鹰潭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江西省鹰潭市人民政府
鹰府发〔2004〕19号
鹰潭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鹰潭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龙虎山风景旅游区管委会、市工业园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鹰潭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已经市政府第十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现予印发。
二OO四年八月三十一日
鹰潭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国务院工作规则》、《江西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和市人民政府工作职责,制定本规则。
二、市人民政府工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在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及市委领导下,贯彻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坚持以人为本,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履行政府职能,实行科学民主决策,坚持依法行政,接受人民监督,建设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建设法治政府。
三、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要履行法律赋予的职责,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忠于职守,服从命令,顾全大局,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四、各部门要依照法律法规行使职权,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管理方式和工作作风,推进电子政务,提高行政质量和效率,切实贯彻市人民政府各项工作部署。
第二章 组成人员职责
五、市人民政府由下列人员组成:市长、副市长、秘书长、政府工作部门各委(办、局)主任、局长。市人民政府根据工作需要,可设市长助理。
六、市人民政府实行市长负责制,市长主持市人民政府全面工作。
七、市长召集和主持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市人民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必须经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或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八、常务副市长协助市长主持市人民政府日常工作,副市长协助市长、市长助理协助市长和副市长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同时要关心市人民政府全面工作,对于重要情况和重大事件,要及时向市长报告;对于带方针政策性的问题,要认真调查研究,向市长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涉及其他副市长、市长助理分管的工作,要同有关副市长、市长助理商量决定。
九、秘书长协助市长、常务副市长处理市人民政府日常工作。
十、市人民政府各委(办、局)主任、局长负责本部门的工作,充分发挥部门职能作用,主动研究和解决在改革、发展、稳定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市审计局在市长领导下,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三章 全面履行政府职能
十一、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全面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
十二、健全宏观调控体系,主要运用经济、法律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引导和调控经济运行,调整和优化经济结构,发展对外经济贸易和区域经济合作,实现经济增长、增加就业、稳定物价。
十三、加强市场监管,创造公平和可预见的法制环境,完善行政执法、行业自律、舆论监督、群众参与相结合的市场监管体系,建立健全社会信用体系,实行信用监督和失信惩戒制度,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
十四、认真履行社会管理职能,完善社会管理政策和规范性文件,依法管理和规范社会组织、社会事务,妥善处理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秩序和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公正。加强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社区建设。培育并引导各类民间组织的健康发展,充分发挥其作用。依法建立健全各种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机制,提高政府应对公共危机的能力。
十五、强化公共服务职能,完善公共政策,健全公共服务体系,努力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推进部分公共产品和服务的市场化进程,建立健全公共产品和服务的监管和绩效评估制度,简化程序,降低成本,讲求质量,提高效益。
第四章 实行科学民主决策
十六、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完善群众参与、专家咨询和政府决策相结合的决策机制,健全重大决策的规则和程序,实行依法决策、科学决策和民主决策。
十七、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预算、宏观调控和改革开放的政策措施、政府和社会管理事务、规范性文件、大型项目等重大决策,由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或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十八、市人民政府在作出重大决策前,根据需要通过召开座谈会等形式,直接听取民主党派、群众团体、专家学者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十九、各部门提请市人民政府讨论决定的重大决策建议,必须以基础性、战略性研究或发展规划为依据,经过专家或研究、咨询、中介机构的论证评估或法律分析;涉及相关部门的,应充分协商;涉及地方的,应事先征求意见;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一般应通过社会公示或听证会等形式听取意见和建议。
二十、各部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必须坚决贯彻落实市人民政府的重大决策,及时跟踪和反馈执行情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要加强督促检查,确保政令畅通。
第五章 坚持依法行政
二十一、依法行政的核心是规范行政权力。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按照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一致的要求行使行政权,强化责任,不断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
二十二、市人民政府根据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社会全面进步和扩大对外开放的需要,适时制定、修改或废止规范性文件,确保规范性文件的质量。
二十三、提请市人民政府讨论的规范性文件草案由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审查或组织起草,规范性文件的解释工作由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承办。
二十四、制定规范性文件,必须符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的方针政策,维护法制的统一;必须紧密结合本市实际,加强调研和论证,增强规范性文件的操作性;必须从全局出发,搞好规范性文件的相互衔接,提高规范性文件的权威性。
二十五、要按照行政执法与经济利益脱钩、与责任挂钩的原则理顺行政执法体制,科学配置执法机关的职责和权限,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推进综合执法试点。严格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追究制,切实做到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
第六章 加强行政监督
二十六、市人民政府要自觉接受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向其报告工作、接受质询、依照有关规定备案规范性文件;接受市政协的民主监督,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
二十七、各部门要按照行政诉讼法及有关法律规定,接受司法监督;同时要自觉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的专项监督,对司法监督和专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查处和整改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
二十八、加强行政系统内部监督,严格执行规范性文件备案制度和行政复议法,及时发现并纠正违反法律、行政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行政机关违法的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并主动征询和认真听取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意见和建议。
二十九、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重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进一步完善信访制度,确保信访渠道的畅通;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及各部门负责人要亲自阅批重要的群众来信。
三十、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接受新闻舆论和群众的监督,重视新闻媒体报道和反映的工作中的问题,对重大问题,各部门要积极主动地查处和整改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要加强政府网站建设,发布政务信息,便于群众知情、参与和监督。重视群众和其他组织通过多种方式对行政行为实施的监督。
第七章 工作安排布局
三十一、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加强工作的计划性、系统性和预见性,搞好年度工作安排布局,并根据形势和任务的变化及时作出调整。
三十二、市人民政府提出年度重点工作目标,确定规范性文
件立项计划、市人民政府召开的全市性会议和制发的公文等事项,形成市人民政府年度工作安排布局,下发执行。
三十三、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部门要认真落实市人民政府年度工作安排布局,并在年中和年末向市人民政府报告执行情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适时作出通报。
第八章 会议制度
三十四、市人民政府实行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制度。
三十五、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由市长、副市长、市长助理、秘书长、政府工作部门各委(办、局)主任、局长组成,由市长召集和主持,或由市长委托常务副市长召集和主持。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及市委的指示、决定和重要工作部署;
(二)讨论决定市人民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三)部署市人民政府的重要工作;
(四)通报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形势。
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一般每半年召开1次。根据需要可安排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列席会议。
三十六、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由市长、副市长、市长助理、秘书长组成,由市长召集和主持,或由市长委托常务副市长召集和主持。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及市委的指示、决定和重要会议精神;
(二)讨论决定市人民政府工作的重要事项;
(三)讨论报请省政府和市委审定的重要事项;
(四)讨论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的议案;
(五)讨论通过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和重要文件;
(六)讨论决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龙虎山风景旅游区管委会、市工业园区管委会请示市人民政府的重要事项;
(七)听取市人民政府各部门重要工作情况汇报。
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一般每月召开1—2次,如有需要可临时召开。根据需要可安排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列席会议。
三十七、市长或市长委托常务副市长召集并主持市长办公会议,研究处理市政府日常工作中的重要问题,并对近期工作作出安排。市长办公会议原则上每月召开1次。
三十八、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的议题经秘书长、常务副市长审核后由市长确定,会议的组织工作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
三十九、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不能出席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应向市长或会议主持人请假;如对议题有意见或建议,可在会前提出。
四十、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的纪要,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分管领导核稿后,送市政府秘书长审核,报常务副市长、市长签发。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宜于公开的,应及时报道。新闻稿须经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或秘书长审定,如有需要报常务副市长、市长审定。
四十一、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召开会议,要减少数量,控制
规模,严格审批。属于市人民政府各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工作,由部门召开会议,工作涉及几个部门的,由几个部门联合召开,不得要求以市人民政府名义召开。
各部门召开全市性年度工作会议原则上每年不超过1次,一般不开到乡(镇),不邀请县(市、区)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出席。
四十二、以市人民政府名义召开的或请县(市、区)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参加的全市性会议,由分管副市长审核后报常务副市长或市长审批;各部门召开的本部门全市性年度工作会议由分管副市长审批。
四十三、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召开会议要贯彻精简、高效、节俭的原则。提倡开短会,多开推动中心工作的现场办公会、务实高效的小型协调会。在不需要保密的情况下,要尽可能采用电视电话会议等快捷、节俭的形式召开。
第九章 公文审批
四十四、市人民政府公文审批应当符合《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江西省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按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分工负责的原则办理。
四十五、市人民政府公布的规范性文件,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请人事任免的议案,由市长签署。
四十六、以市人民政府名义发文,经市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同志审核后,由市长签发。
四十七、属于市人民政府工作范畴的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分工内的一般事项由市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同志签发;需要与市人民政府其他领导同志协商会签的,协商会签后由分管的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签发;事关全局的,涉及机构、编制、财税、经费等方面的,主送省政府办公厅或省政府部门的重要文件,由市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同志核报常务副市长、市长签发。
四十八、市人民政府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的公文,除需要保密的外,应及时公布。
四十九、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各部门报送市人民政府审批的公文,由县(市、区)人民政府、部门的主要负责同志签发。除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直接交办和必须直接报送的绝密事项外,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部门的请示、报告,原则上不直接报送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个人。
五十、各部门报送市人民政府审批的公文或要求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发文的,凡涉及其他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主办部门要事先与有关部门协商,协办部门积极配合,取得一致意见并经有关部门负责同志会签后报市人民政府;部门间如有分歧意见时,主办部门应将有关部门的意见及理据列明,提出倾向性意见,并将有关部门的正式意见或协调会议纪要作为附件,经有关部门主要负责同志会签后,一并上报市人民政府,由市人民政府协调或裁定。
五十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各部门报送市人民政府审批的公文,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审核把关后,按照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分工呈批,重大问题,报常务副市长、市长审批。
五十二、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进一步精简文件。属于市人民政府各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务,由部门自行发文;涉及几个部门职责的,由部门联合发文,不得要求市人民政府批转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要加快电子政务进程,提高公文办理的效率。
第十章 作风纪律
五十三、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要做学习的表率,密切关注国际国内经济、社会、科技等方面发展变化的新趋势,不断充实新知识,丰富新经验。市人民政府通过举办讲座等方式,组织学习经济、科技、法律和现代管理等方面知识。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及各部门负责人参加,原则上每季度安排一次。
五十四、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要经常深入基层调查研究,指导工作,解决实际问题。下基层要减少陪同和随行人员,简化接待,轻车简从。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在市内的公务活动,均不安排接送。
五十五、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一般不为各部门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的会议活动等发贺信、贺电,不题词。因特殊情况需要发贺信、贺电和题词,一般不公开发表。
五十六、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内事活动的宣传报道要从严掌
握。市人民政府组织或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的有重大影响的会议和活动,要按经审定的方案进行新闻报道。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下基层调查研究、考察工作,需要新闻报道的,按有关规定办理。
五十七、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遵守中央有关廉政建设的规定,严格要求亲属和身边的工作人员,不得利用特殊身份拉关系、谋私利。
五十八、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必须坚决执行市人民政府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在市人民政府内部提出,在没有重新作出决定前,不得有任何与市人民政府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代表市人民政府发表讲话或文章,以及个人发表涉及未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问题及事项的讲话或文章,事先须经市人民政府同意。
五十九、各部门要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下列事项必须向
市人民政府请示报告:
(一)制定和出台全市性的重大政策和改革措施;
(二)各类专项经费和政府性基金的安排和使用;
(三)涉及全市性的机构、编制、人事问题;
(四)大宗国有资产处置和用国有资产提供担保;
(五)向省政府部门报告的重大项目和重大事项;
(六)涉及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和社会稳定的问题。
六十、副市长、市长助理、秘书长因事离开鹰潭,应当在事前向市长报告,并把外出的时间、前往地点、联系方式等有关
事项通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通报其他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
各部门主要负责同志离鹰外出,要及时向市人民政府分管领导报告,必要时应向市人民政府主要领导报告。
六十一、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实行政务公开,规范行政行为,增强服务观念,认真履行职责,树立规范服务、清正廉洁、从严治政的新风。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要按程序和时限积极主动地办理,对不符合规定的事项要坚持原则不得办理;不得用公款相互送礼和宴请,不得接受地方的送礼和宴请;对因推诿、拖延等官僚作风造成影响和损失的,要追究责任;对越权办事、以权谋私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
松原市城市管理暂行办法
吉林省松原市人民政府
政府令第5号《松原市城市管理暂行办法》
《松原市城市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03年5月13日市政府第4
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年6月19日起施行。
代市长:
二OO三年五月二十日
松原市城市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管理,创造优美的城市环境,建设现代
文明城市,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市城市管理实际,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城区范围内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
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城市人民政府(含市区县级政府,以下同)各行政
主管部门依据本办法对城市实施管理。
第四条 城市环境卫生、市容市貌、市场和交通秩序,实行
统一领导、分区负责、分级管理,坚持专业化管理与社会化管理、
义务劳动与有偿服务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所有单位和个人都要尊重城市管理执法人员的工
作,都有维护环境卫生、市容市貌、市场和交通秩序的义务,都
有举报破坏环境卫生、市容市貌、市场和交通秩序行为的权利。
第六条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执行公务时,需出示吉林省
人民政府颁发的行政执法证件,并佩戴明显的执法标志。
第七条 对在城市环境卫生、市容市貌、市场和交通秩序管理
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城市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第二章 城市环境卫生管理
第八条 市公用事业局为市城区环境卫生的综合管理部门。
第九条 城市环境卫生清扫保洁要达到松原市规定的标准,
实行统一领导,分区、分部门负责制。
(一)前郭县人民政府、宁江区人民政府、松原经济技术开
发区管委会、吉林石油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中国石油前郭炼油厂
分别负责市区内所辖区域的环境卫生清扫保洁;
(二)机关、企事业单位自建尚未委托物业管理的家属居住
区,其环境卫生由产权单位组织清扫保洁,独立住宅小区环境卫
生由承建单位自行清扫保洁;
(三)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含个体业户和临街
居民)按城市人民政府市容市貌行政主管部门划定的卫生责任区
(含门前“三包”),自行负责清扫保洁;
(四)火车站、公共汽车站、停车场、公共绿地、文化体育
娱乐场所、公园等公共场所的环境卫生,由经营者或管理单位负
责清扫保洁;
(五)各类贸易市场(含露天、季节性、临时性)的环境卫
生,由主办单位或经营者负责;
(六)建设施工现场,由其施工单位负责。
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准随地便溺、吐痰、乱扔瓜果皮核、纸屑、烟头、
塑料包装袋和其它废弃物;
(二)不准在非指定场所焚烧垃圾或其它废弃物,不准乱倒
垃圾、粪便、污水,不准向生活垃圾站(桶、池)内倾倒建筑垃
圾、流体废弃物、动物尸体等;
(三)汽车、火车上的垃圾和粪便不得抛撒在道路和公共场
所上;
(四)各类客运车辆必须设置废票(物)箱,乘务人员及乘
客不得沿街抛撒废票(物);
(五)沿街装卸货物的车辆,必须做到车走地洁。
第十一条 城区内禁止饲养畜禽。因科研、军事、教学等特
殊需要饲养的,须按有关规定报经批准并应在指定的场所圈养。
第十二条 畜力车进城应挂带粪兜,并具备清扫工具和容器,
对遗撒的粪便由畜力车主立即清扫干净。
第十三条 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要统一组织和管理城市生
活垃圾、粪便、渣土和废弃物的收集、清运、处理等工作,并负责监
督管理。单位和个人清运垃圾、粪便、渣土和废弃物,可自行运往行
政主管部门指定的地点,自行填埋、平整,也可委托专业部门代行
清扫清运和处理。自运和代运垃圾、粪便、渣土和废弃物的单位(含
个体户)应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废弃物清运证》后,方可运输。
第十四条 自行运输生活垃圾的单位,要设置垃圾收集设施,
建立管理制度,及时清运。
第十五条 拆除建筑物产生的垃圾,由被拆除单位自行清理,
特殊情况也可由拆除单位清理,费用由被拆除单位或个人承担。
第十六条 由于建设施工,造成环卫专业单位停运生活垃圾、
粪便的,停运期间,停运区域内垃圾、粪便由建设单位负责清运。
第十七条 厕所、化粪池要保持畅通,粪便不得满溢。
第十八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工程,建设单位要经市容市
貌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建筑垃圾申报登记手续,并交纳建筑垃圾清
运抵押金。如不及时清运的,由收取抵押金部门负责清运。
第十九条 医院、制药厂、屠宰场等企业、事业单位因生产
及其它需要产生的有毒、有害废弃物,应按有关规定处理,不得
同生活垃圾混在一起。
第二十条 所有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规定的时间、地点倾倒垃圾,逐步推行垃圾袋装化。主管部门要
及时转运垃圾,做到日产日清,车走站净,及时填埋消杀。
第二十一条 不准在垃圾桶、垃圾中转站、垃圾场内捡拾垃
圾,防止二次污染,垃圾场严禁放养垃圾猪。
第二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
准,不得擅自接纳垃圾。
生活垃圾和粪便应及时清运,逐步实现对城市生活垃圾、粪
便的无害化处理和综合利用。
第二十三条 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要逐步达到国家规定的城
市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城市旧城区改造和新区建设(含插
建),必须按环卫设施设置标准进行规划,建设机械化的垃圾中
转站(含环卫工人休息室)、厕所等环卫设施、设备,所需经费
应纳入建设工程概算。
环境卫生设施必须与建设工程同期规划,同时设计,同时施
工,同时交付使用。
第二十四条 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配备专业人员负责公
共厕所的保洁和管理。
第二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拆除、占用或挪用
环境卫生设施。
第二十六条 因建设需要拆除公共环境卫生设施,须经城市
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建设单位应按先建后拆、拆一还一
的原则,恢复环境卫生设施。
第二十七条 市区内公共场所环境卫生设施,由经营单位负
责建设维修管理。居住区的公共厕所及其它环境卫生设施,由居
民房屋产权单位负责维修管理。
第二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超标排放工业废水、烟尘、
废气,生活污水应统一收集、统一处理。
第二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的锅炉、建筑工地、歌厅、酒
店、广场卡拉OK、居民小区高音喇叭叫卖等,不得超标准排放、
释放生产和生活噪声。
第三章 城市规划管理
第三十条 城市规划区内的土地利用和各项建设,必须符合
城市规划,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实行统一的规划管理。
第三十一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必须服从市人民政府根据城市
规划作出的调整用地决定。涉及补偿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
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不得违反城市规划占用公园、
绿地、道路、停车场、广场、校园、文化体育场地、历史和文物古迹保
护地段、水源保护区、城市河道行洪区、市政公用设施和防灾(防
洪、防震、消防、防空)设施、高压供电走廊等用地进行建设。
第三十三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
采石控砂取土、设置垃圾场、围填水面等改变地形地貌的活动。
确需进行的,须经当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依法办理
有关手续。
第三十四条 城市规划区内建设用地和建设工程的规划管
理,实行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证制度。
第三十五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必须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证规定的内容进行建设,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改变;确需改变的,
须经原批准机关批准。
第四章 城市市容市貌管理
第三十六条 城市市容市貌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城市市容市
貌标准。
第三十七条 城区从事各种建筑施工的单位,应当文明施工。
工程施工所需的材料、机具应摆放整齐,工地周围应按要求设置
护栏、围布或围墙遮挡,停工场地应及时整理,施工结束后,施
工单位应将残土、物料等清理干净。
第三十八条 施工单位需要占用或挖掘道路的,必须按有关
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按批准的占道面积、时间进行施工。施工
产生的物料应随清随运,竣工后应及时回填并将破坏的路面恢复
原状。
第三十九条 货运车辆运输的液体、散装货物应包扎、覆盖,
避免泄漏和散落。
第四十条 未经城市人民政府市容市貌行政主管部门及相关
部门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市区内进行下列活动:
(一)在城市道路两侧、园林绿地挖土、挖掘菜窖、开荒种地;
(二)在街道两侧搭建板房、板障、门斗及其它设施;
(三)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各种货物、构件设备、材
料、其它物品及摆摊设点。
第四十一条 在户外设置广告、牌匾、商幌和画廓,必须征
得城市人民政府市容市貌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按有关规定办理
审批手续。
第四十二条 所有单位和个人应保持所属临街建筑物及其它
设施的清洁和完好,并定期进行必要的粉刷和清理。
第四十三条 未经城市人民政府市容市貌行政主管部门同
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进行下列活动:
(一)悬挂大型户外宣传品;
(二)在建筑物上涂写、刻画广告;
(三)在临街两侧建筑物阳台上吊挂杂物,堆放物品。
第四十四条 城市主要街路两侧的建筑物前,应根据城市环
境的需要,选用透景、欧式围栏或绿篱、绿岛、花池、草坪等作
为分界线。
临街树木、绿篱、绿岛、花池、草坪应保持整洁、美观,因
对其栽培、整理及其它作业留下的渣土、树叶等,管理单位、个
人或作业者应及时清除。
第四十五条 城市主要街路上的建筑物要安装楼体轮廓灯、
节日彩灯和射灯,临街业户的商业牌匾应采用灯箱、外打灯或射
灯。
第四十六条 城市道路、绿化带围栏、排水、环卫设施、照
明、交通、人防、电讯等公共设施,应与周围环境相协调,并经
常维护,保持完好。
第四十七条 建设标准化街路标牌、门牌。
第四十八条 未经城市人民政府市容市貌行政主管部门批
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主街路两侧开设洗车场。
第四十九条 城区内行驶的汽车应保持车内外干净卫生、车
容整洁。不符合卫生标准的车辆,经冲洗后方可正常行驶。
第五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清除道路冰雪的义务,并按
照城市人民政府市容市貌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及时完成责任区
内的清扫、清运任务。
第五十一条 餐饮业户不得在户外经营露天烧烤。
第五章 城市市场秩序管理
第五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都必须经
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五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未经许可,不得在市区街头、广场或其它公共场所从
事露天经营;
(二)不得擅自改变经营时间和经营地点;
(三)不得挤占道路及公共场地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四)美容美发、餐饮服务类经营业户,证照不全、经营场
所没有上下水设施、没有垃圾收集设施的不能营业;
(五)露天经营摊点产生的垃圾,由经营者自行清扫保洁;
(六)未经批准,任何业户不得流动经营小百、水果、小吃
等商品、食品;
(七)主街路两侧不得经营废品回收业务;
(八)露天待工人员,必须到指定地点待工揽活;
(九)街头义诊、义卖须经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在规
定的时间、场所进行。
第五十四条 任何业户不得制造、出售封建迷信用品,不得
从事占卜活动。
第五十五条 任何业户不得在主街路两侧和居民区经营丧葬
用品。
第六章 城市交通秩序管理
第五十六条 所有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道路交通法规。
第五十七条 任何无牌无照车辆不得上路行驶。营运证照不
全的车辆,不得从事营业性运输。
第五十八条 一切车辆(含自行车)必须在固定停车场所停
车,不得随意停车,不得损坏公共设施。
第五十九条 城区内重点区域禁止车辆鸣喇叭。
第六十条 进城的畜力车辆必须在规定的时间、路线内行走,
不得从事营业性运输。
第六十一条 批准营运的人力三轮车必须按规定线路行走。
第六十二条 城市公共汽车、城市出租车、长途客车不得抢
拉乘客。
第六十三条 长途客车出客运站或停车点后,不得沿街或在
城区内绕行招揽旅客。
第七章 罚 则
第六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行政主管
部门的执罚机构责令其纠正,并处罚款。
(一)不履行卫生责任区(含门前“三包”)清扫保洁义务、
不按规定处理垃圾粪便的,对责任单位处以500元罚款,对个人
处以100元罚款;露天摊点业主不带清扫工具和废弃物回收器,
影响环境卫生的,处以100元罚款。
(二)随意便溺、吐痰、乱扔瓜果皮核、纸屑、烟头和塑料
包装袋等废弃物的,处以5元罚款;客运车辆乘务人员及乘客乱
扔废票和废弃物的,处以5元罚款。
(三)在临街建筑物的阳台和窗外堆放、吊挂有碍市容物品
的,处以20元罚款。
(四)在城市建筑物、卫生设施上刻划、涂写或者未经批准
张贴、张挂宣传品的,处以100元罚款;在城市规划区内行驶的
机动车辆车容不整、内外不洁的,处以100元罚款。
(五)不按时间、地点倾倒垃圾、粪便、污水、动物尸体及
其它废弃物的,单位处以200元罚款,个人处以100元罚款;厕所、
化粪池满溢外流,处以200元罚款;建设单位的建筑垃圾不按规
定清运的,处以200元罚款;将火车、汽车上的垃圾和粪便抛撒
在道路和公共场所的,处以200元罚款。
(六)畜力车非法营运和不按规定时间、路线行驶的,处以
50元罚款,未挂带粪兜的,处以50元罚款。
(七)装卸、运输液体、散体、散装货物不作密封、覆盖、
捆包的,造成泄漏、遗撒的,车底、车轮附有大量泥沙的,处以
400元罚款。
(八)临街建筑工地未设置护栏、围栏或者围墙遮挡的,施
工停工场地不及时整理或竣工后不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影响市
容和环境卫生的,处以400—500元罚款。
(九)未办理《废弃物清运证》自运和代运垃圾、粪便、渣
土和废弃物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责令其停止清运,处以100—
500元罚款。
(十)擅自拆除、占用、挪用和损坏环境卫生设施的,处以
500—5000元罚款,并责令恢复原状。
第六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城市人民政府市容市貌行
政主管部门的执罚机构责令其限期处理,逾期不处理的,予以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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