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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口市国有企业实行资产经营责任制暂行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20 15:14:56  浏览:919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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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口市国有企业实行资产经营责任制暂行办法

辽宁省营口市人民政府


营口市国有企业实行资产经营责任制暂行办法

(一九九五年十一月二十八日市人民政府发布营政发[1995]52号)


第一条为加强国有企业(以下简称企业)财产监督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所有者权益,落实资产经营责任,提高国有资产的经营效益,根据《国有企业财产监督管理条例》和《国有企业资产经营责任制暂行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资产经营责任制是指,通过政府授权企业主管部门与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定责任书的形式,对企业全部法人财产和国有净资产及经营性资本承担保值增值责任的一种资产管理方式。国有净资产是指,国家对企业各种形式的投资以及投资收益形成的或者依法认定取得的国家所有者权益,具体包括实收资本、资本公积金、盈余公积金和未分配利润等。经营性资本包括企业实收资本、资本公积金(扣除资产评估升值)、盈余公积金(扣除公益金)、未分配利润。

第三条实行资产经营责任制的目的,是指在“国家所有,分级管理,分工监督,企业经营”的原则指导下,使企业按照市场经济的体制转换经营机制,强化内部约束和激励机制,切实加强国有资产的管理,明确资产经营责任,提高资产运营效率,实行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第四条企业实行资产经营责任制,由市政府授权企业主管部门与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定资产经营责任书。资产经营责任书是考核企业法定代表人的依据。

第五条资产经营责任书包括以下内容:

(一)签约双方的名称及法人代表姓名;

(二)资产经营责任的期限;

(三)资产经营南任指标和辅助考核指标的确下及考核办法;

(四)资产经营责任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五)资产经营者的报酬;

(六)资产经营者风险金缴纳的办法及金额,风险金返还或抵扣办法;

(七)对资产经营者的奖罚办法;

(八)建约责任;

(九)资产经营责任书的调整、变更和终止;

(十)其它需要约定的事项。

第六条实行资产经营责任制必须进行严格考核,考核内容由考核指标和辅助考核指标构成。

第七条考核指标是指国有净资产和经营性资本保值增值指标,即企业在责任期内,考核期末国家所有者权益或经营性资本等于或大于期初国家所有者权益或经营性资本。其计算公式国:

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期末国家所有者权益/&127;期初国家所有者权益)*100%;

经营性资本保值增值率=(期末经营性资本金/&127;期初经营性资本金)*100%。

保值增值率等于100%为保值,大于100%为增值。第八条辅助考核指标是指与同行业对比的销售收入增长率或市场占有率增长率,经营性资本净利率或总资产净利率,成本费用利润率。其计算公式为:

销售收入增长率=[(本年销售收入/上年销售收入)-1]*100%;

市场占有率增长率=本年市场占率-上年市场占有率;

经营性资本净利率=(税后净利润/&127;平均经营性资本额)*100%;

总资本净利率=(税后净利润/&127;平均资产总额)*100%;

成本费用利润率=(利润总额/&127;成本费用总额)*100%。

第九条实行资产经营责任制的企业,可依法独立支配国家授予其经营管理的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的各项权益和法定的经营自主权。经财政、劳动经准,可以实行工资总额与资产增值挂钩的办法,或与资产增值、上缴利税复合挂钩的办法。

第十条实行资产经营责任制的企业,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履行资产经营责任书规定的各项权利和义务;

(二)维护国有资产所有者和其它资产所有者的权益;

(三)维护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

(四)以其全部法人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遵守职业道德,依法经营;

(六)按规定及时、准确、完整地向有关部门报送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生产经营计划和财务、统计报表等资料,并接受监督。

第十一条资产经营者是企业的法定代表,必须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和经营管理能力,要按照“大稳定、小调整”的原则确定。原任厂长(经理)经考核适合经营本企业资产的,可以继续留任;原任厂长(经理)不愿经营或不适合经营的,依照干部管理权限和程序,用招聘或任命的办法产生资产经营者。

第十二条资产经营者对企业全部法人财产及其净资产的保值增值承担经营责任。资产经营者不得擅自转让产权或以任名目侵占企业财产。

第十三条资产经营者的责任期一般为3-5倍。

第十四条资产经营者签定资产经营责任书后,要一次性缴纳一定数额的风险抵押金,中小企业风险抵押金数额可按企业净资产的1-10%分档抵押的办法确定;大型企业可适当降低比例;资不抵债的企业净资产为负值,抵押金的额度可按企业类型大小确定为1-5万元。

第十五条抵押金可以是现金或有价证券,也可以是资产经营者的私人实物财产。以私人实物财产抵押的,须办理法定抵押手续。风险抵押金交主管部门验收后以贷款形式入企业,责任期满或经营者不再经营后,经审计,按责任书规定由主管部门收回,并连同利息一起兑现、返还或抵押扣。

第十六条责任期满或经营者不再经营时的审计,由同级审计机关会同责任书签约机关委托中介机构进行审计。对审计结论不服者应向上一级审计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七条实行资产经营责任制的企业,资产经营者收入实行年薪制,其收入与职工收入脱钩,不列入企业工资总额,单独列支,单独管理。年薪由基薪和风险收入两部分构成。

第十八条基薪根据企业净资产规模、经营者责任及本企业职工平均工资水平,由经委、财政局、劳动局和企业主管部门联合确定。小型企业为本厂职工平均工资水平的3倍,中型企业为4倍,大型企业为5倍,视企业净资产和经营情况可适当浮动。

第十九条企业经营性资本和净资产达到保值,经营者可取得基薪收入。未实现保值的,按降低率的5倍扣减经营者的基薪,最低扣至企业的平均工资的50%或最低工资标准。原来亏损的企业年实现减亏20-30%,净资产减少额不大于亏损额的也可取得基薪。年减亏30%以上,净资产减少额不大于亏损额的,基薪收入可适当提高。

第二十条基薪收入经考核每年末一次性兑现,月份可按职工平均工资的2倍借支。

第二十一条风险收入与企业经营性资本增值挂钩,实行年度经营性资本增值净额奖励或减值赔补的办法。企业经营性资本实现增值,资产经营嗜 可取得风险收入。年度经营性资本增值率在10%以内的,风险收入按年度经营资本增值额的1-10%幅度掌握,超过10%部分,按10-15%掌握,原则上可与风险抵押金占净资产的比重相结合。年度风险收入最高金额不得超过上缴风险抵押金的2倍。

第二十二条风险收入可转入风险抵押金,并按企业净资产税后/后利润支付利息。经营任期届满,经审计,可将全部资产经营风险收及风险抵押金结清,扣缴个人所得税后兑现。

第二十三条年度净资产增值额和经营性资本增值额的计算方法为:

年度净资产增值额=年末所有者权益-年初所有者权益-当年外部注入的实收资本、资本公积金和盈余公积金-当年资产评估增值(扣除评估费用)-当年按国家规定进行清产核资增加的所有者权益+(当年本企业实际折旧额-本企业按财政部门规定应提的最低折旧额)-(年亏损额-前二年资产报酬率的加权平均值*当年平均资产总额)。

年度经营性资本增值额=(年末所有者权益-年末公益金)-(年初所有者权益-年初公益金)-当年外部注入的实收资本、资本公积金和盈余公益金-当年资产评估增值(扣除评估费用)-当年按国家规定时行清产核资增加的所有者权益+(当年本企业实际折旧额-本企业按财政部门规定应提的最低折旧额)-(年亏损额-前二年资产报酬率的加权平均值*当年平均资产总额)。

对盈利企业,公式中亏损额修正项不计算。

第二十四条企业净资产减值,除扣缴经营者的基薪收入外,还要由资产经营者按比例从风险抵押金和以前年度获取的风险收入中赔补。赔补比例按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计算。赔补额以风险收入风险抵押金全额补为限。

对由于受贿造成的损失,由期个人全部赔补。原为亏损的企业年实现减亏20%以上,净资产减少额不大于亏损额的,可不赔补。

第二十五条企业实现经营性资本和净资产值增值,未完成辅助考核指标的;每一项扣减风险收入的5%。

第二十六条企业年度经营结果和增值额的计算,应由主管部门和财政机关委托的中介机构或有国家注册会计师资格的人员进行审计。经营者基 风险收入的兑夙及抵押金是否抵赔,由主管部门依据审计结果审批。

第二十七条资产经营者除年薪收入外,不得在企业和代表企业进行的交往中,有任何其它收入。

第二十八条资产经营者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主管部门可终止经营责任书:

(一)抵押金全额补完的;

(二)原为盈利企业,现连续两年发生亏损的;

(三)净资产额连续两年下降的;

(四)净资产额当年下降15%以上的;

(五)原亏损企业现连续二年未减亏20%以上、净资产减少额等于或大于亏损额的;

(六)经营者违法违纪以及取得非法收入或资产经营责任书规定之外未申明收入的;

(七)企业转制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的。

第二十九条终止经营责任书时必须进行审计,并按审计结果兑现奖赔。

第三十条企业和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企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造成后果的,对厂长(经理)和直责任人给予经济处罚,免除(解聘)其职务,或给予降职撤职的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履行资产经营责任书规定的;

(二)在经营责任期内,由于经营管理不善和决策失误或其它主观原因,使国有资产遭受损失的;

(三)违反《国有企业财产监督管理条例》规定,以各种名目侵占企业财产的;

(四)擅自转让企业产权的;

(五)低价出售、转让或私分国有资产的;

(六)未按规定进行清产核资、产权登记、资产评估以及不如实填报报表,隐瞒真实情况的;

(七)企业在上报保值增值指标完成情况时,有弄虚作假行为的。

第三十一条企业主管部门对与其签约的企业履行下列职责:

(一)履行资产经营责任书规定的各项权利和义务;

(二)监督责任期内企业的工资水平;

(三)对企业法定代表人的经营成绩进行监督、评价、考核;

(四)为企业提供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等方面的信息服务;

(五)指导、帮助企业协调解决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中的有关事项。

第三十二条企业主管部门在履行职责时,不得侵犯企业法人财产权和企业经营权。

第三十三条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企业主管部门不得以任何名义向企业收取费用。

第三十四条企业主管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政府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由上级机关或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履行资产经营责任书规定的;

(二)未按照《国有企业财产监督管理条例》规定履行监督职责,对企业财产流失情况不掌握、不反映、不采取相应措施的;

(三)超越权限干预企业经营权,侵犯企业合法权益的;(四)滥用职权,谋取私利,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

第三十五条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考核值由企业主管部门商同级经委和有关部门核定。考标考核值的确定应以企业近期经营状况或发预测为依据,参照行业平均水平或先进水平。同时,企业要编制责任期或年度财务管理方案,报主管财政机关审批。

第三十六条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和辅助考核指标,均以会计年度作为考核期。

第三十七条责任期内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企业应向其主管部门和经委、财政、国资、劳动等部门提交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状况的分析报告。

第三十八条分析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计年度考核期扣除不可比的影响因素后,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的完成情况及因素分析;

(二)不可比的影响因素的调整情况;

(三)其它需要说明的情况和问题;

(四)进一步做好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工作的措施,意见。

第三十九条不可比的影响因素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因国家和省、市对企业的各种投资增加的资本金;(二)因国家专项拨款,各项建设基金增加的公积金;

(三)由于国家和省市对企业实行先征税后返还办法增加的资本金或公积金;

(四)企业按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重估增加或减少的净资产;

(五)按国家规定进行清产核资增加或减少的所有者权益;

(六)企业接受捐赠增加的企业资本公积金;

(七)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确认的其它增加或减少所有者权益的因素;

(八)不可抗拒因素的影响。

第四十条由于市场和宏观经济环境变化,全国同行业生产经营下滑,连带本企业亏损,未实现净资产保值,但企业产品市场占有率上升和单位产品的实物消耗、质量等可比指标均稳定或好于上期的,经营者基薪收入的扣减率可从低考虑,按净资产降低率的1-2倍掌握。

第四十一条受市场拉动,企业高速增长,净资产大幅度增长,但市场占有率并未提高,经营者的风险收入可比应得额适当降低。

产品不能统计在国内市场占有率的企业,可按销售收入增减率是否达到省内同行业平均水平(省内无可比性,可按全国同行业平均水平)考核。

物价指数和利率变化因素的影响不予扣除。

第四十二条资产经营企业的年度会计决算报告,经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审查验证指标完成情况和经委、企业主管部门审查约定的其它条款执行情况后,可由企业主管部门决定并兑现对企业经营者的具体奖赔。

第四十三条资产经营者离任(包括不再经营、被罢免、停止经营),为其资产经营结论结果签字的人员,须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四十四条中介机构在审计时,要签订经营审计责任承诺书。对审计结论与实际的差额承担无限连带赔偿经济责任,其签字的人员要承担赔偿额的5%;对违犯审计规定的行为,要承担法律责任;一年中三次出现审计误差超过被审计企业资产总额的1%,吊销其营业执照;签字个人一年中出现三次上述情况,吊销其会计师或审计师资格,并在以后不得从事财务方面工作。

第四十五条企业资产经营者违法违纪造成的损失,由其个人对损失总额承担全额赔偿责任,对资产经营者集体(企业领导班子或公司董事会、经理会)决定的上述行为,由签字者共同承担全额赔偿责任。

第四十六条本办法由市经委会同企业主管部门和财政、审计、国有资产管理、劳动部门实施。

第四十七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第四十八条本办法由市经委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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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灌木能源林培育利用指南和无患子原料林可持续培育指南的通知

国家林业局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灌木能源林培育利用指南和无患子原料林可持续培育指南的通知

林造发〔2012〕12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内蒙古、吉林、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局:
为规范灌木能源林和无患子原料林的培育利用活动,提高培育利用水平,实现可持续培育经营,我局组织有关专家编制了《灌木能源林培育利用指南》(见附件1)和《无患子原料林可持续培育指南》(见附件2),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及建议,请及时反馈我局造林绿化管理司。
特此通知。

附件:1.灌木能源林培育利用指南
2.无患子原料林可持续培育指南


国家林业局文件
二〇一二年五月十四日





附件1

灌木能源林培育利用指南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灌木一般系指高3米以下,没有明显主干、呈丛生状态的木本植物。灌木大多具有生长快、萌蘖能力强等特点,是沙化土地、干瘠山地等区域重要的造林树种。灌木能源林系指以能源化利用为培育目标的灌木林,其中包括为能源化利用新营造的灌木林及现有林中划为能源林的灌木林。
第二条 为指导和规范灌木能源林的培育利用,加快国土绿化,促进生态建设和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保障灌木能源原料可持续供应,特制定本指南。
本指南适用于指导和规范林业主管部门、林业生物质能源生产企业培育利用灌木能源林活动的全过程,也适用于评估灌木能源林培育利用参与者的活动。林场、个体农户等造林实体在开展能源林培育利用活动中参照执行。
第三条 灌木能源林培育利用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1.遵循《能源林可持续培育指南》(林造发〔2011〕33号)确定的能源林培育的基本原则。
2.合理确定灌木能源林覆盖度原则。科学确定成林后灌木林覆盖度是沙化土地和干瘠山地灌木能源林可持续培育的基础。一般情况下,年均降水量在200~400mm的沙化土地和干瘠山地成林后灌木能源林的覆盖度控制在20%~40%。
3.重视保护水资源的原则。灌木能源林培育应主要利用当地降雨和浅层土壤水,不能对水资源造成影响。
4.科学选择造林树种原则。灌木能源林培育应以乡土树种为主,重点选择具有高生物量、高热值、抗旱、低耗水、萌蘖性强、固氮等特点的树种。鼓励引进和试种外来优良树种和品种。
5.可持续利用的原则。平茬、收集、复壮更新等利用的各个环节,均应有利于实现单位面积生物量不断增加、地力改善、群落稳定及林分质量的提高,实现可持续经营。
第四条 任何单位(企业、林业局、林场及个体等)的灌木能源林培育利用活动,均应根据省级能源林发展规划,制定培育利用实施方案,并按照培育利用实施方案开展年度作业设计。从事50亩以上灌木能源林培育利用活动单位(企业、林业局、林场及个体等)的实施方案,须报当地林业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章 苗木培育
第五条 灌木能源林苗木的苗圃地宜选择交通方便、有灌溉条件、排水良好、土壤肥沃、无严重病虫害且靠近造林地的地方。
第六条 播种育苗的种子,应采用粒大饱满、色泽正常、无病虫感染和经过认定的种子园的种子。如无种子园,可在现有林中的优树上采收。播种育苗以春季为主,育苗时间最好1年以上。播种后应及时浇水并保湿,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施肥,及时间苗、定苗,尽可能采用容器育苗。
第七条 为扦插育苗用途所建采穗圃需选用经认定的优良品种或无性系。扦插育苗主要采用硬枝或嫩枝扦插技术。硬枝穗条应采用充分木质化的枝条,一般在秋季采条、制穗,经过冬季储藏,春季扦插;嫩枝穗条应采用半木质化的枝条,夏季随采随插。育苗时间一般以半年以上为宜。扦插后及时进行灌溉保墒,苗木成活后要进行水肥、间苗和定苗等管理工作。
第八条 苗木出圃时,宜随起、随运、随栽,不能及时移栽或包装运往造林地的苗木,要临时假植。苗木运输时要特别注意保护根系,避免机械损伤。裸根苗应注意采取蘸泥浆等保护措施保持苗木根系活力。

第三章 造林地和树种选择
第九条 灌木能源林造林应选择在年降雨量200mm以上,交通方便,有利于形成适度规模经营、便于机械采收的区域。
第十条 造林地一般应选择在土层厚度20cm以上,土质疏松、石砾少、含水量较高、具有较好的排水性和透气性区域。或者通过适当的整地措施能达到这些条件地区。
第十一条 灌木能源林造林树种的选择应根据适地适树的原则,选择适合的树种、品种或无性系。但应避免集中连片、大面积营造单一树种或品种。营造引进的树种或品种前,应按有关要求做好风险评估、试种等工作。

第四章 整地
第十二条 造林地清理。一般采用块状或带状方式,并与整地同时进行。块状清理应以种植穴为中心清除四周的杂物和非培育目的植物,清理范围不小于50cm×50cm;带状清理应沿造林带清除两侧各50cm左右的杂物和非培育目的植物。清理下来的非培育目的植物应堆放在栽植穴周围。
第十三条 整地。干瘠山地可在雨季前整地,沙地可随整随造。16度以上的坡地,为防止水土流失,应采取穴状整地、鱼鳞坑整地和水平沟整地,沿水平等高线“品”字形配置。穴状整地规格长×宽一般宜采用40~60cm×40~60cm;鱼鳞坑整地规格一般为长径(横向)0.8~1.5m,短径 (纵向)0.6~1.0m;水平沟整地规格一般为1~3m×50cm、1~3m×60cm。16度以下的坡地,一般应沿等高线开展带状整地。带状整地宽度40~100cm,深30~50cm,带长根据地形确定。带之间距离按照造林密度确定。
第十四条 施底肥。应于造林前半个月进行,提倡施有机肥,一般每穴施肥量不少于2kg。鼓励实行测土施肥,也可施适量复合肥。施底肥时,底肥应与一定量的表土混合均匀,施入种植穴底部。
第十五条 基础设施。为确保灌木能源林产量,实现原料可持续供应及便于采收、运输、机械化作业等,应配套加强造林地的道路、作业道、节水灌溉等基础设施建设。

第五章 造林
第十六条 灌木能源林造林宜采用植苗造林。苗木应由最近距离的苗圃提供。出圃苗木应符合《主要造林树种苗木质量分级》(GB6000-1999)规定的I级苗苗木质量标准。土壤水分条件较好区域也可采用扦插造林或播种造林,具体技术措施可参考相关规定。
第十七条 灌木能源林造林密度应根据造林地立地条件、树种特性、经营目标等因素确定。一般情况下,在年均降水量200~400mm区域,灌木能源林造林的初植密度不大于80~330株/亩。在开展节水灌溉(如滴灌等)的造林地上,可适当提高造林密度。其中株行距或带距的确定应考虑便于机械化作业。
第十八条 可根据各地具体情况选择造林季节,一般采取春季造林,容器苗可采取雨季造林。
第十九条 根据树种和立地条件,每穴可植苗1~5株。苗木栽植应做到栽正、栽紧、不吊空、不窝根,将苗木周围的土由边缘向中心踩实。栽植后为了减少水分蒸发和防止土壤干燥,应将枯枝落叶或周围割除的杂草覆盖于栽植坑面。
第二十条 灌木能源林培育活动中,可根据立地条件特点,开展林粮间作、林林间作、林药间作等。间作方式可根据具体情况,选择带状或块状,以不发生水土流失为基本要求。
第二十一条 造林后,应对造林地实施封禁保护措施,并进行常年管护,防止栽植苗木受到人畜破坏。
第二十二条 造林后要根据《造林技术规程》(GB/T15776)有关技术要求,适时开展造林成活率检查。没有达到合格标准的造林地应及时补植。补植前应认真分析苗木死亡原因,找出改善措施后再进行。

第六章 经营管理
第二十三条 灌木能源林造林后一般需连续抚育2年,每年抚育次数、时间应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抚育主要采取穴抚、带抚2种方式。穴抚主要以穴为中心,去除周围1m以内的杂草,同时对种植穴进行松土、培土;带抚主要应为去除带内的杂草,同时对种植穴进行松土、培土。除草、松土时要特别注意不要损伤苗木根系,并注意将割下的草覆盖在栽植坑的表面,以防止树坑内土壤水分蒸发,并增加土壤肥力。抚育深度一般10cm左右。
第二十四条 灌木能源林应在造林后1~2年幼林生长季前期进行施肥。并应根据土壤肥力状况及植株生长需求等因素确定施肥量和施肥时间。提倡开展测土配方,使用专用肥。同时注意使用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化学肥料,防止污染。
第二十五条 干旱季节,有条件地区应对灌木能源林造林地进行节水灌溉。缺乏水源或没有灌水条件的地方可采取覆草或覆盖地膜的办法进行保墒。提倡利用雨洪进行灌溉。春梢停止生长后到秋梢停止生长前应注意控制造林地的水量。同时雨季要注意排除田间积水。
第二十六条 灌木能源林病虫种类因树种而异,但普遍以嫩芽、叶片、根和果实等部位最容易受到病虫侵袭,造成的危害也最大。灌木能源林病虫害防治应以预防为主,通过建立健全监测预报体系,特别是通过加强对易感部位的监测,实现早发现,早防治,具体的防治措施可参见相关技术规程。其中应重视通过采取营林措施实现病虫害防治目的。重视灌木能源林培育区域的生物多样性保护,重视维护生态平衡,促进灌木林自身抗病虫害能力的提高。
第二十七条 要重视加强灌木能源林的森林防火工作,制定护林防火公约,树立护林防火标牌,建立健全各项防火制度,强化防火意识。根据地形、地貌及林地面积,规范建设防火带等防火设施。一般防火带应设置在与林地接壤人员往来较多的路边、田边。其中沙地防火带应垂直主风方向,坡地防火带应沿山脊线,带宽均5米。每年10月下旬应去除防火带内的杂草,消除火灾隐患。
第七章 收获、更新与利用
第二十八条 灌木能源林收获。灌木能源林种植4~6年后可进行首次平茬收获,以后的平茬间隔期可为3~6年。平茬收获时间应选择在休眠期进行。为不损伤茬口影响萌蘖更新及有利于复壮更新,应采取机械作业,留茬5~15cm。灌木能源林可采取块状或带状平茬方式。地形破碎或易引起风蚀的区域可选择块状平茬,平茬和保留区域相互间隔,面积均控制在50亩以内;地形平整的区域可采用带状平茬方式,平茬带和保留带一般均不超过50m。保留区域的收获须在平茬区域得到恢复后才可进行。平茬后,应同时做好干燥、包装打捆、运输、贮藏等各环节的工作,做到丰产丰收。
第二十九条 灌木能源林更新。灌木能源林平茬后第二年春季土壤解冻时,应进行松土促进萌蘖更新。松土深度不超过5cm,松土范围可从灌丛基部到距丛1m左右(可同时进行施肥)。萌蘖密度达不到造林密度标准时,应在第二年进行补植。促萌更新的灌木林地要采取封禁保护措施,封禁期一般2~3年,封禁期禁止平茬。灌木能源林已进行多代利用或发生不可抗拒的病虫、火灾等灾害,致使林分出现高度衰退时,应进行全面更新造林,并应更换树种或品种,具体造林技术方法参见第五章。应特别注意加强对灌木林地管理,适时施肥,注意保持土壤肥力,维持地力,确保灌木林地持续的生产力。
第三十条 灌木能源林利用。灌木能源林的利用方式主要包括三类。一是通过直接燃烧或压制为成型燃料等直接燃烧利用;二是通过热化学转化法获得木炭、生物油、可燃气体等进行利用;三是通过生物化学转化法制取液体或气体燃料利用。鼓励加强对灌木能源林利用研究,不断延长产业链,提高利用成效,促进灌木能源林培育积极性不断提高。

















附件2

无患子能源林可持续培育指南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无患子(Sapindus mukorossi Gaertn.),又名木患子、肥皂树、洗手果、菩提子等,属无患子科无患子属。落叶乔木,一般树高5~10米,最高可达25米。无患子为喜光树种,耐瘠薄、适应性强,喜好偏碱性土壤。实生树5~6年进入结果期,通过嫁接结果期可提前2~3年,盛果期平均亩产可达1000公斤。无患子广泛分布于我国淮河流域以南地区,印度、泰国、美国、墨西哥及非洲部分地区也有分布。无患子的综合利用价值较高,特别是在生物能源、生物化工方面,是优良的工业原料林和造林绿化树种。
第二条 为指导和规范无患子能源林的培育,保障生物柴油原料可持续供应,兼顾生态环境建设,确保林业生物柴油产业健康发展的目的,特制定本指南。
本指南适用于指导和规范我国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培育无患子能源林活动的全过程,也适用于评估无患子能源林培育参与者的相关活动。企业、林场等造林实体、个体农户的无患子培育活动应参照执行。
第三条 无患子能源林培育活动应遵循《能源林可持续培育指南》(林造发〔2011〕33号)的各项原则及要求。
第二章 前期准备
第四条 无患子能源林培育活动,应在遵循辖区社会经济发展规划基础上,纳入本地区林业发展规划,并相应开展野生无患子资源调查、保护工作。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企业、林业局、林场及个体等)的无患子能源林培育活动,均应根据本地区林业发展规划编制无患子能源林建设实施方案,并报当地林业主管部门备案。
无患子能源林建设实施方案应包括培育目标、自然社会经济状况、总体布局、营林措施、基础设施建设、森林和环境保护措施、野生动植物保护措施、综合利用措施、经济效益分析和风险评估等内容。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开展无患子能源林培育活动前,均应根据无患子能源林建设实施方案开展年度施工作业设计,严格按年度施工作业设计开展活动。同时应根据实际作业情况,适时修订和优化实施方案。

第三章 苗木生产
第七条 为确保无患子能源林的品质和可持续经营利用,各地应特别重视无患子能源林良种选育工作,根据不同地区的工作基础不断优化种子资源,积极推广使用产量高、抗逆性、适应性强的品种。
第八条 为了促进无患子能源林早结实和确保产籽量,无患子能源林宜采用植苗造林。种苗繁育及经营严格实行良种生产许可证和经营许可证制度。任何单位或个人均应获得林业主管部门核发的林木种子(苗木)生产及经营许可证后,方可从事无患子能源林的种苗生产及经营。用于种苗生产的繁殖材料,必须具有植物检疫证书、质量检验合格证书和产地标签,实行定点采种或采穗,定点育苗,定单生产,定向供应,从源头上把好育苗质量关。
第九条 为满足无患子能源林基地对优良种苗的需求,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有计划地组织种苗繁育和供应。出圃造林的苗木应是根系发达、生长发育良好、植株健壮。裸根苗达到《GB6000-1999 主要造林树种苗木质量分级》规定的Ⅰ、Ⅱ级苗木标准,容器苗执行《LY1000-1991容器育苗技术》的规定。
第十条 育苗单位的育苗圃地宜选择交通方便、地势平坦、光照充足、土壤疏松肥沃、有灌溉条件并靠近造林地的地段。
第十一条 无患子育苗可分为实生育苗和无性育苗。实生育苗播种后,应及时开展施肥、灌溉、间苗、定苗以及病虫害防治等工作,确保实生苗质量;无性育苗以嫁接苗为主,嫁接时应选用1年生、苗干圆满光滑、生长健壮的实生苗作为砧木,从采穗圃母树树冠中上部选取发育健全、顶端带2个以上饱满的混合芽,无病虫害的1年生结果母枝作为接穗,一般采取劈接法嫁接。接后要加强圃地管理,及时除萌,同时注意及时开展除草、施肥、浇水等管理措施。
第十二条 苗木培育1~2年后,实生苗高度达到50cm以上,地径达到0.6cm以上;嫁接苗高度达到25cm以上,地径达到1.5cm以上,且根系完整,无病虫害的苗木,即可出圃造林。鼓励使用2年生以上的大苗上山造林。
第十三条 苗木出圃后,不宜长时间存放,应在栽植当天从苗圃运输到栽植地,随起、随运、随栽。不能及时开展造林的苗木,要实施临时假植。苗木运输时注意不要相互挤压,保护根系,防止苗木失水,特别要注意避免机械损伤。
第十四条 各育苗单位均应建立健全种苗档案,做到每一批种子、苗木和穗条的品种,母树结实情况,繁殖生产过程清楚,有据可查,有凭可依。

第四章 造 林
第十五条 造林地选择。为做到适地适树,无患子能源林造林宜选择海拔1000米以下,阳坡、半阳坡,排水良好,土层深厚,坡度≤30°的低山或丘陵区。造林地类包括荒山荒地、火烧迹地、低产果园、疏林地、采伐迹地,以及未规划的林业用地等。
第十六条 整地。整地前应进行林地清理,并应在造林前一年的9~12月份进行。林地清理时山顶应保留原生植被或栽植其它常绿树种。林地清理后,应及时整地挖穴回表土。整地方式应根据林地坡度情况确定。25°以下可进行带状或穴状整地;25°以上只能采取穴状整地(明穴),穴规格为60×50×50cm。种植点应沿等高线成“品”字型排列。
第十七条 造林时间。无患子能源林造林应在冬末春初雨后的阴天或雨天进行为宜。提倡就地育苗,就地栽植,避免长途运苗。
第十八条 造林密度。无患子能源林造林应依照立地条件,因地制宜、合理选择初植密度,一般为每亩42~100株,详见下表。
无患子能源林造林初植密度表
单位:株/亩
立地条件
造林措施 平地 山地(含坡地)
I、II级地
III、Ⅳ级地
基地
造林 使用米径≥3cm的大苗 42~50 42~60 50~70
使用地径≥2cm 的苗木 50~60 50~70 60~80
普通
造林 使用地径≥0.6cm的苗木 60~80 100以上 100以上

第十九条 施基肥。无患子能源林造林前应施足基肥,施肥时间应结合挖穴回土工序进行,并根据土壤条件确定施肥数量和种类。提倡施有机肥,每穴不少于2kg,也可施复合肥。基肥应与一定量的表土混合均匀,施入种植穴中,表面盖土,避免肥力流失。
第二十条 栽植。栽植时,如为裸根苗,应采取蘸泥浆、生根粉等措施。栽植时应做到栽正、舒根、栽紧、不吊空、不窝根,将苗木周围的土由边缘向中心踩实。栽植后为了减少水分蒸发和防止土壤干燥,应将枯枝落叶或割下周围的杂草覆盖于栽植坑面。
第二十一条 混交和间作。无患子能源林培育过程中,为保护生态环境、兼顾景观建设和提高收益,连片1000亩以上林地提倡与其它常绿树种实施块状混交,鼓励林间套种绿肥、开展林粮间作、林药间作等。
第二十二条 基础设施。为实现无患子能源林稳产高产、原料可持续供应及便于果实采摘、收获和运输,各造林单位应重视开展无患子能源林基地的基础设施建设,相应修建道路网、水利灌溉系统等。
第二十三条 补植补种。造林后应重视加强造林地管护,确保苗木成活率。对造林后没有达到合格标准的造林地应及时进行补植。补植前应认真分析苗木死亡原因,找出改善措施后再进行补植。补植可结合抚育割草等抚育措施进行,以提高施工效率。
第五章 经营管理和保护
第二十四条 抚育管理。造林后,每年均应进行1~2次除草、松土、扩穴、施肥等抚育管理措施,时间可在5~6月或8~9月。其中除草、松土应块状进行,范围控制在树冠以内;扩穴使穴面宽度扩大到80~100㎝;施肥以复合肥为主,每次每株施肥0.2㎏。为便于各类经营活动开展,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和效率,可结合抚育管理进行扩带,使带面宽达到200㎝左右,并形成外高内低、前坎后沟、有利于水土保持形状。
第二十五条 定株。林木生长3年后,应视林分郁闭情况,及时去除部分生长较弱植株,以为保留树提供必需的生长空间。其中注意保留树分布均匀。
第二十六条 施肥。无患子生长过程中,应根据土壤肥力状况及植株生长需求等因素确定施肥量和施肥时间,提倡开展测土配方,使用专用肥。
第二十七条 浇水灌溉和控水。无患子大量挂果后会消耗大量水分,特别在7~9月份果实膨大和油脂转化时期,应合理增加灌溉。有水源的地方,可建设蓄水池和灌溉设施,进行引水灌溉。雨季时,要注意及时排水,以防止林地渍水致使林木叶片凋萎脱落。
第二十八条 树体管理。无患子定植后,可在距地面0.5~1.0m处定干,去除顶端优势,促进侧芽生长,使树冠扩展成伞形或开心形,以有利于今后采收果实、病虫害防治、树冠修剪等活动。具体措施可在定植后的第一年在树干20~30cm处选留3~4个生长健壮、方位均匀的侧枝培养为主枝;第二年再在每个主枝上保留2~3个健壮分枝作为副主枝;第3~4年,在继续培养正副主枝的基础上,将其生长健壮春梢培养为侧枝群,并使三者之间比例合理,均匀分布。林木结果后,应以保持树势健壮为依据,及时疏除过密枝、交叉枝、病虫枝、细弱枝、徒长枝等,保持枝条均匀健康。结果树修枝时间应在冬季无患子落叶至早春萌芽前进行,修剪强度依树龄、树体长势而定。
第二十九条 病虫害防治。无患子病虫害较少,其中重点注意天牛、尺蠖危害。一是及时剪除和处理有虫枯枝;二是保护树干,防止成虫在树干产卵。具体可采取天牛越冬前树干涂白、人工捕杀以及化学防治等方式对树干进行保护。其中树干涂白可用生石灰10份、硫磺粉1份、食盐0.2份、牛胶(预先热水融化)0.2份、水20~40份调成涂白剂,从根基至30cm以上处进行涂白;人工捕杀主要在5~7月天牛高发期时进行;化学防治方法可参考相关资料。
第三十条 防火。造林单位要重视加强无患子造林地的森林防火工作,强化防火意识,树立护林防火标牌,制定护林防火公约,建立健全各项防火制度等。同时应按照地形、地貌及林地面积,规范建设防火带等防火设施,加强对防火带管理,将各项预防措施落到实处。


地质矿产部关于对《全民所有制矿山企业采矿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一条有关内容解释的复函

地矿部


地质矿产部关于对《全民所有制矿山企业采矿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一条有关内容解释的复函
1992年6月27日,地矿部

湖南省地矿局:
你局〔1992〕湘地便字第209号函收悉。现就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一、《全民所有制矿山企业采矿登记管理暂行办法》(修改本)(以下简称《办法》)第十一条中所提到的“对其他进入全民所有制矿山企业的矿区范围内采矿……”,“其他”的含义是指除该全民所有制矿山企业之外的其他采矿者,包括其他全民所有制矿山企业、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等。
二、根据《矿产资源法》第十六条和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在全民所有制矿山企业的矿区范围内,不允许个体采矿,已有的应一律关闭停采。如果该个体采矿是在《矿产资源法》公布前经正式审批后进入开采的,可按照《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处理规定中第(二)项的原则,由地方人民政府和批准其进入的有关部门与该全民所有制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共同协商,妥善安置。对于符合先于全民所有制矿山企业建设开办的,可按该款第(一)项规定办理。耒煤整发〔1992〕01号文中提出的一律给予补偿的意见没有法律依据。凡未经批准擅自进入全民所有制矿山企业矿区范围内开采的乡镇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不应予以补偿。《矿产资源法》公布前开办的个体采矿,后来停办了。在《矿产资源法》公布后,特别是在经过核定、划定矿界,国管矿山企业已领取采矿许可证后,又重新开办的,不在此列。
三、耒煤整发〔1992〕01号文中第1条处理意见,“在统一规划,合理布局,不影响国矿安全的前提下,将部分个体矿转为集体办,并由国矿划出一定的资源”。对此应具体分析,分别对待,不宜捆在一起处理。首先,在全民所有制矿山企业矿区范围内的个体采矿必须按要求关闭、撤出。其次,个体采矿依法转为乡镇集体矿山企业,能否在全民所有制矿山企业的矿区范围内采矿,根据《矿产资源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在国营矿山企业的统筹安排下,经国营矿山企业主管部门批准”,乡镇集体矿山企业才可以开采该国营矿山企业矿区范围内的边缘零星矿产;经批准后,还要按照地方矿业法规的规定申请办理采矿许可证后,方可开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