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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乡镇企业考核奖励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17 23:51:14  浏览:953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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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乡镇企业考核奖励办法的通知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乡镇企业考核奖励办法的通知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各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直各委、办、厅、局:
报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省乡镇企业管理局提出的《云南省乡镇企业考核奖励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云南省乡镇企业管理局 1998年11月16日)


为了进一步加强领导,充分调动各级人民政府(行署)及有关部门发展乡镇企业的积极性,推进全省乡镇企业的更快发展,根据中央和省的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全省乡镇企业工作会议的部署和要求,特制定本考核奖励办法。
一、奖励对象
地、州、市和有特殊贡献的企业。
二、考核内容
1.地、州、市考核指标。
(1)营业收入(不含税)
(2)工业总产值
(3)实交国家税金
(4)从业人员
(5)安全环保指标
(6)固定资产投入
(7)重点工程
(8)科技进步
2.企业考核指标。
(1)营业收入(不含税)
(2)实交国家税金
(3)出口交货值
(4)创名牌产品(省级及以上)
(5)引进外资(指外省、港澳台、外国)
三、奖励办法
1.地、州、市奖励办法。
地、州、市按考核内容采用计分法以总分多少进行奖励。全面完成各项计划指标得基本分100分。其中,营业收入30分,工业总产值20分,实交国家税金20分,从业人员5分,安全环保10分,固定资产投入5分,重点工程5分,科技进步5分。各项指标超额完成计划或未完
成计划的相应进行加分或减分,计分标准为营业收入、工业总产值每增(减)2个百分点,相应增(减)1分;实交税金每增(减)2个百分点,相应增(减)1分;从业人员每增(减)0.2个百分点,相应增(减)1分(指占农村劳动力比重);固定资产投入以上年度实际完成数为基
数,每增加(或减少)1000万元投入,相应增(减)2分;重点工程(指亿元乡、村、企业和企业集团)以上年年末数为基数,每增加一个亿元乡(镇)、村、企业或企业集团各加2分;获省级及以上科技进步奖、星火奖,每获奖一项加2分。按照上列指标和计分办法,由省乡镇企业
管理局根据各地、州、市乡镇企业工作实绩,每年末进行综合考评,评出一、二、三等奖,报省政府予以表彰奖励。
2.企业奖励办法。
被奖励的企业,一要符合国家产业导向,二要当年没有亏损,并根据考核内容奖励各单位指标名列全省前3名的企业。
四、奖金额度及分配比例
奖金总额每年200万元,纳入下年度省级财政预算。奖金总额的90%用于奖励地、州、市和省乡镇企业管理局,10%用于奖励有特殊贡献的企业。
此奖励办法由省乡镇企业管理局负责解释。



1998年1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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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化学品安全监管有关问题的复函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化学品安全监管有关问题的复函

安监总厅管三函〔2013〕120号



河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你局《关于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有关问题的请示》(豫安监管〔2013〕65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汽车甲醇(甲醇汽油)、醇基混合燃料(主要成分为甲醇)均未列入《危险化学品名录》(2002年版)。目前,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正在组织制定新的《危险化学品目录》,拟将甲醇汽油作为危险化学品管理列入目录。地方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应当督促生产、储存、使用、经营甲醇汽油的单位依照有关危险化学品的法律法规切实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并依法加强安全监督检查。

二、按照《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0号,自2013年9月1日起施行)第四条和第十七条的规定,醇基混合燃料(主要成分为甲醇)应当进行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确定为危险化学品的,应当编制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依法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并按照有关危险化学品的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加强安全管理。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

2013年8月5日



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屋接管验收工作的通知

建设部


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屋接管验收工作的通知
建设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各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房地产管理局:
我部以建标(91)69号文,发布了ZBP30001—90《房屋接管验收标准》,并于今年7月1日起实施。这项标准的发布,对提高新建和原有房屋的工程质量与使用功能,明确交接各方的责任,必将起到积极的作用。各地房地产管理部门必须认真贯彻实施。为搞好此项工作
,现对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广泛、深入地开展《标准》的宣传活动。各地房地产管理部门要结合开展“质量、品种、效益年”活动,大力宣传《标准》的目的意义,明确接管验收与竣工验收的区别,使各有关单位都了解房屋接管验收的程序、标准、职责和应承担的义务,努力把房屋施工质量和管理质量,提
高到一个新的水平。
二、大力开展《标准》的培训工作。我部正在组织专家编写《标准》的统一培训教材,并计划于明年举办培训班,组织省、市有关部门的专业人员参加学习,并在此基础上开展各种形式的培训班。
三、认真做好房屋接管验收工作。各地房地产管理部门应严格按《标准》的要求,对现行的接管验收工作进行检查和总结,找出差距与问题,提出贯彻《标准》的措施,并认真落实。要坚持按接管验收程序办事,把好房屋质量与使用功能关;各级领导和其他部门不得以行政手段,强令
房地产管理部门接管不合《标准》要求的房屋。
四、各地加强房屋接管验收工作及贯彻执行《标准》的情况和措施,请及时函告我司。



1991年1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