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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政府民用航空运输协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9 09:57:55  浏览:996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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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政府民用航空运输协定

中国政府 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政府民用航空运输协定


(签订日期1979年11月1日 生效日期1979年11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政府,希望便利中国人民和联合王国人民之间的友好往来,意欲缔结一项协定,以便发展两国航空运输方面的相互关系,建立和经营两国领土间及其以远地区的定期航班,根据互相尊重独立和主权、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和友好合作的原则,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除非文中另有需要,本协定中:
  (一)“航空当局”,中华人民共和国方面指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方面指贸易大臣,或指缔约任何一方授权执行与本协定有关的特定职能的任何个人或机构;
  (二)“指定空运企业”,指根据本协定第三条经指定和获准的空运企业;
  (三)“运价规章”,指为运输旅客、行李和货物所支付的价格以及采用这些价格的条件,包括代理和提供其他附属服务的价格和条件,但不包括运输邮件的报酬或条件;
  (四)“航班”,指以飞机从事旅客、行李、货物或邮件的公共运输的任何定期航班;
  (五)“国际航班”,指经过一个以上国家领土上空的航班;
  (六)“空运企业”,指提供或经营国际航班的任何航空运输企业;
  (七)“非运输业务性经停”,指目的不在于装上或卸下旅客、行李、货物或邮件的降停。

  第二条
  一、缔约一方给予缔约另一方在本协定附件所规定的航线上建立和经营定期航班的权利,此类航线和航班以下分别称为“规定航线”和“协议航班”。
  二、在不违反本协定规定的情况下,缔约一方指定空运企业在规定航线上经营协议航班时,应享有下列权利:
  (一)经缔约另一方航空当局同意其季节飞行时刻表有关部分后,即可沿该当局规定的航路,不降停飞越缔约另一方领土;
  (二)经缔约另一方航空当局同意,在缔约另一方领土内规定航线上的地点作非运输业务性经停;
  (三)在缔约另一方领土内规定航线上的地点经停,以便上下国际旅客、行李、货物和邮件。

  第三条
  一、缔约一方有权通过外交途径向缔约另一方指定一家在本协定附件规定航线上经营协议航班的空运企业。
  二、缔约各方指定空运企业的主要所有权和有效管理权应属于该缔约方或其国民。
  三、在不违反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况下,缔约另一方在收到上述指定后,应毫不延误地给予该空运企业以合适的经营许可。
  四、缔约另一方航空当局可要求缔约一方指定空运企业向它证明,该空运企业有资格履行根据法律和规章所制定的条件,这些法律和规章是上述当局在经营航班方面所通常和合理地予以实施的。
  五、空运企业按照上述条件一经指定和批准,即可开始经营协议航班。

  第四条
  一、在下列任一情况下,缔约一方有权取消业已给予缔约另一方指定空运企业的经营许可,或暂停该指定空运企业行使本协定第二条规定的权利,或对行使这些权利规定它认为必要的条件:
  (一)如它对该空运企业的主要所有权和有效管理权是否属于指定该空运企业的缔约方或其国民的情况有疑义;或
  (二)如该空运企业不遵守给予其权利的缔约方的法律和规章;或
  (三)如该空运企业在其他方面没有按照本协定规定的条件经营。
  二、除非本条第一款所述的取消、暂停或规定条件必须立即执行,以防止进一步违反法律和规章,这种权利只能在与缔约另一方协商后方可行使。

  第五条 缔约一方关于从事国际航班飞行的飞机进出其领土和在其领土内停留、航行的法律和规章,以及关于旅客、空勤组、行李、货物和邮件进出其领土和在其领土内停留的法律和规章,均适用于缔约另一方指定空运企业在缔约一方领土内的飞机、空勤组和该机所载运的旅客、行李、货物和邮件。在缔约另一方提出要求时,缔约一方应立即向其提供上述法律和规章的文本。

  第六条
  一、缔约任何一方指定空运企业在规定航线上飞行协议航班的飞机,以及留置在飞机上的正常设备、零备件、燃料、油料(包括液压油)、润滑油和机上供应品(包括食品、饮料和烟草),在进出缔约另一方领土时,应豁免一切关税、检验费和其他类似费用。
  二、除为提供的服务应付的费用外,下列物资也应豁免关税、检验费和其他类似费用:
  (一)在缔约任何一方领土内装上飞机、并在其主管当局规定限度以内的、供缔约另一方指定空运企业飞行协议航班的飞机使用的机上供应品(包括食品、饮料和烟草);
  (二)运入缔约任何一方领土、供缔约另一方指定空运企业飞行协议航班的飞机使用的机上供应品(包括食品、饮料和烟草)、燃料、油料(包括液压油)、润滑油和零备件;然而,这些物品应交缔约一方海关当局监管,并应缴纳公平合理的保管费用;
  (三)在缔约一方领土内为缔约另一方指定空运企业飞行协议航班的飞机加注的燃料、油料(包括液压油)和润滑油,即使这些燃料、油料(包括液压油)和润滑油系供在缔约一方领土内的航段上使用。

  第七条 留置在缔约一方指定空运企业飞行协议航班的飞机上的本协定第六条所指的机上正常设备、物资和供应品,经缔约另一方海关当局同意后,方可在缔约另一方领土内卸下。遇此情况,上述物品应交缔约另一方海关当局监管,并应缴纳公平合理的保管费用,直至重新运出,或根据该海关当局规定另作处理。

  第八条
  一、对缔约一方指定空运企业飞行协议航班的飞机所载的直接过境缔约另一方领土的旅客、行李、货物和邮件,只需办理最少的手续。
  二、直接过境的行李、货物和邮件中需纳税的物品,应豁免关税和其他类似税捐或费用。

  第九条
  一、缔约一方应在其领土内为缔约另一方指定空运企业指定供经营规定航线所使用的机场和备降机场,并提供飞行协议航班所需的通信、导航、气象和其他附属服务,具体办法由缔约双方航空当局另行商定。
  二、缔约一方指定空运企业使用缔约另一方的机场、设备和技术服务,应按缔约另一方有关当局所规定的公平合理的费率付费。这些费率不应高于从事国际航班飞行的其他国家空运企业所付的费率。

  第十条
  一、缔约双方指定空运企业在经营规定航线上的协议航班方面,应享有合理和平等的机会。
  二、有关班次、机型、飞行时刻表、加班飞行、运输章程、业务代理事项和其他经营协议航班的事项,应由缔约双方指定空运企业协商确定,并应经缔约双方各自的航空当局同意。
  三、在经营协议航班方面,缔约一方指定空运企业应考虑到缔约另一方指定空运企业的利益,以免不适当地影响后者在相同航线或其航段上所提供的航班。
  四、缔约双方指定空运企业提供的协议航班,应与公众对规定航线上的运输需要保持密切的关系,其主要目的应是按合理的载运比率提供足够的运力,以满足当时和合理地预计到的、由指定该空运企业的缔约方领土内始发或以该领土为终点的旅客、行李、货物和邮件的运输需要。对在第三国领土内规定航线上的地点上下的旅客、行李、货物和邮件,应按运力须与下列各点相联系的总原则,予以载运:
  (一)来自和前往指定该空运企业的缔约方领土的业务需要;
  (二)在考虑到协议航班经过的地区国家的空运企业已建立的其他航班后,该地区的业务需要;
  (三)联程航班经营的需要。

  第十一条
  一、缔约一方指定空运企业对前往或来自缔约另一方领土的运输所收取的运价,应在合理的水平上制定,并适当照顾到一切有关因素,包括经营成本、合理的利润和其他空运企业的运价。
  二、本条第一款所述运价应由缔约双方指定空运企业商定。如合适,应与在该航线或其航段上经营的其他空运企业进行协商。
  三、上述商定的运价至少应在其拟议实行之日九十天前提交缔约双方航空当局批准。在特殊情况下,经上述当局协议,这一期限可予缩短。
  四、本条第三款所述的批准必须明确地给予。如在根据本条第三款规定提交运价之日起三十天内,任何一方航空当局均未对运价提出异议,这些运价应认为已被批准。如根据第三款的规定,缩短了提交期限,双方航空当局可以另行商定,通知异议的期限应少于三十天。
  五、如缔约双方指定空运企业未能根据本条第二款规定就运价达成协议,或缔约一方航空当局对根据本条第二款规定所商定的运价,向缔约另一方航空当局发出异议通知,缔约双方航空当局应设法相互协商,确定运价。
  六、如缔约双方航空当局未能就根据本条第三款规定向其提交的任何运价达成协议,或未能根据本条第五款规定就运价的确定达成协议,此项分歧应按照本协定第十六条规定予以解决。
  七、在新运价制定以前,根据本条各项规定制定的运价应继续有效。

  第十二条 缔约一方给予缔约另一方指定空运企业以自由结汇其在缔约一方领土内的收支余额的权利。此项结汇应以可兑换的货币,按结汇时采用的外汇比价办理。

  第十三条 缔约一方航空当局应按缔约另一方航空当局的要求,向其提供缔约一方指定空运企业在协议航班上所载来自或前往缔约另一方领土的业务统计。

  第十四条
  一、缔约一方指定空运企业为了经营规定航线上的协议航班,有权在缔约另一方领土内规定航线上的地点设立代表机构。代表机构的人员应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或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的国民,其人数由缔约双方指定空运企业商定,并经缔约双方航空当局批准。代表机构人员应受驻在国的现行法律和规章的管辖。
  二、缔约各方应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为本条第一款所述的代表机构的建立和工作提供便利和协助。
  三、缔约一方应尽最大努力保护在其领土内的缔约另一方的空运企业的经营及其人员的安全。
  四、缔约双方指定空运企业在规定航线上飞行的空勤组成员,应分别为本国国民。缔约一方指定空运企业如欲使用第三国国民作为飞行协议航班的空勤组成员,应通过外交途径事先取得缔约另一方同意。

  第十五条 缔约双方重申对危害航空器安全的行为或威胁的严重关切,因为这些行为或威胁危及人员或财产的安全,影响航班的经营,损害公众对民用航空安全的信心。为了防止劫机和破坏航空器、机场、导航设备,并使航空安全免遭威胁,缔约双方同意相互提供任何必要的援助。当发生劫机或破坏航空器、机场或导航设备的事件或威胁时,缔约双方应相互协助,提供联系的方便,使这种事件迅速而安全地结束。如缔约一方要求为其航空器或旅客采取特殊安全保卫措施以对付某一威胁,缔约另一方对此应给予同情的考虑。

  第十六条
  一、缔约双方应本着密切合作和相互支持的精神,保证本协定的各项规定的正确实施和满意的遵守。为此,缔约双方航空当局应经常相互协商。
  二、缔约任何一方可要求与缔约另一方进行协商,这一协商可以口头或书面进行,并应在收到要求之日起六十天内进行,除非缔约双方同意延长这一期限。
  三、如对本协定的解释或实施发生分歧,如合适,缔约双方指定空运企业应本着友好合作和相互谅解的精神,设法直接通过协商予以解决。如上述空运企业未能求得解决,或所争执的问题不在他们的主管范围以内,缔约双方航空当局应设法协商解决。如仍不能求得解决,缔约双方应设法通过外交途径予以解决。

  第十七条
  一、缔约任何一方如认为需要修改或补充本协定或其附件的任何规定,可随时要求与缔约另一方进行协商,这一协商可以口头或以书面进行,并应在缔约另一方收到要求之日起六十天内进行,除非缔约双方同意延长这一期限。
  二、对协定的任何修改或补充在通过外交途径换文确认后生效,但本条第三款所规定的情况除外。
  三、缔约双方航空当局可协商对本协定的附件作出修改或补充,此项修改可临时实施,并应尽快通过外交途径换文予以确认。

  第十八条 缔约一方可随时将终止本协定的决定通知缔约另一方。在缔约另一方接到通知之日起十二个月后本协定即告终止,除非在这一期限未满前经缔约另一方同意,缔约一方撤回这一终止通知。

  第十九条 本协定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下列代表,经其各自政府正式授权,已在本协定上签字为证。
  本协定于一九七九年十一月一日在伦敦签订,共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英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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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教委关于印发《上海市重点学科(第二期)建设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市教委关于印发《上海市重点学科(第二期)建设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有关高校:

  为加强对上海市重点学科(第二期)建设经费的管理,确保上海市重点学科(第二期)建设任务的全面完成,我委制定了《上海市重点学科(第二期)建设经费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上海市重点学科(第二期)建设经费管理办法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二○○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上海市重点学科(第二期)建设经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确保上海市重点学科(第二期)(以下简称“重点学科”)建设规划的顺利实施,完成重点学科建设任务和目标,根据《上海市重点学科(第二期)建设实施方案》,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重点学科建设应建立联合共建、流动竞争和开放创新的运行机制。

  第三条重点学科建设经费必须设立独立账册,专款专用。

  第四条上海市重点学科建设经费不得用于基建项目。   

第二章 经费投入

  第五条重点学科建设应作为学校发展的关键工作,学校要优先支撑和充分保障重点学科的建设和发展。

  第六条学校为学科建设的主体,对重点学科需优先予以投入,其中学校直接经费投入比例不低于学校总投入的50%。学校投入经费也应设立独立账册,专款专用。

  第七条上海市教育委员会根据学科类别、学科建设规划,以及学校对重点学科的投入强度,在规定额度内对重点学科投入一定的建设经费。

  第八条各重点学科应积极争取国家、部委、上海市和企事业的重大项目,多渠道筹集经费,努力提高学科的总体水平和对社会的贡献率。  

第三章 经费使用范围

  第九条重点学科建设经费主要用于研究基地建设、人才队伍建设、科学研究、国内外学术交流与合作等方面(各学科根据建设发展的实际需要可有所侧重),不得移作他用。

  第十条重点学科研究基地建设包括研究基地改造、实验装备及图书资料购置等。重点学科要根据学科建设和发展的需要,围绕拟重点突破的研究方向购置先进的实验装备,其中设备引进主要以公共实验平台建设的需要为依据(优势学科需将相对集中、有足够空间并且实验条件先进的研究基地作为重要建设内容)。学科所有的大型仪器设备必须集中管理,要提高实验设备的使用率和开放度,以形成国家级重点(开放)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产学研中试基地等大型、公共研究基地。

  第十一条重点学科建设要设立开放经费,用于吸引国内外优秀人才进入基地进行高水平的科学研究。

  第十二条在重点学科的建设和发展中,要积极引进国内外优秀的领军人物和创新团队,形成流动、开放和激励的竞争机制,强化学科队伍实力,增强培养高层次人才的能力。学科应对优秀人才提供良好的创新研究环境及工作条件。

  第十三条重点学科应结合社会和经济发展中迫切需要解决的关键问题,积极争取国家、地方和企事业单位的重大项目。重点学科建设经费应为重大项目的研究提供必要的支撑条件,也可以用于开展必要的预研究。

  第十四条鼓励重点学科主办及参加重要的国际学术会议,开展高层次的国际合作研究。  

第四章 经费预算、下拨及决算

  第十五条重点学科建设经费,由学科根据建设任务和目标提出经费总预算及年度经费预算,经专家论证和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审核确定,实行事权和财权一致的原则。

  第十六条上海市教育委员会按照批准的建设规划及经费预算,按年度下达建设经费。

  第十七条重点学科建设实行动态调整,滚动发展。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将在年度检查、中期评估和终期评估验收的基础上,对完成情况好的学科予以奖励;对完成情况较差,甚至无法完成建设规划的学科停拨建设经费,直至取消“上海市重点学科”称号。

  同时,建设期间如教育部开展重点学科评审工作,优势学科不能被评为重点学科的,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将取消其优势学科的命名,并降低投入强度,其降低后所造成的经费缺口由所在学校补足。

  特色学科和培育学科在建设期间获得突出进展的,将相应提高投入经费的额度。

  第十八条重点学科建设经费以自然年度为核算期,各重点学科应于每年第四季度根据当年的实际使用情况,编制年度经费决算报表,并于年度终了后20个工作日内送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第五章 经费管理与监督

  第十九条重点学科建设经费应严格按照建设规划使用,如因特殊原因需要变动,须报请上海市教育委员会核准。

  第二十条学校要加强对经费的管理,多方筹集的重点学科建设资金应全部纳入学校财务处管理,学校学科建设归口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经费使用进行全面监督。

  第二十一条各有关高校领导、各学科带头人都应自觉维护国家的财经纪律,其支出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专项经费不得用于各种罚款、还贷、捐赠赞助支出。应认真接受上级主管部门、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二十二条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将根据有关规定对各学科经费使用、设备管理等情况,每年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重点检查,如发现违规行为,将追究责任。

  第二十三条重点学科在建设过程中产生的科研成果、专著、论文以及购置的仪器设备、图书资料,需统一注明为“上海市重点学科建设项目资助,项目编号:XXXXX”。


关于印发《共青团中央关于推进青年职业教育和培训工作的规划》的通知

共青团中央


中青发[2002]24号


关于印发《共青团中央关于推进青年职业教育和培训工作的规划》的通知



共青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军委总政治部组织部,全国铁道团委,全国民航团委,中直机关团工委,中央国家机关团工委,中央金融团工委,中央企业团工委:

  为贯彻江泽民总书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落实全国职业教育工作会议和全国再就业工作会议精神,推进青年职业教育和培训,开发青年人力资源,竭诚为广大青年成才创业提供服务,共青团中央制定了《关于推进青年职业教育和培训工作的规划》。现将本《规划》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情况,请及时报共青团中央办公厅。

 

 

                        共青团中央
                     二○○二年九月十九日

 

共青团中央关于推进青年职业教育
和培训工作的规划



  为深入贯彻江泽民总书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落实全国职业教育工作会议和全国再就业工作会议精神,推进青年职业教育和培训,开发青年人力资源,提高青年劳动者素质,推动我国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在总结过去工作经验的基础上,共青团中央特制定本规划。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原则

  职业教育是我国教育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基础。青年是职业教育的重点对象。共青团要把推进青年职业教育和培训,作为在新形势下服务经济和社会发展全局、促进青年成才创业的重要任务和职责。

  推进青年职业教育和培训,是促进科教兴国战略实施、提高国际竞争力的战略需要。当今世界以经济和科技为基础的综合国力竞争日趋激烈。我国是人口大国,实施科教兴国战略,提升国民人力资源能力,把沉重的人口压力转化为人力资源优势和经济科技优势,是我国在国际竞争中赢得主动的必然选择。青年是发展科学和教育的重要力量。推进青年职业教育和培训,有利于引导广大青年积极投身科教兴国战略的实施,推动先进生产力发展,从而提高我国的国际竞争力。

  推进青年职业教育和培训,是加快青年人力资源开发、提高青年劳动者素质的重要途径。职业教育和培训,侧重于实用知识的学习和实践技能的训练,与劳动者的职业活动和创业行为密切相关,是最直接、最有效的人力资源开发途径。职业教育和培训,是一种不断发展变化的学习和实践方式,贯穿于劳动者职业活动的全过程。推进青年职业教育和培训,有利于帮助青年劳动者养成终身学习的观念和习惯,紧跟社会发展需要,不断增强职业素质和技能。

  推进青年职业教育和培训,是服务青年就业和再就业的重要措施。就业和再就业是一个带有全局性的重大问题。我国每年有数以千万计的青年需要就业和再就业。今后相当长一个时期,在劳动力供求总量矛盾和就业结构性矛盾同时并存的情况下,解决青年就业和再就业问题,一个很重要的方面是搞好青年职业教育和培训,提高青年的劳动技能,使青年不断适应新的岗位,创造新的岗位。推进青年职业教育和培训,有利于提高青年的就业能力、工作能力和职业转换能力,从而帮助青年拓宽就业渠道,赢得就业机会,实现就业和再就业。

  推进青年职业教育和培训,是实现共青团事业新发展的内在要求。竭诚为青年服务是共青团工作的出发点和归宿。青年有实现就业和再就业的根本需求,有接受职业教育和培训的强烈愿望。服务好青年这一愿望和需求,就能够代表和维护青年的根本利益,把广大青年团结凝聚起来,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而奋斗,从而完成好党交给共青团的光荣任务。推进青年职业教育和培训,有利于共青团组织切实有效地服务青年生产生活的基本需求,不断增强团组织在青年中的影响力和凝聚力,巩固党在青年中的群众基础,实现新形势下共青团事业的新发展。

  推进青年职业教育和培训工作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国务院关于大力推进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的要求,着眼于开发青年人力资源和促进青年就业,充分发挥团的自身优势,广泛利用社会资源,明确目标任务,实施重点项目,建立保障机制,大力推进青年职业教育和培训工作,全面提高青年劳动者素质,促进我国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

  推进青年职业教育和培训工作的原则是:

  1.坚持以市场需求为导向。把青年职业教育和培训与青年就业紧密结合起来,根据市场、企业和社会的需求确定培训目标,安排培训课程和内容,有针对性地培养青年劳动者,促进青年顺利就业和再就业。

  2.坚持以能力培养为基础。把能力培养作为青年职业教育和培训的基础环节,强化青年的技能训练,着力提高青年的职业技能和就业能力,造就一大批生产、服务一线的高技能青年劳动者和实用人才。

  3.坚持以帮助青年获得职业资格证书为重点。充分发挥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在青年职业教育和培训工作中的牵动作用,把帮助青年获取职业资格证书作为工作重点来抓,扎实开展各级各类职业资格证书培训,为青年获取职业资格证书提供形式多样的服务。

  4.坚持以项目化运作为手段。用办事业的精神,采用抓项目的方式推进青年职业教育和培训工作,把工作细化成若干具体项目,依托项目抓落实,围绕项目动员社会力量广泛参与,形成可持续发展的机制。

  5.坚持以创新发展为动力。把工作的发展建立在创新上,在认真总结近年共青团组织开展职业教育和培训工作经验的基础上,适应新形势和新任务的要求,把握新特点,探索新规律,创造新经验,不断创新职业教育和培训的模式,建立丰富多彩、灵活高效、全方位、多层次的职业教育和培训体系,与时俱进开创青年职业教育和培训工作的新局面。

  二、目标和任务

  推进青年职业教育和培训工作的目标是:从现在起用三年时间,积极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对农村青年劳动者、青年职工、下岗失业青年、进城务工青年和城乡新增青年劳动者等进行多种形式、多种层次的职业教育和培训,培训青年劳动者1500万人次,帮助200万青年获得各级各类职业资格证书,初步构建起与国家现代职业教育体系相衔接的共青团组织推进青年职业教育和培训的工作体系,培养和造就大批高素质青年劳动者和实用技术人才。

  2003年,培训农村青年劳动者100万人次、青年职工100万人次、下岗失业青年30万人次、进城务工青年100万人次和城乡新增青年劳动者50万人次,帮助60万青年获得职业资格证书。

  2004年,培训农村青年劳动者200万人次、青年职工150万人次、下岗失业青年40万人次、进城务工青年100万人次和城乡新增青年劳动者50万人次,帮助70万青年获得职业资格证书。

  2005年,培训农村青年劳动者200万人次、青年职工150万人次、下岗失业青年30万人次、进城务工青年100万人次和城乡新增青年劳动者100万人次,帮助70万青年获得职业资格证书。

  推进青年职业教育和培训工作的基本任务是:

  1.加强青年的职业观念引导。大力宣传职业教育和培训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地位和作用,引导青年树立正确的人才观、择业观和成就观,帮助青年认识到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多方面、多层次的劳动者,选择职业要从自身条件出发,符合社会需要,在青年中营造积极参加职业教育和培训的良好氛围。

  2.开展青年职业教育和培训。紧紧围绕产业结构调整、青年劳动就业和终身学习的需要,积极发展团属职业学校教育,加强青年的职业技能培训,开展青年创业培训,努力拓展工作范围,不断提高工作质量,切实增强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培养青年的职业道德,提高青年的职业能力。

  3.帮助青年获得职业资格证书。做好青年职业教育和培训与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衔接,争取劳动保障等部门的支持,开展各级各类职业资格证书培训,提供形式多样的职业资格证书服务,为青年获得职业资格证书创造有利条件。

  4.促进青年就业和再就业。大力促进城镇新增青年劳动者就业,农业青年劳动者转移和城镇下岗失业青年再就业,尽心尽力为青年就业和再就业服务,引导和帮助青年自主择业、自主创业,充分发挥职业教育和培训在青年就业和再就业中的基础性作用。

  三、重点项目

  推进青年职业教育和培训的重点项目是职业培训证书项目、职业资格证书项目和职业学历证书项目。

  (一)职业培训证书项目

  共青团组织开展的各种职业培训,都应发放职业培训证书。

  1.青年农民科技培训工程

  适应现代农业发展和经济结构调整的要求,联合农业、财政部门,利用中央、省、县三级财政专项资金,对农村青年进行生产经营技能培训。围绕农业标准化生产,依托农村青年标准化生产示范户、示范基地,广泛开展农业生产技能培训。围绕引导农村青年闯市场,大力开展农村青年经纪人培训,扶持和帮助一大批农村青年经纪人成长发展。围绕农村富余青年劳动力向非农领域转移,依托劳务输出基地、职业学校等,对农村青年进行第二、第三产业技能培训。通过开展农村青年技能培训,培养一批农村青年创业致富带头人。

  2.企业青年岗位能手和青年创新创效活动

  针对当前企业青年劳动者技能有待提高的现状,通过导师带徒、岗位练兵、推广先进操作法等方式,对青年职工进行岗位技能培训。加强青年技术工人尤其是青年高级技术工人和技师的培训,培养一支技术精湛、技能高超的青年高级技术工人队伍。立足于推动企业面向市场提供创新型产品,举办青年创新知识培训班、创新创效大赛和创新技能观摩活动,对青年职工开展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等职业技能培训,提高青年职工的创新能力。加强青年职工计算机应用能力培训,提高企业青年职工运用现代信息技术进行职业工作创新的能力。

  3.“千校百万”进城务工青年培训计划

  从进城务工青年就业的实际需求出发,以“千校百万”进城务工青年培训学校、社区青少年服务中心等为依托,组织志愿讲师团,采取定点办学和流动办学相结合的方式,对进城务工青年进行职业技能培训。进城务工青年输出地团组织要开展定向培训、委托培训,为进城务工青年更快更好地适应城市就业创造条件。

  4.帮助青年创业计划

  根据下岗失业青年提高再就业能力的内在要求,以劳动力市场和用工单位需求为导向,组织专项技能培训班,对下岗失业青年进行多层次、多形式的再就业培训。瞄准企业用工需求开展“订单式培训”,增强培训的针对性和实用性。加强对下岗失业青年择业观念的教育引导,增强他们的市场就业意识,帮助他们树立务实的就业观。对具有创业愿望和相应条件的青年进行创业培训,帮助他们掌握开办小企业的基础知识和必备能力。

  5.青年学生素质拓展计划

  着眼于青年学生未来就业的需要,在普通高校,从职业设计指导、素质拓展训练、建立评价体系和强化社会认同等四个环节开展职业培训;在高等职业学校,把学生课堂学习与生产实践、社会服务、技术推广及开发紧密结合,加强对学生的实践能力、专业技能、敬业精神和严谨求实作风的培养;在中等职业学校,以职业技能实践为重点,大力开展职业技能训练;在普通中学,深入开展中学实践教育活动,加强学生职业意识和创业意识的培养,帮助他们树立正确的职业观念,养成良好的职业道德。大力开展青年助学活动,以城乡家庭经济困难的青年、城镇下岗失业青年和进城务工青年为对象,动员和组织社会教育、培训机构对他们进行学历教育和技能培训,不断提高他们的知识技能水平,促进青年人力资源开发。

  6.“千宫百万”青年现代知识技能培训项目

  适应城市青年学习职业技能的需要,在青少年宫中广泛建立计算机和外语等培训站,对青年进行计算机、外语、财会等实用知识技能培训和资格认证。依托青少年素质训练基地,开展劳动实践营、生态环保营等活动,促进青年提高包括职业技能在内的全面素质。

  7.青年职业教育和培训国际交流项目

  适应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全面参与国际经济协作与竞争的需要,学习借鉴发达国家青年职业教育和培训的先进经验和做法。引进国外教师、资金等教育资源,以合作办学等方式开展青年职业教育和培训。组织青年职业教育和培训考察团,赴国外学习考察。向国外派遣青年志愿者,使青年在志愿服务的过程中接受国际知识和技术培训。组织青年国际劳务输出,拓展海外就业市场,在输出前进行有针对性的职业培训。

  8.团干部教育和培训项目

  根据《2002年—2005年全国团干部教育培训规划》,以团属院校为主渠道,对团干部进行不同层次、不同形式的教育和培训,着力提高他们的思想政治素质、理论素养、科学文化水平、业务工作能力和开拓创新能力。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原则,注重教育和培训质量,突出重点,不断创新,努力培养和造就一支符合“三个代表”要求,既能从事青少年工作,又能适应现代化建设发展需要的高素质、复合型团干部队伍。

  (二)职业资格证书项目

  共青团组织开展的青年职业教育和培训工作,要在颁发培训证书的同时,与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相衔接,积极争取颁发职业资格证书。

  1.职业资格证书系统培训项目

  以帮助青年获得职业资格证书为目标,从共青团的自身条件和优势出发,举办专门的职业资格证书培训班。按照职业资格证书的要求,制定培训标准,安排培训内容,突出培训重点,创新培训方式,努力提高培训班的获证率。在第一产业、第二产业、第三产业中,分别找到工作的突破口,有针对性地开展培训。

  2.职业资格证书考核鉴定项目

  以各级团校(包括以团校为基础建立的各类青年院校)、青少年宫等青少年活动阵地为基础,争取劳动保障部门的授权,承建职业技能鉴定站(所)或职业资格考试机构。按照国家制定的职业技能标准或任职资格条件,统一标准,统一试题,统一考核,对青年技能水平或职业资格进行客观公正、科学规范的评价和鉴定。

  3.职业资格证书中介服务项目

  围绕青年获得职业资格证书的各种具体需要,在劳动保障部门的指导下,创办职业资格证书中介服务机构。通过提供咨询服务,帮助青年了解职业资格证书的种类、标准、等级、申报和考核办法,掌握获得职业资格证书的途径。通过提供代理服务,帮助青年办理申请职业资格证书的相关手续,为青年获得职业资格证书提供便利条件。通过做好后续支持工作,为已经获得职业资格证书的青年就业和再就业提供帮助。

  (三)职业学历证书项目

  各级团校要把大力发展各类职业教育作为事关团校长远发展的大事抓紧抓好。

  1.组建青年职业技术学院

  以中国青年政治学院分院为基础,组建青年职业技术学院。合理配置社会教育资源,努力扩大办学规模。根据劳动力市场需求设置专业。建立一支以兼职教师为主的高水平的职业教育师资队伍。突出高级职业技能教育,实行灵活开放的办学模式,把青年职业技术学院办成全国示范性的职业技术学院。

  2.建设省市青年职业技术学校

  省市团校要把开展青年职业技能培训作为拓展办学领域的重点之一,组建一批青年职业技术学校,着力加强职业学历教育,深入开展青年职业教育和培训。已经开办职业学历教育的省市团校,要按照职业资格证书标准的要求调整专业设置,改进教学内容和方法,使毕业生能同时取得职业学历证书和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鼓励符合条件的团校申请开办高等职业教育特别是五年制高等职业教育。

  四、保障机制

  为保证青年职业教育和培训工作顺利开展,全团要大力加强机制建设。

  1.组织领导。积极争取政府有关部门支持,使本规划的各项工作措施与政府部门的相关政策、法规接轨,使之成为国家职业教育和培训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为加强领导,团中央成立青年职业教育和培训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制定全团开展青年职业教育和培训工作的大政方针,做好与政府有关部门的协调工作,指导各级团组织开展青年职业教育和培训工作。县(市)以上团的机关都要成立相应机构,加强对青年职业教育和培训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综合协调。

  2.阵地依托。大力发展团属教育和培训机构,与有关部门合建、联建培训基地,逐步建立多层次、多种类的青年职业教育和培训阵地。拓展现有团校、青少年教育基地、活动营地、青少年宫(家)开展职业教育和培训的功能,开发新的培训项目,扩大培训规模。利用职业技术学院(校)、农村科教中心、企业培训中心、社区服务中心等联合组织培训,培育和发展新的培训阵地。建设以“中青网”为主干、各类青年网站为辅助的共青团远程教育网。结合实施“共青团县县上网工程”,整合希望网校、大中学校网络教室、社区网络俱乐部等设施,为更多的青年上网接受职业教育和培训创造良好条件。

  3.师资队伍。在团属职业学校,建设一支理论基础扎实又有较强技术应用能力的双师型教师队伍。完善教师职务聘任制和教师考核指标体系,采取进修、引进、外聘等多种措施,大力提高教师的专业理论水平和学历层次。从企业及社会上的专家、高级技术人员和能工巧匠中聘请兼职教师,建设一支实践能力强、教学水平高的兼职教师队伍。组建青年志愿者职业教育和培训服务团,组织学校和企业的青年专家学者到西部农村地区开展职业教育和培训。

  4.经费筹集。建立政府投入、社会赞助、有偿服务的经费保障机制。积极争取国家财政资助,申请农村青年、下岗青年职工等职业教育和培训专项补助经费。发挥青联、学联、青企协、乡企协、青科协等青年组织的作用,广泛动员社会力量捐助,争取企业赞助,多渠道、多形式筹集资金。团组织开展的青年职业教育和培训可采取有偿服务的方式,增强自我运转、自我发展的能力。加大团干部教育和培训经费的投入。

  5.表彰激励。把青年职业教育和培训工作纳入团的工作评价体系,作为考核各级团组织工作的一项重要指标,作为团的各种评选表彰的一项重要内容。设立全国青年职业教育和培训奖项,每年评选表彰一批在青年职业教育和培训中取得突出成绩的青年和团组织。努力将青年职业教育和培训的奖励纳入企业和政府奖励体系,争取出台地区性、行业性的优秀青年人才奖励政策。大力宣传学有所成的青年典型,在青年中形成尊重职业技能人才、努力学习职业技能的浓厚氛围,在全社会营造关心和支持青年职业教育和培训工作的良好环境,推动工作向纵深发展。

  五、实施步骤

  本规划的实施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内容多,涉及面广。在总结以往职业教育和培训工作经验的基础上,要有重点、分步骤地稳步推进。

  1.启动阶段(2002年10月——2003年3月)

  机构设置方面,团中央成立青年职业教育和培训工作领导小组,县(市)以上团的机关成立相应的领导和工作机构。

  政策支持方面,与政府有关部门和行业协会就联合发文、资源共享及项目合作等问题进行协商,出台相关政策措施。

  方案细化方面,团中央各部门和各地团组织依据规划要求,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

  宣传部署方面,大力宣传实施规划的意义、目标和内容,动员社会力量共同参与,联合政府有关部门召开会议,形成工作发展的良好态势。

  2.重点突破阶段(2003年4月——2004年3月)

  职业培训证书项目方面,对各类青年群体进行职业教育和培训,形成一些行之有效的培训模式;在广泛建立青年职业教育和培训基地的基础上,建设好100个示范基地;培训青年劳动者700万人次。

  职业资格证书项目方面,承建30个职业技能鉴定站或职业资格考试机构;创办50个职业资格证书中介服务机构;举办5万个班次的培训班;帮助60万名青年获得职业资格证书。

  职业学历证书项目方面,青年职业技术学院成立并开始招生;部分团校开始组建职业技术学校,并根据职业资格证书标准要求,调整学科和专业设置,改进教学内容和方法。

  3.全面展开阶段(2004年4月——2005年12月)

  职业教育和培训目标方面,争取20种以上职业资格证书的鉴定资格和颁发资格,青年职业技术学院招生达到2000人,各级青年职业技术学校教学质量明显提高,招生规模不断扩大,培训青年劳动者800万人次,帮助140万名青年获得职业资格证书。

  工作运行机制方面,形成一些比较稳定的培训模式,建立多层次的青年职业教育和培训阵地,拥有一支高素质的教师队伍,建立多渠道多形式的经费保障制度,形成完善的表彰激励机制。

  2005年底,评选表彰一批先进单位和个人,总结宣传先进典型。在总结三年工作的基础上,进一步开展青年职业教育和培训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