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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波兰人民共和国技术和技术科学合作联合常任委员会章程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6 08:55:18  浏览:844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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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波兰人民共和国技术和技术科学合作联合常任委员会章程

中华人民共和国 波兰人民共和国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波兰人民共和国技术和技术科学合作联合常任委员会章程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波兰人民共和国技术和技术科学合作联合常任委员会(以下简称为委员会),系根据一九五四年七月二十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和波兰人民共和国政府签订之技术和技术科学合作协定第二条组成之。

  第一条 委员会之任务为决定和实现技术和技术科学合作,其内容如下:
  (一)相互供给现有的和有关基本建设、工艺、经营管理以及生产方法方面的技术资料;
  (二)相互供给现有生产技术和技术科学方面以及国民经济组织方面的经验;
  (三)通过咨询与鉴定,在国民经济各部门中,实施技术互相;
  (四)根据协定规定范围内所提出之设计,协助各种新设备之安装与开工;
  (五)互派科学研究和生产技术人员,在科学研究机构和企业内进行研究和实习;
  (六)进行有关技术科学研究方面的合作;
  (七)以交换技术和技术科学图书以及科学工作者和专家之著作、进行互助合作。
  根据一方愿望,相互交换农业产品和工业制品的样品;
  (八)本条所未列举之其他各项技术和技术科学方面的合作。

  第二条 委员会由中国组和波兰组组成。每组设委员七人,其时一人为主席。委员由每方政府任免之。委员会秘书可由委员兼任或另设之。各组人员有变动时,各组主席得相互通知之。

  第三条 委员会可应一方主席之建议,并经委员会批准,在一定时期内成立各种专家组。负责处理委员会所交办之问题,并向委员会提出报告和建议。委员会之会议、除委员会及秘书参加外其他人员经双方主席之同意,可以顾问或专家名义参加之。

  第四条
  (一)秘书之职责:执行主席交办之一切工作,准备委员会会议,遵照议事日程及时的提出议题和提案,并检查决议执行情况;
  (二)在委员会休会期间,两组秘书应保持经常联系。

  第五条 召开会议之办法规定如下:
  (一)两组至迟应于下次会议召开前两个月,将有关问题的详细内容相互以书面通知对方;
  (二)有关召开会议之提议,至迟应于会议前两个月送达对方,提议中应说明会议的日期、地点和日程;
  (三)对方主席至迟应于会议召开前一个月提出其对同意召开会议的意见,并同时提出其有关修改或补充日程的意见;
  (四)两组秘书应于会议前十五天会晤,以进行会议之准备工作,会晤地点一般应在会议所在国。

  第六条 委员会每年至少开会一次,轮流在两国首都举行。会议之召开应由两组主席商定,由会议所在国之主席负责召集并担任会议主席。
  两组主席应向委员会提交有关上次会议决定执行情况的总结。

  第七条 委员会会议时,各组出席委员会之委员不得少于五名。
  每届委员会通过之决议,均应制订议定书。委员会会议之议定书由两组主席签字,并转呈本国政府批准。此项议定书,每组各保存一份。

  第八条 委员会会议之议定书经两国批准后即生效,并由两组主席立即互相通知之。

  第九条 必要时,两组主席在休会期间,亦可商定决议,但此种决议应提交下届委员会会议追认之。
  经一组主席之提议、并经对方主席同意,可召集委员会临时会议。

  第十条 双方所提供之特许权、专利权和技术文件,只能在接受国一方使用,不得转交给第三方。双方对对方所提供之文件必须遵照本国内现行法律和命令,按“密件”或“绝密件”妥为保管。
  议定书以及与合作有关的一切资料应根据委员会的决议视为“密件”或“绝密件”。

  第十一条
  (一)委员会会议时,中、波、俄文同为公用语言;
  (二)会议议定书共两份,每份以中文、波文、俄文书就,中文和波文之条文具有同等效力。如对条文之解释遇有分歧时,则以俄文本为准。

  第十二条
  (一)本双方互助友好之精神,接受帮助之一方仅支付对方在履行义务时所支付之实际费用;
  (二)关于执行决议之费用,得按照现行有关付款协定范围内之规定,由接受援助一方支付之;
  (三)在会议所在国进行之会议,其筹备与开会期间之各种费用由会议所在国一方负担;
  (四)各组委员会或其他参加委员会工作人员之个人费用,均由派遣国一方负担。

  第十三条 决议中所规定之义务,应由有关政府所指定之机构执行之。

  第十四条 本章程自双方政府批准之日起生效。对本章程之一切修改或补充亦应经双方政府批准之。
  本章程于一九五四年七月二十日签订于华沙。共两份,每份以中文、波文和俄文书就,中文、波文的条文具有同等效力,如对条文的解释遇有分歧时,则以俄文本为准。
        中波技术和枝术科学合作联合常任委员会
  中 国 组 主 席              波 兰 组 主 席
    王 首 道                   列 师
    (签 字)                  (签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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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人为本抓“学教” 突出重点创平安


福建省大田县委政法委 林书设

中国人民银行大田县支行现有干部职工36人,设立单独的保卫股(经济民警小队),目前有专职保卫干部7人。自1997年至今连续三届获省级“文明单位”称号;2000年被三明市中心支行评为“双文明单位”;支行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自1992年至今连续11年被大田县综治委评为“综治合格单位”;多年来支行的综治安全工作在三明市中心支行目标量化管理考评中都 在名列前茅。
在开展“平安大田”创建工作中,支行领导始终把抓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作为促进创建金融安全区和创建文明单位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年初重新调整充实了支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领导小组成员,以及创建“平安银行”、文明单位和消防、保密、内部各项工作督查小组等组织机构,切实做到工作既有明确的分工、又有密切配合、全行上下齐抓共管,形成了管业务的也要抓综治工作的局面。根据福州中支、三明中支《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考核评比办法》、《2004年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安全工作责任状》和《大田县2004年各级党支部政领导落实综治领导责任制考评办法》的具体要求,支行领导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把工作、任务、责任、要求逐项分解到股、到人、到岗,并与各股(室)负责人签订《人行大田县支行综治安全责任书》、《金融系统防范和打击“六合彩”等赌博活动责任书》,形成了主要领导负总责、一级抓一级、一级对一级负责的格局。支行制定了《人行大田县支行综治安全工作目标量化考评办法》,实行按季对各职能部门进行考评,同时与季度奖有机地结合起来。 开展“平安银行”创建工作以来,实现了无刑事案件、无治安案件、无职工违法犯罪、无纠纷闹事、无重大内部安全事件,整个银行系统更加安全稳定。
一、以人为本,加强教育培训,提高综治工作水平
为提高全行员工做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各项工作的意识,今年来,支行着重从以下几个方面加强对员工进行教育。一是专题部署。为使“学教”活动不走过场、不流于形式,保障活动达到预期的目的和取得良好的效果。支行领导召开了专题会议,结合支行保卫队伍的实际,对开展“活动”的内容、方案、方法、步骤、要求等方面作了具体的研究和部署,制定了开展“学教”活动的工作计划,召开了由全体保卫干部参加的思想动员专题会议,指出了开展保卫干部“爱岗敬业”学教活动的重要性和必要性,统一了全体保卫干部的思想,明确开展“学教”活动的目的和意义。 二是领导重视。为保证了“学教”活动的顺利开展,在开展“学教”活动的全过程中,支行行长多次亲临指导,分管领导自始自终参加了整个“活动”的学习、讨论、对照检查、制定整改计划等各个阶段,并对各个阶段的工作作了认真、细致的安排。尤其是在对照检查、自我剖析、整改阶段,支行领导帮助保卫人员查找存在问题和不足的根源,制定整改的具体计划和措施。由于领导对“学教”活动的高度重视,保障了本次活动的顺利开展。 三是严格要求。为保证了“学教”的质量,在学习教育期间,每周安排了两个半天集中学习,每周至少安排一个结合岗位工作的课题进行讨论或谈体会、写心得;为保证学习时间,对集体学习、讨论实行签到签退,并要求每位保卫干部的笔记都要在10000字以上;内容上除了学完上级行要求的内容外,还组织学习了《马克思主义发展史》、《中国人民银行反腐倡廉教育学习资料》等内容。做到人员、时间、内容三落实。 四是突出重点。在“学教”的过程中,结合支行保卫队伍的现状突出抓好“四个专题”:“军事业务训练周”。组织全体保卫人员开展了以队列、擒敌拳、武器分解与结合、技防知识等内容的训练现培训;“法律法规专题”。组织学习了《行政许可法》、《中国人民银行法》、《宪法》、《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学习规章制度专题周”。以中支编发的《安全保卫规章制度汇编》为主要内容,并对全体保卫干部进行考试;“革命传统及艰苦奋斗教育周”。组织保卫干部到古田、瑞金、建宁、东山《谷文昌纪念馆》等地接受教育,学习后撰写心得体会4篇;通过开展学习和教育,使全体保卫干部深刻认识到开展“爱岗敬业”学教活动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五是讲求实效。在开展保卫干部学习教育的过程中,我们根据目前保卫干部的工作性质、特点,制定了《人行大田县支行保卫干部百分制考核办法》,并于第二季度开始施行。该《考核办法》经过三明中支保卫科充实和完善,在全市人行系统推广施行。强化保卫队伍的军事、技防技能的培训与训练。今年以来共开展了队列、擒敌拳、武器分解与结合、射击、技防操作、防抢防盗、消防及规章制度等一系列的培训与训练。根据全省人民银行系统“2004金盾”岗位练兵活动的要求,支行保卫部门从8月15日9月15日,开展了为期一个月的岗位练兵活动,其主要内容有:消防安全、技防技能、武器警械、队列擒敌等。在开展培训与训练的过程中围绕着“一个目标、二个坚持、三个到位、实现四个提高”。一个目标:就是按照“政治过硬、业务精良、作风扎实、纪律严明”的目标开展各项业务的学习与训练。二个坚持:坚持通过全方位、多形式的学习与培训,提高警队整体业务技能;坚持通过开展军事业务的训练,培养警员养成良好的工作作风。三个到位:思想到位。在每期次的培训与训练中,全体参训人员都能克服工作、家庭及盛夏炎热天气等一切困难,完成好每期次的训练任务;内容到位。年初,制定了全年开展各项业务训练的计划,在开展各项业务培训和训练的过程中,严格按照计划的内容和要求抓好落实,至今已完成计划的80%; 时间到位。截止目前,人均参训时数已达182小时。四个提高。警员的思想政治和业务素质得到了进一步的提高;技防操作技能得到了进一步的提高;综治安全防范意识得到了进一步的提高;处置一般性突发事件的能力得到了进一步的提高。
二、强化内控制度建设,加强检查监督,创建“平安银行”
一是加强内部督查。支行内部督查小组根据《人行大田县支行综治安全考评办法》,坚持每季度不少于一次对全行各股(室)进行全面认真的检查和考评,检查的主要内容含概了门卫管理、保密工作、计算机安全等方面,并以百分制的形式予以计分,对违反支行综治相关的规定,实行一票否决。二是严格要求。支行制订了《人行大田县支行创建文明单位工作考评办法》,各股(室)也于年初相应重新修订了各岗位工作职责和违规违章处罚细则,支行“创建考评小组”及内部督查小组坚持每季度对全行进行一次全面、认真、细致的检查评比,在检查的过程中,我们坚持对事不对人,尤其是对要害岗位或属于综治安全工作出现的差错和存在的问题,更是从严从重予以对待。检查考评的结果按季度公布,并作为年终各股(室)“评先评优”的一项重要依据。三是健全各项防范机制。在年初,支行先后制定了《人行大田县支行安全管理办法》、《消防安全管理办法》《人行大田县支行反抢、反盗应急处置预案》等制度,作为综治安全工作的保卫部门,始终坚持每月对全行进行一次全面的检查,并对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采取发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的办法,对于一时无法解决的,支行及时召开行长办公会议,进行专题研究、解决。四是坚持定期对要害岗位人员进行考核,分管领导、人事部门建立定期约见谈话制度;支行制定了要害岗位轮换和强制休假制度;结合支行开展的每周一主题活动,把抓好综治安全工作和安全保卫工作提高到全行的工作上进行研讨,探索做好综治工作的新途径。通过采取汇报、分析、谈心、交心等形式做好员工的思想政治工作,达到了统一思想、统一认识,提高了员工做好综治安全各项工作的自觉性。



单位:福建省大田县委政法委 邮编:366100 E-mail:lshushe@163.com
lshushe@tom.com


软件法律保护

作者:王瑜,13601113414

一、软件法律保护的一般模式
知识产权制度是一项古老的制度,但是软件却是在上世纪60年代才出现的,作为一种新型的智力产品,用什么方式进行保护,在世界上引起了20多年的争论。美国刚开始适用专利法保护,1972年菲律宾率先将软件列入著作权保护对象,美国在1976年、1980年两次修改著作权法,确认软件适用著作权法进行保护。也有的国家综合著作权和专利法的内容制订独特的软件保护制度,用著作权法保护软件基本成为世界通例。

现在,有些国家又开始用《专利法》保护软件,美国、日本、欧洲等发达地区已经开始重新修改各自的专利审查指南,增补了许多有关商业方法软件发明的审查指导意见,三方专利局已不再注重软件可专利性问题的讨论,而是更多关注和讨论软件发明的具体判断标准,即专利审查的第二道门槛:专利三性的问题。欧盟委员会批准了对欧盟软件专利指令进行的有争议的修改,为在欧洲广泛申请软件专利铺平了道路。

目前存在的软件法律保护方式各有利弊。软件的法律保护途径应当和软件的法律本质相适应。为此,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和一些国家都曾对软件保护进行过单独立法的尝试。应该说单独立法保护软件符合软件本身的特点,是未来立法的必然趋势。

二、在我国现有法律体系下,寻求软件法律保护的最大化
在我国软件主要适用著作权法保护。《著作权法》第三条直接将软件作为作品的一个类型加以保护,《软件保护条例》也是根据著作权法来制订的。但是并不排除软件可以适用其他法律来保护。目前,对软件的保护途径大致有《著作权法》、《专利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

(一)著作权法保护
著作权法保护软件是软件保护的主要方式,一般来说取得著作权应当具有独创性,但是独创性的要求非常之低,几乎可以认为只要是自行开发的软件都可以认为具有独创性,我们可以这样说,在我国几乎任何独立开发的软件都可以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

著作权法保护软件具有下列优点:著作权是自动取得的,一旦完成,不管是否发表即享有著作权,不需要经过任何的申请,没有任何的审批程序。

《著作权法》最初是为保护文学、科学和艺术作品,而不是为保护非常具有实用性的软件设定的。因此,采用著作权法保护软件难免会有先天性的不足:

1.著作权法只保护形式不保护思想内容,体现在软件上,只保护软件的源程序及文档,不保护软件的算法及处理问题构思和方法,而软件的精华和价值却主要体现在算法及处理问题的构思与方法上。著作权法只保护形式,这就使得人们用同一思想却用不同的程序语言和运算技巧编制同一运行环境下实现同一功能的程序的行为无法被认定为侵权;

2.著作权法禁止他人非法复制著作权作品,但不禁止用作品中描述的方法去操作运用。软件开发的目的在于投入操作过程,其价值不在于翻阅、浏览、欣赏,而恰恰在于实施。所以,在此意义上,软件相当于科技成果而非作品,就此而言,著作权法保护软件既无力又勉强。

(二)专利法保护
专利法保护内容而不保护形式,这正好与著作权法形成互补,著作权法不能保护的软件算法及思想内容,正好是专利法保护的内容。

软件一经授予专利,保护程度相当高,开发者对其享有独占性,他人不得利用该项软件产品的设计原理和有关技术。某些软件一旦被授予专利,程序员们就很难绕得开,他们面临的将是一个专利雷区,只有支付专利费才能开发软件,拥有专利权的软件仅仅依靠专利许可证的发布就可以获得盈利。

适用专利法保护软件注意的问题
1.并不是所有的软件都可以取得专利法的保护,取得专利保护需要符合比较严格的条件,即“三性”: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大多数软件具备不了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的特点,即是大多数的软件是不可以申请专利的,不适用专利法的保护;
2.申请专利需履行复杂的手续,审批需要两三年的时间,对市场生命周期比较短的软件是不适合的;
3.申请专利是需要支付费用的,而且获得专利权后,每年还需要支付一定的费用,对于经济价值不高的软件也不太适合;
4.申请专利,其技术材料是对外公开的,对软件而言是要开放源代码的,这对开发者来说是极不愿意的。

(三)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
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软件权利,主要是通过保护软件中的商业秘密来实现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软件中往往包含着开发者的一些发明创造、技术诀窍和关键信息,开发者采取了保密措施,则该软件就成为商业秘密而受法律保护。

采取商业秘密来保护软件有如下优势:1、商业秘密的保护范围比较宽泛,它既保护软件的表现形式,又保护软件的算法及思想内容;2、不需要办理登记手续,不需要支付费用;3、保护期限是不受限制的。

对于正在开发的软件极适合商业秘密来保护,对于向特定客户专门开发的软件适合可以通过在软件使用许可合同中约定商业秘密保护。对大批量销售的软件,这种保护方式很难行得通。

商业秘密要求权利人必须采取了保密措施才能构成商业秘密,保密措施很多,只要体现在对内和对外方面,对内部员工要求签定保密协议/竞业限制协议,对外部接触软件者或用户提出保密要求、要求承担保密义务等。

(四)其他方式
其他方式包括商标法保护,海关保护等这里不详谈。

软件具有多重属性,既是作者的思想表达方式(即作品),又是一项技术方案。它既有作品的“文学性”,又具有工业产品的“实用性”,软件的这些属性绝不是对立的、相互排斥的。正因为软件本身这种法律本质的多元性,使其适用著作权法、专利权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知识产权法体系的保护,这些保护措施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重叠使用,对于软件制造商,软件保护越多,其获得的商业将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