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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关于“天鹅”等商标转让问题的函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21 14:52:06  浏览:970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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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关于“天鹅”等商标转让问题的函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关于“天鹅”等商标转让问题的函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你院〔1995〕普经初字第1244号来函收悉。现就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我局先后收到上海啤酒厂转让给上海天鹅啤酒有限公司“UB”“天鹅”等商标的申请共12件。其中“UB”商标1件,“天鹅”及天鹅图形商标4件。(有关“UB”“天鹅”等商标的转让申请情况详见附件)
因交通银行上海分行、上海啤酒有限公司对“UB”、“天鹅”商标的转让申请提出异议,我局尚未核准转让。鉴于上海啤酒厂的转让申请已经上海啤酒厂破产清算小组同意,根据法律规定,可以核准该商标的转让注册申请。考虑到债权人主张权利的请求,近日,我局已发函通知交通
银行上海分行、上海啤酒有限公司,若对破产清算小组的处置有异议,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由司法机关做出判决。逾期未起诉或起诉后未将人民法院受案情况通知我局,我局将依法核准“天鹅”等商标的转让注册申请。
附件:“UB”“天鹅”等商标转让目录(略)



1997年3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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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埃发表建交50周年联合新闻公报

中国 埃及


中埃发表建交50周年联合新闻公报


  2006年11月7日,中国和埃及7日在北京发表联合新闻公报。公报全文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阿拉伯埃及共和国建交50周年联合新闻公报

  一、应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胡锦涛的邀请,阿拉伯埃及共和国总统穆罕默德·胡斯尼·穆巴拉克于2006年11月3日至7日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进行访问。其间,穆巴拉克总统出席了11月4日至5日召开的中非合作论坛北京峰会,并于11月6日至7日对中国进行了国事访问。中国国家主席胡锦涛、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吴邦国、国务院总理温家宝分别与穆罕默德·胡斯尼·穆巴拉克总统举行了会谈和会见。根据两国1999年建立的战略合作关系和2006年6月签署的《关于深化两国战略合作关系的实施纲要》,并基于对双边合作及对各种地区和国际问题进行磋商的一贯重视,两国元首就共同关心的重大问题深入交换了意见。

  二、双方强调,阿拉伯埃及共和国是第一个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的非洲和阿拉伯国家,并于1956年5月30日与中国建交,这为中国开启与阿拉伯和非洲国家的关系发挥了积极的、重要的作用。两国建交50周年之际,双方回顾了这段历史,决心继续共同努力,深化两国战略合作关系,为双边合作开辟更加广阔的领域,并积极探讨建立中国、阿拉伯世界及非洲的有效的三方合作方式,使之成为南南合作中相互尊重、互惠互利的独特范例。双方愿充分利用埃及在阿拉伯世界和非洲的经验以及中国不断发展所带来的机遇,服务于各项发展事业,造福两国人民。

  三、埃方对中国政府和人民在建设国家进程中所取得的成就表示赞赏,支持中国为促进发展中国家团结和合作所做出的努力。埃及愿充分利用其能力和经验及其在阿拉伯、伊斯兰和非洲范围内的独特地位,实现发展中国家在国际秩序中发挥有效作用的期望。

  四、双方回顾了两国政治关系的顺利发展历程,表示愿进一步密切两国各层次的互访,保持双方在各领域的磋商与协调。双方对2006年6月签署的《中埃两国外交部建立战略对话机制的谅解备忘录》表示欢迎,强调愿就共同关心的重大国际和地区问题保持磋商与协调。

  五、双方认为,经贸和投资合作是两国关系中最重要的组成部分之一。双方将积极努力,拓展合作领域,其中包括采取有效措施促进双边贸易的均衡发展。同时,双方鼓励加强相互投资,以全面提升双边经贸合作水平。

  六、双方对两国在苏伊士湾西北经济区项目合作取得积极进展及埃方为在区内开展各类投资项目提供适宜环境表示高兴,强调将继续鼓励双方企业在该经济区以及其它合格工业区内建立工业项目,并愿为此提供必要便利。

  七、双方认为,加强两国在农业、科技、金融、旅游、环境、医疗、能源、和平利用核能、航天技术、信息及通讯技术等各个领域的合作具有重大意义,符合两国人民的利益,有利于增强两国的综合国力,促进两国的社会和经济发展。双方对两国在多个领域里堪称典范的合作表示欢迎,并特别指出,双方在旅游领域的合作富有成效,并将致力于深化该领域的合作,以造福于两国人民。

  八、埃方重申恪守一个中国原则,不与台湾建立任何官方关系,反对任何形式的“台湾独立”和将台湾从中国分裂出去的企图,坚决反对台湾加入任何只有主权国家才能加入的国际或地区组织,强调埃及支持中国为实现两岸统一所制定的法律和做出的努力。中方对埃方在此问题上的一贯立场表示高度赞赏。

  九、双方对中阿合作论坛取得的积极进展、特别是对2006年5月至6月间在北京召开的论坛第2届部长级会议取得的成果深表满意,并表示愿共同促进论坛建设。

  十、双方对2006年11月3日中非合作论坛第3届部长级会议、4日至5日论坛北京峰会及其它各项重要活动取得的成果表示欢迎,强调重视利用现有资源,在一些重要领域开展三方合作,以促进非洲国家和中非关系的进一步发展。

  十一、双方认为,当前国际形势正经历着深刻的变化。和平、发展、合作成为当今时代的潮流。但世界并不太平,传统安全与非传统安全威胁相互交织,影响和平与发展的不稳定不确定因素增多。双方主张,为实现各国和各国人民追求维护和平、稳定和发展的崇高目标,迫切需要在相互尊重、平等互利、尊重文化多样性以及和平解决争端的基础上,推动国际政治经济秩序向更加公正、合理的方向发展。

  十二、双方认为,应在国际法和联合国有关决议的基础上,根据“土地换和平”原则和阿拉伯和平倡议,在中东实现全面、公正、持久的和平。

  十三、双方希望,伊拉克民选政府在与伊拉克问题有关各方的合作下,为伊拉克人民实现民族团结创造良好的氛围,从而维护伊拉克的独立、主权与领土完整。

  十四、双方谴责各种形式的恐怖主义,致力于加强两国有关部门在反恐及反恐立法方面业已存在的合作,探讨建立双方合作机制。

  十五、双方认为,国际防扩散体系应毫无例外地适用于所有国家和地区。针对当前不法使用武力或威胁使用武力的行为,以及双重标准给国际政治、经济、军事、社会秩序造成的破坏,埃方于1990年提出建立中东无大规模杀伤性武器及其运载工具区的倡议,中方对此表示欢迎。

  十六、双方对朝鲜进行的核试验及朝鲜半岛局势升级深表忧虑,希望有关各方采取理智和和平手段处理这一问题,避免使用武力或以武力相威胁,避免施加使人民遭受最大伤害的制裁,从而实现朝鲜半岛无核化、保障核不扩散机制持续性及全球普遍性的既定目标。

  十七、双方一致认为,在当今世界各种争端与动荡频发的情况下,联合国在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方面的作用越来越重要。双方支持对联合国进行改革,使之更好地应对世界面临的新挑战,并增强其作用和威信,促使其在发展问题和实现千年发展目标方面发挥更大作用,这其中也包括改革和扩大安理会,以增加发展中国家,尤其是非洲国家的代表性。双方愿就此保持磋商和协调。双方亦对联合国建立建设和平委员会和人权理事会表示欢迎。

  十八、双方完全尊重有关人权的各项国际公约。双方认为,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与公民和政治权利同等重要。双方支持国际社会消除贫困、饥饿和疾病及扩大自由方面所做的努力,但前提是不干涉别国内政、尊重各国自行选择社会制度、发展道路的权利,并考虑到各国人民的不同文化和社会特性。

  十九、穆罕默德·胡斯尼·穆巴拉克总统邀请胡锦涛主席访问埃及。胡锦涛主席愉快地接受了邀请。

  二OO六年十一月七日于北京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自有基本建设资金管理的通知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安监总规划〔2007〕144号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自有基本建设资金管理的通知


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各直属事业单位:

  为了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控制党政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建设问题的通知》(中办发〔2007〕11号)精神,制止在使用自有资金项目建设中追求高档、盲目攀比的倾向,规范自有基本建设资金管理,加强廉政建设,促进安全生产事业发展,现就进一步加强自有基本建设资金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各单位自有资金要在保证正常经费支出、保证正常预算收支平衡的基础上,才能用于基本建设。不得将银行贷款、财政部门拨入的各项行政事业经费、应上缴的税金等作为自有资金,用于自有资金基本建设。

  二、各单位利用自有资金的基本建设项目,实行项目核准或备案制。凡利用自有资金200万元以上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要编制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规划科技司(以下简称规划司)核准;凡利用自有资金200万元以下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要填写《建设项目自有基本建设资金来源核准表》,报规划司备案。

  三、各单位自有资金基本建设项目实行法人负责制。各单位法定代表人对自有资金基本建设项目的申报核准、建设实施、安全质量、资金管理以及建设完成后的运行负责。

  四、各单位自有基本建设资金项目,要坚持来源正当、资金落实的原则。利用自有资金申报核准与备案基本建设项目前,要填写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统一印制的《建设项目自有基本建设资金来源核准表》,并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财务司)核准。

  五、各单位的自有基本建设资金必须纳入本单位财务收支计划,实行收支统一管理。必须为自有基本建设资金设置基本建设专户,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基本建设财务要设专人管理,单独核算;不得擅自转移自有基本建设资金。

  六、规划司根据国家投资管理部门年度下达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自有资金基本建设计划总额,负责编制年度各单位自有资金基本建设计划,报经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定后,分期分批下达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年度自有资金基本建设计划。

  七、各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基本建设财务制度。项目建设单位要加强对自有基本建设资金的财务管理,严格核算建设成本,合理控制基本建设开支,提高投资效益。自有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后,要及时编制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并按规定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财务司)审批。

  八、各单位审计、纪检监察机构要加强建设单位自有资金来源和使用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和查处工程建设中的违纪违规行为。

  附:自有基本建设资金来源核准表

  二○○七年七月六日

附件:
建设项目自有基本建设资金来源核准表
建设单位名称 法定代表人 姓 名
项 目 名 称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项目单位联系人 项目单位 联系人电话
自有资金金额 自有资金 来源及构成
项目概况(项目建设必要性、主要建设内容及规模等)
本单位财务部门 审核意见(签章) 本单位纪检监察部门审核意见(签章)
总局财务司 审核意见(签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