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新疆棉以出顶进监管仓库及所存货物管理暂行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3 08:18:58  浏览:8475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新疆棉以出顶进监管仓库及所存货物管理暂行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新疆棉以出顶进监管仓库及所存货物管理暂行规定
1999年4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


第一条 为规范对新疆棉以出顶进监管仓库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关于新疆棉花以出顶进管理暂行办法》(计经贸〔1999〕352号)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新疆棉以出顶进监管仓库(以下简称“监管库”),系指由海关批准设立,专门用于存放由国家指定单位经营的以出顶进新疆棉的监管仓库。海关对监管库比照保税仓库管理办法管理。国内其它省、自治区、直辖市所产的棉花和其他物品不准存入监管库。
第三条 监管库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申请人必须是国家指定经营以出顶进新疆棉,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以下简称“新疆棉公司”)。
(二)新疆棉公司自有的仓库或其所属公司直接经营管理的仓库。
(三)仓库位于设有海关的沿海加工贸易发达地区或使用进口棉开展加工贸易比较集中的地区。
(四)仓库应具有专门储存、堆放海关监管货物的安全隔离和仓储设施。建立健全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仓储货物管理规章制度、会计制度和详细的所储货物在库和出、入库管理帐册,配备经海关培训认可的专职管理人员。
第四条 申请设立监管库应持仓库经营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国家计委批准文件、新疆棉公司设立监管库的书面申请,填写《新疆棉以出顶进监管仓库申请书》,经主管海关审核并派员实地调查合格后,直属海关报海关总署审批,海关总署批准后,由直属海关颁发《新疆棉以出顶进监管仓库登记证书》。
第五条 监管库所存货物属于海关监管货物,未经海关批准,不得擅自出售、转让、抵押或移作他用,且不得进行加工。如需改变包装、加刷唛码等,必须报经主管海关批准。仓库所存货物储存期限为一年。
第六条 新疆棉入库前,由新疆棉公司或其代理人持有关单证向主管海关申请入库,海关比照保税仓库入库货物的有关规定办理入库手续。
第七条 新疆棉出库前,由新疆棉公司或其代理人按以下方式向主管海关提出申请:
(一)从监管库购买(或提取)新疆棉的加工出口企业,由该加工企业持加工贸易手册、合同等单证向主管海关申请,海关比照保税仓库转加工贸易货物出库有关规定办理出库手续;
(二)新疆棉直接出口,持出口许可证、合同等单证向主管海关申请出库,海关按一般贸易出口办理并按转关运输办法进行监管(不再签发报关单出口退税联)。
新疆棉出库后,新疆棉公司持有效报关单证和监管库出库凭证向主管海关作出库核销。
第八条 对加工贸易企业需跨海关直属关区从新疆棉监管库提取货物的,经加工贸易企业所在地主管直属海关和新疆棉监管库所在地主管海关联系、核定、批准后,按转关运输的管理办法办理手续,同时报总署备案。
第九条 仓库经理人将监管库所存货物于每月的5日前将上月有关货物的收、付、存等情况分别列表报送主管海关。
第十条 海关可随时派员进入监管库检查货物的储存情况和有关帐册,必要时可会同仓库经理人共同加锁,也可派员驻库监管。仓库经理人应当为海关提供办公场所和必要的方便条件。
第十一条 主管海关设立专门的帐册,记录新疆棉的出入库和结存的详细内容,并与监管库定期对帐。
第十二条 监管库所存货物在储存期间发生灭失或短少,除不可抗力原因外,由仓库经理人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监管库所存棉花期限为一年,到期后在核定的期限(3个月)不能办理新疆棉出库手续的,由海关按无证到货货物进行变卖处理,所得款项上缴中央金库。
第十四条 监管库如有下列情事之一,主管海关可暂停其监管库经营资格,暂扣《新疆棉以出顶进监管仓库登记证书》,并要求其进行整顿。
(一)擅自变更库址、名称、法人代表,转租、转借他人经营或自行设立分库;
(二)管理混乱、帐目不清、擅自存放非新疆棉货物;
(三)构成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行为的;
(四)已不具备本规定第三条所列条件的。
第十五条 监管库如有下列情事之一,主管海关可以撤销其监管库资格:
(一)暂停监管库资格期满后,仍不能达到海关要求的。
(二)构成严重违反海关监管规定或走私行为的。
(三)因其他原因需撤销保税仓库资格的。
第十六条 监管库经理人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构成走私或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行政处罚实施细则》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十七条 本规定由海关总署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1999年4月1日起实施。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西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宁市农家乐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青海省西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西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宁市农家乐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局、委、办:

  《西宁市农家乐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五月十七日



西宁市农家乐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西宁市农家乐服务行为,提高服务质量,促进西宁市农家乐市场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西宁市人民政府关于统筹推进农家乐发展的意见》,结合西宁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家乐,是指因地制宜,在农民自有宅基地与农村集体土地上充分利用乡村、民俗、自然和生态资源等发展起来的集休闲观光旅游、领略乡土风情、体验农耕文明为特征的农村新型经济实体。

  第三条 西宁市行政区划内,凡经营农家乐服务的单位应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 设立



  第四条 从事农家乐经营活动应按国家规定,依法取得卫生许可证、餐饮服务许可证、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等有效证照;法律、法规规定需经相关部门许可的,须取得相应的许可;农家乐申请星级评定采取备案制。

  第五条 农家乐选址应交通便利,设施完善,有较好的可进入性;停车场布局合理,管理完善,停车标示规范、醒目;农家乐经营区域内不能有对环境造成污染的设施;庭院干净整洁,建筑布局合理、格调协调。

  第六条 农家乐接待点交通路口应有醒目的交通标识和游览平面示意图。

  第七条 农家乐接待点区域周围环境氛围优美,绿化完好;经营区域内无暴露垃圾并日清日运;圈养家禽应远离服务区。

  第八条 能够提供丰富的绿色农产品,能够开展参与型生态农业项目、民俗风情表演等休闲项目,有娱乐设施,可提供接待、咨询、通讯等服务。

第九条 接待点岗位机构健全,能统一处理日常事务。

  第十条 经营场所内有健全的安全保护制度,设有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有处置突发事件的措施和能力,消防等设备齐全;能认真执行有关安全保卫制度,有效维护治安秩序。



第三章 管理监督

  

  第十一条 对农家乐服务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农家乐的管理监督工作,并成立市级农家乐服务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区县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划内农家乐的管理监督工作,并成立县级农家乐服务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协助旅游行政主管部门作好农家乐的管理工作。城建、规划、发改、国土、环保、文化、农牧、食品药品监督、卫生、工商、林业、民族宗教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与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共同做好农家乐的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 农家乐的规划、立项、审批、建设须符合西宁市旅游发展规划要求。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西宁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旅游发展总体规划,指导各区县科学编制农家乐发展规划。

第十三条 农家乐的服务设施、安全设施以及就餐环境、饮用水、垃圾处置、污水和油烟排放符合卫生、环保、公安、消防、食品药品监督等方面的规定和要求;经营区域内公共厕所标牌醒目,厕位能满足游客需求。

第十四条 农家乐经营者对旅游活动中存在危险的区域和项目,应当设置警示标志,并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

农家乐发生突发公共事件时,经营者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实施应急处置,并按国家有关规定立即如实报告公安、卫生、环保、安监、旅游等有关部门。

  第十五条 农家乐经营者及服务从业人员应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专业技能,积极主动参加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组织的职业道德、专业技能等知识培训。

第十六条 从事餐饮业及其他直接为游客服务的人员,应按国家规定取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

第十七条 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在管理农家乐时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有关法律、法规;

(二)监督农家乐经营者保护和合理利用旅游资源;

(三)监督农家乐经营者制定管理制度;

(四)监督管理农家乐经营者的旅游服务活动;

(五)维护旅游者的合法权益,并接受其投(申)诉;

(六)其他依法应履行的职责。

  第十八条 农家乐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强行拉客、欺客宰客,缺斤少两,强买强卖;

(二)强迫游客购买商品或接受有偿服务;

(三)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生产销售不合格产品;

(四)欺行霸市,诋毁其他农家乐经营者声誉;

(五)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九条 农家乐经营者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建立农家乐管理制度或措施,并负责落实;

(二) 设置为游客提供服务和受理投(申)诉的游客服务台和符合国家标准的公共信息图形标志;

(三)加强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安全意识;

(四)负责农家乐的环境卫生工作;

  (五)做好农家乐对客服务工作;

  (六)其他依法应履行的义务。

  第二十条 农家乐在旅游经营活动中应当依法经营、公平竞争、诚实守信,出售商品和服务收费项目应在有关行政部门的监管下明码标价,货真价实。

  第二十一条 对农家乐经营实行联合检查制度。联合检查由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牵头,卫生、环保、公安、消防、食品药品监督等相关部门及区县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参加,对其经营设施设备、服务质量、安全卫生等项目进行检查,依法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农家乐须在总服务台醒目处设立工商、食品药品监督、卫生、旅游、物价等投(申)诉(咨询)电话和服务公约,悬挂价格目录标牌,自觉接受游客的监督。

  第二十三条 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对游客的投(申)诉应当调查核实,并将处理情况告知投(申)诉者。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投(申)诉,应当在2日内移交有关部门;有关部门应当调查核实,并将处理情况告知投(申)诉者。

  第二十四条 建立农家乐的经营管理情况考核考评制度。对已经评定的星级农家乐,以《西宁市农家乐服务质量等级评定实施细则》为依据,以明察、暗访等形式对星级农家乐进行分级综合考核,并进行年度复核。

  第二十五条 建立农家乐服务质量公告制度。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通过媒体对下列事项定期向社会公告:

(一)农家乐服务质量等级评定以及晋级、降级和取消等级情况;

(二)受理投(申)诉和处理情况。

  第二十六条 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相关部门及星评委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追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一)对农家乐服务疏于监管,发生重大公共事件,造成重大影响的;

(二)未及时处理或者移交投(申)诉的;

(三)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办法对农家乐进行检查的。

  

第四章 奖惩措施



  第二十七条 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出台奖励补助措施,扶持和鼓励发展乡村旅游。对已通过星级评定的农家乐在发展资金上,按照“经营者自筹为主、政府以奖代补为辅”的原则给予鼓励扶持。

  (一)对当年通过二星级农家乐服务质量等级评定、且经营状况较好的农家乐一次性奖励1万元;对当年通过三星级农家乐服务质量等级评定、且经营状况较好的农家乐一次性奖励3万元;对通过四星级农家乐服务质量等级评定、且经营状况较好的农家乐,一次性奖励5万元,并建议省旅游主管部门给予相关额度的奖励。

  (二)对于整村推进乡村旅游,并且发展规模较大、上档次、服务质量好的村落,市政府给予该村10万元的资金奖励,奖励资金主要用于改善村落的基础设施(包括水、电、道路、公共厕所、门楼等)、宣传促销以及从业人员培训的投入。

  第二十八条 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在受理投(申)诉、星级复核时,对于不能执行相应星级标准的农家乐,给予限期整改、降星、摘星等处理,具体如下:

  (一)年度内因自身原因两次被游客投(申)诉至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年度复核达不到要求的农家乐的,星评委做出限期整改的处理结果,以书面形式下发整改通知书,对不达标的项目限期整改;

  (二)农家乐业主不配合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工作或星级农家乐服务质量达不到星级标准,星评委下达了整改通知书,但仍未整改的农家乐,由星评委视情节严重程度给予降低星级或取消星级的处理结果。

  (三)在经营中出现重大安全事故的,由相关部门依法取消其经营资质。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试行)由西宁市旅游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试行)印发之日起施行。




中国建设银行关于严禁对外开具资金证明、保函等书面文件的紧急通知

建设银行


中国建设银行关于严禁对外开具资金证明、保函等书面文件的紧急通知
建设银行



建设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及经济特区分行:
最近,我行连续发生辽宁铁道支行、广东湛江分行未经授权,擅自向FHP INTERNATIONAL ASSET公司出具存款证明和保函的事件。
经调查,FHP INTERNATIONAL ASSET公司在英国注册,主要董事为JOHN THOMPSON,开户行为在VIRGIN群岛注册的TYNDALL BANKINTERNATIONAL LTD,该银行资信不详。当FHP INTERNA-TIONAL ASSET通过其开户银行向美国信孚银行办理辽宁铁道支行开具的金额为1200万美元的不可撤? 式鹬っ鳌⒐愣拷中兴健暗1!笔保艿叫沛谝谢骋伞8眯辛⒓匆笪倚腥啡希⑼ㄖ渌蟹中胁灰隖HP INTERNATIONAL ASSET公司发生任何业务往来。
为避免可能发生的风险,维护我行信誉,总行再次重申:各分行应严格遵守总行的有关规定办理国际业务,所有分支机构,不论是否经办国际业务,均严禁对外开具各种类型的资金证明、保函、备付信用证、存款证明、意向书以及类似的书面文件,并高度注意FHP INTERNA
TIONAL ASSET公司。一旦发现与该公司发生任何业务往来或已擅自出具任何书面文件,请立即报告总行。



1996年10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