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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印发《地方政府外债风险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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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印发《地方政府外债风险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地方政府外债风险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2008年2月5日 财金[2008]2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规范和加强地方政府外债风险管理工作,积极规避汇率、利率变动等市场风险,有效控制和降低外债成本,依据《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赠款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38号)和《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外债风险管理工作的通知》(财金〔2007〕84号),现将我们制定的《地方政府外债风险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为便于更好地开展工作,将《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外债风险管理工作的通知》(财金〔2007〕84号)附上,供你们参考。
附件:1.地方政府外债风险管理暂行办法
2.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外债风险管理工作的通知(只发主送单位)(略)

附件1:

地方政府外债风险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地方政府外债风险管理工作,有效规避外债风险,依据《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赠款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38号)和《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外债风险管理工作的通知》(财金〔2007〕84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地方政府外债(以下简称外债)是指省级(含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下同)财政部门负责管理的通过财政部和银行转贷借入本地区的全部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和外国政府贷款(含一、二、三类项目贷款)。
本办法所称外债风险主要指因国际资本市场汇率、利率变动而导致外债成本增加的市场风险。外债风险管理是指在符合国家外债外汇管理相关规定的前提下,利用适当的金融工具或产品进行交易,以规避外债风险,降低外债成本,同时,严格控制为偿还外债本息而存放的外汇资金规模和时间,严禁规模过大和存放期限过长。
第三条 外债风险管理的目的是积极规避市场风险,利用金融工具或产品在一定区间内锁定汇率或降低外债利率,有效控制和降低外债成本。

第二章 管理原则

第四条 实施外债风险管理应遵循实盘原则、长期保值原则、动态管理原则、审慎原则、责权对称原则和规范操作原则。
第五条 实盘原则。利用金融工具或产品进行外债风险管理交易,必须以实际持有的外债为基础,每笔交易的名义本金必须对应未到期的某项债务,不得买空卖空进行投机,放大风险。
第六条 长期保值原则。外债风险管理立足长期避险保值交易,优先选择能够长期锁定或降低外债成本的交易方案和金融工具,不得追求短期盈利。
第七条 审慎原则。外债风险管理交易必须在充分分析市场形势和未来走势的前提下,选择能够锁定或降低外债成本且市场风险低的方案,不得为增加收益而承受更大的市场风险,尽量避免交易损失。
第八条 动态管理原则。外债风险管理交易必须在交易完成后保持对市场形势的密切关注,根据市场变动情况及时调整交易位置和头寸。如果市场变化使交易可以通过平盘获得较大盈利,在严格控制风险的情况下,也可以在短期内平盘以确保收益。
第九条 责权对称原则。由承担外债直接还款责任的债务人(以下简称债务人)负责对相应的外债风险管理交易进行决策,并承担全部交易风险。第十条规范操作原则。严格按照程序和权限进行外债风险管理,防止操作风险。

第三章 管理职责

第十一条 财政部负责对省级财政部门开展外债风险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评价。根据需要组织业务培训和交流;根据省级财政部门上报的交易情况和相关工作信息进行统计,掌握地方外债风险管理情况,并纳入外债管理综合评价体系。
财政部金融司、国库司、国际司联合成立外债风险管理工作协调小组,代表财政部行使上述职责。
第十二条 省级财政部门负责对本地区外债风险管理工作进行统一管理。
(一)制定本地区外债风险管理的具体实施办法,对债务人开展外债风险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管理。
(二)负责本地区外债风险管理交易的登记、备案、统计分析和报告本地区外债风险管理工作情况。根据债务人的报告,掌握本地区外债风险管理工作动态,发现交易风险并及时提示债务人,定期向财政部报告有关情况。
(三)对自身作为债务人的外债项目,省级财政部门要制定内部工作规程,严格按照规程进行外债风险管理交易决策和操作。对省级财政部门提供担保的外债项目,债务人开展外债风险管理交易的方案必须经省级财政部门批复后方可实施。
第十三条 债务人负责对所承担的外债进行统计分析,根据外债存量、期限及币种结构和市场情况提出交易方案,按程序和权限决策进行交易,承担交易产生的所有风险和责任,并按要求及时报告交易情况。

第四章 交易工具和方案

第十四条 外债风险管理应选择适当的金融工具或产品作为交易工具。确定交易工具应讲求安全性、适用性、经济性,对不同金额、币种、期限的债务,结合市场形势选择适宜的交易工具,有效控制和化解风险。
可使用的交易工具中,用于锁定汇率的主要包括货币互换、远期和结构性衍生产品等,用于降低利率的主要包括利率互换和结构性衍生产品等。
第十五条 外债风险管理交易方案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尽量避免采取过于复杂的交易结构,做到结构简明,风险点一目了然。
(二)对交易方案要进行详细测算,对风险的位置、规模和变化趋势要进行定量分析,在充分考虑风险和成本的基础上进行决策。
(三)对交易可能发生的风险有所准备,提前制定应对方案,以便及时化解风险。

第五章 交易对象和方式

第十六条 外债风险管理应选择有资质、有实力、有信誉、服务好的金融机构作为交易对象,鼓励优先与和财政部签有国际掉期交易协会(ISDA)主协议的国际金融机构及国内大型金融机构开展合作。
第十七条 债务人通过国内金融机构与国际金融机构进行交易时,所选择的国内金融机构和国际金融机构之间应签有ISDA主协议,且都具备良好的信用和较高的风险防范能力。
第十八条 债务人直接和国际金融机构的国内法人子公司进行交易时,为避免信用风险,所选择的国际金融机构须为其国内法人子公司提供全额信用支持,且与财政部签有ISDA主协议。

第六章 交易管理

第十九条 开展外债风险管理交易的债务人应当建立合理、规范的工作规程,并严格按照规程操作。对相关各级操作人员,应设定不同的权限,并按照各自权限操作,不得越级、越权操作。交易方案的选择和交易决策过程应坚持集体研究、科学决策、分工操作、各司其职,消除风险隐患。
第二十条 开展外债风险管理交易的债务人应当明确要求交易对象承担风险提示义务,确保交易对象在交易前、交易中、交易后及时、全面、准确提示交易相关风险,避免因交易对象重前期交易、轻后期管理而增加交易风险。
选择交易对象和交易方案时,债务人应当要求候选交易对象提供的交易方案中如实提示交易风险;交易实施后至交易终止前,交易对象应按照交易协议中规定的义务,定期向债务人和担保人报告交易市值情况及变动趋势,并及时提示风险,提出解决方案。
第二十一条 外债风险管理相关操作人员应当了解金融衍生产品、金融机构和市场情况,具备进行交易所必需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并做到认真尽职。

第七章 交易收入管理

第二十二条 债务人开展外债风险管理交易获得的收入,应当按照适用会计准则和财务制度进行核算,不得滞留账外,确保交易收入的管理和使用依法合规。
第二十三条 各级财政部门作为债务人开展外债风险管理交易获得的收入,应当遵循收支两条线的原则,纳入本级财政预算收入统一管理,不得截留、挪用和坐收坐支。
在财政部有关制度允许范围内,交易收入可根据外债管理需要纳入外债还贷准备金来源。

第八章 交易风险控制

第二十四条 外债风险管理要有效控制交易过程中和交易后可能出现的各种风险,主要包括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法律风险和操作风险。
第二十五条 为控制信用风险,避免因交易对象违约造成损失,确定交易对象时,应选择3家或以上实力强、服务好、市场影响力较大的金融机构作为候选交易对象,与其保持长期的市场信息交流,并根据不同交易方案选择3家或以上形成竞争性报价,择优确定最后交易对象。
第二十六条 为防范市场风险,要根据宏观经济形势和金融运行环境做好交易前的市场分析工作,并注意将交易头寸规模保持在合理的范围内,以分散交易风险,避免在同一个方向上持有市场风险过大的头寸。
第二十七条 对每笔交易要加强风险识别,尽可能取得比较一致的看法。交易达成后,要注意跟踪市场的变动情况,对可能存在和发生的风险合理估计,及时调整交易头寸,定期与所有交易对象核对交易情况。市场形势不利时,必须及时采取平盘、重组等适当的措施规避损失。
第二十八条 为应对交易风险,在保证自身财务可持续性的前提下,债务人在财政部有关制度允许范围内,可安排相应的交易风险准备金。如果交易发生损失,可通过风险准备金或其他资金渠道弥补。
第二十九条 为防范法律风险,外债风险管理交易及其他相关法律文件,必要时聘请专业法律机构进行审核,副本报省级财政部门备案保存。
第三十条 为避免操作风险,参与外债风险管理工作的人员要强化责任意识,严格按照规程和权限进行管理;严格遵守保密规定,在向多家金融机构询价时,不得事先透露价格信息,确保公平公正;同时建立有效的内部监督机制,自查自纠,确保工作合规和尽职。

第九章 报告制度

第三十一条 债务人在每笔交易合同或协议签署后5个工作日之内,必须向省级财政部门报告交易情况,至少包括相关外债情况以及交易结构、交易方式、交易对象、交易时间、交易风险分析、分析文件副本等内容。通过银行转贷借入的贷款项目,债务人应当分别按时向省级财政部门和转贷银行报告交易情况。
省级财政部门在每年7月10日前,向财政部报送本地区上半年外债风险管理交易情况和整体管理工作分析报告;在次年1月10日前,向财政部报送本地区上年全年外债风险管理交易情况和整体管理工作分析报告。

第十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参与外债风险管理工作的人员调离或轮岗时,必须认真办理工作交接手续。交接双方向交易对象确认所有生效交易及应收应付的资金数额无误后,方可在交接书上签字。
第三十三条 财政部和省级财政部门视需要对开展外债风险管理交易的债务人进行检查。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的,根据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第三十五条 省级财政部门依据本办法,制定本地区外债风险管理的具体实施办法,报财政部备案。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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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新人民监督员监督形式的几点建议

作者:张静 滑力加

人民监督员制度是检察机关提高法律监督能力、促进自身执法能力建设的一项重要举措。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既要认真履行好宪法和法律赋予的法律监督职责,同时也要自觉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和政协的监督以及社会各方面的监督,以保障法律监督权的正确行使。


这一制度,通过一年多来的试点工作,我们认为: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不仅有利于发现和纠正检察机关执法办案中存在的问题,促进办案人员转变执法观念,提高办案质量;而且有助于排除办案中一些阻力干扰和外部因素的影响。避免关系案、人情案等现象的发生,有力地推动了检察业务工作的开展。


但是由于人民监督员工作尚处于试点探索阶段,尤其是人民监督员的监督活动在形式上没有成型的工作模式。以致目前人民监督员监督活动形式主要为“三类案件”的评议、组织法律学习和会议通报检察工作情况。


我们认为:目前监督的内容还是比较狭窄、形式略显单一,不同程度地影响了人民监督员的工作积极性。


因此,不断创新和探索人民监督员监督活动形式,是推进人民监督员工作向纵深发展的重要课题。为此,笔者结合人民监督员工作业务实际,对监督活动形式提出如下建议:


一、建议开展人民监督员旁听自侦案件庭审


人民监督员主要是对检察机关办理的自侦案件的拟撤案、拟作不起诉案件和犯罪嫌疑人不服逮捕的自侦案件,实行监督。由于人民检察院自侦案件的立案管辖,实行犯罪嫌疑人工作单位的属地管辖。


我们在工作实际中发现,自侦案件犯罪嫌疑人的国家工作人员主体身份,决定了他们在当地多为有一定身份的人。因此自侦案件的查处,通常会引起较大的社会关注乃至震动。特别是对于犯罪嫌疑人不服逮捕的自侦案件,人民监督员介入参与评议时,由于案件还处在侦查之中,人民监督员了解的只是部分案情,作为一个“准办案人员”,对于案件的发展走势和最终处理往往存在一种好奇感。


对于检察机关来讲,一个案件从最初的立案、侦查,经过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多个诉讼过程,以实现国家追诉为目标。通过法庭的举证、质证、辨论等法庭公开审理活动,达到指控犯罪、宣扬法制、教育群众的目的。因此,邀请人民监督员旁听自侦案件庭审,除具有法制教育与犯罪预防的功能之外,还能够使人民监督员对于侦查活动的成果、公诉水准以及庭审程序有一个直观的感受。有利于人民监督员从案件事实、证据、办案程序等多方面开展更有效的监督。


我们在这方面也曾作过一些工作,如邀请人民监督员观摩本院侦查并提起公诉的一些受贿案的庭审活动,并在庭审结束后及时组织人民监督员进行庭审评议活动。人民监督员们对这种新颖的活动形式给予了高度评价,收到了较好效果。


二、建议开展人民监督员参加不起诉案件的公开审查


不起诉案件公开审查制度制定的初衷,就是深化检务公开,增强办理不起诉案件的透明度。以完善监督机制,促进公正执法,确保不起诉权的正确行使。


目前,在办案实践中,人民监督员还未能进入不起诉公开审查活动之中。


其原因:一是我们的不起诉公开审查主要是针对公安机关移送案件而为;二是对不起诉案件的公开审查,往往是在检察委员会作出不起诉决定前进行,而对此种案件启动人民监督员程序则是在检察委员会作出决定之后。


笔者认为,这不应成为人民监督员参与不起诉公开审查活动的障碍。我们没有自侦案件不得开展不起诉公开审查的禁止性规定,对于公安侦查机关办理案件能够开展不起诉公开审查,对于检察机关自行侦查的案件,没有理由不能做,也没有理由不应做。


人民监督员是检察机关从社会各阶层中遴选的代表人士,接受检察机关的聘请,对检察机关的侦查活动情况进行监督。他们完全可以以“特邀代表”的身份参与不起诉公开审查活动。困为人民监督员参与公开审查活动,可以更充分、更全面地了解案件的事实、证据。通过听取有关当事人的意见,他们可以为检察委员会作出不起诉决定后的独立评议活动获得更多的信息支持和决定依据,提升了评议活动的质量,同时其在公开审查活动中的意见表达,也可以为检察机关的处理决定提供参考,保证了检察权的正确行使。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2011年全国粮食稳定增产行动的意见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2011年全国粮食稳定增产行动的意见

国办发〔2011〕1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2011年是“十二五”开局之年。毫不放松地抓好粮食生产,保障有效供给,对于管理好通胀预期、稳定消费价格总水平、实现经济平稳较快增长和社会和谐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目前,我国粮食生产面临复杂的形势和较大的困难,粮食“七连增”的起点高,北方冬麦区遭遇冬春连旱,粮食生产成本不断上升,农民种粮比较收益下降,一些地方出现放松粮食生产的倾向。为进一步统一思想,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营造重农抓粮的良好氛围,在落实好已出台各项政策措施和现有工程项目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大支持力度,全力保持粮食生产发展好势头,经国务院同意,现就开展2011年全国粮食稳定增产行动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和目标任务
  (一)总体要求。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中央农村工作会议精神,坚持把发展粮食生产作为“三农”工作的首要任务,坚定抗灾夺丰收的信心不退缩,坚定保持粮食稳定发展的目标不动摇,坚定抓工作落实的劲头不放松,以粮食主产省和非主产省的主产县为重点,以增加重要紧缺品种供给为重点,以推广落实防灾减灾增产关键技术为重点,认真落实好国家已有支持粮食生产的政策和项目,进一步强化责任落实,强化政策扶持,强化措施到位,强化考核奖励,千方百计促进粮食稳定增产。
  (二)目标任务。确保粮食播种面积稳定在去年的水平,力争夏粮丰收、早稻增产、秋粮稳定,确保全年粮食产量在1万亿斤以上,全力以赴争取实现连续第八个丰收年。
  ——力争夏粮获得丰收。全力打好抗旱促春管保丰收攻坚战,加强田间管理,实行分类指导,推进科学抗旱,把旱灾的影响降低到最低限度。加强病虫害监测预警,及时发布病虫害信息,抓好重大病虫害防控,大力开展专业化统防统治。积极推广“一喷三防”等关键技术,促进小麦安全成熟,提高单产水平。
  ——力争早稻恢复增产。充分利用提高早稻最低收购价和良种补贴标准的有利时机,抓好政策落实,加强信息引导,继续推进“单改双”,扩大早稻种植面积。加快新品种、新技术推广,减少直播稻面积,推进机插秧,力争单产恢复到2009年的水平。
  ——力争秋粮保持稳定。稳定播种面积,扩大水稻、玉米等高产作物种植,力争产量稳中有增。加快增产关键技术推广,在东北地区重点推广水稻大棚育秧、机插秧、玉米增密等技术,在黄淮海地区继续推广玉米增密、适时晚收技术,在长江流域重点推广超级稻品种和水稻集中育秧、机插秧技术,在西北地区重点推广玉米全膜双垄沟播技术,在西南地区重点推广间套种、地膜覆盖及再生稻高产栽培技术,努力提高单产水平。及早做好防范东北早霜、南方寒露风的准备,确保安全成熟。
  二、重点措施
  (三)落实播种面积。要狠抓强农惠农政策落实,层层分解任务,稳定粮食播种面积。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稳定耕地数量,提高耕地质量。推进耕作制度改革,挖掘土地资源潜力,提高复种指数。在坚持依法自愿有偿流转土地的前提下积极推进规模化种植,大力发展粮食生产合作社,提高种粮规模化水平。在劳务输出较多的地区,要通过代耕、代种等方式帮助缺乏劳动力的农户种足种满,杜绝耕地撂荒。尤其要引导农民扩大粳稻、玉米、杂粮等农作物生产,确保今年粮食播种面积稳定在去年的水平。
  (四)加强农田水利和高标准农田建设。认真贯彻落实今年中央1号文件精神,加快大中型灌区节水改造、大中型灌排泵站更新改造等重点农田水利项目建设。大力发展节水灌溉,通过项目带动、节水设备购置补贴、贷款贴息等方式,鼓励和引导农民因地制宜使用喷灌、滴灌、微灌等高效节水灌溉技术。加快实施《全国新增1000亿斤粮食生产能力规划(2009-2020年)》,加强田间工程、农技服务体系、良种科研繁育体系、防灾减灾工程等建设。切实做好农村土地整治工作,大力推进农业综合开发高标准农田示范工程建设,抓紧制定实施全国高标准农田建设总体规划,按照统筹规划、分工协作、集中投入、连片推进的要求,大规模建设旱涝保收高标准农田。各地要按照规划要求,结合实际制定县级规划,整合资金,推进高标准农田建设。积极发展旱作农业,推广地膜覆盖、深松深耕、保护性耕作等技术。深入推进测土配方施肥,有条件的地方实施整乡整县推进,创新服务模式和推广机制,让更多的农民使用配方施肥技术。继续实施土壤有机质提升项目,创新技术模式,搞好技术配套,培肥地力。
  (五)大规模开展粮食高产创建。加大投入,创新机制,在更大规模、更广范围、更高层次上深入推进粮食高产创建。今年选择基础条件好、增产潜力大的50个县(市)、500个乡(镇),开展整乡整县整建制推进粮食高产创建试点。《全国新增1000亿斤粮食生产能力规划(2009-2020年)》中的800个产粮大县(场)也要整合资源,积极推进整乡整县高产创建。继续组织实施粮食丰产科技工程等项目。各地要积极筹措资金,建设高产创建万亩示范片,组织开展现场观摩,提高技术到位率。今年中央财政将在去年基础上增加5亿元高产创建补助资金。
  (六)大力开展科技指导服务。全面推进科技进村入户,大力推广增产增效和防灾减灾技术,做好重要季节、重点环节科技服务工作。农业部要组织制定分品种、分区域、分农时粮食生产技术方案。开展科技特派员农村科技创业行动,充分发挥科技型龙头企业示范带动作用和科研院所、高等院校优势,继续完善农业科技专家大院、星火科技12396等科技服务模式。在春耕、“三夏”、“三秋”等关键农时季节,组织开展科技服务大会战,动员农业科研、教学、技术推广等方面的专家和基层农技人员深入生产一线,蹲点包片,搞好科技指导服务,提高技术入户率和到位率。开展跨区机耕、机播、机插等作业,精心组织好夏收小麦跨区机收作业。建立健全基层水利服务体系,加强灌溉指导和节水灌溉技术服务。
  (七)全力抓好农资供应和市场监管。搞好各种农业生产资料的生产、调运和储备,优化电力调度,保障种子、化肥、农药、柴油等物资供应和用电需要。重点搞好水稻种子的余缺调剂,保证生产用种需要。大力发展现代农作物种业,开展种子执法年活动,强化种子质量检测,确保种子质量安全。加强化肥等农资价格监测和市场调控,及时发布供求信息,推进产销衔接,依法打击坑农害农价格违法行为,保持农资市场和价格基本稳定。深入开展农资打假专项治理行动,加强农资市场监管,维护农民利益。
  (八)切实抓好防灾减灾工作。牢固树立抗灾夺丰收的思想,坚持防在灾害前面、救在第一时间、抗在关键时点。制定完善防灾减灾预案,提早做好抗灾救灾的资金、物资和技术准备,充分发挥防汛抗旱专业服务队伍和群众服务组织的作用。加强干旱、洪涝、病虫害等灾害监测预警,及时发布预警信息,适时启动应急响应。强化抗灾政策支持,加强分类指导,大力推进科学抗灾,指导农民因时、因地落实抗灾增产技术。及时搞好种子等生产资料的调剂供应,帮助农民搞好生产恢复。大力开展专业化统防统治,积极推行全程承包模式,有效减轻病虫危害。
  三、调动各方面发展粮食生产的积极性
  (九)加大对产粮大县的奖励力度。完善产粮大县奖励政策,建立“能增能减、能进能出”的动态调整奖励制度,将财政支持与粮食播种面积、产量、商品量和调出量挂钩。全面取消粮食主产区粮食风险基金地方配套,逐步取消产粮大县农业基本建设项目县级配套,加大中央和省级资金支持力度。突出抓好一批产量超100亿斤的产粮大市、产量超10亿斤的产粮大县的粮食生产,加强指导,重点支持。今年中央财政增加产粮大县奖励资金40亿元,对粮食生产大县除实行一般性财政转移支付政策奖励外,对增产部分再给予适当奖励。
  (十)调动农民参与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的积极性。积极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动员村级组织、农民群众新建和修复包括农田水利在内的农业农村基础设施,加强田间末级灌排沟渠、机井、泵站等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今年增加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建设补助、村级公益事业一事一议财政奖补和以工代赈投资等中央专项资金规模30亿元以上,主要用于引导粮食主产区农民开展农田水利基础设施建设。
  (十一)调动科技兴粮积极性。继续实施基层农技推广体系改革与建设示范县项目,力争今年内完成在全国普遍建立健全乡镇或区域性农业技术推广、动植物疫病防控、农产品质量监管等公共服务机构的任务。各地要增加财政投入,保障科技人员包县、包乡、包村开展技术服务的经费。加快基层农技推广体系条件建设步伐,努力做到农技推广人员工作有场所、服务有手段、下乡有工具。抓紧落实基层农技推广人员绩效工资,提高基层农技推广人员待遇。科技奖项评选、职称评审等要向到粮食生产一线服务人员倾斜。农业科研院所和大专院校要将科技人员进村入户开展技术指导服务纳入工作考核内容。
  (十二)调动农民种粮积极性。研究完善粮食直补的具体操作办法,逐步加大对种粮农民直接补贴力度,将粮食直补与粮食播种面积、产量和交售商品粮数量挂钩。完善农资综合直补与农资价格上涨挂钩的动态调整机制,新增部分要重点支持种粮大户。进一步完善良种补贴政策,增加良种补贴资金16亿元,提高早稻良种补贴标准。增加农机具购置补贴资金10亿元,加大对农民购买农机具的支持力度。落实好粮食最低收购价和临时收储政策,完善实施预案,适时启动,保持粮价合理水平。
  (十三)建立完善粮食生产考核奖励机制。今年年底,国务院将对今年发展粮食生产贡献突出的产粮大省和产粮大县、农技推广人员等粮食生产先进工作者、种粮售粮大户进行表彰奖励,使他们政治上有荣誉、经济上有实惠、工作上有动力。建立科学的考核指标,产粮大省和产粮大县以历年贡献大、今年增产多为考核重点,农技推广人员等粮食生产先进工作者以推广抗灾增产技术和开展科技服务为考核重点,种粮售粮大户以生产、出售商品粮和发挥示范带动作用为考核重点。中央财政对受表彰的粮食生产先进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四、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十四)强化地方责任。省级人民政府要切实落实粮食省长负责制,主要负责人要对粮食生产亲自研究、亲自部署,在政策制定、工作部署、资金投入上动真格。要层层分解任务,强化市县人民政府的粮食生产责任,加大对粮食和农业生产的资金投入。主产区要在稳定增产的基础上,增加商品粮调出量;主销区要保证必要的自给率,力争有所提高;产销平衡区要继续确保产需基本平衡,力争多作贡献。各省(区、市)人民政府要明确责任,上下联动,深入开展粮食稳定增产行动,并于今年年底向国务院报告履行粮食生产目标责任的情况。
  (十五)强化部门协调。由农业部会同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水利部、科技部、国土资源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监察部、统计局、粮食局、气象局等部门具体实施粮食稳定增产行动。各有关部门要落实责任,各司其职,通力合作,密切配合,确保行动扎实有效开展。
  (十六)强化督导检查。在关键农时季节,要及时派出工作组开展工作督导,推动各项措施落实。各地要建立相应的督导制度,切实帮助基层解决生产中的实际困难,防止形式主义。统计部门要建立省以下粮食生产监测调查制度,严格核实产粮大市、产粮大县及粮食高产创建区粮食生产数据。监察部门要加强监督。
  (十七)强化宣传引导。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体,大力宣传各地抓粮食生产的好经验、好措施、好典型,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国务院办公厅
                          二○一一年三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