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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按比例分散安置残疾人就业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7 14:50:07  浏览:918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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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按比例分散安置残疾人就业规定

辽宁省大连市人民政府


大连市按比例分散安置残疾人就业规定


(1993年6月10日大连市人民政府大政发〔1993〕36号文件公布;根据2008年3月31日以大连市人民政府令第95号发布的《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14件市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安排有劳动能力的残疾人劳动就业,使残疾人就业逐步普及、稳定、合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称有劳动能力的残疾人,是指符合国务院或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的残疾标准、符合法定就业年龄、具有一定劳动能力、有劳动要求的人(简称残疾人)。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大连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各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统称用人单位)。


  第四条 市及县(市)、区残疾人工作委员会,负责对辖区内分散安排残疾人就业和收取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组织指导、监督检查工作,具体工作由市及县(市)、区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实施。
  市及县(市)、区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应在各自职权范围内,做好残疾人就业和收取就业保障金的宣传、督促和检查工作。


  第五条 残疾人劳动就业,采取国家和社会兴办福利企业事业组织集中安排与各行各业分散安排相结合的办法。社会各单位均要安置录用一定数量的残疾人就业,并安排适宜的工作。


  第六条 用人单位应按在职职工总数的1.7%的比例(含单位已安置、录用的残疾人)安排残疾人工作。其中每安排一名盲人或重残疾人就业,可按两人计算。


  第七条 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可以通过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介绍和录用大中专院校、技校残疾毕业生,也可以自行招聘。


  第八条 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应根据其残疾程度,为其安排适宜的工种和岗位,并应加强对残疾职工的职业技术培训,不断提高劳动技能和技术水平。在职工的转正、定级、职称评定、劳动报酬、生活福利、劳动保险等方面不得歧视残疾职工。


  第九条 为了保障残疾人就业,实行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制度。
  用人单位每少安排一名残疾人就业,按本市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缴纳就业保障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财政全额拨款的行政单位和由财政全额补助或部分补助的团体、事业单位从工资福利支出中的社会保障缴费列支,各类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以及以经营收入为主要支出来源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从管理费中列支。


  第十条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按属地缴纳。财政全额拨款的行政单位和由财政全额补助或者部分补助的团体、事业单位,由同级财政部门从单位公用经费中代扣;各类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以及以经营收入为主要支出来源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按照省政府的规定执行。
  省属以上用人单位向市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缴纳。


  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应于每年第四季度末将职工总数、残疾职工花名册和经统计部门审定的上一年度职工人均工资总额表,按隶属关系抄送市或县(市)、区的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


  第十二条 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负责对各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进行审查,向没有达到比例的单位发出《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通知书》。单位应当按照通知书确定的应缴数额、期限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对无正当理由不缴纳保障金的,除限期缴纳外,并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应交金额的5‰的滞纳金。


  第十三条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管理、使用,按照财政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未按照规定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按照《残疾人就业条例》的规定处理。拒不缴纳的,由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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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国家司法考试办公室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国家司法考试办公室公告)

司法部


合伙律师事务所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国家司法考试办公室公告



依据《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试行)》、《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参加国家司法考试若干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公告》(第31号)的有关规定,现就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报名参加2004年国家司法考试的具体事项公告如下:



一、报名时间与地点



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报名参加2004年国家司法考试的报名时间为:2004年7月17日至31日,为期15天,每日上午900—1300,下午1430—1730,假日不休息。

符合条件的香港、澳门报名人员须在上述期间内,由本人到国家司法考试香港特别行政区报名处、国家司法考试澳门特别行政区报名处报名。

国家司法考试香港特别行政区报名处设在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所在地。地址为:香港金钟道95号统一中心35楼。

国家司法考试澳门特别行政区报名处设在中国法律服务(澳门)公司所在地。地址为:澳门南湾大马路405号中国法律大厦27楼。



二、报名材料



香港、澳门居民报名时须提交以下材料:

(一)2004年国家司法考试(港澳)报名表一式两份。

报名人员可在司法部网站下载、打印报名表,按照填表说明和要求真实、准确地填写后,在报名时提交审验;未提交下载和填写报名表的人员,可直接在报名处现场领取、填写报名表,并提交审验。

(二)身份证件原件及经公证后的复印件一份。

1. 符合报名条件的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报名时需提交: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身份证和特别行政区护照。不能提交特别行政区护照的,应提交由特别行政区身份证明机关出具的具有中国国籍的相关证明。

2. 符合报名条件的香港、澳门非永久性居民报名时需提交:香港、澳门居民身份证和香港、澳门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不能提交来往内地通行证的,应提交由特别行政区身份证明机关出具的具有中国国籍的相关证明(香港居民亦可提交根据香港法例第十一章《宣誓及声明条例》作出的证明未申请放弃中国国籍的法定声明)。

报名时,上述身份证件原件经现场审验后即行退回;复印件由报名处留存。香港报名人员提交的身份证件复印件须经中国委托公证人公证,中国委托公证人名单可向中国委托公证人(香港)协会查询;澳门报名人员提交的身份证件复印件须经澳门特别行政区公证部门或内地认可的公证人公证。

(三)学历(学位)证书原件及由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学历(学位)认证证明。

报名时,香港、澳门居民持内地高等院校学历证书的,可以直接办理报名手续;持香港、澳门、台湾地区高等院校或者外国高等院校学历(学位)证书的,须同时提交经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认证书。学历(学位)认证申请,具体参见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网站(中国留学网,网址:http://www.cscse.edu.cn)。学历(学位)证书原件、学历认证书原件经现场审验后即行退回;复印件交报名处留存。

(四)本人近期同一底片1寸彩色免冠证件用照片3张。

(五)报名费每人260元人民币。

上述报名材料真实、齐全,经报名处审验后受理报名,并向报名人员出具《受理报名回执》。



三、考试准备



报名处受理报名后,经复审符合报名条件的,发给2004年国家司法考试准考证。准考证上列明考试时间、场次和考试地点等。

报名处发放准考证时,将向报名人员提供考试地点交通示意图、国家司法考试考场规则、违纪行为处理办法等相关材料。报名人员应提前认真阅读、知悉。



四、咨询



报名人员如有不清楚的问题,可拨打以下电话咨询了解:

国家司法考试香港特别行政区报名处:00852-28279700

国家司法考试澳门特别行政区报名处:00853-713916

深圳市司法局:0755-83053922

珠海市司法局:0756-2128041

广东省司法厅国家司法考试办公室:020-86350683

司法部国家司法考试中心:010-63995582/3转203或207



二〇〇四年七月五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认定违法主体有关问题的答复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认定违法主体有关问题的答复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安徽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认定违法主体有关问题的请示》(工商法字〔1999〕241号)收悉。经研究,原则同意你局意见。各类企业法人设立的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分支机构,均属于从事经营活动的经济组织(企业和经营单位),依照《行政处罚法》等现行有关规定,该经济组织可以作
为行政处罚案件的当事人,当该经济组织不能完全承担有关行政责任时,应由其所隶属的企业法人承担。



1999年9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