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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3 10:04:41  浏览:857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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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通知

国家药监局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通知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或卫生厅(局)、医药管理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下称行政复议法)将于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这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的一件大事。实施行政复议法是各级药品监督管理机关的一项重要职责,也是药品监督管理法制建设的一项重要任务。行政复议法的实施可以促进各级药品监督管
理机关依法行政,从严治政,建设一支廉洁、勤政、务实、高效的药品监督管理队伍。因此各级药品监督管理机关对行政复议法的实施要给予高度重视,切实做好实施行政复议法的各项工作。为此,特作如下通知:
一、从贯彻依法治国基本方略、严格依法行政的高度认识行政复议法的重要意义,认真学习、宣传好行政复议法
行政复议制度是行政机关自我纠正错误的一种重要监督制度。行政复议法是继行政诉讼法、国家赔偿法、行政处罚法之后又一部规范政府行为的重要法律,不仅对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而且对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促进依法行政,从严治政,提高工作效
率,加强廉政建设,密切政府与人民群众的联系,都有重大意义。各级药品监督管理机关的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都要从贯彻依法治国基本方略、严格依法行政的高度,充分认识实施行政复议法的重要意义,认真学习、深刻领会行政复议法的精神实质,增强依法行政的自觉性和自律
性,提高依法行政水平。在行政复议法实施之际,各级药品监督管理机关都要对学习、宣传贯彻行政复议法作出具体部署,狠抓落实。要结合实施行政复议法,进一步加强对行政执法人员和具体办理行政复议事项人员的培训和管理。
二、严格依照行政复议法开展行政复议工作
行政复议法对行政复议的范围、申请、受理、决定、法律责任等都作了明确的规定。各级药品监督管理机关都要严格执行这些规定,认真履行行政复议职责。
行政复议法赋予当事人对规范性文件监督机制的启动权。因此,各级药品监督管理机关要对本机关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全面、系统、及时的清理,该废止的即应废止,该修订的及时修订。对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的审查、处理以及对行政复议申请的转送,各地
可依照法定权限,作出具体规定。
为使行政复议工作规范化,各级药品监督管理机关要抓紧修订行政复议文书的规范格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了行政复议文书格式(见附件),各地可参照制定。各省级药品监督管理机关作出的重大行政复议决定及应诉事项要及时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备案。
三、为行政复议工作的正常开展提供必要的保障
行政复议法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不得向申请人收取任何费用。行政机关所需经费,应当列入本机关的行政经费,由本级财政予以保障”。各级药品监督管理机关(行政复议机关)及其办理行政复议事项的法制工作机构都要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依法积极
办理行政复议案件,不得向申请人收取任何费用。行政复议活动经费要列入行政机关正常的行政经费中,行政复议活动经费要单独列支,不得挪作他用。对具体办理行政复议事项的法制工作机构办理行政复议事项必须的设备、工作条件,各级药品监督管理机关要给予保障。
四、通过实施行政复议法,进一步加强药品监督管理法制建设,提高依法行政水平
党的十五大提出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并明确要求“一切政府机关都必须依法行政”。九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的宪法修正案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依法行政是依法治国的重要组成部分。行政机关能否严格依法行政
,在很大程度上对依法治国方略的实现有着决定性的意义。九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批准的《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政府要加强行政立法工作,强化执法监督,推进依法行政。新的形势,对药品监督管理法制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和高的标准。各级药品监督管理机关要充分认识做好新时期政
府法制工作的重要性,要把法制工作放到重要位置,列入重要议程。当前,要通过实施行政复议法,使药品监督管理的立法工作、行政执法和执法监督等法制工作再上一个新台阶。
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复议工作是一项法律性、政策性和专业性都很强的工作,涉及面广、影响面大,需要有一个既熟悉法律和行政管理、又相对比较超脱的机构具体办理行政复议事项。行政复议法规定:“依照本法履行行政复议职责的行政机关是行政复议机关。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
作的机构具体办理行政复议事项,履行下列职责:(一)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二)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取证,查阅文件和资料;(三)审查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与适当,拟订行政复议决定;(四)处理或者转送对本法第七条所列有关规定的审查申请;(五)对行政机
关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依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提出处理建议;(六)办理因不服行政复议决定提起行政诉论的应诉事项;(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按照这些规定,行政机关的法制工作机构在行政复议活动中承担着很重要的职责,直接关系着行政复议制度的实施和行政机关的形
象。法制工作机构要以对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严格履行法定职责。各级药品监督管理机关要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地方政府机构改革的意见》(中发〔1999〕2号)文件精神,在这次机构改革过程中,进一步加强法制工作机构建设,建设一支政
治强、作风硬、业务精的法制工作队伍,使法制工作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同本级机关法制工作(包括行政复议工作)任务相适应,并为法制工作机构开展工作创造必要的条件,充分发挥其协助本级机关行政首长办理法制事项的参谋和助手作用。
各地方接到本通知后,要结合本地方的实际情况,认真研究落实通知精神。行政复议法实施中的有关重要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告我局。

行政复议文书格式(一):行政复议申请书

申请人:姓名、性别、年龄、职业、联系电话。(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地址,
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联系电话)
被申请人:名称、地址。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____年____月____日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现申请行政复议。
复议请求: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事实与理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此致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申请人(签名或盖章)
年 月 日
附:1、申请副本 份
2、有关材料 份

行政复议文书格式(二):复议答辩书

答辩人:名称、地址
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联系电话
因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一案,提出答辩意见如下: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此致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答辩人 (章)
年 月 日
附:有关材料 份

行政复议文书格式(三):不予受理裁定书

国药复不字〔 〕第 号
(申请人):
-----------------
关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的复议申请书,本复议机关已经收悉,经审查: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根据《行政复议法》第 条的规定,裁定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年 月 日

行政复议文书格式(四):复议案件受理通知书(答辩通知书)

国药复受〔 〕 号
___________(被申请人):
___________(申请人)不服你_____________________(机关)____年____月____日作出的____________________具体行政行为,向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申请复议。本局已决定受理。现将复议申请书副本送给你_
________________(机关),请在收到复议申请书副本之日起十日内,向本局提交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有关材料或者证据,并提出答辩书。
特此通知。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复议办公室
年 月 日
附:复议申请书副本一份。

行政复议文书格式(五):复议申请转送函

国药复转〔 〕 号
______:
申请人______________因不服________________(机关)____年__月__日作出的____〔 〕__号______________的具体行政行为,向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递交了复议申请书。经审查,此案系你单位管辖范围。根据《行政
复议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将此申请送你单位受理。
请在送达回证上签收,并将送达回证退回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复议办公室(地址:北京市北礼士路甲38号,邮政编码:100810,电话010-68315670)。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年 月 日
附:1、复议申请书( )份;
2、有关材料和证据( )份。

行政复议文书格式(六):第三人参加复议通知书

国药复参〔 〕 号
___________(第三人姓名或者名称):
__________(申请人)因不服_______________________(被申请人)____年__月__日作出的_________〔 〕____号_________________的具体行政行为,向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申请复议。本局已决定受理
。经审查,认为你(单位)可以作为本案第三人参加复议。请你(单位)于____年__月__日前提交______( )份。
特此通知。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年 月 日

行政复议格式(七):中止审查行政复议申请通知书

国药复中〔 〕 号
__________(申请人):
关于你就_______________________的复议申请,本局经审查,认为你的申请涉及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事项)需要另行调查。在
另行调查结论未作出前,需要中止审查你的复议申请。
有关恢复审查时间,将另行通知。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复议办公室
年 月 日

行政复议文书格式(八):停止执行具体行政行为通知书

国药复停〔 〕 号
__________(被申请人):
________________(申请人)不服你机关____年__月__日作出的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向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申请复议。
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本局决定在复议期间,你机关作出的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停止执行。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年 月 日

行政复议文书格式(九):复议决定书

国药复决〔 〕 号
申请人:姓名、性别、年龄、职业、住址(法人或者其它组织的名称、地址、法定代
表人的姓名)。
被申请人: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____年__月__日作出的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具体行政行为,依法向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申请复议。现经本局查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局认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本局决定: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申请人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又不履行复议决定的,本局将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年 月 日

行政复议文书格式(十):送达回证

(直接送达方式)
国药复送〔 〕 号
----------------------------------
|送达文书 | |
|------|-------------------------|
|送达人 | |受送达人 | |
|------|-----------|------|------|
|送达时间 | 年 月 日|送达方式 | |
|------|-------------------------|
|受送达人签名| 年 月 日|
|------|-------------------------|
|代收人签名 | 年 月 日|
|------|-------------------------|
|备注 | |
----------------------------------
送达回证
(留置送达方式)
国药复送〔 〕 号
受送达人:
送达文书名称:
送达人签名: 见证人签名:
送达时间: 送达方式:

行政复议文书格式(十一):强制执行申请书

申请执行人:名称、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
被申请执行人:姓名、工作单位(法人或者其它组织名称、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

_______________申请复议案,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于____年__月__日作出____________________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现申请强制执行。
此致
__________人民法院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年 月 日
附:1、复议决定书1份;
2、有关材料 份。



1999年9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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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暂行规定(修正)

上海市人民政府


上海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暂行规定(修正)
上海市人民政府


(1994年5月24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布 根据1997年12月19日上海市人民政府第54号令修正并重新发布)


第一条 (目的)
为了加强本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的管理,维护城市市容整洁和城市安全,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范围内各项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的管理。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其他有关单位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主管部门及其职责)
上海市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是本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的主管机关。市重大工程建设办公室负责全市重大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的管理工作。
区、县政府和浦东新区管委会是所辖区域内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的行政主管机关,区、县和浦东新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有关日常管理工作。
市政、水利、市容、环卫、公安、卫生、园林、环保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对建设工程文明施工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条 (对建设单位的要求)
在施工方案确定前,建设单位应当会同设计、施工单位和市政、防汛、公用、邮电、电力及其他有关部门,对可能造成周围建筑物、构筑物、防汛设施、地下管线损坏或者堵塞的建设工程工地,进行现场检查,并制定相应的技术措施,纳入施工组织设计,保证施工的安全进行。
第五条 (对工地排水的要求)
建设工程工地应当严格按防汛要求, 设置连续、通畅的排水设施和其他应急设施,防止泥浆、污水、废水外流或者堵塞下水道和排水河道。
第六条 (对施工单位的要求)
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完善技术和操作管理规程,确保防汛设施和地下管线的畅通、安全;
(二)采取各种措施,降低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噪声;
(三)利用各种防护设施, 防止施工中产生的废弃物、杂物飘散;
(四)运用其他有效方式,减少施工对市容、绿化和环境的不良影响。
第七条 (对施工人员的要求)
施工人员应当按照工地文明施工的要求进行作业,并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一)施工中产生的泥浆和其他浑浊废弃物,未经沉淀不得排放;
(二)施工中产生的各类垃圾应当堆置在规定的地点,不得倒入河道和居民生活垃圾容器;
(三)施工中不得随意抛掷建筑材料、残土、旧料和其他杂物。
第八条 (对运输车辆的要求)
运输建筑材料、垃圾和工程渣土的车辆,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建筑材料、垃圾和工程渣土飞扬、洒落或者流溢,保证行驶途中不污染道路和环境。
第九条 (施工标牌的设置)
建设工程工地的主要出入口应当设置施工标牌,标明下列内容:
(一)工程项目名称、工地四至范围和面积、工程结构或者层数、开竣工日期和监督电话;
(二)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的名称及工程项目负责人姓名;
(三)安全和管线保护方面重大事故的统计表;
(四)工地总平面图。
第十条 (围栏的设置)
建设工程工地四周应当按规定设置连续、密闭的围栏;建造多层、高层建筑的,还应当设置安全防护设施。
围栏的设置须符合下列规定:
(一)在本市主要路段和市容景观道路及机场、码头、车站广场设置的围栏,其高度不得低于2.5米,使用的材料应当保证围栏稳固、整洁、美观;
(二)在其他路段设置的围栏,其高度不得低于1.8米,使用的材料应当保证围栏稳固、整洁;
市政工程项目工地,可按工程进度分段设置围栏,或者按规定使用统一的连续性护栏设施。
第十一条 (其他临时设施的设置)
建设工程工地内还应当设置其他各项临时设施,达到下列要求:
(一)施工区域与非施工区域严格分隔;
(二)施工区域或者危险区域有醒目的警示标志,并采取安全保护措施;
(三)建筑材料在固定场地整齐堆放;
(四)施工现场道路畅通,场地平整,无大面积积水。
第十二条 (临时占地管理)
施工单位不得在工地围栏外堆放建筑材料、垃圾和工程渣土。在经批准临时占用的区域,应当严格按批准的占地范围和使用性质存放、堆卸建筑材料或者机具设备。
前款所指的临时占用区域四周,须按第十条的有关规定设置高于1米的围栏。
第十三条 (设置文明施工设施费用的处理)
因设置建设工程工地围栏、安全防护设施和其他文明施工临时设施所发生的费用,可列入工程预算。
第十四条 (交通保障措施)
因建设工程施工造成沿线单位、居民的出入口障碍和道路交通堵塞的,施工单位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出入口和道路的畅通。
第十五条 (工地环境卫生)
建设工程工地内应当设置醒目的环境卫生宣传标牌和责任区包干图,并按下列规定设置相应的设施:
(一)按照卫生标准和环境卫生作业要求设置相应的厕所和生活垃圾容器,并落实专人管理,按规定时间清除;
(二)按照卫生、通风和照明要求,设置茶亭、更衣室和其他必要的职工生活设施,并建立定期清扫制度;
(三)有条件设置食堂的,须符合本市职工食堂管理的有关规定;
(四)落实各项除四害措施,控制四害孳生;自行落实除四害措施有困难的,可委托有关服务机构代为处理。
第十六条 (竣工后工地的处理)
建设工程竣工后,施工单位应当按规定在1个月内(市政道路建设工程须在通车前半个月内)拆除工地围栏、安全防护设施和其他临时设施,并将工地及四周环境清理整洁,做到工完、料净、场地清。
第十七条 (赔偿责任)
施工单位在施工中造成下水道和其他地下管线堵塞或者损坏的,应当立即疏浚或者修复;对工地周围的单位和居民财产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经济赔偿责任。
第十八条 (处罚)
各主管机关和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能,依据法规、规章的规定,对违反文明施工规定的单位和责任人进行处罚。
建设工程工地未按规定要求设置围栏、安全防护设施和其他临时设施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并对施工单位处以1万元至3万元罚款,对工程项目负责人予以处分。
对违反本规定情节严重、在规定期限内仍不改正的施工单位,市建委可对其作出降低资质等级或者注销其资质证书的处理。
第十九条 (具体应用解释部门)
本规定的具体应用问题,由市建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施行日期)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4年5月24日

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快推进土地利用规划数据库建设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


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快推进土地利用规划数据库建设的通知

国土资发〔2011〕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各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

  根据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和国土资源“一张图”建设的总体部署,为进一步明确任务、严格要求,加快推进土地利用规划数据库(以下简称规划数据库)建设,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规划数据库建设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城乡建设、土地管理的纲领性文件,是实行土地用途管制、落实最严格土地管理制度的基本依据。《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的建议》强调:“完善土地管理制度,强化规划和计划管控”。加快推进规划数据库建设,以信息化带动规划管理科学化、规范化和精细化,是贯彻落实十七届五中全会精神、进一步发挥好土地利用规划管控作用的根本要求,是积极推进依法行政和政务公开、切实提高土地管理效率和水平的客观需要。

  目前,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总体上已进入审批实施阶段,迫切需要抓住时机,加快规划数据库建设,为实施土地用途管制奠定良好基础;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数据库建设基本完成,亟待在此基础上叠加土地利用规划数据,完善国土资源“一张图”。各地必须高度重视,采取切实措施,层层落实责任,加快推进规划数据库建设工作,确保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顺利实施,确保国土资源管理各项政策措施落实到位。

  二、同步推进规划修编审批和规划数据库建设

  地方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认真落实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审批与规划数据库建设统筹谋划、统一部署、同步推进的规定,在加快规划修编和审批的同时,开展规划数据库建设,保证规划成果审批与规划数据库建设任务同步完成。

  各地在规划修编过程中要严格把握有关规定,通过落实规划数据库建设各项要求,强化规划目标和指标的落实,严格规划成果质量控制。规划数据库建库应以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数据库为基础,严格遵循已发布的市(地)级、县级和乡(镇)3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规程、制图规范和数据库标准(TD/T 1020~1028),数据库内容应与规划最终成果内容保持一致。在规划审查报批过程中,应同步完成规划数据库的审查和确认,并以规划数据库为手段,认真核查规划成果,确保规划数据、图件与实地相一致。

  坚持需求主导、统筹兼顾的原则,着力建立与规划管理相适应的数据库建设、维护和更新的长效机制,深化和拓展规划数据库应用,保证规划数据库数据的实时修改和更新,实现规划管理信息化建设的常态化和制度化,满足国土资源管理各项业务对规划数据共享和应用的需求。

  三、严格规范规划数据库成果的检查和汇交

  根据国土资源“一张图”建设要求,部将建立包括国家、省级、市(地)级、县级和乡(镇)5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数据在内的国家级规划数据库。国务院审批的城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由负责编制规划的市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规划数据库建库,经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预检后,随规划报批材料一起报部审查验收,规划批准后纳入国土资源“一张图”。省级及省以下人民政府审批的市(地)级、县级和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由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规划审查报批过程中组织规划数据库的审查验收,规划批准后,由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按要求将规划数据库统一整理后汇交到部,部在核查确认基础上将数据纳入国土资源“一张图”。

  国务院审批的城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本通知下发前已经批准但尚未按规定上报规划数据库的,应于2011年1月31日前将规划数据库补充上报到部;尚未批准的,应随同规划报批材料一并上报规划数据库,未上报规划数据库或上报的规划数据库未通过审查验收的,不予审批规划。其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本通知下发前已经批准但未按规定汇交规划数据库的,要抓紧补充做好规划数据库的建库、验收确认和统一整理工作,于2011年3月31日前汇交到部; 尚未批准的,应随同规划报批材料一并上报规划数据库,做好验收确认和统一整理工作,于规划批准后3个月内汇交到部。

  规划数据库汇交到部的具体要求详见附件。

  四、确保按时保质完成规划数据库建设工作

  地方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严格按照本通知要求,按时完成规划数据库建库、上报和汇交任务。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按时保质完成本省(区、市)规划数据库建设工作负总责。要保证建设资金的落实,严格作业队伍的监管,严格规划数据库的检查验收,在保证规划修编成果质量的基础上保证规划数据库成果质量。

  从2011年起,部将一律在国土资源“一张图”上开展建设用地审批、规划计划审查、土地执法监管等各项土地管理业务。未及时上报和汇交规划数据库,或者上报和汇交的规划数据库质量不合要求,影响审批、审查工作效率和执法结果的,责任自负;对问题严重的地方,部将予以通报。

  各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要结合“双保”工程的深入开展,在土地督察工作中开展规划数据库成果审核,对发现的问题及时督促纠正或整改。

  

  附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数据库成果汇交要求

  

     二〇一〇年一月五日

  

  

附件: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数据库成果汇交要求
http://www.mlr.gov.cn/zwgk/zytz/201101/P020110107612024420070.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