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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建设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银行系统基建管理工作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14:52:35  浏览:969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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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建设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银行系统基建管理工作的通知

建设银行


中国建设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银行系统基建管理工作的通知
建设银行



一、各级行不得以任何借口或任何形式批准新立项和新开工建设项目。对违反规定在全国银行业经营管理工作会议以后新立项、新开工的建设项目,分行要严肃处理,并报总行。
二、县级支行及其办事处、分理处的在建项目,今年一律停建,大中城市网点的建设严格控制在总行下达的固定资产购建指标以内。
三、二级分行的在建项目原则上不建;一级分行的在建项目由总行分步安排。凡经总行批准下达的续建项目,各行不得随意变更,新增在建投资规模,必须严格控制在总行下达的固定资产购建指标以内。各行对现使用的营业用房要进行清理,对解决自身业务需要之外的有余部分可采取
出租方式增加收入,冲减支出。
四、各分行应按照本通知的要求,结合本行的实际情况,要尽快研究、制定辖属强化基建管理的具体措施,并于6月20日前书面报告财会部。
以上通知,请各行务必严格遵照执行。



1996年4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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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某等与广州易达建信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侵犯商业秘密纠纷上诉案

唐青林


一、案件来源
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2004)长中民三初字第272号、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05)湘高法民三终字第6号判决书。

二、案件要旨
著作权法保护的技术信息必须具有独创性、表达性、和可复制性,且保护不延及开发过程中所用的思想、处理过程、操作方法或者数学概念等。而商业秘密的保护则较为全面,不仅对于通过一定载体形式表现出来的作品可以进行保护,对于不通过载体所传递出的作品信息、非作品信息也可以提供保护。故实践中,当事人可采取著作权和商业秘密保护并用的方式,更好的保护自己的技术信息。

三、基本案情
2002年8月,被告姚某进入原告易达公司,并于同年10月26日签订了《劳动合同》,约定姚某担任易达公司开发部经理兼总工程师。姚某在易达公司主管“清单大师软件”的研究与开发工作。2003年下半年起,易达公司将清单大师软件投放市场,取得了较好的经济效益。同年10月26日,姚某从易达公司离职,并向易达公司移交了清单大师软件的文档和源代码。
2004年2月,姚某在长沙设立了被告思普特公司,生产并销售明星清单软件50套,销售地主要集中于广东东莞等地,对易达公司清单大师软件的销售造成直接的冲击。易达公司认为姚某及思普特公司生产销售明星清单软件的行为,侵犯了其商业秘密,遂于2004年7月23日提起诉讼,要求姚某及思普特公司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其相应的经济损失。
原告诉称的九项商业秘密包括:1、广东省建筑、装饰、安装、市政、园林绿化等五专业综合定额数据库;2、国家标准《建设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指引数据数据库及软件开发数据资料;3、三种文件处理格式及其对应的软件功能设置;4、智能换算功能实现和数据库;5、材料汇总与材料属性标志定义方法:6、超高、直接费系数处理算法及数据库:7、分部分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汇总分析功能的数据模板数据库:8、能够设置各种系统参数的系统设置;9、清单大师文件的接口等九项秘密。经法庭现场演示比对,认定被告的明星清单软件与原告的清单大师软件除第三项“三种文件处理格式及其对应的软件功能设置”相类似外,其他一、二项、四至八项完全相同。
法院查明,原告易达公司在聘用被告姚某担任开发部经理兼总工程师时,双方所签订的“劳动合同”中含有了“保密条款”,原告易达公司在本公司内部也制定有“计算机软件源代码和文档管理规定”等保密制度;原告易达公司的清单大师软件在市场上的销售价格为每套1500至10000元不等。
另查,原告易达公司就被告姚某违反“劳动合同”中的竞业禁止条款,于2004年6月22日向长沙市中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承担违约责任。法院最终判决被告姚某继续履行合同中约定的保守商业秘密和竞业限制义务,并赔偿违约金10万元。

四、法院审理
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易达公司诉称的九项商业秘密均不为公众所知悉,且其为保护上述技术信息采取了合理的保密措施,清单大师软件的销售能为原告带来了实际的商业利益,故可认定,原告易达公司开发的清单大师软件属于其商业秘密。根据原、被告提交的证据,原告举证证明了其商业秘密的实际存在,而二被告则未能举证证明开发明星清单软件的技术信息来自于公知领域。从本案查明的事实来看,被告姚某2002年11月至2003年2月在原告易达公司主持开发清单大师软件。2003年10月离开原告处后,姚某于2004年2月成立思普特公司,随即便开始销售明星清单软件。且根据比对,被告思普特公司的明星清单软件的前八项内容与原告清单大师软件相同或相似。第九项通过演示,可以看到明星清单的软件设置了打开清单大师的接口,均说明了被告熟知清单大师的文件数据结构。故可以认定两被告开发销售明星清单软件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商业秘密,构成了针对原告的不正当竞争。
由于原告易达公司已于2004年6月22日起诉被告姚某违反竞业限制约定,而2004年7月23日又向同一法院(长沙市中院)起诉被告姚某、思普特公司侵犯商业秘密。在法院受理本案后,原告未撤回对姚某的违约之诉。因被告姚某的民事责任存在违约与侵权的竞合问题,对于被告姚某的民事责任问题,应视为原告选择了违约之诉。故在本案中,被告姚某应承担停止侵权的民事责任而不再承担经济赔偿责任。综上,长沙市中院最后判决被告姚某、思普特公司立即停止侵犯原告易达公司的商业秘密,销毁侵权产品;被告思普特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4万元。
姚某、思普特公司不服原审判决,向湖南省高院提起上诉称:
一、原审法院认定侵权成立所依据的事实与证据严重不足。
由于软件的界面和功能随软件产品的发布而公开,不具有秘密性。因而就软件而言,其技术秘密应当体现为具体的设计方案或源代码形式。而被上诉人易达公司未提交针对其九项“秘密“的设计方案或源代码,法院亦未在有专业鉴定人员参与鉴定的情况下,仅靠对软件界面及功能的对比即认定被上诉人九项秘密点的存在,该认定显然是错误的。同时,被上诉人不能证明其对其所谓的商业秘密采取了合理的保密措施,故一审法院认定被上诉人“为保护上述技术信息采取了合理的保密措施”与事实不符。
上诉人公司的明星清单软件完全是由思普特公司自行、独立开发的,与其他同类产品有显著的不同,并已通过国家权威部门的初步审查,并获得了《著作权登记证书》。一审期间,上诉人更是向法庭提供了明星软件开发文档、源代码光盘,以及相关公开出版物,用以证明相关清单和定额数据是公开出版的。因此,一审判决中称“两被告未能举证证明开发明星清单的技术信息来自于公知领域”,是不公平的,上诉人完全有能力自主开发,不需证明相关技术信息必须来自公知领域。
二、一审法院认定侵权损害所依据的事实与证据严重不足。
被上诉人没有任何证据证明其公司软件销售额的下降是由于明星清单软件,也可能是由于其自身的经营不善等原因所造成的;上诉人思普特公司成立后销售的软件不过十几套,销售额不超过五万元,向东莞分公司发出的五十套产品,其中大部分也尚未销售出去。故不可能造成被上诉人其所称的巨大损失。故一审认定思普特公司销售了五十套产品与事实不符,由此确定的“损害”金额也没用依据。
故综上,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支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易达公司则认为原审法院认定九项商业秘密点的存在,一审判决两上诉人具有侵权的事实是正确的。
针对上诉人姚某、思普特公司的上诉理由,湖南省高院经审理后认为:
一、上诉人姚某、思普特公司关于“原审法院认定侵权所依据的事实与证据严重不足”的上诉理由。
被上诉人易达公司称姚某、思普特公司的明星清单软件侵犯其清单大师软件包含的九项商业秘密,首先必须证明该九项商业秘密的存在,其次要证明上诉人的明星清单软件所采用的技术与其所称清单大师软件所拥有的九项商业秘密相同或相似。由于计算机软件的商业秘密具体体现为该软件特定的开发设计文档和源代码,软件的界面和功能,随该软件产品的发布而公开,不能成为商业秘密。故从技术上讲,即使上诉人的明星清单软件与被上诉人的清单大师软件两种软件的界面、功能相同或相似,但达到的途径和手段却可能多种多样甚至大相径庭,即该两种软件特定的开发设计文档和源代码都有可能存在实质性差异。因此,必须对争讼的两个软件的开发设计文档和源代码进行专业鉴定和对比,才能明确该两种软件所体现的特定技术特征,以及两种软件技术特征存在的相同或相似点,从而才能作出上诉人明星清单软件是否侵犯了被上诉人易达公司清单大师软件商业秘密的认定结论。因此,必须通过专业技术鉴定,才可得出两种软件的专业技术特征是否相同或相似的结论,而不能仅通过简单的对比。故该鉴定结论是证明被上诉人易达公司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的关键证据,该鉴定的举证亦应由被上诉人易达公司承担。但被上诉人易达公司在一审中并未针对自己所主张的九项商业秘密提供相对应的开发设计文档和源代码,故被上诉人易达公司关于上诉人姚某、思普特公司明星清单软件侵犯其清单大师软件商业秘密的诉讼主张,缺乏基本的证据支持,未完成相应的举证责任。原审法院在未对诉争的两种软件进行专业技术鉴定而仅通过对两种软件界面的简单对比的情况下,即认定被上诉人易达公司清单大师软件存在九项商业秘密,进而认定上诉人的明星清单软件侵犯了被上诉人清单大师软件的商业秘密,显然也缺乏事实依据,认定方法明显不当,应予以纠正。故上诉人姚某、思普特公司关于“原审法院认定侵权所依据的事实与证据严重不足”的上诉理由成立,应予支持。
本案二审期间,湖南省高院准允被上诉人易达公司提交本应在一审提交的证据,即清单大师软件所对应的开发设计文档和源代码的相关证据,并同意其鉴定申请,但由于易达公司在规定的期限内无正当理由不按法院的规定预交鉴定费用,致使案件鉴定工作无法进行。根据《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关于“对需要鉴定的事项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无正当理由不提出鉴定申请或者不预交鉴定费用或者拒不提供相关资料,致使对案件争议的事实无法通过鉴定结论予以认定的,应当对该事实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之规定,本案被上诉人易达公司虽然主张其清单大师软件存在九项商业秘密,并向法院提出鉴定申请,但未按规定预交鉴定费用,致使法院对本案所争议的事实无法通过鉴定结论予以认定,应视为被上诉人易达公司对自己所主张的事实放弃了举证责任,被上诉人易达公司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因此,被上诉人易达公司关于上诉人姚某、思普特公司生产销售明星清单软件侵犯了其商业秘密并要求赔偿经济损失的诉讼请求,由于其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诉讼主张,应予驳回。
综上,上诉人姚某、思普特公司的上诉理由成立,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适用法律存在错误,应予纠正。法院最后判决:撤销一审判决,驳回易达公司的诉讼请求。

五、律师点评
众所周知,计算机软件属于著作权法所规定的作品的范畴,依法享有著作权的保护。那么易达公司的清单大师软件在已受著作权保护的前提下,其为何还要在公司内部建立“计算机软件源代码和文档管理规定”等保密制度,又为何要以侵犯商业秘密为由起诉姚某、思普特公司呢?
根据《著作权法》及《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可知,计算机软件不论是否发表,均依法享有著作权。同时,根据《计算机保护条例》第四条:“受本条例保护的软件必须由开发者独立开发,并已固定在某种有形物体上。”第六条:“本条例对软件著作权的保护不延及开发软件所用的思想、处理过程、操作方法或者数学概念等。”可知作为我国著作权法保护的技术信息首先必须是作者独立创作的,具有独创性;其次必须表现了作者的构思,具有表达性;最后必须可以以某种形式固定在一定的物质载体上,加以复制,并被人感知,具有可复制性。作者或权利人是不能仅以软件开发所使用的思想、处理过程、操作方式等来主张著作权。但矛盾的是,恰恰正是这不为著作权所保护的在软件开发中所使用的思想、操作方式、数学概念等却是软件开发人员进行创造性软件开发活动中的核心内容,一旦被他人知悉,即很容易被模仿开发出相似的源代码(被盗走软件的载体,却未必能开发出相似的源代码)。因此,若仅以著作权对计算机软件进行保护,很容易被他人钻了空子,盗走了技术信息的实质内容还无法进行维权。
相比起来,商业秘密对于技术信息的保护就较为全面了,不仅对于通过一定载体形式表现出来的作品可以进行保护,对于不通过载体所传递出的作品信息、非作品信息也可以提供保护。例如软件开发所使用的思想、处理过程、操作方式、数学概念等,只要是符合商业秘密的秘密性、价值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了合理的保密措施的,权利人都可主张作为商业秘密进行保护。
由此可知,在计算机软件的保护问题上,权利人可以选择以著作权和商业秘密保护并用的方式,对于自己开发出来的软件,第一时间向国家版权局申请《著作权登记证书》,以便在发生著作权争议时明晰自己的权利人地位;同时,还应将该计算机软件作为自己的商业秘密,通过制定保密制度,采取保密措施等手段加以保护。值得注意的是,与计算机软件性质相类似的,如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等的保护问题上,权利人也都可以选择以著作权和商业秘密保护并用的方式,从而更好的保护自己的知识产权成果。


编者注:本文摘自北京市安中律师事务所唐青林律师主编的《中国侵犯商业秘密案件百案类评》(中国法制出版社出版)。唐青林律师近年来办理了大量侵犯商业秘密的民事案件,为多起涉嫌侵犯商业秘密罪提供辩护,在商业秘密法律领域积累了较丰富的实践经验,欢迎切磋交流,邮箱:lawyer3721@163.com,电话:13910169772。

关于印发《山东省卫生事业单位职工代表大会工作规范》的通知

山东省卫生厅


关于印发《山东省卫生事业单位职工代表大会工作规范》的通知

鲁卫工发〔2005〕2号


各市卫生局,厅直各单位,各高等医学院校附属医院:

为了建立全省卫生事业单位民主管理的长效机制,山东省医务工会在经过两年试点试行的基础上,重新修改制定了《山东省卫生事业单位职工代表大会工作规范》,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单位实际认真贯彻执行,切实抓好职工民主管理工作,为建立和谐社会做出贡献。





二OO五年六月二十三日



山东省卫生事业单位职工代表大会

工作规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加强基层政治文明建设,落实党的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的指导方针,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卫生事业单位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保障职工的主人翁地位和民主管理权利,指导基层职工代表大会规范运作,根据《工会法》、《劳动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参照《全国总工会、卫生部关于加强医疗卫生单位职工民主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系统民主管理工作的实际,制定本工作规范。

第二条 职工代表大会是我省卫生事业单位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职工依法行使民主管理权力的机构,是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的基本制度。它的主要任务是:

㈠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㈡参与单位重大决策;

㈢监督单位领导干部。

第三条 职工代表大会实行民主集中制。

第四条 职工代表大会的基本规则是:

㈠凡我省境内卫生事业单位职工人数在100人以上的应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每届任期一般与同级工会委员会任期相同;

㈡职工人数在100人以下的单位,应建立职工大会制度,由全体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力,其性质、职权和基本规则与职工代表大会相同;

㈢职工代表大会每年召开会议1-2次,每次会议必须有职工代表2/3以上出席方为有效;

㈣职工代表大会表决必须获得应到代表过半数赞成票为通过,涉及职工切身利益重要议案的表决应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

㈤职工代表大会依法通过的决议、决定和方案具有广泛约束力,如需修改,必须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按规定程序重新审议表决;

㈥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如遇重大事项或重要问题时,经行政、工会同意或1/3以上职工代表提议,可召开职工代表大会临时会议。

第二章 职工代表

第五条 依法享有政治权利的本单位在职职工,均可当选为职工代表。职工代表必须有较高的主人翁责任感,有一定的参政议政能力,在群众中有较高的威信。

第六条 职工代表的选举,一般以科室为单位按照分配的代表名额和比例结构,由职工直接选举产生。

第七条 职工代表实行常任制。换届改选时,可连选连任。

第八条 职工代表人数要合理确定比例:职工人数在1000人以上的为5—10%,职工人数在1000人以下的为10—30%。职工人数较少的小型单位,若实行职工代表大会制度,职工代表人数不得少于30名。

第九条 职工代表应体现代表性和群众性。职工代表的组成:专业技术人员占代表总数的60%,中层管理干部、党政工领导干部占代表总数的20%,其他人员占代表总数的20%。专家教授、青年职工和女职工代表应占适当的比例。

卫生事业单位党政领导干部一般应是职工代表,名额可分配至相关科室通过选举产生。

第十条 职工代表按科室组成代表组,民主推选组长。

第十一条 职工代表享有下列权利:

㈠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㈡有参加职工代表大会及其工作机构组织的各项活动和参加对行政领导干部评议、质询的权利;

㈢因参加职工代表大会组织的各项活动而占用的工作时间,有权按照正常出勤享受应得的工资和福利待遇。

第十二条 职工代表应履行下列义务:

㈠努力学习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不断提高政治觉悟、业务技术水平和管理能力;

㈡密切联系群众,代表和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如实反映职工群众的意见和要求,认真执行职工代表大会的各项决议,做好职工代表大会交给的各项工作;

㈢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单位规章制度,做好本职工作。

第十三条 职工代表大会新建或换届,应成立职工代表资格审查小组,其成员由工会委员会提出。它的任务是:

㈠审查代表是否依法享有政治权利,是否本单位在职职工;

㈡审查代表的产生是否符合民主程序;

㈢审查代表比例结构是否符合规定;

㈣向职工代表大会预备会议报告审查结果。

第十四条 职工代表调离本单位或退(离)休时,代表资格自行终止,由原选区补选缺额代表。

第十五条 职工代表在单位内调动,代表资格届内有效。

第十六条 原选区有权撤换在任期内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工代表:

㈠因违法乱纪受到处分的;

㈡经常无故不参加职工代表大会活动,严重失职的;

㈢因长期病假或事假、出国、脱产学习等情况,不能参加职工代表大会各项活动和履行代表义务的;

㈣不能履行代表义务,失去原选区职工信任的。

由于上述原因,经原选区提出并报请工会同意,按民主程序作出撤换决议,补选缺额代表。

第十七条 根据需要,职工代表大会可邀请列席代表出席会议。列席代表一般是指因名额限制而未能当选代表的中层正职以上管理干部,人数不得超过职工代表总数的20%。职工代表大会开(闭)幕式,可邀请本单位老领导和老专家等作为特邀代表出席。列席代表、特邀代表有发表意见和提出建议的权利,无表决权和选举权。

第十八条 职工代表一般每年至少培训1次,培训以专题培训与普及培训相结合,内容包括:学习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掌握民主管理(职代会)必备知识;熟悉改革发展的政策及单位管理相关知识。

第三章 职工代表大会的召开

第十九条 职工代表大会的召开,一般应分为组织筹备、预备会议、正式会议和贯彻落实会议精神四个阶段。

第二十条 职工代表大会中心议题应以增强卫生事业活力、促进医学技术进步、提高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为中心,在职工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针对本单位改革转制、经营管理、劳动人事、分配制度、劳动条件、职工素质教育、民主评议干部、重要规章制度和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等内部事务管理的重大事项来确定。确定职工代表大会中心议题有下列工作程序:

㈠党政工联席会议提出中心议题的意向;

㈡工会广泛征求职工代表和职工群众的意见;

㈢工会与行政沟通,进行协商;

㈣提请同级党组织讨论确定。

第二十一条 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内容,应围绕职工代表大会中心议题来征集。征集职工代表大会提案有下列工作程序:

㈠在职工代表大会召开前半个月,由工会下发《职工代表大会提案征集表》至各代表组;

㈡职工代表通过广泛征求职工意见,由1人提议、2人以上附议,填写提案征集表,内容包括:案由、依据、解决的办法以及提案人、附议人署名;

㈢提案工作小组负责审理和立案,并经整理分类统计后送行政分管领导人批转有关职能部门处理;

㈣受理提案的职能部门必须及时研究,认真处理,并将处理情况填写在表中的相关栏目内,交职工代表大会提案工作小组;

㈤提案工作小组对提案的落实情况应组织督促检查;

㈥提案工作小组对未立案的提案返还提案人,并说明原因;

㈦提案工作小组对提案的立案、督办、落实情况应形成书面材料,为在下次职工代表大会上作专题报告作准备。

第二十二条 预备会议的主要任务是:选举大会主席团,报告大会筹备工作情况和代表资格审查情况,提出会议中心议题、议程和专门工作小组成员名单的建议,通过代表资格审查情况的报告,通过会议中心议题和议程,通过职工代表大会专门工作小组成员的建议名单,决定大会其他有关事项。

第二十三条 职工代表大会正式会议的主要任务是:听取报告,组织审议,依法表决,形成决议。召开职工代表大会正式会议分为三个阶段。

㈠职工代表大会开幕式,有下列工作程序:

1.由职工代表大会主席团主持召开。大会执行主席报告职工代表应到人数和实到人数,确定会议召开的合法性;

2.行政主要领导人作工作报告;行政分管领导人或有关部门负责人作单项文件的说明;

3.工会或行政关于职工代表大会决议落实、提案处理等情况的报告。

㈡组织职工代表审议,有下列工作程序:

1.职工代表分组审议;

2.职工代表大会秘书处汇总整理各代表小组的意见,转交行政有关部门对议案进行修正、确认。

㈢职工代表大会闭幕式,有下列工作程序:

1.各项议案的确认情况,分别向主席团会议和职工代表大会作说明;

2.确认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联席会议处理的有关问题的决定;

3.民主评议领导干部的情况报告;

4.进行大会决议、决定的表决;

5.大会总结。

第二十四条 职工代表大会闭会后,各部门(科室)应及时组织传达职工代表大会精神,研究制定贯彻实施计划,动员职工完成职工代表大会提出的各项任务。工会应适时组织职工代表开展其他形式的民主管理活动

第四章 职工代表大会职权

第二十五条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职工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㈠对重大决策事项的审议建议权;

㈡对涉及职工切身利益重大事项的审查同意或否决权;

㈢对职工生活福利等重大事项的审议决定权;

㈣对领导干部的评议监督和奖惩建议权;

㈤其他需要经职工代表大会审议或决定的事项。

第二十六条 审议建议权的内容,一般应包括:凡涉及卫生事业单位的经营方向、资产运作、发展规划、财务预决算等重大经营决策,年度工作计划与总结、职工培训计划和医疗、预防、教育、科研、产业、学科人才梯队建设等重大事项,业务招待费、巨额资金使用、单位迁移、转制等决策的可行性方案,应形成单项报告提交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听取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七条 审查同意或否决权的内容,一般应包括:经济责任制方案,劳动人事、工资制度和改革调整方案,内部分配方案,职工奖惩办法,劳动保护措施,重要规章制度,以及下属单位和内设机构改革转制所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方案等。

第二十八条 审议决定权的内容,一般应包括:职工福利基金使用方案,职工住房补贴方案和其他有关职工生活福利的重大事项。

行使以上三项权利的基本工作程序是:

㈠行政提出重大决策的目标、措施和依据的书面方案;

㈡将方案提前一周发给职工代表听取意见,必要时职工代表大会相关专门工作小组作可行性论证;

㈢召开职工代表大会分组审议,汇总职工代表审议的意见,向行政领导人反馈,修正方案;

㈣召开职工代表大会,对方案形成决议或作出决定;

㈤对重大决策方案实行预告制,经职工代表大会联席会议审议,可作3—6个月的试行,视试行情况再作修正,提请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正式实施。

第二十九条 职工代表大会民主评议干部工作,应在同级党组织领导下由职工代表大会主席团组织实施,每年进行1次,可以单独组织或结合年终总结进行。对经职工代表大会民主评议为优秀的和不合格的领导干部,可提出奖惩的建议。

第三十条 民主推荐或选举行政领导人,必须根据上级主管机关的批准,有组织、有领导、有步骤地进行。

第五章 职工代表大会组织机构

第三十一条 职工代表大会应设主席团。主席团成员必须是职工代表,由专业技术人员、中层管理干部、党政工领导干部等组成,其中党政领导干部不超过半数,由工会通过职工代表组长会议协商提出候选人名单,经职工代表大会全体会议通过。职工代表大会主席团有下列职责:

㈠主持召开大会,领导大会期间的各项活动;

㈡听取和综合各代表组对各项议案审议的意见;

㈢研究大会议案中需要通过和决定的事项,草拟大会决议;

㈣处理大会期间有关民主管理的重大问题。

第三十二条 根据需要,职工代表大会可设民主评议干部、生活福利、提案工作等民主管理专门工作小组,受职工代表大会领导,对职工代表大会负责。专门工作小组的任务是:

㈠职工代表大会召开前,征集提案,做好审议议案的准备工作;

㈡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会同行政有关部门与职工密切联系,开展调查研究和巡视检查;

㈢组织督促检查对大会决议的贯彻实施情况;

㈣办理职工代表大会授权的有关事项。

职工代表大会专门工作小组成员,一般在职工代表中提名产生,也可聘请部分熟悉相关业务的职工参加。

第三十三条 在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需要或遇特殊情况,可由工会召集,工会委员会成员、职工代表组长、职工代表大会专门工作小组负责人、职工代表大会主席团成员,临时处理某些重要问题。但应将结果向下次职工代表大会报告,予以确认。

第六章 院务公开

第三十四条 卫生事业单位的内部事务管理应实行公开。院务公开应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在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可召开职工代表大会临时会议或联席会议,也可通过院情通报会、职工代表恳谈会或设置“公开栏”等其他形式,进行公开。

第三十五条 院务公开要重点突出卫生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方案、内部分配方案、职工福利费用使用情况以及社会保险基金的交纳情况等职工群众最关心的切身利益问题的公开;卫生事业单位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情况,包括业务招待费使用情况,以及职工代表大会民主评议结果的公开;卫生事业单位的经营方向、改革转制、兼并迁移、内部机构设置及重大基建项目和大型医疗器械购置等重大决策的公开。

第七章 科室民主管理

第三十六条 卫生事业单位凡建立二级管理体制(经济独立核算、人事分配权相对独立)的部门,应实行部门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对职权范围内的事务行使民主管理权利。卫生事业单位其他部门(科室)可建立民主管理小组,或开展一定形式的民主管理活动。

第八章 职代会与工会组织

第三十七条 职代会是代表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力的机构。职代会依法在其职权范围内作出的决定,对单位行政和全体职工都具有约束力。工会是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负责职工代表大会的日常工作。主要承担下列任务:

㈠向职工宣传民主管理知识,提高主人翁意识,依法行使民主权利;

㈡组织民主选举职工代表,提出大会中心议题、议程的建议,做好大会的各项筹备工作;

㈢发动群众,广泛征集提案;

㈣提出大会主席团、专门工作小组成员的建议名单;

㈤做好大会期间的各项组织工作和大会秘书处工作;

㈥职工代表大会闭会后,宣传大会决议,组织传达大会精神,协助和督促行政有关部门执行大会决议和提案的处理,召集职工代表大会联席会议;

㈦建立与职工的联系制度,组织职工代表对大会决议和提案落实情况的检查,开展其他形式的民主管理活动;

㈧反映职工代表和群众的意见、要求与建议;

㈨制订职工代表培训计划,定期培训职工代表,不断提高职工代表的素质;

㈩建立职工代表大会文书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