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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秦山第二核电厂4号机组2008年度土建施工质量核安全检查报告》的函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8 23:15:56  浏览:835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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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秦山第二核电厂4号机组2008年度土建施工质量核安全检查报告》的函

国家核安全局


国家核安全局函

国核安函〔2008〕65号


关于印发《秦山第二核电厂4号机组2008年度土建施工质量核安全检查报告》的函
核电秦山联营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HAF001)及实施细则的有关要求,2008年7月17日至7月18日,我局组织检查组对你公司秦山第二核电厂4号机组土建施工质量进行了例行核安全检查,现将检查报告印发你公司。
  
   你公司应采取有效措施,落实检查报告中提出的各项核安全管理要求,确保秦山第二核电厂4号机组的建造质量得到有效控制,并于9月15日前将整改落实情况报送至我局。
  
  附件:秦山第二核电厂4号机组2008年度土建施工质量核安全检查报告

  二○○八年八月十一日

 
  附件:

  
  
  秦山第二核电厂4号机组2008年度土建施工质量核安全检查报告

  
  
  检查单位:国家核安全局
  
  受检单位:核电秦山联营有限公司
  
  检查日期:2008年7月17日至7月18日
  
  一、 检查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及实施细则
  
  (二)《核电厂质量保证安全规定》及相关导则
  
  二、 检查内容
  
   (一)秦山核电二期扩建工程质量保证大纲实施的有效性
  
   (二)混凝土施工质量
  
   (三)钢结构施工质量
  
   (四)以往核安全检查提出要求的落实情况
  
  三、检查活动
  
  国家核安全局组织检查组对秦山第二核电厂4号机组土建施工质量进行了例行核安全检查。检查组成员来自国家核安全局、环境保护部上海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环境保护部核与辐射安全中心、苏州核安全中心和机械院核设备安全与可靠性中心(检查组成员名单见附一)。
  
  检查分成3个小组,采用听取汇报、文件检查、现场查看及人员访谈等方式进行。核电秦山联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营公司)、北京四达贝克斯监理公司(以下简称监理公司)、中国核工业第二二建设公司(以下简称22公司)和中国核电工程公司(以下简称AE公司)(联营公司及承包单位参加检查人员名单见附二)根据检查组的要求对相关工作进行了汇报,并在检查中给予了积极配合,检查达到了预期的目的。
  
  四、检查结果和整改要求
  
  通过检查,检查组认为:联营公司、监理公司、22公司已按照质量保证大纲的要求配备了相应的人员,程序文件完整;抽查表明,设计变更控制、工程采购控制、工艺过程控制、检查和试验控制、不符合项控制、质保监查工作基本得到了有效实施。
  
  联营公司、监理公司、22公司均按照设计与建造阶段质量保证大纲的要求,对混凝土施工实施了有效的管理与控制,施工现场组织有序;钢筋储存场、混凝土搅拌站、22公司试验室、砂石料场的管理基本符合程序要求;对施工中出现的不符合项已按规定进行了处理、记录较为完整,混凝土施工质量处于受控状态。
  
  钢衬里施工过程中,22公司的材料管理、焊接工艺评定、焊接工艺规程编制、焊接见证件报告、无损检验规程和报告符合有关技术条件要求;施工记录较为完整;人员资质符合要求;钢衬里施工质量基本受控。
  
  综上所述,检查组认为:秦山第二核电厂4号机组土建施工质量保证体系运转正常,混凝土和钢衬里施工质量控制有效。2007年11月份以来我局和上海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检查所提出问题的整改措施基本上得到了落实。
  
  检查组针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如下整改要求:
  
  (一)质量保证方面
  
  1、现场设计变更过程及设计验证记录仅为“工程变更单”中设计院现场设计代表签署的“同意”及其签字,不能证明对现场设计变更作了“足够的分析、仔细考虑了变更所产生的技术方面的影响、以及设计验证已正确完成”,不满足核安全法规的要求(HAF003及导则)。要求联营公司、监理公司、AE公司采取有效措施,改进现场设计变更活动的管理。
  
  2、22公司2008年的《分项工程整改通知单》中的部分质量问题未按不符合项控制程序进行控制,如砼浇灌标高超标、钢材锈蚀严重、打磨未达标等。要求22公司对所有这类质量问题进行清查,对属于不符合项的应开启不符合项报告,按照不符合项管理要求进行处理,并对相关人员进行培训,防止类似情况再次发生。同时,要求联营公司和监理公司也应采取相应措施,加强对工程质量问题的控制,严把质量关。
  
  3、联营公司“工程处质量监督工程师巡检记录”中,存在部分“处理完成情况”栏的记录不完整、记录表格格式不统一等问题。联营公司应进一步统一该记录表的格式、明确填写要求,并严格执行。
  
  部分施工记录文件存在漏签、施工记录字迹不清晰、不规范等现象。22公司应做好施工人员的质保培训工作,提高质保意识。
  
  4、22公司的供方资格评价程序未对如何进行技术、质保、商务资信、环境和职业健康安全等评价做出具体规定,缺乏可操作性。要求22公司修改相关程序,以明确上述五个方面评价的具体要求。
  
  5、22公司现有部分合格供方已不在有效期内(如上上电缆、江苏星河等是2005年6月份通过22公司供方评价的,已超出程序规定的3年有效期);混凝土实验室的水泥胶砂搅拌机(JJ-5)和水泥砼恒温恒湿标准养护箱(HBY-40B)的检定活动,存在检测单位与其供方评价报告(浙江省标准件检测中心)的单位名称不一致,以及计量检测不在供方评价报告服务范围内的问题。22公司应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安全相关物项的供货与服务在评价合格的供方范围内选择。
  
  6、22公司存放归档竣工文件的资料室的温湿度均超出了程序规定的要求。要求22公司采取措施,确保竣工文件贮存条件满足要求。
  
  (二)混凝土施工质量方面
  
  1、施工现场临时钢筋存放场地存在部分钢筋标识牌脱落的问题,部分钢筋没有设架空支垫而直接堆放在地面上;钢筋加工及存放场有部分钢筋经常年堆放已严重锈蚀。22公司应加强对钢筋存放场的管理,依照《土建施工质量保证大纲》及《物项标识、装卸、贮存、运输、验收和发放管理程序》的要求,将钢筋的标记、挂牌、实体分隔等措施贯穿于整个施工过程;对于不满足质量、安全要求的钢筋及时予以处理与报废,以免造成错用与滥用。
  
  2、安全壳筒体有部分贯穿件没有及时封堵,22公司应对此予以关注,按照《土建施工质量保证大纲》的要求,对重要物项和已完成工程采取有效的保护措施,确保在移交时其质量符合规定要求。
  
  3、依据监理公司的4号机组安全壳筒体19层《混凝土坍落度与温度测试记录》,有两车混凝土的坍落度超差,已退货,但22公司的相应记录中并未作记录。22公司应及时开启不符合项,并完善施工记录。
  
  4、目前施工中普遍存在监理在混凝土养护尚未完成的情况下,对《混凝土施工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表》中“混凝土养护”栏签署合格验收的情况。监理公司应予以关注,采取有效措施,对这一环节的管理予以改进,避免施工过程失控。
  
  (三)钢结构施工方面
  
   1、焊接材料的烘干、存放和使用控制技术条件(编号:0401T228)中规定焊材库的储存条件:环境温度≥20℃,相对湿度≤70%,其相对湿度的规定值低于国标(≤60%)、ASME(≤50%)和其他类似行业(如压力容器,≤60%)的规定。要求联营公司核实“相对湿度≤70%”规定的正确性,并提供技术依据。
  
  2、22公司的射线、超声、渗透、目视等无损检验规程中未规定无损检验时机,要求22公司补充完善,监理公司应加强审查。
  
  3、穹顶第2层现场安装“质量计划变更申请单”中增加了“吊耳焊接和检验工序”,但已执行的质量计划未升版,故没有补充该工序点,也未见其他能体现对该工序控制的签字表格文件。要求22公司对相关文件格式进行修改,以便对变更的工序进行有效控制。
  
  4、个别无损检验报告操作栏仅有Ⅰ级资质人员签字,难以证明其操作是在Ⅱ级或Ⅱ级以上人员指导下进行的。要求22公司加强无损检验报告的记录管理。



附一:

  
  
  国家核安全局检查组成员名单

  
  
  姓名单位职务/职称
  
  周士荣国家核安全局 核电一处处长
  
  朱志斌  国家核安全局 核电一处  项目官员
  
  冯建平  环境保护部上海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 处长
  
  陈卫平  环境保护部上海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 副处长
  
  朱伟儒  环境保护部上海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  监督员
  
  王家彦  环境保护部上海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  监督员 
  
  潘蓉  环境保护部核与辐射安全中心 研究员
  
  侯春玲  环境保护部核与辐射安全中心 工程师
  
  杜爱玲  机械科学院核设备安全与可靠性中心  部长/研高
  
  张铠  机械科学院核设备安全与可靠性中心 工程师
  
  许荣斌  苏州核安全中心 副主任
  
  杨云松 苏州核安全中心 高工



附二:

  
  
  联营公司及承包单位参加检查人员名单

  
  
  姓名 单位职务/职称
  
  孙云根 联营公司副总经理
  
  都继超 联营公司工程处 处长
  
  赵一兵 联营公司工程处 副处长
  
  黄国炤 联营公司质保处 处长
  
  陈建新 联营公司设计处 副处长
  
  杨宁 联营公司设计处 科长
  
  何小勇 联营公司工程处 科长
  
  袁旭光 联营公司工程处 科长
  
  曹 东 联营公司质保处 副科长
  
  姚文秀 联营公司信息文档处 科长
  
  孙磊 联营公司设计处 助工
  
  曹勇 监理公司 总监
  
  田利民 AE公司BOP项目部 副总经理
  
  陶涛 AE公司 高工
  
  于斌 22公司 项目经理
  
  赵喜兵 22公司 工程师
  
  谢剑利 22公司 高工
  
  樊成龙 22公司 高工
  
  董伟 22公司 项目副经理
  
  霍丽萍 22公司 高工
  
  樊烛 22公司 工程师
  
  黄年松 22公司 高工/副经理
  
  章中华 22公司 工程师
  
  梅丽亚 22公司 高工
  
  吴学华 22公司 经济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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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安顺市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

贵州省安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安府办发(2006)18号关于印发安顺市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直各部门:
《安顺市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贵州省招标投标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的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项目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依法进行招标:
(一)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项目和公用事业项目;
(二)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或者使用国有资金占主导投资的项目;
(三)国家融资的项目;
(四)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前款所列项目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中通用设备和材料的采购,可以由招标人招标采购,也可以由招标人在施工招标时与主体工程一起发包给中标人,由中标人招标采购。
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市人民政府根据省有关规定另行制定。
第四条 药品、医疗设备、教材教具、电能、交通工具、通讯设备、办公设施、办公用品等货物采购、政府采购和物业管理、金融保险、科研课题研究、咨询评估等服务项目需要招标的范围和规模标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其招标投标程序按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招标投标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招标投标活动进行指导、协调、监督、管理和查处。市人民政府其他有关行业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成立本行业招标投标办公室,在市人民政府招标投标领导小组领导下,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本行业招标投标活动进行指导、协调、监督,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第六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的招标投标活动,须采用邀请招标的项目,投资金额在壹百万元人民币及以上的由市人民政府招标投标领导小组审批;投资金额在壹百万元人民币以下的由市人民政府招标投标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批。
第七条 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应进入安顺市招标投标交易中心进行招标。招标人在发售招标文件5日前,按照项目的管理权限,将招标文件报送本行业招标投标办公室备案。
第八条 各行业招标投标办公室每月将本行业项目招标完成情况(项目名称、标段名称、标底、中标单位、中标价等)报送市人民政府招标投标领导小组办公室。市人民政府招标投标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及时对各项目招标过程进行检查。
第九条 评标委员会的专家,由招标人从省或市人民政府提供的专家名册名单中确定。确定评标专家,一般招标项目应当采取随机抽取的方法;技术特别复杂,专业性要求特别高或者国家有特殊要求的项目,评标专家组成由项目法人报市人民政府招标投标领导小组办公室审定。
第十条 一百万元人民币以下项目的投标保证金为投标总价的百分之十,一百万元人民币以上项目的投标保证金为投标总价的百分之二十,但最高不得超过八十万元人民币。保证金交纳应从投标单位出俱转帐支票,不得用现金支付。
第十一条 招标人应当自收到评标委员会提出的评标报告之日起十日内,按照中标候选人的先后顺序确定中标人,并对中标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三日。
由招标人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的,招标人应按照前款规定对评标委员会确定的中标人进行公示。
经公示有异议的,由市招标投标领导小组办公室及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二条 市招标投标领导小组办公室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可以采取现场监督、综合检查、专项执法检查、重点抽查、重大项目稽查、备案以及受理投诉、举报等方式监督招标投标活动,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应当将执法监督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通报项目审批部门,项目审批部门根据情况依法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
第十三条 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贵州省招标投标条例》及本办法有关规定的,有权向市招标投标领导小组办公室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及其他有关国家机关投诉和举报,有关部门应当在受理之日起30日内调查处理并将办理情况答复投诉人、举报人。
第十四条 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应当依法加强对有关行政监督部门遵守和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贵州省招标投标条例》及本办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受理和查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干预招标投标活动违法违纪行为的举报。
第十五条 市招标投标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市直各行业招标投标办公室应建立本市招标投标监督服务网络,设立招标投标当事人违法行为记录系统。记载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评标委员会成员等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及处理结果,供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和社会公众查询。
第十六条 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办法另行制定招标投标配套规定。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二〇〇六年三月二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股票发行审核委员会条例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股票发行审核委员会条例


(1999年8月19日国务院批准,1999年9月16日中国证券监督委员会发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股票发行审核工作的公开、公平、公正,提高发行审核工作的质量和透明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设立股票发行审核委员会(以下简称:发审委),依照法定条件审核股票发行申请,以投票方式对股票发行申请进行表决,提出审核意见。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根据发审委提出的审核意见,依照法定条件核准股票发行申请。核准程序应当公开,依法接受监督。
第三条 发审委通过发审委会议履行职责。

第二章 组成办法
第四条 发审委由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专业人员和所聘请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外的有关专家以及社会知名人士组成。
发审委当然委员为: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首席稽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首席律师;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首席会计师;
上海证券交易所总经理;
深圳证券交易所总经理。
发审委其他委员为:
国家宏观调控部门的专家8名;
专业经济管理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的专家8名;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专业人员15名;
证券交易所的专家6名;
国有银行的专家5名;
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的专家1名;
中国科学院、中国社会科学院等科研单位的专家5名;
中国证券业协会、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中国律师协会和其他有关专业社会团体的专家8名;
证券业内专家8名;
大学教授3名;
社会知名人士5名。
第五条 发审委委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年龄一般在65周岁以下,并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熟悉宏观经济政策和有关法律、法规,了解证券业务;
(三)未在上市公司、拟上市公司担任职务,并且未从事与发行审核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工作;
(四)坚持原则,公正廉洁,忠于职守,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第六条 发审委除当然委员外,其他委员由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聘任或者由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商有关部门、单位后聘任。
发审委除当然委员外,其他委员每届任期2年,可以连任;但是,每次换届时应当至少更换1/3的委员,每个委员连续任期最长不超过3届。
第七条 发审委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予以解聘:
(一)本人提出书面辞职申请的;
(二)任期内因职务变动而不宜继续担任发审委委员的;
(三)2次无故不出席或者连续3次不能出席发审委会议的;
(四)任期内严重渎职或者违反法律、法规和发行审核工作纪律的;
(五)不适合担任发审委委员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行监管部门同时作为发审委的办事机构,负责安排发审委会议、送达有关审核材料、起草发审委会议纪要、保管档案等具体工作。
发审委审核工作所需费用,由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支付。

第三章 委员的职责、权利与义务
第九条 发审委委员的职责是: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审核申请公开发行股票的公司的资格、条件等,审核证券经营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证券中介机构及相关人员为股票发行所编制和出具的有关材料及意见书,审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职能部门对股票发行申请的初审报告。
第十条 发审委委员依法履行职责,独立发表审核意见并享有表决权,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第十一条 发审委委员有权通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调阅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发行申请单位的有关材料。
第十二条 发审委委员不得接受发行申请单位、与发行有关的中介机构或者有关人员的馈赠,不得私下与上述单位或者人员进行接触。发审委委员有义务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举报任何上述单位或者个人试图给予馈赠或者与之进行接触的情况。
发审委委员不得利用所得到的非公开信息为本人或者他人直接或者间接谋取利益,不得为任何机构和个人提供有关证券买卖的咨询。
第十三条 发审委委员审核股票发行申请时,遇有下列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一)发审委委员的亲属为发行申请单位或者担任主承销商的证券经营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的;
(二)发审委委员或者其亲属持有发行申请单位发行的股票的;
(三)发审委委员的亲属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公司与发行申请单位或者担任主承销商的证券经营机构有行业竞争关系,可能影响其公正履行职责的;
(四)发审委委员为发行申请单位提供过有关发行业务的咨询,可能妨碍其公正履行职责的;
(五)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认定的可能产生利害冲突的其他利害关系。
前款第(一)、(二)、(三)项所称亲属,是指配偶、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
第十四条 发审委除当然委员外,其他委员的身份应当保密。发审委委员不得在发审委会议以外的场合公开其发审委委员身份,不得以发审委委员的名义参加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外的部门、单位组织的活动,不得泄露发审委委员名单。
第十五条 发审委委员应当保守国家秘密和发行申请单位的商业秘密。
发审委委员不得在发审委会议以外的场合透露发审委会议议程、出席会议的人员、讨论内容、表决结果以及其他有关情况。
第十六条 发审委委员应当接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考核、监督。

第四章 工作程序
第十七条 发审委审核工作会议以分组会议形式轮流召开。
发审委委员分为8个组,每组10名委员。各组设组长1名,由各组委员选举产生。
发审委审核工作会议由各组组长召集。组长不能出席时,可以委托本组其他委员召集。出席会议的委员人数应当不少于8人。
第十八条 发审委办事机构应当在发审委审核工作会议召开的5个工作日前,将会议通知及发行申请材料送达与会委员。
第十九条 发审委委员以个人身份出席会议。发审委委员应当以审慎的态度发表意见,并对发行申请进行表决。
第二十条 发审委委员认为发行申请单位存在尚待调查的问题,经出席会议的半数以上的委员同意,可以对其发行申请暂缓表决。
第二十一条 发审委审核工作会议对发行申请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发审委委员可以投同意票、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同意票数达到出席会议委员人数的2/3即为通过。
第二十二条 对未通过的发行申请,发行申请单位可以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复审。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同意,由发审委另外一组进行复审。复审申请只能提出1次。
第二十三条 发审委根据审核工作需要,可以邀请委员以外的专家到会提供专业咨询意见。发审委委员以外的专家没有表决权。
第二十四条 发审委每年应当至少召开1次全体会议,对审核工作进行总结,并将形成的原则性指导意见以规范的形式适时向社会公布。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审核,适用本条例。
第二十六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