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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级行政许可实施主体(组织)的公告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4 09:44:06  浏览:953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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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级行政许可实施主体(组织)的公告

山东省淄博市人民政府


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级行政许可实施主体(组织)的公告

淄博市人民政府令第44号


已经2004年4月19日市政府第1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市 长
   刘慧晏
   二○○四年六月二十九日

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级行政许可实施主体(组织)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经清理审核,确定下列61个单位为市级行政许可实施主体,现公布如下:
  一、以下行政机关依法具有行政许可实施主体资格(40个)
  淄博市发展计划委员会
  淄博市经济贸易委员会
  淄博市教育局
  淄博市科学技术局
  淄博市公安局
  淄博市民政局
  淄博市司法局
  淄博市财政局
  淄博市人事局
  淄博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淄博市国土资源局
  淄博市建设委员会
  淄博市交通局
  淄博市农业局
  淄博市水利与渔业局
  淄博市林业局
  淄博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
  淄博市文化局
  淄博市卫生局
  淄博市计划生育委员会
  淄博市环境保护局
  淄博市民族宗教事务局
  淄博市广播电视局
  淄博市体育局
  淄博市统计局
  淄博市旅游局
  淄博市粮食局
  淄博市规划局
  淄博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淄博市经济体制改革办公室
  淄博市物价局
  淄博市保密局
  淄博市档案局
  淄博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淄博市国家税务局
  淄博市地方税务局
  淄博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淄博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淄博市国家安全局
  淄博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以下由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具有行政许可实施主体资格(21个)
  淄博市地震局
  淄博市新闻出版局
  淄博市煤炭工业管理局
  淄博市公路管理局
  淄博市公用事业管理局
  淄博市农业机械管理局
  淄博市畜牧局
  淄博市贸易局
  淄博市房产管理局
  淄博市文物事业管理局
  淄博市化工行业管理办公室
  淄博市油区工作办公室
  淄博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淄博市公安局消防分局
  淄博市市政管理处
  淄博市交通运输管理处
  淄博市渔政监督管理站
  淄博市气象局
  淄博市烟草专卖局
  淄博市盐务局
  淄博市无线电管理处
  以上市级行政许可实施主体(组织)应当在职权范围内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地方性法规、省政府规章的规定实施行政许可。未经公布的单位和组织均不具有行政许可实施主体资格,自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实施后不得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许可。
  本公告发布后,新颁发的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地方性法规、省政府规章规定的市级行政许可实施主体按照其规定执行,市政府不再另行公布。
  区、县行政许可实施主体,由同级人民政府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地方性法规、省政府规章的规定,按照本级政府机构设置情况确定并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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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 最高人民检察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商业贸易活动中发生非法拘禁案件情况的通报

公安部 最高人民检察院 等


公安部 最高人民检察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商业贸易活动中发生非法拘禁案件情况的通报

1990年9月8日,公安部、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
据广东省公安厅、广东省人民检察院报告,深圳市不断发生因为商业、贸易纠纷,一方当事人以绑架、扣押人质等非法拘禁手段逼迫另一方当事人偿还债务的案件。据对一九八九年发生的十二起此类案件分析,属于深圳市内人员搞的四起,广东省内其他市县人员、外省区人员到深圳市搞的各四起;其中企业人员擅自搞的七起,有公安、检察人员参与的五起;被绑架、扣押的企业负责人和职员七人,港商四人,个体户、当事人家属各一人。这十二起非法拘禁案件,有三起已由检察院立案侦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汪奇、林世海等人非法拘禁案。一九八八年九月,深圳银河电子工贸公司与兰新无线电厂签订了一份购销录像机芯合同,银河公司收取定金一百九十九万余元。尔后,兰新无线电厂因无法履行合同而向银河公司提出终止合同。在双方对终止合同后的定金处理问题尚未达成协议时,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兰新厂委托深圳市天达电子科技公司总经理汪奇代表该厂处理退款事宜。银河公司认为与天达公司没有贸易经济关系,不同意将定金退给天达公司。在此情况下,汪奇等人雇请林世海等三名无业人员,于一九八九年二月十七日下午以做生意为名将银河公司业务员郑少伟骗出,并用汽车将他劫持到广州珠江宾馆。在林世海等人胁迫下,郑少伟打电话通知银河公司划拨四十二万元给天达公司。次日下午汪奇的女儿和出纳员到银河公司办理了划拨手续。二月十九日上午汪奇到珠江宾馆拿出事先拟好的划拨协议书,逼郑少伟签了字,随后将郑押回深圳放出。
二、王兴、姚昌生非法拘禁案。一九八九年七月十九日晚,江西省南昌市五交化公司交电大楼经理王兴为了向秦皇岛公司索要拖欠的五十多万元贷款,在深圳市伙同姚昌生(江西省人,刑满释放无业人员)等人,冒充公安人员,将经济合同担保人中电大鹏电子实业有限公司副经理乔春宝劫持上人货车,连夜开往南昌,先后拘禁于青山湖宾馆、钢氨酒家等处。接着,王兴几次打电话给中电深圳工贸公司(中电大鹏电子实业有限公司的上级单位)领导,以乔作为人质要挟还款,遭到对方拒绝。王兴达不到目的,便于七月二十七日把乔作为“诈骗分子”交南昌市青云谱公安分局治安队审查,而交电大楼所处地域并不属该公安分局管辖。后来在公安部、江西省公安厅的干预下,青云谱公安分局于八月十九日将乔释放。
三、徐克明非法拘禁案。一九八七年十二月,湖北省华丰国际贸易公司,深汉电子公司联营部经理徐克明,与深圳市福特公司开发部负责人沈川、湖北省沙市冰箱厂签订组装、购销东芝电冰箱一万台的经济合同三份。这些合同三方均未履行。徐克明在无货源的情况下,于一九八八年三月至五月先后与中南电子器材公司等六个单位签订出售七千台电冰箱的合同,将收取预付定金四百三十六万多元交给了福特公司开发部,该部负责人沈川携这笔款潜逃,至今下落不明。为此,湖北省华丰国际贸易公司,深汉电子公司联营部于一九八八年六月向深圳市法院起诉,要求福特公司返还这笔款。深圳市中级法院和广东省高级法院于同年八月三十日和十二月二十五日分别作出一审和终审判决,判处福特公司返还四百三十六万多元,并偿还银行贷款利息。但是,徐克明却于一九八九年三月写了一份要求武汉市公安局协助向荣晖公司经理刘黎然(荣晖公司是福特公司的上级公司,刘与此合同纠纷无关)追款的报告。一九八九年三月二十九日,武汉市公安局治安处宋晓宪科长等三人拿着徐克明的报告和市公安局领导的批示到深圳市,找徐克明等人商议追债事宜。四月三日,由徐克明等人将刘黎然诱出,在武汉市公安局治安处人员的协助下,用面包车把刘劫持到广州,住进东方宾馆,次日乘火车押回武汉。接着拘禁在湖北省经贸厅招待所,由国贸公司派了四人轮流监守。四月十四日,刘乘看守人员不备之机逃出,经徐州等地迂回逃回深圳市。
其余九起案件,多数已对有关违法违纪人员进行了批评教育或作了适当处理,决定不再立案侦察;有的还在继续调查,待查明全部情况后再决定是否由检察院立案侦查。
类似上述非法拘禁案件,在其他地方也有发生。这类案件发生的原因,主要是一些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在签订合同时不负责任、玩忽职守、草率行事,以致发生经济纠纷或上当受骗,由于有些地方对这类案件不能及时处理,有关的违法犯罪人员逍遥法外,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护,有些受害人为了追索欠款,便采取非法绑架、扣押人质的手段。还有的经济纠纷案件虽经人民法院判决,但不能切实执行,也使一些人采取非法手段自行解决。其次是一些地方的公安、检察机关在处理经济纠纷案件时,片面保护地方经济利益,超越职权范围,对本属于经济纠纷的案件,却以查处经济犯罪为名,采取非法拘禁当事人的手段,帮助一些单位和个人追索债款。这些违法、违纪的做法,严重侵犯公民的人身自由权利,破坏了正常的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应引起各地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的足够重视,采取有力措施加以防止和纠正。
一、各地公安机关要严格执行一九八九年三月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不得非法越权干预经济纠纷案件的处理的通知》(〔89〕公(治)字30号),不得受理经济纠纷案件,严禁公安机关和公安干警以收审、拘押人质等非法手段插手经济纠纷案件的处理。如遇有投诉,不能立即判明案件的性质是属于经济纠纷还是经济犯罪的,可以做必要的调查了解,但不得随意采取限制人身自由的各种强制措施;明确案件性质后,对属于经济纠纷的案件,应当立即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处理。各地人民检察院要严格执行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查处在商贸活动中以绑架、扣押人质等方法逼还债务非法拘禁他人的案件的通报》(高检法发字〔1990〕第2号),严禁检察机关和检察干部以任何形式为企事业单位追索债务而直接办理诈骗、投机倒把等非自侦案件,不得非法绑架、扣押人质。人民法院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发现经济犯罪,必须及时移送给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侦查、起诉。
二、对以绑架、扣押人质等方式逼还债务、非法拘禁他人的案件,公安、检察机关一定要严格依法查处,尤其对公安、司法人员和其他国家工作人员或冒充公安、司法人员非法拘禁他人的,要依法从严查办,以确保公民人身自由权利不受侵犯。
在查处绑架、扣押人质等非法拘禁他人案件的同时,对产生的其他问题也应做认真处理。如属于经济纠纷案件,应当告知当事人到人民法院或其他主管机关解决;如属于经济犯罪,则应当由有管辖权的公安或检察机关立案、侦查,坚决打击诈骗等经济犯罪活动,使犯罪分子得到应有的惩处,使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
三、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一旦发现正在发生的非法绑架、扣押人质或拘禁他人的案件,要立即设法解救出人质,并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发生意外,然后再区别性质、情况,移送主管机关查处。
四、各地要采取有效措施和对策,严格依法办事,预防和制止非法拘禁案件的发生。对那些情节恶劣、已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案件,要通过新闻媒介公布处理结果,以挽回影响,并广泛宣传法律,教育广大干部群众自觉遵守法律,勇于同这种犯罪行为作斗争。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查办徇私舞弊案件工作的通知

最高人民检察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查办徇私舞弊案件工作的通知
1995年3月17日,最高人民检察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军事检察院:
1994年,各级检察机关按照“严格执法,狠抓办案”工作方针的要求,继续把查办徇私舞弊案件作为反腐败查办大案要案的重要组成部分,工作取得了显著成绩。据统计,全年共受案1482件,立案侦查623件,分别比1993年上升1倍和1.3倍,立案数超过前三年的总和。在立案查办的犯罪案件中,有重特大案件132件,是1993年的两倍。从总体上看,绝大多数省、自治区、直辖市检察机关不同程度地扭转了在查办徇私舞弊案件工作上长期处于滞后状态的被动局面。河南、黑龙江两省办案数量继续领先,保持了良好的发展势头;河北、湖南等21个省、市、自治区,办案数大幅度上升;辽宁、上海等地的办案数,也保持了较高的水平;特别是陕西、海南等地,不仅办案工作进展大,而且查办了一些在当地乃至全国产生重大影响的案件。总之,去年全国查办徇私舞弊案件工作取得了令人可喜的进展。但也必须看到,我们的工作离中央和人民群众的要求还有不小的差距,查办徇私舞弊案件仍然是查办法纪犯罪案件工作中的一个薄弱环节。各地的工作进展尚不平衡,有些地方对这项办案工作还不够重视,抓得不够有力,效果不够明显;有些地方对查办这类案件有畏难情绪,不敢办,有的是侦查水平不高,不会办、办不好;个别地方至今尚未立案查办一起徇私舞弊案件。对此必须引起高度重视。
根据党中央关于进一步深入开展反腐败斗争和全国检察长工作会议的总体部署,为进一步加强查办徇私舞弊案件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要认真组织检察干警深入学习和贯彻中纪委五次全会、中央政法工作会议和全国检察长工作会议精神,深刻认识徇私舞弊犯罪的严重性和危害性,增强依法查办这类犯罪案件的紧迫感和责任感。当前,司法人员和行政执法人员中贪赃枉法、徇私舞弊等违法犯罪现象还相当严重,几乎各个司法部门,各个诉讼类别和各个诉讼环节中都出现了徇私舞弊犯罪活动。这些犯罪的直接危害是造成国家司法权被滥用,损害国家法律尊严,破坏专政机关形象;有的放纵刑事犯罪分子,养痈遗患,危害社会治安;有的破坏法律对市场经济调节作用的发挥,危害社会主义经济建设。
因此,加大查办徇私舞弊犯罪案件的力度,既是党和人民的期望,也是客观形势对检察机关提出的新的更高的要求。各级检察机关要把查办徇私舞弊犯罪案件,摆在反腐败查办大案要案的重中之重位置上,坚决克服消极畏难情绪,进一步振奋精神,鼓舞干劲,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排除阻力和干扰,务求1995年查办徇私舞弊案件工作取得更大的突破。
二、办案要突出重点。目前,查办徇私舞弊犯罪案件的重点是:公安、司法人员贪赃枉法、徇情枉法,包庇、放纵罪犯的案件;司法人员在审理民事、经济、行政案件中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的案件;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包庇、窝藏走私、套汇、重大盗窃、索贿受贿、贪污、假冒商标、制售伪劣商品犯罪以及骗税等其他严重破坏经济秩序犯罪的案件;法律特别规定的行政执法、经济管理与监督人员利用职务徇私舞弊,枉法裁定、决定,情节严重的案件。
三、集中力量,突破一批徇私舞弊大案要案。徇私舞弊大要案,往往情节恶劣、后果严重,有的行为人职务高、影响大,社会危害甚烈。各地要集中人力物力财力,切实抓好大案要案的查处,特别是对于那些在当地乃至全国引起震动的案件,以及基层司法部门领导干部利用职务包庇、窝藏重大恶性罪犯、带黑社会性质的犯罪团伙和犯罪集团的案件,要发现一起查处一起,花大力气,下大功夫,一查到底。对徇私舞弊案,特别是大要案件瞒案不报,压案不办,甚至贪赃受贿、徇情枉法的,要坚决依法追究,决不姑息、手软。在办案中,要注意适时地做好新闻报道和宣传工作,以扩大查办贪赃枉法、徇私舞弊案件在反腐败斗争中的社会效果。
四、切实加强办案工作的业务指导和组织指挥。各地要结合办案工作实际,认真总结经验,找出差距,有针对性地做好业务指导工作。对那些打不开局面的地方,要派人下去,重点指导,推动其开展工作;对那些“无案可办”的地方,要帮助其开辟案源,抓住有价值的案件线索,及时放开初查;对那些“不敢办”、“不会办”、“办不好”的地方,要帮助其振奋精神,协调关系,寻求对策,排除阻力,提高办案效率和办案水平。各级检察院的领导要抓好查办徇私舞弊案件的组织指挥和协调配合,打好整体战。办理大要案件要主动争取党委和人大的领导和支持,对干扰多、阻力大的案件,检察长要身先士卒,亲自办案,帮助排除阻力和干扰,以保障查办徇私舞弊案件工作的顺利进行。
五、加强侦查工作,提高侦查水平,确保办案质量。徇私舞弊案件是一种既复杂又特殊的犯罪案件。各地要不断地强化侦查意识,提高发现、捕捉案件线索、快速反应、及时获取证据的能力。对大要案线索,经检察院党组或检察长决定,即可依法开展初查,一旦抓到主要证据应该迅速立案。要注意在秘密调查,获取证据上下功夫,重视侦查谋略和技巧的运用,善于充分、果断、灵活地用好各种法定的侦查手段,适时发挥强制措施在侦查中的作用。要坚持“一要坚决,二要慎重,务必搞准”的原则,正确区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界限,使查办的每一个案件真正做到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性准确,把案件办成经得起历史检验的“铁案”。
六、进一步加强调查研究和信息工作。各地要及时了解和掌握徇私舞弊犯罪的新情况,分析研究新形势下徇私舞弊犯罪的特点与规律。在不断加强办案力度,坚持依法从重从严打击徇私舞弊犯罪的同时,努力探索和总结预防、控制此类犯罪行为发生的行之有效的经验和措施。要进一步加强请示报告工作,继续执行好“一案一报”、“一季度一总结一报告”等制度。加强信息反映,对查办徇私舞弊案件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工作中的好做法、好经验,请及时整理、总结,层报最高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