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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依法行政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22 05:10:11  浏览:956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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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依法行政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人民政府


转发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依法行政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巴政发[2010]9号


州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现将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依法行政考核
暂行办法的通知》(新政发〔2009〕86号)转发你们,请结合实际,
认真贯彻执行。



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人民政府
二〇一〇年一月二十七日
              
              

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依法行政
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新政发〔2009〕86号

主送(略):

  现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依法行政考核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
望结合当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的具体情况,请及时与
自治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联系沟通,以便总结经验、补充完善、推
进工作。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三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依法行政考核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根据国务院
《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
定》等有关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依法行政考核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依法行政考核,是指考核机关对考核对象推
进依法行政情况进行的考查、评价和奖惩等活动。

  依法行政考核对象,包括各级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以及行
政机关依法委托行使行政管理职能的组织。

  第四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全区依法行政考核工作;州、
市、县(市)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负责组织、协调、指导、检查
本行政区域内的依法行政考核工作。

  前款规定的职责由本级人民政府依法行政工作指导协调小组组织
实施,日常工作由本级政府法制机构承担。

  第五条 依法行政考核坚持实事求是、公开透明、公平公正的原
则。

  第六条 依法行政考核应当纳入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年度工作
目标实绩考核指标体系,并与机关工作人员年度考核、奖惩以及干部
任免相衔接。

第二章 考核内容和基本要求

  第七条 依法行政考核的内容主要包括:加强组织领导、提高制
度建设质量、依法科学民主决策、转变政府职能、规范行政执法行为、
强化行政监督、法律知识学习和培训。

  第八条 对“加强组织领导”进行考核的基本要求:

  (一)成立依法行政工作指导协调机构,健全领导、监督和协调
机制,制定推进依法行政的具体办法和配套措施。

  (二)落实依法行政年度报告制度。健全依法行政监督检查、考
核制度,制定依法行政阶段性部署和年度工作任务,并对任务落实情
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

  (三)加强法制机构和队伍建设。按工作要求独立设置法制机构,
配足专职人员,办公条件、设施和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发挥
法制机构的参谋、助手和法律顾问作用。

  (四)建立健全以行政首长为重点的行政问责制,提高政府执行
力和公信力。

  第九条 对“提高制度建设质量”进行考核的基本要求:

  (一)起草地方性法规、制定政府规章,实行立项论证、公众参
与、专家咨询论证、调查研究、听取和采纳意见情况说明、合法性审
查、集体讨论决定等制度。

  (二)制定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严格遵守法定权限和程序,符
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三)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应当以法定形式公布,并按照规定
的要求和期限报送备案。

  (四)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按规定实行定期清理、定期评估,
清理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十条 对“依法科学民主决策”进行考核的基本要求:

  (一)完善行政决策规则,规范行政决策程序。实行重大行政决
策听取意见制度和重大行政决策听证制度。

  (二)实行行政决策的合法性、必要性、可行性论证。作出重大
行政决策前,由法制机构或者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合法性审查。涉及地
区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决策事项以及专业性较强的决策事项,事先组
织专家进行必要性和可行性论证。讨论、采纳论证意见或者建议情况
应当有详实记录。

  (三)实行重大行政决策集体决定。重大行政决策,由政府或部
门负责人集体会议讨论决定。

  (四)实行重大行政决策实施情况后评价。确定机构和人员,定
期对重大行政决策实施后的情况进行跟踪、评估和反馈,及时发现并
纠正决策存在的问题。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外,公开行政决策的事项、
依据和结果,并保证公众的查阅权利。

  (五)实行行政决策责任追究。按照“谁决策,谁负责”原则,
对违法决策造成经济损失、不良社会影响或者侵害公共利益的,依照
有关行政过错、错案追究等制度,对有关行政首长和行政分管领导追
究相应责任。

  第十一条 对“转变政府职能”进行考核的基本要求:

  (一)规范机构设置,加强机构编制管理,合理界定政府部门职
能和权限,依法核定人员编制,实现职责、机构和编制的法定化,有效
协调部门职能争议。

  (二)实行政府行政管理与基层群众自治有效衔接和良性互动机制,
加强对社会组织的培育、规范和管理。

  (三)实行各种预警、应急制度和机制,适时组织应急事件演练活
动,妥善处理各种突发事件。

  (四)完善公共财政体制,健全国库集中支付、政府采购和部门综
合预算制度,强化预算管理和监督,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规范政府
采购行为。

  (五)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减少行政审
批项目,创新行政管理方式,加强后续监管,提高行政效率。

  (六)实行政府信息公开。对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方式、程序以
及工作考核、社会评议、年度报告、责任追究等作出规定,并向社会公
布。建立政府公众信息网,落实政府信息公开载体,按照法定要求及时
全面地公布政府信息,对公众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依法予以答复。

  第十二条 对“规范行政执法行为”进行考核的基本要求:

  (一)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强化行政执法责任追究。

  (二)实行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合法性审查,其资格依法审定并向社
会公告。落实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制度,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

  (三)实行行政执法公示。执法主体、执法依据、职责权限、执法
内容、裁量标准、程序步骤、具体时限、监督方式等应当采取有效形式
向社会公示。

  (四)规范行政自由裁量权。对有裁量幅度的行政处罚、行政许可
等,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进行细化、量化,并将细化、量化的行政裁量
标准予以公布、执行。

  (五)依法履行行政执法职责。程序正当、定性准确、裁量适当,
有效解决随意执法、趋利执法、执法扰民等问题。

  (六)实行行政执法案卷评查。规范行政执法案卷,每年定期组织
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并建立监督检查记录。

  (七)完善行政执法经费保障机制,行政执法机关履行法定职责所
需经费统一纳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严格执行罚缴分离和收支两条线管
理制度。

  (八)改革行政执法体制,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推进相对集
中行政处罚权、综合行政执法试点工作,健全并落实行政执法争议协调
机制。

  第十三条 对“强化行政监督”进行考核的基本要求:

  (一)自觉接受人大和政协的监督,依照规定报告工作、接受质询,
听取意见和建议,按规定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

  (二)自觉接受司法监督。对人民法院受理的行政诉讼案件积极出
庭应诉、答辩,逐步建立行政首长出庭应诉制度。自觉履行人民法院依
法作出的生效判决和裁定。

  (三)支持和配合监察、审计等专门监督机关依法独立开展监督工
作,执行监督机关的监督决定。

  (四)健全执法监督机制,落实监督责任。明确行政执法监督承办
部门和人员,细化行政执法监督的程序和时限,及时、有效地纠正行政
执法过程中的违法或者不当行为。

  (五)执行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规定。制定机关对备案审查
机构的意见或者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出的建议,及时研究处理、答
复。

  (六)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落实行政复议机构设置、人员配备
的要求,依法受理、审理并公正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纠正违法和不当行
政行为。依法履行参加行政复议活动的职责,服从并履行上级行政机关
的行政复议决定。完善行政复议工作制度。按照规定报送行政复议、应
诉案件统计报表。

  (七)认真贯彻国家赔偿法,完善并严格执行行政赔偿制度,建立
健全行政补偿制度。

  (八)完善群众举报投诉制度,健全对群众检举、新闻媒体反映的
问题进行调查、核实和及时依法作出处理的工作机制。

  第十四条 对“法律知识学习和培训”进行考核的基本要求:

  (一)制定并落实领导干部学法制度(政府常务会议或政府部门领
导集体学法制度、专题法制讲座制度以及集中培训制度)。制定并实施
年度学法计划,实行领导干部任职前法律知识考查和测试。

  (二)健全培训、考核制度。定期组织工作人员、行政执法人员参
加法律和依法行政知识培训、考核,把考核结果作为干部任职晋升的依
据之一。录用的公务员实行专门法律知识考核并达到规定要求。

  (三)加强法律、法规、规章和依法行政宣传教育,采取多种形式
开展宣传报道。

第三章 考核方法

  第十五条 依法行政考核,依照本办法所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依
法行政考核评分标准》执行。

  前款规定的《考核评分标准》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法制机构适时修订。

  第十六条 依法行政考核实行日常考核与年度考核。

  日常考核由考核对象自行开展,可以采取全面考核、重点考核、抽
查考核等方式。
  年度考核在考核对象自查自评基础上,由本级人民政府依法行政工
作指导协调小组成员单位组成考核组开展,必要时可以邀请人大代表、
政协委员、行政执法监督员、新闻媒体和其他有关方面人员参加。考核
对象应当于每年11月20日前向考核机关提交自查自评书面报告;考核组
以评查、抽查为基本形式实施考核。

  第十七条 依法行政考核可以采取听取汇报、召开座谈会、查阅案
卷和文件资料、抽查下属单位工作情况、实地查看、问卷调查等形式进
行。
  第十八条 依法行政考核总分为100分,创新加分分值为10分。

  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

  第十九条 考核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创新加分:

  (一)被自治区及以上行政机关作为经验推广的;

  (二)获得自治区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部门表彰、奖励的;

  (三)被自治区及以上新闻媒体作为典型予以宣传报道的;

  (四)考核机关确定的其他情形。

  前款规定的创新加分累计不得超过10分。

  第二十条 考核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评为不合格等次:

  (一)拒不执行或者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范性文件,
引发恶性事件或重特大安全、环境等事故的;

  (二)作出的决定、命令、指示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政策
规定,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者引发在全区造成恶劣影响的事件的;

  (三)因失职、渎职给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和公民合法权益造成
严重损害或引发恶性事件的;

  (四)考核机关确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一条 考核机关应当对考核结果予以公布。
  年度考核评为优秀等次的,考核机关给予通报表彰并抄报组织部
门;评为不合格的,考核机关给予通报批评,并责成其写出书面整改
意见,当年实绩考核不得评为优秀。

  第二十二条 对在依法行政考核中弄虚作假、循私舞弊等行为,
应当启动行政问责程序,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
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法律、法规授权以及行政机关依法委托行使行政管
理职能的组织,由直接管理该组织的行政机关负责考核。考核结果应
当抄送当地人民政府。

  实行双重管理、垂直管理的部门,由当地人民政府负责考核的,
考核结果应当抄送其上一级管理部门;由其上一级管理部门负责考核
的,考核结果应当抄送当地人民政府。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1、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依法行政考核评分标准(政府适用)

     2、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依法行政考核评分标准(政府部门适
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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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保护第三十届国际地质大会名称、会徽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保护第三十届国际地质大会名称、会徽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第三十届国际地质大会将于1996年8月4日至8月14日在北京举行。为加强对第三十届国际地质大会名称、会徽的使用管理,经国务院授权,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第三十届国际地质大会名称(包括简称、英文缩写,下同)和会徽的专用权,属第三十届国际地质大会组织委员会(以下简称组委会)享有。除新闻宣传外,凡需在经营活动中使用上述名称、会徽的单位或个人,均应向组委会或其委托的代理机构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使用。

二、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将第三十届国际地质大会名称、会徽作为商标使用或申请商标注册。
三、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予以处罚:
(一)未经组委会批准,擅自在商品上或服务中使用第三十届国际地质大会名称、会徽的,责令其停止使用,并视情节轻重,处以人民币5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二)未经组委会同意,擅自以第三十届国际地质大会名义从事各种经营活动,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第三十届国际地质大会名称、会徽的,责令其停止使用,并视情节轻重,处以人民币5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四、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至组委会撤销之日起失效。
附件:1.第三十届国际地质大会会徽(略)
2.第三十届国际地质大会标志使用许可证(略)



1995年11月16日

关于进一步做好军队干部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若干规定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黑龙江省军区


关于进一步做好军队干部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若干规定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黑龙江省军区



近年来,全省各地从巩固国防建设,维护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大局出发,为解决广大军队干部家属就业安置问题,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较好地解除了军队干部的后顾之忧,有力地促进了部队的全面建设。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和发展,特别是在企业减员增效和政
府机构精简的影响下,军队干部家属的就业安置也遇到新情况、新问题。为进一步做好我省军队干部随军家属(专指配偶)就业安置工作,以达到提高部队战斗力的根本目的,根据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的有关指示和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一、军队干部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要以党的十五大精神为指导,积极转变观念,从军地实际出发,认真研究解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各级政府要不断加强组织领导,把军队干部家属就业安置工作作为“双拥”工作的重要内容来抓,要结合“再就业工程
”的实施,研究制定切实有效的政策措施,实行目标责任制,加强检查监督,狠抓工作落实。
二、军队干部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要遵循面向市场就业和双向选择的原则,充分发挥地方各级政府、部队、个人和社会多方面的积极性,实行地方政府安置、部队内部安置和支持个人自谋职业相结合的就业办法,坚持总体协调,齐抓共管。
三、各级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各类经济实体,都有接收安置随军家属的义务,都有按时完成安置随军家属就业任务的责任,对按照国家政策、法规分配的安置任务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接受,并在规定的时限内落实好安置岗位。
四、对随军前有正式工作的军队干部家属,各级劳动、人事部门应按照专业对口、方便生活的原则,积极帮助给予就近安置。凡属国家公务员的军队干部家属,各接收单位要按《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办理转任手续。
五、对随军前无正式工作和下岗待业的军队干部家属,各级劳动、人事和民政部门的职业介绍机构、人才交流服务机构和社区服务中心要优先推荐就业。企事业单位招工时,在同等条件下要优先录用;凡是自己找到接收单位的,有关部门要及时办理一切安置手续。
六、企业在进行劳动用工制度改革时,要对军队干部家属实行必要的保护措施,非本人原因一律不得安排随军家属下岗。企业因停产、破产等原因致使随军家属下岗的,企业主管部门应负责在本系统内进行分配,予以妥善安置,保证他们上岗就业,不得将其推向社会。
七、地方新办企业和各类经济实体,应积极吸收随军家属就业,凡招收随军家属比例达本企业职工10%以上的,凭职工录用通知书和部队师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随军家属身份证明,经地方工商部门批准可在一定时期内适当减免管理费。
八、对自谋职业或自愿组织起来创办经济实体的随军家属,当地工商等有关部门要优先并免费为他们办理有关手续,免收2至3年的工商管理费;凡军队干部随军家属从事个体经营的,自登记之日起免收2年管理费。当地政府和部队应给予必要的资金、技术扶持和提供其它便利条件,
当地税务部门在税收上给予优惠和照顾。
九、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采取优惠政策积极支持当地驻军发展生产,兴办第三产业,以增强部队内部安置随军家属就业的能力。部队企事业单位应首先安排随军家属就业,并按规定参加当地的养老、失业等社会保险,以增强随军家属抵御风险的能力。要切实加强用工管理,严格控制
使用农村和外来劳动力,以便腾出更多的岗位,安置随军家属。
十、部队要加强对随军家属的教育和培训,帮助和引导他们转变就业观念,克服“等、靠、要”思想,树立自强自立、竞争就业的意识,进一步提高自身素质和就业技能。随军家属在接到劳动、人事部门工作安置通知后,应按要求时限办理有关手续,到指定单位报到,如无特殊理由逾
期不办或不服从安置的,人事、劳动部门原则上不再为其安排工作。地方职业技能培训机构要积极与部队联系协商,制定随军家属培训计划,并应主动帮助部队免费培训随军家属,经考核合格的,发给合格证书。
十一、各级政府要认真贯彻执行本规定,并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
十二、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1998年7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