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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余市科学技术进步突出贡献奖励办法(已废止)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3 05:00:37  浏览:831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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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余市科学技术进步突出贡献奖励办法(已废止)

江西省新余市人民政府


新余市人民政府文件

余府发[2001]24号

新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余市科学技术进步突出贡献奖励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仙女湖景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现将《新余市科学技术进步突出贡献奖励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年七月二十日



新余市科学技术进步突出贡献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了奖励在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公民、组织,调动科学技术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鼓励技术创新,加速科学技术事业的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奖励的范围主要是自然科学应用技术领域和应用基础研究及自然科学基础研究领域。

第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请市科学技术进步突出贡献奖:

(一)在本市科学技术研究活动中,在科学技术前沿取得重大突破,使该学科或相关学科有突破性进展,或者在科学技术发展中有卓越成就,在国内外有重要影响,对本市的科学技术发展和社会进步作出特别重大贡献的。

(二)在本市技术创新、科技成果转化或者高新技术产业化中与本市经济发展紧密结合,在该领域中实现了重大技术跨越,促进了产业结构的改变,创造了年税利500万元以上,对本市经济、社会发展作出了特别重大贡献的。

第四条 市科学技术进步突出贡献奖每2年评审一次,在没有符合条件人选或项目的情况下可以空缺。

第五条 科学技术进步突出贡献奖的奖励所需经费纳入当年市财政预算专项列支。

科学技术进步突出贡献奖每项奖金5万元。

第六条 市政府成立新余市科学技术进步突出贡献奖评审委员会,负责市级科学技术进步突出贡献奖的评审。评审委员会下设办公室,挂靠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

第七条 市级科学技术进步突出贡献奖的申请程序如下:

(一)一个单位(个人)完成的科学技术进步项目,按行政隶属关系申报和推荐,由县(区)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或市直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初审后,报市科学技术进步突出贡献奖评审委员会。

(二)二个以上单位(个人)完成的科学技术进步项目由主持单位(个人)组织有关单位(个人)联合上报,如其中某个单项符合本办法第三条的也可单独上报,其申报程序同本条第(一)项。

  (三)国家、省属有关部门驻市单位或者外省(市)单位为本市经济建设做出突出贡献的科学技术进步项目,由该部门或单位进行初审后,报市科学技术进步突出贡献奖评审委员会。

  (四)市级学术团体完成的科学技术进步项目,由下达任务的主管部门或课题负责人所在的主管部门初审后,报市科学技术进步突出贡献奖评审委员会。

第八条 经市科学技术进步突出贡献奖评审委员会评出的科学技术进步突出贡献奖项目在授奖前向社会予以公告。公告之日起30日内如有异议,由初审单位提出处理意见报市科学技术进步突出贡献奖评审委员会裁决。经公告无异议的和经裁决符合评审条件的,报请市人民政府批准后,予以授奖。

第九条 科学技术进步突出贡献奖获得者的事迹记入本人档案,并作为考核、评定技术职称和晋职晋级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十条 科学技术进步突出贡献奖的奖金,如发给单位或两人以上的,按照完成者的贡献大小,合理分配,不搞平均主义。

获奖项目再获得国家、省级科技进步奖的,本市科技进步突出贡献奖的奖金照发。

第十一条 弄虚作假、或剽窃、侵夺他人成果者,经查明属实,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报请市政府批准后,撤销其奖励,收回奖状、证书、奖金,并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提请其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二条 推荐单位和个人提供虚假数据、材料,协助他人骗取市科学技术进步突出贡献奖的,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报请市人民政府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三条 参与市科学技术进步突出贡献奖评审活动的有关人员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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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银川市新建住宅小区配套建设廉租住房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银川市新建住宅小区配套建设廉租住房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银政发〔2008〕7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银川市新建住宅小区配套建设廉租住房的暂行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〇八年五月三十一日



银川市新建住宅小区配套建设廉租住房的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了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问题,多渠道建立稳定的廉租住房房源,依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本暂行规定适用于银川市中心城区即四环高速路围合范围内所有新建住宅小区建设项目。

本暂行规定所称新建住宅小区建设项目(简称新建住宅小区)是指本暂行规定施行之日起新申请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小区以及商品房住宅小区。

第三条 新建住宅小区配套建设廉租住房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单套建筑面积不低于30平方米,不高于50平方米;

(二)每套独门独户,设有卧室、厨房、卫生间和上水、下水、供电、供暖、有线电视等设施;

(三)入住后不需要进行二次装修就能够正常使用。

第四条 新建住宅小区应根据廉租住房年度建设计划按以下要求配套建设廉租住房。廉租住房建设成本暂按照每平方米2000元计算,建成后产权交市人民政府,由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负责管理。

(一)新建经济适用住房小区按照建筑面积5%的比例配建;

(二)新建商品房住宅小区按照建筑面积3%的比例配建;

(三)原则上必须在开发建设的小区内配建廉租住房,因规划等原因确实不能配套建设廉租住房的,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可采取建设单位异地建设或者缴纳建设成本,由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代为建设。

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对配套建设廉租住房的建设单位,在划拨土地或者确定商品房住宅小区供地价格时以土地价款抵顶廉租住房建设成本。

第五条 建设单位在建设工程开工前,必须与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和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签订明确配套建设廉租住房的建设总面积、单套建筑面积、套数及建成后移交等事项的廉租住房配套建设协议。

第六条 建设单位在新建住宅小区时,应在首期建设中配套建设廉租住房。

第七条 市规划管理部门在审批新建住宅小区规划时,应严格审查建设单位是否规划配套建设廉租住房,未配套建设的,必须要求按照本暂行规定配套建设,否则,不予办理规划建设手续。

第八条 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在办理房屋预售手续时,应审查建设单位履行廉租住房配套建设协议的情况,并具体负责接收在新建住宅小区中配套建设的廉租住房,办理移交手续。

第九条 灵武市、贺兰县、永宁县可参照本暂行规定执行。

第十条 本暂行规定自2008年6月1日起施行。


铁路路风监察监督办法

铁道路


铁路路风监察监督办法
1998年2月6日,铁道路


第一条 为加强路风监察与监督,严肃查处路风问题,坚决纠正铁路行业不正之风,促进“人民铁路为人民”宗旨的落实,维护铁路形象和声誉,为铁路走向市场创造有利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铁路各级路风建设机构,均具有路风监察职能。铁道部路风建设办公室负责全路路风监察工作;各铁路局(集团公司)、铁路分局(总公司)及基层站段路风建设机构或专兼职人员,主要负责本单位路风监察工作,同时按联网互控要求,或受上级委托和委派,可跨路局、分局实施监察监督。路风监察工作受本单位路风建设领导小组领导,在监察业务上受上级路风建设机构指导。
第三条 铁路各级路风建设机构主要履行如下监察职责:
(一)坚持对铁路职工进行铁路宗旨教育,职业道德、职业纪律教育和纠正行业不正之风教育;
(二)监督检查铁路单位和职工贯彻执行国家和铁道部关于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加强路风建设的有关法律和法规情况;
(三)受理对路风问题的投诉,主持查处或委托督促有关部门、单位查处路风事件和路风不良反映;
(四)组织社会监督队伍,理顺监督渠道,强化社会监督机制。
第四条 铁路执行路风监察职责的工作人员,行使下列职权:
(一)查阅与路风监察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了解其它有关情况。
(二)要求被监察单位或人员报送与监察事项有关的资料、票据,提供必要的情况。
(三)责令被监察单位或人员停止正在损害路风路誉的行为。
(四)持证检查客货列车、车站、货场(包括机车、邮政车和各种专用车辆)及其他需要检查单位。“铁道部路风监察证”由铁道部路风办制发,发至路局、分局路风专职干部。客货运输窗口单位专职路风干部如需使用路风监察证,由铁路局路风建设机构制发。
(五)路风监察人员履行职责时,可免于签证乘坐各次列车,使用铁路电报、电话,可在乘务员公寓食宿。
(六)对维护路风路誉成绩突出的单位或职工,给予通报表扬;对发生路风问题的单位或职工,填发《路风监察通知书》(样式附后),限期整改,可视问题性质和认识态度,建议给予行政处分或经济处罚。
第五条 路风问题系指铁路单位和职工背离“人民铁路为人民”宗旨,凭借职权,以车以票谋私,乱收费,乱加价;或违背职业道德,粗暴待客,刁难旅客货主,野蛮装卸,给旅客货主造成经济损失或身体、精神伤害,在路内外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行为。路风问题划分为重大路风事件、严重路风事件、一般路风事件和路风不良反映,其性质的判定见《铁路路风问题判定及处罚实施办法》。
第六条 路风事件或路风不良反映的受理、定性和查处,应遵循以下要求:
(一)发生路风事件或路风不良反映,责任单位要主动及时向上级单位或部门报告。
(二)各级路风建设机构都要积极受理通过各种方式来自路内外的关于路风问题的举报和反映,并对认定为路风事件或路风不良反映的,按单位和部门领导要求,或直接主持,或配合参与,或协调有关部门开展查处工作。
(三)查处路风事件和路风不良反映,实行“逐级负责、归口管理”。路风不良反映,由基层站段认定和查处。一般路风事件,由铁路分局(不设分局的由路局)认定和查处。严重路风事件和重大路风事件,由铁路局(集团公司)认定和查处。
(四)上级部门在需要时可直接对下级单位路风事件或路风不良反映进行认定和查处,对定性不准或处理不当的予以纠正。
(五)跨系统、跨部门、跨单位的路风事件和路风不良反映,有关各方要主动协商,认真处理;对定性与处理有争议的,由上级部门裁决。
(六)路风事件或路风不良反映的责任单位,在问题发生或收到举报后,要认真对待,调查核实,根据路风建设有关规定作出定性处理,并填报《路风问题报告单》(样式附后);构成路风事件的逐级上报铁道部路风办。
(七)各铁路局(集团公司)要将发生的路风事件查处结果和部转重要举报的查处结果按时报部,需要向举报人作出答复的要及时认真答复。
第七条 责任和处分:
(一)路风事件和路风不良反映的当事人或直接责任者,构成违纪的,由所在部门或单位按管理权限酌情给予警告、记过、撤职,直至开除路籍的行政处分。问题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二)严格落实路风建设领导责任制,对路风事件负有主要责任的领导,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直至撤职处分。
(三)对路风问题负有管理责任的业务主管部门,要根据管理职责范围,分析应负的管理和教育责任,按路风问题的性质,给予主管部门责任领导警告、记过,直至撤职处分,同时予以经济处罚。
(四)隐瞒事实,出具伪证,包庇纵容,阻挠路风监察人员执行公务,或打击报复举报人的,要从严查处;触犯刑律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条 建立路风通报制度。部路风办根据各铁路局(集团公司)书面报告,选择典型路风事件或路风不良反映,利用电报、文件等形式,通报全路。
第九条 建立路风问题交班制度。
(一)凡发生重大路风事件,或批评投诉连续两个季度排在全路首位并超过考核指标,或路风问题性质严重、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的,到部交班。
(二)责任单位交班时要有书面汇报材料,对发生的路风问题做出定性处理,做到有情况、有分析、有措施;凡认识不高,情况不明,查处不力,草率应付的,予以点名批评,并再行交班。
(三)对交班情况和处理结果,用《路风动态》通报全路,举一反三,引以为戒。
第十条 实施路风问题否决制度。
(一)对重大路风事件、严重路风事件的直接责任单位和直接责任者,在评先、晋级、奖励等方面,实施否决。
(二)鼓励主动曝光,自查自纠。路风问题的责任单位或责任者,态度端正,措施得力,整改到位,效果明显,并得到上级认可的,可不对其实施否决。
第十一条 组建社会监督队伍,理顺社会监督渠道。
(一)通过走访旅客货主,召开旅客货主座谈会,设立举报箱、举报电话,安排领导接待日等形式,听取和接受社会的意见和建议。
(二)根据需要,从社会各界聘请一定数量的“特邀路风监督员”。被聘对象要经常接触铁路,热心路风建设,作风正派,办事公道。
(三)特邀路风监督员可凭聘请单位制发的证件,监督检查聘请单位的路风状况,提出批评、意见和建议。特邀路风监督员应聘后不发挥监督作用,或借机谋取私利的,应取消资格,收回证件。
第十二条 路风监察人员必须忠于职守,严格执法,公道正派,清正廉洁,熟悉监察监督业务。路风监察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给予相应处罚。
(一)不履行职责,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
(二)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三)包庇或陷害他人的;
(四)滥用职权侵犯他人利益的。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铁道部路风建设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表:一、路风监察通知书
二、路风问题报告单
附表一
路风监察通知书
199 年 第 号
单位:
经检查,发现如下路风问题,请将查处结果于 月 日前,逐级报部路风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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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检单位| |
|--------|--------------------------------------------------|
|检查时间| |地点(区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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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情况: |
| |
| |
| |
| 受检单位 (签字)|
| 路风监察 (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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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栏内如写不下,可附另页。
附表二
路风问题报告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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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单位| |问题定性| |
|--------|------------------|--------|--------------------|
|发生时间| |发生地点| |
|------------------------------------------------------------|
|主要情况: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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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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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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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报单位: (章) 报告日期:


铁路治〔1998〕6号

通知
各铁路局,广铁(集团)公司:
现将《铁路路风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印发给你们。这个《办法》是按照部长办会会议要求,对1990年以来发布的《关于严禁以车谋私的规定》、《铁路路风建设管理工作规则》等9个规定、规则、办法重新修订,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前发有关文件凡与本《办法》有抵触或不一致的,一律以本《办法》为准。
《铁路路风管理办法》由9个规定、规则、办法组成,其名称是:
《铁路路风管理办法》之一:铁路路风监察监督办法
《铁路路风管理办法》之二:铁路路风建设管理工作规则
《铁路路风管理办法》之三:铁路路风问题判定及处罚实施办法
《铁路路风管理办法》之四:关于严禁以车谋私的规定
《铁路路风管理办法》之五:关于严禁以票谋私的规定
《铁路路风管理办法》之六:关于加强铁路客货运输和延伸服务收费管理的规定
《铁路路风管理办法》之七:关于客货窗口单位路风建设的若干规定
《铁路路风管理办法》之八:关于发生路风问题到部交班的暂行规定
《铁路路风管理办法》之九:铁路路风通报实施办法
各单位要紧密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切实加强铁路路风建设,为铁路深化改革、建设发展及走向市场创造良好条件。各单位在执行中的重要情况,请及时报部。
注:《办法》包含的9个文件可单独引用,如“根据铁道部《铁路路风监察监督办法》(铁路治〔1998〕6号)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