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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召开全国建设系统精神文明建设工作会议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6 09:09:15  浏览:863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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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召开全国建设系统精神文明建设工作会议的通知

建设部


关于召开全国建设系统精神文明建设工作会议的通知

建精[2003]78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部机关各单位,部直属各单位:

  为全面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认真总结交流建设系统两年来精神文明建设的经验,进一步推进建设系统精神文明建设,建设部决定在今年十月下旬召开全国建设系统精神文明建设工作会议。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会议主题

  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全面贯彻落实十六大精神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紧紧围绕建设系统改革与发展,认真总结交流近两年来建设系统精神文明建设的经验,展示近两年来建设系统精神文明建设的成果,部署今后两年建设系统精神文明建设工作,动员广大建设职工积极进取,团结拼搏,全面推进建设事业的改革与发展,开创建设系统精神文明建设工作的新局面。

  二、会议内容

  1、总结近两年来建设系统精神文明建设工作,部署今后两年建设系统精神文明建设工作;

  2、交流建设系统职业道德建设、创建文明行业、思想政治工作等方面的经验;

  3、与人事部联合表彰全国建设系统先进集体、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有关表彰事项,将与人事部另行发文);

  4、表彰全国建设系统精神文明建设先进单位(100个),全国建设系统精神文明建设先进工作者(100名)。

  三、会议时间和地点

  会议时间,初步定于2003年10月下旬。会议召开的具体时间、地点和参加会议人员名额分配将另行通知。

  四、为总结好近两年来全国建设系统精神文明建设工作,请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城建工委、建设党委)对2001年以来精神文明建设工作进行认真总结,内容包括职业道德建设、创建文明行业、思想政治工作、纠正行业不正之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维护社会稳定等工作的基本情况、主要经验、主要作法和主要成效,并形成文字材料于2003年8月15日前报建设部精神文明建设办公室,文字不超过3000字。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推荐1—2份典型经验材料,经验材料文字不超过4000字。联系人:秦书星、王敏;联系电话:(010)68394038;传真:68394303。

  附件:关于全国建设系统精神文明建设先进单位和先进工作者的评选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三年四月十一日

  附件:

关于全国建设系统精神文明建设先进单位和先进工作者的评选办法

  一、关于全国建设系统精神文明建设先进单位的评选办法

  (一)评选范围和名额分配

  这次表彰的主要是2001年以来建设系统精神文明建设工作(包括职业道德建设、创建文明行业、思想政治工作、纠正行业不正之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维护社会稳定)中取得明显成效的先进单位,共计100个。名称分配如下:北京、天津、上海、重庆、河北、辽宁、黑龙江、江苏、山东、河南、湖南、广东、四川各4个;山西、吉林、安徽、浙江、福建、江西、湖北、广西、云南、陕西、甘肃、新疆各3个;内蒙古、贵州各2个;海南、宁夏、青海、西藏各1个;新疆生产建设兵团1个;部直属单位1个;中建总公司2个。

  (二)评选条件

  领导班子能够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全面贯彻十六大精神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方针,目标明确,措施有力;业务工作实绩显著,服务质量、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稳步提高,主要业务工作指标达到同类型单位先进水平;班子成员党性强,模范带头作用突出,密切联系群众,廉洁奉公;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有创新,有成效,两个文明建设成绩显著;管理规章制度健全,环境优美,工作纪律严明,无重大案件、无重大事故,各项工作秩序井然。

  (三)评选办法

  首先,由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城建工委,建设党委)和部有关单位,按分配名额统一组织评选推荐工作,经审核后,填写申报表(附表1)加盖推荐单位章(一式3份),于2003年9月10日前报建设部精神文明建设办公室。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城建工委、建设党委)推荐的单位必须征得当地精神文明建设主管部门的同意。之后,建设部审核批准,授予“全国建设系统精神文明建设先进单位”的称号,并颁发证书和奖牌。

  二、关于全国建设系统精神文明建设先进工作者的评选办法

  (一)评选范围和名额分配

  这次表彰的主要是2001年以来在加强和推进本单位、本行业、本系统精神文明建设做出显著成绩的建设系统的精神文明建设工作先进个人,共计100名。名额分配同先进单位。

  (二)评选条件

  认真学习贯彻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在职业道德建设、创建文明行业、思想政治工作、纠正行业不正之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维护社会稳定等工作中有新的建树和贡献;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紧密结合行业和企业实际,为行业和企业改革做出突出贡献;在改革开放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新形势下,积极探索,大胆创新,使精神文明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在创新中不断加强,并取得成效;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联系群众,作风深入,以身作则,严于律已,在本单位享有较高的威信。

  (三)评选办法

  首先,由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城建工委、建设党委)和部有关单位,按分配名额统一组织评选推荐工作,要广泛听取所在单位领导和职工的意见,并审核后填写推荐表(附表2)加盖推荐单位章(一式3份),于2003年9月10日前报建设部精神文明建设办公室。之后,建设部审核批准,授予“全国建设系统精神文明建设先进工作者”称号,并颁发证书。

  附表1

全国建设系统精神文明建设先进单位申报表

单位名称   联系电话  
单位地址   邮政编码  










 










 
推荐单位意见
 



(盖章)
省(自治区、直辖市)
文明办意见
 


 

(盖章)
建设部审批意见
 



(盖章)


 

  附表2

全国建设系统精神文明建设先进工作者推荐表

姓名   性别   年龄   现任职务  
籍贯   民族   学历   政治面貌  
工作单位   联系电话  
单位地址   邮政编码  
 










 

所在单
位意见

 
(盖章)

 
推荐单
位意见

 
(盖章)

 
建设部
审 批
意 见

 
(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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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关于划转代理开发银行基建贷款以及有关资金、利息清算的通知

建设银行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关于划转代理开发银行基建贷款以及有关资金、利息清算的通知
建设银行



根据国务院国发〔1994〕22号文《国务院关于组建国家开发银行的通知》精神,建设银行部分政策性建设项目从1994年起划归国家开发银行。按照国务院文件规定的衔接和过渡办法,建设银行在1994年项目未划转前,为开发银行的部分项目安排了贷款,并在“建行基建
贷款”科目中核算,其中5月15日以前由建设银行垫付资金。目前项目划转工作已基本结束,经建设银行和国家开发银行双方商议,决定办理有关贷款的划转及资金、利息的清算。为保证帐务划转及清算工作不错不乱,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即转知有关经办行,遵照执行。
一、贷款及资金、利息清算的范围与时间:
(一)代理开发银行基建贷款的帐务划转范围,指目前在“建行基建贷款”科目下设立的“代理开发银行基建贷款”帐户核算的贷款,即包括按照总行建总传字〔1994〕第61号明传电报转入的1月1日~5月15日部分和5月16日以后开发银行通过建行总行专项调拨资金发放
的贷款。此项贷款通过转帐办法转入“代理开发银行基建贷款”科目。
(二)开发银行直接汇拨委托贷款基金到项目经办行,以“代理开发银行基建贷款”科目核算的,不需进行帐务调整。
(三)资金清算。上述(一)项的贷款所占用的资金通过转帐的办法,将原专项调拨的资金由“调拨资金”转作代理开发银行贷款基金。
(四)贷款利息的划分。采用“分段计算,分别收取”的办法,即根据总行建总传字第61号明传电报转入的1月1日~5月15日部分和各行在5月15日以后实际发放贷款超过专项调拨资金部分的贷款利息,由建设银行向借款单位收取,列入经办行收入;其余代理开发银行基建贷
款的利息收入归开发银行。
(五)上述贷款调整时间,从1994年11月1日开始,11月20日以前结束。
二、关于贷款利息的处理:
(一)利率的确定。
鉴于过渡时期的特殊情况,1994年1月1日至5月15日的贷款利率(含超垫部分)按项目单位与建设银行原签订的借款合同执行,5月16日至9月20日的贷款利率按项目单位与开发银行签订的借款合同执行(若开发银行未确定利率,则按项目单位与建设行签订的原借款合同
规定的贷款利率执行)。
(二)利息的扣收。
本次结计的利息由经办行从借款单位存款户中扣收,存款不足,由开发银行下达的委托贷款基金到达后,按常规手续办理贷款转入存款户后扣收。本次结计的利息包括开发银行直汇贷款基金到经办行,以代理开发银行基建贷款科目核算的贷款利息。
(三)9月20日以后各贷款帐户未结息的积数,应随贷款转户时补计入新帐户内。
三、贷款划转的具体手续
(一)经办行的处理:
1.办理贷款帐户签证
各经办行会计部门应将划转代理开发银行贷款项目帐户的贷款余额及9月20日止的积数,填制“代理贷款签证单”(见附件,以下简称“签证单”)一式四份,由经办行业务部门与项目单位在三日内办妥签证(借款单位留二份,经办行留二份。其中借款单位一份自留,另一份寄国家
开发银行)。经办行业务部门收到签回的两份“签证单”,由计划部门据以填制“调整调拨资金通知单”(以下简称“通知单”)两份。其中一份“签证单”连同一份“通知单”送经办行会计部门办理转帐;另一份“签证单”由经办行业务部门连同另一份“通知单”一并寄地市行。
2.项目经办行会计部门收到业务部门送交的“签证单”和“通知单”,核对一致无误后,根据“通知单”填制借贷方记帐凭证,将应划转的调拨资金转作代理开发银行贷款基金,“通知单”作附件。会计分录:
借:调拨资金 ××行临时借款户(不计息)
贷:代理开发银行贷款基金 ××贷款基金户
同时,根据“签证单”填制特种转帐凭证(两借两贷),以一借一贷分别代替新旧贷款帐户借、贷方记帐凭证,“签证单”作贷方记帐凭证的附件。另两联(一借一贷)盖章后退给借款单位作调整帐务的回单,会计分录:
借:代理开发银行贷款 ××单位贷款户
贷:建行基建贷款 ××单位贷款户
贷款指标同时结转新帐户。
各经办行11月中旬的会计项目电报及统计业务表,有关建贷和代理开发银行贷款要按调帐后的数据上报,各行上报时,会计、统计要加强核对。
(二)管辖行的处理
1.地市行的处理
地市行业务部门收到各经办行上报的“签证单”和“通知单”,应根据签证单认真与建总传字〔1994〕第61号明传电报所附的项目清单核对无误后,填制“代理贷款汇总签证单”(以签证单代,以下简称“汇总签证单”)一式两份,并在“经办代理行”处注明“汇总”字样签章
后,一份交会计部门,另一份连同经办行上报的签证单于11月10日前寄分行业务部门。计划部门同时根据经办行上级的“通知单”汇总填制“调整调拨资金通知单”两份,与“汇总签证单”核对一致后,一份随签证单上报分行,另一份随“汇总签证单”交会计部门。
会计部门收到业务部门送交的“通知单”和“汇总签证单”核对一致无误后,填制借贷方记帐凭证,调整调拨资金帐户余额。会计分录:
借:调拨资金 分行临时借款户(不计息)
贷:调拨资金 ××行临时借款户(不计息)
2.分行的处理
分行收到地市行寄来的“签证单”和“调整调拨资金通知单”后,比照上述“(二)、1”的要求处理后,将分行汇总填制的“汇总签证单”及所附经办行的签证单(地市行的“汇总签证单”由分行留存,不需上报总行)和“调整调拨资金通知单”于11月20日前寄送总行委托代理
部。
(三)总行的处理
1.总行委托代理部收到各分行上报的“签证单”和“调整调拨资金通知单”核对一致无误后,将“签证单”送总行信贷一部,与贷款项目清单逐项目进行核对签章后,由总行委托代理部统一汇总送国家开发银行审核。同时将分行上报的“通知单”送总行资金计划部据以汇总填制“调
整调拨资金通知单”,送交总行营业部办理贷款基金和调拨资金划转手续。
总行营业部根据总行资金计划部送交的“调整调拨资金通知单”,填制借贷方记帐凭证,调减对各分行的调拨资金和开发银行委托贷款基金。会计分录:
借:代理开发银行贷款基金 ××贷款基金户
贷:调拨资金 临时借款户(不计息)
2.超过总行5月16日以后专项调拨开行项目的资金,除按签证单数字划转外,超过部分的资金由总行资金计划部与开发银行办理清算后通过调拨资金补拨给有关分行。
3.经总行和开发银行审核,个别项目划转有误的,由总行统一通知调整。
附件略。



1994年10月26日

国务院关于报请审议海南建省筹备组筹备召开海南省人民代表会议的请示

国务院


国务院关于报请审议海南建省筹备组筹备召开海南省人民代表会议的请示

根据海南建省筹备组报告,目前成立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的条件尚不具备,拟召开海南省人民代表会议代行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现转上《海南建省筹备组关于筹备召开海南省人民代表会议的请示》,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决定。
国务院
1988年5月3日

附:海南建省筹备组关于筹备召开海南省人民代表会议的请示
遵照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发[1987]23号文件和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精神,海南建省筹备工作正在加紧进行。为了做好建省后的民主建政工作,现就有关问题请示如下:
一、关于召开海南省人民代表会议,代行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职权问题。一俟第七届全国人大审议批准国务院关于撤销海南行政区、建立海南省的议案公布,原海南行政区政权机关行使职权到海南省政府产生后终止。为避免因领导机关职能中断而贻误工作,应尽快建立省的权力机关和行政机关,以及时制定地方性法规,决定省政兴革事宜,加速海南经济特区的开发开放。由于时间紧迫,在召开省人民代表大会的条件不够成熟的情况下,拟召开海南省人民代表会议以代行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为了与全国人大换届时间相一致,并有利于贯彻《组织法》规定的“会议每年至少举行一次”的制度,海南省人民代表会议拟实行常任制,任期5年。呈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批准。
二、关于召开省人民代表会议的时间和议程。基于以上原因,召开省人民代表会议的时间宜早不宜迟。如3月份第七届全国人大批准海南建省的议案,则5月前召开省人民代表会议比较合适。代表会议的主要议程有两项:第一项是讨论决定海南省建设规划;第二项是选举产生省人民代表会议常务委员会、省长、副省长、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和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又鉴于这次会议是建省后的首次会议,原海南行政区人民政府、中级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分院与海南省人民代表会议不是同级建制,看来,不必向会议做工作报告,故拟免去此项议程。
三、关于代表名额和产生的办法。代表名额根据《选举法》第九条的规定:“按照便于召开会议,讨论问题和解决问题。并且使各民族、各地区、各方面能有适当数量代表的原则”,同时考虑到海南作为新建的省,有条件从建省开始,实行新的体制,率先进行机构改革,使权力机关和行政机关实现“小而精”。所以海南省人民代表会议代表的名额,拟以两百名为基数,此外,每15万人口再增加1名代表。又由于海南少数民族、军队、华侨、农垦等方面人数较多,分布较广,需要有一定机动数,所以代表总名额以260名,最多不超过300名为宜。
代表的产生,根据《选举法》等有关法规的精神,结合海南的实际情况拟采取如下办法:各市、县出席省人民代表会议的代表,由本市、县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其中,三亚市升格后,原县级市人大已宣告撤销。如果该市在省人代会议前未能召开新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则拟用民主协商的办法产生出席省人民代表会议的代表。至于省一级各个方面包括各党派、人民团体、机关及驻军,则由各党派、团体、机关及部队通过民主协商的办法推选出席省人民代表会议的代表。
四、关于省人民代表会议常务委员会的职权及名额。海南省人民代表会议选举产生常务委员会,作为常设机关,执行省级人大常委会的各项职权。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本着精干、效能的精神,以31至35人为宜,其中常委会主任1人,副主任6至8人。
五、关于选举产生省的权力机关和行政机关领导人问题。海南建省伊始,为了加强领导,在充分依靠原有干部的同时,中央从各地调入部分领导干部。他们来自五湖四海,广大干部群众对他们尚需有一个逐步了解、认识过程。基于这种情况,省人民代表会议常务委员会成员、省长、副省长、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和省检察院检察长的候选人,拟按应选人数等额提名,并向代表认真介绍候选人情况,经代表会议充分酝酿讨论后,进行无记名投票等额选举。
六、关于省人民代表会议筹备工作的领导和会议的召集问题。在海南建省筹备组的领导下,进行省人民代表会议代表的选举和会议筹备工作。海南省人民代表会议由建省筹备组召集,并主持预备会议,选举本次会议主席团,然后由主席团主持会议的举行。考虑到代表会议筹备工作繁重,拟设置选举工作办公室,作为临时办事机构,负责代表选举事宜及会议的准备,代表会议召开时,这个办公室可转为会议秘书处,承担会议期间的具体事务。
妥否?请批示。
海南建省筹备组
1988年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