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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劳动保障部关于在调整国务院部门(单位)所属学校管理体制工作中做好技工学校划转工作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2 07:03:30  浏览:881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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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劳动保障部关于在调整国务院部门(单位)所属学校管理体制工作中做好技工学校划转工作的通知

教育部 劳动保障部


教育部、劳动保障部关于在调整国务院部门(单位)所属学校管理体制工作中做好技工学校划转工作的通知
教育部 劳动保障部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调整国务院部门(单位)所属学校管理体制和布局结构的决定》(国发〔1999〕26号)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调整国务院部门(单位)所属学校管理体制和布局结构调整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11号)要求,国务院部
门和单位所属部分学校已划转到地方管理,其中包括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单位所属技工学校。现就技工学校划转工作通知如下:
一、由国务院部门(单位)下属企事业单位举办的技工学校,其人、财、物和基本建设继续由举办单位负责和管理,教育培训业务按属地原则归口地方政府劳动保障部门管理。
二、各地教育、劳动保障部门要高度重视技工学校的划转工作,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通力协作,保证教育部《关于印发划转地方管理的国务院部门(单位)所属中等专业学校和技工学校名单的通知》(教发〔2000〕15号)中所列193所技工学校顺利划转交接和平稳过渡




2000年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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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市区农村垃圾集中收集处理管理办法

浙江省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嘉兴市区农村垃圾集中收集处理管理办法的通知



嘉政办发[ 2004] 100号

秀城区、秀洲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直属有关单位:
  《嘉兴市区农村垃圾集中收集处理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四年八月四日

嘉兴市区农村垃圾集中收集处理管理办法

  为切实改变农村环境“脏、乱、差”状况,提高农村环境卫生质量和农村居民生活水平,加快城乡一体化步伐,根据《关于在全市农村开展环境卫生综合整治的实施意见》(嘉委〔2004〕24号)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原则
  (一)政府主导、全民参与、市场运作的原则。
  (二)事权、财权相统一,责权利相一致的原则。
  (三)循序渐进,逐步提高,注重长效管理的原则。
  二、职责分工
  (一)市级:负责全市农村垃圾收集处理的管理、协调、监督、指导和扶持。具体行业管理工作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承担。
  (二)区级:负责各乡(镇、街道)垃圾中转站的垃圾收集清运;负责落实工作人员;负责辖区内环境卫生的监督管理。具体职能部门由秀城区、秀洲区政府和嘉兴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确定。
  (三)镇级:负责村级垃圾堆放点垃圾的收集清运及集镇保洁;负责乡(镇、街道)垃圾中转站、垃圾筒等环卫设施的建设与维护;负责辖区内环境卫生的监督管理。
  (四)村级:负责专业保洁员队伍的建立;负责本村范围内农户、企事业单位的垃圾收集清运和公共区域保洁。
  三、费用分担
  (一)垃圾收集清运设施设备经费:
  1.村级垃圾箱(筒)、堆放点、保洁车等设施设备投入,由镇财政和村级集体经济承担。
  2.镇级垃圾中转房、垃圾处理机械等设施设备投入,由市、区财政分别承担50%。
  (二)垃圾收集清运费用:
  1.村级保洁员开支,以及保洁设施设备的维护运行费用,由农户、村级企事业单位和村级集体经济承担。
  2.从村到镇的垃圾清运费用由镇级财政承担。
  3.从镇到垃圾焚烧场的垃圾清运费用和垃圾中转房的维护费用原则上由区级财政承担。
  4.垃圾焚烧处理费用由市级财政承担。
  四、考核奖励
  (一)对垃圾收集处理费用在三年内实行以奖代补。即:从2004年至2006年,以镇为单位,每年由市财政按实际焚烧的垃圾数量予以每吨10元的奖励。
  (二)对垃圾收集处理工作在三年内实行考核奖励。即:从2004至2006年,每年由市“百村示范、千村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市财政局、市建设局,以镇为单位对垃圾收集处理工作进行考核,并根据考核结果,确定一等奖一名,二等奖两名,分别给予20万元和10万元的奖励。奖励资金主要用于农村垃圾收集处理工作。


国家建筑材料工业局工程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办法

国家建材局


国家建筑材料工业局工程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办法

1990年5月18日,国家建筑材料工业局

第一条 为贯彻执行中央职称改革有关文件和国家建筑材料工业局(以下简称国家建材局)《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工作经常化制度化暂行办法》通知的精神,认真做好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根据(89)建材人字203号文发下发的“国家建材局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经常化制度化暂行办法”,规定国家建材局工程技术评审委员会由国家建材局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称科技委)常委组成,科技委的正、副主任担任评委会的正、副主任。
第三条 评审范围
(一)局机关及未被授权评审高级工程师的国家建材局局属企、事业单位的高级工程师的任职资格。
(二)国家建材局局属企、事业单位(大专院校除外)的行政正职的高级工程师任职资格。
(三)其它单位委托评审的有关建材及非金属矿专业的高级工程师的任职资格。
第四条 申报材料
申报材料包括:
(一)各单位评审委员会已通过推荐的高级工程师任职资格人员总表(含姓名、性别、年龄、职务、文化程度、所学专业、毕业时间及毕业学校等),并按符合聘任条件程度列出顺序。
(二)技术职务呈报表(二份)。
(三)业务考绩档案材料(一份)及外语考核证明材料。
(四)代表本人主要工作成绩、技术水平和业务能力的报告、工作总结及论著等。
上述申报材料必须按要求填写清楚、齐全,经国家建材局人事改革司核准后于每年九月中旬统一送交国家建材局科技委办公室,任何单位或个人直接送交的材料一律不予受理。
第五条 评审程序
(一)评审前由国家建材局科技委办公室将申报材料分送两名评委作为主审人事前审阅。
(二)评审会议于每年九月下旬召开。
(三)评委会由主任或副主任主持会议,开会时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到会方为有效。评审时由主审人向全体评委介绍申报者的学历、资历、工作成绩、论文著作、外语水平及基层单位推荐意见等情况,并提出综合评价意见。
(四)评委按申请人的任职条件,在充分酝酿、民主评议、综合衡量的基础上,进行无记名投票表决,得票数目超过评委会全体委员的二分之一以上者视为通过。
(五)评审后,国家建材局科技委办公室将评委会通过名单及呈报材料退交国家建材局人事改革司审批。
第六条 评审纪律
(一)全体评委必须严肃认真、大公无私、实事求是、坚持条件、确保评审质量。评委在评议时应勇于发表自己的意见和看法。
(二)评委必须忠于职守、严守秘密,凡会上各评委的发言及讨论情况,不准以任何方式向外泄露。
(三)评委要保管好与评审有关的材料,不准让评委以外的人阅看。
(四)全体评委必须准时参加评审会议,若有特殊情况,应事先向主任(或副主任)请假。
第七条 回避制度
(一)凡申请评议者涉及评委本人或其亲属必须回避。
(二)凡属回避的评委,不参加该申请者的评议讨论,投票时可视同该评委投赞成票,统计时,在该申请者的总票数中扣除。
第八条 本办法由国家建材局科技委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