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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8 18:52:26  浏览:956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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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辽宁省财政厅


辽宁省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辽宁省财政厅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对进一步加快发展散装水泥意见的批复》(国函〔1997〕8号)和财政部《关于印发〈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字〔1998〕157号),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全省所有从事袋装水泥生产的企业,使用袋装水泥的建设单位和其他使用者,均应按规定缴纳散装水泥专项资金。
第三条 水泥生产企业每销售一吨袋装水泥(包括纸袋、塑料袋、复合袋等,下同)缴纳散装水泥专项资金2元;
施工单位每使用一吨袋装水泥,由建设单位或其他使用单位缴纳散装水泥专项资金3元。
第四条 水泥生产企业缴纳的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在管理费中列支;建设单位或其他使用单位缴纳的散装水泥专项资金计入建安工程成本。
第五条 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由散装水泥办公室负责征收,实行分级管理。辽宁工源水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抚顺水泥股份有限公司、小屯水泥厂、辽西渤海建材集团公司、鞍钢水泥厂等五个水泥生产企业,在每月10日前按上月袋装水泥实际销售量,向省散装水泥办公室缴纳上月
应缴纳的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其他水泥生产企业及水泥制品生产企业,在每月10日前分别按上月袋装水泥实际销售量或实际使用量向企业所在地的市散装水泥办公室缴纳上月应缴纳的散装水泥专项资金。
第六条 散装水泥专项资金除由省、市两级散装水泥办公室直接征收外,也可由同级散装水泥办公室委托其他单位代征。代征单位于每月5日前将上月实际收缴的散装水泥专项资金上交同级散装水泥办公室。同级财政部门按不超过实际缴入国库数额的0.2%核拨给代征单位业务费。

第七条 工程建设单位,必须在办理投资许可证或施工许可证时,按照工程设计水泥使用量预缴散装水泥专项资金。
属于国家和省级重点工程项目的专项资金,由建设单位向省散装水泥办公室预缴;其他工程项目的专项资金,由建设单位向工程所在地市级散装水泥办公室预缴。
工程建设单位在完成主体工程和工程全部竣工后,分两次持购买散装水泥或者商品混凝土合法发票,向预缴专项资金的散装水泥办公室,申请退还实际使用散装水泥所预缴的专项资金。
第八条 对不能按工程预算计算水泥总量的,按下列标准进行计算:
(一)砖混结构的建设工程项目,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使用水泥量0.2吨计算;
(二)框架结构的建筑工程项目,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使用水泥量0.3吨计算;
(三)其它建筑物或构筑物,按混凝土体积每立米使用水泥量0.4吨计算。
第九条 按规定征收的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和省散装水泥办公室从市级集中的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先收后支,专款专用。各级散装水泥办公室应将收到的散装水泥专项资金集中后5日内将款全额缴入地方国库,并向同级财政部门申报征收情况,
填制“一般缴款书”,缴款书所列各项必须填列完整正确。填写方法如下:“财政机关”栏分别填写财政厅(局);预算级次分别填写省级、市级;预算科目栏“款”栏填“8016”、“项”栏空置不填、“目”栏填“散装水泥专项收入”。缴入国库的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由各级散装水
泥办公室按照经批准的使用计划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拨款,各级财政部门根据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的入库情况办理拨款手续。拨付的资金列“8016款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支出”基金预算支出科目。
市级征收的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实行省、市1∶9分成(即上缴省10%、市级留90%)。
第十条 征收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必须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基金专用票据。
第十一条 水泥生产企业、建设单位和水泥制品生产企业不得用伪造、涂改、冒用购买散装水泥或者商品混凝土及虚报散装水泥销售量等手段,少缴或者申请退还散装水泥专项资金。
第十二条 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属于政府性专项基金,必须专款专用,年末结余可结转下年度使用。使用方向具体规定如下:
(一)新建、改建、扩建散装水泥专用设施,购置和维修专用设备;
(二)散装水泥建设项目贷款的贴息;
(三)散装水泥的科研与新技术开发、推广;
(四)代征业务费开支;
(五)与散装水泥有关的其他开支。
其中,(一)和(二)两项开支,不得低于当年支出总额的90%。
第十三条 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实行预决算审批制度。市散装水泥办公室应于每年10月底前编制下一年度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收支预算,经省散装水泥办公室审核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年度终了两个月内,应编制上年度收支决算,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并抄报省散装水泥办公室。
第十四条 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用于散装水泥设施、装备建设或改造项目的,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由使用单位向同级散装水泥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及项目建设可行性报告;
(二)同级散装水泥办公室对项目可行性进行审查;
(三)经同级散装水泥办公室审查批准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
(四)财政部门根据项目预算拨付资金。
第十五条 基本建设、技术改造项目和科研开发项目按国家规定的审批程序和管理权限办理。
第十六条 水泥生产、经销、运输、使用和管理部门对以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形成的设施、设备等固定资产,要按国家对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和监督检查,不得随意转让、调拨和变卖。
第十七条 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的征收、使用和管理应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上级散装水泥办公室对下级散装水泥办公室的专项资金的征收、使用和管理情况定期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散装水泥办公室有权对水泥生产、经销、使用情况实施检查。被检查单位和个人应当向散装水泥办公室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以任何借口阻碍检查。
第十九条 违反本细则第五条规定,未按期缴纳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的,由散装水泥办公室责令补缴,并从逾期之日起按日加收应缴专项资金金额1‰的滞纳金。
第二十条 违反本细则第十一条规定的,由散装水泥办公室责令退回骗取的专项资金或者补缴专项资金,并处于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一条 省内过去有关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管理的文件规定,凡与本细则相抵触的,一律按本细则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具体的缴拨和财务管理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建材局和省散装水泥办公室另行制定。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自1999年1月1日起执行,执行期限暂定为2年,2年后按国家有关政策适时进行调整。本细则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1999年5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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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全员聘用合同制管理暂行办法

江苏省南京市政府


南京市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全员聘用合同制管理暂行办法
南京市政府



第一条 根据国家人事部关于加强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要求,为了进一步深化我市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的人事制度改革,加强对事业单位全员聘用合同制的管理,保障用人单位和职工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员聘用合同制是单位与职工按照“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通过签订全员聘用合同,以法律形式确定聘用关系,明确相互责、权、利的一种新型人事管理制度。
第三条 实行全员聘用合同制的目的,是为了进一步完善事业单位用人制度,健全激励、约束和竞争机制,调动广大职工积极性,增强主人翁责任感,促进社会事业的发展。
第四条 实行全员聘用合同制的范围为市、区(县)所属和中央部属在宁的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对象是为原有的国家正式干部、聘用制干部、固定职工和劳动合同制工人。
第五条 实行全员聘用合同制的单位在做好宣传教育的基础上,应根据本办法制定本单位全员聘用合同制的具体实施办法,经职代会(或职工大会)讨论通过,并报主管部门备案。
第六条 聘用合同书是单位与职工确立聘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及违约处理办法的书面协议 ,由市人事局统一印制。聘用合同书应具备以下条款:
(一)合同期限;
(二)工作内容及工作条件;
(三)报酬、保险和福利待遇;
(四)工作纪律;
(五)合同变更、终止、解除的条件;
(六)违反合同的责任。
聘用合同书除上述条款外,当事人可以协商约定其他内容。
第七条 实行全员聘用合同制的单位,全体职工均应与单位签订聘用合同。
单位的法人代表由其本人与任命或聘任他的上级部门签订,其他职工均由其本人与单位的法人代表或法人代表的委托代理人签订。
单位的党务工作者和工会工作者等由上级部门直接任命或按规定选举产生的人员,一经任命或选举产生后即视为签订了全员聘用合同。
第八条 全员聘用合同的期限分为有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任务为期限三种。有固定期限的聘用合同又分为短期合同(1-5年)、中期合同(6-10年)和长期合同(10年以上,最长不超过法定的退休年龄),具体期限由合同双方协商确定。按国家规定或由
双方约定必须为单位服务一定期限的职工,签订聘用合同的期限不得短于规定的服务期限。
职工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以上,当事人双方同意续延聘用合同的,如职工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聘用合同,单位应当与之订立。
全员聘用合同还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第九条 订立全员聘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任何违反法律、法规或采取欺诈、威胁等手段订立的合同都是无效合同。
第十条 不愿签订全员聘用合同的职工,可在三个月内申请调离或申请辞职,限期内享受原工资福利待遇,逾期仍拒绝签订全员聘用合同又不提出申请调动或辞职者,单位有权予以辞退。
第十一条 实行全员聘用合同制后,即在单位内部打破干部和工人身份界限,实行管理人员的逐级聘任制,职工原身份作为档案保存。职工调出或退休时仍按原身份办理。
第十二条 在签订全员聘用合同的基础上,单位与职工应通过双向选择的方式确定岗位,双方可根据各自的特点签订岗位聘任合同并作为全员聘用合同的附件,岗位聘任合同及其管理办法由各单位自行制定。
对单位内部优化组合后的富余人员,各单位要本着自我消化为主的原则,积极通过岗位培训,开辟第三产业等多种渠道进行妥善安置。
第十三条 单位实行全员聘用合同制后,应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职工的工时制度、公休假日、女工保护待遇、因公负伤、致残和死亡待遇,非因工负伤和患病及离退休等福利待遇,均按国家、省、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聘用合同期内,因特殊情况致使原合同无法完全履行或经双方协商一致后,可变更聘用合同的相关内容,也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况之一,单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1、在试用期内,经发现不符合聘用条件的;2、符合人事部《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辞退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暂行规定》之辞退条件的;3、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4、用人单位经有关部门批准撤销或合同订立时所依
据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对合同变更达成协议的。
第十六条 职工有下列情况之一,单位不得解除聘用合同:1、合同期限未满,又不符合本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的;2、职工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3、职工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4、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5、其他
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职工可以解除聘用合同:1、在试用期内的;2、经国家有关部门确认,单位生产安全、卫生条件恶劣,严重危害职工身体健康的;3、用人单位违反国家政策法规或聘用合同规定,不按规定支付报酬,侵害职工合法权益的;4、经单位同意自费考入中等
以上学校学习或自费出国留学、定居的;5、经单位同意正常调动或应征入伍的;6、经单位同意或经人事仲裁部门裁决办理辞职手续的。
第十八条 职工被开除、辞退或自动离职后聘用合同即自行解除。
第十九条 任何一方解除聘用合同,均需提前一个月通知对方,到期方可办理解除合同的手续,本办法第十五条(1)(2)(3)、第十七条(1),第十八条规定除外。
第二十条 聘用合同期满或签约双方聘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聘用合同即行终止。如双方对已期满的合同履行无异议的,原则上应续订聘用合同。
第二十一条 全员聘用合同鉴证是人事行政部门依据人事政策法规,对全员聘用合同的条款进行审查,并予以证明的一种法律监督管理制度。
各单位的全员聘用合同签订后(包括续订和变更全员聘用合同),根据其隶属关系必须经市或区(县)人事部门鉴证。
单位与职工签订全员聘用合同、续订和变更全员聘用合同应及时办理鉴证手续。
第二十二条 市或区(县)人事行政部门的仲裁机构具体负责全员聘用合同的鉴证工作,并有权对所管辖的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的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人事仲裁机构对全员聘用合同进行鉴证收取适当的鉴证费,具体标准按市物价部门核定的执行。
第二十三条 全员聘用合同一经合同鉴证机关鉴证即产生法律效力,双方当事人均应认真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任何一方违反合同规定,都要承担违约责任,违约方要付给对方违约金。造成双方经济损失的,还应按实际损失承担经济赔偿责任。
违约金的数额由双方当事人自行约定,合同未约定的,按违约金=受聘期间月平均基本工资×20%×违约月数计算收取。
第二十四条 职工系单位出资培训的,培训后必须在原单位工作满五年以上,未满服务期限的,违约后应向单位支付培训费,培训费按每年递减20%收取。
第二十五条 单位与职工因履行全员聘用合同发生争议的,应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协商不成的,可向本单位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达成协议后,双方必须自觉履行;调解不成或不愿调解的,当事人可在争议发生之日起三个月内向所属的市或区(县)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申请仲裁。
第二十六条 集体所有制事业单位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在试行过程中若与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相抵触,均以国家规定为准。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市人事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5年5月8日

关于印发养老保险信息系统全国联网实施意见的通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关于印发养老保险信息系统全国联网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

为贯彻落实我部《关于进一步加快劳动保障信息系统建设的通知》(劳
社部发[2002]22号),推动金保工程建设,逐步实现养老保险信息系统全国
联网,现将《养老保险信息系统全国联网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
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与我部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和信息中心联系。

联系人:劳动保障部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 赵宏

电话:(010)84222730

电子邮件:zhaohong@molss.gov.cn

劳动保障部信息中心 李永亮

电话:(010)84201275

电子邮件:liyongliang@molss.gov.cn

二○○三年二月十日


养老保险信息系统全国联网实施意见

为了提高养老保险决策、监管和服务水平,加快全国养老保险信息系统
建设,根据我部《关于进一步加快劳动保障信息系统建设的通知》(劳社部
发〔2002〕22号)要求,现对全国养老保险信息网络建设工作提出如下实施
意见:

一、全国养老保险信息网络建设总体目标

在进一步完善城市养老保险信息系统的基础上,用两年时间,基本建立
起全国养老保险信息网络,实现市—省—中央三级联网构架,具备业务经办、
公共服务、基金监管和决策支持等功能。

按照“统一规划、分步实施”的原则,建网初期,首先在全国范围内实
现网上数据传输、信息采集,支持宏观分析与决策。

二、全国养老保险信息网络建设进度总体安排

1.2003年初,拟定养老保险信息系统建设相关政策规定及工作方案,做
好前期准备工作。

2.2003年上半年,劳动保障部与辽宁省试联网。下半年,选择部分地区
(北京、天津、河北、上海、浙江、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四川、陕西)
完成市级建设,进行省市和部省联网,年底形成全国养老保险信息网络的雏
形。

其他地区应至少选择3—5个城市,完善城市养老保险信息系统,做好养
老保险数据整理工作,在此基础上,进行省市联网试点。已实行省级养老保
险基金调剂的地区,要有三分之一的城市在2003年内实现省市联网。

3.2004年底,劳动保障部与绝大多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联网,基
本建立起全国养老保险信息网络。

三、全国养老保险信息网络技术设计思路

1.全国养老保险信息网络采用城市—省级—中央三级构架,分别建立数
据中心。城市、省级养老保险数据库要覆盖整个辖区内全部参保单位与个人
的数据。

2.从安全、效率角度考虑,城市、省级数据中心应分别设立三个工作区
及相关数据库,即分别为生产区(养老保险业务数据)、交换区(交换与共
享数据)和决策区(宏观分析数据)。

3.初步设计交换区存储数据主要包括,宏观决策用交换库、异地领取养
老金人员数据库、在职人员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数据库、基金管理数据库和公
共服务数据库。以下主要针对宏观决策分析设计数据传输流程。

4.养老保险数据传输流程主要分三步(见附件1)

第一步,在市级数据中心建立包含全辖区的集中式业务资源数据库,暂
时不能实现全市联网的区县要将业务数据按月备份到市级的数据库中。市级
业务资源库经过综合和筛选,过滤掉过程性数据,形成市级交换资源库。市
级交换资源库是对业务资源库中结果性数据的备份,同时支持市级数据分析,
支持社区和社会公众查询,支持与市级其他部门的横向数据交换。

第二步,省、自治区、直辖市将本级业务资源库数据(省级经办业务产
生的数据)经过综合和筛选,过滤掉过程性数据,将结果性数据与各市级数
据中心上报的交换资源库数据合并,形成省级交换资源库,存放于省级数据
中心。省级交换资源库是对全省(自治区、直辖市)各市级交换资源库的备
份,同时支持省级数据分析,支持省(自治区、直辖市)内跨市之间的信息
交换和异地经办业务,支持与省级其他部门的横向数据交换。

第三步,劳动保障部将各省级数据中心上报的交换资源库、统计库数据
合并,形成中央交换资源库、统计库,存放于中央数据中心,以此进行宏观
决策和预测分析。中央数据中心在建网初期先存放省级数据中心上报的基本
项目宏观分析汇总数据,逐步扩展至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异地领取养老
金和在职人员社会保险关系转移等内容的业务交换数据。随着网络等条件的
改善,最终建成包含全国所有参保单位和参保个人信息的数据库。

5.全国统一设立城市、省级和中央交换资源库的项目和数据库表结构。
建网初期,先设立宏观分析基本项目和库表结构(见附件2、3)。跨省(自
治区、直辖市)异地领取养老金人员和在职人员社会保险关系转移等交换数
据库的基本项目和库表结构另行布置。

四、全面做好各项准备和业务规范工作

1.2003年上半年,劳动保障部完成中央社会保险数据中心筹建工作,具备
与各地联网的基本条件。

各地要按照金保工程建设方案,加紧实施城市网络建设和省(自治区、
直辖市)级社会保险数据中心的建设,尽快建立广域网络。2003年与劳动保
障部实现联网的地区,应于2003年8月底前,基本建立起省(自治区、直辖市)
级数据中心,并逐步进行省市间、部省间联网。

2.全国养老保险信息网络必须使用统一的联网标准和应用软件。我部将
统一组织开发全国联网应用软件并免费提供各地使用。

3.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用一年左右的时间,按照《社会保险管理信
息系统指标体系—业务部分(LB101—2000)》,健全养老保险业务资源库,
逐步统一指标体系和数据库结构(包括库名、指标、代码、数据长度等)。
同时要根据附件2养老保险信息系统全国联网宏观分析和附件3养老保险信息
系统全国联网基本项目数据库结构,下大力气、扎扎实实地做好数据整理工
作,对数据进行认真核对,基本项目不全的,要抓紧补齐补记,并做到全部
记实。2003年底,各地健全养老保险基本项目和记实数据的总人数要达到70%
以上。

4.要逐步统一和规范养老保险经办业务各项操作环节。

5.要积极督促地级城市完善现行的养老保险信息系统,建立集中式资源
数据库,使其涵盖全市(含各区、县)参保单位、参保人员、基金管理等信息,
实现经办业务全程信息化。在具备条件的城市,逐步将网络终端延伸到街道
社区的经办窗口,提供相关服务。

6.2003年底,要力争消除手工操作,经办业务要全面应用计算机系统管
理。

五、配套措施

1.要在做好金保工程建设总体规划的基础上,结合工作实际,尽快制定
出本地区养老保险信息网络建设实施计划。同时,要明确分工,确定网络建
设主要实施单位和负责人,并于2003年3月底前,将实施计划分别上报我部
信息中心和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

2.要多方筹集信息系统建设资金,积极向有关部门争取信息系统建设立
项,争取地方同级财政的资金支持和其他部门的帮助。

3.要加强基础管理工作,保证养老保险数据采集的准确性、及时性。凡
已列为全国养老保险信息网络基本项目的数据,应如实采集、上报,不得瞒
报、修改。

4.从 2003年4月份起,我部将建立全国养老保险信息网络建设进度情况
月调度制度,对各地工作开展情况进行调度和督导,以掌握各地联网工作进
展状况,及时协调、解决工作中的问题。2003年下半年,我部将组织专项检
查,着重检查养老保险基础工作规范情况、数据库指标体系的落实情况、基
本项目建立健全和数据记实情况等。

5.要注重专业技术人员队伍建设,加强业务培养工作。从2003年开始,
我部将分批对各级专业技术人员进行专业培训,并对各级业务部门主管人员
分批进行信息系统建设培训。各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加强信息技术人员的
引进和培养工作。

各地在养老保险信息网络建设工作中,要及时报告工作进度、工作建议
和存在的问题。

附件:1.养老保险信息系统全国联网数据传输流程图

2.养老保险信息系统全国联网宏观分析设计及基本项目

3.养老保险信息系统全国联网基本项目数据库结构
http://www.molss.gov.cn:8080/trsweb_gov/document?RecordNo=167&ColumnName=%CD%BC%B1%ED&MultiNo=0&channelid=40543&randno=0.8047910033728547&type=bi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