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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证券市场风险管理和教育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3 18:50:00  浏览:818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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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证券市场风险管理和教育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加强证券市场风险管理和教育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证管办(证监会),各证券交易所、证券经营机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指定报刊:
近一时期,证券市场投资者大幅度增加。新入市的投资者缺乏证券市场的基本知识,风险意识淡薄,入市的盲目性较大。为此,各有关单位要把风险管理作为头等大事来抓。切实采取有效措施,加强风险管理和对投资者的风险教育,提高证券市场防御风险的能力。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
下:
一、证券交易所要加强自身风险管理和对会员及上市公司的风险监管。证券交易所要采取切实措施增强自身防御风险的能力,保证交易、清算、登记各个环节安全运行。同时必须切实履行一线监管的职责,认真执行国家有关法规、政策和交易所上市规则、交易规则及会员管理规则,加
强对会员和上市公司的日常监管。要尽快组织若干检查组,有针对性地对会员进行检查,并将结果报我会。
二、证券经营机构要增强风险意识,加强内部管理,并认真做好对投资者的风险教育。证券经营机构必须加强内部风险管理,不断完善内部风险控制措施。要认真执行国家有关资金运营、对外投资、承销、自营、代理业务及营业场地、技术设备等方面的规定,使各方面的工作都做到安
全合规。证券经营机构有责任和义务对投资者进行风险教育,让投资者知晓证券市场是高风险市场,投资者要承担投资风险。各证券机构要立即组织编写风险教育宣传材料,内容应包括:证券投资基本知识、证券投资风险、证券经营机构和投资者各自的权力、责任及义务。证券经营机构应
不迟于明年1月1日在营业部大厅免费摆放这类材料,供投资者查阅。
三、各指定报刊要加强对证券市场的法律法规和投资风险的宣传报道,要组织系列的证券法律法规和投资风险的宣传文章,系统全面地介绍证券市场的风险以及国内外证券市场风险的案例。各种股评绝不能鼓励投机,不允许误导投资者。
四、各地方证管部门要切实负起责任,加强对证券经营机构、证券咨询机构及上市公司的监管,从1997年1月1日起对各证券营业部风险宣传资料的内容及摆放情况进行认真检查,并于1月底以前将检查结果上报我会。我会将据此进行抽查,对不按要求、不听招呼的单位和有关责
任人将视情况严肃处理。






1996年1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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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币清算业务操作细则

国家外汇管理局


外币清算业务操作细则

(2000年1月3日 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

 

第一条 为加强外币清算资金管理、防范风险,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下发的银发[1999]240号文《关于规范外币清算业务的通知》,特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 各地外币清算业务由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以下简称分局)负责管理、组织和实施。

第三条 各分局提供的外币清算服务包括同城外币票据清算和异地外币清算两种方式。

第四条 外币清算业务的内容包括:

会员之间的外币资金头寸调拨清算;
会员的外币清算资金管理;
外币清算业务的统计监测;
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的其他业务事项。
第五条 分局为外币清算业务提供固定的场所,采取集中交换的方式,国家法定节假日不开场。

第六条 外币清算业务实行会员制,经批准从事外汇业务的金融机构(含经营外币信用卡的网络机构)须向当地分局提出申请并经批准后方可成为外币清算会员,并由分局统一印发清算会员编号。

第七条 经批准从事外汇业务的金融机构(含经营外币信用卡的网络机构)在向当地分局提出申请成为外币清算会员时,须提供:

申请书;
经营外汇业务许可证;
部门及主管人员的预留印鉴;
会员对清算人员的授权书。
第八条 外币清算业务遵循“风险自担”的原则。参与外币清算业务的会员须缴纳一定金额的保证金,由分局设立专户存放;缴纳金额按上年度月平均清算金额的0.5%-2%计收,但不得低于5万美元。分局定期对各会员的清算信用状况进行评估考核,并依据考核结果和上年清算业务量情况每年调整一次会员的清算保证金缴纳额。

第九条 清算保证金所有权属会员,但使用时须经分局同意并只可用于清算头寸的临时性弥补。

第十条 外币清算业务系代收代付性质,分局原则上不垫付资金头寸。会员在票据交换后清算帐户上的余额不足支付时,可采取下列方式弥补:

于当日下午三点前将资金从境内或境外调入补足头寸。
若头寸未能及时调入,将从会员的清算保证金中先行支付,如保证金仍不足支付时,分局应对不足部分进行退票处理,后果由会员自负。会员须在下一个工作日之前将清算保证金补足,在清算保证金补足前,已动用的保证金不予计息,同时分局停止接受其提出票据。
第十一条 会员帐户最终出现不足支付时,将按LIBOR+4%予以罚息,并须于下一个工作日之前补足头寸。在会员的帐户资金补足前,分局有权停止接受其提出票据。

第十二条 会员当日通过电汇证实书划入的金额不得用支取凭条划出,除非此金额已事先入帐。如会员银行在提供电汇证实书后,资金实际到达我境外帐户的日期迟于应到帐起息日,则参照同业赔付规则向其计收倒起息。若当日会员在存款帐户上出现头寸不足,不足部分以LIBOR+4%计收罚息。

第十三条 外币清算项下境外资金起息时间按照国际惯例执行。

第十四条 分局每月向会员发送对帐单,会员须在5个工作日内反馈经确认的对帐情况。

第十五条 分局对各会员的帐户资金每半年按总局规定的利率计付一次利息。

第十六条 会员退出清算时,须提前一个月通知分局。分局在帐务核对无误后将全额退还该会员包括清算保证金在内的外币清算资金。

第十七条 本细则其他未尽事项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银发[1999]240号文的有关规定执行。

关于印发《达州市品牌建设纳税大户销售收入上台阶奖励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达州市品牌建设纳税大户销售收入上台阶奖励办法》的通知

                   达市府办〔2008〕4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
  《达州市品牌建设纳税大户销售收入上台阶奖励办法》已经市委、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八月十四日


             达州市品牌建设纳税大户企业销售收入上台阶奖励办法

  为充分发挥品牌建设和纳税大户对全市经济发展的带动作用,激发企业(业主)的创业激情,鼓励企业做强做大,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促进全市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一、奖励范围
  (一)企业销售收入上台阶的奖励范围:经市委、市政府确定的成长型企业,全市辖区内商贸流通企业。
  (二)品牌建设的奖励范围:全市辖区内的各类企业。
  (三)纳税大户的奖励范围:全市辖区内的纳税人。
  二、奖励对象
  (一)销售收入首次跨越10亿元、30亿元、50亿元、100亿元的企业领军人物。
  (二)首获“中国名牌产品”、“中国驰名商标”、“国家免检产品”、“四川名牌产品”、“四川省著名商标”称号的全市辖区内企业。
  (三)一个年度内实际入库税金总额2000万元以上的依法纳税人。
  三、奖励标准
  (一)对企业销售收入上台阶的奖励
  销售收入当年增长15%以上,首次跨越10亿元台阶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首次跨越30亿元台阶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首次跨越50亿元台阶给予一次性奖励40万元,首次跨越100亿元台阶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对一年内同时跨越两个或两个以上台阶的企业,奖励依照高标准,不重复计奖。
  (二)对品牌建设的奖励
  企业首获“中国名牌产品”、“国家免检产品”称号或被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一次性奖励30万元。企业首获“四川名牌产品”或被认定为“四川省著名商标”,一次性奖励10万元。同一企业的同一产品当年获得“中国名牌产品”、“四川名牌产品”称号,以及同一企业的同一商标当年获得“中国驰名商标”、“四川省著名商标”的,只奖励“中国名牌产品”、“中国驰名商标”。同一企业的同一产品当年获得“中国名牌产品”、“国家免检产品”称号,或此产品商标被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只奖励一次。当年获得“四川名牌产品”称号,或此产品商标被认定为“四川省著名商标”的,只奖励一次。
  (三)对纳税大户的奖励
  企业当年实际入库税金2千万元—3千万元,年增长10%以上的,奖励10万元;企业当年实际入库税金3千万元—5千万元,年增长10%以上的,奖励20万元;企业当年实际入库税金5千万元—8千万元,年增长10%以上的,奖励30万元;企业当年实际入库税金8千万元—1亿元,年增长10%以上的,奖励40万元;企业当年实际入库税金1亿元—3亿元,年增长10%以上的,奖励50万元;企业当年实际入库税金3亿元—5亿元,年增长10%以上的,奖励70万元;企业当年实际入库税金5亿元—10亿元,年增长10%以上的,奖励100万元;企业当年实际入库税金10亿元以上,年增长10%以上的,奖励200万元。
  四、考核认定
  (一)企业销售收入上台阶
  由市委、市政府目标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组织市经委、市统计局、市财政局、市商务局、市规划和建设局、市委农办、市环保局、市安监局、市工商联等部门组成考核小组,负责考核工作。考核严格依照市统计局提供的数据,以年度实际销售收入为依据,不搞评议。考核结果提交市委、市政府目标管理领导小组审核,报市委、市政府审定。
  企业法人出现重大违纪违法行为、企业发生重大安全环保事故和影响较大的群体性事件以及越级上访事件的,实行一票否决。如为套取奖金而弄虚作假的,责令返还奖金并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二)品牌建设
  由市委、市政府目标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市经委、市质监局、市工商局具体负责将获得“名牌产品”、“免检产品”称号的企业和有产品被认定为“驰(著)名商标”的企业名单提交市委、市政府目标管理领导小组审核,报市委、市政府审定。
  (三)纳税大户
  由市委、市政府目标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组织市经委、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等部门负责奖励评审工作,以财税部门核实的、计入市本级和县(市、区)财政口径的企业当年实际纳税额为奖励依据。考核结果提交市委、市政府目标管理领导小组审核,报市委、市政府审定。
  五、表彰奖励
  年终,市委、市政府召开会议对品牌建设、纳税大户、销售收入上台阶的企业或企业领军人物进行表彰和奖励。品牌建设和企业销售收入上台阶的奖金由市财政列支,纳税大户的奖金由实际征收地财政列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