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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公布车辆生产企业世界制造厂识别代号(WMI)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3 02:47:42  浏览:848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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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公布车辆生产企业世界制造厂识别代号(WMI)的通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公布车辆生产企业世界制造厂识别代号(WMI)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经贸委(经委、发展改革委)、有关企业集团:
  根据原国家机械工业局《车辆识别代号管理规则》(CMVR A01-01)有关规定,现将审查获准的车辆生产企业世界制造厂识别代号(英文:World Manufacturer Identifier,简称:WMI)予以公布(见附件),请各地方经贸委(经委、发展改革委)及时通知有关生产企业。
  按照国务院机构改革的精神,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车辆生产企业世界制造厂识别代号(WMI)的受理、审核和备案以及车辆识别代号(英文:Vehicle Identification Number,简称:VIN)的管理工作。
  此次获准WMI的企业请按照车辆识别代号管理规则的有关规定,办理备案手续;已由原国家机械工业局批准世界制造厂识别代号(WMI)的企业请继续按照有关规定做好工作。

  附件:获准的车辆生产企业世界制造厂识别代号(WMI)汇总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
                       二○○三年十一月十日


附件:

获准的车辆生产企业世界制造厂
识别代号(WMI)汇总表


序号 制造厂名称 WMI代号
1 北汽福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LVA, LVB, LVC, LVD
2 天津丰田汽车有限公司 LTV
3 长安福特汽车有限公司 LVS
4 山东梁山通亚汽车制造有限公司 LA0
5 铁岭宏大汽车改装总厂 LA9/THD
6 苏州华福低温容器有限公司 LA9/HFD
7 杭州专用汽车修造有限公司 LA9/HZZ
8 上海汽车改装厂有限公司 LA9/SSX
9 金星宝滕汽车有限公司 LA9/JXZ
10 东风朝阳专用汽车厂 LA9/CYC
11 锦州汽车改装厂 LA9/JZC
12 东莞市永强汽车制造有限公司 LA9/YTS
13 一汽客车大连客车厂 LDK
14 重庆市川江车辆制造有限公司 LA9/CCJ
15 荣成华泰汽车有限公司 LA9/RCH
16 邯郸新兴石油化工机械有限公司 LA9/HDS
17 长春扶桑汽车改装有限公司 LA9/CFS
18 上海交通汽车修配厂 LA9/SHT
19 营口东林专用汽车有限公司 LA9/YDP
20 公主岭汽车改装厂 LA9/GZL
21 猛狮客车有限公司 LZM
22 安徽长安电子(集团)有限公司 LA9/CAJ
23 众城集团山东龙口汽车改装厂 LA9/SLK
24 潍坊宝利汽车有限公司 LC9/WFG
25 吉林市汽车工业集团公司专用汽车厂 LA9/MNT
26 漯河车辆总厂 LA9/LHC
27 珠海市广通汽车有限公司 L9G
28 合肥通用机械研究所 LA9/GMR
29 福建汽车改装厂 LA9/FJG
30 北京事必达汽车有限责任公司 LA9/BSP
31 湖北丹江特种汽车有限公司 LA9/LBC
32 浙江钱江摩托股份有限公司 LBB
33 安徽安凯汽车集团有限公司 LA8
34 唐山市鸿达汽车改装有限公司 LA9/HXT
35 上海交通装卸机械厂 LA9/SZX
36 北京现代汽车有限公司 LBE
37 天津劳尔工业有限公司 LA9/TLR
38 昌黎县挂车有限责任公司 LA9/HCL
39 重庆金冠汽车制造有限公司 LA9/CJG
40 梁山东岳挂车制造有限公司 LMA
41 长沙梅花汽车改装有限公司 LA9/CMH
42 济南第二汽车改装厂 LA9/JN2
43 中国重型汽车集团公司 LZZ、LZK、LZV
44 重庆红岩汽车有限责任公司 LZF
45 陕西汽车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LZG
46 广州五十铃客车有限公司 LZU
47 无锡鸿雁摩托车有限公司 LUH
48 金华北方客车制造有限公司 LA9/JBF
49 老河口市特种车辆改装厂 LA9/CG2,LA9/CG3
50 成都新大地汽车有限责任公司 LA9/DD1,LA9/DD2
51 武汉中汽四环专用汽车有限公司 LA9/WHS
52 深圳中集重型机械有限公司 LJR
53 杭州南方半挂车有限公司 LA9/HNF
54 淮安市苏通市政机械有限公司 LA9/LHA
55 郑州白云机电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LA9/LZY
56 上海华普汽车有限公司 LJU
57 江苏银宝专用车有限公司 LA9/ALZ
58 衢州市华夏专用汽车有限公司 LA9/HXZ
59 内蒙古恒通金安股份有限公司 LA9/NYT
60 吉林一汽三友汽车制造有限公司 LA9/JSY
61 梁山县华宇挂车制造有限公司 LMC
62 青岛索尔汽车有限公司 LA9/JMT
63 江铃汽车集团公司 LJW
64 韶关起重机厂 LA9/SSY
65 北京和田汽车改装有限公司 LA9/BHT
66 公主岭市金优专用汽车改装有限公司 LA9/GJY
67 成都通途交通机械实业有限公司 LA9/CBT
68 华晨宝马汽车有限公司 LBV
69 四川省宜宾岷江专用汽车有限责任公司 LA9/YMJ
70 上汽集团奇瑞汽车有限公司 LVV
71 上海进道集装箱有限公司 LV1
72 浙江群升工贸集团有限公司 L4G
73 苏州工业园区永和摩托车制造有限公司 L4J
74 金华市绿源电动车有限公司 L4A
75 星月集团有限公司 L4B
76 济南隆昌运动车制造有限公司 L4C
77 无锡拓普减震器有限公司 L4D
78 宁波盛贸机电科技有限公司 L4E
79 永康永驰电动车业有限公司 L4K
80 *吉林通田汽车有限公司 LJJ
81 *保定天马汽车有限公司 LKZ
82 *江苏新豪科技机车有限公司 LCS
83 *立峰集团有限公司 LFU
84 *成都王牌车辆股份有限公司 LJV
85 *张家港市圣达因化工机械有限公司 LZ9/SDY
86 *广州羊城汽车有限公司 LYC
87 *辽宁凌源鸿凌汽车集团公司 LA9/FWV
88 *西藏珠峰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LB7
89 *鹤壁无线电四厂 LT9/HBC
90 *上汽通用五菱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LZW



备注:企业名称前标注*的企业为WMI代号更名企业,其余为新批准WMI代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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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阳市统一征收政府非税收入暂行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安阳市人民政府


安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阳市统一征收政府非税收入暂行办法的通知

安政〔2009〕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及有关单位:
《安阳市统一征收政府非税收入暂行办法》已经2008年市政府第10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一月五日
安阳市统一征收政府非税收入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收支两条线”管理改革,确保政府非税收入应收尽收,应缴尽缴,从源头上预防腐败,推动政府非税收入征收法制化,根据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通知》(财综〔2004〕53号)、《河南省人民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豫政〔2003〕51号)、《安阳市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安政文〔2006〕50号)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安阳市行政区域内有政府非税收入征收活动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政府授权的其它组织(以下称部门或单位)。
  第三条统一征收政府非税收入是指按照“执法主体不变、征收权益不变、收费标准不变”的原则将现有的“单位开票、银行代收、财政统管”的政府非税收入征收模式,逐步改变为财政统一直接征收模式。
  第四条统一征收政府非税收入打破原有的征收方式,是职责、义务再调整,需分期分批逐步实施。在将建设性收费纳入财政直收试点的基础上,待条件成熟后将所有的执收单位与财政联网,实现信息共享、实时监督、银行代收,最终建立财政收费大厅,进行统一征收。
  第五条财政部门是政府非税收入的主管机关,对本级政府非税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制度,并对政府非税收入的征收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第六条建立统一的政府非税收入征收模式,按以下三个步骤实施:
  第一步:建立专项收费、财政直收模式
  一是将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人防易地建设费、文物钻探费、新墙体材料基金、散装水泥基金纳入我市第一批政府非税收入财政直收范围,在市行政便民服务中心财政收费窗口集中办理。
  二是公安局(车管、驾管)、房产管理局、国土资源管理局(土地出让金、土地复垦费、征地管理费、土地登记费、耕地开垦费、土地闲置费等)部门在各自的服务大厅设立财政收费窗口,财政部门派人到收费窗口直接负责审核、征收该部门非税收入。
  三是未纳入财政直收的其它政府非税收入项目,仍按“单位开票、银行代收、财政统管”的管理方式进行征收。
  第二步:实施单位联网、银行代收模式
  建立覆盖市、县、乡三级政府非税收入统一征收管理系统,将所有的执收单位、 代收银行与财政联网,实现多级联网、异地缴费、自动进行多级分成、联机代收、数据大集中等功能。执收单位从票据的购领、交款书的开具、征收信息的传输、减免缓的申请等过程,全部与财政部门联网。财政部门实施监控和信息的汇总,代收银行进行资金的代收。
  第三步:创建收费大厅、统一征收模式
各执收单位不再单独收费,改由财政建立收费大厅。按系统、部门和各收费项目分类设置征收窗口,并选择金融机构进驻收费大厅,各窗口财政征管人员按其职责分工对所负责的单位及项目进行审核、征收。
  第七条规范政府非税收入减免审批手续。按照“财政申报,政府审批”的原则报批,凡国家、省文件中有政府非税收入减免政策规定的,按文件规定执行;无政策规定,确需要减免的,由缴款单位或缴款人先行缴纳,经安阳市严格控制政府非税收入减免领导小组研究后,财政部门按研究意见执行。
  第八条各执收单位要严格履行“先完费、后批复”的办事程序,依据财政部门开具的财政票据、审核后的《安阳市政府非税收入专项缴款通知书》以及相关批文为缴费人办理有关业务,对未缴费的单位和个人不予办理项目的审批及有关证照的发放。
  第九条财政、审计、发改、监察等部门要严格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和国务院《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国务院令第281号)等有关规定执行,履行职责。
  第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举报统一征收非税收入工作中的违法违纪行为,财政、审计、发改、监察等有关部门应查明事实,按其职责依法做出处理,并为举报人保密。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本办法施行后,我市有关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方面的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二条本办法由市财政部门负责解释。

民政部、财政部关于妥善解决“红军失散人员”生活困难问题的通知

民政部 财政部


民政部、财政部关于妥善解决“红军失散人员”生活困难问题的通知
民政部、财政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财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和海南行政区民政局、财政局。
全国尚有一批在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参加红军失散离队的人员。这批同志曾经为中国革命事业作过一定贡献,现在他们年事已高,失去劳动能力,而且绝大多数居住在经济比较贫困的地区,收入较低,生活普遍存在困难,需要政府给予适当的经济补助,以帮助他们安度晚年。为此
,要求各地在一九八七年内,采取措施,妥善解决这批人员的生活问题。现就有关问题作如下通知:
一、凡一九三七年七月六日以前正式参加中国工农红军(包括东北抗日联军),因伤、因病、因战斗失利或组织动员分散隐蔽离队失散,并在离队后表现较好,经当地群众公认,乡、镇人民政府审查,县、市人民政府批准,认定其为“红军失散人员”。因被俘、被捕离队失散,但未发现
其投敌叛变或离队后被迫担任过一般伪职,对革命没有造成危害的,也可按“红军失散人员”对待。
二、凡确认属“红军失散人员”的,发给定期定量补助。补助标准,根据各地群众不同的生活水平及参加红军的时间长短,一般可在每人每月二十元至三十元的范围内掌握,最低每人每月十五元。从认定为“红军失散人员”身份批准之月起发给。凡已享受定期定量补助,但标准低于新
规定相应标准的,按新标准发给。
三、执行本通知所需经费,按照有关规定,应由地方财政解决。鉴于所需经费数额较大,中央财政拟给予适当补贴。其余部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安排解决。中央补贴数额,另行下达。
四、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根据本通知规定的原则,加强组织领导,注意工作方法,认真贯彻落实,要结合本地区的具体情况,制定本地区认定“红军失散人员”的具体条件和具体补助标准,并将认定条件、补助标准和人数报财政部、民政部。



1986年12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