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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普及九年制义务教育实施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09:43:38  浏览:942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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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普及九年制义务教育实施办法

广东省人大常委会


广东省普及九年制义务教育实施办法
广东省人大常委会


(1986年9月28日广东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1986年10月7日公布施行)


第一条 为发展我省基础教育,提高人民的文化素质,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全省普及九年制义务教育分为普及初等教育和初级中等教育两个阶段。
初等教育在普及的基础上,必须继续做好巩固提高工作。
普及初级中等教育可分地区、分步骤、分期实施,1992年基本完成。具体规划由省人民政府确定。
第三条 义务教育必须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努力提高教育质量,使儿童、少年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为提高全民族的素质,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人才奠定基础。
第四条 学校应当推广使用全国通用的普通话。
招收少数民族学生为主的学校,可以用少数民族通用的语言教学。
第五条 在国家确定统一的基本学制之前,全省实行小学六年、初中三年的学制。
第六条 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不分性别、民族,应当入学接受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条件不具备的地区可推迟到七周岁入学。
因疾病或特殊情况,需要延缓入学或免予就学的适龄儿童、少年,须由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提出申请,经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市辖区教育主管部门批准。
第七条 各县(市、市辖区)人民政府应根据当地适龄儿童、少年的数量和分布情况,统一规划学校的设置。城乡建设发展规划必须包括相应的教育设施,以满足本地区适龄儿童、少年就近入学。
要积极举办特殊教育学校(班),使盲、聋哑、弱智和其他残疾儿童、少年能受到义务教育。
鼓励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力量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要求举办各类学校。
第八条 学校的开办、合并或停办,须经县(市、市辖区)教育主管部门批准。
第九条 普及九年制义务教育,在省人民政府领导下实行地方负责、分级管理的原则。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加强对普及九年制义务教育的领导,组织有关部门制订和实施义务教育规划,扶助经济困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发展基础教育。
省教育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实施办法的实施,负责制订全省九年制义务教育规划和教学计划,组织师资培训,检查教育质量。
市(地)、自治州教育主管部门负责制订本地区义务教育实施方案,培训教师和帮助教育基础差的地方提高教育质量,并组织落实和检查验收。
县(市、市辖区)人民政府负责完成本地区普及九年制义务教育任务。县(市、市辖区)教育主管部门负责制订本地区普及义务教育的具体规划和组织实施。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本地区的小学和初级中学。
第十条 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必须承担使其适龄子女或被监护人接受规定年限教育的义务。对不履行义务者,由当地人民政府对其批评教育,并采取有效措施,责令其履行义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招用应该接受规定年限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做工、经商或从事其他职业。对招用的单位和个人,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批评教育,责令停止招用;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责令停止营业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第十一条 对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免收学费。
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免收杂费。条件尚不具备的地方,由各市、县人民政府根据省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制定收费标准。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减免杂费。
政府设立助学金,帮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就学。
第十二条 实施义务教育所需事业费和基本建设投资,由省人民政府和各级人民政府筹措,予以保证。
省人民政府和各级人民政府应逐年增加教育经费。每年用于教育的财政拨款的增长比例,应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比例,并使按在校学生人数平均的教育费用逐步增长。具体增长比例,由各级人民政府制定。
省、市(地)、自治州、县(市、市辖区)、镇的机动财力,每年也应有适当比例用于义务教育。
乡财政收入应主要用于义务教育事业。
省、市(地)、自治州、县(市、市辖区)对经济困难地区实施义务教育的经费,应给予补助。
国家拨给民族自治地方的支援不发达地区的发展资金、边境补助费和民族地区补助款,都必须安排一部分用于发展这些地区的义务教育事业。
第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在城乡征收教育费附加。具体征收办法按省人民政府《关于我省城市、农村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鼓励各种社会力量以及个人自愿集资、捐资助学。鼓励华侨、港澳同胞自愿捐资助学。
厂矿、企业举办的中小学校,其人员编制和经费开支,由省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第十五条 建立健全教育经费管理制度。教育经费要专款专用,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挪用和克扣。对违反财经纪律,侵占、挪用或克扣教育经费者,应追回款项,并根据不同情况,分别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办学单位必须努力改善办学条件,使学校设施逐步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
农村学校的基建维修费和课桌凳购置费,主要由所在乡(镇)筹措,城市学校校舍基建投资要列入当地基本建设投资计划。
第十七条 学校的校舍、设备、场地、厂场,由县(市、市辖区)、乡(镇)人民政府发给使用证明书。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和破坏学校的校舍、场地、设备、校办厂场等财产。侵占和破坏者,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赔偿损失;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要严格控制社会各方面向学校征收费用,严禁向学校乱摊派。
学校不得将校舍、场地出租、转让或改作他用;因特殊需要改作他用的,须经当地教育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扰学校的教学秩序;不得污染学校环境;不得利用宗教进行妨碍义务教育实施的活动;不得在学生中或利用学校设施进行封建迷信活动。对违反上述规定的,由当地人民政府按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
第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要积极办好师范院校、教师进修院校,并委托其他高等院校有计划地培养和培训教师。县(市、市辖区)以上人民政府每年增拨的教育经费,要保证师范教育事业发展的需要。
小学教师培训由县(市、市辖区)规划和组织;初中教师培训由市(地)、自治州、县(市、市辖区)共同规划和组织。

师范专科学校要调整专业设置,改革学制,扩大招生规模,培养更多的初中师资;各级教育学院在保证完成在职教师培训任务前提下,举办普通师专班,培养初中师资;非师范类的高等院校应根据需要和可能积极举办师资班,为初中培训和培养师资;省民族学院应举办师资班,为民族
地区培养初中教师。
要通过函授、刊授、广播电视、卫星电视教育、业余进修等多种形式培训在职中、小学校教师。
第二十条 建立教师资格考核制度。初等学校教师应具有中等师范学校毕业以上程度或同等学历,初级中等学校教师应具有高等师范专业学校毕业以上程度或同等学历。凡考核合格的教师颁发资格证书,逐步做到学历合格或取得考核合格证书的教师才能任教。学校的行政管理干部也应
进行培训和考核。
第二十一条 中、小学教师统一由市(地)、自治州、县(市、市辖区)以上教育主管部门管理,未经批准,任何机关和单位不得抽调或借调教师担任其他工作。要保证师范院校毕业生从事教育工作,主要分配到中、小学校任教。
民办教师实行工资制。民办教师的报酬应逐步做到相当于当地同类公办教师的工资水平,具体标准由县(市、市辖区)或乡(镇)人民政府决定。经费来源,除国家补助部分外,由乡(镇)人民政府统筹解决。教龄满十五年以上并经县(市、市辖区)以上教育主管部门考核合格的民办
教师,可分批转为公办教师,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二十二条 全社会应当尊重教师。各级人民政府应采取有效措施,提高教师的社会地位,改善教师的居住条件和物质生活待遇。教师在发放奖金、安排住房、子女就业以及公办教师的公费医疗等方面应与当地干部享受同等待遇。
在老革命根据地、少数民族地区、山区、林区、边远地区、渔区和海岛任教的教师,有条件的地方其待遇可高于一般地区的水平,具体办法由该市(地)、自治州、县(市、市辖区)人民政府制定。
第二十三条 鼓励教师长期从事教育事业。凡从事教学工作二十五年以上者,由县以上人民政府发给荣誉证书;教学水平高,成绩特别显著的教师,由省人民政府授予特级教师称号。对优秀教育工作者,给予表彰和奖励。
鼓励教师从事农村教育工作。由城镇去农村任教的,可保留其城镇户口。
第二十四条 教师应具有高尚品德,热爱社会主义教育事业,努力提高自己的思想、文化、业务水平,热爱学生,教书育人,为人师表。禁止打骂、体罚学生。
学生应尊敬教师,遵守纪律,勤奋学习,爱护公共财物。
第二十五条 教师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保障教师的人身安全和人格尊严,对辱骂、殴打、伤害教师者,按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各级教育主管部门应建立普及九年制义务教育的检查验收制度。验收标准由省教育主管部门制定。
第二十七条 对实施义务教育成绩优异者、资助或兴办学校成绩显著者,由各级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八条 对不负责任贻误义务教育实施的领导者,应给予批评,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应按干部管理权限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九条 本实施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各市(地)、自治州、县(市、市辖区)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实施办法制定具体规定。



1986年10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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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变革论》

2000年10月30日 09:43 文正邦 程燎原 王人博 鲁天文




自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的10年,变革传统法学的呼声越来越强烈。50年代从苏联学来的理论框架已难以继续延用了。究竟有哪些观点与体系要变革?怎么变革?诸如此类的问题,尚不十分明确。西南政法学院的几位中青年法学研究工作者写作了《法学变革论》一书,提出了自己的新看法,这确实是很必要的,值得推荐。

我觉得,就整体而言,我国法学的现状是不能令人满意的。从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法学界面临的任务是要建立一个与我国传统根本不同的法学,而当时的国内、国际条件,决定了只学习苏联;1957年后,左倾思潮笼罩的20年时间里,法律虚无主义又窒息着法学的发展。所以,要真正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学新体系,实际上是近10年来的事情。复杂的研究对象和人为的干扰,我国法学研究还处在变革的起步阶段。现在所要变革的,仅仅是50年代初期从苏联照搬过来的那一套明显过时的内容及其衍生物。所以,从这个意义上讲,可以把这本《法学变革论》看作是建立我们自己的法学的一种有益尝试。

至于本书的内容、观点等等,我想还是留给读者评说。我认为,在摸索如何建立适合当代情况的法学理论体系问题上,应当认真贯彻"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尤其应当积极鼓励中青年研究工作者的努力和创造。事实上,中国法学的未来是属于他们的。有鉴于此,我高兴地在本书出版时,聊缀数言,以表欢欣之意。

是为序。

陈守一

1988年11月于北大燕东园

导 言

我们正处于一个改革的时代。法学的变革,也已是我国法学发展行程中不可避免的大趋势。

法学幼稚!法学落后!这已不单是有识之士的大声疾呼。越来越多的人愈益深切地感受到了幼稚,赢弱的法学对中国"第二次革命"的心余力拙,更加强烈地意识到了落后、陈旧的法学同有计划商品经济、民主政治及现代法治的深沉冲突。

如果以我们所处的这个跨世纪的时代作参照,传统法学就更显得落伍了。且不说世界科技革命的挑战,国际经济、技术发展形势的迫促,国内外自然科学和其它人文、社会科学发展态势的比较,仅就传统法学的理论力量而言,便已明显地表现出它的衰竭。面对社会关系的新格局、社会秩序的新构建、社会利益层面的新调控、社会矛盾的新动向,传统法学显得左支右绌、捉襟见肘,实践反馈的信息已经表明,要以传统法学来说明新情况、解决新问题,实在无异于南辕北辙、缘木求鱼……

无须讳言,我国传统的法学已经陷入危机。但是,危机并不就是坏事,而是变革之兆。鲁迅先生曾说道:文化的改革如长江大河的流行,无法遏止,假使能够遏止,那就成为死水,纵不干涸,也必腐败的。中国法学只有通过变革,才能给自己注入新的血液。法学变革之势已是不可逆转、不可阻挡的潮流。

近些年来,我国法学界对法学变革进行了或正在进行着各种探索和尝试;或从法的概念及"本质"上寻求突破,或引进系统科学"范式"以求创新,或创新学科以改造传统法学格局等等。对于法学变革本身,也有一些富有启迪的断想。但是,尽管新思潮的闸门已经开启,法学变革的序曲也已奏响,并且已取得某些局部性成果,然而,在一些重大问题上仍未得到尽如人意的解答。诸如,为什么要变革?中国法学变革什么?怎样进行变革?变革的突破口在哪里?如何进行变革的总体设计和战略布局?法学变革之路通向何方?等等。

对于法学变革,我们认为不能再作为一种感觉、情绪来表达、吁请,而应致力于理性思考和实证分析;不能囿于局部改良,而须全面更新和变革;不能再新瓶装旧酒,只作一些形式上的改换,而须触及实质性问题;不能再自律于传统法学圈内修修补补,左冲右突,而须把法学变革置于由过去、现在、未来组成的时间纵轴和现代科技革命、当代世界法学及中国"第二次革命"等组成的空间横轴的座标系上,进行多维的、立体的扫描和透视,实行全方位的研究;不能再仅满足于法学变革对象的剖析研究,还必须对法学变革本身及其规律性进行探析。只有这样,我们才能开创"跨世纪的现代法学",并使它具有联系左右、沟通上下、拓展前后的新姿,同整个中国一起走向世界、走向未来,为世人所瞩目。

基于上述想法,在本书中我们首先界定了法学变革的含义,回顾了法学变革的历史演进及近10年法学的变化、发展历程,剖析了法学变革的动因,描述了当代中国法学变革的对象,勾勒了变革的目标;在这一基础之上,我们侧重研究和阐述了当代中国法学变革的基本格局,即:以点--法的本质、价值、功能带面--法学的理论模式、趋势、方法、观念、学科体系等点面结合的总体模式,对当前中国法学的新走向--权利之学也阐述了我们的新见解,最后探寻了中国法学变革的途径和条件。

我们试图以本书来表达自己对法学变革的新思维:总结以往的法学变革的经验与教训,揭示法学变革的客观规律,力求系统地回答前面的法学变革的一系列重大问题。但是,本书只是对这些问题的一种回答,而不是也不希望是唯一的回答;本书只是我们设计的"跨世纪的现代法学"的一种模式,不是也不企求是唯一的模式。法学变革是法学家们的共同责任和集体事业,本书只不过是尽抛砖之力,求引玉之功。

需要说明的是:第一,我们认为,法学变革首先应该是深层次的--即对基本观念、基本理论、基本体系和基本方法的变革,基于此,我们的思维投向集中在理论法学方面,对部门法学只是略为涉及。第二,基于对变革时的选向着眼点的不同,我们侧重剖析了传统法学的弊端及近10年法学的不足,而对其成就的叙述显得不够充分;并且,我们的剖析本身或许就值得剖析。当本书开始撰述时,甚至还在构思阶段,我们就深切地意识到自己是在做一件艰难的、甚或带有一定风险的事情。但是,科学研究需要勇气和探险精神,科学的魅力和长青的生命力也正在于应实践的渴求而不懈地开拓、创新。马克思说过:"在科学的入口处,正像在地狱的入口处一样,必须提出这样的要求:'这里必须根绝一切犹豫;这里任何怯懦都无济于事。'"[1]正是先导们这种对真理勇敢追求的精神以及我们自己对法学变革的责任心和紧迫感,支撑着、鼓舞着、激励着我们,使我们摒弃了犹豫和怯懦。

有一句格言:"'论证'是可以的,但'论断'却过份了。"本书也只是对法学变革的一种"论证",而非"论断"。限于能力和条件,实在难免疏误失谬,若能得到法学界前辈和同仁们的严肃批评和热情教正,则不胜感激,也正是我们所恳切盼望和热切期待的。

注:[1]《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3卷,第11页。


浅谈当前企业离退休管理服务工作的难点及对策

作者 于晟

[摘要]
目前,全国60岁以上老年人口已达1.32亿,并以每年3.2%的速度急剧增长,这些老年人口相当一部分是退休职工,本文结合本单位实际,试图探讨加强离退休管理服务工作的有效途径,为退休职工走向社区化管理提出一些有益的建议。希望切实改变退休职工想看病但不敢看的状况,对离退休职工医疗保健提出一些本人的建议。 

离退休职工的管理服务工作是一项纷繁复杂的群众工作。它政策性强、涉及面广,离退休管理服务工作质量的优劣,关系着党的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能否认真贯彻落实,离退休职工晚年幸福、家庭和睦和社会稳定。做好离退休管理服务工作不仅是广大离退休职工的迫切要求。也是各级离退休管理组织和离退休管理干部责无旁贷的神圣职责。
在建设在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的新时期,在目前退休职工养老金已社会化发放,离退休职工管理工作将逐步迈向社区化管理的过渡时期,如何进一步做好离退休管理服务工作,是值得探讨的问题。
在此我们先介绍水电八局离退休职工管理模式。水电八局是五十年代初期就成立的老水电企业,以后又经过七十年代末八十年代初与湖南省水电建设公司一部分单位合并,水电八局作为水电建设单位,单位流动性大,人员分散,所以对离退休人员实行分片区管理,这些片区分为湖南武汉,湖南长沙市,湖南长沙南托,湖南资兴东江,贵州贵阳市五个片区,每个片区又分为若干小的片区。比如说长沙片区,它分为长岭片区、百善台片区,长岭片区又分为长岭机关、狮子山、雅塘村、长沙市内、长沙县、宁乡县、望城县、浏阳县共八个部分,这些部分共居住着1千多名离退休职工(包括抚恤救济人员)。
一、离退休管理服务工作面临的难点
1、社会保障和配套服务设施难以满足需要。企业没有资金再建活动场所。如长岭机关,百善台片区分别有200多名离退休职工,没有一处有专门供老年人活动的门球场。这因为长岭、百善台都属长沙市内,现在长沙市作为湖南的省会,地价可以说是“寸土寸金”,作为企业单位一没有空闲土地,二没有建设门球场资金。
2、离退休职工居住分散,给离退休管理服务工作带来非常大的难度。水电八局的老职工绝大部分是从四面八方调入的。目前这些职工相继离休和退休,有的住在边远贫困山区,有的返回了农村或与子女住在其它城市,分布在北京、河南、河北、湖北、湖南、广东、贵州、四川、广西、福建、等十几个省市的人,水电八局就达1500人之多。退休职工居住分散,给退休职工管理服务带来一定的难度,如长沙片区长岭办住得最远的退休职工要从长沙坐四个小时的汽车,还要走两个小时的山路才到家;长岭办住在乡下的退休职工共有一百三十多人。这些居住在乡下和边远地区的退休职工,他们的衣、食、住 、行都有待改善,买米买菜,就医都不方便,有的就近看了病,医药费一时难以报销,有的居住条件简陋,有的子女就业仍未解决,有的子女下岗了也到家里靠老人的养老金生活。就近我们去过宁乡县,一般我们看到房屋林立中最差的房子就是我们退休职工居住的,有许多人丈夫是我们的退休职工,妻子是农民,老两口就靠总共500多元丈夫的养老金生活,碰到子女下岗了,还要回家吃老两口的。
3、 随着水电建设市场竞争的日益加剧,水电八局作为企业,经济效益不容乐观,但退休职工的队伍却日趋扩大,而且还有相当一部分企业的内退职工,作为现有正式职工一万二千多名的水电八局,却有离退休职工八千多人,占职工总数的近70%,而且退休职工比例还具有上升趋势,离退休工作的任务越来越重。离退休职工对在职职工实际上己成为一种巨大的压力的负担。
4、离退休职工普遍存在“失落感”和“自卑感”。社会交往少了,集体活动一般不愿参加,成天猫在家里,产生了空虚感,孤独感,甚至有些由此而诱发多种老年疾病。
5、 目前城镇公有制企业的职工绝大部分都参加了养老保险计划,但国家机关公务员和大部分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都没有参加养老保险,近几年机关和事业单位的退休人员工资水平的提高频率和幅度均高于企业退休人员,二者的差距越拉越大。据调查,一些城市机关、事业单位的退休金水平比企业退休人员平均高出70-80%,这种双重体制的磨擦既限制了劳动力的流动,也每每引起企业退休人员的不满,造成了不必要的攀比和骚动。
6、 水电八局由行业统筹划归社会统筹后企业的离休干部与行政事业单位离休干部不一视同仁,企业的离休干部不能完全享受国家给离休干部的优厚待遇。水电八局是企业单位,离休干部担忧企业,不好养老和医药费无着落,使本企业的离休干部更觉得比行政事业单位离休干部“低人一等”。
7、 离退休老职工普遍担心子女下岗,有的离退休干部反映身边无子女,无人照料,企业没有办法解决。
8、 对于医药费报销问题,作为企业的离休干部,他(她)们是非参保人员,不管住院还是门诊,医药费中药品按湖南省基本药品目录,分甲、乙两类药(乙类药需比例自负一部分),药费可以无限额报销。退休职工作为参保人员,医药费报销具体操作是:参保人员发生的看门诊医疗费用先由个人账户支付,个人账户用完后,看门诊将无法报销;住院先付起付线标准费用(起付线标准费用付过后一年内有效,下同),个人账户如果有资金,可以冲抵起付线标准费用;然后进入统筹,按比例报销,但设定住院费报销上限,超过上限,将无法报销。对十几个严重慢性病种,设立十几类“特殊病种”形式,按住院报销,报销方式与住院相同。这种操作方式使退休人员害怕生病,因为门诊只是个人账户的费用,如现在每年就仅四百多元,看两次感冒,或者打两次吊针(一个疗程需吊针三至五天),一次感冒还没有痊愈,个人账户的资金就用完了,以后看门诊就得自己掏钱,对于平均收入500---600元的退休职工,生几次病就没有生活费了,对于得了慢性病,又不是很严重的退休职工实在也难以承担医药费。对于是大病必须住院的退休职工,付完赴会起付线后,按分段累计报销,达到最高限额(如五万元),自己也要自付药费(加上起付线)5000多元,还不管其他的费用,作为一个退休职工根本无力负担。
二、加强离退休管理服务工作的措施,
1、更新观念,重新认识离退休管理服务工作的重要性,有人认为,离退休管理服务工作只要每年组织离退休职工开展几次活动,退休职工有困难尽力帮助解决,上级主管部门布置的任务努力完成就行了,如今看来,仅做这些是不够的,随着我国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的发展,老年人的需求观念也有了相应改变,离退休管理服务工作要根据老年人新的需求针对性地做好工作,并结合实际有所创新。首先,要从政治上,思想上关心老年人,为他们实现人生价值铺平道路,其次,要为他们提供机会,为发展社会公益事业继续奉献余热。再次,要努力创造条件,尽可能为他们扩建一些文体活动设施,使他们能经常参加群体活动,精神充实,生活愉快,身心健康,实现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学,老有所乐。正如某位中央领导所说的:“老龄工作要坚持党政主导,社会参与、全民关怀的工作方针。”他强调:“首先是各级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转变作风,深入实际,加大投入,为老年人办好事,办实事,同时要注意调动社会各方面的积极性,共同参与和推动老龄事业的发展。只有这样,老龄工作才能充满生机和活力,才能赢得人民群众对我们的信任和支持。”
2、强化管理,充分发挥离退休职工的人力资源,一是要发挥退休职工的劳动力资源。退休职工中一部分是因企业不景气而过早地退休的,这些人仍然年富力强,退休前是生产骨干或技术能手,仍是很强壮的劳动力。二是要发挥退休职工的智力资源,在文教卫生技术部门,一些有高级职称的老同志,如能继续发挥他们的智力优势,对国家、对企业、对其本人都是有利的。各级离退休管理组织,各种老年协会应把他们组织起来发挥余热。技术行业可以聘请他们当顾问,为企业出谋划策创造财富,人员紧缺,技术力量薄弱的部门,还可以返聘他们为临时合同工,让他们继续为企业做贡献。
3、采取措施,努力提高离退休管理干部的自身素质,一是要加强离退休管理干部思想政治建设,使离退休干部不断提高对离退休管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牢固树立起做好离退休管理工作的自信心和责任感,清除离退休管理工作“没出息。”“低人一等”“没地位”的错误认识,使他们热爱本职工作,组织他们深入家属区“现场办公”,访贫问苦,调查研究,与离退休职工交朋友,掌握他们的思想方向,有针对性地做好服务工作。二是要完善离退休干部的培训制度,定期组织离退休管理人员分期分批轮训,把干部培训作为提高干部素质的根本途径抓紧抓好,三是要选配有一定工作经验和能力、资力较深的同志担任离退休管理工作。四是各级组织要关心离退休管理干部的切身利益,升迁、奖励、奖金分配及其它各项福利待遇上,应与其它干部一视同仁,充分调动离退休管理干部的积极性。
4、离退休职工作为老年人,精神的愉悦与经济保障占同等重要的位置,老年人只有老有所养,才有老有所乐,只有老有所乐,才能为社会做出不遗余力的贡献。为此,我们在落实老有所养的同时,开展一系列活动,以增强离退休同志的体魄和心理上的健康,一是组织离退休老同志参观旅游,每年一次组织部分离退休老同志代表参观考察本地区有代表的工厂、学校和基础设施建设情况,组织到就近的革命圣地和旅游风景点。如遵义、南岳、张家界、长沙市内烈士公园、常德桃花源等地旅游观光。二是组织老人进行琴棋书画比赛;开展老年文艺活动。组织老同志书画比赛,举行获奖作品展览;成立老年体协,根据老同志的爱好,成立舞蹈、腰鼓、气功、钓鱼、象棋、乒乓球等队伍,制定全年活动规划,做到月月有活动、月月有比赛,定期举行老年人运动会。并举办多期门球、象棋、乒乓球的培训班。积极组织参加省、市、社区组织的这些活动。这些有益活动陶冶了离退休职工的情操,激发他们老有所为的热情,许多老同志将根据自身的特点,发挥较好的作用,另外,每个离退休办,选择离退休职工中威望高、见识广的老同志作顾问,并根据离退休职工的数量,分片区分别成立离退休党支部协助做好离退休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维护社会稳定。
5、对于企业退休职工养老金少于机关事业单位退休职工的情况,应考虑设计实施统一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把机关、企业、事业单位都纳入社会化的同一计划(即使各自实行不同的计划,也应在基本制度结构上相同)实行三同一不同,即按同一比例缴费,按同一标准计发社会统筹的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根据经济发展和物价状况同步提高养老金水平,在此基础针对各自的特点,实行不同的附加性养老金。
6、医疗体制改革后,应从我国的国情出发,建立适合老年人特点的医疗保健制度。一是应每年定期对离退休职工进行一次身体素质状况检查,设立老年健康状况档案,对疑难病症早期发现早期治疗,减少老年人的痛苦,二是可以在职工医院和各大医院建立起老年疾病专科门诊,设置专门老年家庭病床,为离退休提供优质服务。
7、在基本医疗保险方面应将现行基本医疗保险与大病高额医疗保险基金合二为一称为新的基本医疗保险:1)基本医疗没有费用限制,只有目录限制。2)参保人员发生在基本医疗费用在目录范围内费用为住院、门诊分别累进按不同比例由个人和统筹基金支付。3)门诊个人支付比例大于住院。4)统筹资金从0支付开始随着费用分段累进增加,支付比例逐渐增加到95%止。个人支付从100%支付开始,支付比例逐渐减少到5%止。5)个人支付部分由个人决定使用个人账户基金还是自付现金。6)个人账户基金可用于支付基本医疗个人支付费用,特殊医疗费用 (包括目录外检查、治疗、药品、不包括保健用品、保健项目)也可用于购买其它社会及商业医疗保险。
8、老年医疗保健工作水平的高低,是一个国家社会文明程度和社会制度优越性的体现。因此,务必把老年医疗保健工作真正落到实处。开拓进取,促进离休管理工作全面发展,随着社会的发展和进步,退休职工将逐步走向社区化管理,但不管哪种管理,对离退休管理工作要求将越来越高,因此,要进一步扩大离退休管理服务范围和提高服务质量,以后社区要重视退休职工活动场所建设,加大资金投入,兴办一些中小型敬老院,老年公寓,创办老年大学,为退休职工和孤寡老人提供生活、学习、娱乐场所,正如上海华东医院院长王传馥先生提出的:“1)、老人应该有自己的活动室,在那里可以看书、读报、下棋、打扑克,交流思想,运动健身。2)、老人应该在一所诊疗质量较好的医院就诊,医院要提供优先挂号,优先就诊,优先配药,优先住院的四优服务。3)、老人应该有康复诊所。可以消除其在疾病痊愈后遗留的功能障碍,为此,社区要建康复站。4)、老人应该有临终医院,当患有绝症或慢性病发展至终末期时,可在那里安逸地度过人生的最后一站。5)、老人应该有托老所,当生活不能完全自理时,可送托老所,如白天送去晚上接回,称之为日托所;全天不接回,周末接回,称之全托所。6)、老人应该有养老院,当生活完全不能自理时,可以到养老院养老,国家出钱。以上措施要靠多渠道、多形式落实,可以政府办。社区办、集体办私人办。只有交接好每一轮‘接力棒’,我们的老人就能安度晚年。”
总之,离退休管理工作做好了,既能更好地安抚离退休职工,又能间接地做好在职职工的思想稳定工作,使他们安心工作,还能促进家庭和社会的安定团结,巩固和发展社会主义的建设成果。
2006年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