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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地方粮食风险基金实施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2 11:26:23  浏览:897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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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地方粮食风险基金实施办法

山东省青岛市人民政府


青岛市地方粮食风险基金实施办法
市政府



第一条 为了稳定粮食市场,防止粮价大幅度波动,保护生产者和消费者利益,促进粮食生产稳定增长和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地方粮食风险基金是地方政府用于平抑粮食市场价格,维护粮食正常流通秩序,实施经济调控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从1994年粮食年度起,市和各县级市(区)必须建立足够的地方粮食风险基金。

第四条 地方粮食风险基金用于地方储备粮食,地方政府为平抑粮食市场价格吞吐粮食发生的利息、费用及价差支出和对以种粮为主、既缺粮又缺钱的农民,因返销粮的粮价提高而增加的开支给予补助。
原来由扶贫经费、社会优抚救济经费等开支的事项,仍由原资金渠道解决,不得挤占粮食风险基金。
地方粮食风险基金规模根据地方粮食风险基金的用途确定。

第五条 市级粮食风险基金的资金由市级节余的粮食补贴、粮食专项补贴和其他资金构成。
各县级市(区)粮食风险基金的资金由市下拨的中央补助和地方财政预算安排构成,两项资金的配备比例原则上为1比1。各县级市(区)自筹的资金主要包括粮食价格放开后地方财政节余的补贴和地方财政预算已安排的地方储备粮资金及其它预算资金。

第六条 各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财委和国内贸易、财政、物价、粮食、农业等部门按照本办法规定测算地方粮食风险基金规模,报市人民政府审查。市人民政府根据各地测算的情况,确定各县级市(区)粮食风险基金的最低规模。
除市下拨中央补助资金外,经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粮食风险基金最低规模的缺额部分由各县级市(区)自筹,所需资金必须在今年内全部到位,以后年度随使用随补充,可以增加,但不可以减少。市下拨的中央补助资金和各县级市(区)自筹资金必须同时到位,如自筹部分不能及时到位
,市下拨的中央补助部分也相应减少。

第七条 地方粮食风险基金列入同级财政预算,每年安排。编制预算时,应当将当年安排的粮食风险基金纳入预算。在预算执行中,粮食风险基金应当优先拨付。当年结余的粮食风险基金可以结转到下一年滚动使用。具体财务处理办法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政府通过储备和吞吐粮食的办法,实施对粮食市场价格的宏观调控。
当粮食市场价格低于国家规定收购价格时,政府委托国有粮食企业按照国家规定的收购价格敞开收购农民交售的粮食,国有粮食企业应当本着“保本微利”的原则进行经营。地方储备的粮油所需利息、费用由地方粮食风险基金支付;经营吞吐粮食所需利息、费用由地方粮食风险基金代
垫,这部分粮食销售后,粮食企业必须如数归还代垫的资金。

当粮食市场销售价格过高时,政府委托国有粮食企业抛售粮食,使过高的销售价格回落到合理的水平;抛售价格低于成本价格,价差部分由粮食风险基金支付。
青岛市市区(市南区、市北区、四方区、李沧区)通过建立市级粮食周转储备调控市场,即夏收后根据全年居民口粮所需量一次购足小麦,其中定购调市数量不足的部分到外地采购。储备粮食均衡调入、加工,投放市场,以保证一年内粮价不出现大的波动,实际所需费用、利息由市级
粮食风险基金支付。

第九条 对真正从事种粮而又吃返销粮的农民,可以暂按返销粮新销价与原销价的差价部分给予补助。各县级市(区)可以根据本地区农民收入实际情况,确定补助的具体范围和标准,报市人民政府备案。对种植经济作物或从事其他行业的农民,不予补助。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克扣给农民的补助款。

第十条 地方粮食风险基金的调度使用权属同级人民政府。地方粮食风险基金由同级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设专户管理。市级粮食风险基金由市财政部门会同市财委和物价、粮食部门负责管理;县级市(区)粮食风险基金由各县级市(区)财政部门会同财委和物价、粮食部门负责管理


第十一条 粮食风险基金必须专项用于本办法所规定的用途,不得用于粮食企业正常的经营性活动。

第十二条 各县级市(区)可根据本办法制定本地区粮食风险基金的具体实施办法,报市人民政府备案。

第十三条 本办法具体执行中的问题,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1994年1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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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和加拿大联合声明

中国 加拿大


中国和加拿大发表联合声明(附声明全文)


新华网北京1月20日电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加拿大20日发表联合声明。声明全文如下:

《中加联合声明》

二00五年一月二十日,中华人民共和国 北京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总理温家宝阁下与加拿大总理保罗·马丁阁下今天在北京举行了双边会谈。

会谈进一步巩固了两国间建立在友好和相互尊重基础上的成熟的双边关系,这一关系给两国人民带来了重要利益,促进了共同繁荣。

两国对有关国家人民在12月26日地震和海啸灾难中不幸遭受的生命和财产损失深表哀悼。两国领导人表示将继续致力于帮助受灾国从这场灾难的巨大影响中全面恢复。

双方均认为,近年来,在双方共同努力下,中加关系健康发展并呈现出更强的发展势头。双边高层往来频繁,地方上的民间交往广泛,各领域合作成果显著。双方坚信,不断深化和充实中加全面合作伙伴关系符合两国和两国人民的根本利益,有利于维护地区与世界的和平与稳定。双方致力于在相互尊重、平等互利、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干涉内政的原则基础上,将两国关系提升到一个新的水平。

今天,双方承诺将努力的重点战略性地集中在双方互利性最强的领域,以此将两国关系提升到一个新的水平。双方已为中加战略工作组的活动确立了框架,该工作组旨在确定并发展扩大双边关系的新途径。双方还同意,工作组最初的工作重点是加强两国在多边合作、自然资源和能源(诸如科学交流和政策对话)以及贸易投资方面的伙伴关系。

一、全球安全与多边领域合作

双方均认为,联合国及其它多边机构对于建设一个和平、繁荣及可持续发展的世界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为实现这些目标,双方同意在联合国及其它多边机构的框架下举行定期磋商。

双方认识到,当今世界的复杂性远远超过以往任何时候,因此我们必须寻找新的途径和方法,以成功应对不断演变的全球问题。这些问题的解决,有赖于一个具有广泛代表性的、由主要国家领导人组成、并能为世界上大多数人口集体代言的机构。只有妥善应对世界上多数人口所面临的挑战,才能确保全球稳定与繁荣。双方相信,二十国集团领导人的会晤将促进旨在共同解决全球性问题的多方对话和合作。双方将为此保持密切联系和合作。

双方重申,保持亚太地区的安全和稳定符合双方共同利益。双方同意共同努力,推动东盟地区论坛(ARF)作为本地区重要的多边政治安全对话论坛继续向前发展。

双方重申将致力于实现亚太经合组织(APEC)远景目标,即实现可持续的、公平的增长,缩小经济差距,造福于本地区人民。双方同意加强两国在贸易投资自由化和便利化以及经济技术合作方面的伙伴关系。双方也决心在亚太经合组织(APEC)内共同努力提高两国人民的安全水平。

双方确认将致力于朝鲜半岛无核化,支持通过六方会谈以多边方式和平解决朝核问题。双方将通过支持和加强国际条约体系及多边机制推进防扩散、军控及裁军目标的实现,并将继续在联合国及其宪章以及双方达成共识的标准和机构的基础上就打击恐怖主义和跨国有组织犯罪开展合作。

中方重申世界上只有一个中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是代表全中国的唯一合法政府,台湾是中国领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加方重申坚持一个中国政策,反对任何一方采取任何旨在改变台湾地位、加剧紧张局势、进而影响东亚政治稳定和繁荣的单方面行动。

双方重申,全球性疾病威胁日益严重,有必要根据联合国大会《加强全球公共卫生能力建设》决议的要求,加强能力建设,以应对包括艾滋病持续蔓延和非典及禽流感等新出现的传染性疾病对公共卫生造成的危险。及时交流信息、协调两国行动将有助于防止这些影响全球公共卫生的疾病传播。

双方就人权问题及尊重和保护这些权利的根本重要性交换了看法。双方高度重视年度双边人权对话,它增进了在人权问题上的相互理解。双方支持拓展和扩大在人权领域的对话和交流。

  二、繁荣和可持续增长

在日益一体化的全球经济中,双方致力于通过旨在促进贸易、投资和创新的政策促进增长、减少贫困。作为世界贸易组织成员和贸易大国,这一建立在规则基础上的多边贸易体系对双方的繁荣至关重要。因此,双方将为筹备今年晚些时候在香港举行的世贸组织部长级会议密切合作,以推动尽早地圆满结束多哈发展议程。中国加入世贸组织使两国企业都面临着前所未有的合作机遇。双方也将通过一项雄心勃勃的技术援助计划加强合作,支持中国全面、积极地参与世界贸易组织。

两国经济关系坚实有力,贸易投资发展迅速,前景广阔。正如中加战略工作组共同文件所述,双方同意通过采取一系列具体措施进一步加强这种关系,这些措施旨在支持中加在众多领域中继续拓展贸易、投资和创新方面的伙伴关系。

鉴于双方均致力于可持续的、平衡的发展,双方决心应对全球气候变暖问题。《清洁发展机制项目合作谅解备忘录》是中加实现这一目标的重要双边途径之一。中加也将在双边工作组所确认的各活动领域加强现有的气候变化方面的合作。

三、民间往来

双方欢迎两国间日益增多的民间往来及今天签署的两国文化领域新的合作框架文件。文化交流是促进两国相互理解的重要途径,中加期待着这种交流能得到迅速发展并更为丰富多彩。双方欢迎即将举办的2008年北京夏季奥运会和2010年温哥华冬季奥运会,期待着它们将为进一步促进两国人员往来和文化交往提供舞台。



关于进一步完善试点期货交易所章程和交易规则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进一步完善试点期货交易所章程和交易规则的通知

1994年11月22日,证监会

各试点期货交易所: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证券委员会关于坚决制止期货市场盲目发展若干意见请示的通知》(国办发〔1994〕69号)、《关于批准试点期货交易所的通知》(证监发字〔1994〕150号)文件精神,各试点期货交易所要进一步按照国际惯例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规范经营。当前规范试点期货交易所的重点,是进一步完善交易所章程和交易规则。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你们遵照执行,并将修改完善的交易所章程和交易规则于12月31日前报我会。
一、关于进一步完善期货交易所章程
(一)期货交易所章程应载明以下事项:
1、名称和住所;
2、设立目的和方式;
3、业务范围;
4、会员的资格、权利和义务;
5、会员大会(股东大会)的权力、职责;
6、费用的收取、管理和使用;
7、机构的设置、职权和议事规定;
8、财务管理;
9、会计、审计的规定;
10、营业期限;
11、解散的条件及程序;
12、章程、规则的修订;
13、风险基金的管理规定;
14、其他需要在章程中载明的事项。
(二)关于名称和住所
1、住所指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住所只能有一个,住所与交易场所不一致的要予以说明。
2、名称和住所的变更要报中国证监会批准,然后到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相关手续。
(三)关于设立目的和方式
1、设立目的:要有“促进期货市场的健康发展”、“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及“保护期货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众利益”等内容;
2、设立方式:①期货交易所应是实行自律性管理的非营利性会员制法人;②设立应当经证监会审核,报国务院批准,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
(四)关于业务范围
1、为期货合约的集中竞价交易提供场所、设施并履行相关职责;
2、不得从事与其职能无关的其他营利性商业活动。
(五)关于会员的资格及其权利和义务
1、期货交易所会员(以下简称会员)是期货交易所根据期货交易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期货交易所章程审查批准,在期货交易所进行期货交易的法人。
期货交易所应当制发会员证书,并将会员名单予以公布。
2、会员必须是具备相应的资金实力、良好的商业信誉和职业道德,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登记注册的法人,具体条件由期货交易所规定。
3、有严重违法行为记录的法人或者曾被期货交易所除名的法人自处罚之日或开除之日起三年内不得成为会员。
4、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1)参加会员大会并行使表决权;
(2)在交易场内进行期货交易的自营或经纪业务;
(3)参加期货交易所的专业委员会;
(4)获得期货交易所有关期货交易的信息。
5、会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1)遵守国家有关期货交易的法律法规;
(2)遵守期货交易所的期货交易规则;
(3)接受期货交易所的管理和证监会的监管;
(4)按照规定交纳会费及其他费用;
(5)定期向期货交易所提供企业经营情况和财务报表。
6、会员资格可以按照期货交易所规定程序转让,但是转让方必须向期货交易所提交有关报告,同时接收方应当向期货交易所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文件,经期货交易所审查同意后方可履行转让手续。
7、会员退出期货交易所,应提前三十个工作日向期货交易所提交退出报告,并按期货交易所规定清理持仓合约、财务及其他承诺事项,经期货交易所同意后,方可退出。
8、兼并会员的法人和与会员合并新设立的法人要承继会员的资格,必须向期货交易所提出申请,经期货交易所批准后方能实现。
兼并会员的法人和与会员合并后新设立的法人有优先获得会员资格的权利。
9、期货交易所接纳会员必须报证监会备案,会员发生变动也应通报证监会。
(六)关于会员大会(股东大会)的权力和职责
1、期货交易所的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股东大会),会员大会(股东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会(董事会)和监事会。
2、会员大会(股东大会)应建立专业委员会,以协助理事会(董事会)管理期货交易所有关事务。
(七)关于费用的收取、管理和使用
1、年会费不得高于人民币五万元。
2、期货交易所可向会员收取席位费,并将其存入银行的专用帐户。期货交易所对会员收取的手续费不得高于交易金额的万分之五。
(八)关于机构的设置、职权和议事规定
1、理事会(董事会)是期货交易所的管理执行机构。理事长(董事长)为期货交易所的法定代表人。期货交易所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报证监会备案。
2、期货交易所在理事会(董事会)领导下设立总经理,负责日常工作。理事长不得兼任总经理。证监会对期货交易所的总经理人选持有否决权。
3、期货交易所必须接受证监会的指导和监管。
(九)关于财务管理及会计、审计的规定
期货交易所应于每一财政年度结束之日起九十天内,将业务情况和经会计师事务所审查验证的财务会计报告及其有关资料,报送证监会。
(十)关于解散的条件及程序
期货交易所的解散应当经证监会审核,报国务院批准,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相应手续。
(十一)关于章程、规则的修订
修改章程、规则应该报证监会批准。
(十二)关于风险基金的管理规定
期货交易所在收取手续费的同时,应收取相当于手续费收入百分之二十以上的资金,建立风险基金。风险基金存入银行专用帐户,专款专用。
(十三)其他需要在章程中载明的事项
1、章程需由会员大会(股东大会)通过。
2、此章程须经证监会批准后方能生效。
二、关于进一步完善期货交易所交易规则
各期货交易所的交易规则必须明确如下几点:
(一)实行套期保值头寸与投机头寸分开
交易所会员代表客户向交易所申报头寸性质。套期保值头寸采用报告制度,但必须出示有效证明文件如生产计划、购货订单等,套期保值头寸不得炒作,只能进行实物交割或一次性平仓;未向交易所报告头寸性质的,一律视为投机头寸。交易所必须指定专门部门对会员申报头寸的性质进行判别。
(二)对投机头寸实行绝对量限仓
对每个上市品种、每个客户的投机头寸实行绝对量限仓。原则上对投机头寸严格限制。会员有义务代客户向交易所提供客户持仓情况。持仓限额可按自然人和法人定标准,自然人客户持仓限量要低于法人持仓限量、具体数额由交易所报我会批准。
(三)建立大户报告制度
客户投机头寸达到投机头寸限仓量80%,会员必须代客户向交易所申报其资金情况、头寸情况。
(四)对交割月及交割月前一个月的持仓进行限制
按品种对交割月持仓实行严格限制,对交割前一月持仓适当限制,对持仓总量有总体持仓限制,具体数额由交易所报我会批准。
(五)对保证金的规定
1、所有品种交易保证金不得低于交易金额的5%;国债期货保证金逐步达到这一比例。
2、进入交割月份,保证金必须提高到20%以上。
(六)对风险基金的规定
1、风险基金的提取比例不低于相当于手续费收入的20%;
2、风险基金只能用于为维护期货市场正常运转提供财务担保和弥补因交易所不可预见风险所带来的结算亏损。风险基金的使用需由理事会或董事会决定,报证监会备案。
(七)交易手续费提取的规定
交易所作为非盈利机构,交易手续费的收取不得高于交易金额的万分之五。
(八)统一结算价的确定方式
各品种每日结算价按该品种全天交易加权平均价计算。
(九)建立订单报价价幅限制制度
对每一订单报价采取价幅限制措施。任何订单的报价如超过前一成交价(最新价格)为基准的上下一定幅度,由计算机程序自动控制,在限价价位停留一段时间,然后逐步移动价位。每个品种的具体限幅和停留时间由各交易所报我会批准。
由于改变计算机撮合程序需要一定时间,这一制度可在三个月以后实施。
(十)关于防止泄秘或内幕交易的规定
1、交易所工作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不得参与本交易所的期货交易;
2、交易所工作人不得利用工作之便向任何人私自透露交易情况、交易信息、客户资金状况,等等;
3、建立保密制度,对会员成交、持仓情况等信息的查询设立严格的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