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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12年农村经营管理工作要点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3 09:22:30  浏览:894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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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12年农村经营管理工作要点的通知

农业部办公厅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12年农村经营管理工作要点的通知

农办经【2012】1号


2012年农村经营管理工作要点



2012年做好农村经营管理工作的总体要求是:坚持以建设现代农业为主题,以加快转变农业经营方式为主线,以维护农民群众合法权益为出发点,以完善和创新农业经营体制机制为着力点,深入贯彻执行党的农村基本政策,推动农村经管工作再上新台阶,为实现“两个千方百计、两个努力确保”的目标提供坚实的体制支撑和制度保障。

一、加强农村土地承包管理,依法落实和维护农民承包土地的各项权利

(一)进一步贯彻实施好农村土地承包法律政策。依法推进延包后续完善工作,妥善解决遗留问题,全面落实和维护农民承包土地的各项权利。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报告提出的各项要求,进一步抓好《农村土地承包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的贯彻实施工作。坚决制止和纠正承包期内违法收回或者调整农民承包地、强迫或者限制农民流转承包地等行为。深入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股份合作、自留地处置、“空心村”土地管理、培育家庭农场和解决农户承包地细碎化等重大问题研究。

(二)稳步扩大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试点。认真组织实施登记试点方案,加强情况调度和监督检查,开展登记法律政策和技术培训,指导50个试点县(市、区)继续扩大登记范围,鼓励有条件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稳步扩大登记试点地区。总结试点经验,研究制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办法和工作规程,研究提出全面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工作的意见。结合登记试点工作,在稳定土地承包关系的基础上,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开展“互换并地”,探索解决承包地块细碎化的有效途径。

(三)加强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和服务。认真落实中央关于加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和服务的指导意见,抓紧研究制定农业经营能力审查制度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风险保证金制度,研究完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按照归属清晰、权责明确、形式多样、管理严格、流转顺畅的要求,建立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加强管理和服务,引导承包农户按照依法自愿有偿原则,规范有序地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逐步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会同有关部门抓紧制订推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示范文本,引导流转双方依法订立书面合同。继续做好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监测工作。

(四)全面推进土地承包仲裁体系建设。深入贯彻实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切实发挥调解仲裁在解决矛盾纠纷、维护农民土地承包权益、保持农村和谐稳定方面的重要作用。根据解决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的需要,到2012年底普遍设立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基本健全乡村调解、县市仲裁、司法保障的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处体系,确保土地承包经营纠纷有法定机构受理、有专业人员审理、有固定地点办理,把纠纷解决在当地、把矛盾化解在基层。推进调解仲裁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加强仲裁队伍建设,继续加强仲裁员培训,统一仲裁员培训标准,建立健全仲裁员聘任、持证上岗、考核、证书管理等制度。建立健全纠纷调解仲裁情况定期报告制度。加强与司法、信访、法院等部门的协调配合,形成纠纷解决协调机制。积极争取政府有关部门支持,不断改善仲裁工作手段和条件。

二、拓宽农民负担监管领域,推动减负惠农政策落实

(五)延伸农民负担监管领域。推动农民负担监管向相关领域延伸,农村基础设施建设领域重点监管各种向村级组织和农民集资摊派行为,农村公共服务领域重点监管向农民代支代扣代缴费用和搭车收费行为,农业社会化服务领域重点监管向农民多收费乱收费行为,惠农补贴补助补偿政策落实领域重点监管抵扣和搭车收费行为。严格政策界限,对政府全部投入型项目,要防止向村级组织和农民转嫁资金缺口;对政府部分补助型项目,要防止强行要求村级组织和农民出资出劳。抓紧研究提出新时期加强农民负担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

(六)推进一事一议及财政奖补工作。加强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工作指导,筹备召开一事一议经验交流会,认真总结交流基层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好的做法和经验。进一步完善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实施办法,切实纠正利用一事一议变相增加农民负担问题。研究制定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操作规程,进一步推进一事一议筹资筹劳规范化建设。组织开展一事一议筹资筹劳专项检查,加强省级自查和重点监督检查,纠正平摊以资代劳款和以自愿名义平摊捐资等违规问题。推进一事一议信息化试点,逐步建立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监管信息化网络平台。与有关部门联合推动一事一议财政奖补工作规范开展。

(七)深化农民负担重点治理。持续开展向村级组织摊派问题的治理,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切实减轻村级组织负担,推动各地建立健全向村级组织收费审核制度和村级组织向农民收费申报制度。严格执行村级组织公费订阅报刊限额制,严禁向村级组织摊派发行报刊。持续开展农民负担专项治理,着重解决计划生育、农村义务教育、修建或维护通村公路等领域的乱收费问题。持续开展农民负担综合治理,省市两级要分别选择若干问题较多的地方,加大治理力度,切实防止区域性农民负担反弹。完善农民负担重点监测制度,更新监测系统,加强监测分析。加强农民负担信访督办。

(八)加强减负工作制度建设。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提出关于涉及农民切身利益违规违纪问题查处的指导意见,严格执行多收乱收款项的退还和责任追究制度。推动建立健全减负惠农政策文件会签制度、涉及农民生产生活设施建设项目的审核制度、减负惠农政策落实信息公开和备案制度,加强涉及农民负担事项的审核监督。健全减负惠农政策落实情况检查制度,对检查结果实行通报。健全涉及农民出资出劳事项的专项审计制度,审计结果向群众公布。完善农民负担监管督导工作实施办法,推动各地认真履行监管职责,强化监督管理。

三、加强农村集体“三资”管理,推进集体资产财务管理规范化建设

(九)加强农村集体“三资”管理。按照农村党风廉政建设的总体布局,进一步加强农村集体“三资”管理,指导各地严格落实有关资产清查、资产台账、资源登记簿、资产和资源招标投标、资产处置以及经济合同管理等方面的规章制度。加强农村集体“三资”管理情况调研,认真总结推广各地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和发展壮大集体经济的经验和做法。开展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示范单位建设,认定一批示范单位。指导各地稳步开展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清产核资,在规范和完善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的基础上,加强农村集体“三资”监督管理平台建设。积极开展农村集体“三资”管理人员培训。

(十)稳步推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深入开展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问题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各地实践经验,积极探索促进集体经济发展的有效实现形式。加大产权制度改革工作力度,推动尚未启动改革的省(区、市)有计划地开展试点;已经开展试点的地方,进一步深化改革,建立健全各项制度,形成激励约束有机结合的现代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将招标投标和公开竞价机制引入农村集体产权交易,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服务中心、集体“三资”服务中心为依托,构建农村集体产权交易的平台。

(十一)深入开展农村集体财务管理规范化建设。认真贯彻落实农业部监察部颁布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公开规定》,进一步强化集体财务公开、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不断推进和完善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把会计代理服务向村务公开“难点村”和经济“薄弱村”延伸,完善委托代理程序,规范代理机构业务流程,健全代理机构内部管理制度。组织开展农村集体财务管理规范化建设示范单位“回头看”检查,总结交流经验,巩固规范化建设成果。贯彻落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审计规定》,搞好集体财务收支审计和专项审计,研究建立农村审计违纪问题移交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抓好农村财会人员、农村审计人员和民主理财人员师资培训,提高从业人员业务素质和管理水平。

四、强化合作社指导服务,提升合作社市场竞争能力

(十二)加大政策支持力度。抓好现有扶持政策的贯彻落实,推动出台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政策性文件,加大财政、税收、金融等政策扶持力度,优化合作社发展的政策支持环境。进一步扩大财政扶持规模,推动涉农建设项目委托有条件的合作社实施。研究制定支持合作社发展农产品加工和大学生村官领创办合作社的相关优惠政策。推动出台合作社开展信用合作的具体办法,引导合作社规范开展信用合作。

(十三)推动合作社规范化建设。建立健全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建设情况发布机制,形成全国发布、重点扶持的工作机制,推动各地示范社建设行动深入开展。启动实施合作社信息化建设工程试点,推广应用信息科技,以信息化推动合作社规范化建设。加强合作社人才培养实训基地建设,实施好现代人才支撑计划、“阳光工程”培训和“千员万社”培训工程,重点培训合作社带头人、财会人员和基层合作社辅导员,指导合作社建立健全内部规章制度,发挥成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等“三会功能”,提高合作社规范化管理水平。强化合作社财务管理,落实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重点抓好示范社建账核算和成员账户设置,规范合作社盈余分配,完善合作社会计报表编制和报送制度。

(十四)促进合作社提高综合服务水平。按照自主自愿、自下而上的原则,鼓励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社之间开展各种形式的联合与合作,发挥联合功能,在更大范围、更高层次上为合作社及其成员提供更有效的服务。大力推进合作社标准化生产,鼓励合作社购置大中型农机具,推广应用良种良法、良机良艺,努力提升合作社产品科技含量,实现质量安全可追溯。支持合作社建设产地仓储保鲜设施,鼓励合作社参与多种形式的产品展示展销活动,强化合作社市场信息获取能力,帮助合作社与超市、龙头企业、高校后勤采购集团、城市社区等实现“农超对接”、“农企对接”、“农校对接”、“农社对接”。深入推进合作社直销试点,支持合作社在公益性农贸市场和社区菜市场开设直销点,对合作社在城市社区建立直销店、连锁店,适当给予店面租金补贴,提高合作社市场营销能力。

(十五)加大宣传力度。结合《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实施五周年暨国际合作社年,配合全国人大做好有关执法检查工作,推动有关部门进一步贯彻落实法律精神。开展各种形式的庆祝纪念活动,营造促进合作社发展良好舆论氛围。加强合作社国际交流与合作。

五、培育壮大龙头企业,推动农业产业化跨越发展

(十六)落实农业产业化扶持政策措施。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支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的政策措施。继续加大农业产业化和龙头企业在建设高标准化生产基地、流通物流基础设施、技术改造、科技创新与推广、质量检验检测等投入力度。落实好农产品初加工企业所得税减免政策以及龙头企业依法可以享受的其他税收优惠政策,积极争取结构性减税政策向大宗农产品加工龙头企业倾斜。继续推动农业银行、农业发展银行等金融机构加大对龙头企业的支持力度,与国家开发银行加强合作,研究提出支持农业产业化示范基地的意见。开展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扶持政策落实情况检查,指导各地完善相关配套措施。支持龙头企业进行产销对接。强化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负责人培训。筹备召开全国农业产业化会议,推动农业产业化跨越发展。

(十七)开展龙头企业经济运行情况分析。加强对农业产业化发展新情况、新问题的调查研究,及时了解龙头企业发展面临的困难问题和政策需求,及时研判农业产业化发展形势,为宏观决策和龙头企业提供服务。进一步建立健全龙头企业经济运行调查制度,完善龙头企业经济运行调查指标体系,升级、维护龙头企业经济运行调查网上填报系统。

(十八)深入推进国家农业产业化示范基地建设。加强农业产业化示范基地工作指导,建立工作推进机制,积极为示范基地发展提供有效支持。争取扶持政策,对示范基地内的龙头企业给予重点倾斜。进一步完善国家农业产业化示范基地创建标准和程序,提升示范基地发展质量。总结农业产业化示范基地发展经验和成效,加强对农业产业化示范基地发展模式与运行机制等重大问题研究。

(十九)完善农业产业化利益联结机制。积极实施订单农业,引导龙头企业与农户签订订单合同,明确品种、收购数量和价格、技术标准等内容,提高订单合同履约率。推广“龙头企业+合作社+农户”等模式,促进龙头企业与合作社深度融合,实现互利共赢。支持龙头企业为农产品生产基地农户提供农资购置、技术培训、农产品统购统销等多种服务,与农户建立紧密型利益联结机制。开展第五次国家重点龙头企业监测,淘汰不合格企业。

(二十)推进一村一品强村富民工程和专业示范村镇建设。加强一村一品工作指导,因地制宜培育壮大主导产业,积极开发农业多种功能,拓宽农民就业增收渠道。开展全国一村一品发展情况调查,进一步完善一村一品示范村镇认定办法。组织认定第二批全国一村一品示范村镇,发挥专业村镇的带动作用,引领广大农民在农业生产经营中节本提质增效。进一步加大对一村一品的宣传力度,积极争取有关部门支持。

六、推动构建新型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提升现代农业保障水平

(二十一)加强工作协调指导。健全工作机制,形成工作合力,协调落实“十二五”规划中农业社会化服务发展目标的措施。围绕构建新型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开展专题调研,总结成功经验,研究提出培育和支持新型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发展的政策建议。扎实做好农业社会化服务监测,及时了解各地发展动态。

(二十二)推进综合改革试点。围绕构建新型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的总目标,以公共财政为支撑,以公共监管服务、生产经营服务、农村金融服务为重点,针对体系建设中的薄弱环节,着重推动将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农科教结合、以产业化推进标准化、壮大社区集体经济组织等方面开展改革试点,探索发展模式,破解难点问题。

七、加强农经体系建设,做好农经基础工作

(二十三)扎实推进农经体系建设。组织开展《农业部关于加强农村经营管理体系建设的意见》贯彻落实情况的检查,推动各地加强农村经营管理体系建设。结合事业单位分类改革,进一步健全农经体系,强化业务职能,加强队伍建设。筹备召开全国农村经营管理工作座谈会,重点总结交流农经信息化建设经验,以信息化推进农村经营管理规范化建设。

(二十四)加强农经统计分析。严格年报、半年报和年终预报工作制度,确保上报数据质量。巩固业务统计分析成果,提高服务决策的能力和水平。总结经验、树立典型、推动细化完善调查方案和业务流程。加强基础研究,探索改进统计调查方法。开展业务培训,提高统计人员操作技能。做好信息统计考评工作,推动健全激励机制。

(二十五)加强重大问题研究。围绕完善和创新农村经营体制机制,选择若干专题组织开展重大问题研究,突出顶层设计,做好政策储备。坚持和完善春节回乡调研、基层联系点等制度,深入基层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基层的好经验、好做法。坚持特邀调研员制度,完善农村经管调研网络,充实农经专家队伍,搞好课题委托和成果管理。

(二十六)加强农村经营管理宣传。把宣传工作和业务工作一起布置、一起开展、一起落实,制定宣传计划,突出宣传重点,采取多种形式和手段做好农经宣传工作。集中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活动,普及法律知识,宣传党的政策,弘扬工作实绩,推广典型经验。围绕农村经营管理工作的典型经验和重点、难点、热点问题,精心策划,开展主题鲜明的宣传活动。加强农经信息网站建设,打造农村经营管理工作网络平台。加强农经信息、简报编发管理,为领导决策部署农村经营管理工作提供参考。

做好2012年的农村经营管理工作,任务艰巨,责任重大。各级农业部门特别是经管系统要坚持解放思想、与时俱进,坚持深入基层、为民服务,坚持求真务实、开拓进取,努力拓宽工作领域,创新工作思路,强化工作职能,丰富工作内容,改进工作作风,找准突破口和抓手,充分利用各种平台和协作机制,积极争取各方面支持,以优良的作风和扎实的工作开创农村经营管理工作新局面,为促进现代农业发展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做出更大贡献,以优异成绩迎接党的十八大胜利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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佳木斯市城市建设监察暂行办法

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人民政府


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佳木斯市城市建设监察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城区政府,市政府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将《佳木斯市城市建设监察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施行。

二000年四月二十九日


佳木斯市城市建设监察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保障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依法进行,搞好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试点工作,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在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开展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试点工作的复函》和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佳木斯市开展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试点工作的通知》,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佳木斯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城市建设监察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建设监察,是指城市建设监察局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综合行使城市规划、市容环卫、市政公用、园林绿化行政处罚权的行为。城市建设管理行政处罚权相对集中后,原有关行政法规部门不得再行使上述行政处罚权,仍然行使的,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无效。
  第四条  市城市建设监察局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行使下列行政处罚权:
  (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对破坏城市总体规划的违法、违章行为进行监察与处罚,强制拆除违法建筑物或者设施;
  (二)依据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黑龙江省实施<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对破坏城市道路的违法、违章行为进行监察与处罚;
  (三)依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黑龙江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对影响城市市容环卫的违法、违章行为进行监察与处罚,强制拆除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的违法建筑物或者设施;
  环境卫生方面的监督与具体行政处罚,由公用事业管理局实施。
  (四)依据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黑龙江省实施<城市绿化条例>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对破坏城市花草树木、园林绿化设施及乱砍滥伐树木、侵占绿地等违法、违章行为进行监察与处罚。
  (五)依据国家建设部《关于加强户外广告、霓虹灯设置管理的规定》,负责对户外牌匾、广告、路标、霓虹灯、橱窗、宣传栏、旗幌、标语等设置地点、布置形式的审批;
  (六)履行法律、法规和规章或省、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方面的城市建设监察职责。
  第五条  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违反城市建设管理秩序的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要依照《行政处罚法》规定的程序实施处罚。
  (一)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律、法规和规章依据,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戒告的行政处罚的,城市建设监察人员可以依照简易程序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二)除符合《行政处罚法》简易程序,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外,应当依照《行政处罚法》规定的一般程序进行处罚。
  (三)作出责令停产停业,较大数不清额(对非经营性违法活动罚款超过一千元的,经营性违法活动罚款超过一万元的)罚款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城市建设监察局应当组织听证。
  第六条  各城区人民政府和市直各有关部门应当积极支持,密切配合城市建设监察局的行政执法工作。城市建设监察局可在区、街道办事处、居民委聘请义务监督员,对违反城市建设管理的行为进行举报,对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活动进行监督。
  第七条  城市建设监察局与规划局、公用事业管理局、环境卫生管理处、市政设施管理处、园林处等“五项监察职能”业务相关部门之间要建立协调、有序的工作程序,相互制约的业务联系责任制,明确专人传递业务文书,确保及时、准确,提高监察效率和行政处罚的规范性。
  城市建设监察局在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现当事人没有办理各种审批手续、应当缴纳赔偿费、补偿费或负有恢复原状的法律责任者,应当及时通知相关的行政管理部门按规定办理;相关的行政管理部门在实施行政管理过程中,发现违法违章行为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应当及时通知城市建设监察局按规定予以处罚。
  (一)规划部门在审批城市规划区内的永久性建设工程、建设用地及临时用地、临时工程时,应有城市建设监察局参加,审批后五日内,规划局应将审批会议纪要、规划图、立面图、底层平面图抄送城市建设监察局做为实施监察依据,规划局对建设工程实施现场放线后,即交由城市建设监察局跟踪监察;
  (二)凡经规划部门审批,且经公用事业管理部门办理有关手续的市政建设项目,规划局、公用事业管理局应当在审批后五日内分别将批件抄送城市建设监察局作为实施监察依据,审批后的市政工程挖道项目在规划局现场放线后由城市建设监察跟踪监察;
  (三)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及《黑龙江省实施<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办法》中,关于城市道路的养护和维修以及路政管理(除临时占用城市道路部分外)方面规定,应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同时负责道路的巡查以及涉及赔偿、补偿、恢复原状案件的调查和处理;
  (四)凡经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公共绿地使用、树木砍伐等项目,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在批后五日内将批件抄送城市建设监察局作为实施监察的依据;
  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及《黑龙江省实施<城市绿化条例>办法》中,关于城市绿化的保护和管理等方面的规定,应由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并负责对占用、挖掘、损坏绿地,砍伐、移植、修剪树木的管理及涉及赔偿、补偿、占用、挖掘费用,补栽树木案件的调查和处理。
  (五)环境卫生管理处新摆放的各种环卫设施、流动厕所的定位要征得城市建设监察局同意,以保证与周围景观协调;
  (六)城市建设监察局对未经批准按批准要求私自滥建以及违反规划、市容环卫、市政公用、园林绿化等违法违章行为,行为人确定的,可以直接处罚,并责令其到行政管理部门对损坏的设施恢复或赔偿;行为人不确定无法处罚的,可以通知相关行政管理部门,限期按有关要求养护维修或恢复原状;
  (七)在城市建设监察中发现规划、市政设施、园林绿化、环境卫生等管理部门违法审批、管理不到位等问题,城市建设监察局应予检查、督办、限期改正并及时向市主管领导及监督权的部门报告。
  第八条  城市建设监察人员巡回检查发现违法违章行为要立即制止,并视情节和影响程度可责令限期纠正违法行为,依照法定程序实施警告,先行登记保存工具、材料、物品(包括非法经营商品),直至强制拆除违章建筑物,并处罚款。
  第九条  对违反城市总体规划的违法行为,即《佳木斯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 第四十九条至第五十七条所列违法行为,依据《城市规划法》、《黑龙江省实施<城市规划法>办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条  对破坏城市道路、桥梁及附属设施的违法、违章行为,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或强制拆除,并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未在城市道路施工现场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围设施的;
  2、占用城市道路期满或者挖掘城市道路后,不及时清理现场的;
  3、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不按照规定补办批准手续的;
  4、紧急抢修埋设在城市道路下的管线,不按照规定补办批准手续的;
  5、未按照批准的位置、面积、期限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或者需要移动位置、扩大面积、延长时间,未提前办理变更审批手续的;
  6、履带车、铁轮车或者超重、超高、超长车辆没有采取安全防护措施,擅自在城市道路上行驶,给城市道路造成损坏的,应加倍赔偿;
  7、机动车在桥梁或者非指定的城市道路上试刹车的;
  8、擅自在城市道路上建设建筑物、构筑物的;
  9、在桥梁上架设压力在4公斤/平方厘米以上的煤气管道、10千伏以上的高压电力线和其他易燃易爆管线的;
 10、擅自在桥梁或者路灯设施上设置广告牌或者其他挂浮物的;
 11、破坏、改造车行道、人行道、路肩、边沟、公共广场、停车场的;
 12、私接排水,占压地下管线、沟渠、泵站、出水口、化粪池、检查井、污水井的;
 13、将有毒有害的污物、废水、液化气残液超标准排入排水设施的;
 14、其他破坏、损害道路、桥梁及其附属设施行为。
  (二)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建设监察局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
  1、未按照城市道路设计、施工技术规范设计施工的;
  2、未按照设计图纸施工或者擅自修改图纸的。
  (三)对下列行为具体处罚如下:
  1、供水、排水、供热、煤气等地下管线出现漏水、漏气等事故,责任单位或责任人未能及时修复损坏的城市道路,清除积水、积冰以及其他异物,或者未能及时拆除影响城市道路新建改建的管、线杆等设施的,处以1000元以上10000以下的罚款;
  2、地下线产权单位和城市道路养护维修责任单位,未及时补缺或者修复城市道路管线附属设施的,处以1000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3、对在城市道路范围内,拌和泥浆、打砸硬物、排放污水、废水或者排放其他污染腐蚀性物质;从事各类生产、维修、冲洗以及加工活动;移动、损坏城市道路附属设施;未经批准设置障碍物;其他损害、侵占城市道路的行为,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4、未取得《临时占用道路许可证》占有城市道路,或者占用城市道路未重新办理有关批准手续的,处以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未取得《挖掘道路许可证》挖掘城市道路的,按照挖掘面积每平方米处以200元以上500以下罚款;
  挖掘城市道路需占用城市道路堆放土方和物料的,应当办理临时占用城市道路审批手续;  
  5、在城市道路规划控制区内已经征用的土地,改变原有用途的,经营性的处以违法所得1倍罚款,非经营性的处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6、未按批准的位置、面积、结构设置占道设施,或者擅自出租、转让、改变设施用途的,按照占道面积每平方米处以100元罚款;
  7、未及时清理占用现场,修复铺装占用的城市道路的,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8、临街建筑施工场地或挖掘城市道路,未按照批准的位置堆放施工材料,或者未及时清运残土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下罚款;
  9、未按规定期限缴纳城市道路占用费的,每逾期1日,按照欠缴金额的1%向欠缴单位收取滞纳金。    
  第十一条  对破坏城市市容的违法违章行为,按照下列规划予以处罚:
  (一)在城市主要街道的临街建筑物的阳台和窗外堆放、吊挂有碍市容物品的,处以4元至20元的罚款;
  (二)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或者未经批准设置标语、画廊、牌匾、旗幌、广告标志等的,处以每处10元至50元的罚款;
  (三)不按规定时间、地点、方式倾倒垃圾(建筑垃圾的清运必须办理渣土清运许可证),处以个人4元至20元罚款,处以单位500元至1000元的罚款;
  (四)运输液体、散装货物,残土垃圾不作密封、包扎、覆盖造成泄露、遗撒的,处以每年40元至200元罚款;
  (五)临街工地不设置护栏,或者不作遮挡,停工场地不及时整理并作必要的覆盖或者竣工后不及时清理和铺装场地影响市容的,处以200元至1000元的罚款;
  (六)有下列行为之一者,按下列规定罚款:
  1、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影响市容的,每块处以100元至500元罚款;
  2、擅自在街道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影响市容的,处以200元至1000元的罚款。
  (七)构筑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的建筑物或者设施,以及擅自对主要街道临街建筑物进行门窗改建、外部装修搭建或封闭阳台的,由城市建设监察局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拆除,逾期未改正或者未拆除的,组织强制拆除,并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
  (八)城市各单位、个体业户不落实门前“三包”制度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对单位负责人处以100元至500元,对单位处以200元至1000元的罚款;
  (九)各单位超越时限不按责任区及时清运冰雪的,对单位负责人处以200元至500元,对单位处以1000元至2000元罚款;对超越时限不按责任区清运冰雪的个体业户处以每日每平方米5元至10元罚款,并责令限期完成清理工作。清运冰雪要按指定地点倾卸,冰雪垃圾不得混运。
  第十二条  对破坏城市园林绿化的违法违章行为,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绿化工程未经批准或未按批准的设计方案施工的,对直接责任人员或单位处500元至1000元罚款,并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
  (二)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除责令限期退还绿化用地、恢复原状外,并按下列规定予以罚款:
  1、用于经营活动的,处以500元至1000元罚款;
  2、用于经营活动的,有违法所得的,处以3万元至5万元罚款;
  3、用于经营活动,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5000元至20000元罚款;
  因违法行为造成损失的,当事人应当负赔偿责任。
  (三)未经同意擅自在城市公共绿地内开设商业、服务摊点的,除责令限期迁出或者拆除,并处以1000元至5000元罚款;造成损失的应负责赔偿;
  (四)对在绿地内践踏草坪、私设广告牌、指示桩、晾晒衣服、放牧牲畜、取土采石、倾倒垃圾、堆放物料、损坏设施等,责令停止侵害,恢复原状,对情节严重的责任人处以5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由直接责任人负责赔偿;
  (五)就树搭棚、架设电线、攀登树木、折枝、掐花、摘果、刻字、钉钉、拉绳晒物、栓系牲畜,距树一米以内堆放物料,二米以内挖砂取土、挖窖等损坏树木的行为,处以5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由直接责任人负责赔偿;
  (六)未经批准擅自砍伐、修剪城市树木,剥皮、挖根,除责令停止侵害、赔偿损失外,并处以500元至1000元罚款;
  (七)砍伐、擅自迁移古树名木或者因养护不善致使古树名木受到损伤或者死亡的,除责令停止侵害外,处以500元至1000元罚款。
  第十三条  当事人到期不交缴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第十四条  对无理阻碍干涉、拒绝城市建设监察人员依法行使城市建设监察职能,打击报复城市建设监察人员和城市建监察事项举报的单位和个人,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警告;情节严重,构成妨碍城市建设监察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对无正当理由拒绝提供城市建设监察有关资料和其他证明材料、拒绝在规定时间内就城市建设监察所提问题作出答复、不按城市建设监察局执法监督检查指令进行整改的单位和个人,视情节给予通报批评、新闻舆论曝光,或按单位、个人的管辖范围,由其上级主管部门追究行政责任和相关人员的领导责任。
  第十六条  当事人对城市建设监察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城市建设监察局依法强制执行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七条  罚款必须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标据,执行罚缴分离制度。
  第十八条  城市建设监察局应认真履行法定职责,严格按照相关部门的审批意见实施城建监督,严禁越权审批、以罚代批、以罚代拆及不作为行为,城市建设监察人员实施城市建设监察及行政处罚时,应当文明礼貌、秉公执法、遵守法纪和职业道德,并自觉接受相关部门及全社会监督。
  城市建设监察部门及相关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其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城市建设监察局负责应用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村账镇管”,是规范农村财务收支行为,强化农村财务管理,加强基层党风廉政建设的一项重要举措,对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进一步密切党群干群关系,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近年来,我县镇村基层组织能按照要求,不断规范、完善“村账镇管”这一模式,为维护农村的和谐稳定,促进经济发展发挥了一定的作用。但从我院近年来立查的经济职务犯罪案件来看,“村账镇管”仍存在一些问题。据统计,2006年至2010年,我院立查农村基层村干部贪污贿赂职务犯罪案件 9件 9人,涉及村账管理问题的有 8件8人。为更好地发挥“村账镇管”的作用, 进一步减少和遏制涉农职务犯罪的发生,我们结合办案,深入有关村镇,针对当前 “村账镇管”运行中出现的问题,分析原因,提出对策和建议,以期更好地规范村级财务管理,为新农村建设服务。
一、村账镇管制度的由来、基本原则和基本内容
“村账镇管”制度在国家机关颁布的正式文件中的名称为“村级会计委托代理制度”。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是乡(镇)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受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委托,进行财务会计管理的一种模式,为农民和村集体提供成本核算等记账服务以及与财务公开有关的各种信息,同时也为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减轻农民负担、集体收益分配提供核算依据,是农村集体财务管理规范化建设的基础性工作。“村账镇管”是 “村级会计委托代理制”推行过程中的通俗提法(以下统称“村账镇管”)。“村账镇管”最早出现在财政部颁布的1997年1月1日起实施的《村合作经济组织会计制度(试行)》中,规定“财务管理薄弱的村合作经济组织,可以委托乡(镇)经营管理站代为记账、核算。”2005年1月1日颁布实施《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同时废止《村合作经济组织会计制度(试行)》,规定“村集体经济组织应配备必要的会计人员,也可以按照民主、自愿的原则,委托乡(镇)经营管理机构及代理记账机构代理记账、核算。”随后,《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的意见》(中办发[2006]32号)和《国务院关于做好农村综合改革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4号)要求“在尊重农民群众意愿和民主权力的基础上,推行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制度”、“加强村级财务管理,规范村级会计代理制度等管理办法,促进村级财务监管工作经常化、规范化和制度化”。2008年至2010年,中纪委、监察部、财政部、农业部相继出台文件规定规范村级会计委托代理制度,进一步加强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工作。
村账镇管制度的基本原则要求实行村账镇管必须保持集体资产所有权、使用权、审批权和收益权不变,保持财务审批权以及经济活动的监督权仍由村集体行使,不得侵占、平调、挪用集体资产,不得改变集体资金性质,不得侵犯村集体合法权益,即“四权不变”原则。
村账镇管实行村级财务与村级资金双托管。实行村账镇管的行政村的村会计负责村级收入、支出凭证的收集整理,村级备用金的领取、保管和定期向代理服务机构报账。行政村应通过民主程序产生村民理财小组,村民理财小组成员对当月发生的各项收支业务进行账前审核,经村民理财小组审核合格的,方可入账。每笔开支必须有村主管领导审批签字,经手人签字注明用途,符合审批手续方可报销。这些基本原则和要求为村账镇管制度的实施与完善指明了正确的方向。
二、当前我县“村账镇管”存在的问题
1、财务管理不规范。这是村账镇管存在的一个最为严重的问题。表现形式主要有:(1)收入不入账,体外循环,私设“小金库”。有的村、居委对部分收入入账,另一部分则由个人掌管,不作为集体经济收入管理,而是进行体外循环,由个人掌管资金的去向及用途,并从中渔利;(2)财务管理混乱。主要表现在:报销手续不规范。作为报销支出票据按财务规定必须由审批人、经办人及证明人签字,才能准予报销。但在目前村级财务实际操作过程中,有的票据只有审批人,而无经办人、证明人或者有的大额票据只有审批人、经办人而无证明人,甚至极少数发票在既无审批人又无经办人、证明人的情况下入账。有的无正式发票,不使用上级规范票据,更无附件,造成假账、糊涂账,导致部分人从中浑水摸鱼;科目运用混乱。个别村级财务处理过程中出现科目运用混乱,多头记账。有的村同一类收入部分记入收入,部分记入往来款,支出中特别是招待费有转移支付现象。(3)资金使用违反财经纪律。有的是借用公款或违反规定将公款借给他人;有的是个人名义存储公款;有的是乱设银行账户或违反规定擅自开设银行账户等等。(4)费用列支不合法。主要是公款吃喝现象仍在泛滥,有的村公款旅游,公款购买商业保险,列支手机费用,公款送礼等。
2、农村理财组织履行职责不到位。村民主理财小组在村级支出的审签中占有重要地位。但是,在实际工作中,有的村民主理财监督小组形同虚设,主要干部兼任小组长,自批自监督;有的是老好人,见票盖章都通过;有的村民主理财小组不能发挥监督作用,所有票据都盖上“民主理财小组”公章;有的村民主理财小组人员素质低,与村干部唱反调,村里合法合理开支都通不过,工作越位,把审核权变成了审批权。
3、财务公开失之于实。一些村组织将财务公开形式化,或是公开不规范,在财务公开的内容方面存在着欠细欠具体的问题,对于重大支出项目没有专项公布;或者是实行会计电算化后,对电脑打印账目校核不细,产生失误,引起群众误解。有的村财务公开不及时或群众看不懂,或者该公开的没公开,或者只公开合理合法的,违纪违法的则不公开;有的村财务公开后没有召开村民代表会议或村民会议,听取群众的意见,群众有质疑的没有给予解答释疑。
4、村账镇管制度流于形式。村账镇管的工作一般由镇财政所负责,镇财政所是最后也是最有效的一道审核关口。但由于存在以下问题,使得村账镇管制流于形式,管理不到位。(1)镇财政所会计人员业务量大,对各村情况了解有限,不能及时掌握各村账务财务动态,给村出纳人员出借、挪用公款有可乘之机。 (2)镇财政所管理经费无正常渠道,主要靠收取村级财务审计费和代理记账服务费来维持运转,因此在对村级财务监管时有畏难心理,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会计人员对村干部、出纳财务活动的监管力度,使得镇财政所工作中只是将收支整理后分类记账、编报表,成了村里的记账员,财务管理职能严重弱化。(3)有些镇财政所人员不熟悉财务、业务素质不高,造成会计业务操作不规范;有些人员原则性和责任性不强,存在重记账轻管理,只审凭证,不审开支合理与否等现象,使违反财务制度的票据凭条得以记账。(4)在实际工作中,村出纳人员有时不可避免地承担了会计的职责,如在各项土地征用补偿中承担着结账造册的工作,而村主要干部一般基于信任在审批中又疏于监督,给出纳人员贪污、冒领土地征用款等各项钱物带来了机会。如我院2006年初查处的原五华县华城镇观源村原村支部书记赖达祥、原华城镇观源村村委主任罗小玲二起贪污案中,他们就是在梅河高速公路征地拆迁过程中,虚假村民拆迁户造册上报,从而进行贪污征地款。
三、做好“村账镇管”的对策与建议
“村账镇管”问题的存在,既有村干部法制观念淡薄、自律意识不强、宗旨意识不牢、职业道德缺失等因素,同时也有镇政府主管部门监督不力等原因。为此,我们要从新形势下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高度,充分认识村账镇管制度的极端重要性和必要性,采取得力措施,切实使这一制度落到实处。
  1、强化思想教育,提高村干部的廉洁自律意识和法纪意识。镇党委、政府要把对村干部的廉政教育纳入反腐败的总体格局中,通过广泛开展党的宗旨教育、传统教育、政策法规教育和廉政警示教育,切实解决他们思想和观念上存在的问题,不断增强他们的宗旨意识、大局意识和服务意识,督促他们自觉做到清正廉洁,遵纪守法。
2、加强监督管理,健全对“村官”权力的监督制约机制。一要从基础管理上求规范。各行政村要安排专人负责财务报帐工作。农村财务管理部门要严格规定工作流程、业务办理程序、财务结算日期、支出额度审核权限等事项,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把业务基础工作抓细抓实。二要从监督约束上求规范。镇农村财务管理部门要逐笔审核原始单据,监管财务收支,对不合理、不合法的票据坚决不予入账,对未经村民理财小组审核的票据坚决不予入账,对不按规定报账、集体财务管理混乱的,除对责任人做出处理外,还要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要严格规范村级资产管理、合同管理,防止集体资产流失。三要从加强组织领导上求规范。要加强“村账镇管”工作的组织领导,保证镇村级财务管理部门的人员编制和办公经费,并明确农村财务管理部门及工作人员职能和职责,制定严格的奖惩制度,对于违规办理业务、帮助做假账、工作不负责任导致账务处理混乱的工作人员,一经发现,要严肃查处,追究其责任。
3、明确村民理财小组地位,充分发挥村民理财小组的职能作用。村民理财小组在村账镇管制度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要明确村民理财小组的地位、作用、职责和权限,要充分调动村民理财小组的积极性,增强其责任心,保证其认真履行职责,严格审核财务账目,行使对本村财务审议、监督和检查的权利。要加强对村理财小组履行职责的督查,其组成人员要严格实行任期制,保持其独立性,使村民理财小组的职责能够得到充分的发挥。
4、加强对基层财务人员的培训和管理,切实提高财务人员的业务水平。要定期或不定期对村会计、村民理财小组成员、代理会计、资金会计进行相关业务培训,对新任用的村会计和经管办工作人员,还应进行相应的岗前培训,不断提高其整体素质和业务能力。
5、加强专款专账的管理,建立专款拨付报告和备案审查制度。镇财政所要对政府部门下拨的水利、扶贫、救灾等专款设立专项资金账目,分类进行登记管理,做到收支明细;村级在现有一个基本资金账户的基础上,增设一个专款账户,政府下拨的各项专款都要存入专款账户上,与村自有资金的基本账户分开,并不断完善专款专用制度。民政、水利等部门向农村基层组织拨付专款的情况要及时向政府报告、备案。同时要监督专款的管理和使用情况,坚持财务公开制度,定期或不定期详细公布村财务收支情况,从而保证专款专用,从制度上预防职务犯罪的发生。
6、提高村官福利,建立健全福利保障体制。要逐步建立“村官”任职工资及奖励制度,不断调动“村官”的工作积极性;要试行并推广“村官”养老金制度,对村官报酬、养老保障、离职补贴等方面作具体规定,切实解决村干部的后顾之忧。要全面推选对“村官”考核机制。建立完善对村级干部的德、能、勤、绩、廉等全方位的考核制度,让群众参与评议,以信息形式公布,促使“村官”认真履行职责,从机制上保障村级干部依法行政。
7、坚持惩防并举,营造打击和预防 “村官”腐败的良好氛围。纪检监察、检察机关要重视农村群众的举报、上访,充分运用自身的办案手段优势,对“村官”经济犯罪数额大、社会影响大的案件,务必从严查处,决不能姑息;对党员“村官”中尚未构成犯罪的,要及时给予党纪处分。同时,要采取有力措施,进一步加大预防村官职务犯罪的工作力度,营造反腐倡廉的良好氛围。


作者: 广东省五华县人民检察院 赖兴平 曾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