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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郑松宽与郑道瀛、吴惠芳等房屋典当卖断纠纷案如何处理的复函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02 21:36:02  浏览:981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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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郑松宽与郑道瀛、吴惠芳等房屋典当卖断纠纷案如何处理的复函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郑松宽与郑道瀛、吴惠芳等房屋典当卖断纠纷案如何处理的复函
1992年9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91)粤法民申字第18号《关于郑松宽与郑道瀛、吴惠芳等房屋典当、卖断纠纷一案的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我们认为,双方当事人讼争的饶平县黄岗镇竹篾街16号右之二房屋一间系余惠卿于1966年8月作为已有房产由其养子郑道瀛经手,以典价270元、典期8年,出典给郑松宽的,当时吴惠芳等人未提出异议。1982年4月,郑道瀛以3000元的价款(包括典价270元)将出典房屋卖断给典权人郑松宽。1984年余惠卿去世前,未提出异议。鉴于郑松宽善意、有偿买断承典房屋已事隔多年,郑道瀛等人翻悔卖断协议,要求赎回房屋的主张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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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2011-2015年全国职业培训教材建设规划的通知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关于印发2011-2015年全国职业培训教材建设规划的通知

人社部函[2011]32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劳动保障局,国务院有关人力资源工作机构:



为贯彻落实《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中长期规划(2010-2020年)》、《国务院关于加强职业培训促进就业的意见》(国发〔2010〕36号)精神,加快职业培训教材建设工作步伐,我部研究制定了《2011-2015年全国职业培训教材建设规划》,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情况,组织贯彻实施。



附件:2011-2015年全国职业培训教材建设规划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二○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附件

2011-2015年全国职业培训教材建设规划

为满足职业培训事业发展需要,加强技能人才培养,全面、协调、持续推进职业培训教材建设工作,构建职业培训教材建设与职业培训发展良性互动工作格局,特制定本规划。
一、指导思想及发展目标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科学发展观,认真落实《国家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中长期规划(2010-2020年)》、《国务院关于加强职业培训促进就业的意见》(国发〔2010〕36号),以建立健全面向全体劳动者的职业培训制度为宗旨,以提高劳动者的综合职业素质和技能水平为核心,坚持“服务中心、健全制度、统筹指导、整体推进”,促进“教材研究、教材开发、教材使用、教材检查和评价反馈”五环联动,进一步扩大教材规模,强化教材质量,增强教材的针对性、适用性、先进性、实践性和科学性,完善教材研究机制及实验和评价反馈机制,推进教材使用管理制度建设,加强教材宣传推广,全面提高教材建设工作水平,为职业培训事业发展提供坚实的教材保障。
(二)发展目标
——进一步扩大职业培训教材开发规模,持续提升教材质量。开发国家级教材3000种,修订国家级教材1000种,累计开发各级各类国家级教材4000种,其中示范性精品教材500种;开发具有地方、行业特色的教材1000种。
——进一步加强国家级教材宣传推广,促进教材开发成果在职业培训中的应用。构建教材信息网络,大力开展教材教法师资培训,进一步增大教材宣传推广覆盖面,推动教材开发新成果、新技术及时、有效应用于职业培训工作中。
——进一步完善教材研究机制,有力支撑教材建设。构建教材办公室统筹指导、各方协同参与的研发工作格局,有效开展重点教材课题项目研究。
——进一步强化教材实验和评价反馈机制,扩大教材实验范围。建立国家级教材实验基地100个,及时反馈教材实验信息。多方收集教材评价意见,不断提高教材实验与评价反馈成效。
——进一步推进教材使用管理制度建设,切实发挥教材在培训中的作用。以强化教材管理为重点,健全技工教育和职业培训国家级教材使用管理制度,进一步提高国家级教材使用率。

专栏1:“十二五”时期主要指标
指 标 2011-2015年目标(种)
开发国家级教材 3000
修订国家级教材 1000
评选精品教材 500
开发地方、行业特色职业培训教材 1000

二、主要任务
2011—2015年期间,职业培训教材建设工作要紧紧围绕技工教育和职业培训发展需求,以推进“两级开发”、实施“两个计划”、完善“两个机制”为重点,统筹国家级教材和地方、行业教材开发,加强教材研究和宣传推广,进一步创新工作机制,充分发挥职业培训教材在技能人才培养中的重要作用。
(一)以高技能人才培养、技工教育改革发展和劳动者终身培训为重点,推进国家级教材开发
——围绕高技能人才培养需要,加快配套教材开发。根据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产业结构优化和技术升级需要,以国家“十大”振兴产业和新能源、节能环保、新材料和信息产业等战略性新兴产业紧缺型高技能人才培养为重点,扩大高级技工学校、技师学院教材及高技能人才培训教材开发规模,实现教材基本覆盖高技能人才培养急需和紧缺职业(工种)。五年内,组织开发高技能人才培训教材800种。
——以促进技工教育改革发展为目标,不断推进“一体化”课程教学改革教材开发。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一体化”课程教学改革总体部署和工作安排,按照“一体化”课程标准,认真总结教材开发和课程试验工作成果,稳步推进相关专业“一体化”课程教材开发。配合技工院校新专业建设,大力加强技工教育教材开发工作,推动技工院校教材改革向深度、广度发展。五年内,组织开发技工院校“一体化”教材、新专业教材及相关配套用书1200种。
——围绕建立健全面向全体劳动者的职业培训制度,扩大相关教材品种。以劳动者达到上岗技能要求或掌握初级以上职业技能为目标,以通俗易懂、实用管用为原则,开发面向失业人员、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的就业技能培训教材以及新成长劳动力劳动预备制培训教材。科学分析企业岗位培训的特点,大力开发与企业培训相适应的模块式培训教材,不断满足不同企业开展岗位技能提升培训的需要。根据不同创业者的特点,运用案例剖析、政策解读等形式,开发企业开办、运营管理、绩效评估等方面分层次、系列化、专业化的创业培训教材,提高培训的针对性和有效性。五年内,组织开发就业技能培训、劳动预备制培训、岗位技能提升培训和创业培训等职业培训教材1000种。

专栏2:国家级教材开发重点领域
重点领域 2011-2015年目标(种)
高技能人才培训教材 800
技工院校“一体化”教材 300
技工院校新专业教材 900
就业技能培训教材 200
劳动预备制培训教材 200
岗位技能提升培训教材 400
创业培训教材 200

(二)统筹发展,推进地方、行业教材开发
继续实行“统筹指导、两级规划、分工实施”和“用户评估、专家评审、向社会推荐”的开发工作机制。按照“有序开发、强化质量、突出特色”的原则,充分调动地方、行业开发教材的积极性,开发满足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和行业自身需求的教材,形成有特色、有规模、与国家级教材相互补充的地方、行业教材体系。五年内,开发、评审并推荐地方、行业教材1000种。
(三)强化教材质量,推进精品教材建设
密切关注企业新材料、新技术、新设备、新工艺发展动向,及时修订教材内容;把握现代教育培训技术发展趋势,不断改进教材呈现形式;紧跟职业发展和岗位变迁,不断完善教材品种。加大与教材相配套的立体化教学资源的开发,发展以数字化内容、数字化生产和网络化传播为主要特征的数字化教材,形成多种形式的数字化教学资源。加强国际合作与交流,积极引进、吸收国外优秀职业培训教材成果,不断提高教材开发水平。实施精品教材建设计划,加快建设一大批质量高、使用范围广、社会效益好、覆盖技工院校骨干专业和劳动者就业的重点职业领域的精品教材。定期组织开展精品教材评选活动,向社会公布、推荐精品教材,使之在技工教育和职业培训中发挥示范作用。五年内,修订国家级教材1000种。在开发和修订的4000种国家级教材中,评选、推荐精品教材500种。

专栏3: 精品教材建设计划
主要内容 年 度
组织制定《精品教材评选标准》 2011年
评选、推荐精品教材200种 2012年
评选、推荐精品教材300种 2013-2015年

(四)加强教材宣传推广,指导教材选用
实施国家级教材宣传推广行动计划。建立由教材办公室、地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局)教研室(职业能力建设处)、技工院校(职业培训机构)教材使用管理负责人组成的三级信息网络,及时传递教材建设信息。大力开展教材教法师资培训,举办技工院校公共课、骨干专业及新专业教材教法师资培训班,宣传国家级教材建设成果,讲授先进教学理念、教学方法,提高技工院校一线教师运用国家级教材水平,力争使开设相关专业(课程)技工院校参训面达到50%以上。在国家重点技工院校和大型职业培训机构设置样书展示架,及时宣传、展示国家级教材,力争5年内国家重点技工院校样书展示架覆盖率达到50%以上。依托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教材代理发行站,每年春、秋两季开展形式多样的国家级教材巡展活动,为技工院校和职业培训机构选用教材提供便利条件。



专栏4: 国家级教材宣传推广行动计划
主要内容 组织单位
建立由教材办公室、地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局)教研室(职业能力建设处)、技工院校(职业培训机构)教材使用管理负责人组成的三级信息网络 教材办公室
开展教材教法师资培训,开设相关专业(课程)技工院校参训面达到50%以上 教材办公室,各省(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局)
建立国家重点技工院校样书展示架,覆盖率达到50%以上 教材办公室
进行国家级教材巡展活动,各省(区、市)每年举办一次以上 教材办公室,各省(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局),教材代理发行站

(五)完善教材研究机制,进一步深化教材研究
紧密结合教材建设工作需要,加强对职业技能培训规律、专业与课程设置、教材开发方法、教材运用成效评价等方面的研究,遴选、确立一批关系教材建设全局及对教材开发、应用具有支撑作用的重点课题项目进行集中攻关,为教材建设提供理论支持和方法指导。充分动员地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教研机构、技工院校及其他科研机构的研究力量,逐步形成教材办公室负责、地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教研机构协同、技工院校参与的教材研究工作机制,推动研究工作持续、深入开展。
(六)完善教材实验和评价反馈机制,不断提高教材建设水平
吸引更多有条件的技工院校参与教材实验,不断扩大教材实验基地数量和实验教材规模。加强对教材实验工作的指导,全面收集教材实验第一手信息资料,不断提高实验工作的成效。通过网上评价、专家评价等收集评价反馈意见,增强评价反馈的及时性、针对性、有效性。加强对评价意见的分析研究,不断提高教材建设水平。五年内,建立教材实验基地100个,组织对重点国家级教材进行实验。通过全国职业培训教材网,对国家级技工教育和职业培训教材持续开展网上评价。

专栏5:教材实验
教材实验的主要任务是通过实验教学和深入的分析研究,对教材体系结构和内容方面的适应性、科学性、实用性、先进性和创新性以及教材的制作质量等进行评价。技工院校按照教材办公室制定的教材实验项目申报条件进行申报,经批准后,确定为教材实验基地。教材实验工作结束后,教材办公室组织有关教学专家、行业专家对实验成果进行验收,评选优秀实验基地和实验成果,并予以表扬。

三、保障措施
2011-2015年期间,以加强教材建设组织领导、加大经费投入、健全质量保障体系、推进制度和队伍建设为抓手,为教材建设工作的深入开展提供可靠保障。
(一)加强教材建设组织领导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重视教材建设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把职业培训教材建设纳入职业培训工作全局,与其他职业培训工作一起布置、一起实施、一起检查、一起总结,对教材建设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扬,形成政策措施完备、部署推动有力、衔接协调顺畅的教材建设工作运行机制,推动职业培训教材建设实现更大发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职业培训教材工作委员会统筹指导,负责做好包括技工学校、高级技工学校、技师学院公共课教材,跨地区、跨行业使用的专业课教材,以及关系国计民生或涉及面广的重要职业的国家级教材建设工作。各地区、行业在协助做好国家级教材建设相关工作的同时,根据所在区域、行业实际,积极开展具有地方、行业特色的职业培训教材建设。国家级教材与地方、行业特色教材建设协同推进,形成分工明确、领导有力的教材工作格局。
(二)加大教材建设经费投入
多方筹措资金,逐步加大对教材建设工作的经费支持力度,扶持教材基础理论研究,以及高技能人才培训教材开发、数字化教学资源建设等工作。发挥国家级教材出版单位力量,保障教材开发、实验、宣传推广等工作的经费投入。各地区、各行业要通过积极争取财政支持等多种渠道筹措资金,加大经费投入,确保地方、行业教材建设工作经费。
(三)健全教材质量保障体系
严格教材评审工作程序,重点抓好教材开发成果评审,确保教材开发质量。职业培训教材工作委员会抓好国家级技工教育和职业培训教材评审,组织技术专家和编审专家认真开展评审工作,对评审合格的教材,向社会公布。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材开发管理有关规定,地方、行业做好本地区、本行业职业培训教材送前的遴选、自评工作,确保推荐地方、行业教材的质量。教材办公室加强对国家级教材和地方、行业教材使用意见的收集和分析,推动教材质量稳步提高。
(四)推进教材使用管理制度建设
坚持国家级技工教育和职业培训教材公布推荐制度,每年公布评审合格的新开发教材目录,汇编制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技工教育和职业培训推荐用书目录》,指导技工院校和各类职业培训机构选用教材。完善教材规范选用制度,明确各类技工教育和职业培训教材选用要求,将国家级教材使用情况与技工院校、培训机构教学质量评估、地区整体培训情况评价挂钩,纳入国家和省(部)级重点技工学校评估指标体系。建立教学与教材使用检查通报制度,通过技工院校和培训机构自查、地区普查、全国抽查等方式,督促、指导技工院校和培训机构规范使用教材;对教学和教材使用规范的地区、技工院校、培训机构予以通报表扬,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要求。强化盗版国家级教材查处制度,依托新闻出版、公安等部门,加大对盗版教材的查处打击力度,杜绝盗版教材进校园、进课堂。地方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结合本地区实际,健全相关管理制度,指导技工院校和各类职业培训机构落实教材使用管理要求,细化教材使用管理责任,及时总结、推广先进经验,不断提高国家级教材的使用率。
(五)推进教材工作队伍建设
充分发挥职业培训教材工作委员会职能,加强技工院校教材专业委员会、职业培训和鉴定教材专业委员会、教材使用指导委员会、教材建设企业专家委员会建设,深入研究相关问题,切实推动教材建设工作。
充分调动技工院校和职业培训机构教师、科研机构研究人员以及企业工程技术人员参与教材建设积极性,打造一支熟悉技能培训教学、了解技术发展趋势、具备扎实文字功底的职业培训教材编审专家队伍,为开发高质量的教材提供人才保证。以国家级教材出版单位发行人员为骨干,以各地代理发行站人员为依托,构建一支敬业奉献、业务能力强的发行人员队伍,及时、高效地把教材送达技工院校和职业培训机构。加强对编审专家队伍、发行人员队伍的业务培训,不断提高工作水平。
四、组织实施
(一)加强对规划实施工作的组织领导
各地区、各行业要将贯彻实施本规划作为促进职业培训事业发展的重要内容进行部署和推动。以本规划为基础,制定支持国家级教材建设和地区、行业教材发展的工作计划,将教材建设纳入地方、行业职业培训事业发展规划,形成上下贯通、紧密衔接的全国职业培训教材建设规划实施体系。
(二)加强对规划任务的落实安排
职业培训教材工作委员会根据技工教育和职业培训事业发展要求,制定年度教材建设工作任务目标。同时,指导各地区、各行业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确立年度教材建设工作任务,提出具体实施方案,明确各相关工作任务的进度安排,切实推动各项目标任务的落实。
(三)加强对规划实施的监督和评估
各地区、各行业每年年底前向职业培训教材工作委员会上报教材建设年度工作情况,重点反映工作成效、主要措施、存在问题和政策建议。职业培训教材工作委员会根据各地区、各行业上报信息,对规划实施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进行研究分析,制定对策措施,指导和督促规划任务的完成,促进教材建设又好又快发展。

关于印发《合肥市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安徽省合肥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合肥市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合政〔2008〕12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合肥市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管理暂行规定》已经2008年8月28日市政府第17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十一月二日

合肥市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对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后的监督管理,保证建设工程符合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并满足质量和使用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合肥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市区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工程。单独实施的城市基础设施工程除外。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规划核实是指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已经竣工的建设工程是否符合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时序方案以及规划许可内容进行审核。

  第四条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和竣工验收资料的查验工作,实行建设项目责任人制度,对建设项目实施全过程监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设工程质量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工作。

  市消防、环保、人防、市容、卫生、广电、房产、民政等职能部门根据各自职责,负责建设工程的专项验收和相关管理工作。

  供水、供电、燃气、通信、城市集中供热等有关单位根据各自职责,参与相关管线设施的验收和接入城市基础设施网络系统工作。

  第五条 前期物业管理企业有权了解物业管理区域内建设工程的规划审批情况,有权对配套设施的建设情况进行监督并向有关主管部门举报。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在建设工程规划核实过程中征求前期物业管理企业的意见。

  第六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建设工程可以申请规划核实:

  (一)建设工程已经按规划许可规定的内容完成建(构)筑物以及公共服务设施和道路、绿地建设;

  (二)规划要求拆除的各类建(构)筑物以及因建设需要搭建的临时设施已经全部拆除,施工场地清理完毕;

  (三)对分期建设的建设工程,同期的公共服务等配套设施,已经按照建设时序方案同步实施,建成区与下一期施工区已经采取有效的临时隔离措施;分期界限是道路或绿地的,应当完成道路或绿地的建设;

  (四)在本规定实施之前的住宅建设项目,教育、医疗卫生、社区管理、商业服务等配套设施,应当在住宅总规模完成50%之前同步建设完成,其它配套设施应当在住宅总规模完成80%之前同步建设完成。

  第七条 申请规划核实应当提供以下资料:

  (一)《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申请表》;

  (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及附件、附图;

  (三)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建设时序方案;

  (四)竣工测量成果资料 (图纸比例1:500);

  (五)建设工程竣工全套蓝图;

  (六)拆迁批复、拆迁范围红线图;

  (七)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要求提供的其它材料。

  第八条 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的内容:

  (一)单体建筑工程:

  1.建筑物的平面位置,建筑物之间的间距,建筑物退让用地界限、道路红线、绿线、河道蓝线、高压线走廊等距离;

  2.建筑物的使用性质、建筑物平面尺寸、建筑面积(地上、地下)、建筑层数(地上、地下)、建筑物的室内、外标高、层高、总高度;

  3.建筑物立面造型、外装材料、外装色彩、亮化工程。

  (二)建设用地范围、出入口、道路、绿地,停车场,围墙、大门等附属设施;

  (三)教育、医疗卫生、社区管理、商业服务等公共服务设施;

  (四)燃气、供水、变配电、安全技术防范、环卫、节水与节能等设施;

  (五)建设工程用地范围内规划要求拆除的建筑物的拆除情况、施工临时设施的拆除情况以及施工场地清理情况。

  第九条 建设工程规划核实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按本规定第七条规定备齐资料,向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规划核实;

  (二)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收到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申请后,对报送资料齐全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工作;对报送资料不齐全的,应当当场或者在收到报送资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充的有关资料;

  (三)对规划核实合格的建设工程,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合格证》;对规划核实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应当书面要求建设单位进行整改。建设单位未按要求进行整改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暂停受理该建设单位新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申请;

  (四)因特殊原因难以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规划核实的,经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延期的理由。

  第十条 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合格后,建设单位方可组织建设工程竣工验收。

  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6个月内向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竣工验收资料。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当报送以下竣工验收资料:

  (一)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明;

  (二)建设工程涉及的消防、环保、人防、市容、卫生、文广等相关职能部门出具的建设工程专项认可或验收意见;

  (三)建设工程涉及的供水、供电、燃气、通信、城市集中供热等相关单位出具的已经接入城市基础设施网络系统的相关材料;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竣工验收的相关材料。

  第十二条 对报送资料齐全的建设工程,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建设工程竣工验收资料的查验。查验合格的,换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正本;查验不合格的,应当书面告知建设单位按要求重新报送。

  对报送资料不齐全的建设工程,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当场或者在收到报送竣工验收资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建设单位需要补充的资料。

  因特殊原因难以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查验手续的,经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当书面告知建设单位延期的理由。

  第十三条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正本)》的建设工程,不得交付使用,房地产管理部门不予房屋权属登记。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未在建设工程竣工6个月内向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的,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报;逾期不补报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应当对其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建设单位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合格证》或者《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正本)》的,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法予以撤销,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管理相关单位以及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本市三县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管理工作可以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规定有效期5年,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