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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副食品风险基金财政、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6 21:29:48  浏览:863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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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副食品风险基金财政、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副食品风险基金财政、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



各区县财政局:
现将《北京市副食品风险基金财政、财务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北京市副食品风险基金财政、财务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切实做好我市副食品风险基金财政、财务管理工作,确保资金及时到位,并按要求使用。现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和财政部等三部二委(94)财商字第453号《关于实施〈副食品风险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政部(95)财商字第445号《关于印发〈副食品风险基
金财政、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和京政办发〔1997〕1号《北京市粮食风险基金和副食品风险基金的实施意见》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级副食品风险基金由市财政预算安排,市财政局每年根据实际情况,核定基金最低规模,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三条 副食品风险基金必须严格按有关文件规定的用途使用,不得扩大使用范围,也不得挪作它用,副食品风险基金的具体使用范围包括:
(一)市政府专项储备活猪、冻猪肉、活牛、活羊及冻牛羊肉、食糖、鲜、冻鸡蛋等副食品发生的费用支出。其中包括储备商品银行贷款利息支出、保管费支出、正常损耗等支出。在保证市场调控的前提下,在年度内可适当减少冻肉的储备数量,相应减少的储备费,经财政部门批准后
,可用于解决储备冻肉降价处理损失。
(二)市政府为调控副食品销售价格,在副食品市场出现特殊情况时,为了保护消费者和生产者的利益,委托商业部门以低于成本价的价格抛售猪肉、牛羊肉、食糖、鲜蛋、蔬菜发生的价差和费用支出;经市政府确定的生猪定点屠宰企业、市禽蛋公司以保护价收购生猪、鸡蛋等所发生
的价差损失或价外补贴。
(三)经市政府批准,用于副食品的其他专项支出。
第四条 副食品风险基金开支标准及补贴办法:
(一)地方储备的猪肉、牛羊肉、鸡蛋、食糖所发生的费用补贴,按目前市财政核定的补贴标准执行。如遇银行贷款利率调整、物价调整等因素做相应调整时,需报经市政府批准。市财政根据商业部门上报的储备情况按季预拨,年终按全年平均实际储备数量清算。
(二)因执行限价政策销售猪肉、牛羊肉、鲜蛋、蔬菜等副食品发生的价差损失及费用,由市食品工贸集团、顺义鲲鹏食品集团、华都食品公司提供限价期间销售数量及价差损失、费用情况,经市财政局审核后,按有关规定进行结算,拨补到以上企业;在市场价格低于生产成本价格时
,以最低保护价格收购生猪、鸡蛋所发生的价差损失或价外补贴,由市政府确定的生猪定点屠宰企业和市禽蛋公司提供保护价收购期间的收购凭证,由市财政局审核后,拨补到市政府指定收购的市、区(县)级生猪定点屠宰企业或副食品生产调市基地。
第五条 副食品风险基金的筹集由市财政局负责,资金来源由市财政预算安排。由市财政局商有关部门提出分配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暂时闲置的副食品风险基金,按保本增值的原则,可用于副食品经营企业的短期借款。由用款单位向同级财政部门提出项目申请,经财政部门审
核后批准使用,收取的资金占用费不得高于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农副产品的收购优惠贷款利率。占用费转增本金,不得挪作它用。
第六条 副食品风险基金由市财政预算设专户管理,每年安排。年度结余,全额转入下年滚动使用。
第七条 副食品风险基金的企业财务处理:
(一)副食品风险基金用于补贴副食品销售环节的价差、费用和收购环节的价差时,企业按财政部门审核确认的价差损失及费用,作“应收补贴款”,列入盈亏;收到财政拨付的款项后相应冲减“应收补贴款”。
(二)商业企业在副食品风险基金使用范围内发生的支出、按规定应用副食品风险基金弥补的其他项目支出,企业均作“应收补贴款”处理,凡与企业盈亏有关的列入盈亏;凡属于结算性的补贴,不列入盈亏。企业收到财政拨补的款项后,要及时冲减“应收补贴款”。
(三)在确保调控副食品市场和价格所需资金前提下,暂时闹置的副食品风险基金,按保本增值的原则,可用于企业短期借款,企业作“其它应付款”处理;企业按期归还此项财政短期借款,相应冲减“其它应付款”。
第八条 建立副食品风险基金制度是市政府稳定副食品生产、保证副食品市场供应。平抑副食品价格的一项重大措施,财政部门要积极筹措资金并及时拨补到位,会同有关部门管好用好副食品风险基金。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副食品风险基金的监督管理,确保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
得截留挪用,不得虚报冒领。
第九条 各区县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区县副食品风险基金的具体操作办法和实施细则,并报市财政局备案。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1997年6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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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近期旅游安全工作的紧急通知

国家旅游局


关于做好近期旅游安全工作的紧急通知

旅办发(2010)13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局(委):

近期,恶性涉旅交通事故频发。7月12日,辽宁一旅行团在内蒙古赤峰发生交通事故,造成7人死亡,13人重伤;7月17日,浙江一旅行团在浙江省嵊州发生交通事故,造成4人死亡,3人重伤;7月27日,浙江一旅行团在福建发生交通事故,造成7人死亡,32人不同程度受伤;9月16日,北京一旅行团在新疆阿勒泰发生交通事故,造成11人死亡,6人重伤;9月18日,河北一旅行团在河北定州发生交通事故,造成7人死亡,8人重伤。

另外,7月份以来,辽宁、吉林、青海等地也发生了造成人员伤亡的涉旅交通事故;吉林、贵州、广西、辽宁、四川等地还发生了多起游客溺水死亡事件。

中秋节和国庆长假即将到来,双节相邻再加世博旅游推动,将形成今年又一个较长时段的旅游高峰。假日期间易出现客流集中、道路交通拥挤、旅游用车短缺、司机疲劳等情况,旅游安全保障压力增大。为进一步强化假日旅游安全保障,遏制重大、特别重大涉旅突发事件发生,现就有关事项紧急通知如下:

一、强化旅游安全责任

各地要汲取以上事故的教训,按照《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做好2010年中秋节和国庆节期间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要求,切实把握中秋国庆旅游和世博旅游安全形势,抓住关键环节,加大工作力度,坚持标本兼治。要站在保障游客生命财产安全的高度,强化“安全是旅游的生命线”的理念,建立健全旅游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强化旅游接待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部门监管责任,确保安全责任落实到每个环节、每个岗位和每个职工。

二、强化旅行社的安全管理

各地要主动协调配合公安、交通等相关部门,加强对旅游车辆安全运营的联合检查和监管。督促旅行社严把用车关,确保使用有旅游运营资质、车况良好、有充足保险保障的车辆和技术娴熟、熟悉路况、身体健康的驾驶员,坚决杜绝使用手续不全、证照不符、安全要求不达标的车辆;针对天气和行车路线等特点,做好行前准备和安全检查,强化危险路段和恶劣天气情况下的行车安全防范;加强对司乘人员的安全培训和教育,坚决杜绝车辆带病行驶、超速行驶、疲劳驾驶等违法违规行为。督促旅行社投保与自身风险匹配的旅行社责任保险,根据自身能力科学、安全、合理地安排线路,严禁超能力、超负荷接待经营;审慎选择依法合规经营、信誉好、具备安全保障能力的辅助人;加强对导游和领队的安全培训和教育,强化对游客的安全提示,提高应急救助能力。

三、强化重要环节的安全保障

加强对大型旅游节庆活动及大型游览、游乐设施的安全检查、隐患排查和应急预案等工作,防止出现拥挤踩踏、设备故障等安全事故;加强对漂流、游泳等涉水旅游项目的旅游安全协调与监管,督促旅行社做好团队涉水活动的安全提示和保障,协调相关部门督促旅游景区强化涉水旅游项目的安全隐患排查和安全保障措施。

四、强化预警防范和应急值守

近期暴雨、大风等灾害性天气频发,部分出境旅游目的地国家和地区也存在天气、疫情、治安等方面的不安全因素,各地要加强与外交、卫生、气象等部门的信息沟通与协作,加强对恶劣天气、疫情、出境旅游的安全提示和预警,督促旅行社做好各方面的应急防范准备,强化恶劣天气等条件下对游客的安全保障。各地要进一步强化应急值守,完善有关预案,一旦发生涉旅突发事件,要按照预案要求启动应急机制,及时报告相关信息,确保快速有效应对。

特此通知。

国家旅游局办公室
二〇一〇年九月十九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蒙古国引渡条约》的决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蒙古国引渡条约》的决定


(1998年6月26日通过)

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决定:批准国务院副总理兼外交部部长钱其琛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于1997年8月19日在乌兰巴托签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和蒙古国引渡条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