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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2 14:20:03  浏览:877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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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通知

财政部


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国务院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
兵团: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规范企业有关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会计核算和会计信息披露,我们制定了《企业会计准则--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现印发给你们,请布置所属的上市公司从1998年1月1日起执行,其他企业可暂不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函告我部。

附件:1.《企业会计准则——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
2.《企业会计准则——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指南

第一部分 《企业会计准则——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
引 文
1.本准则规范企业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会计核算和相关信息的披露。
2.本准则不涉及中止营业。
定 义
3.本准则使用的下列术语,其定义为:
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指自年度资产负债表日至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之间发生的需要调整或说明的事项。
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指董事会批准财务报告报出的日期。
调整事项
4.资产负债表日后获得新的或进一步的证据,有助于对资产负债表日存在状况的有关金额作出重新估计,应当作为调整事项,据此对资产负债表日所反映的收入、费用、资产、负债以及所有者权益进行调整。
以下是调整事项的例子:
(1)已证实资产发生了减损;
(2)销售退回;
(3)已确定获得或支付的赔偿。
5.资产负债表日后董事会制订的利润分配方案中与财务报告所属期间有关的利润分配(其中分配方案中的股票股利应当作为非调整事项),也应当作为调整事项。
非调整事项
6.资产负债表日以后才发生或存在的事项,不影响资产负债表日存在状况,但如不加以说明,将会影响财务报告作用者作出正确估计和决策,这类事项应当作为非调整事项,在会计报表附注中予以披露。
以下是非调整事项的例子:
(1)股票和债券的发行;
(2)对一个企业的巨额投资;
(3)自然灾害导致的资产损失;
(4)外汇汇率发生较大变动。
7.非调整事项,应说明其内容、估计其对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的影响;如无法作出估计,应说明其原因。
附则:
8.本准则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9.本准则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二部分 Accounting Standard for Business Enterprises: Events Occurring After the Balance Sheet Date

Contents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Accounting Standard for Business Enterprises:
Events Occurring After the Balance Sheet Date
INTRODUCTION Paragraph 1-2
DEFINITIONS 3
ADJUSTING EVENTS 4-5
NON-ADJUSTING EVENTS 6-7
SUPPLEMENTARY PROVISIONS 8-9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Accounting Standard for Business Enterprises:
Events Occurring After the Balance Sheet Date
Introduction
1. This standard prescribes the accounting treatment for events
occurring after the balance sheet date and the disclosure of
relevant information by enterprises.
2. This standard does not deal with discontinued operations.
Definitions
3. The following terms are used in this standard with the meanings
specified:
Events occurring after the balance sheet date are those events
that occur between the balance sheet date and the date on which
the financial statements are authorised for issue which may
indicate the need for adjustment or may require disclosure.
The date on which the financial statements are authorised for
issue is the date on which the financial statements are authorised
for issue outside the enterprise by the board of directors.
Adjusting events
4. Events occurring after the balance sheet date that provide new or
additional evidence to assist with the estimation of amounts
relating to conditions existing at the balance sheet date should be

regarded as adjusting events. Revenues, expenses, assets,
liabilities and owners' equity reflected at the balance sheet date
should be adjusted accordingly.
Examples of adjusting events include:
(a) confirmation of impairment of assets;
(b) sales returns; and
(c) confirmation of claim receivable or payable.
5. A profit appropriation provided for in a profit appropriation plan
which is formulated by the board of directors after the balance
sheet date in respect of the period covered by the financial
statement should also be regarded as an adjusting event (a stock
dividend included in the profit appropriation plan should be
regarded as a non-adjusting event).
Non-adjusting events
6. Events occurring or existing after the balance sheet date that do
not affect the conditions existing at the balance sheet date, but in
respect of which the omission of a disclosure would affect the
ability of the users of the financial statements to make proper
evaluation and decisions, should be regarded as non-adjusting
events and disclosed in the notes to the financial statements.
Examples of non-adjusting events include:
(a) issues of shares and bonds;
(b) a substantial investment in an enterprise;
(c) losses of assets as a result of a natural disaster; and
(d) significant changes in rates of foreign exchange.
7. Details of non-adjusting events should be provided together with
an estimate of the effect on the financial position and operation

results. If the estimate can't be made, the reasons should be
disclosed.
Supplementary provisions
8. The Ministry of Finance is responsible for the interpretation of
this standard.
9. This Accounting Standard for Business Enterprises becomes
operative for financial statements covering periods beginning on
or after 1 January, 1998.
(The English translation of this standard is prepared with the
assistance from Deloittee Touche Tohmatsu)

第三部分 《企业会计准则——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指南
一、基本要求
(一)企业在资产负债表日后发生的事项,首先应当区分是属于调整事项还是非调整事项。对于其中的调整事项,应按本准则对调整事项的要求,进行相关的账务处理,并调整资产负债表日已编制的会计报表;对于其中的非调整事项,应按本准则对非调整事项的要求,在会计报表附注
中披露。
(二)资产负债表日后发生的调整事项,应当如同资产负债表所属期间发生的事项一样,作出相关账务处理,并对资产负债表日已编制的会计报表作相应的调整,这里的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及其相关附表和现金流量表附注。由于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发生在次年,上年度的
有关账目已经结转,特别是损益类科目在结账后已无余额。因此,资产负债表日后发生的调整事项,应当分别以下情况进行账务处理:
1.涉及损益的事项,通过“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核算。调整增加以前年度收益或调整减少以前年度亏损的事项,及其调整减少的所得税,记入“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的贷方;调整减少以前年度收益或调整增加以前年度亏损的事项,以及调整增加的所得税,记入“以前年度损
益调整”科目的借方。“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的贷方或借方余额,转入“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
2.涉及利润分配调整的事项,直接在“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核算。
3.不涉及损益以及利润分配的事项,调整相关科目。
4.通过上述账务处理后,还应同时调整会计报表相关项目的数字,包括:
(1)资产负债表日编制的会计报表相关项目的数字;
(2)当期编制的会计报表相关项目的年初数。
(三)资产负债表日后发生的非调整事项,是资产负债表日以后才发生或存在的事项,不影响资产负债表日存在状况,不需要对资产负债表日编制的会计报表进行调整,但由于事项重大,如不加以说明,将会影响财务报告使用者作出正确估计和决策,因此,应在会计报表附注中加以披
露。
二、说 明
(一)关于引言
本准则不涉及中止营业的议题。中止营业,指企业出售或放弃一项营业,如企业营业的某一个分部、某一条生产线、某一种主要产品等。这里所讲的营业,代表着企业一个独立、主要的业务种类,并且该营业的资产、净损益和活动能够从实物上、经营上和财务报告目的等方面区分开来
。由于某项营业终止涉及到运用的会计政策,如已不适用于持续经营的会计假设,对资产等的计价方面与在持续经营的会计假设前提下所适用的会计政策不同,需要作出特殊的会计处理规定,因此,本准则不涉及资产负债表日前、资产负债表日或资产负债表日后确定的中止营业。
(二)关于定义
1.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指自年度资产负债表日至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之间发生的需要调整或说明的事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规定,“会计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因此,本准则中的“年度资产负债表日”是指12月31日
,但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不含12月31日发生的事项。如果母公司在国外,或子公司在国外,无论国外母公司或子公司是如何确定会计年度的,其向国内提供的会计报表均应按照我国对会计年度的规定,提供相应期间的会计报表,而不能以国外母公司或子公司确定的会计年度作为依据。

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包括自年度资产负债表日至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之间发生的所有有利事项和不利事项。对于有利和不利事项,均按同一原则处理,即如果属于调整事项,对有利和不利的调整事项都应按本准则的规定,在进行相关的账务处理后,调整报告年度的会计报表;如果属于
非调整事项,对有利和不利的非调整事项均应在报告年度的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
2.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指董事会批准财务报告报出的日期。通常是指对财务报告的内容负有法律责任的单位或个人批准财务报告向企业外部公布的日期,这里的“对财务报告的内容负有法律责任的单位或个人”一般是指所有者、所有者中的多数、董事会或类
似的管理单位,由于本准则是在上市公司的范围内施行,因此,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是指董事会批准财务报告报出的日期。因为,对于上市公司来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董事会有权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股东大会有
权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上市公司的财务报告是报送给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在股东大会召开之前,财务报告已经报出,因而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不是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日期,更不是注册会计师出具审计报告的日期。
例如,一家上市公司1997年的年度财务报告于1998年2月15日编制完成,注册会计师完成整个年度审计工作并签署审计报告的日期为1998年4月18日,经董事会批准财务报告可以对外公布的日期为1998年4月22日,财务报告实际对外公布的日期为1998年4
月25日,股东大会召开日期为1998年5月6日。根据本准则的规定,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为1998年4月22日,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时间区间为1998年1月1日(含1月1日,下同)至1998年4月22日。值得说明的是,董事会批准财务报告可以对外公布的日期至公
司实际对外公布的日期之间发生的事项,也属于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按照本准则规定的原则进行处理。由此影响财务报告对外公布日期的,以董事会再次批准对外公布的日期为准。在本例中,经董事会批准财务报告可以对外公布的日期为1998年4月22日,实际对外公布的日期为1
998年4月25日。如果在4月22日至25日之间发生了重大事项,按照本准则规定需要调整会计报表相关项目的数字或需要在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的,经调整或说明后的财务报告再经董事会批准的报出日期为1998年4月28日,实际对外公布的日期为1998年4月30日,则
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涵盖的期间为1998年1月1日至1998年4月28日。
(三)调整事项和非调整事项
1.调整事项。调整事项是对资产负债表日存在的情况提供进一步证据的事项,以确定资产负债表日提供的财务信息是否与事实相符。这类事项所提供的新的或进一步的证据,有助于对资产负债表日存在状况的有关金额作出重新估计,并据此对资产负债表日所反映的收入、费用、资产
、负债以及所有者权益进行调整,本准则将这一类事项称为调整事项。准则中列举的调整事项的例子主要有:
(1)已证实资产发生了减损。这一事项是指,在年度资产负债表日以前,或在年度资产负债表日,根据当时资料判断某项资产可能发生了损失或永久性减值,但没有最后确定是否会发生,因而按照当时最好的估计金额反映在会计报表中。但在年度资产负债表日至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
之间,所取得的新的或进一步的证据能证明该事实成立,即某项资产已经发生了损失或永久性减值,则应对资产负债表日所作的估计予以修正。例如,甲企业应收乙企业账款560000元,按合同约定应在1996年11月10日前偿还。在1996年12月31日结账时甲企业尚未收
到这笔应收账款,并已知乙企业财务状况不佳,近期内难以偿还债务,甲企业对该项应收账款提取2%的坏账准备。1997年2月10日,在甲企业报出财务报告之前收到乙企业通知,乙企业已宣告破产,无法偿付部分欠款。从这一例子可见,甲企业于1996年12月31日结账时已
经知道乙企业财务状况不佳,即在1996年12月31日资产负债表日,乙企业财务状况不佳的事实已经存在,但未得到乙企业破产的确切证据。1997年2月10日甲企业正式收到乙企业通知,得知乙企业已破产,并且无法偿付部分货款,即1997年2月10日对1996年12
月31日存在的情况提供了新的证据,表明根据1996年12月31日存在情况提供的资产负债表所反映的应收乙企业账款中已有部分成为坏账,据此应对会计报表相关项目的数字进行调整。
(2)销售退回。这一事项是指,在资产负债表日以前或资产负债表日,根据合同规定所销售的物资已经发出,当时认为与该项物资所有权相关的风险和报酬已经转移,货款能够收回,根据收入确认原则确认了收入并结转了相关成本。即在资产负债表日企业确认为已经销售,并在会计
报表上反映。但在资产负债表日后至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之间所取得的证据证明该批已确认为销售的物资确实已经退回,应作为调整事项,进行相关的账务处理,并调整资产负债表日编制的会计报表有关收入、费用、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等项目的数字。值得说明的是,资产负债表日后
事项中的销售退回,既包括报告年度销售的物资,在报告年度的资产负债表日后退回;也包括报告年度前销售的物资,在报告年度的资产负债表日后退回。例如,甲企业1997年10月销售的一批商品,在当时确认了销售,但在1998年2月1日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前收到退回该批已
销的商品。从这一例子可见,甲企业1997年10月销售的商品,商品已经发出并符合收入确认原则,则企业根据当时的情况确认销售实现,计算了销售收入并结转了成本,该批销售商品的收入、成本、利润已经包括在1997年12月31日的会计报表中。1998年2月1日收到的
新的证据证明该项销售已经退回,表明原确认的销售实现已经不能成立,则应当对1997年12月31日编制的会计报表进行调整,调整会计报表相关项目的数字。又如,乙企业1996年12月销售一批商品,由于销售商品的所有权上的风险和报酬已经转移,货款能够收回,符合收入
确认原则,企业确认了收入并结转了成本;1998年1月10日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前,乙企业收到退回的1996年12月销售的商品。对于这一销售退回事项,虽然是1996年销售的,但在1997年报告年度的资产负债表日后(1998年1月10日)退回,也应当作为调整事
项,调整报告年度(1997年度)会计报表相关项目的数字。
(3)已确定获得或支付的赔偿。这一事项是指,在资产负债表日以前,或资产负债表日已经存在的赔偿事项,资产负债表日至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之间提供了新的证据,表明企业能够收到赔偿款或需要支付赔偿款,这一新的证据如果对资产负债表日所作的估计需要调整的,应对会计
报表进行调整。例如,甲企业与丁企业签订的经济合同中订明,甲企业应于1997年8月2日提供丁企业一批商品,由于甲企业未按合同规定按时提供商品,致使丁企业发生经济损失,丁企业于1997年10月提出起诉,要求甲企业赔偿违约经济损失500000元。由于案件尚在审
理过程中,并未作出最终判决,甲企业于1997年12月31日根据当时的资料判断可能会败诉,估计赔偿金额为200000元,并按此估计金额计入了损益。但在1998年3月1日财务报告批准报出前经一审判决,甲企业需赔偿丁企业经济损失450000元,甲企业和丁企业均
接受此判决,不再上诉。这一事项表明,资产负债表日后至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之间有了最终的结果,因而对资产负债表日存在的状况提供了进一步证据,这一新的证据如果表明对资产负债表日所作估计需要调整的,应对资产负债表日编制的会计报表进行调整。
(4)资产负债表日后董事会制订的利润分配方案中与财务报告所属期间有关的利润分配(不包括分配方案中的股票股利,下同)。这一事项是指,在资产负债表日至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之间,由董事会制订的财务报告所属期间的利润分配方案。通常情况下,企业在12月31日结账
,需要结转年度内取得的收入、发生的成本,计算利润,董事会根据确定的利润提出利润分配方案。企业12月31日结账并计算出利润,需要一定的时间,待董事会提出利润分配方案已到下一年度。在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之前董事会制订的利润分配方案,是对企业12月31日存在的利
润所作的分配,而审议批准董事会制订的利润分配方案是股东大会的一项重要任务。因此,资产负债表日后至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之间,董事会制订的利润分配方案中与财务报告所属期间有关的利润分配应作为调整事项处理。如果董事会制订的利润分配方案中包括股票股利,则作为非调整
事项在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不能作为调整事项处理。
2.非调整事项。非调整事项是资产负债表日以后才发生或存在的事项。这类事项不影响资产负债表日存在的状况,但如不加以说明,将会影响财务报告使用者作出正确估计和决策,因此需要在会计报表附注中予以披露,本准则将这一类事项称为非调整事项。准则中列举的非调整事项
的例子主要有:
(1)股票和债券的发行。这一事项是指,企业在资产负债表日以后发行股票、债券等。企业发行股票或债券是比较重大的事项,虽然这一事项与企业资产负债表日的存在状况无关,但应对这一事项作出披露,以使财务报告使用者了解与此有关的情况及可能带来的影响。
(2)对一个企业的巨额投资。这一事项是指,企业在资产负债表日后决定对一个企业的巨额投资。这一事项与企业发行股票或债券相同,也属于企业的重大事项,虽然这一事项与企业资产负债表日存在状况无关,但应对这一事项进行披露,以使财务报告使用者了解对一个企业的巨额
投资可能会给投资者带来的影响。
(3)自然灾害导致的资产损失。这一事项是指,资产负债表日后发生的,由于自然灾害导致的资产损失。自然灾害导致的资产损失,不是企业主观上能够决定的,是不可抗力所造成的。但这一事项对企业财务状况所产生的影响,如果不加以披露,有可能使财务报告使用者产生误解,
导致作出错误的决策。因此,自然灾害导致的资产损失应作为一个非调整事项在会计报表附注中进行披露。
(4)外汇汇率发生较大变动。这一事项是指,在资产负债表日后发生的外汇汇率的较大变动。由于企业已经在资产负债表日,按照当时的汇率对有关账户进行调整,因此,无论资产负债表日后的汇率如何变化,均不应影响按资产负债表日的汇率折算的会计报表数字。但是,如果资产
负债表日后汇率发生较大变化,如我国1994年汇率并轨,应对由此产生的影响在会计报表附注中进行披露。
如何确定资产负债表日后发生的某一事项是调整事项还是非调整事项,是运用本准则的关键。调整和非调整事项是一个广泛的概念,就事项本身来说,可以有各种各样的性质,只要符合准则中对这两类事项的定义即可;同一性质的事项可能是调整事项,也可能是非调整事项,这取决于
有关状况是在资产负债表日或资产负债表日以前存在,还是在资产负债表日后存在或发生。
例如,因债务人破产而使应收账款发生损失。如果债权人在12月31日或之前根据所掌握的资料判断债务人有破产清算的可能,或债务人正处于破产清算的过程中,在资产负债表日债权人已经按该项应收账款10%计提了坏账准备。在资产负债表日后至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之间,接
到债务人通知已宣告破产清算,债权人无法收回全部应收账款,由于应收账款可能受到损失的状况在资产负债表日已经存在,只是在资产负债表日后提供了受损的进一步证据,表明原估计的坏账准备不足,应重新调整。因此,这一事项应当作为调整事项;如果在12月31日债务人财务状
况良好,没有任何财务情况恶化的信息,债权人按照当时所掌握的资料按应收账款的2%计提了坏账准备,但在债权人财务报告批准报出前,有资料证明债务人由于火灾发生重大损失,债权人的应收账款有可能收不回来,由于这一情况在资产负债表日并不存在,是资产负债表日后才发生或
存在的事项。因此,应作为非调整事项在会计报表附注中进行披露。又如,债务人由于遇到自然灾害而导致无法偿还债权人的应收账款。对于这一事项,如果债务人是在资产负债表日或资产负债表日以前即发生自然灾害,但由于种种原因,债权人在资产负债表日或之前不知道这一情况,在
资产负债表日后才得知,应将这一事项作为调整事项,因为不论债权人知道与否,债务人遇到自然灾害的事实在资产负债表日已经存在,资产负债表日之后发生的情况只是对这一情况提供了进一步的证据;如果债务人的自然灾害是在资产负债表日后才发生的,即使债权人在灾害发生后立即
得到消息,也应作为非调整事项在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因为这是资产负债表日后才发生或存在的事项,与资产负债表日存在状况无关,不能据此对资产负债表日存在状况的有关金额进行调整。
本准则以列举的方式,说明了哪些属于调整事项,哪些属于非调整事项,但并没有包括所有调整和非调整事项。会计人员应按照本准则第4条和第6条规定的判断原则,确定资产负债表日后发生的事项中哪些属于调整事项,哪些属于非调整事项。需要说明的是,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
已经作为调整事项调整会计报表有关项目数字的,除法律、法规以及其他会计准则另有规定外,不需要在会计报表附注中进行披露。
三、调整事项举例
以下是作为调整事项的具体实例(注:下列所有例子均是针对上市公司而言的,并假定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均为次年4月30日,所得税率为33%,资产负债表日计算的税前会计利润等于按税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公司按净利润的10%提取法定盈余公积,按净利润的5%提
取法定公益金,提取法定盈余公积和法定公益金之后,不再作其他分配。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除例2中企业提取的长期投资减值准备不能调整应交纳的所得税外,假定其他事项按税法规定均可调整应交纳的所得税。下列所有例子中涉及需要调整现金流量表附注有关项目数字的略)。
例1:甲公司1997年4月销售给乙企业一批产品,价款为58000元(含应向购货方收取的增值税额),乙企业于5月份收到所购物资并验收入库。按合同规定乙企业应于收到所购物资后一个月内付款。由于乙企业财务状况不佳,到1997年12月31日仍未付款。甲公司于
12月31日编制1997年度会计报表时,已为该项应收账款提取坏账准备2900元(假定坏账准备提取比例为5%),12月31日资产负债表上“应收账款”项目的余额为80000元,“坏账准备”项目的余额为4000元;该项应收账款已按58000元列入资产负债表“应
收账款”项目内。甲公司于1998年3月2日收到乙企业通知,乙企业已进行破产清算,无力偿还所欠部分货款,预计甲公司可收回应收账款的40%。
甲公司在接到乙企业通知时,首先判断是属于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中的调整事项,并根据调整事项的处理原则进行处理如下:
(1)补提坏账准备
应补提的坏账准备=58000×60%-2900=31900(元)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31900
贷:坏账准备 31900
(2)调整应交所得税
借: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31900×33%)
10527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10527
(3)将“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的余额转入利润分配
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21373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31900-10527)21373
(4)调整利润分配有关数字
借:盈余公积 3205.95
贷: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21373×15%)
3205.95
(5)调整报告年度会计报表相关项目的数字(见表1、表2)
表1 资 产 负 债 表
编制单位:甲公司 1997年12月31日 单位:元
-------------------------------------------------
资产 | 调整前 | 调整后 |负债和股东权益 | 调整前 | 调整后
----------|------|------|--------|------|--------
流动资产: | | |流动负债: | |
货币资金 |50000 |50000 | 短期借款 |25000 |25000
短期投资 |10000 |10000 | 应付票据 |5000 |5000
应收票据 |5000 |5000 | 应付账款 |5000 |5000
应收账款 |80000 |80000 | 应交税金 |25000 |14473
减:坏账准备 |4000 |35900 |流动负债合计 |60000 |49473
应收账款净额 |76000 |44100 |长期负债: | |
存货 |29000 |29000 | 长期借款 |30000 |30000
流动资产合计 |170000|138100|长期负债合计 |30000 |30000
长期投资: | | | 负债合计 |90000 |79473
长期股权投资 |55000 |55000 |股东权益: | |
固定资产: | | | 股 本 |100000|100000
固定资产原价 |60000 |60000 | 资本公积 |0 |0
减:累计折旧 |20000 |20000 | 盈余公积 |12000 |8794.05
固定资产净值 |40000 |40000 |未分配利润 |68000 |49832.95
无形资产: | | |股东权益合计 |180000|158627
无形资产 |5000 |5000 | | |
----------|------|------|--------|------|--------
| | |负债和股东权益 | |
资产总计 |270000|238100| 总计 |270000|238100
-------------------------------------------------

表2 利润及利润分配表
编制单位:甲公司 1997年度 单位:元
------------------------------------
项目 | 调整前 | 调整后
----------------|---------|---------
一、主营业务收入 |130000 |130000
减:主营业务成本 |50000 |50000
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 |5000 |5000
二、主营业务利润 |75000 |75000
加:其他业务利润 |100 |100
减:管理费用 |1800 |33700
财务费用 |900 |900
三、营业利润 |72400 |40500
加:投资收益 |0 |0
营业外收入 |100 |100
减:营业外支出 |0 |0
四、利润总额 |72500 |40600
减:所得税 |23925 |13398
五、净利润 |48575 |27202
加:年初未分配利润 |26711.25 |26711.25
六、可供分配的利润 |75286.25 |53913.25
减:提取法定盈余公积 | 4857.50 | 2720.20
提取法定公益金 | 2428.75 | 1360.10
七、未分配利润 |68000 |49832.95
------------------------------------
(为便于比较,假设根据1997年12月31日存在状况编制的会计报表的数字在“调整前”栏反映;按照资产负债表日后发生的调整事项调整后的数字在“调整后”栏反映,下同)。
(6)调整1998年3月份资产负债表相关项目的年初数。甲公司在编制1998年1、2月份的会计报表时,按照表1中调整前的数字作为资产负债表的年初数,由于发生了资产负债表日后调整事项,甲公司除了调整1997年度会计报表相关项目的数字外,还应当调整1998
年3月份资产负债表相关项目的年初数,其年初数按照表1中调整后的数字填列。
例2:甲公司对丁企业有一项长期股权投资,账面成本为100000元,在1997年11月,甲公司得知丁企业经营状况恶化,有可能导致其对丁企业的长期股权投资未来可收回金额低于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成本,并且这种降低的价值在可预计的未来期间内不可能恢复,因此,甲
公司在编制1997年会计报表时,即为该项长期股权投资提取了长期投资减值准备20000元。1998年2月,甲公司获悉,丁企业的经营状况进一步恶化,其对丁企业的股权投资至多可以收回50000元。这一事项表明,由于甲公司12月31日所掌握的情况不详而导致低估了
长期投资减值准备,资产负债表日后取得的新的证据证明原估计差错,对这一事项应作为调整事项。
甲公司首先应按本准则的规定,判断该事项属于调整事项,并按调整事项的处理原则进行处理如下(假设税法上不允许将企业提取的长期投资减值准备作为扣除项目,因此不能调整应交纳的所得税):
(1)调整长期投资减值准备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30000
贷:长期投资减值准备 30000
(2)将“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余额转入利润分配
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30000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30000
(3)调整利润分配有关数字
借:盈余公积 4500
贷: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30000×15%)4500
(4)调整报告年度会计报表相关项目的数字(见表3、表4)。
表3 资 产 负 债 表
编制单位:甲公司 1997年12月31日 单位:元
-----------------------------------------------
资产 | 调整前 | 调整后 |负债和股东权益 | 调整前 | 调整后
----------|------|------|--------|------|------
流动资产: | | |流动负债: | |
货币资金 |10000 |10000 | 短期借款 |15000 |15000
短期投资 |5000 |5000 | 应付票据 |5000 |5000
应收票据 |5000 |5000 | 应付账款 |5000 |5000
应收账款净额 |76000 |76000 | 应交税金 |25000 |25000
存货 |29000 |29000 |流动负债合计 |50000 |50000
流动资产合计 |125000|125000|长期负债: | |
长期投资: | | | 长期借款 |20000 |20000
长期股权投资 |100000|100000|长期负债合计 |20000 |20000
长期投资合计 |100000|100000| 负债合计 |70000 |70000
减:长期投资减 | | |股东权益: | |
值准备 |20000 |50000 | | |
长期投资净额 |80000 |50000 | 股 本 |100000|100000
固定资产原价 |60000 |60000 | 资本公积 |0 |0
减:累计折旧 |20000 |20000 | 盈余公积 |12000 |7500
固定资产净值 |40000 |40000 | 未分配利润 |68000 |42500
无形资产: | | |股东权益合计 |180000|150000
无形资产 |5000 |5000 | | |
----------|------|------|--------|------|------
| | |负债和股东权益 | |
资产总计 |250000|220000| 总计 |250000|220000
-----------------------------------------------

表4 利润及利润分配表
编制单位:甲公司 1997年度 单位:元
------------------------------------
项目 | 调整前 | 调整后
----------------|---------|---------
一、主营业务收入 |150000 |150000
减:主营业务成本 |70000 |70000
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 |5000 |5000
二、主营业务利润 |75000 |75000
加:其他业务利润 |20100 |20100
减:管理费用 |1800 |1800
财务费用 |900 |900
三、营业利润 |92400 |92400
加:投资收益 |-20000 |-50000
营业外收入 |100 |100
减:营业外支出 |0 |0
四、利润总额 |72500 |42500
减:所得税 |30525* |30525*
五、净利润 |41975 |11975
加:年初未分配利润 |32321.25 |32321.25
六、可供分配的利润 |74296.25 |44296.25
减:提取法定盈余公积 | 4197.50 | 1197.50
提取法定公益金 | 2098.75 | 598.75
----------------|---------|---------
七、未分配利润 |68000 |42500
------------------------------------
注:*所得税=(72500+20000)×33%=(42500+50000)×33%=30525(元)
(5)调整1998年2月份资产负债表相关项目的年初数。甲公司在编制1998年1月份的会计报表时,按照表3中调整前的数字作为资产负债表的年初数,由于发生了资产负债表日后调整事项,甲公司除了调整1997年度会计报表相关项目的数字外,还应当调整1998年2
月份资产负债表相关项目的年初数,其年初数按照表3中调整后的数字填列。
例3:乙公司1997年11月销售给丙企业一批产品,销售价格25000元(不含应向购买方收取的增值税额),销售成本20000元,货款于当年12月31日尚未收到。1997年12月25日接到丙企业通知,丙企业在验收物资时,发现该批产品存在严重的质量问题需要
退货。乙公司希望通过协商解决问题,并与丙企业协商解决办法。乙公司在12月31日编制资产负债表时,将该应收账款29250元(包括向购买方收取的增值税额)列示于资产负债表的“应收账款”项目内,公司按应收账款年末余额的5%计提坏账准备。1998年1月10日双方
协商未成,乙公司收到丙企业通知,该批产品已经全部退回。乙公司于1998年1月15日收到退回的产品,以及购货方退回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税款抵扣联(假如该物资增值税率为17%,乙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不考虑其他税费因素)。
乙公司首先应根据本准则的规定,判断该事项属于调整事项,再按调整事项的处理原则进行处理如下:
(1)调整销售收入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25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4250
贷:应收账款 29250
(2)调整坏账准备余额
借:坏账准备 1462.50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1462.50
(3)调整销售成本
借:库存商品 20000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20000
(4)调整应交所得税
借: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1167.38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1167.38
〔(25000-20000-1462.50)×33%〕
(5)将“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余额转入利润分配
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2370.12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2370.12
(25000-20000-1462.50-1167.38)
(6)调整利润分配有关数字
借:盈余公积 355.52
贷: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355.52
(2370.12×15%)
(7)调整报告年度会计报表相关项目的数字(见表5、表6)。
表5 资 产 负 债 表
编制单位:乙公司 1997年12月31日 单位:元
-----------------------------------------------------
资产 | 调整前 | 调整后 |负债和股东权益 | 调整前 | 调整后
----------|------|---------|--------|------|---------
流动资产: | | |流动负债: | |
货币资金 |50000 |50000 | 短期借款 |25000 |25000
短期投资 |10000 |10000 | 应付票据 |5000 |5000
应收票据 |5000 |5000 | 应付账款 |5000 |5000
应收账款 |80000 |50750 | 应交税金 |25000 |19582.62
减:坏账准备 |4000 |2537.50 |流动负债合计 |60000 |54582.62
应收账款净额 |76000 |48212.50 |长期负债: | |
存货 |29000 |49000 | 长期借款 |30000 |30000
流动资产合计 |170000|162212.50|长期负债合计 |30000 |30000
长期投资: | | | 负债合计 |90000 |84582.62
长期股权投资 |55000 |55000 |股东权益: | |
固定资产: | | | 股 本 |100000|100000
固定资产原价 |60000 |60000 | 资本公积 |0 |0
减:累计折旧 |20000 |20000 | 盈余公积 |12000 |11644.48
固定资产净值 |40000 |40000 | 未分配利润 |68000 |65985.40
-----------------------------------------------------

续表
------------------------------------------------------
资产 | 调整前 | 调整后 |负债和股东权益 | 调整前 | 调整后
----------|------|---------|--------|------|----------
无形资产: | | |股东权益合计 |180000|177629.88
无形资产 |5000 |5000 | | |
----------|------|---------|--------|------|----------
| | |负债和股东 | |
资产总计 |270000|262212.50| 权益总计 |270000|262212.50
------------------------------------------------------

表6 利润及利润分配表
编制单位:乙公司 1997年度 单位:元
------------------------------------
项目 | 调整前 | 调整后
----------------|---------|---------
一、主营业务收入 |130000 |105000
减:主营业务成本 |50000 |30000
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 |5000 |5000
二、主营业务利润 |75000 |70000
加:其他业务利润 |100 |100
减:管理费用 |1800 |337.50
财务费用 |900 |900
三、营业利润 |72400 |68862.50
加:投资收益 |0 |0
营业外收入 |100 |100
减:营业外支出 |0 |0
四、利润总额 |72500 |68962.50
减:所得税 |23925 |22757.62
五、净利润 |48575 |46204.88
加:年初未分配利润 |26711.25 |26711.25
六、可供分配的利润 |75286.25 |72916.13
减:提取法定盈余公积 | 4857.50 | 4620.49
提取法定公益金 | 2428.75 | 2310.24
七、未分配利润 |68000 |65985.40
------------------------------------
(8)乙公司1998年1月份的资产负债表的年初数应按表5中调整后的数字填列。
例4: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一项供销合同,合同中订明甲公司在1997年11月份内供应给乙公司一批物资。由于甲公司未能按照合同发货,致使乙公司发生重大经济损失。乙公司通过法律程序要求甲公司赔偿经济损失55000元。该诉讼案件在12月31日尚未判决,甲公司记
录了40000元的其他应付款,并将该项赔偿款反映在12月31日的会计报表上,乙公司未记录应收赔偿款。1998年2月7日,经法院一审判决,甲公司需要偿付乙公司经济损失50000元,甲公司不再上诉,并假定赔偿款已经支付。
根据本准则的规定,甲公司和乙公司首先应判断该事项属于调整事项,并分别按调整事项的处理原则进行处理如下:
甲公司:
(1)记录支付的赔偿款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10000
贷:其他应付款 10000
借:其他应付款 50000
贷:银行存款 50000(注)
注: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如涉及现金收去项目的,均不调整报告年度资产负债表的货币资金项目和现金流量表正表各项目数字。本例中,虽然已支付了赔偿款,但在调整会计报表相关项目数字时,只需要调整上述第一笔分录,不需要调整上述第二笔分录。上述第二笔分录作为1998
年的会计事项。
(2)调整应交所得税
借: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3300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10000×33%)3300
(3)将“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余额转入利润分配
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6700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10000-3300)6700
(4)调整利润分配有关数字
借:盈余公积 1005
贷: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6700×15%)1005
(5)调整报告年度会计报表相关项目的数字(见表7、表8)。
表7 资 产 负 债 表
编制单位:甲公司 1997年12月31日 单位:元
-----------------------------------------------
资产 | 调整前 | 调整后 |负债和股东权益 | 调整前 | 调整后
----------|------|------|--------|------|------
流动资产: | | |流动负债: | |
货币资金 |60000 |60000 | 短期借款 |5000 |5000
短期投资 |10000 |10000 | 应付票据 |5000 |5000
应收票据 |5000 |5000 | 应付账款 |5000 |5000
应收账款 |80000 |80000 | 应交税金 |10000 |6700
减:坏账准备 |4000 |4000 | 其他应付款 |40000 |50000
应收账款净额 |76000 |76000 |流动负债合计 |65000 |21700
存货 |19000 |19000 |长期负债: | |
流动资产合计 |170000|120000| 长期借款 |25000 |25000
长期投资: | | |长期负债合计 |25000 |25000
长期股权投资 |55000 |55000 | 负债合计 |90000 |46700
固定资产: | | |股东权益: | |
固定资产原价 |60000 |60000 | 股 本 |100000|100000
减:累计折旧 |20000 |20000 | 资本公积 |0 |0
固定资产净值 |40000 |40000 | 盈余公积 |12000 |10995
无形资产: | | | 未分配利润 |68000 |62305
无形资产 |5000 |5000 |股东权益合计 |180000|173300
----------|------|------|--------|------|------
| | |负债和股东 | |
资产总计 |270000|270000| 权益总计 |270000|270000
-----------------------------------------------
(6)调整1998年2月份资产负债表相关项目的年初数。甲公司在编制1998年1月份的会计报表时,按照表7中调整前的数
表8 利润及利润分配表
编制单位:甲公司 1997年度 单位:元
------------------------------------
项目 | 调整前 | 调整后
----------------|---------|---------
一、主营业务收入 |170000 |170000
减:主营业务成本 |50000 |50000
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 |5000 |5000
二、主营业务利润 |115000 |115000
加:其他业务利润 |100 |100
减:管理费用 |1800 |1800
财务费用 |900 |900
三、营业利润 |112400 |112400
加:投资收益 |0 |0
营业外收入 |100 |100
减:营业外支出 |40000 |50000
四、利润总额 |72500 |62500
减:所得税 |23925 |20625
五、净利润 |48575 |41875
加:年初未分配利润 |26711.25 |26711.25
六、可供分配的利润 |75286.25 |68586.25
减:提取法定盈余公积 | 4857.50 | 4187.50
提取法定公益金 | 2428.75 | 2093.75
七、未分配利润 |68000 |62305
------------------------------------
字作为资产负债表的年初数,由于发生了资产负债表日后调整事项,甲公司除了调整1997年度会计报表相关项目的数字外,还应当调整1998年2月份资产负债表相关项目的年初数,其年初数按照表7中调整后的数字填列。
乙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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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顺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

辽宁省抚顺市人民政府


抚顺市人民政府令
第165号


《抚顺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业经2012年12月7日市政府第4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


市长 王桂芬
二0一二年十二月二十日


抚顺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规范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行为,提升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质量和成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是指使用下列资金(或资产)占概算总投资比例50%以上的,或者投资比例虽不足总投资比例的50%,但政府拥有项目建设、运营实际控制权的建设项目。   
  (一) 本级财政预算资金;    
  (二) 上级部门专项补助资金;    
  (三) 国债资金;   
  (四) 国际金融组织和国外政府贷款等政府主权外债资金;   
 (五) 通过政府信用贷款或政府承诺偿还的方式所筹资金;   
  (六) 政府发行的债券、彩票及接受的各类赠款、捐款;   
  (七)其他政府性资金或资产。
第四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审计机关(以下简称审计机关)是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工作。发展和改革、财政、监察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审计机关做好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工作。政府投资建设重大项目实施审计,审计机关可以会同发展和改革、财政、监察等部门建立联席会议制度。
第五条 市本级以上或者主要是市本级以上政府投资的建设项目,由市审计机关负责审计;县、区或者主要是县、区政府投资的建设项目,由县、区审计机关负责审计。    
市审计机关可以审计由县、区审计机关负责审计的建设项目。
第六条 审计机关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聘请具备相关专业知识的人员或者专业机构参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工作。审计机关应当制定相关工作规范,加强对聘请人员和机构的监督管理。
第七条 审计机关、审计人员和聘请人员进行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应当遵守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保守秘密的原则。
第八条 审计机关履行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职责所需的经费,应当列入财政预算,由本级人民政府予以保证。
审计机关不得以任何名义向被审计单位收取费用。
第九条 审计机关负责编制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年度审计计划。年度审计计划中应当确定被审计单位和审计方式。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年度审计计划经本级政府批准后,应当向社会公布并告知被审计单位。审计机关应当根据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年度审计计划开展审计工作。未被列入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年度审计计划中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应当由审计机关进行抽审。
第十条 审计机关对政府重点投资项目以及涉及公共利益和民生的城市基础设施、保障性住房、学校、医院等工程的建设和管理情况实施跟踪审计。
第十一条 审计机关应当对实施跟踪审计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全过程进行审计。跟踪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履行项目审批程序情况;    
(二)项目建设规模、内容、标准和概算是否符合审批文件要求;     
(三)项目征地拆迁、勘察、设计、监理、咨询服务等前期工作相关资金运用的真实性、合法性;    
(四)项目招投标履行情况;    
(五)项目建设的财务收支以及建设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合法性;    
(六)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咨询、代理等单位资质等级及其收费标准;
(七)项目合同履行情况;    
(八)项目工程质量管理情况;    
(九)项目现场管理人员及监理人员职责履行情况;    
(十)项目所涉及的现场签证、设计变更、设备材料采购等内容。
第十二条 审计机关进行跟踪审计过程中,可以对项目标底控制价进行审计;可以对建设项目设计、施工各个环节财务政策的执行情况,项目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以及项目分部分项工程的造价控制情况进行专项和阶段性审计,作出审计评价或提出审计建议。
第十三条 跟踪审计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机关可以委托有资质的质量监督单位对工程质量进行抽查。
第十四条 跟踪审计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在工程量、材料价格、设备采购价格以及设计发生变更且影响工程造价时,被审计单位应当及时通知审计机关。
第十五条 审计机关进行结算审计的,被审计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后30日内将工程结算资料报送审计机关。
第十六条 审计机关应当在被审计单位交齐工程结算资料之日起45日内,对单项工程进行结算审计,出具审计结论性文书。
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在签订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有关的施工合同时,应当载明结算完成前预留不低于合同总价款20%(含质量保证金)的待结工程价款。
第十八条 审计机关应当在被审计单位竣工决算编制完毕后开展决算审计。决算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竣工决算报表和竣工决算说明书的真实性、合法性;   
(二)项目建设规模及总投资控制情况、资金到位情况以及对建设项目的影响程度;
(三)征地、拆迁费用支出和管理情况;   
 (四)建设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无转移、侵占、挪用建设资金和违法集资、摊派、收费情况;   
 (五)项目建筑安装工程核算、设备投资核算、待摊投资的列支内容和分摊以及其他投资列支的真实性、合法性;   
  (六)交付使用资产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  
  (七)项目基建收入的来源、分配、使用的真实性、合法性; 
  (八)项目尾工工程未完工程量和预留工程价款的真实性。
第十九条 审计机关进行项目竣工决算审计,应当自被审计单位交齐工程竣工资料之日起45日内出具审计结论性文书。
第二十条 审计机关应当在进行跟踪审计、结算审计或决算审计的基础上开展绩效审计,对建设项目的经济性、效率性、效果性进行分析、评价和提出审计建议。
第二十一条 审计机关根据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年度审计计划确定的审计事项组成审计组,并应当在实施审计3日前,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遇有特殊情况,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审计机关可以直接持审计通知书实施审计。
审计通知书中应当明确审计中对与该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直接有关的设计、施工、监理、供货等单位取得项目资金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调查。
第二十二条 被审计单位应当完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建设和财务核算资料。资料包括:    
(一)项目的批准文件、立项依据、开工手续;    
(二)设计资料——设计说明书、施工图(含所涉及的标准图、会审记录);    
(三)招标文件全套(招标文件,含标底或预算控制价、工程量清单、招标答疑纪要等),中标通知书,中标单位的投标文件全套、合同(包括技术及商务标、综合单价分析表、施工组织设计等);    
(四)有关单位编制的工程预算、工程量计算书;    
(五)采用的定额、编制规定及配套的各种调整文件;    
(六)乙方编制并经建设单位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技术措施方案;   
(七)设计、施工和验收的技术规范;   
(八)材料、设备的市场信息和购货合同;   
(九)批准的概算书;    
(十)经审核的工程结算书或乙方编报、送审单位提交的工程结算书(施工方、业主方签字认可);   
(十一)竣工图(如无竣工图,应提交原设计施工图、施工图会审纪要、现场会议纪要); 
(十二)设计变更通知及其附图;   
(十三)现场签证单及甲乙双方认可的索赔文件;   
(十四)甲方对工程所用材料、设备的认质认价清单(即定额中未计价材料、设备的计价);   
(十五)甲方供应材料、设备的购货合同和结算清单;   
(十六)施工的补充合同或协议;   
(十七)乙方申报并经监理公司审核后的工程进度表、工程量清单、隐蔽工程记录清单; 
(十八)工程造价管理部门颁发的有关造价调整文件;   
(十九)竣工验收资料;   
(二十)施工单位资质证、取费证; 
(二十一)其他与工程造价有关的资料;  
(二十二)工程的会计财务资料:会计核算资料(会计账簿、会计报表、银行对账单、会计凭证、工程物资台账及盘点表及其他相关资料)等;   
(二十三)主要设备清单,包括设备名称、规格型号、制造厂家、数量、价值、订货、到货、验收、入库、出库情况;    
(二十四)不需要安装设备、工器具、办公家具清单(包括名称、规格、型号、价值、保管、支用部门);   
(二十五)其他资料。
第二十三条 审计机关进行审计和审计调查时,被审计单位应当提供真实、完整的与建设项目有关的纸质与电子资料,不得拒绝、阻碍审计机关依法审计。
第二十四条 审计组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实施审计后,应当将审计组的审计报告送达被审计单位征求意见。被审计单位应当自收到审计组的审计报告之日起10日内书面反馈意见,超出10日未反馈书面意见的,视同无异议。被审计单位对审计组的审计报告有异议的,审计组应当进行复核。异议成立的,审计组应当修改审计报告。审计组报送审计报告时,应当将被审计单位的书面意见一并报送审计机关。
第二十五条 审计机关应当对审计组的审计报告和被审计单位意见进行复核,经审计业务会议审议后,提出审计报告;需要作出处理、处罚的,应当作出处理、处罚的审计决定;需要移送有关机关处理的,应当依法作出移送处理。审计机关应当在审计组审计结束之日起60日内作出审计报告和审计决定,并送达被审计单位,同时抄送建设单位主管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
第二十六条 被审计单位应当自审计报告和审计决定送达之日起30日内,将审计报告列明问题的整改情况和审计决定执行情况书面报告审计机关。    
审计机关应当自审计决定生效之日起60日内,检查审计决定的执行情况。    
超过规定期限,被审计单位拒不执行审计决定的,审计机关应当申请本级人民政府督促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七条 审计机关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结果并提出审计建议,并同时通报有关部门。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结果应当纳入本级预算执行审计结果报告。
第二十八条 建设单位未履行项目审批程序,违反项目审批文件,擅自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筑装饰和设备购置标准以及建设计划外工程的,审计机关应当建议有关部门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九条 因勘察、设计单位的过错造成项目预算失控和重大投资损失的,审计机关应当报告本级人民政府责成建设单位依法追究勘察、设计单位的赔偿责任;情节严重的,应当建议有关部门依法降低其资质等级或者吊销其资质证书。
第三十条 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在工程结算中多计工程款项的,审计机关应当责令其予以调整;已签证多付工程款的,应当责令建设单位限期收回或者直接收缴。     
施工单位偷工减料、虚报冒领工程款金额较大,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并建议相关部门追究有关责任单位或者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第三十一条 审计机关在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中,发现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有权予以制止;制止无效的,应当通知财政部门暂停拨付或者建设单位暂停支付资金。已经拨付或者支付资金的,建设单位应当全额追回违规资金,属于财政资金的上缴财政部门。     
发现应计、应缴而未计、未缴各种税费的,审计机关应当督促有关单位补计、补缴,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理。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建设单位未预留或者未足额预留待结工程价款的,由审计机关予以警告,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已付出工程价款超过审计结果的,超过部分由审计机关责令建设单位予以追回;造成严重后果的,审计机关应当建议相关部门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被审计单位提供资料不真实、不完整,或者拒绝、阻碍审计的,由审计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被审计单位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审计机关认为应当给予处分的,向有关主管部门、单位提出给予处分的建议。
第三十四条 审计机关在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中,发现不属于审计机关法定职权范围内处理的问题,应当向有关部门移送相关证据材料并提出审计建议,有关部门应当依法作出处理,并将结果书面告知审计机关。
第三十五条 审计人员在审计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明知与被审计单位或者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而不主动回避,并产生不良后果的;
(二)索贿、受贿或者谋取接受不当利益的;   
(三)隐瞒被审计单位违反财经法纪等问题的;    
(四)泄露国家秘密或者被审计单位商业秘密的;   
(五)对受理投诉举报问题不认真调查处理,向被举报人泄露举报信息的;
(六)对聘请的专业人员的审计工作未全面履行监督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与被审计单位、聘请的专业人员及社会中介机构串通舞弊的;   
(八)有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等违法行为的。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3年2月1日起施行。




 

海关总署H2000外发加工管理系统推广暂行办法

海关总署


海关总署公告2009年第51号


  根据《海关总署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的决定》(海关总署令第168号)、《海关总署关于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企业联网监管办法〉的令》(海关总署令第150号)等有关规定,现就加工贸易外发加工业务管理和H2000外发加工管理系统(以下简称外发系统)操作等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具备加工生产能力,但受自身生产特点和工艺条件限制而不能完成全部工序和订单的加工贸易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由企业提出申请,经海关核准,可开展外发加工业务。

企业申请外发加工业务的,由《加工贸易手册》(包括电子化手册、电子账册和纸制手册)备案地主管海关负责核准和办理外发加工业务手续,并对保税货物实施海关监管。

承揽外发加工企业不得将加工贸易货物再次外发至其他企业进行加工。

二、企业已使用外发系统对外发加工业务进行管理的,主管海关不再签发纸质《加工贸易货物外发加工申请审批表》,并应按照《海关总署H2000外发加工管理系统推广暂行办法》(详见附件)有关规定,使用外发系统办理相关海关手续。

因系统故障和暂未安装系统等原因造成无法使用外发系统对外发加工业务进行管理的,可采用纸质单证作业方式进行处理。外发系统故障恢复正常运作后,企业应按照《海关总署H2000外发加工管理系统推广暂行办法》规定进行补录入。

三、企业申请开展外发加工业务的,应按照《海关总署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的决定》(海关总署令第168号)修正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第三条第十款“承揽企业须经海关注册登记”的规定,提交承揽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企业签章确认的承揽企业生产能力状况等必要材料。

同一承揽企业的营业执照和生产能力状况资料等已在海关备案的,企业无须每次重复提供,并应将其与承揽企业签订的加工合同或协议留底备查。

四、经主管海关核准,对外发加工成品、剩余料件以及生产过程中产生的边角料、残次品、副产品等保税货物不运回的,企业应按照保税加工管理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五、对外发加工的保税货物总量超出主管商务部门核定的企业年生产能力的50%以上或全部工序外发加工的,企业应使用外发系统办理海关相关手续。

六、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现行规定与本公告内容不符的,以本公告内容为准。

特此公告。


  附件:海关总署H2000外发加工管理系统推广暂行办法



二○○九年八月十日


附件

海关总署H2000外发加工管理系统推广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海关对外发加工的管理,根据现行海关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开展外发加工业务的加工贸易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第三条 外发加工业务的备案管理:
(一)企业应向主管海关提出外发加工备案申请,经主管海关核准备案后,方可办理外发加工手续,并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保税货物外发加工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
(二)主管海关通过计算机系统对企业申报备案的《申请表》电子数据进行审核。《申请表》经主管海关审核通过后,企业即可办理外发加工收发货登记手续。
(三)《申请表》从主管海关审核通过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不能超过对应企业《加工贸易手册》(包括电子化手册、电子账册和纸质手册,以下简称《手册》)的有效期或核销截止日期,逾期不能收发货。
第四条 企业办理外发加工前,应以《申请表》向主管海关申请电子数据备案。
(一)一份《申请表》对应一个承揽企业,并对应企业一本《手册》。
(二)《申请表》内容包括企业名称及编码、承揽企业名称、外发加工合同号、地址(在备注栏填写)、关联手册(帐册)号,以及外发货物(半成品或原料)的品名、数量、计量单位、加工后产品的品名、数量、计量单位等。
(三)对企业申请全部工序外发加工的,企业应在《申请表》备注栏注明“全部工序外发加工”字样。
第五条 企业应分别在每批实际收发货后72小时内申报《保税货物外发加工收发货单》(以下简称《收发货单》)电子数据。
(一)72小时内在同一《申请表》项下发生的多次收、发货可累加成一次录入申报。
(二)因企业端系统、海关端系统等原因,导致无法在规定时限内申报《收发货单》的,经主管海关批准,可适当延长申报时限,但最长不得超过7天。
第六条 企业应向海关如实申报《申请表》、《收发货单》。
第七条 企业办理外发加工备案手续后,应当按照经主管海关审核通过后的《申请表》进行实际收发货。每批次收发货,应按第五条规定时限如实申报《收发货单》电子数据。
第八条 《申请表》、《收发货单》海关不统一印制,企业如需使用可自行打印。
第九条 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海关不予批准其开展外发加工业务:
(一)涉嫌走私、违规,已被海关立案调查、侦查,案件未审结的;
(二)生产经营管理不符合海关监管要求,被海关责令限期整改,在整改期内的;
(三)有逾期未报核《手册》的;
(四)申请外发加工的《手册》被海关暂停进出口的。
第十条 本办法由海关总署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