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市外经贸委拟订的《天津市实行外贸代理出口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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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市外经贸委拟订的《天津市实行外贸代理出口暂行办法》
天津市政府办公厅
转发市外经贸委拟订的《天津市实行外贸代理出口暂行办法》
天津市政府办公厅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外经贸委拟订的《天津市实行外贸代理出口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在外贸出口中推行代理制是我国外贸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之一。代理制区别于出口商品收购制,它以生产厂家自主经营商品出口,承担经济责任为特征,使生产者直接面向国际市场,参与国际交换和竞争;代理制又区别于生产厂家自己经营出口,它以外贸企业的国外经销能力和流通过
程中的专业能力支持生产厂家,使生产与经销二者相得益彰。因此代理制一直是国际贸易中的主要经销形式。
在改革外贸体制的过程中,除了分散供货的原料性商品和初级产品仍须保持收购制,技术含量高、售后服务工作量大的产品宜于实行工业自营外,多数工业制成品应逐步推行代理制。这样做将会增进工业面向世界的活力,也会提高外贸经营服务的本领。为此,制定一个出口代理的章法
是必要的。望工(农)贸各方认真研究,逐步推行,在实践中总结经验,不断完善。
天津市实行外贸代理出口暂行办法
为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和深化对外贸易体制改革若干问题的规定》,积极地、有步骤地推行出口代理制,使有条件的生产企业直接参与国际交换与竞争,加强工(农)贸结合,发展对外贸易,特制定我市外贸代理出口暂行办法。
一、代理出口业务中的代理方须是有被代理商品出口经营权的外贸公司,委托方可以是没有出口经营权的企业,也可以是具有出口经营权的企业,代理方和委托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第四章第二节“代理”的有关规定承担各自的法律责任。
二、代理出口的方式有两种,即一般代理和独家代理。一般代理是指委托方选择一家或几家外贸公司同时作为其产品的出口代理,接受委托的代理方也可同时代理或经营其他企业同类产品的出口。独家代理是指委托方在某一时期、对某一地区只委托一家外贸公司代理,该代理方对该地
区不能同时代理或经营其他企业同类产品的出口。
三、凡承担本市外贸出口供货计划的企业委托外贸公司代理出口,则相应承担出口收汇和上缴外汇任务,同时将国家核定的委托代理商品的盈亏指标划拨给委托方。国家规定的外汇留成由委托方享有。国家规定的出口商品退税直接退给委托方。生产企业享受的出口奖励(每创汇一美元
奖励人民币五分,不变,奖给外贸企业享受的每美元二分五厘的奖励,其中二分转由委托方享受,五厘由代理方享受。出口收汇中属于外贸经营费的外汇留成额度由代理方和委托方按各半提取。
四、委托方和代理方应本着自愿、互利的原则,经过协商签订代理协议或合同,其内容应包括代理商品的名称、数量、金额、代理出口的国别地区、年限、代理佣金的金额、支付方式及其他有关双方责权利方面的条款。代理协议(合同)签订后,将协议(合同)副本分别报送市外贸局
、财政局、外汇管理局、中国银行天津分行备案,根据备案办理有关出口外汇、上缴外汇、亏损补贴或盈利上缴、出口退税和外汇留成、人民币奖励等指标的划转手续,并以此考核出口任务的完成。
五、委托方可通过代理方联系国外客户,也可自己联系客户。对外谈判以委托方为主进行,代理方对洽谈中的有关问题向委托方提出咨询建议,如因故委托方不能参加而需要代理方单独与外商联系、洽谈时,委托方须以书面授权。授权书中应明确委托处理事项的内容和权限。
六、代理出口的销售合同卖方签字人为委托方,买方为外商,代理方在“代理人、项下签字(经委托方授权,代理方也可单独签字)。销售合同的开始部分,应有委托方名称、代理方名称及委托方委托代理方出口种类商品的意见,以明确各自的法律身份。为减少委托方的资金占压,加
快资金周转,买方所开信用证(或汇票等)的受益人可以是代理方,也可以是委托方,应在定同的支付条款上予以明确,以便银行办理结汇。
七、代理协议签订后,代表方应按协议积极协助委托方完成出口收汇任务,做好有关服务,如代办审证、制单、租船、订舱、报关、报验、报运、投保、结汇,及办理对外宣传广告和商标注册等事宜。佣金的具体金额,由双方根据销售金额大小,业务难易程度以及服务性工作的范围,
协商确定。涉及出口许可证、配额管理的商品,也由代理方按照国家规定负责办理申请手续。有关出口商标问题,按商标法规定办理。代理方所收佣金的纳税及分配使用,按有关部门的规定执行。
八、代理出口发生索赔时,由代理方积极为委托方妥善处理。发生赔偿损失时,按代理合同内容确定责任者,并由责任方同时承担仲裁费用。
九、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必要时由市外经贸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补充和修订。
1988年12月7日
市政府关于印发《南通市市级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南通市人民政府
市政府关于印发《南通市市级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办法》的通知
通政发〔2007〕3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南通市市级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办法》已经2007年4月12日市第十二届人民政府第6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七年四月二十日
南通市市级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市级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管理,规范市级政府非税收入收缴行为,根据《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通知》(财综〔2004〕53号)及《省政府批转省财政厅等部门关于实行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苏政发〔2006〕1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级行政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非税收入的收缴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非税收入是指除税收以外,由政府、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依法利用政府权力、政府信誉、国家资源、国有资产或提供特定公共服务、准公共服务取得并用于满足社会公共需要或准公共需要的财政资金。主要包括:
(一)行政事业性收费;
(二)政府性基金;
(三)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
(四)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
(五)国有资本经营收益;
(六)彩票公益金;
(七)罚没收入;
(八)以政府名义接受的捐赠收入;
(九)主管部门集中收入;
(十)政府财政资金产生的利息收入等。
社会保障基金、住房公积金不纳入非税收入管理。
第四条 非税收入应当纳入预算管理,依法征收,应征尽征,全额缴入国库或财政专户。
第五条 非税收入收缴实行“单位开票、银行代收、实时入库(专户)、财政统管”的管理方式。
第六条 市财政局是市级非税收入收缴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市级非税收入管理的具体规定,设立和管理市级政府非税收入银行账户,编制市级非税收入年度收入计划,管理非税收入票据,制定市级非税收入财政会计处理规范和执收单位会计处理规范,定期向市政府报告非税收入收缴管理情况。
市物价、审计、监察、人民银行南通市中心支行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负责非税收入收缴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 市财政局应会同人民银行南通市中心支行确定市级非税收入收缴代理银行,开设非税收入财政专户,用于归集、记录、结算非税收入款项。市财政局应定期开具《市级收入缴款书》,将已纳入预算管理的非税收入缴入国库。
第八条 执收单位应直接将非税收入缴入国库或财政专户,不得开设过渡账户。
第九条 非税收入实行直接解缴和集中解缴两种方式,以直接解缴方式为主。
第十条 实行直接解缴的由缴款人按照有关规定,持执收单位开具的《南通市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以下简称《一般缴款书》)到银行代收网点缴款,资金直接缴入国库或市级财政专户。
第十一条 实行集中解缴的由执收单位按照有关规定,按日开具汇总缴款书,将当日所收款项集中缴入国库或市级财政专户。该方式适用于下列情况:
(一)单次收费金额在100元以下的零星收费;
(二)执收单位对缴费人开具《一般缴款书》后,对缴款人是否主动到代收银行缴费的行为无法监控或制约的;
(三)缴款人距代收银行较远,不方便缴费且提出由执收单位解缴的;
(四)对人数较多的集中性收费。
第十二条 按规定使用税务发票和经批准使用专用票据的执收单位,填写《一般缴款书》将款项缴入国库或财政专户。
第十三条 非税收入缴入国库或财政专户后,需要办理退付的,必须按照规定的审批程序办理。属于下列范围,可以办理收入退付:
(一)因政策调整需要退付的;
(二)因技术性差错需要退付的;
(三)因多缴款、重复缴款需要退付的;
(四)改变隶属关系办理财务结算需要退付的;
(五)经市财政局核定的其他需要办理退付的。
第十四条 市财政局、执收单位要及时与非税收入收款银行核对收缴信息,确保账务一致。
第十五条 市财政局必须按照规定做好政府非税收入票据的印制、发放、缴销以及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六条 《一般缴款书》由执收单位或其主管部门通过非税收入收缴管理系统向市财政局申领。作废的《一般缴款书》需送市财政局缴验备案。
第十七条 执收单位要建立健全非税收入票据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票据的领用、保管、发放、缴销工作,建立票据台账及档案,确保票款一致。
第十八条 执收单位须按规定使用非税收入票据,不得损毁、转借、代开、买卖票据,不得利用非税收入票据从事经营活动和违法活动。
第十九条 执收单位要向社会公布由本单位征收的政府非税收入项目、范围、标准、对象,按规定征收非税收入并及时缴入国库或财政专户,记录、汇总本单位非税收入收缴情况,及时编报非税收入年度收入计划。建立健全内部约束机制,自觉接受财政、物价、审计、监察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第二十条 市财政局会同市级有关部门监督市级非税收入收缴项目、标准执行情况,会同人民银行南通市中心支行监督检查银行代收网点执行代理协议的有关情况。
第二十一条 人民银行南通市中心支行要对各商业银行为非税收入执收单位办理开户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代理市级非税收入收缴业务的银行汇划清算业务实施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二条 市物价局负责对所管非税收入项目标准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 市审计局负责做好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的专项审计工作。
第二十四条 市监察局负责对部门和单位非税收入的收支活动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二十五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部门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隐匿、转移、截留、坐支、挪用、私分非税收入款项的;
(二)非法印制、伪造、买卖非税收入票据的;
(三)转让、出借、代开非税收入票据的;
(四)违规销毁非税收入票据的;
(五)其他违反非税收入收缴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六条 财政部门和其他有关监督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在政府非税收入管理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纳入部门预算管理的非税收入执收单位通过市场取得的不体现政府职能的经营、服务性收入及暂存款等,不属于非税收入,参照本办法实行收缴管理。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7年7月1日起施行。
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主席团和秘书长名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主席团和秘书长名单
(2004年3月4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预备会议通过)
主席团(175人,按姓名笔划为序)
丁石孙 刀美兰(女,傣族) 于均波 习近平
马启智(回族) 王二江 王云龙 王云坤
王太华 王月娥(女)王以铭(回族) 王乐泉
王立平(满族) 王永平 王永炎 王 刚
王兆国 王宋大 王学萍(黎族) 王 涛(女)
王梦奎 韦广图 木基以布(彝族) 毛如柏
乌云其木格(女,蒙古族) 方 工(回族)
方 明 石广生 卢钟鹤 卢展工 田成平
白志健 白克明 白恩培 冯之浚(回族)
冯长根 司马义·艾买提(维吾尔族) 列 确(藏族)
成思危 朱丽兰(女) 廷·巴特尔(蒙古族)
多吉才让(藏族) 庄公惠 刘云山 刘长瑜(女)
刘本仁 刘应明 刘明祖 刘 珩 刘积斌
刘 淇 刘焯华 江泽民 汤洪高 许远明
许智宏 许嘉璐 孙凤阳 孙金龙 孙晓群
严义埙 严 俊 苏 荣 杜国盛 李小鹏
李长春 李从军 李兆焯(壮族) 李克强
李建国 李树文 李铁映 李继耐 李登海
李源潮 李慎明 杨长槐(侗族) 杨正午(土家族)
杨永良 杨国庆 杨景宇 吴邦国 吴官正
吴俊光 吴基传 吴康民 邱娥国 何升平
何 勇 何鲁丽(女)何椿霖 余公保(藏族)
汪利娟(女,满族) 汪啸风 沈辛荪 宋法棠
宋德福 张龙俊(朝鲜族) 张立昌 张志坚
张学忠 张美兰(女,哈尼族) 张高丽 张德江
陆 兵(壮族) 阿不来提·阿不都热西提(维吾尔族)
阿不都热依木·阿米提(维吾尔族) 陈光毅 陈良宇
陈建生 陈建国 陈 虹 陈难先 陈章良
奉恒高(瑶族) 武连元(回族) 林文漪(女)
林兆枢 罗 干 金炳华 周玉清 郑成思
房凤友 孟建柱 赵乐际 胡亚芳(女,高山族)
胡贤生(苗族) 胡康生 胡锦涛 南振中
柯赛江·赛力禾加(哈萨克族) 俞正声 闻世震
姜恩柱 贺一诚 贺国强 袁 武 热 地(藏族)
贾庆林 夏赞忠 顾秀莲(女)钱运录 钱 易(女)
徐才厚 徐有芳 奚美娟(女)高祀仁 高 洪(白族)
郭凤莲(女)郭伯雄 郭金龙 郭树言 娘毛先(女,藏族)
黄康生(布依族) 黄镇东 曹伯纯 龚学平
盛华仁 梁光烈 彭启友 蒋正华 蒋树声
韩启德 傅志寰 傅铁山 储 波 鲁冠球
童 傅 曾庆红 曾宪梓 曾 蛟 赖爱光
路甬祥 嘉木样·洛桑久美·图丹却吉尼玛(藏族)
廖锡龙
秘书长
王兆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