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关于贯彻实施《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9 06:38:26  浏览:8424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贯彻实施《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关于贯彻实施《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的通知

建科[2008]22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建设厅(建委、建设局)、发展改革委、经贸委(经委)、财政厅(局)、法制办:

  《民用建筑节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08年10月1日开始施行。为切实做好《条例》的贯彻实施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贯彻《条例》的重要意义,认真组织宣传学习

  《条例》是在总结多年来民用建筑节能工作实践及国内外相关立法经验基础上制定的专门性行政法规,是《节约能源法》的重要配套法规。各地建设主管部门要把宣传贯彻、实施《条例》作为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和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一项重要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把《条例》规定的各项制度、措施和要求落到实处。要在2009年2月份开展《条例》专题宣传月活动,充分利用电视、网络、报纸、杂志等媒介,对《条例》进行全面报道,为《条例》执行营造浓厚社会氛围和良好舆论环境。要有计划对民用建筑节能相关人员进行系统培训,提升节能管理水平。

  二、抓紧完善《条例》配套政策和制度

  各地要依据《条例》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及时制定(修订)地方性民用建筑节能法规(规章),细化和落实《条例》的各项规定和要求。各地建设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抓紧制定配套政策措施。鼓励结合地区实际,制定优于国家标准的地方民用建筑节能标准。各地人民政府应按照《条例》要求,安排民用建筑节能资金支持民用建筑节能工作。

  三、认真做好《条例》的贯彻落实

  (一)重点抓好新建建筑节能。各地建设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把新建建筑执行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纳入建筑工程全过程监管。对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有关部门不得颁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不得出具竣工验收合格报告。要重点监督新建的实行集中供热的建筑安装供热系统调控装置、用热计量装置、室内温度调控装置及公共建筑安装用电分项计量装置情况。要监督新建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所有权人对建筑能源利用效率进行测评和标识。要监督房地产开发企业明示所售商品房的节能信息。要结合地区实际,研究新建建筑应用可再生能源的政策措施。

  (二)积极稳妥推进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各地建设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认真做好本行政区域内既有建筑调查统计和分析工作,制定既有建筑节能改造计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北方采暖地区要结合供热体制改革工作,推动既有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确保完成国务院提出的改造任务。夏热冬冷地区及夏热冬暖地区应结合地区实际,稳妥推动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并在改造中优先采取遮阳、改善通风等措施。既有建筑节能改造时要同步考虑太阳能、浅层地能等可再生能源的应用。公共建筑实施节能改造,应当安装室内温度调控装置和用电分项计量装置。严禁以节能改造的名义对国家机关办公建筑、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公共建筑进行扩建、改建。

  (三)切实做好建筑用能系统运行节能。各地建设主管部门要建立建筑能耗的统计、监测及考核体系,督促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建立健全节能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对用能系统进行监测、维护,并定期上报分项用电量。要制定供热单位的能源消耗指标,对超过能源消耗指标的,应当要求供热单位制定相应的改进措施。要配合同级节能工作主管部门确定本行政区域内公共建筑重点用电单位及其年度用电限额。国务院确定的24个示范省市要继续按照要求,完成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能耗统计、能源审计、能效公示并启动节能改造示范,鼓励并扶持专业节能服务机构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对建筑用能系统实施节能运行与改造。要会同有关部门或机构,在每年空调系统正常运行期间,对公共建筑使用单位执行室内温度控制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并定期将检查结果进行公布。

  四、切实做好《条例》贯彻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

  各地建设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民用建筑节能监督管理职责,加大监管力度、严肃查处违反《条例》的行为,重点查处违规颁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颁发施工许可证、以节能改造的名义对既有建筑进行扩建、改建、违反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建设、设计、施工、监理、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节能技术、工艺、材料及设备等行为,依法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罚,对有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要充分发挥人民群众社会监督和新闻媒体舆论监督作用。各地建设主管部门要开设民用建筑节能违法行为举报电话和网站,方便群众举报。

  五、加强《条例》贯彻实施工作的组织领导

  各级建设主管部门要认真履行《条例》赋予的职责,加强本行政区域内民用建筑节能监督管理工作。要加强对贯彻施行《条例》的组织领导,建立民用建筑节能工作管理体系和协调机制,明确工作重点,制定工作计划。各省(区、市)建设主管部门要对《条例》贯彻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并将有关情况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将在年底对各地贯彻实施《条例》情况进行检查,检查结果将作为民用建筑节能评价考核的重要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二○○八年十二月四日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海关总署、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出口企业会计帐簿设置和报送会计报表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海关总署 财政部


海关总署、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出口企业会计帐簿设置和报送会计报表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海关总署、财政部



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
为了进一步深化海关监管制度的改革,统一海关对进出口企业会计帐簿设置和会计报表的要求,现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出口企业会计帐簿设置和报送会计报表的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海关接到本通知后,请及时对外公布。执行中出现的问题,及时报告海关总署和财政部。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出口企业会计帐簿设置和报送会计报表的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了改革海关监管工作,实行海关稽查制度,保证国家税收和保护企业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海关注册登记的企业,包括从事进出口贸易的企业、加工贸易企业、经营保税业务企业、报关企业、经营和使用减免税进口货物的企业以及其他与进出口货物有关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第三条 企业的会计帐簿必须真实、准确、完整记录和反映进出口货物的进口、出口、储存、加工使用、销售等情况。
第四条 企业应将与进出口业务有关的资料(包括报关单、合同、函电、许可证、批件、结汇单等,以下简称资料)纳入会计档案或其他档案管理,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档案保存期限妥善保存。
第五条 企业到海关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时,应提供本企业的财务会计制度、与进出口业务有关的帐簿设置情况(包括固定资产、存货、销售等科目的总帐及明细帐)、财会机构负责人或主管人员名单等资料。上述情况如发生变更,企业应于变更后1个月内通知海关。
第六条 企业应于每年4月30日以前向海关报送上一年度的下列年度会计报表各1份备查:
(一)资产负债表;
(二)损益表;
(三)进口商品销售利润(亏损)表;
(四)出口商品销售利润(亏损)表。
第七条 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海关可以要求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海关视情节轻重可暂停其报关资格,或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行政处罚实施细则》规定处罚给予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规定设置和保存有关帐簿、资料的;
(二)帐簿、资料不能真实、有效地反映进出口业务情况的;
(三)未按规定向海关报送年度会计报表的;
(四)回避、拖延、拒绝提供有关帐簿、资料供海关稽查的。
第八条 企业有意作假帐欺骗海关构成走私行为的,海关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行政处罚实施细则》予以处罚。
第九条 本规定自1995年9月1日起实施。



1995年7月18日

2004年全国食品放心工程实施方案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安部、农业部、商务部等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安部、农业部、商务部、卫生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海关总署
关于印发《2004年全国食品放心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

国食药监察[2004]6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药监(药监)、公安、农业(农林、农牧、农林渔业、畜牧兽医、渔业)、商务(经贸)、卫生、工商、质量技术监督(厅、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海关总署驻天津、上海特派办,各直属海关:
  现将《2004年全国食品放心工程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由食品放心工程牵头单位负责,组织制定出具体的工作实施方案,于2004年4月15日前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00四年三月十七日

           2004年全国食品放心工程实施方案

  食品安全,关系到人民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关系到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去年在全国实施的食品放心工程,经过有关部门的共同努力,取得了阶段性成效。为了巩固成果,进一步把实施食品放心工程引向深入,在总结去年工作的基础上,针对各地存在的共性问题,综合各部门的意见,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原则和总体思路?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大、十六届三中全会、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以继续推进食品专项整治为主线,突出源头治理,重点抓好四个环节,全面提高食品安全监管水平,为实现食品放心工程三年规划目标迈出第一步。
  ——要继续坚持全国统一领导,地方政府负责,部门指导协调,各方联合行动的工作方针。
  ——要本着求真务实,抓专、抓细、抓实的原则,立足当前,标本兼治,着力治本。
  ——结合部门和地区特点,因地因事制宜,突出重点,分类指导,以点带面,全面推进。
  二、工作重点和预期目标
  整治和监管的重点品种是:与群众生活息息相关的粮、肉、蔬菜、水果、奶制品、豆制品、水产品等。
  食品源头污染治理的重点要向两头延伸。一头向农业投入品的监管延伸,一头向食品生产、加工环节延伸。加大对种植、养殖环节中的农业投入品使用和食品生产、加工环节的综合监管力度。
  今年工作的预期目标是:
  37个城市蔬菜农药残留平均超标率下降3~5个百分点;
  37个城市学校食堂、餐饮业量化分级达到90%以上;
  16个城市畜产品“瘦肉精”平均检出率下降1个百分点;
  10大类大中型食品生产企业获生产许可证的力争达到90%; 500个食品商场(超市)的散装食品经营行为得到规范;
  市(地级)以上大型市场、超市进货索票索证率达90%以上;开展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试点工作;
  省会市和计划单列市至少建立1个食品绿色市场;
  大中城市基本实现5类食品安全准入上市;
  面粉、肉类、儿童食品加工企业基本消除滥用食品添加剂行为;
  注水肉和病害肉上市受到全面遏制;
  及时依法查处制售有毒有害食品的违法犯罪案件;
  全社会对食品安全的满意度有所提高。
  三、主要任务和具体措施
  (一)加大对食品源头污染治理的力度
  1.加强农业投入品的监管。强化三项整治,一是开展农资打假,强化种植业产品农药残留专项整治,实施甲胺磷等5种高毒有机磷农药削减计划。二是整治畜产品违禁药物滥用和兽药残留超标行为,加强饲料和兽药市场准入管理,逐步建立生产和经营的可追溯制度,阻止违禁药品从人用药品领域流向养殖环节。以检查“瘦肉精”生产使用窝点为突破口,对“瘦肉精”检出率过高的地区实施重点整治。三是整治水产品药物残留超标行为,整顿市场经营秩序,组织开展水产养殖用药的监管和指导。
  2.定期发布全国大中城市蔬菜农药残留例行监测结果。对例行监测不合格率较高的城市和所在省的农产品质量安全进行跟踪督导。
  3.加强对食品添加剂使用的监管。组织开展对食品生产企业使用添加剂的专项整治,加大产品质量抽查。特别是对面粉中过氧化苯甲酰、儿童食品中糖精钠、肉类食品中色素、EDTA铁钠使用监管力度加大,使面粉、肉类、儿童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基本消除滥用添加剂的违法行为。
  4.严查用非食品原料加工制作食品行为。重点落实十查十找任务,检查米(面)、食用油、酱油、醋、米粉(线)、腐竹、干菜、肉制品、水产品、酒类产品等加工点,找陈化粮、矿物油、地沟油、吊白块、回收过期变质食品、工业用双氧水、毛发水、敌敌畏、甲醇等非食用物质,一经发现彻底收缴物品、设备。
  5.抓好阶段性检查和工作效果评价。对重点食品源头污染的治理进行综合监督和阶段性检查,组织有关部门对重点品种整治效果进行评价。
  (二)加强对食品生产和加工环节的监管
  1.强化农产品生产基地的建设与监管。加大农产品标准化生产示范区、无公害农产品生产示范基地、养殖小区、示范农场、出口产品生产基地的建设力度,推进产地环境污染监控工作。建成农产品标准化生产示范区140个,无公害农产品生产试点县10个,完成4000个无公害农产品认证和8000个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
  2.加强食品生产加工环节的监管,严格审查和发放许可证。以重点查处食品生产过程中使用非食用物品、病死畜禽、回收过期食品加工后再上市等违法行为为重点,加强对调味品、米面制品、食用油、肉及肉制品、乳制品、保健食品、月饼等食品生产企业的监督管理,并强化食品生产环节的日常监督和检查。清理和整顿已获得卫生许可证的食品生产企业,对不符合生产条件的企业要吊销或收回许可证。严格按标准审查肉制品、乳制品、饮料、调味品、冷冻饮品、方便面、饼干、罐头、速冻米面食品、膨化食品10类生产企业,不具备条件的企业不发给食品生产许可证。同时加强对获证企业的监管,凡不具备确保产品质量条件的生产企业及产品都要退出市场。
  3.加强生猪屠宰管理。对定点生猪屠宰厂要加强监督管理,整顿和规范肉品流通秩序。积极推进牛、羊、家禽的定点集中屠宰工作。清理整顿定点屠宰厂,全面遏制注水肉、病害肉上市,肉品质量要明显提高,严厉查处和打击私屠滥宰、加工注水肉、病害肉的违法行为。
  4.对各类制售有毒有害食品的违法犯罪案件,特别是新闻媒体披露的案件,中央、国务院领导批示查办的案件,要及时查处。
  5.加强对食品质量的监督抽查。加大对纳入整治和监管重点品种的抽查频率和覆盖面;抓生产集中地和产品质量不稳定的企业;要重点抽查涉及人体健康安全的项目。不合格的产品要坚决曝光,问题严重的要立即责令停止产、销,多次抽查不合格、不具备生产条件的要吊销相关证照,退出市场。
  (三)抓好对流通环节的食品安全监管
  1.把好市场主体的准入和退出关。对食品经营企业、个体工商户,要严格依法审查其主体资格,严格执行前置审批规定,要加强监督抽查的力度,特别是对重点商品要实行定期质量监督抽验。
  要认真履行食品进出口的监管职责,进一步加强对入境动植物及食品的检验检疫。大中城市的大型蔬菜批发市场、超市的蔬菜要进行安全检测,并及时公布检测结果。对违规食品、药物残留超标食品和不宜食用的食品要及时下架下市,并按规定进行销毁,防止异市、异地销售。综合监管部门和有关部门要做好督查工作。
  2.全面推进和实行食品进货检验、索证索票、购销台帐和质量追究制度。统一、规范购销台帐等票、证内容。
  3.充分发挥食品检测机构的作用。解决重复检测和有些品种存在的检测空白问题,要组织、协调、逐步整合检测资源,发挥好各类检测机构效能。
  4.及时解决存在的问题。对在市场抽查和检验中发现的影响或危及人体健康的不合格食品,在坚决清除出市场的同时,要查清其进货渠道和所有销售场所,做到追根溯源,一查到底。要教育和督促企业对已销售的不安全的食品,主动召回,及时消除隐患。
  5.建立和健全各种规章制度。督促和指导食品经营企业建立健全质量追溯、封存报告、依法销毁和重要大宗食品安全质量购销档案等制度,积极探索农产品产地编码和标签追溯的质量监控模式,推广食品产销“场厂挂钩”、“场地挂钩”等有效管理方法。进一步加快农贸市场改超市、农贸市场退路进厅的步伐。
  6.建立流通环节食品安全保障体系。主要农副产品批发市场和大中城市重点生鲜食品超市,要健全食品安全检测机构,开展以速测为主的安全检测。做好绿色产品国家标准的宣传工作。
  7.启动食品安全综合评价试点工作。在总结经验,综合各相关部门的意见和各地情况的基础上,实施食品安全指标综合评价的试点工作,并逐步推广。
  (四)抓好消费环节的食品安全管理
  对学校食堂、餐饮业及建筑工地食堂,特别是小餐馆、个体门店加强检查和监督。
  全面实施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制度。确定37个城市学校食堂、餐饮业量化分级管理要达到90%以上。
  认真贯彻执行《散装食品卫生管理规范》。全国确定500家重点食品商场、超市,使其90%以上的单位达到管理规范的要求。
  (五)开展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试点工作,探索建立长效监管机制
  以强化企业是食品安全的第一责任人的意识为切入点,本着积极、稳妥、务实的精神,大力推进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
  1.加强法规和制度建设。针对存在的问题,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监督法律法规。加快《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立法进程,依法进行监督。督促企业建立健全食品质量追溯、封存报告、依法销毁、购销台帐、质量安全档案、商品索证索票、不合格食品退出等制度。
  2.积极开展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试点工作。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选择5个城市和3个食品行业进行试点。各地各部门要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情况,积极推进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试点工作.
  3.选定省会城市的20个大型食品商品经营企业开展试点。
  4.食品放心工程牵头单位要做好组织协调和具体指导工作。及时了解和掌握各地区各部门信用体系建设的进展情况、存在的问题,适时召开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试点工作会议,介绍情况,交流经验,沟通信息。
  (六)严厉打击各种制售不符合标准和有毒有害食品的违法犯罪行为
  各级行政执法部门要把集中整治与日常监管结合起来,以集中整治强化日常监管,以日常监管深化集中整治,对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食品和有毒有害食品的违法犯罪行为,要做到早发现、早控制,依法严厉打击。坚决取缔无证、无照非法生产经营企业,同时加强对已取得证、照企业的监督管理。特别是对大案、要案要及时查处,涉嫌构成犯罪的及时移交公安机关。要切实解决以罚代刑的问题。
  四、几点要求
  (一)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
  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对食品安全负责,把实施食品放心工程纳入重要日程,确保人力、物力、财力到位。确定牵头机构或部门,明确责任,抓出实效。
  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对本方案提出的任务、目标进行分解,抓好落实。要加强部门间相互配合,协调一致。食品综合监管部门要发挥好政府在食品安全方面的抓手作用,积极协调,主动服务,要多在综合上下功夫,通过综合、整合现有资源,把分散的监管集中起来,提高工作效能。
  (二)精心组织,狠抓落实
  各地各部门要在认真总结去年工作的基础上,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情况,针对存在的薄弱环节和群众反映集中的问题,按照求真务实和抓专、抓细、抓实的要求,明确工作重点、任务和目标,提出具体措施,责任一定要落实到具体部门。
  (三)抓好舆论宣传工作
  要充分重视和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的作用,采取多种形式和途径,大力宣传有关食品安全的法律法规和食品放心工程,普及食品安全的科学知识,发动群众积极参与,增强全社会和消费者对食品安全的关切度。国家有关部门将在5月中旬开展食品安全宣传周活动,请各地认真组织,大张旗鼓地宣传和报道食品安全监管中的好典型,及时客观地曝光违法案件,督促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加强行业道德和规范,重视企业信用,自觉地建立自律机制。要进一步强化企业是食品安全的第一责任人、消费者是最后一道防线的意识。
  (四)加大督查督办工作的力度
  加强督查督办是实施好食品放心工程的一项重要措施。今年检查督办的重点是:去年工作有待加强的、媒体曝光频率较高的、群众反映集中的地区或问题;信息报告不及时、不准确、不真实的问题。对工作不力的要予以通报批评。国家有关部门除在黄金周、重点节假日做好专项督促检查外,还要做好明查暗访工作。第三季度前将统一组织督查组,对各地实施食品放心工程的情况进行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