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技术开发基金集中有偿使用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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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技术开发基金集中有偿使用管理办法
杭州市技术开发基金集中有偿使用管理办法
市政府令
第36号
(1992年3月18日杭州市人民政府发布)
第一条 为了充分发挥技术开发资金效益,加速本市工业产品结构调整,提高产品技术水平和质量档次,增强市场竞争力,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建立市技术开发基金,统一用于企业的新产品开发、引进技术的消化吸收、产品质量改进措施和新技术推广应用。
第三条 市技术开发基金由市经济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经委)会同市财政税务局(以下简称市财税局)、工商银行杭州市分行(以下简称市工商银行)负责管理,统一安排使用。
第四条 市技术开发基金来源:
(一)向企业从销售收入总额按规定比例提取的技术开发基金中筹集;
(二)国内外有关部门及人士捐赠的技术开发资金;
(三)其他可用于技术开发的资金。
第五条 自一九九二年一月起,凡本市市属工交系统全民、集体所有制企业,均将当季度提取的企业技术开发基金的百分之二十,于每季度结束后二十天内,上缴市财税局在市工商银行技改信贷部开设的技术开发基金专户。
第六条 市技术开发基金按贷款方式实行有偿使用。凡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均可申请使用市技术开发资金:
(一)按本办法规定上缴技术开发基金的企业;
(二)列入技术开发计划、具备实施项目的相关条件,并经市经委、市财税局批准的项目;
(三)经济效益显著、能在短期内按期偿还该项贷款资金的项目;
(四)贷款额度在五十万元以上的项目和其他有必要论证的项目,须经专家或委托咨询单位对项目可行性报告进行论证。
第七条 要求贷款的企业应于每年四月和十月底前向主管部门递交下半年和第二年的“技术开发贷款项目申报表”,经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市经委。由市经委会同市财税局审查批准后,向市财税局办理贷款手续,并由市工商银行监督用款和按期收回贷款本息。
第八条 使用贷款的企业必须按合同规定如期还本付息。贷款期限一般为一至二年。如期完成并还贷的,按技术难易、成果效益等情况享受优惠利率。优惠利率在项目下达时确定。还贷时间超过合同规定期限的,不得享受优惠利率,并加收百分之二十的逾期利息。
第九条 企业归还贷款的资金来源:
(一)贷款项目投产后新增加的利润;
(二)企业按规定提取的技术开发基金;
(三)企业有权支配的其他自有资金。
第十条 贷款必须专款专用。对擅自改变使用计划或挪用贷款的企业,除收回被挪用贷款外,即行停止发放新的贷款,并按挪用贷款数额的百分之五十加收罚息。
第十一条 使用贷款的企业如不能按期归还,由担保单位负责归还。必要时由市工商银行从贷款企业或担保单位的存款户中扣还。企业合并由合并后的单位负责还款。
第十二条 企业每年缴纳的技术开发基金,期满三年由市财税局负责按银行同期企业存款利率还本付息。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经委会同市财税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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