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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志愿服务条例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1 06:42:28  浏览:807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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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志愿服务条例

山东省青岛市人大常委会


青岛市志愿服务条例


(2008年4月30日青岛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志愿服务事业发展,规范志愿服务活动,保障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和志愿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根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志愿服务活动。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志愿服务,是指志愿者和志愿服务组织自愿、无偿地帮助他人和服务社会的公益性活动。
  本条例所称志愿者,是指不以获得物质报酬为目的,利用自己的时间、技能等资源,自愿帮助他人和服务社会的人。
  本条例所称志愿服务组织,是指依法成立,从事志愿服务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公益组织,包括志愿者协会和其他志愿服务组织。
  第四条 志愿服务活动应当遵循自愿、无偿、平等、诚信的原则。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重视发挥志愿服务的作用,将志愿服务纳入社会发展规划,鼓励、促进和保障志愿服务事业的发展。
  第六条 建立志愿服务工作协调机制。
  市、区(市)志愿者协会负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的志愿服务工作。
  第二章 志愿服务组织
  第七条 市、区(市)志愿者协会应当具备社会团体法人条件,经民政部门登记后依法成立。
  志愿者协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志愿服务的有关制度;
  (二)指导、协调志愿服务活动;
  (三)发布志愿服务信息;
  (四)组织志愿者的培训;
  (五)维护志愿服务组织和志愿者的合法权益;
  (六)开展志愿服务的宣传和对外交流合作;
  (七)表彰和奖励志愿服务组织和志愿者;
  (八)志愿者协会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村(居)民委员会以及其他组织,根据需要可以成立志愿服务组织,开展志愿服务活动。
  志愿服务组织以及开展志愿服务活动的其他团体可以申请加入志愿者协会,成为其单位会员或者分支机构。
  第九条 志愿服务组织可以通过适当方式向社会公示其志愿服务的范围和联系方式等。
  第十条 志愿服务组织招募志愿者,应当以适当的方式公告志愿服务项目和志愿者的条件、数量、服务内容等。
  第十一条 志愿服务组织应当为志愿者建立服务情况记录档案。志愿者要求志愿服务组织出具志愿服务证明的,志愿服务组织应当如实出具证明。
  未经志愿者本人同意,不得公开档案记载的个人信息或者向第三方提供志愿者的个人信息。
  第三章 志愿者
  第十二条 志愿者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参加与其年龄、身心状况相适应的志愿服务活动,但应当征得其监护人的同意。
  第十三条 志愿者可以在志愿者协会或者其他具有资格的志愿服务组织注册,成为注册志愿者长期参加志愿服务。
  提倡具有相同服务意向和志趣爱好的志愿者在志愿服务组织的指导下,组成志愿服务团队开展服务。
  第十四条 志愿者享有以下权利:
  (一)获得志愿服务的相关信息;
  (二)参加从事志愿服务所需的培训;
  (三)获得参加志愿服务所需的保障;
  (四)请求志愿服务组织帮助解决志愿服务中遇到的困难;
  (五)其他依法享有的权利。
  第十五条 志愿者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履行志愿服务承诺;
  (二)不泄露在参与志愿服务活动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其他依法受保护的信息;
  (三)不得向志愿服务对象收取、变相收取报酬;
  (四)不损害志愿服务组织、志愿者的声誉和形象;
  (五)其他依法应当承担的义务。
  第四章 志愿服务
  第十六条 提倡在下列公益事业中开展志愿服务:
  (一)帮助困难的社会群体和个人;
  (二)环境保护、灾害救助;
  (三)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
  (四)社区服务、大型社会活动;
  (五)其他社会公共和福利事业。
  除特殊情况外,涉及可能危及志愿者人身安全的重体力劳动、风险较高领域的工作一般不作为志愿服务的范围。
  第十七条 需要志愿服务的组织和个人,可以向志愿服务组织提出申请,按照志愿服务组织的要求提供相关材料,并告知有关志愿服务的真实、准确、完整信息和潜在的风险。志愿服务组织应当对是否提供服务给予答复。
  志愿服务组织、志愿者可以根据志愿服务对象的实际需要,经志愿服务对象同意,为其提供相应的志愿服务。
  第十八条 志愿服务组织开展志愿服务活动,应当与本组织和志愿者的能力相适应。在志愿服务活动过程中,除经志愿者同意,不得安排其从事超出约定范围的服务。
  第十九条 志愿服务组织开展志愿服务活动,应当为志愿者提供必要的安全、卫生、医疗等条件和保障,开展相关的知识和技能培训,为志愿者配发志愿者标志,帮助志愿者解决与志愿服务活动相关的实际困难。
  志愿服务对象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和自身条件,为参加志愿服务的志愿者提供开展志愿服务所必需的专项服务培训和必要的物质保障。
  第二十条 志愿服务组织应当与志愿服务对象协商,根据需要为志愿者办理相应的保险。
  第二十一条 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志愿服务对象之间应当就志愿服务的相关事项协商一致,并可以签订书面协议。
  志愿服务组织组织开展的志愿服务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签订书面协议:
  (一)对人身安全、身心健康有一定风险的;
  (二)连续半个月以上专项服务的;
  (三)为大型社会活动提供志愿服务的;
  (四)派遣志愿者在本市行政区域以外开展志愿服务的。
  第二十二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或者变相利用志愿服务组织、志愿者或者以志愿服务组织、志愿者、志愿服务活动的名义从事非法活动、违背社会公德活动、营利性活动以及与志愿服务宗旨无关的活动。
  第五章 支持和保障
  第二十三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应当鼓励和支持志愿服务活动。
  鼓励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等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聘用和录取有志愿服务经历者。
  志愿服务组织应当为需要志愿服务的志愿者优先提供服务。
  第二十四条 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将培养青少年志愿服务意识纳入思想品德教育范围,鼓励和支持大学和中学学生利用课余时间参加志愿服务活动。
  第二十五条 新闻媒体应当对志愿服务活动进行公益性宣传。
  第二十六条 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对志愿服务活动提供资助。
  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对志愿服务组织和志愿服务活动进行捐赠、资助。捐赠、资助的财产使用应当尊重捐赠者、资助者的意愿,符合公益目的。
  第二十七条 志愿服务经费专款用于志愿服务工作,其筹集、使用和管理应当公开,并接受审计、财政部门依法进行的监督和捐赠者、资助者以及志愿者的监督。
  第二十八条 市、区(市)人民政府和有关单位应当对优秀志愿服务组织、志愿者和支持志愿服务有突出贡献的组织、个人给予表彰。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和志愿服务对象在志愿服务活动中发生争议的,可以协商解决,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利用或者变相利用志愿服务组织、志愿者或者以志愿服务组织、志愿者、志愿服务活动的名义进行非法活动或者营利性活动的,由民政、工商行政管理、劳动、公安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处理。
  第三十一条 对侵占、私分、挪用志愿服务财产和经费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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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5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2010年修订)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证监会公告[2010]1号——《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5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2010年修订)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 〔2010〕1 号


  现公布《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5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2010年修订)。上市公司自2009年年度报告起应按照本规则要求编制并披露。拟上市公司的申报报表审计截止日为2009年12月31日及之后的适用本规则。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一○年一月十一日



附件1:《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5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2010年修订).doc
附件2:财务报告披露格式.doc
http://www.csrc.gov.cn/pub/zjhpublic/G00306201/201001/P020100111743787036168.doc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5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2010年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财务信息披露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依据《公司法》、《证券法》、《企业会计准则》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公开发行证券并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按照有关规定需要披露年度财务报告或需要参照年度财务报告披露有关财务信息时,应遵循本规则。
  第三条 本规则是对财务报告披露的最低要求。不论本规则是否有明确要求,凡对投资者进行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财务信息,公司均应予以充分披露。  
  第四条 由于商业秘密等原因导致本规则某些信息确实不便披露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可向中国证监会申请豁免,已经公开发行股票并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公司可向证券交易所申请豁免,经证券交易所批准后,可以不予披露。公司应当在相关章节说明未按本规则要求进行披露的原因。
  第五条 公司编制和对外提供的财务报告,不得含有虚假的信息或者隐瞒重要事实。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保证提供的财务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第六条 公司年度财务报告应由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有关审计报告由上述会计师事务所盖章及由两名或两名以上注册会计师签名盖章。
编制合并财务报表的公司,纳入合并范围的重要子公司和特殊目的主体的年度财务报告,以及对公司财务报告有重大影响的联营企业、合营企业的年度财务报告,也应由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本规则第四章补充资料应由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条 特殊行业公司财务报告的披露除需遵守本规则外,还需遵循该行业财务报告的特别规定。

第二章 财务报表
  第八条 公司应按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的要求编制财务报表,并遵循相关信息披露规范的规定。
  第九条 本规则要求披露的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和所有者权益变动表。
  第十条 编制合并财务报表的公司,除提供合并财务报表外,还应提供母公司财务报表。
  第十一条 公司提供的财务报表中会计数据的排列应自左至右,最左侧为最近一期数据;表内各主要报表项目应标有附注编号,并与财务报表附注编号相一致;年度报告摘要部分中引用编号应与财务报表附注编号一致。
  第十二条 公司提供的财务报表应加盖公司公章,由公司法定代表人、主管会计工作的公司负责人、公司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签名并盖章。若公司设置总会计师的,总会计师应签名并盖章。

第三章 财务报表附注
  第十三条 公司应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要求,编制和披露财务报表附注。公司编制和披露附注时应遵循重要性原则。
  第十四条 财务报表附注应当对财务报表中相关数据涉及的交易、事项做出真实、充分、明晰的说明。

第一节 公司的基本情况
  第十五条 首次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应简述公司历史沿革、改制情况、行业性质、经营范围、主要产品或提供的劳务、主业变更、公司的基本组织架构等。
  首次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若从其设立为股份有限公司时起运行不足3年的,应说明设立为股份有限公司之前各会计期间的财务报表主体及其确定方法和所有者权益变动情况。
  第十六条 上市公司披露定期报告时至少应简述公司历史沿革、所处行业、经营范围、主要产品或提供的劳务等。公司在报告期间内主营业务发生变更、股权发生重大变更、发生重大并购、重组的,应予以说明。

第二节 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和前期差错
  第十七条 公司应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等相关准则和本规则的要求,并结合母公司或编制合并报表时合并范围内主体的业务特点充分披露报告期内采用的主要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
  (一)财务报表的编制基础。
  (二)遵循企业会计准则的声明。
  (三)会计期间。
(四)记账本位币。若记账本位币为人民币以外的其他货币的,说明选定记账本位币的考虑因素及折算成人民币时的折算方法。
(五)同一控制下和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的会计处理方法。
(六)合并财务报表的编制方法。
对同一子公司的股权在连续两个会计年度买入再卖出,或卖出再买入的应披露相关的会计处理方法。
(七)编制现金流量表时现金及现金等价物的确定标准。
  (八)发生外币交易时折算汇率的确定;在资产负债表日外币项目采用的折算方法;汇兑损益的处理方法;外币报表折算的会计处理方法。
  (九)金融工具的分类、确认依据和计量方法;金融资产转移的确认依据和计量方法;金融负债终止确认条件;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确定方法,包括因继续涉入形成的金融资产、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确定方法;金融资产减值测试方法、减值准备计提方法。
将尚未到期的持有至到期投资重分类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说明持有意图或能力发生改变的依据。
(十)应收款项坏账准备的确认标准、计提方法。  
  (十一)存货类别;发出存货的计价方法;确定不同类别存货可变现净值的依据及存货跌价准备的计提方法;存货的盘存制度以及低值易耗品和包装物的摊销方法。
(十二)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确定、后续计量及损益确认方法;确定对被投资单位具有共同控制、重大影响的依据;减值测试方法及减值准备计提方法。
(十三)投资性房地产的种类和计量模式;采用成本模式的,披露投资性房地产的折旧或摊销方法以及减值准备计提依据;采用公允价值模式的,应披露采用该项会计政策的依据,包括认定投资性房地产所在地有活跃的房地产交易市场的依据;公司能够从房地产交易市场取得同类或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及其他相关信息,从而对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进行估计的依据;同时说明对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进行估计时涉及的关键假设和主要不确定因素。
  (十四)固定资产的确认条件、分类、折旧方法;各类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估计残值率和年折旧率;各类固定资产的减值测试方法、减值准备计提方法。融资租入固定资产的认定依据、计价方法、折旧方法。
(十五)在建工程的类别、结转为固定资产的标准和时点;在建工程减值测试方法、减值准备计提方法。
(十六)借款费用资本化的确认原则、资本化期间、暂停资本化期间以及借款费用资本化金额的计算方法,包括计算各项利息费用时利率或资本化率的确定方法,采用实际利率计算利息费用的,说明实际利率的计算过程。
  (十七)生物资产的确定标准、分类;各类生物资产的使用寿命和预计净残值的确定依据、折旧方法和减值测试方法和减值准备计提方法。采用公允价值计量生物资产的,应披露采用公允价值的依据。
(十八)与各类油气资产相关支出的资本化标准;各类油气资产的折耗或摊销方法、减值测试方法和减值准备计提方法;采矿许可证等执照费用的会计处理方法;油气储量估计的判断依据等。
  (十九)无形资产的计价方法;使用寿命有限的无形资产,其使用寿命估计情况;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使用寿命不确定的判断依据;对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还应说明每一个会计期间对该无形资产使用寿命进行复核的程序,以及针对该项无形资产的减值测试方法及减值准备计提方法;划分公司内部研究开发项目的研究阶段和开发阶段具体标准,以及开发阶段支出符合资本化条件的具体标准。
(二十)长期待摊费用的摊销方法及摊销年限。
  (二十一)附回购条件的资产转让,公司应考虑交易的经济实质,充分披露其会计处理方法。
(二十二)预计负债的确认标准和计量方法。
  (二十三) 股份支付的种类及权益工具公允价值的确定方法;确认可行权权益工具最佳估计的依据。说明股份支付计划的相关会计处理,包括修改、终止股份支付计划的相关会计处理。
(二十四)与回购本公司股份相关的会计处理方法。
  (二十五)收入确认原则和计量方法。销售商品收入确认时间的具体判断标准;确认让渡资产使用权收入的依据;按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提供劳务的收入和建造合同收入时,确定合同完工进度的依据和方法。
(二十六)政府补助的类型及会计处理方法。
(二十七)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的依据。
(二十八)分别经营租赁和融资租赁,说明其会计处理方法。
(二十九)持有待售资产的确认标准,及其会计处理方法。
  (三十)资产证券化业务的会计处理方法。
(三十一)采用套期会计的依据,包括逐项说明公允价值套期、现金流量套期、境外经营净投资套期下各被套期项目及其对应的套期工具、被套期风险、指定该套期关系的会计期间,以及套期有效性的认定标准等。说明套期会计处理方法。
(三十二)编制本期财务报告所采用的主要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变更的审批程序、内容和原因、受影响的报表项目名称和金额。
(三十三)本期发现的前期会计差错,采用追溯重述法处理的,应披露前期会计差错内容、批准处理情况、受影响的各个比较期间报表项目名称、累积影响数;采用未来适用法处理的,应披露重大会计差错更正的内容、批准处理情况、采用未来适用法的原因。
(三十四)公司应说明其他主要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和财务报表的编制方法。

第三节 税 项
  第十八条 按税种分项说明本期执行的法定税率。
  各分公司、分厂异地独立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应说明各分公司、分厂执行的企业所得税税率。本期企业所得税税率的变化、税率优惠政策,若税率、税率优惠政策较上期没有发生变化,也应说明。
  第十九条 存在各税种的税负减免的,应按税种分项说明相关法律法规或政策依据、批准机关、批准文号、减免幅度及有效期限。对于超过法定纳税期限尚未缴纳的税款,应披露主管税务机关的批准文件。享有其他特殊税收优惠政策的,应说明该政策的有效期限、累计获得的税收优惠以及已获得但尚未执行的税收优惠。

第四节 企业合并及合并财务报表
第二十条 公司应披露境内外重要子公司的全称、子公司类型、注册地、业务性质、注册资本、经营范围以及本公司期末对其实际出资额、实质上构成对子公司净投资的其他项目余额、持股比例和表决权比例等。对于通过企业合并取得的子公司,应分别“通过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取得的子公司”和“通过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取得的子公司”两大类别做上述披露。
第二十一条 公司作为发起机构对其具有控制权的特殊目的主体,或通过受托经营或承租等方式形成控制权的经营实体,应披露该特殊目的主体或经营主体与公司之间的主要业务往来,包括在合并财务报表内确认的主要资产、负债项目及其期末余额。
第二十二条 对纳入合并范围但母公司拥有其半数或半数以下股权的子公司,应说明纳入合并范围的原因。对于母公司拥有半数以上股权,但未能对其形成控制的被投资单位,应说明未形成控制的原因。
  第二十三条 公司报告期内合并范围如发生变更的,应当披露变更原因,并披露报告期内新纳入合并范围子公司、特殊目的主体、通过受托经营或承租等方式形成控制权的经营实体名称及其期末净资产、本期净利润,以及报告期内不再纳入合并范围子公司、特殊目的主体、经营实体名称及其处置日净资产、期初至处置日期间净利润。
第二十四条 本期发生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的,说明属于“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的判断依据,披露同一控制的实际控制人,以及被合并方自合并本期期初至合并日的收入、净利润、经营活动现金流量等情况。
  第二十五条 报告期发生非同一控制下的购买增加子公司的,披露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中商誉(负商誉)的金额及其计算方法;报告期发生出售丧失控制权的股权而减少子公司的,说明出售日的确定方法、相关交易产生的损益确认方法。
第二十六条 公司以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等方式实现非上市公司或业务借壳上市并构成反向购买的,应说明判断构成反向购买的依据、企业合并成本的确定方法、合并中确认的商誉或计入当期的损益的计算方法。
  第二十七条 报告期内发生吸收合并的,应分别同一控制下和非同一控制下的吸收合并,披露并入的主要资产、负债项目及其金额。
第二十八条 分别列示各个重要子公司少数股东权益期末余额、本期少数股东权益中用于冲减少数股东损益的金额,以及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冲减子公司少数股东分担的本期亏损超过少数股东在该子公司期初所有者权益中所享有份额后的余额。
  第二十九条 合并财务报表中包含境外经营实体时,应披露其主要财务报表项目的折算汇率。
第五节 财务报表项目附注
  第三十条 编制合并财务报表的公司,应按照本规则对合并财务报表项目进行注释,并对母公司财务报表的主要项目进行注释。
  第三十一条 对资产负债表中的资产、负债项目,注释比较期间的期末数及其变动情况;所有者权益变动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中的项目应按照比较财务报表逐期列示。
第三十二条 因担保或其他原因造成所有权或使用权受到限制的资产项目,应充分披露其期末金额、所有权或使用权受限制的原因。
第三十三条 外币货币资金、应收款项、应付款项、预收款项和预付款项等,应列示其原币金额以及折算汇率。
第三十四条 具体的报表项目应按以下要求进行注释:
  (一)按现金、银行存款、其他货币资金等分项列示货币资金。因抵押、质押或冻结等对使用有限制、存放在境外、有潜在回收风险的款项应单独说明。
  (二)交易性金融资产分别交易性债券投资、交易性权益工具投资、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衍生金融资产等类别,列示其比较期间的期末公允价值。
  应披露有限售条件或变现方面有其他重大限制的交易性金融资产项目及其金额。
(三)列示应收票据的种类及其金额。
列示期末金额最大的前五项期末已质押的、出票人无力履约而将票据转为应收账款的、已经背书给他方但尚未到期的应收票据金额。
  (四)分项列示1年以上应收未收的应收股利金额,对其中金额较大的,应分别被投资单位或投资项目说明每项应收股利未收回的原因和对相关款项是否发生减值的判断;对逾期应收利息,分贷款单位列示逾期时间及其期末金额。
  (五)分别单项金额重大的应收款项、单项金额不重大但按信用风险特征组合后该组合的风险较大的应收款项、其他不重大应收款项,列示这三类应收款项金额、占应收款项总额的比例、坏账准备计提比例和金额。
  对应收款项应说明如下事项:
  1.单项金额重大的应收款项,若单独测试发现存在减值的,应逐项披露其坏账准备计提比例及其理由;单项金额不重大但按信用风险特征组合后该组合的风险较大的应收款项,应披露该组合坏账准备计提比例及确定该组合的依据;
  2.以前期间已全额计提坏账准备,或计提坏账准备的比例较大,但在本期又全额收回或转回,或在本期收回或转回比例较大的,应说明其原因、确定原坏账准备比例的依据及其合理性。披露本期通过重组等其他方式收回的应收款项金额、重组前累计已计提的坏账准备;
  3.本期实际核销的应收款项性质、原因及其金额。若实际核销的款项是因关联交易产生的,应单独披露;
  4.分项列示应收款项中应收持公司5%(含5%)以上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单位名称及对应的应收款项、已计提坏账准备的期初额、期末额;如无此类欠款,也应予以说明;
  5.金额较大的其他应收款项,应披露其内容和金额;
  6.列示金额(按欠款方归集)位列前五名的应收账款和其他应收款项及其对应的账龄、占应收账款总额或其他应收款总额的比例;
  7.披露应收关联方款项情况,包括应收关联方款项占应收款项总额的比例等;
  8.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终止确认的应收款项,列示其终止确认的金额,及与终止确认相关的利得或损失;
  9.以应收款项为标的资产进行资产证券化的,分项列示继续涉入形成的资产、负债的金额。
  (六)应按不同账龄列示预付款项余额及各账龄余额占预付款项总额的比例。账龄超过1年且金额重大的预付款项,应说明未及时结算的原因。
  分项列示预付款项中预付持公司5%以上(含5%)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单位名称及对应的预付款项、已计提坏账准备的期初额、期末额。列示金额(按预付方归集)位列前五名的预付款项金额及其占预付款项总额的比例、本公司与预付单位关系、预付时间、未结算原因等。
(七)分存货类别列示存货期初、期末金额及对应的跌价准备,披露计提存货跌价准备的依据及本期转回、转销存货跌价准备的原因、本期转回金额占该项存货期末余额的比例。存货期末余额含有借款费用资本化金额的,应予以披露。
(八)金额较大的其他流动资产,应说明其内容。
  (九)分别持有至到期投资、贷款和应收款项、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列示其期初金额、期末金额。持有至到期投资重分类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时,列示重分类的持有至到期投资金额及该金额占重分类前持有至到期投资总额的比例。披露本期出售但尚未到期的持有至到期投资金额,以及该出售金额占该项投资出售前金额的比例。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中的长期债权投资,按其种类列示长期债权投资的面值、初始投资成本、到期日、本期利息、累计应收或已收利息、期末余额。存在限售期限的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应逐项披露其限售期限。
  (十)分别融资租赁、分期收款销售商品、分期收款提供劳务披露对应的长期应收款金额。
(十一)分别对重要合营企业投资、对联营企业投资披露被投资单位名称及主要财务信息等相关信息。合营企业、联营企业的重要会计政策、会计期间与公司的会计政策、会计期间存在重大差异的,主要财务信息按调整后数据列示。
  (十二)分别按成本法核算和按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并按被投资单位披露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期初余额、期末余额、增减变动情况等。对按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还应列示从被投资单位分得的现金红利。
公司应按被投资单位披露长期股权投资的减值情况。有限售条件的长期股权投资应予以说明。公司对被投资单位持股比例与其在被投资单位表决权比例不一致的,应说明原因。
对被投资单位由于所在国家或地区及其他方面的影响,其向投资企业转移资金的能力受到限制的,应当披露受限制的具体情况以及当期累计未确认的投资损失金额。
  (十三)采用成本计量模式的投资性房地产,分项列示其账面原值、累计折旧、减值准备累计金额以及账面价值的期初账面余额、本期增加额、本期减少额、期末账面余额。
采用公允价值计量模式的投资性房地产,分项列示其初始成本、公允价值变动累计金额以及账面价值的期初账面余额、本期增加额、本期减少额、期末账面余额。
公司应披露未办妥产权证书的投资性房地产有关情况,说明未办妥产权证书的原因和预计办结时间。
  (十四)分项列示固定资产的账面原值、累计折旧、账面净值、减值准备累计金额以及账面价值的期初账面余额、本期增加额、本期减少额、期末账面余额。
  公司应披露本期在建工程完工转入固定资产的情况。公司还应披露暂时闲置固定资产的账面原值、累计折旧、减值准备和账面净值。公司应披露未办妥产权证书的固定资产有关情况,说明未办妥产权证书的原因和预计办结时间。
通过融资租赁租入的固定资产应披露每类租入资产的账面原值、累计折旧、账面净值。通过经营租赁租出的固定资产应披露每类租出资产的账面价值。
公司应披露持有待售固定资产名称、账面价值、公允价值、预计处置费用和预计处置时间等。
  (十五)分项列示在建工程账面余额、减值准备、账面净值的期初额、期末额。
列示重大在建工程的本期变动情况,包括在建工程名称、预算数、期初余额、本期增加额、本期转入固定资产金额、其他减少额、期末余额、工程投入占预算的比例、工程进度、利息资本化累计金额、本期利息资本化金额、资金来源等。资金来源应区分募股资金、金融机构贷款和其他来源等。
  分项列示计提在建工程减值准备的金额及计提的原因;列示重大在建工程的工程进度。
  (十六)分项列示各类工程物资的期初额、本期增加额、本期减少额、期末额。
  (十七)分项列示转入清理但尚未清理完毕的固定资产期初、期末账面价值及转入清理的原因。转入固定资产清理起始时间已超过1年的,应说明清理进展情况。
  (十八)分项列示以成本计量和以公允价值计量的生产性生物资产期初额、本期增加额、本期减少额、期末额。
(十九)分项列示油气资产的期初额、本期增加额、本期减少额、期末额。
  (二十)分项披露无形资产账面原值、累计摊销、账面净值、减值准备累计、账面价值的期初额、本期增加额、本期减少额、期末额。披露开发支出期初额、本期增加额、本期减少额、期末额,以及本期开发支出占本期研究开发项目支出总额的比例。披露通过公司内部研发形成的无形资产占无形资产期末账面价值的比例。
在报告期内发生的单项价值在100万元以上的无形资产,若该资产原始价值是以评估值作为入账依据的,还应披露评估机构名称、评估方法。
(二十一)分别投资单位或分项列示产生商誉的事项,及对应商誉的期初额、本期增加额、本期减少额、期末额,以及减值准备累计金额,并披露商誉减值测试方法及减值准备计提方法。
(二十二)分项列示除以上长期资产项目外的其他长期资产的金额。金额较大的其他长期资产,应列示其内容。
(二十三)列示长期待摊费用的期初额、本期增加额、本期摊销额、其他减少额、期末额;其他减少额金额较大的,要说明原因。
  (二十四)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以抵销后的净额列示的,应分项列示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的可抵扣或应纳税暂时性差异、递延所得税资产或递延所得税负债期初、期末额。同时分项列示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互抵金额。
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不以抵销后的净额列示的,应分项列示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的期初额、期末额。
由于未来能否获得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具有不确定性,因此未确认为递延所得税资产的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亏损,应分项列示其金额,同时披露未确认为递延所得税资产的可抵扣亏损的到期年度及对应金额。
  (二十五)资产减值准备明细表按《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应用指南的规定列报。
(二十六)金额较大的其他非流动资产,应列示其内容。
(二十七)按借款条件(质押借款、抵押借款、保证借款、信用借款等)分项列示短期借款金额。
  对已到期未偿还的短期借款,应分别贷款单位列示贷款金额、贷款利率、贷款资金用途、未按期偿还的原因及预计还款期,并在期后事项中披露资产负债表日后已偿还金额。若已到期的短期借款获得展期,应说明展期条件、新的到期日。
  (二十八)分别发行的交易性债券、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本期损益的金融负债、衍生金融负债、其他金融负债等项目,列示其比较期间的公允价值。
  (二十九)分别银行承兑汇票、商业承兑汇票,列示重大的应付票据金额,并披露下一会计期间将到期的金额。
  (三十)应付账款、预收账款和其他应付款项目,应列示应付持有本公司5%以上(含5%)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单位或关联方的款项;如无此类欠款,也应说明。
  账龄超过1年的大额应付账款、预收账款及其他应付款,应说明未偿还或未结转的原因,并在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中披露已偿还金额。
  (三十一)分别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职工福利费、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辞退福利等项目,列示应付职工薪酬的期初额、本期增加额、本期减少额、期末额。应单独披露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费、非货币性福利、因解除劳工关系给予补偿金额。
  披露应付职工薪酬的预计发放时间、金额等安排;披露应付职工薪酬中属于拖欠性质的金额。
  (三十二)分别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等项目,列示应交税费的期初额、期末额。
所在地税务机关同意各分公司、分厂之间应纳税所得额相互调剂的,应说明税款计算过程。
(三十三)分别分期付息到期还本的长期借款利息、企业债券利息、短期借款应付利息等项目,列示应付利息的期初额、期末额。
  (三十四)分项披露应付股利期初额、期末额,超过1年未支付的应付股利,应说明未支付原因。
  (三十五)金额较大的其他应付款,应列示其内容。应披露账龄超过1年的大额其他应付款有关情况。
  (三十六)分别对外提供担保、未决诉讼、产品质量保证、重组义务、辞退福利、待执行亏损合同等项目,列示预计负债期初额、本期增加额、本期减少额、期末额。
  (三十七)1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负债,包括1年内到期的长期借款、应付债券、长期应付款,其附注披露要求同“长期借款”、“应付债券”、“长期应付款”。
对于逾期借款,应分别贷款单位列示借款金额、逾期时间、年利率,同时说明逾期未偿还的原因和预计还款期,并在期后事项中披露资产负债表日后已偿还金额。
披露1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负债中属于逾期借款获得展期的金额。
  (三十八)金额较大的其他流动负债,应列示其内容、金额。
(三十九)分别信用借款、抵押借款、保证借款、质押借款等,列示各币种的长期借款金额。
按借款单位,列示金额前五名的长期借款的起始日、借款终止日、利率、外币及本币金额的期初额、期末额。报告期内因逾期借款获展期形成的长期借款,应披露其获展期的条件、本金、利息、预计还款安排等。
(四十)分别应付债券名称,列示其面值、发行日期、债券期限、发行金额、期初应付利息、本期应计利息、本期已付利息、期末应付利息、期末额。披露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转股条件、转股时间。
(四十一)按长期应付款的应付单位,列示金额前五名的长期应付款期限、初始金额、利率、应计利息、期末额、借款条件。
(四十二)列示应付融资租赁款期初、期末的外币、人民币金额,并披露由独立第三方为公司融资租赁提供的担保。
  (四十三)分项披露专项应付款期初额、本期增加额、本期减少额、期末额等。
  (四十四)金额较大的其他非流动负债,应列示其内容。
分别公司本期取得与资产相关、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逐项披露其种类以及对应的期初额、期末额。
(四十五)说明报告期内股本的变动情况,包括本期发行新股、送股、公积金转股等。如果报告期内有增资或减资行为的,应披露执行验资的会计师事务所名称和验资报告文号。
  运行不足3年的股份有限公司,设立前的年份只需说明净资产情况。
  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应说明公司设立时的验资情况。
  (四十六)公司应披露与库存股相关的如下信息:
  1.回购本公司股份的原因及对应的库存股成本确定方法;
  2.因库存股注销而减少的股本;
  3.注销的库存股成本高于对应股本成本的,披露依次冲减的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的金额;注销的库存股成本低于对应股本成本的,披露增加的资本公积金额;
  4.库存股转让时,转让收入高于库存股成本的,披露增加的资本公积金额;转让收入低于库存股成本的,披露依次冲减的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的金额;
5.因实行股权激励回购本公司股份的,应披露本期回购股份占本公司已发行股份的总比例和累计库存股占已发行股份的总比例。
(四十七)应根据重要性原则,披露与专项储备相关的情况。
  (四十八)分项列示报告期资本公积的变动情况。
  (四十九)分别法定盈余公积、任意盈余公积、储备基金、企业发展基金等项目列示其在报告期内的变动情况。用盈余公积转增股本、弥补亏损、分派股利的,应说明有关决议。
  (五十)列示期初未分配利润、本期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本期利润分配、期末未分配利润金额。本期利润分配包括提取法定盈余公积、提取任意盈余公积、应付普通股股利、转作股本的普通股股利等金额。若对上年末未分配利润进行调整的,应披露调整前期初未分配利润、各项调整事由及其调整金额、调整后期初未分配利润。
  对于首次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如果发行前的滚存利润经股东大会决议由新老股东共同享有,应明确予以说明;如果发行前的滚存利润经股东大会决议在发行前进行分配并由老股东享有,公司应明确披露应付股利中老股东享有的经审计的利润数。
  (五十一)分别主营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列示营业收入、营业成本的本期发生额、上期发生额。同时,按行业、产品、地区列示主营业务收入、主营业务成本本期发生额、上期发生额。
  应披露公司前五名客户的营业收入总额,以及占公司全部营业收入的比例。
  (五十二)对建造合同,分别固定造价合同、成本加成合同,列示单项合同本期确认收入占本期营业收入10%以上合同项目,及其合同金额、累计已发生成本、累计已确认毛利(亏损为负数)、已办理结算的金额。
  (五十三)分别消费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资源税等项目列示营业税金及附加的计缴标准、本期发生额、上期发生额。
  (五十四)分别交易性金融资产、交易性金融负债、按公允价值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等项目列示公允价值变动收益(损失为负数)的本期发生额和上期发生额。
  (五十五)分项列示投资收益(损失为负数)的本期发生额、上期发生额。
分别按成本法核算的和按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并列示占利润总额5%及以上或占利润总额比例最高的前五家投资单位的长期股权投资收益(损失为负数)的本期发生额、上期发生额,以及本期比上期增减变动的原因。
若投资收益汇回有重大限制的,应予以说明。若不存在此类重大限制,也应做出说明。
(五十六)分项列示资产减值损失本期发生额、上期发生额。
(五十七)分项列示营业外收入和营业外支出本期发生额、上期发生额。分项列示公司本期取得的计入当期损益的政府补助种类及金额。
(五十八)分别按税法及相关规定计算的当期企业所得税、递延所得税调整等项目,列示所得税费用的本期发生额、上期发生额。
  (五十九)披露基本每股收益和稀释每股收益的计算过程。
  (六十)分项列示其他综合收益各项目、金额及其所得税影响、前期计入其他综合收益当期转入损益净额的本期发生额和上期发生额。
(六十一)分项列示收到或支付的其他与经营活动、筹资活动、投资活动有关的现金。
(六十二)披露将净利润调节为经营活动现金流量的信息、本期取得或处置子公司及其他营业单位的信息、现金和现金等价物的构成情况。
(六十三)披露所有者权益变动表中对上年年末余额进行调整的“其他”项目名称及调整金额,披露由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产生的追溯调整等事项。

第六节 资产证券化业务的会计处理
第三十五条 公司应根据《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管理办法》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披露金融资产证券化业务的主要交易安排及其会计处理。涉及非金融资产的资产证券化业务,参照《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管理办法》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的有关规定,披露非金融资产证券化业务的主要交易安排及其会计处理。同时,应详细说明资产证券化业务的破产隔离条款。
  第三十六条 公司对特殊目的主体虽然不具有控制权但实质上承担其风险的,应当披露特殊目的主体名称及其期末资产总额、期末负债总额、期末净资产、本期营业收入、本期净利润。
第七节 关联方及关联交易
第三十七条 披露本企业的关联方情况。
第三十八条 分别购销商品、提供和接受劳务、关联托管、关联承包、关联租赁、关联担保、关联方资金拆借、关联方资产转让、债务重组等各项关联交易,披露关联交易定价方式及决策程序、关联交易金额占同类交易金额的比例等情况。披露应收、应付关联方款项情况。
第八节 股份支付
  第三十九条 公司应披露本期授予、行权和失效的各项权益工具总额;期末发行在外的股份期权或其他权益工具行权价格的范围和合同剩余期限。
  第四十条 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应披露授予日权益工具公允价值的确定方法;等待期内每个资产负债表日对可行权权益工具数量的最佳估计的确定方法。本期估计与上期估计有重大差异的,应说明原因。公司还应披露资本公积中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的累计金额。
  第四十一条 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应披露公司承担的、以股份或其他权益工具为基础计算确定的负债的公允价值确定方法。公司应披露负债中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产生的累计负债金额。
  第四十二条 公司应披露本期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和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而确认的费用总额,以及以股份支付换取的职工服务总额、其他服务总额。
  第四十三条 公司对股份支付进行修改的,应披露原因、修改内容及其财务影响。公司终止股份支付计划的,应披露终止原因及其财务影响。

第九节 或有事项
  第四十四条 分别未决诉讼或仲裁、对外提供担保、贷款承诺、开出保函、信用证等产生或有负债的事项,逐项披露或有负债金额、预计财务影响(如无法预计,应说明理由)。
  第四十五条 若公司没有需要在财务报表附注中说明的或有事项,也应予以说明。

第十节 承诺事项
  第四十六条 对于资产负债表日存在的涉及上市公司的重大承诺事项,应在财务报表附注中逐项披露涉及金额及其财务影响。
  第四十七条 应披露前期承诺的履行情况。如果公司没有需要披露的承诺事项,也应予以说明。

第十一节 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
  第四十八条 公司应按《企业会计准则第29号——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及有关规定,说明资产负债表日后股票和债券的发行、对一个公司的巨额投资、金额重大的债务重组、自然灾害导致的资产损失以及外汇汇率发生较大变动等非调整事项的内容,估计其对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的影响;如无法做出估计,应说明原因。
第四十九条 披露资产负债表日后利润分配情况,包括拟分配的利润或股利、经审议批准宣告发放的利润或股利金额等。

第十二节 其他重要事项
  第五十条 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租赁等应按相关企业会计准则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进行披露。企业合并按本规则第三章第四节的要求进行披露。
第五十一条 本期发生资产置换、转让及出售行为的公司,应专项披露资产置换的详细情况,包括资产账面价值、转让金额、转让原因以及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的影响等。
第五十二条 披露公司期末发行在外的、可转换为股份的金融工具种类、发行数量、预计可以转换的股份数量(如无法预计,简要说明理由),以及本期已经转换为股份的金融工具种类、数量和已转换的股份数量。
第五十三条 公司应汇总披露以公允价价值计量的有关资产和负债,以及外币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信息。
公司应分项列示以公允价值计量的金融资产、金融负债、投资性房地产、生产性生物资产等的期初金额、本期公允价值变动损益、计入权益的累计公允价值变动、本期计提的减值、期末金额等。
对公司期末持有的外币金融资产、金融负债,应分项列示其期初金额、本期公允价值变动损益、计入权益的累计公允价值变动、本期计提的减值、期末金额等。
第五十四条 公司应披露年金计划的主要内容及重大变化。
  第五十五条 其他对投资者决策有影响的重要事项,应逐项披露。

第十三节 母公司财务报表的主要项目附注
  第五十六条 母公司财务报表的主要项目附注,包括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长期股权投资、营业收入和营业成本、投资收益、现金流量表补充资料等,参照本规则第三章财务报表项目附注的要求列示、披露。
第五十七条 本期发生反向购买的,母公司报表附注应披露以评估值入账的资产、负债项目名称,及其评估值、原账面价值。

第四章 补充资料
第五十八条 逐项披露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界定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名称及其税前金额。
对公司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定义界定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以及把《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中列举的非经常性损益界定为经常性损益的项目,应说明原因。
第五十九条 披露境内外会计准则下会计数据差异的公司,应披露中国会计准则、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和(或)其他国家或地区会计准则下的比较期间净利润、净资产期初额、期末额。披露把中国会计准则下的净利润、净资产调整为国际财务报告准则下和(或)其他国家或地区会计准则下净利润、净资产的差异调节表,列示各主要调节项目及其金额。
对已经境外审计机构审计的数据进行差异调节的,应注明该境外机构的名称。
  第六十条 按照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9号——净资产收益率和每股收益的计算及披露》的要求,分项列示净资产收益率及每股收益。
  第六十一条 金额异常或比较期间变动异常的报表项目(如两个期间的数据变动幅度达30%以上,或占公司报表日资产总额5%或报告期利润总额10%以上的)、非会计准则指定的报表项目、名称反映不出其性质或内容的报表项目,应说明该项目的具体情况及变动原因。

第五章 附 则
第六十二条 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财务报告披露格式




商务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经济社会发展“十一五”规划纲要》的通知

商务部 国土资源部


商务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经济社会发展“十一五”规划纲要》的通知


 【发布单位】商务部、国土资源部
 【发布文号】商资发[2006]257号
 【发布日期】2006-07-2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和建设(规划)主管部门,各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厦门海沧台商投资区、上海金桥出口加工区、海南洋浦经济开发区、宁波大榭开发区、苏州工业园区:

  为进一步贯彻全国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作会议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商务部等部门关于促进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进一步提高发展水平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5]15号)的有关精神,推动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落实科学发展观,努力实现经济体制和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不断提高发展水平,促进形成若干新的经济增长带,现印发《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经济社会发展“十一五”规划纲要》,请各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认真贯彻执行,做好相关工作。


2006年7月21日



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经济社会发展
“十一五”规划纲要





商 务 部
国土资源部


二OO六年7月












建立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是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重要决策,是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一大创举,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的成功实践和重要组成部分。为了在新时期进一步提高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的发展水平,更好地发挥其窗口、示范、辐射和带动作用,制定本规划纲要。
一、发展现状
1、自1984年党中央、国务院决定设立首批14个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到“十五”期末,全国累计批准设立了49个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和5个享受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政策的其他国家级工业园区(以下简称“国家级开发区”)。经过20多年的艰苦创业,国家级开发区按照国务院确定的“以发展工业为主、以利用外资为主、以出口创汇为主,致力于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方针(以下简称“三为主、一致力”),积极引进国外资金、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大力发展加工制造业和高新技术产业,率先探索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运行机制,已经发展成为中国土地集约利用程度较高、现代制造业集中、产业集聚效应突出、外商投资密集的外向型工业园区,在推动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2、经济实力迅速增强。“十五”期间,国家级开发区地区生产总值年均增长34.51%,对全国国内生产总值增长的贡献率达到6.2%以上。“十五”期末,54个国家级开发区(下同)共实现地区生产总值8195亿元,占全国国内生产总值总量的4.49%;工业总产值(现价)达到23377亿元,“十五”期间年均增长37.77%;工业增加值达到5981亿元,“十五”期间年均增长35.24%;税收总收入达到1219亿元,十五期间年均增长32.77%。国家级开发区对所在城市经济增长的贡献日益突出,地区生产总值占所在城市的比例达到10%~30%,成为了区域经济发展的重要增长极。
3、外向型经济成效显著。国家级开发区已成为我国引进外资的重点区域,国家级开发区累计实际使用外资超过999.32亿美元。其中,2005年实际使用外资130.23亿美元,占全国的21.59%。国家级开发区已成为跨国公司的投资热点,截至2005年底,国家级开发区内兴办的世界500强公司投资项目超过1000个。台商在一些国家级开发区投资比较集中,促进了两岸经贸合作交流。国家级开发区成为我国对外贸易的重要基地,2005年进出口总额达2252.35亿美元,十五期间年均增长47.92%,其中出口1138亿美元,年均增长47.50%,占全国出口总额的14.93%。
4、产业集聚效应明显。国家级开发区产业结构不断优化,产业链条逐步延伸,产业聚集效应日益明显,成为了国际产业分工和国际市场循环的重要环节。国家级开发区已经形成了电子信息、交通运输设备、电气机械及器材、生物医药、化学原料及制品、航空航天和食品饮料等产业集群,在国内同行业中所占比重日益提高,逐步形成了我国现代制造业的核心集聚区。物流、软件开发、金融、保险、咨询与中介服务等现代服务业也得以初步发展,在生产性服务业领域形成了一定的发展优势。
5、高新技术产业日益壮大。“十五”期末,国家级开发区内高新技术企业数累计达到3205个,引进和建设研发中心超过600家,财政投入科技创新扶持资金累计超100亿元。国家级开发区集聚了一批涉及电子信息、生物技术、新材料、光机电一体化、航空航天、环境保护、海洋技术等领域的高新技术产业群。2005年高新技术企业实现工业总产值10860.90亿元,占国家级开发区工业总产值的46.46%;高新技术产品出口774.30亿美元,占出口总额的68.04%。
6、土地资源利用高效集约。国家级开发区高度重视土地的规划、管理和利用,坚持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资源,坚持滚动开发、少占耕地、有偿使用和工业用地为主的原则,土地单位面积产出迅速增加。“十五”期末,54个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已累计完成工业用地开发约591平方公里;单位面积土地地区生产总值贡献率为13.87亿元/平方公里,单位面积工业用地产生工业产值39.56亿元/平方公里,单位工业产值增加值率达25.58%,单位地区生产总值税收贡献率为14.84%。
7、管理体制不断创新。国家级开发区推进了管理体制改革,探索了“管委会”的管理模式,提出并成功实践了“小政府,大社会”的管理理念,率先形成了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新型政企关系,构建了集中精简、灵活高效、亲商务实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创立了有中国特色的特殊经济功能区管理体制。国家级开发区在依法行政、土地开发与管理、外向型经济管理、投融资体制、人才管理机制等领域进行了全方位的改革探索,积累了新鲜的经验。
8、投资环境不断改善。国家级开发区坚持高起点规划、高标准建设,加大基础设施投入力度,累计投入开发(基础设施)资金3310亿元人民币,形成了良好的基础设施环境,改变了所在区域的旧面貌,一批新城区迅速崛起。国家级开发区坚持可持续发展的理念,建成了一批“国家环保示范区”。国家级开发区积极营造投资软环境,努力与国际惯例接轨,全力打造“服务型政府”,初步建立了一套符合外向型经济发展的高效服务体系,投资环境综合竞争力逐步增强,成为跨国公司来华投资的首选地。
9、吸纳培育了一大批高素质人才。国家级开发区已成为对外开放的大学校和人才培训基地,各类培训中心、技术交流中心、留学生创业园和孵化器不断涌现,吸引了一大批国内外优秀人才,同时也推动了思想的解放和观念的转变。目前,国家级开发区从业人员中,10%以上具有中高级专业职称;有的国家级开发区聚集了所在城市1/3—1/2的海外留学人员。
10、社会事业健康发展。国家级开发区在社会保障制度、人才机制、征地农民安置、进城务工人员的管理与服务、新经济组织和新社会组织党的建设、工会建设等领域进行了全方位的改革探索,各项社会事业获得了健康发展。同时,国家级开发区的发展扩大了全国就业规模,目前,国家级开发区直接从业人员超过417万人,为大学毕业生就业、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再就业、妥善安置失地农民和解决农民工进城等闯出了一条新路。
二、发展环境
11、“十一五”时期,国内外形势正发生深刻变化,国家经济社会发展进入了一个新阶段,发展迎来了重要战略机遇期,国家级开发区也步入经济社会发展的转型期,面临着新的机遇与挑战。
(一)国际发展环境
12、经济全球化和区域经济一体化的趋势进一步加快。以信息技术为核心的科技革命和国际关系格局的变化,推动了经济全球化和区域经济一体化,经济要素的全球性流动与地区合作的广度与深度日益加强。中国加入WTO、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内地与港澳CEPA的实施以及推动东北亚经济合作等对外开放的重大举措,加快了我国参与经济全球化和区域经济一体化进程,使我国以更加开放的姿态融入世界经济体系。国家级开发区是我国对外开放的先行区,具有明显的先发优势,有条件率先抓住国家扩大对外开放带来的新机遇,提高国际化程度,实现新的发展。与此同时,经济全球化带来的风险与日俱增,有可能对经济的稳定性、安全性造成不利的影响,对此必须引起高度重视,建立有效防范应对机制。
13、全球经济处于一个新的上升期。“十一五”时期世界经济将继续保持较快增长。经济全球化和科技进步将继续推进全球产业结构调整和转移,跨国公司对外投资将保持增长势头,技术密集型和资金密集型重化工业、高新技术产业和现代服务业外包将成为新一轮国际产业转移的重点。
14、国际制造业转移加快。生产制造的全球化日趋明显,产品的研发、营销、制造环节相分离,制造及部分生产性服务业趋向离散化,研发、管理控制等环节趋向集聚化。跨国公司对外投资从简单加工组装环节向产业链的上游和下游环节扩散。国家级开发区作为我国承接国际产业转移的大平台,也是跨国产业资本转移中国的聚集地,能够较快地与世界生产体系融为一体,成为“世界工厂”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
15、科技研发活动的全球化步伐加快。制造业的全球化、信息技术的广泛应用以及跨国公司经营本地化战略,推动了跨国公司研发中心的全球化布局步伐,特别是与产品生产活动直接关联的应用性研发活动趋向全球化。国家级开发区作为跨国公司在中国的主要集聚地,只要进一步改善投资环境,完善技术创新服务体系,则有条件成为承接跨国公司研发机构和各类人才引进的平台。
16、服务贸易全球化。现代服务业,特别是与生产活动紧密关联的生产性服务业,如物流、金融、保险、商务服务、会计、进出口服务、信息服务等,必然伴随着生产的全球化而趋向服务网络的全球化。跨国公司服务外包有巨大的市场需求,随着全球服务业外包发展,服务贸易规模和类型迅速扩大,跨国投资中服务业所占比重将提高,国家级开发区发展现代服务业潜力巨大。
17、国际竞争日趋激烈。随着经济全球化的不断推进,各国都在致力于改善投资环境,放宽外资准入条件,扩大优惠措施,加强投资促进,这些都与我国形成直接的竞争,这也要求国家级开发区从主要依靠优惠政策和低廉的要素成本,转向更多地依靠完善综合投资环境,来增强对国际投资者的吸引力。
(二)国内发展环境
18、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战略机遇期。党的十六大提出了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全国将在本世纪头20年,集中力量,全面建设惠及十几亿人口的更高水平的小康社会,使经济更加发展、民主更加健全、科教更加进步、文化更加繁荣、社会更加和谐、人民生活更加殷实。“十一五”时期,我国宏观经济将保持平稳运行,实现人均国内生产总值比2000年翻一番,经济结构更趋合理。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战略的实施,对国家级开发区经济社会发展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同时也为国家级开发区发展提供了动力和机遇,促使开发区在新的发展阶段,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服从构建和谐社会、建立创新型国家和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国家发展战略,走出一条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之路,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作出积极贡献。
19、推进实施区域协调发展战略。根据我国当前区域发展的实际情况和全面推进现代化建设的要求,中央明确提出了促进地区协调发展的战略布局:坚持推进西部大开发,振兴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促进中部地区崛起,鼓励东部地区率先加快发展,形成东中西互动、优势互补、相互促进、共同发展的新格局。区域协调发展战略的实施,为国家级开发区新一轮的发展提供了难得的机遇和动力,同时也要求对国家级开发区实施分类指导,进一步发挥国家级开发区辐射带动作用。
20、体制改革向纵深推进。当前,我国体制改革进入到攻坚阶段,加快体制改革仍然是国家“十一五”时期的重要任务。在新的历史时期,国家级开发区需要进一步深化体制改革,在更宽领域、更深层次进行综合配套改革,率先创造体制的优势,为全国深化改革摸索新鲜经验。
21、资源与环境瓶颈制约长期存在。我国总体上是一个资源比较匮乏的国家,随着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进程的推进,资源要素的瓶颈问题将日益突出。国家级开发区经济的高速发展,对能源、土地、水等资源需求绝对量将增加,如何降低资源消耗、提高利用效益,已经成为国家级开发区面临的重要任务。同时,在推进工业化的进程中,国家级开发区进一步加强环境保护、降低污染、保护生态的任务仍然十分艰巨。
(三)国家级开发区内部发展环境
22、具备良好的发展基础与优势。经过二十年的发展,国家级开发区区域规划起点高,基础设施建设标准高、配套完善,能够满足各类项目发展的需求,拥有产业发展环境优势;体制精简、运作高效,拥有管理体制优势;聚集了一大批富有特色的产业群,产业结构优化,拥有产业优势;实现了投入产出的良性循环,积累了比较雄厚的经济实力,拥有财力优势;引进了企业所需的各类人才和先进的管理技术,成为管理和技术人才密集的区域,拥有人才优势。上述这些都是国家级开发区实现新一轮发展的重要保证。
23、优化综合投资环境面临新任务。中国入世后,一系列与WTO规则不相符合的政策逐步取消,国家级开发区在对外开放方面的特殊优惠政策将逐步取消,面临着再造竞争新优势的重要任务,迫切需要从依靠政策优势向依靠体制优势和综合投资环境优势转变。
24、面临内部制约因素。在国家一级法规体系中缺乏规范国家级开发区的具体规定,不利于有效管理,也不利于依法行政;产业结构需要进一步调整优化,制造业中低端加工环节多,关键零部件、核心制造环节少,尚未形成高附加服务业集聚;外源型经济与内源型经济发展不平衡,内资与外资融合不够,在自主创新方面尚未形成一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和品牌;建设发展的质量有待提高,在提高土地利用效率、提高园区管理水平、提高人才素质和科技创新能力等方面还有很大的潜力;国家级开发区之间发展不平衡,各类型开发区之间功能趋同,竞争加剧,协调发展的机制不完善。
25、国家级开发区进入了新的历史发展阶段。在新形势下,继续办好国家级开发区,进一步提高国家级开发区的发展水平,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经过二十多年的发展,作为改革开放的排头兵和窗口,国家级开发区已经初步形成了参与国际分工的开放型经济体系,在我国对外开放格局中已经形成了不可替代的优势,进一步提高国家级开发区的发展水平,可以让国家级开发区成为我国迎接新一轮国际生产要素重组和产业转移的承接地和重要载体,在推进我国开放型经济发展中发挥更大作用。同时,国家级开发区已经在经济技术开发、体制改革、制度创新诸多方面取得了明显成效,完全有可能也有责任在提高对外开放水平、走新型工业化道路、切实转变经济增长方式、促进经济结构调整和区域经济协调发展、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大力发展节约型经济、培养国际型人才等方面创造新的经验。
三、指导方针和总体目标
(一)指导思想
26、“十一五”期间国家级开发区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以提高吸收外资质量为主,以发展现代制造业为主,以优化出口结构为主,致力于发展高新技术产业,致力于发展高附加值服务业,促进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向多功能综合性产业区发展”的方针(以下简称“三为主、二致力、一促进”),更加注重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更加注重引进技术和开发创新,更加注重开发项目的质量和效益,更加珍惜和合理利用土地,不断深化改革开放,实现经济体制和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努力提高自主创新能力,提升在世界同类经济功能区中的竞争优势,努力提高发展水平,为建立外资密集、内外结合、带动力强的经济增长带,构建和谐社会作出新的贡献。
(二)发展原则
27、必须转变经济增长方式。坚定不移地走新型工业化和集约化发展道路,在产业结构上,从单纯发展工业为主向现代制造业、高新技术产业和现代服务业协调发展转变,更加注重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促进多功能综合性产业区发展;在发展导向上,从注重外源型经济向充分利用国内外两个市场、两种资源并重转变,努力促进外源型经济与内源型经济相协调;在科技发展上,从偏重技术引进向注重消化吸收创新转变,更加注重提高自主创新能力,促进引进外资与自主创新相结合;在资源利用上,从注重规模扩张和发展速度向注重提高质量和效益转变,更加珍惜和合理开发利用土地、能源、水等资源,努力促进各种资源的节约集约利用;在环境建设上,建设绿色开发区,大力发展循环经济,加强环境保护,建设环境友好型、资源节约型社会,促进经济发展与人口、资源、环境相协调,实现可持续发展。
28、必须进一步提高开放水平。实施全方位开放战略,积极参与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和竞争,进一步增强吸纳全球生产要素和利用全球市场加快发展的能力,提高利用外资的质量。统筹国内发展和对外开放,建立起优势互补、相互促进的内在机制,形成内资与外资相互融合、联动发展的平台。积极实施“走出去”战略,促进生产要素跨境、跨区域流动和优化配置,实现协调发展。
29、必须提高自主创新能力。要深入实施科教兴区战略和人才强区战略,把增强自主创新能力作为国家级开发区科学技术发展的战略基点和调整产业结构、转变经济增长方式的中心环节,大力开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关键技术和核心技术,提高原始创新、集成创新能力和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能力。坚持因地制宜,结合本地区产业基础和特色资源,选择合适的创新模式,形成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的创新体系,建设创新型产业园区。
30、必须不断深化体制改革。坚持“敢为天下先”的精神,坚定不移地推进改革与创新,以改革促发展,以创新求提高,增强自主发展能力。不断完善集中精简、灵活高效、亲商务实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优化综合投资环境。努力在思想观念、对外开放、发展模式、体制机制、城市建设与管理等各个领域各个方面进行改革创新,建立起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与经济全球化发展相接轨的体制环境,做体制改革的排头兵。
31、必须加强和谐社会建设。更加注重区域协调发展,加强资源整合,实行差异化发展战略,促进协同合作;更加注重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加快发展社会事业,促进人的全面发展;更加注重社会公平,建立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扩大就业,加强公共服务,关心弱势群体,使全体建设者共享改革发展成果;更加注重民主法制建设,正确处理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保持社会安定团结。按照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要求,做建设和谐社会的表率。
(三)总体目标
32、“十一五”期间的国家级开发区的总体目标是:努力建设成为促进国内发展和扩大对外开放的结合体;成为跨国公司转移高科技高附加值加工制造环节、研发中心及其服务外包业务的重要承接基地;成为高新技术产业、现代服务业和高素质人才的聚集区;成为促进经济结构调整和区域经济协调发展的重要支撑点;成为推进所在地区城市化和新型工业化进程的重要力量;成为体制改革、科技创新、发展循环经济的排头兵。
到2010年,全国国家级开发区主要经济社会发展指标预期达到:
——经济指标:地区生产总值力争达到20000亿元,年均增长20%,占全国总量的8%左右;工业总产值力争达到51000亿元,年均增长17%;税收收入3400亿元,年均增长22%;出口总额达到3000亿美元,年均增长21%。
——科技指标:高新技术企业产值达23000亿元,年均增长20%;建成创业投资服务中心(孵化器)600万平方米。
——效益指标:人均地区生产总值30万元/人,单位面积土地地区生产总值贡献率15亿元/平方公里,单位面积工业用地产生工业产值63亿元/平方公里。
——人口与资源、环境指标:单位国内生产总值能源消耗降低10%;单位工业增加值用水量降低20%;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率达到60%;污水集中处理率达到80%以上;绿地率达到30%;区内实现就业775万人。
(四)区域发展目标
33、珠江三角洲地区的国家级开发区。要努力建成为现代制造业、高新技术产业和高附加值现代服务业的密集带;成为承接跨国公司高端制造环节、研发环节和服务外包的重要基地;成为国家能源储备与开发的重要基地;成为推动综合体制改革、实现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示范区;成为各类高素质国际型人才的聚集区;成为促进与东盟经贸合作的强大平台,提升国际综合竞争力。
34、长江三角洲地区的国家级开发区。要努力建成为具有国际竞争力的现代制造业基地、高新技术产业创新基地和现代服务业基地;成为发展循环经济、优化产业结构、促进科技创新、推动地区城市化的综合示范区,力争基本形成高新技术产业、研发、人才、资本及现代服务业互动集聚发展的构架,提升国际综合竞争力。
35、环渤海地区的国家级开发区。要努力建设成为跨国公司转移高端加工制造环节、研究开发机构和服务外包业务的重要承接基地;成为国家能源储备与开发的重要基地;成为高新技术产业、现代服务业和高素质人才的重要聚集区;成为实施体制改革、推进科技创新、发展循环经济的排头兵;成为带动环渤海地区经济振兴的强大引擎,提升国际综合竞争力。
36、中部地区的国家级开发区。要发挥当地资源和特色产业优势,按照中部崛起战略的要求,大力推进开放型经济的发展,成为国际产业转移和沿海地区现代制造业转移的重要承接基地;成为中部地区重要的现代制造业聚集基地;成为自主创新和发展高新技术产业的示范基地;成为体制与机制创新的先行区;成为促进中部崛起的重要推动力。
37、西部地区的国家级开发区。要发挥当地资源和特色产业优势,按照西部大开发战略的要求,大力推进开放型经济的发展,成为国际产业转移和沿海地区现代制造业转移的重要承接基地,成为西部现代制造业积聚区、科技创新中心、高新技术产业化重要载体,对外贸易和承接服务外包的主要基地;成为西部对外开放的窗口,吸纳跨国公司和国内优秀企业投资的重要承接地;成为体制与机制创新的先行区;成为推进西部大开发的重要引擎。
38、东北等老工业基地国家级开发区。要充分发挥装备制造业等产业的优势,积极促进本地区产业结构调整,推动本地区国有企业改革改组改造,成为国际性现代工业特别是装备制造业区域中心,成为本地区科技创新中心、高新技术产业化重要载体以及对外贸易和承接服务外包的主要基地;成为体制与机制创新的先行区;成为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的经济增长极。
39、海峡西岸及其它台商投资相对集中的国家级开发区。要成为对台经贸合作的基地,促进祖国统一大业。
四、主要任务
(一)提高吸收外资质量
40、推动招商引资模式转型。国家级开发区要从扩大利用外资的规模和数量向提高利用外资的质量和水平实现根本的转变。在项目选择上,要从来者不拒向有选择地引进转变;在招商引资领域上,要从单纯引进资金向引资源、引人才、引技术、引管理相结合转变;在招商引资方式上,要从传统方式向以信息化、国际化为核心的方式转变;在招商引资机制上,要从以政府的行政行为为主向以企业的市场行为为主转变;在招商引资服务上,要从提供咨询单项服务向提供咨询、代理、筹建、生产经营全程服务转变。
41、抓好重点领域、重点项目招商。要结合本地区的特点,选择引进环境友好型、资源节约型、投资强度高、产出率高的项目。积极引导外商投资装备制造业、重化工业、高新技术产业、现代农业等国家重点鼓励的行业。在新一轮国际产业转移中大力吸引跨国公司投资,鼓励跨国公司在国家级开发区设立研发中心、财务中心、技术服务中心、培训中心、采购中心、物流中心、运营中心和配套基地。
42、率先开放外商投资的新领域。以发展现代服务业为重点,推进服务贸易领域对外开放,在国家级开发区率先试行服务贸易领域对外开放试点。在加大对工业领域外资引进力度的同时,开拓金融、保险、物流、旅游等服务贸易和港口、道路、桥涵、城市交通、供水、供气等基础设施,以及医疗卫生、教育、体育等公益性项目领域的外资引进。
43、促进外资与内资协调发展。充分用好国内国外两个市场、两种资源,以我为主,将利用外资与优化国内经济结构相集合,按照对内资经济实行战略性调整的要求,探索外国投资者以并购、参股等多种方式参与内资企业改组改造。积极营造多种所有制企业公平竞争的环境,引导一批科技含量高、经济效益好的内资企业落户国家级开发区,引导大中型国有企业到国家级开发区集中布局,让国家级开发区成为国有企业改制、改造的有效平台。认真解决好内资企业发展中的实际困难,培育一批管理水平高、综合实力强、外向程度高的大型内资企业。
44、积极实施“走出去”战略。鼓励和支持国家级开发区内有条件的内资企业“走出去”,参与国际投资与竞争,到境外投资和承包工程,设立生产基地、销售网络和研发机构,开发利用境外市场和资源,拓展发展空间,培育一批有国际竞争力的大型企业、跨国公司和著名品牌,增强“走出去”的竞争力。努力把国家级开发区建设成为内资企业开拓国际市场、参与全球竞争、走向国际化的重要平台。
45、完善开放型经济的风险防范机制。高度重视国际贸易摩擦、金融危机、投资转移、能源价格波动、污染转移、有害生物入侵、跨国犯罪等全球化风险因素。熟悉、掌握WTO规则,积极为区内企业提供指导和帮助,运用WTO规则争取和保护企业权益。认真贯彻落实涉外政策法规,并加大对涉外经济活动的监管力度,加强对涉外经济活动的引导,使其符合我国经济发展方向和目标。建立完善经济安全指标体系,增强经济运行风险的预警能力,提高风险防范机制的运作效率,确保对外开放过程中经济社会发展的安全。
(二)优化出口结构
46、优化出口市场结构。按照重点突破、多元发展、全方位开拓的方针,积极开拓新兴市场,推进出口市场多元化。建立和完善鼓励开拓市场的政策措施,对企业开拓国际市场给予适当倾斜。做好重点出口企业的引进和扶植工作,增强企业出口创汇能力,培育新的出口增长点。鼓励企业增强与跨国连锁商业网络的经贸合作,借助外方力量开拓市场。
47、优化出口商品结构。努力扩大高新技术产品、机电产品和高附加值产品出口规模,培育一批具有国际竞争意识、熟悉国际贸易规则、善于开拓国际市场的高新技术出口企业。提高加工贸易的产业层次并增强国内配套能力,促进外贸出口由低效益、低附加值的数量型增长,向高效益、高附加值的质量效益型增长转变。
48、扩大技术和服务出口。重视和鼓励技术出口,努力开拓国外技术市场,鼓励成熟的产业化技术出口,并通过转让技术带动生产线、成套设备的出口,扩大出口规模。积极参与国际经济合作,拓展服务业国际市场,扩大现代物流业、工程设计咨询、软件开发和建设业、旅游业、分销业等产业的对外投资,提高服务业出口的比重。
(三)发展现代制造业
49、培育和壮大支柱产业。培育和壮大以电子信息、汽车制造、生物医药、新材料、精细化工、能源开发和食品饮料等为重点的支柱产业,特别是要注重发展与国家“十一五”规划重点发展行业相匹配的装备制造业,如大型高效清洁发电装备、大型船舶装备、汽车发动机及关键零部件、轨道交通装备、环保及资源综合利用装备、数控机床等,形成现代制造业的重要基地。沿海有条件的开发区,要充分发挥港口优势,配合国家和区域经济发展战略,着力吸引技术密集型和资本密集型的重化工业,形成临港工业带。坚持以信息化带动工业化,广泛应用高新技术和先进适用技术促进产业升级,发挥现代制造业对区域经济发展的重大支撑作用。
50、促进企业集聚和产业链延伸。积极实施产业集群战略,围绕龙头核心项目、重点产业开展招商,通过引进和培育一批具有较强关联带动作用的产业集群骨干项目,带动相关企业的聚集和配套,实现上下游企业的聚集和产业链的延伸。以产业集群为基础,鼓励发展行业协会、行业标准组织。规划和建设一批规模集中、产业集聚的专业化工业园区,鼓励同类产业的企业向专业化工业园区集中,优化园区企业间的生产协作和配套,搭建产业集群发展的载体。
51、积极参与全球产业分工。促进制造业从下游低端简单加工装配向上游高端核心技术研发延伸,拓展以技术研发、关键零部件、产品营销为核心的价值链。建立科技创新与产业集群互动发展的有效机制,提升产业集群的核心竞争力,走以分工高度专业化、技术高新化和生产生态化为特征的可持续产业发展道路,巩固提升国家级开发区现代制造业的核心地位与作用。
(四)发展高新技术产业
52、培育高新技术产业群。大力引进跨国公司研发中心、技术服务中心、地区营运中心。致力于在信息技术、新材料、新能源、生物技术、环境保护、现代医药、航空航天等重点技术领域培育一批大中型高新技术企业,鼓励发展核心电子器件、高端通用芯片及基础软件、极大规模集成电路制造技术及成套工艺、新一代宽带无线移动通讯、高档数控机床与基础制造技术、转基因生物新品种培育、重大新药创制等技术,形成高新技术产业群,壮大国家级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实力。
53、提升自主创新能力。坚持把自主创新作为推进经济结构调整的中心环节,加强产业高端技术的研发与创新,积极开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原创技术和关键技术,加快科技成果转化步伐,培育自主知识产权和自主品牌。加快推进以企业为主体的自主创新,制定扶持政策措施,支持企业高新技术的研究开发、技术引进、技术进步以及建立技术标准。扶持企业设立研发中心,着重提升企业原始创新能力、集成创新能力和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能力。努力促进引进外资、引进技术与自主创新相融合,引导跨国公司建立本地的研发机构,发挥技术外溢效应,实现技术研发、产品设计开发的本地化,培养本地化技术人才。加强产学研的国际合作,提升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培育一批掌握核心技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和自主品牌、具有较强竞争优势的大型高新技术企业。
54、完善科技创新服务体系。鼓励国家级开发区规划建设各类创业孵化器、中试基地、产业化基地,打造一批软件园、电子信息园、创新科技园等特色科技产业园,积极引导高新技术产业向科技产业园集聚。建立政府支持的各类博士后工作站,有条件的开发区要投资建立公共实验室、标准化中心和检验中心,为企业创新提供技术支撑平台。积极实施标准化战略,鼓励各类科技企业主动参与国际标准、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制定,积极帮助区内企业建立以企业生产管理标准为基础、以产品质量标准为核心、以检验检测标准为保证的企业标准体系。大力发展创业服务中心、生产力促进中心、信息服务中心等科技创新服务机构,发展与高新技术产业成果转换、产业化进程相配套的各种中介服务业。完善风险投资机制,营造良好的创新融资环境。建立中小企业贷款担保中心,加大对中小科技企业融资的支持力度。
(五)发展高附加值服务业
55、优先发展生产性服务业。遵循产业结构高级化的发展规律,结合国家级开发区自身实际和现代制造业发展的要求,重点发展现代物流、工程装备配套服务、信息服务、科技研发与技术服务、工业咨询服务等生产性服务业。抓住CEPA实施的机遇,主动接受香港金融、物流等现代服务业的辐射带动,提升传统服务业,拓展新兴服务业,使开发区成为高附加值服务业的集聚地,成为企业地区总部的集聚地。
56、主动承接国际服务外包。选择产业相对集中、服务业水平比较发达、外商投资较多的条件成熟的国家级开发区,与跨国公司合作,进行承接服务外包的试点,逐渐形成承接国际服务外包的基地。根据国家级开发区的不同产业发展特点,实行分步实施的战略,先从与制造业直接关联的生产性服务业开始,承接跨国公司的服务外包,然后逐步向承接高新技术行业的外包转移,成为计算机软件、产品研发与设计、信息服务、金融财务、创意媒体等领域的外包基地。优先开展对在华跨国公司的服务外包。根据服务外包发展特点和趋势,国家级开发区要积极开展服务外包特定职业培训,引进国际专业培训机构,鼓励跨国公司创办培训机构。
(六)促进区域协调发展
57、加强与其他特殊经济功能区资源整合、优势互补。积极鼓励符合条件的国家级开发区内申请设立出口加工区、保税物流中心、出口监管仓库和保税仓库。支持条件成熟的国家级开发区开展与出口加工区、保税区和保税物流园区联动试点,在符合条件的国家级开发区内积极推动港区联动试点,促进国家级开发区现代制造业与现代物流配套,整合资源提高效能。要充分考虑国家级开发区与周边特殊经济区域的功能衔接,以国家级开发区为龙头,以点带面,推动国家级开发区从单一的经济功能区向综合产业园区的转变,形成综合性产业增长带。
58、正确处理好开发区与母城的关系。坚持把国家级开发区的发展与母城的发展紧密结合在一起,依托母城,服务母城,在开发区与母城之间建立起相互促进、良性循环的互动机制。要根据母城不同时期的发展战略部署和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需求,准确把握开发区的发展定位,调整修编发展规划,调整自身的发展目标、功能定位、产业结构,实现开发区与母城之间的协调、可持续发展。
59、促进开发区之间差异化发展与协同合作。对国家级开发区实行分类指导,各国家级开发区要根据国家区域协调发展战略的部署,因地制宜,综合考虑各自的自然资源禀赋条件、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经济发展水平、发展潜力和区位优势等因素,按照区域比较优势原则,明确各自的发展定位,确定各自优先发展的主导产业,避免开发区之间的同质化竞争,努力实现开发区的差异性和错位发展。加强区域协调发展,缩小经济发展差距。处于不同发展阶段、不同地区的开发区要建立长效合作机制,进行跨地区的资源整合、功能互补、人才互动、经验交流,促进国家级开发区整体发展水平的提升。
60、切实做好发展过程中的农民安置工作。严格执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制定合理的征地补偿标准,建立补偿安置争议的协调和司法仲裁制度,切实保护被征地农民利益,多渠道补偿安置被征地农民。贯彻“工业反哺农业、城市支持农村”的发针,发挥开发区辐射带动作用,让被征地农民融入到开发区的建设发展中,共享开发区建设发展的成果,推动国家级开发区所在区域农村城市化进程。整体规划改造农民住宅,建设新型农民公寓,改善农民生活居住环境。加强培训,提高农民综合劳动技能和整体素质,拓宽就业渠道,建立城乡平等的就业制度,促进失地农民的就业。探索建立城乡一体化的社会保障体系。
61、切实改善进城务工人员的生产生活。健全企业工会组织,建立化解劳资纠纷和矛盾的有效机制,营造良好的劳资关系。贯彻落实劳动法律法规,规范劳动用工管理,加强劳动监察执法,建立完善劳动仲裁制度,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创新进城务工人员管理与服务机制,推广建设员工公寓,改善员工生活居住条件,引导进城务工人员适应城市生活秩序。探索完善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学习的进城务工人员管理模式,建立多层次的培训体制,加强对进城务工人员的普法教育和技能培训,提高员工素质,丰富员工业余文化生活。关心进城务工人员的生活,妥善解决其子女入学教育、就医等问题。
62、促进社会事业发展。国家级开发区在进行经济技术开发的同时,要统筹经济社会发展。要进一步完善社会公共服务功能,创造一个良好的生活环境。大力发展教育事业,全面实施素质教育,有针对性地发展职业教育,努力培育创新型人才,积极构建开放型终身教育体系。要加强对文化事业的规划和建设,倡导“刻苦勤劳、诚实守信、开拓创新、奋发图强”的开发区创业精神,形成开发区特有的区域文化。加快卫生事业发展,改善企业员工医疗保健条件,特别是要做好职业疾病的防治,建立健全卫生服务、医疗保障、卫生执法监督体系。
五、政策措施
(一)推进体制改革与创新
63、完善开发区管理体制。保持国家级开发区“管委会体制”运行的稳定性和效率,原则上国家级开发区不得与所在行政区域管理机构合一。根据新时期发展要求,研究制定《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条例》,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依法制定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国家级开发区的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将精简高效、务实亲商的国家级开发区管理体制制度化。明确国家级开发区管理机构的法律地位、执法主体资格、管理职能、管理权限,国家级开发区的管理机构一般是所在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根据授权行使同级人民政府行政审批、经济协调与管理等职能。发挥开发区的体制创新功能,探索开发区与所在区域实现优势叠加、互动发展的新机制。建立和完善国家级开发区联席会议制度,形成国家级开发区之间交流与合作的长效机制。
64、创新投融资体制。促进国家级开发区与金融机构合作,建立股权式投资实体,投资区内高成长性的企业,建立推进市场化的金融合作模式。争取国家政策性银行对国家级开发区基础设施和重点产业的贷款。探索新的投融资方式,在有效规避汇率风险的前提下,通过项目融资、特许经营权转让、企业股权转让等多种形式,进入境外资本市场,争取更多的境外资金。积极创造条件,支持企业在上市。建立和完善开放的产权交易市场,开展信托业务,鼓励建立各种形式的风险投资公司、担保公司,引进和发展资金管理公司,为各类产权及资本进入、退出、转让、流动创造规范有序的市场环境。
65、创新投资促进体制。创新政府投资促进的方法和手段,结合开发区产业和功能建设,积极转变招商引资方式,探索实践招商引资的专业化、市场化、信息化,建立、健全招商网络,建立招商评估体系和激励机制。
66、完善社会服务体系。结合现代服务业的发展,大力培育和发展中介组织,提升开发区服务功能。鼓励行业协会、商会等自律性组织的发展和改革。推进非盈利性社会组织发展,提高社会化服务、治理能力。逐步建立与国际市场接轨的健全、开放的要素市场体系,重点培育和完善科技、资金以及人才服务市场。
67、全面推进综合配套改革。发挥国家级开发区新时期改革开放“试验田”作用,积极开展国家级开发区综合改革试验区试点工作,争取在行政管理体制、经济管理、公共事务管理、城乡统筹等各项深化改革和扩大对外开放领域的先行先试权,努力在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率先取得突破,为全国在重大体制改革取得实质性进展探索经验。
(二)营造投资与贸易便利化的环境
68、高标准推进基础设施建设。按照国际一流经济园区的标准,进一步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完善区域道路交通、供水、供气、供电、通讯、网络等公用服务设施。与跨国企业投资要求相适应,建设完善国际化的配套生活设施和公共管理服务系统,稳步推进国际性会议展销场馆、文体康乐场所、学校、医疗机构等配套基础设施建设,为投资者营造适宜创业发展和生活居住的良好环境,打造国际化的园区环境。
69、推进信息化园区建设。积极推进园区信息化建设,加快以高速宽带网络为重点的信息化基础设施建设,打造一个集网络化办公、信息化服务、智能化管理、国际化交流于一体的信息化园区,实现园区管理、园区服务、技术创新、企业管理、国际交流的信息化。努力创建国家级开发区“经济技术资源网”和“国际园区信息网”,促进开发区之间、开发区与企业之间、开发区与国际园区之间的交流、合作,促进人才、知识、信息、技术、经济、资源等在跨地区、跨国界的互动和整合。
70、提升行政效能。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积极推行ISO9001国际质量管理体系及其它先进的管理理念、方法,推进行政管理创新,提高行政效率,降低管理成本。通过制定规划、完善政策、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来优化综合投资环境。坚持依法治区,加强法制建设,规范政府的行政管理行为,提高依法行政水平。营造安全稳定的治安环境,建立客商投诉中心,认真受理投资者的投诉,切实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努力营造公平公正、规范有序、高效便捷的营商环境。
71、积极完善便利化的通关环境。在国家级开发区率先实行与国际接轨的海关监管模式。强化联网监管和通关便利化,努力建设电子审批以及电子报关等综合电子政务系统,最大限度地方便企业通关。积极探索海空港联动、多式联运的现代物流通关架构。启动加工贸易的现代化联网监管模式,实现“一次报关、一次查验、一次放行”。
72、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建立和健全知识产权服务体系,鼓励发展各类知识产权中介机构,加强科技成果、专利等无形资产的评估,鼓励和促进自主发明和有序的技术转让。建立知识产权法律援助机构,为企业开展知识产权工作提供援助。完善知识产权保护的规章制度,强化知识产权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培训,提高知识产权保护能力和正确运用管理能力。加强知识产权执法,建立多部门联动执法机制,打击各种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在国家级开发区营造良好的知识产权保护小环境,创建国家知识产权保护试点园区。
(三)坚持集约化发展
73、做好土地利用和发展规划。严格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进行开发建设,积极做好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工作,合理确定国家级开发区未来发展建设用地的空间,并纳入所在城市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进行统一管理。按照“效益优先、适度超前、引导集聚、集约经营”的原则,根据国家级开发区的功能定位和发展方向,科学规划开发区及周边区域土地资源,合理确定产业园区及配套设施的布局和建设规模,优化用地结构,统筹安排入区项目。
74、提高土地利用率。坚持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集约、高效开发利用土地。设置项目准入条件,有选择地引进科技含量高、投资规模大、经济效益好、污染程度低的项目。推进土地资源的市场化配置,严格管制土地用途和动工、竣工期限。注重产业结构调整与土地使用调整的结合,逐步淘汰占地多、用地少、效益差的项目,把土地调整供应给用地省、效益好的项目,充分挖掘土地潜力,让有限的土地发挥最大的效益。
75、保障国家级开发区生产建设用地有效供给。完善《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扩建审批原则和审批程序》,结合国家级开发区经济发展状况和土地利用水平,制定不同区域、不同发展阶段国家级开发区扩区标准。对于规模集中、产业集聚、土地集约、经济发展好的国家级开发区,符合条件、确有必要扩大规划面积或调整区位的,可报请国务院批准。国家级开发区的建设用地用途以现代制造业、高新技术产业和承接服务外包业为主,除必要的配套设施外,不擅自改变土地用途。
76、建立健全土地利用和土地规划实施的考核体系。综合国家级开发区不同经济发展水平和土地利用水平等因素,分层次地评价国家级开发区土地利用状况,定期公布国家级开发区土地利用情况报告。
77、建设节水型园区。研究编制园区水资源供给、管理专项规划,建立科学、合理的供水、节水管理机制,建立节水指导、监督、服务体系,提高节水科学管理水平。鼓励企业重点研究解决污水处理后再利用、工业废水处理,节水工艺改造等技术问题。加强节水科研和设施建设,积极推广使用节水型用水设备、设施和节水工艺,积极开展中水回收利用,构建园区水资源循环利用网络,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达到50%以上。
78、建设节能型园区。将节能科学技术的研究、开发纳入开发区科技和高新技术产业化发展规划,加强对引进项目的筛选,要大力引进能源消耗低、附加值高的产业项目。支持科研机构和企业开展节能科学技术研究、节能产品开发、节能技术成果推广使用。鼓励企业通过采用先进节能技术、工艺、设备、材料和先进管理方式、采用高效节能产品、使用清洁能源等方式,降低资源消耗量,增大资源开发、利用深度。鼓励生活消费领域采用节能技术、设备、产品,合理、节约使用能源。
(四)建设绿色开发区
79、加大环境保护投入力度。加大对环保基础设施建设的投入,逐年提高环境保护投入占财政预算的比重。积极拓宽环保设施建设资金筹集渠道,采取多种等方式吸纳社会资金投入环境基础设施建设,确保污水处理设施、固体废弃处理设施、排污管网等各项环境基础设施建设与开发区建设、产业发展相同步或适度超前。
80、强化环境控制与保护。提高区域规划与建设的环保意识,认真做好国家级开发区环保规划,确保生态保护和环保工作与区域建设同步进行。认真抓好事前环保审批,完善项目环保审核制度,一切建设项目都必须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的审批制度。严格执行国家环保产业政策,坚持“环保一票否决”制度,对于不符合环保规定的项目,禁止入区投资,杜绝先污染后治理的发展模式。根据各开发区实际,制订专门政策,推动企业清洁生产。抓好重点行业污染防治,控制和治理污染源。推广垃圾无害化与危险废弃物集中处理。高标准控制和治理废水、废气、固体污染物,构建完善的区域环境监测和检测体系,大气质量达到国家二级标准以上,噪音控制达到国家三类标准以上。开展经常性环境保护检查活动,加强环境保护执法和监督。
81、提高环境管理水平。国家级开发区要全面推行ISO14000国际环境管理体系的贯标认证工作,加强技术推广和培训,到2010年,各国家级开发区通过认证企业应占进区生产性企业总数的60%以上,促进区域环境质量管理的标准化、国际化,率先建立国际环境示范园区。加强环境保护宣传和教育,增强开发区内全体社会成员的环境保护意识。
82、营造良好生态环境。要将生态环境建设纳入开发区土地利用规划和城市建设规划,将集约利用土地与生态环境建设紧密结合,积极开展全民义务植树等活动,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参与开发区的绿化建设。
83、大力发展循环经济。国家级开发区应根据自身实际制订循环经济发展推进计划,编制循环经济发展专项规划和生态工业园区建设规划,统筹考虑,配套推进。积极引导传统的制造业企业进行生态化改造,运用清洁生产的新技术和新工艺,创建循环型企业。引导企业之间形成低消耗、高产出、少排污、可循环的合作发展机制。大力提高资源综合开发和回收利用,积极创建各类固体废弃物分类回收和再资源化处理体系,提高资源循环利用效率。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科技创新服务机构、中介机构的作用,建立循环经济技术咨询服务体系,开展循环经济信息咨询、技术推广、宣传培训等服务。重点扶持一批循环经济示范项目,带动区域循环经济发展。
(五)实施人才强区战略
84、打造高素质人才聚集地。制定和落实人才引进和配套服务政策,大力集聚、培育和输送能引领我国未来各发展领域的高科技人才、企业经营管理人才、国际经贸人才、经济园区开发建设管理人才和政府公共管理服务人才,通过大力培育具有全球视野、战略眼光和实践经验的高素质国际型人才,全面提高开发区人力资源的规模与质量。积极引进和建立各类创业服务机构、人才培训中心、技术交流中心、留学人员创业园和孵化器,为高科技人才引进创造良好环境,把国家级开发区建成为高素质科技人才特别是留学人员归国创业的首选地。
85、创新人才管理体制。探索多元化的人才开发模式,破除人力资源开发、投入、配置和分配等环节的制约,鼓励全社会对人力资源开发的投入,探索个人、社会、政府共同参与的人才投入机制,积极整合社会培训资源,促进企业人才培训和教育。探索建立与国际惯例接轨的人才教育机制,建立和完善各类职业培训教育机构,培育职业培训教育市场,将国家级开发区打造成为职业技术人才的培训基地和输送基地。健全人力资源市场,完善人才激励机制,推进市场配置人才资源,规范人才的市场管理,鼓励人才的合理流动。
(六)完善政策支撑体系
86、关于行政管理体制改革。依法制定《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条例》和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国家级开发区的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进一步明确国家级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的法律主体地位和管理职权,完善行政管理体制。选择体制改革条件比较成熟的国家级开发区,设立为国家综合改革试验区。
87、关于加强对国家级开发区的宏观管理。商务部会同国土资源部、建设部等部门加强对国家级开发区综合发展的宏观指导。根据国家级开发区的布局,对开发区实行分类指导。进一步完善国家级开发区的考核体系,逐步将高新技术产业密集程度、自主创新、技术转移和吸收率、环境保护、GDP增长与能耗关系、土地集约利用、基础设施投入产出比、妥善安置农民等指标纳入国家级开发区综合投资环境评价范畴,建立国家级开发区评审机制。对于管理混乱、经济发展水平低、土地利用效益差的国家级开发区要坚决整顿清理撤并。逐步把发展动力强劲、辐射带动作用大、区位优势明显的省级开发区纳入国家级开发区序列。
88、关于加强土地管理。进行国家级开发区建设用地报批制度改革试点,在加强监管的同时提高效率。国家级开发区严格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进行建设,坚持合理、集约、高效利用土地。
89、关于加大财政金融扶持。继续扩大对中西部和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国家级开发区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贷款贴息规模,用于国家级开发区内基础设施建设。采取专项财政收入转移支付手段,支持中西部和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国家级开发区发展。中西部外贸发展基金要留出一定比例用于支持中西部地区的国家级开发区建设。积极争取政府贷款、国际组织援助资金投向中西部和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国家级开发区开发建设。鼓励国家政策性银行、保险公司和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对国家级开发区基础设施项目及公用事业项目给予信贷支持。支持国家级开发区企业通过股票、债券等资本市场扩大直接融资。通过市场化运作,建立国家级开发区投资基金,支持国家级开发区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和现代制造业、现代服务业。
90、关于促进产业优化升级。积极推动国家级开发区产业调整和优化升级,在继续实行国家级开发区现行税收优惠政策的同时,国家制定的产业促进政策可以在国家级开发区进行先试先行。
91、关于发展高附加值服务。外商在区内投资的服务外包企业可以视为生产型企业或先进技术型企业,享受同等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争取国家级开发区享受与省级同等的外商投资审批权限。以发展现代服务业为主导,在国家级开发区实行服务贸易领域的开放试点,进一步下放服务贸易领域外资项目的审批权限,简化审批手续。推进国家级开发区在商业、物流、运输、货代、进出口贸易、人才中介、咨询管理等现代服务业领域的外资优先准入。选择部分人才基础好、区位优势明显的国家级开发区开展服务外包工作试点。设立专项资金、争取国家政策性银行和保险公司支持服务外包业发展。
92、关于提升自主创新能力。国家级开发区内设立的经省级科技主管部门认定的内资高新技术企业,享受国家级高新区内同类企业同等的优惠政策;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批准设立的高新技术产业创业服务中心,享受所在地区高新技术产业创业服务中心的各项政策。
93、关于促进内源型经济发展。积极为国家级开发区内民营经济营造更加宽松的政策环境,鼓励国内多元化资本进入法律法规未禁止的领域。在鼓励投资的行业,开展内资企业与外资企业享受同等税收优惠政策的试点,建立和完善企业公平竞争环境。促进外源型经济与内源型经济互相融合,共同发展。
94、关于促进各类经济功能区域资源整合。整体考虑特殊经济区域的布局和整合。积极鼓励符合条件的国家级开发区设立科技园区、出口加工区、保税区、保税物流中心、保税仓库、出口监管仓库,并将其纳入国家级开发区进行整体管理,有效整合各类经济功能区域资源,实现联合发展,更好地发挥国家级开发区对经济社会发展的辐射和带动作用。选择发展水平高、区位优势明显的国家级开发区开展自由贸易区试点的尝试。在国家级开发区推行海关信息化联网监管,实现快速通关。
95、关于增强人才竞争力。制定国家级开发区人才战略,在提升企业和政府人才结构和能力上,进一步提高政府公务人员素质,制定政府公务人员培训计划,组织开发区政府管理人员与国外机构开展交流培训。东部沿海的国家级开发区要与中西部和东北等老工业基地的国家级开发区建立人才定向交流。鼓励设立人才培训、创业服务机构等,研究制定开发区人才鼓励政策,吸引生产、技术、管理骨干人才进区,帮助企业提高人才竞争力。
96、关于加强环境保护与管理。鼓励国家级开发区开展区域环境管理标准化的认证工作,对国家级开发区创建“ISO14000国家环境示范区”给予专项资金和政策支持。鼓励具备条件的国家级开发区进行国家循环经济试点。

各国家级开发区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十一五”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纲要》,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和完善各自的“十一五”发展规划,并通过自身的努力,加快实现发展目标,更好地发挥在改革开放中的窗口、示范、辐射和带动作用,提高国家级开发区发展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