可耕地)、行洪区,两岸堤防及护堤地。护堤地宽度依据水利行业标准确定。

  无堤防的河道,其河道管理范围根据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设计洪水位淹没范围确定。

  第四条 河道管理工作实行市、县(区)、乡(镇)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

  河道实行统一管理和分级负责相结合的原则。市人民政府负责全市河道的统一规划、统一管理;县(区)人民政府按照河道流域行政区划归属,负责组织沿河两岸的乡镇和村庄、堤防保护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实施河道的清障、采砂采矿管理、防护工程的加固维修以及防汛抢险等工作。

  第五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河道的主管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河道的管理工作。

  市、县(区)公安、国土、安监、环保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协同做好河道管理工作。

  第六条 市、县(区)河道管理专门机构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河道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和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河道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组织编制和实施河道整治、开发利用规划和建设计划。

  (三)做好河道、堤防工程的日常监督检查和维护管理工作;

  (四)掌握河道水情、工情,做好防汛工作;

  (五)维护河道运行秩序,调处河道水事纠纷;

  (六)协同环境保护部门对河道水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保护河道和参加防汛、抗洪、抢险的义务。

第二章 河道整治与建设

  第八条 河道整治与建设,应当服从流域综合规划,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和其他有关技术要求,维护堤防安全,保持河势稳定和行洪通畅。

  第九条 修建开发水利、防治水害、整治河道的各类工程和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建筑物及公共设施,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河道管理权限将工程建设方案和防洪评价报告报送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履行审批手续。

  建设项目经批准后,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安排方案报送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工程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组织清理影响河道行洪的一切障碍物。

  第十条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的护堤、护岸林木,不得任意砍伐。采伐护堤护岸林木的,须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依法办理采伐许可手续,并完成规定的更新补种任务。

第三章 河道保护与清障

  第十一条 禁止损毁堤防、护岸、闸、坝、洪水位桩等水工程建筑物和防汛、水文观测、测量等设施。

  第十二条 河流的故道、旧堤、原有工程设施等,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不得填堵、占用或者拆毁。

  第十三条 禁止向河道排放污染水体的物质,禁止在河道内清洗装贮过油类或者有毒污染物的车辆、容器。

  污水经过处理达到国家和省规定标准的,方可向河道排放。排污口的设置和改建,排污单位向环保部门申报之前,应当征得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

  第十四条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禁止从事下列活动:

  (一)修建厂房、仓库、工业与民用建筑;

  (二)修建阻水围堤、阻水道路、阻水渠道;

  (三)种植高秆农作物、芦苇和树木(堤防防护林除外);

  (四)存放物料和弃置矿渣、煤灰、泥土、垃圾等阻碍行洪的物体;

  (五)烧制土焦、加工预制构件和开展集市贸易活动;

  (六)打井、挖窖和葬坟;

  (七)其他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

  第十五条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从事下列活动,必须报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涉及公安、国土、安监、环保、文物等管理部门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

  (一)采砂、采石、淘金、取土;

  (二)爆破、钻探、挖筑鱼塘;

  (三)修建挑坝;

  (四)在河道滩地开采地下资源及进行考古挖掘。

  第十六条 县(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河道采砂、采矿、倾倒垃圾的管理工作,应当组织水利、公安、国土、安监、环保等部门和有关乡(镇)、村依法打击非法采砂、采矿、倾倒垃圾等行为。

  第十七条 对河道管理范围内阻碍行洪的障碍物,按照谁设障、谁清除的原则,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清障计划和实施方案,责令设障者限期清除;逾期不清除的,由属地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沿河责任单位强行清除,所需费用由设障者承担。

  无法查明设障者的,由属地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沿河责任单位清除。

  第十八条 凡对堤防、护岸和其他水工程设施造成损坏或者造成河道淤积的,由责任者修复、清淤或者承担修复、清淤费用。

第四章 管理经费

  第十九条 河道堤防的防汛岁修费,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分别列入市、县(区)年度财政预算。

  第二十条 受河道工程和防洪排涝工程设施保护的生产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应当按有关规定缴纳河道工程维护管理费。

  第二十一条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采石、采矿、取土,应当按照批准的范围和作业方式进行,并按有关规定缴纳管理费。

  第二十二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收取的河道工程维护管理费和采砂、采矿管理费等费用,用于河道堤防工程的建设、管理、维修和设施的更新改造。结余资金可以连年结转使用,任何部门不得截取或者挪用。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其工程建设方案审查同意或者未按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位置、界限,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从事修建开发水利、防治水害、整治河道的各类工程和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建筑物及公共设施建设等活动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有关手续;逾期不补办或者补办未被批准的,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单位或者个人负担,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虽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但未按照要求修建前款所列工程设施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按照情节轻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影响行洪但尚可采取补救措施的,责令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损毁堤防、护岸、闸、坝、洪水位桩等水工程建筑物和防汛、水文观测、测量等设施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坏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填堵、占用或者拆毁河流的故道、旧堤、原有工程设施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河道管理范围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恢复原状;逾期不拆除、不恢复原状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单位或者个人负担,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修建厂房、仓库、工业与民用建筑;

  (二)修建阻水围堤、阻水道路、阻水渠道;

  (三)烧制土焦、加工预制构件和开展集市贸易活动;

  (四)打井、挖窖和葬坟。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河道管理范围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除障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种植高秆农作物、芦苇和树木(堤防防护林除外);

  (二)存放物料和弃置矿渣、煤灰、泥土、垃圾等阻碍行洪的物体。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河道管理范围内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上的罚款;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造成毁坏或者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采砂、采石、淘金、取土;

  (二)爆破、钻探、挖筑鱼塘;

  (三)修建挑坝;

  (四)在河道滩地开采地下资源及进行考古挖掘。

  第二十八条 国家工作人员在河道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国农村学校艺术教育实验工作的通知

教育部办公厅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国农村学校艺术教育实验工作的通知
教育部办公厅



为了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和第三次全国教育工作会议精神,根据国务院批转的《面向21世纪教育振兴行动计划》所提的各项要求,针对目前我国农村学校艺术教育发展的薄弱状况,我部在全国不同地区选择了58个县(市、区、旗
),作为实验单位,到2004年通过5年的实验,在农村学校艺术教育观念、教育管理、教学内容和形式、师资培养和培训,以及教学评价等方面,总结、探索出一些比较适应社会与教育改革与发展需要的我国农村学校艺术教育的规律和途径。
现将《全国农村学校艺术教育改革和发展研究实验方案》等有关文件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确保实验工作取得成功。

全国农村学校艺术教育实验县(市、区、旗)名单

北 京——延庆县 上 海——金山区 奉贤县
天 津——宁河县 重 庆——綦江县 巫山县
河 北——安国市 丰南市 山 西——侯马市 太谷市
内蒙古——赤峰市元宝山区 科右前旗 辽 宁——海城市 黑山县
吉 林——磐石市 珲春市 黑龙江——宁安县 阿城县
江 苏——吴江市 建湖县 靖江市 浙 江——萧山市 义乌市 上虞市
安 徽——砀山县 福 建——晋江市 上杭县
江 西——宜丰县 卢溪县 山 东——龙口市 安丘市
河 南——新密市 济源市 孟州市 湖 北——潜江市 武穴市

湖 南——桃源县 桃江县 广 东——顺德市 澄海市
广 西——北流市 合浦县 云 南——丽江县 石林县
海 南——琼海市 儋州市 四 川——温江县 平昌县 南部县
贵 州——麻江县 陕 西——渭南市临渭区 洋 县
甘 肃——天水市秦城区 张掖市 宁 夏——贺兰县
青 海——互助县 新 疆——乌鲁木齐县 麦盖提县

全国农村学校艺术教育改革和发展研究实验方案
一、实验背景
1、《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中明确指出:“美育不仅能陶冶情操、提高素养,而且有助于开发智力,对于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这表明,加强美育是推进素质教育,深化教育改革的要求,也是把教育办成创新精神和创新人才
的摇篮的需要。艺术教育是美育的最主要内容和重要途径,因此,加快艺术教育改革和发展步伐,是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必然要求。
2、我国是一个农业大国,85%以上的中小学校、75%的中小学生在农村。目前,农村学校艺术教育无论在教育观念、教育管理、教学水平、师资建设等各方面相对滞后,一些地区农村的艺术教育甚至还存在着大面积的空白。而农村学校艺术教育若得不到普及和发展,学校艺术教
育的薄弱状况就不可能得到根本性的改变,农村中小学生的整体素质就不能得到提高,全面推进素质教育就会落空。因此,加快农村学校艺术教育改革和发展的步伐,既是学校艺术教育自身发展的迫切需要,更是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迫切要求。
3、农村地区社会经济发展状况和教育发展水平相对落后,农村地区的文化艺术资源较城市而言也表现出不同的特点,农村学校艺术教育有其自身发展的特殊规律,不能照搬城市学校艺术教育的模式。正因为这样,《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特别指
出:农村中小学要充分利用当地文化资源,因地制宜地开展美育活动。因此,探索适合21世纪农村学校艺术教育的改革和发展之路,既具有广泛的实践指导意义,也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
4、《全国学校艺术教育总体规划》颁布实施以来,全国各地的学校艺术教育工作在各个方面都取得了很大成绩,农村学校艺术教育也相继涌现出了一批先进典型,积累了许多农村学校艺术教育改革和发展的好经验,这为在全国一定范围内开展农村学校艺术教育改革和发展实验工作奠
定了基础。与此同时,目前农村学校艺术教育的薄弱现状为进行农村学校艺术教育改革和发展实验提供了广阔的空间。
二、指导思想
21世纪农村学校艺术教育改革和发展研究实验工作要以邓小平理论为指导,根据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总体要求,从农村的实际出发,因地制宜,切实加强农村学校的美育工作。通过实验,探讨发展农村艺术教育的经验和规律,提高农村学生的综合素质,促进农村学校的教育改革和发
展。
三、实验范围
全国农村学校艺术教育改革和发展研究实验课题将采取申报、推荐、审定相结合的办法,在全国范围内选择58个县(市、区、旗)(以下简称实验县)作为实验地区。实验对象的确定主要考虑以下三个因素:
1、区域性。我国地域辽阔,经济与教育发展水平极不平衡,实验对象必须从不同经济与教育发展水平的区域中选择。
2、典型性。选择的实验对象必须在某一区域内具有典型性和代表性,能有利于在该区域推广实验成果。
3、可行性。实验对象必须具备实验研究的基本条件,有能力完成所选二级课题的研究任务。
四、实验目标
总体目标:通过实验县五年的实验总结,到2004年,在农村学校艺术教育教育观念、教育管理、教学内容和形式、教学评价、师资培养和培训等各方面,总结、探索出一套比较科学的、适应社会经济与教育改革发展需要的我国农村学校艺术教育的规律和途径。
具体目标:
1、进一步全面科学地认识农村学校艺术教育的地位与作用;
2、探索出一套健全而完善的农村学校艺术教育管理机制;
3、探索出适应素质教育要求、遵循农村教育发展规律、能充分利用当地文化艺术资源的农村学校艺术教学内容(教材)、途径、方法、评价体系;
4、探索出切实可行的农村艺术师资队伍建设的途径与方法;
5、探索制订适合农村经济和教育发展水平的艺术教学器材配备方案。
五、实验内容
全国农村学校艺术教育改革和发展研究实验分设若干二级课题,由不同实验单位承担并分别组织实施。二级课题如下:
1、农村学校艺术教育在素质教育中的地位与作用研究;
2、农村学校艺术审美标准研究;
3、农村学校艺术教育课程开设研究;
4、农村学校艺术教育教学内容和教研活动研究;
5、农村学校艺术教育课程教材研究;
6、农村学校课外艺术教育活动研究;
7、农村学校艺术教育教学方法研究;
8、农村学校艺术教育师资队伍建设研究;
9、农村学校艺术教育教学评价体系研究;
10、农村学校艺术教育管理机制研究;
11、农村学校改善艺术教育办学条件研究;
12、农村学校艺术教育教研、科研活动研究;
13、农村学校艺术教育与农村社区精神文明建设相互关系研究。
六、实验原则
全国农村学校艺术教育改革和发展研究实验在实施过程中必须把握以下几条原则:
1、创新与继承的统一。在实验过程中既要敢于创新和变革,勇于摈弃一切阻碍农村学校艺术教育改革与发展的传统观念和做法,积极探索出一套全新的农村艺术教育模式,又要充分吸收和借鉴包括国内和国外、城市与农村已有的一切适应农村学校艺术教育改革与发展需要的积极因素

2、共性与个性的统一。本课题由若干既独立又联系的二级课题组成,这就要求各二级课题在实施过程中既要遵循国家有关学校艺术教育的指示精神和总课题制定的总体目标,从各个方面探索农村艺术教育的总体改革与发展之路,又要从本地实际出发,因地制宜地选择重点研究课题,
找准实验的主攻方向,以重点突破来带动全面提高。
3、理论与实践的统一。理论研究不等于实践,因此本实验必须有现代艺术教育理论作指导和支撑,但理论研究又离不开实践,因此不能唯研究而研究。既要注意在实践中检验和丰富农村学校艺术教育改革与发展的研究成果,又要注意通过实验研究来提高农村艺术教育的实践水平。
七、实验步骤
全国农村学校艺术教育改革和发展研究实验分三个步骤进行:
1、准备阶段(1999年2月——1999年11月)
本阶段主要工作为初步调研,成立课题组,制定实验方案,确定实验县,召开实验工作会议。
2、实验阶段(1999年11月——2004年4月)
本阶段主要工作包括:分配二级课题研究任务,制定二级课题实施计划;具体实施,积累成果,召开专题研讨会,随时交流推广经验;编写实验教材;制定并落实艺术教师培训计划。
3、总结阶段(2004年5月——2004年7月)
本阶段主要工作为各实验县总结成果,召开二级课题结题会;撰写总课题实验研究报告,总课题结题;出版发表研究论文,推广研究成果。
八、组织管理
1、教育部组织成立总课题领导小组,全面领导本课题的研究工作,调控实验研究进程。在总课题领导小组领导下,成立总课题研究组,负责对总课题的理论与实践问题进行研究和总体把握,并加强对实验县及二级课题研究组的指导。
2、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本地农村学校艺术教育实验工作的领导和管理;各实验县要成立二级课题领导小组和二级课题研究组,全面负责二级课题的研究工作。二级课题领导小组应由1-2名省(自治区、直辖市)教委(教育厅)的同志参加。各实验县要为
课题实验提供基本的物资条件,解决好实验的经费问题。
3、为了及时了解和掌握各地开展实验的有关情况,加强横向交流,拟编印《实验动态》或《课题简讯》。由总课题组每年委托一个或两个实验县负责《实验动态》(或《课题简报》)的组稿、编辑、印刷、邮寄等工作。各实验县课题研究组应确定本地《实验动态》(或《课题简报》
)通讯员,负责本地实验动态和简讯的撰写工作。

全国农村学校艺术教育改革和发展研究二级课题
一、农村学校艺术教育在素质教育中的地位与作用研究
研究目的:科学定位并确立艺术教育在农村学校素质教育中的地位,探索艺术教育在培养适应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促进农村学生素质全面提高的作用,形成适应“农科教结合”的新型教育模式的教育观念,把农村学校艺术教育真正纳入素质教育的轨道。
参考要点:艺术教育在促进农村学生素质全面提高,培养适应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求的新型农村建设者的特殊作用;艺术教育在实施科教兴农,适应“农科教结合”教育改革模式的作用;艺术教育与学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培养;艺术教育与学生智力的开发;艺术教育与学生良好
个性品质的培养;如何把艺术教育融入农村学校教育的全过程。
二、农村学生艺术审美标准研究
研究目的:引导学生确立正确的审美标准,主动参与艺术审美活动,培养审美情趣,提高审美素质。
参考要点:当前农村学生艺术审美标准的主要特点;农村学生建立艺术审美标准的主客观因素;农村学生艺术审美标准确立的过程和规律;学校艺术教育活动与农村学生审美标准确立的关系;新形势下农村学生基本艺术审美标准;不同地区学生审美标准的差异性;引导农村学生确立正
确的审美标准的意义和方法。
三、农村学校艺术教育课程开设研究
研究目的:开齐开足艺术课程,各实验县(市、区、旗)(以下简称实验县)的学校(以村小为单位)到2000年开课率达到本县学校总数的70-80%,并逐年提高比例,到2004年达到95-98%左右。开好上好艺术课程,各实验县到2001年和2004年分别达到6
0%和90%以上的艺术教师具备上“合格课”的能力。实验县定期举办艺术课程的听课、评课活动。
参考要点:我国不同地区农村学校开设艺术课程现状调查;农村学校艺术课程课堂教学分析;农村学生在课堂上的主要艺术实践方式分析;农村学校艺术教育课程综合化研究;农村学校艺术教育课程与其他学科课程的有机渗透与联结;提高农村学校艺术教育课程实施水平的基本途径和
措施。
四、农村学校艺术教育教学内容和教研活动研究
研究目的:根据素质教育的要求和农村学生身心发展的特点,在改革现行教学内容的基础上,把当地农村丰富的文化艺术资源纳入学校艺术教育教学内容之中。各实验县要配备专兼职艺术教研员,构建各县、乡的教研网络。
参考要点:国内外以及城市农村中小学艺术教学内容的比较;现行农村学校艺术教学内容的分析;农村学校艺术学科的任务;当地农村文化艺术资源的开发与吸收;农村学校艺术教育对传统艺术文化的继承、整合与创新;农村地区各级学校艺术教学内容的相互衔接。建立教研网络的途
径;日常艺术教研活动运作的方式和机制。
五、农村学校艺术教育课程教材研究
研究目的:在充分吸收当代国外先进教育思想的基础上,分析现行艺术课程教材的弊端,切实加强农村学校艺术教育教材建设,构建符合农村实际,具有地方特色农村学校艺术教育教材体系。
参考要点:农村中小学对现行艺术课程教材的使用状况;农村学校艺术课程教材编写的原则和结构体系;农村学校艺术课程教材的特点、功能;音像教材在农村学校的前景;乡土教材的开发;农村艺术课程教材如何体现素质教育的要求。
六、农村学校课外艺术教育活动研究
研究目的:进一步明确课外艺术教育活动在农村学校艺术教育中的地位和作用,以及课外艺术教育活动与课堂艺术教学之间相辅相成的关系,探索适合农村发展水平、具有农村特色的课外艺术教育活动的内容与形式,定期举办课外、校外艺术教育展示活动。
参考要点:农村学校课外艺术教育活动的现状调查;课外艺术教育活动在农村学校艺术教育中的地位与作用;农村学校课外艺术教育活动的目的与任务、内容与形式、管理与评价;农村学校课外艺术教育活动与课堂艺术教学的关系;农村学校课外艺术教育活动对城市学校课外艺术教育
活动的借鉴与吸收;如何利用当地文化艺术资源开展农村课外艺术教育活动。
七、农村学校艺术教育教学方法研究
研究目的:在认真总结我国农村学校艺术教学经验和借鉴国内外先进的艺术教学方法的基础上,进一步探索适应21世纪我国农村学校艺术教学发展需要、适合农村学校艺术教学客观条件以及艺术教师素质的艺术教学方法。
参考要点:目前农村学校艺术教学方法现状调查;国内外先进艺术教学法及其发展趋势;适应21世纪农村学校艺术教育发展需要的农村艺术教学模式探讨;提高农村学校艺术教学水平对教学设备、教师素质所提出的要求;充分利用当地文化艺术资源丰富农村学校艺术教学手段和途径

八、农村学校艺术教育师资队伍建设研究
研究目的:科学规划农村艺术师资队伍发展的规模与质量,探索农村艺术师资培养与培训新途径,以适应21世纪我国农村学校艺术教育发展的需要。
参考要点:农村学校艺术师资现状调查;农村学校艺术教师规格和培养的基本途径;农村学校艺术教师培训机制;农村学校艺术教师配置方式,专职艺术教师与兼职艺术教师的比例及兼职艺术教师的培训途径;农村学校艺术师资队伍的管理,优化、稳定农村艺术师资队伍和解决师资短
缺问题的主要对策;农村艺术教育的发展对艺术师范教育提出的要求。
九、农村学校艺术教育教学评价体系研究
研究目的:探索适合21世纪农村学校艺术教育的评价方式和体系,促进农村学校艺术教育的改革与发展。
参考要点:艺术教育评价在农村学校艺术教育改革与发展中的功能、作用与意义;农村学校艺术教育评价的基本原则;农村学校艺术教育的评价目标、基本方式与指标体系;农村学校艺术学科的考试、考查方式;农村学生艺术素质测评的内容与方法。
十、农村学校艺术教育管理机制研究
研究目的:探索适应农村学校艺术教育发展需要的管理机制,使农村学校艺术教育步入规范化、科学化管理的轨道,做到有章可循、有法可依、有人管理。
参考要点:农村学校艺术教育管理现状调查;适应农村学校艺术教育发展需要和特点的农村艺术教育行政、业务管理机构及职能;农村学校艺术教育行政、业务管理机构的人员构成及职能;农村学校艺术教育的制度管理与法规建设;农村学校艺术教育工作的检查督导。
十一、农村学校改善艺术教育办学条件研究
研究目的:探索在现有条件下农村学校改善艺术教育办学条件的途径和方法,为农村学校艺术教育的改革与发展提供物质保证。
参考要点:农村学校艺术教育办学条件现状调查;农村学校艺术教育设施配备的基本要求;农村学校艺术教育经费、器材的筹措渠道与方法;有效利用当地文化艺术资源改善艺术教育办学条件;农村学校艺术教育经费、器材设备的科学管理和合理利用。
十二、农村学校艺术教育教研、科研活动研究
研究目的:探索适应农村学校艺术教育发展需要和农村地区特点的艺术教育教研、科研组织及其活动形式,努力提高农村学校艺术教育的水平。
参考要点:农村学校艺术教育教研、科研组织的基本结构及其职能;农村学校艺术教育教研、科研的基本活动形式;农村学校艺术教育教研、科研成果的推广与应用;培养提高农村学校艺术教师教研、科研意识及能力的基本途径和方法。
十三、农村学校艺术教育与农村社区精神文明建设相互关系研究
研究目的:全面理解农村学校艺术教育与农村社区精神文明建设的关系,进一步拓宽农村学校艺术教育的发展空间,促进农村学校艺术教育与农村社区精神文明建设的协调发展。
参考要点:农村学校艺术教育开放性研究;农村学校艺术教育与当地社区精神文明建设的相互促进关系;农村学校艺术教育与当地社区精神文明建设相结合的主要途径;如何将社区精神文明建设成果引进学校艺术课堂。



2000年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