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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慈城古县城保护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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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慈城古县城保护条例

浙江省宁波市人大常委会


宁波市人大常委会公告[十三届第十七号]

《宁波市慈城古县城保护条例》已报经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于2010年7月30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0年8月11日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宁波市慈城古县城保护条例》的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对宁波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的《宁波市慈城古县城保护条例》进行了审议,现决定予以批准,由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

  宁波市慈城古县城保护条例

  (2010年4月28日宁波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2010年7月30日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慈城古县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慈城古县城的规划、保护、管理和利用。

  慈城古县城内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点和历史建筑的保护,适用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慈城古县城的保护范围,是指位于江北区慈城镇的原古城区(护城河以内)和慈湖及其周边地区。

  第四条 慈城古县城的保护管理应当遵循科学规划、有效保护、依法管理、合理利用的原则。

  第五条 市和江北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慈城古县城保护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江北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慈城古县城保护的需要,设立慈城古县城保护专项资金。

  第六条 慈城古县城保护管理机构行使市和江北区人民政府依法授予的职权,具体负责慈城古县城的保护和管理工作。

  市和江北区规划、建设、文物、城市管理、环境保护、国土资源等主管部门及慈城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慈城古县城的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参与慈城古县城保护工作。对在保护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损害慈城古县城的行为进行劝阻、制止和举报。

  第二章 保 护

  第八条 本条例所称慈城古县城保护主要是指:

  (一)保护古县城的传统格局、历史风貌和空间尺度;

  (二)保护古县城文物古迹和具有传统特色的历史街区、传统建筑、道路、河流、古树名木等;

  (三)保护古县城的传统手工艺和民间艺术产业;

  (四)保护古县城的民间传统文化和乡土民风民俗。

  第九条江北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批准的《慈城历史文化保护区保护规划》,结合慈城古县城实际,组织编制慈城古县城保护详细规划。

  慈城古县城的保护、管理、改造及建设活动应当符合《慈城历史文化保护区保护规划》和慈城古县城保护详细规划的要求。

  第十条 慈城古县城实行分区保护,保护范围分为核心保护区、风貌协调区和建设控制区:

  (一)核心保护区为古县城内的文物保护单位和文物保护点及其建设控制地带、历史建筑和传统建筑群、沿街沿河风貌带;

  (二)风貌协调区为古县城内除核心保护区之外的历史街区地段;

  (三)建设控制区为古县城护城河(包括慈湖)以外东、西、北至山脊线、南至S319省道的范围。

  分区保护的具体范围由江北区人民政府划定及公布,并在核心保护区的主要出入口设置标志牌。

  第十一条在核心保护区内不得进行与古县城保护无关的新建、改建、扩建活动;但是,新建、改建、扩建必要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除外。

  在风貌协调区内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其高度、体量、外观形象及色彩应当与古县城风貌相协调。现有与古县城风貌不相协调的建(构)筑物应当予以逐步改造或者拆除。

  在建设控制区内的各项建设,应当与古县城风貌相协调。

  第十二条 在慈城古县城保护范围内禁止新建工业企业,现有工业企业应当予以逐步搬迁。

  第十三条 慈城古县城内街巷恢复应当尊重历史格局与传统风貌。

  慈城古县城内历史建筑和传统建筑的维护和修缮应当符合保护规划的要求,保持原有的风貌和工艺。

  第十四条国有历史建筑和传统建筑的维护和修缮经费由管理单位承担,非国有历史建筑和传统建筑的维护和修缮经费由所有人承担。单位和个人自筹资金维护和修缮历史建筑和传统建筑的,江北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其维护和修缮的面积和程度给予补助。

  非国有历史建筑和传统建筑有损毁危险,所有人难以承担修缮义务的,可以向江北区人民政府申请修缮资助,江北区人民政府应当给予适当资助。所有人有能力承担修缮义务但拒不履行的,江北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抢救修缮,所需费用由所有人承担,也可以与所有人协商予以置换或者购买。

  使用国有历史建筑和传统建筑的单位和个人,不按要求采取保护措施,造成损毁危险且拒不改正的,江北区人民政府可以责令其搬迁。

  第十五条 江北区人民政府对慈城古县城内单位和个人所有的历史建筑和传统建筑,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

  第十六条江北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保护规划,改善古县城的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居住环境,有计划地引导古县城内的居民向外分流,使古县城人口密度达到合理水平。

  第三章 管 理

  第十七条在核心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必要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以及在风貌协调区和建设控制区内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的,应当经规划等有关主管部门批准。规划主管部门在批准前应当征求同级文物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十八条对慈城古县城内的传统建筑进行外部修缮装饰、添加设施以及改变结构或者使用性质的,应当经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九条在核心保护区和风貌协调区内新建的通讯、电力、有线电视等管线设施,地下空间能满足的,应当入地埋设。对原有的通讯、电力、有线电视等空中管线,有关单位应当逐步改造、入地埋设。

  第二十条禁止在慈城古县城保护范围内覆盖、改道、堵截现有水系、缩小过水断面和开采地下水。禁止直接向地表水体排放污染物。

  禁止在慈城古县城保护范围内从事开山、采石、开矿、建坟等破坏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的活动。

  第二十一条慈城古县城保护范围内的消防设施、消防通道应当按照消防技术标准和规范设置。确因古县城保护需要,在核心保护区内无法按照标准和规范设置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会同规划主管部门制订相应的防火安全保障方案。

  慈城古县城保护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做好消防工作,并按照消防要求配备相应的消防设施、器材,消除火灾隐患。

  禁止在核心保护区和风貌协调区内经营和燃放烟花爆竹。

  第二十二条 慈城古县城保护范围内的生活垃圾实行集中收集。居民应当按照规定的方式、地点、时间倾倒生活垃圾。

  慈城古县城保护范围内应当按照相关规定配套建设公共厕所及相应的化粪设施。禁止乱倒粪便、污水。

  禁止在核心保护区和风貌协调区内饲养家禽家畜和食用鸽。

  第二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和擅自拆除、占用、迁移慈城古县城的市容环境卫生设施;不得依附市容环境卫生设施搭建构筑物。

  第二十四条慈城古县城保护管理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城市容貌标准,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慈城古县城容貌标准,报江北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第二十五条 禁止在核心保护区内的建(构)筑物上安装影响古县城风貌的设施。

  在风貌协调区内的建(构)筑物上安装有关设施时,应当进行必要的装饰,并符合慈城古县城容貌标准。

  第二十六条慈城古县城内的沿街广告、标识、标志及店铺的招牌、门面装修、照明灯具和光色应当与古县城风貌相协调,并符合慈城古县城容貌标准。

  第二十七条慈城古县城保护管理机构应当对慈城古县城保护范围内的古树名木设置保护标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砍伐、毁坏和迁移古树名木。

  第二十八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根据道路和交通流量的具体情况,对慈城古县城内的车辆通行与停放实行控制,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四章 利 用

  第二十九条 鼓励单位和个人在慈城古县城投资,发展旅游业及相关产业。

  鼓励在慈城古县城内从事下列活动:

  (一)博物馆的举办、民俗客栈的开发经营;

  (二)传统手工作坊、民间工艺及旅游产品开发经营;

  (三)传统饮食、医药文化研究和开发经营;

  (四)传统娱乐业及民间艺术表演;

  (五)民间工艺品开发、收藏、展示和交易;

  (六)文化创意产业经营;

  (七)其他历史文化研究、开发和利用。

  第三十条 鼓励单位和个人利用、购买或者租赁慈城古县城的历史建筑和传统建筑作为参观游览场所和经营活动场所。

  单位和个人使用历史建筑和传统建筑时,不得对其造成损坏。

  第三十一条利用慈城古县城开展大型群众性活动、影视拍摄活动应当依法报有关部门批准,有关部门在批准前应当征求慈城古县城保护管理机构的意见。

  第三十二条 江北区人民政府应当对慈城古县城的开发利用进行指导和监督,适时发布鼓励和限制经营的项目目录。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相关法律、法规已有处理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处理。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未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对传统建筑进行外部修缮装饰等活动的,由慈城古县城保护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或者恢复原状;逾期不改正或者不恢复原状的,可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损坏传统建筑的,由慈城古县城保护管理机构予以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或者恢复原状;逾期不改正或者不恢复原状的,可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慈城古县城容貌标准,安装和设置户外设施影响古县城风貌的,由慈城古县城保护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拆除,逾期不改正或者不拆除的,依照省、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七条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慈城古县城保护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有权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本条例所称传统建筑是指江北区人民政府根据《慈城历史文化保护区保护规划》确定公布的具有一定年代和保护价值,能够反映慈城古县城历史风貌和特色的,未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点和历史建筑的建(构)筑物。

  第三十九条 江北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条例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慈城古县城保护实施细则。

  第四十条 本条例自2010年10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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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查处印制、销售有严重政治问题图书行为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查处印制、销售有严重政治问题图书行为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最近,一些不法书商和社会闲散人员暗中销售境外出版的有严重政治问题的非法翻印图书,在社会上造成了极坏的政治影响。为维护社会稳定和促进经济健康发展,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开展“扫黄打非”工作中,要把查处有严重政治问题图书的工作作为重要任务来抓,结合实际情
况,开展查处行动。具体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加强监督管理,严厉打击印制、销售有严重政治问题图书的违法活动。在查处工作中,要注意挖掘线索,追根溯源,注意对印刷环节、运输环节和批发环节的查处。要与公安、新闻出版部门密切配合,力争挖出印制有严重政治问题图书的黑印点。对印制、销售有严重政治问
题图书的经营单位或个体工商户,一经查获,一律吊销营业执照,并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配合公安、新闻出版等部门对印制、销售有严重政治问题图书的无照经营单位和个人进行查处。通过对无照销售人员的查处,争取查获批发窝点。
三、在加强对印刷行业的清理整治工作的同时,对图书批发市场、图书批发网点也要进行积极有效的清理整治,进一步深入开展打击非法出版、侵权盗版等违法活动,巩固“扫黄打非”成果。



1997年11月27日

辽宁省商业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商业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辽政办发〔2004〕91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辽宁省商业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并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

                               二○○四年十月二十九日
                                (发至县级政府)
辽宁省商业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4〕1号)和省委、省政府决定,省商业局更名为省商业厅,正厅级建制。省商业厅是主管全省流通服务业的省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划入的职能
1.原省商业局承担的职能。
2.原省发展计划委承担的老旧汽车更新改造的规划和管理职能。
3.原省经贸委承担的内贸管理的相关职能,具体包括:研究和指导流通体制改革,培育、发展和完善市场体系,监测分析市场运行和重要商品的供求状况并组织调控;报废汽车回收的监督管理;成品油流通的监督管理;散装水泥推广;茧丝绸协调工作。
  (二)划出的职能
  将危险化学品经营审批职能,交给省安全生产监管局。
  (三)转变的职能
  1.不再承担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经营审批职能。
  2.不再承担出口基地建设职能。
  3.不再承担组织落实国家指令性计划商品的指标分配、国家订货和产需衔接,为国防军工、重点工程建设服务职能。
  4.不再承担旧货市场(企业)的审批职能。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实施国家有关流通服务业发展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研究拟定全省流通服务业发展战略;负责起草规范商品流通秩序和市场规则的地方性法规与行政规章并监督指导实施。
  (二)研究拟定全省流通服务业发展规划和市场体系建设总体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组织、指导城市商业网点规划的编制与实施;培育、发展城乡市场,规范城乡市场及商业设施建设;完善农产品、农业生产资料流通体系。
  (三)研究拟定规范市场运行、流通秩序和打破市场垄断、地区封锁的政策,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维护行业公平竞争,建立健全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
  (四)制定全省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商品流通、餐饮服务、流通加工等行业规章、标准;指导流通服务业多种经济成份共同发展;负责流通服务业发展问题的调查研究,提出政策建议。
  (五)研究拟定流通体制改革政策,指导流通组织和营销方式改革,改造传统商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推进流通服务业结构调整和连锁经营、物流配送、电子商务等现代流通方式和新型营销业态的发展;拟定全省流通服务业信息化建设发展的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
  (六)负责全省流通服务业经济运行的综合及统计信息分析;承担全省流通服务业市场预测、预警工作;负责组织流通服务业智力引进、人力资源开发;指导行业职业教育和培训规划,并组织实施。
  (七)负责监控全省商品市场运行和商品供求状况,提出政策建议;组织实施肉、糖、菜等关系人民生活的重要商品的市场调节储备和各种救灾物资的储备。
  (八)负责饮食业、住宿业、服务业、生猪屠宰加工业、冷藏加工业、拍卖业、典当业、租赁业、旧货业、展览业等行业的监督管理;负责酒类营销管理。
  (九)负责成品油流通、散装水泥推广、报废汽车回收的监督管理和老旧汽车更新改造及重要生产资料流通的管理和服务;指导再生资源回收网点建设工作;负责茧丝绸协调工作。
  (十)规范流通服务领域投资的准入程序;组织实施财政性资金安排的有关流通服务市场、业态等重大投资项目;负责外商投资流通服务领域项目的可研、立项;指导和管理流通服务业招商引资、合资合作、外轮供应、免税商店和劳务输出等工作;承担流通服务业大型展会活动的组织协调工作。
  (十一)承担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HT]
根据上述主要职责,省商业厅设置8个职能处(室)。
  (一)办公室
  协助厅领导处理机关日常工作,拟订厅工作制度。承担党组会议、厅务会议等重要综合会议的组织管理工作,督办会议议决事项;负责文电核稿、电子政务、新闻宣传、政务信息、来信来访、建议提案、政务和机要值班、文秘、档案、机要、保密、保卫工作;负责财务和机关行政管理工作。
  (二)综合调研处
  拟定并组织实施全省流通服务业发展战略和中长期规划,研究全省流通服务业发展趋势,提出意见和建议;研究流通管理体制改革,并提出建议;协调流通服务业课题调研。
  (三)政策法规处
  研究拟定全省流通服务业发展政策;负责研究区域商业经济发展战略;组织指导、推进流通企业深化改革工作,培育大型流通服务业集团;组织拟定全省流通服务业立法规划、法规和行业规章,推进依法行政;负责全省流通服务业法律法规宣传和有关法律法规培训工作;负责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工作。
  (四)市场运行处(省定点屠宰管理办公室)
  负责监测全省商品市场运行和重要商品供求状况,负责市场预测、预警工作和信息发布;研究提出市场运行和调控方面的政策建议,组织解决市场运行中的有关重大问题;组织产销衔接,推进消费品市场开发;培育和发展农村市场,发展农村商业设施,完善农产品、农业生产资料流通体系;负责全省流通服务业经济运行的综合及统计信息分析;负责“菜篮子”产品流通的行业指导和管理;组织实施肉、糖、菜等关系人民生活的重要商品的市场流通、调节储备和各种救灾物资的储备;负责货物招标代理机构的资格认定;负责酒类流通的监督管理;负责全省拍卖、典当、租赁、旧货等特殊流通行业的发展和监督管理;负责生猪屠宰加工业、冷藏加工业的监督管理。
  (五)商务联络处(省会展业管理办公室、省茧丝绸协调办公室)
  负责全省流通服务业对外开放,指导流通服务企业开展对外交流;组织流通服务业招商引资,合资合作;研究拟定全省会展业发展的方针、政策、法规,培育、发展我省会展业、广告业市场,承担流通服务业大型展会活动的组织协调工作;负责外商投资流通服务领域项目的可研、立项;指导、管理和规范外轮供应、免税商店和劳务输出工作;负责组织协调茧丝绸行业发展工作。
  (六)服务业促进处
  负责餐饮服务业市场开发,拟定有关政策、运行规则和管理办法;拟定餐住服务业发展规划、规章;负责全省餐住服务业市场的情况综合及统计信息分析、发布,提供咨询服务,监控市场运行;负责全省餐饮、住宿、美容美发、家政等行业的发展和管理;组织拟定餐住服务业技术分等定级、服务质量标准并组织实施。
  (七)生产资料流通处
  负责组织开发全省生产资料市场,拟定有关政策、运行规则和管理办法;负责监控全省生产资料市场运行和重要商品供求状况,组织全省生产资料市场运行的综合及统计信息分析,承担全省生产资料市场预测、预警和信息发布,提供咨询服务;研究拟定全省批发市场发展规划及相关政策,并组织实施;指导批发市场发展和建设;规范汽车、建材等重要生产资料流通与市场开发;按有关规定负责成品油流通的监督管理;负责旧机动车交易市场、报废汽车回收和老旧汽车更新的管理和服务;负责再生资源管理工作和废旧物资流通市场管理,负责废旧金属运输管理。
  (八)现代流通发展处
  研究流通市场体系建设,组织拟定流通市场体系建设规划;组织、指导城市商业网点规划的编制与实施,负责对大型商业设施建设项目的协调指导;协助有关部门指导省内期货市场的发展;拟定无固定地点销售业态发展的有关规定并监督执行;拟定连锁经营、物流配送、电子商务、特许经营、内贸代理制等现代流通方式发展规划、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散装水泥推广工作;推进流通方式和组织形式现代化;组织实施财政性资金安排的有关现代流通业态的重大投资项目;拟定全省流通服务业信息化建设的有关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
  机关党委(人事教育处)
  负责机关和直属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人事劳资工作。负责行业职业教育、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工作。负责机关及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设置纪检组与监察处合署办公,负责纪检和行政监察工作。
  四、人员编制
  省商业厅行政编制50名。其中,厅长职数1名,副厅长职数3名;纪检组长职数1名;职能处室处长(主任)职数8名,副处长(副主任)职数10名;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职数1名(正处级);监察处长职数1名。核定机关工勤人员编制6名。
  保留老干部处,核定老干部服务人员编制7名,其中司机编制2名;核定老干部处处长职数1名,副处长职数1名。
  五、其他事项
  省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商业厅,承担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核定办公室主任职数1名(正处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