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发《关于严格配备更新小汽车的有关规定》等五个规定的通知
中共晋城市委办公厅 山西省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晋市办发[2003]37号
中共晋城市委办公厅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印发《关于严格配备更新小汽车的有关规定》等五个规定的通知
各县、市、区委和人民政府,市委各部、委,市直各委、办、局,各人民团体:
《关于严格配备更新小汽车的有关规定》、《关于禁止公款吃喝玩乐的有关规定》、《关于公车私用和领导干部婚丧事宜从简的规定》、《关于公费外出参观、学习、培训实行报告的规定》、《关于党政机关领导干部调动和离任公物移交的规定》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守执行。
中共晋城市委办公厅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3年8月18日
关于严格配备更新小汽车的有关规定
为了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落实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有关规定,根据中发(1997)13号《关于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制止奢侈浪费行为的若干规定》和中纪委(1999)4号《关于加强对党政机关汽车配备使用和更换情况监督检查的通知》要求,严格我市车辆配备和使用标准,不断完善车辆的管理制度,特制定本规定:
一、严格按规定配备和更换小汽车。党政机关领导干部在任同一职务期间配备的小汽车,五年之内不得更换。使用五年以上,能够使用的要继续使用;按照国家汽车报废更新的有关规定,经交通管理部门鉴定如已达到报废更新标准,可申请更换。领导干部变动工作岗位,要在现有车辆中配备小汽车,不准配备新车。
二、党政机关,人大、政协机关,法院,检察院,人民团体,财政拨款或补助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公务用车的配备标准:排气量2.0升(含2.0升)以下;价格20万元以内。
三、为严格控制小汽车购置标准和数量,实行审批制度。符合更换和购买新车条件的,须经财政部门同意,纳入政府采购,并报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审核备案,未经财政、纪检部门审核备案的,财政结算中心和车辆管理部门不予办理报销和车辆上户手续。
凡违犯以上各条款的所购车辆给予没收,并对单位第一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本规定从2003年8月1日起实施。
关于禁止公款吃喝玩乐的有关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监督管理,促进党风政风和社会风气的好转,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各级党政机关、人大政协机关、法院、检察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的各级领导干部及公务人员。
第三条 主要内容
(1)不准用公款大吃大喝,铺张浪费。
(2)第二条所指工作人员,不得接受对公正执行公务有影响的宴请。
(3)市直单位的工作人员在本市内参加的各种检查、会议一律不准就餐。
(4)上级机关到农村工作检查和指导,一律不准到营业性的宾馆饭店就餐。
(5)凡各种剪彩、评比、庆典活动不准吃请。
第四条 就餐接待标准
市外宾客按市委市政府接待处规定标准执行;
本市内就餐标准,原则不超过300元/桌。
第五条 实行定点接待制度,定点接待单位实行公开招标。
第六条 对确需到定点接待单位之外就餐的单位,事前须书面向市纪委党风廉政建设室报告,并于当天给予批复。
第七条 凡在定点单位之外的餐费,必须附有市纪委党风廉政建设室的批复方可报销。
第八条 处理办法
(1)对违反第三条第二款的,要给予责任人党纪政纪处分。
(2)违反第三条第三款的,餐费个人自负,罚宴请单位500一1000元的罚款。
(3)违反第三条第四款的,餐费个人自负。
(4)违反第三条第五款的,罚举办单位实际餐费的双倍。
(5)违反第六条规定的,每次处罚接待单位1000元罚款。
(6)违反第七条规定的,要立即纠正,并追究该单位领导责任。
第九条 凡违反以上各条款的,一律公开曝光处理,违反公款吃喝规定的罚没款上缴市财政。
第十条 市纪委党风廉政建设室设立举报电话,接受全社会的监督和举报。
第十一条 市纪委党风廉政建设室将定期不定期对此项规定进行明察暗访,对违纪行为给予公开曝光。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二00三年八月一日实施。
关于公车私用和领导干部
婚丧事宜从简的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改进领导干部作风,加强监督和管理,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密切与人民群众的关系,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领导干部包括:市直党政机关、人大政协机关、法院、检察机关担任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的县处级干部。社会团体、事业单位中相当于县处级的干部,市营国有大中型企业厂长、经理。
第三条 公车原则上不准私用,如特殊情况确需使用公车要实行请示报告制度。
(一)报告内容
使用原由及使用车辆总数和时间,附车辆所属单位介绍信及单位领导意见;
(二)请示报告必须在事前送交市纪委党风廉政建设室;
(三)市纪委党风廉政建设室负责受理各单位和个人报告,在手续完备情况下当即批复;
第四条 公车私用实行适当收费规定;
20万以上车型每辆200元/天;
20—10万元车型每辆150元/天;
10万元以下车型每辆100元/天。
第五条 车辆使用费交市财政专户,市纪委党风廉政建设室出据同意使用车辆通知书,设置使用付费公车标志,凡使用收费公车者,需将市纪委党风廉政建设室设置的“使用标志”放在突出位置,以便监督检查。“使用标志”应在事后三日内交回党风廉政建设室,否则将收取50元/天的滞纳金。
第六条 婚丧事宜应从简的内容:
(一)不准借机敛财,不得通知其亲属以外的人员参加,不得收取非亲属人员赠送的礼品和礼金,不准收取下属单位的礼金和物品。
(二)不准动用公车,不得挪用公款、公物。
(三)婚丧事宜要本着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的原则,移风易俗,不大操大办,不搞封建迷信活动。
(四)严格执行殡仪改革政策。
第七条 根据《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规定》要求,领导干部婚丧事宜要向党组织报告,接受党组织的监督。
(一)报告事项
使用车辆、收取礼金、参加宴请人数、桌数、婚丧大事的具体时间、占用土地等情况。
(二)报告时间及受理部门
报告人应在事前一周内向市纪委党风廉政建设室报告,在请示报告批复后方可办理。受理部门对报告人的请示要及时给予答复,报告人按答复意见办理,事后一周内以书面形式报告。
第八条 处理办法
(一)违反公车私用规定的处理办法。
(1)各单位和个人不按本规定报告或不如实报告的,一经查实,将给予责任人300元罚款,并追究车辆单位领导人和司机人员的责任。
(2)婚丧事宜使用所有车辆不准覆盖车辆牌号,以便于纪检监察部门和交警部门监督检查,故意覆盖车辆牌号者交警部门有权扣车并给予司乘人员扣分、扣证和吊销执照处罚,并给予用车人1000元的罚款。
(3)对不报告擅自动用公车的除补交费用外,要对当事人和司机进行1000—2000元罚款,并对单位领导进行通报批评。
(二)违反婚丧事宜从简规定的处理办法
(1)领导干部不按本规定报告或不如实报告,要给予批评,写出检查,进行通报;
(2)对动用公款公物的要如数清退,并视情节给予党政纪处分;
(3)违反规定借机敛财的要全部没收上交财政,对违纪人员要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情节严重的,要公开处理。
第九条 市纪委党风廉政建设室要加强监督检查,并设立举报电话。
第十条 各新闻单位要积极配合市纪委党风廉政建设室进行宣传报道和曝光。纪委、组织、人事、民政、土地、交警部门要积极配合,对报告人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要把领导干部执行本规定的情况作为考核干部的一项内容,并装入本人廉政档案。
第十一条 所有收缴款额和罚没款全部上缴市财政。
第十二条 本规定由市委党风廉政建设室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二OO三年八月一日起实施。
关于公费外出参观、学习、培训
实行报告的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改进领导干部的作风,提高工作效率,密切党与人民群众的关系,缩减财政开支,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应报告的单位和个人:
各级党政机关、人大政协、法院检察机关、社会团体、财政拨款事业单位。
第三条 报告者应报告的内容:
(一)外出参观、学习、开会、培训的原因、目的、地点、时间、所经路线、拟定支出、外出人数、外出天数;
(二)本单位外出参观、学习、开会、培训的意见;
(三)上级分管领导的意见。
第四条 本规定第三条所列内容,必须在事前以书面形式报告请示。
第五条 本规定所指外出是指出省、出国活动。
第六条 市纪委党风廉政建设室负责受理各单位的报告。
第七条 对于各单位和个人的报告请示,受理报告部门应认真研究,及时报告委领导,一般情况当天答复报告人,报告人要按答复办理。
第八条 各级财务部门要严把外出参观、学习、开会、培训旅差费报销关,凡没有市纪委出据的审批手续,一律不准报销外出费用。凡因公出国的单位和个人,不经市纪委批准,公安局、外事办不准办理出国手续。
第九条 处理办法:
(一)各单位不按本规定报告或不如实报告的,一经查实,将严肃处理。
(二)公款旅游的,要如数清退所花费用,视情节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要给予党政纪处分。
(三)借外出参观、学习、开会之机绕道旅游的,也要如数清退所花费用,写出检查,视情节轻重给予党政纪处分。
(四)在外单位或下属单位报销自己和他人旅游费用的,一经查实将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五)清退的旅游费用上缴市财政。
第十条 市纪检监察机关、审计机关和培训部门要加强对本规定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并设立举报电话、接受群众监督。
第十一条 本规定由市纪委党风廉政建设室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规定从二00三年八月一日执行。
关于党政机关领导干部
调动和离任公物移交的规定
第一条 为了严格执行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有关规定,维持党政机关的正常工作秩序,维护党政机关领导干部的良好形象,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全市党政机关领导干部调动或离职所涉及的公物移交事宜。
第三条 涉及内容:
(1)占用的办公室;
(2)占用使用的单位车辆及其它交通工具;
(3)占用使用单位的电脑、手机、照像机、录音机、摄像机等公共物品。
第四条 具体要求
(1)凡调动和离职领导干部需在一个月内与原单位办理清一切移交手续;
(2)凡已办理清移交手续的由本人持原单位移交清单和证明信到市纪委党风室备案,并装入个人廉政档案;
(3)不能正常移交公物的党政领导干部需由本人文字陈述,报市纪委另行处理;
(4)凡弄虚作假或拒不移交公物的领导干部,一经查实,将按有关党纪政纪条规严肃处理。
第五条 本规定由市纪委党风廉政建设室负责解释。
第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关于开展国土资源科技成果奖励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
关于开展国土资源科技成果奖励的通知
国土资发[2002]14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局),各直属单位:
为了迎接党的“十六”大的胜利召开,宣传国土资源科技领域为国土资源的调查、规划、管理、保护与合理利用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作出的重大贡献,推动国土资源科技创新与科技进步,经研究决定,对“九五”以来国土资源科技领域的优秀科技成果进行奖励,奖励名称为“国土资源科学技术奖”。为了做好这次科技奖励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推荐方式
各省国土资源厅科技主管部门和部各直属单位负责奖励项目的推荐工作。
推荐单位应按照“国土资源科学技术奖奖励范围与评审标准”(附件1)的要求填写推荐书(附件2)及有关材料,各省国土资源厅科技主管部门和部各直属单位对报奖材料要进行认真审核,经初审合格后统一推荐报部指定地点。
二、推荐指标
申报国土资源科学技术奖项目实行限额择优推荐,严格按照下达的指标推荐,具体推荐指标见附件3。
三、推荐材料
国土资源科学技术奖要求报送推荐项目汇总表、推荐书及有关报奖材料,具体要求如下:
1.推荐项目是按照《国土资源部科技成果管理办法》(试行)要求登记过的科技成果,成果登记请与国土资源部信息中心科技成果办公室联系;
2.推荐书、评价证明、应用证明、引用证明、科技成果登记证明及有关材料需装订成册一式三份,其中有一份须盖有红章的原件材料并在推荐书封面左上角注明归档材料,与其成果相关的研究报告或论著报一份。
3.请认真阅读“推荐书填写说明”(附件4),按要求提供必备的附件材料及相关材料;
4.各种新闻媒体宣传报道、个人信件评价不得作为评价证明;
5.推荐单位报送推荐项目汇总表(附件5)二份。
四、推荐时限和报送地点
推荐国土资源科学技术奖项目截止日期为2002年6月30日,逾期不予受理。
推荐材料请报送国土资源部信息中心科技成果管理办公室。
五、组织评审
部聘请有关专家组成专家委员会,负责奖励项目的评审工作;在国际合作与科技司设立国土资源科学技术奖励办公室,负责奖励评审工作的组织实施工作。
联系单位:国土资源部信息中心科技成果管理办公室
(部机关大院内)
联系人:夏祖葆、王淑梅
电 话:66558766 66558721
联系单位:国际合作与科技司
联系人:施俊法、马岩
电 话:66558719 66558411
联系地址:北京市阜内大街64号 100812
附件:1.国土资源科学技术奖奖励范围与评审标准
2.国土资源科学技术奖励推荐书
3.推荐书填写说明
4.推荐指标(略)
5.推荐项目汇总表
二ΟΟ二年五月十二日
附件1
国土资源科学技术奖奖励范围与评审标准
一、奖励范围和条件
(一) 国土资源科学技术奖励范围包括:
土地资源调查、评价,土地规划、开发整治及土地可持续利用领域;
基础地质调查与评价领域;
矿产资源勘查、规划、保护和合理利用与可持续发展,新矿种新类型的发现等领域;
地质环境保护与地质灾害防治,地下水资源勘查评价与合理利用领域;
地质科学理论研究,土地科学理论研究领域;
国土资源方法技术开发与应用研究领域;
国土资源信息技术应用研究领域;
国土资源管理科学研究领域。
(二) 国土资源科学技术奖应授予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
1.应用先进的土地调查、评价理论和方法,查明土地资源数量和质量、土地利用变化规律、土地开发整理复垦潜力和土地集约利用潜力,科学分析和预测耕地保护前景和土地结构变化趋势,提出科学合理的土地利用规划体系、理论和方法,提出土地合理利用及整治方案、耕地保护措施,取得显著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或生态环境效益的成果;
2.运用先进的理论、方法和技术开展基础地质调查,在科学理论、技术方法上有创新,取得重大突破,为基础性、公益性和战略性地质调查工作做出突出贡献,具有显著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成果;
3.运用新理论、新方法和新技术勘查矿产资源,取得重要找矿勘查成果;提出科学合理的矿产资源规划体系、理论和方法,在保护和合理利用矿产资源方面成效显著;在勘查找矿、地质科研过程中发现新矿种或新矿石类型,填补国内、国际空白,对地质找矿和资源利用有重要作用,经可行性评价,具有现实的或潜在的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成果;
4.地质环境勘查评价、监测与保护,地质遗迹保护,地质灾害勘查、监测与防治,地下水资源评价与合理利用,经实践证明具有提高地质环境保护和地质灾害的预测与防治水平、提高地下水资源勘查与评价手段,为工业、农业、畜牧业和城市发展提供新的水源地,具有显著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或生态环境效益的成果;
5.在土地科学、地质科学理论上有创造性进展,在理论与学术上有建树,对推动本学科或相关学科的发展做出重要贡献,具有显著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或生态环境效益的研究成果;
6.在技术开发应用上与国内外同类技术相比其主要技术性能、技术指标和技术水平有创新,提高土地调查评价和地质调查评价应用水平,为土地的合理利用和开发整治提供新的技术和方法手段,为地质调查提供新技术、新方法和新工艺,并已转化应用,取得重大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的研究成果;
7.在国土资源信息化建设、国土资源技术资料利用及社会化服务方面,采用先进的信息关键技术,实现国土资源信息的社会共享,提高国土资源信息利用的整体水平,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研究成果;
8.在推动科学技术进步的基础上,为推进国土资源规划、管理、保护与合理利用的管理职能到位,解决当前国民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实现资源可持续利用等重大问题,提供决策性服务的,具有显著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生态环境效益的管理科学研究成果。
二、评审标准
根据奖励范围和条件,按土地调查与评价、土地开发整理与保护、地质调查与评价、矿产资源勘查与保护利用、地质环境保护与地质灾害防治、基础研究、应用技术开发、管理科学与应用八大领域研究成果类型制定相应的评审标准。
(一)土地调查与评价
奖励范围:土地资源调查与评价,地籍管理,土地利用与保护,土地利用和土地价格动态监测等方面的理论、方法和技术研究成果,经技术评价后,在较大范围实施应用一年以上的研究成果。
评审标准:
一等奖:技术难度很大,达到同类成果的国际领先水平,对推动土地调查评价科技进步作用重大,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环境效益。
二等奖:技术难度大,达到同类成果的国际先进水平,对推动土地调查评价科技进步作用很大,并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环境效益。
(二)土地开发整理与保护
奖励范围:土地规划,土地开发,土地整理,耕地保护与占补平衡,土地资源可持续利用等方面的理论、方法和技术创新研究成果,经技术评价后,在较大范围的实施应用一年以上的研究成果。
评审标准:
一等奖:土地规划、管理与保护方法先进、科技含量很高,成果达到同类成果的国际领先水平,推广价值高,应用范围广,对推动土地管理作用重大,取得显著的社会效益、生态环境效益和经济效益。
二等奖:土地规划、管理与保护方法先进、科技含量高,成果达到同类成果的国际先进水平,推广价值高,应用范围广,对推动土地管理作用很大,取得显著的社会效益、生态环境效益和经济效益。
(三)地质调查与评价
奖励范围:在区域地质调查,区域水文地质、环境地质调查、海洋地质调查、区域地球物理、地球化学调查、遥感地质调查以及基础地质综合研究方面,科学理论、技术方法上有创新,其成果对国家经济建设、社会发展有较大影响,经过综合评价,一年以上广泛应用的成果。
评审标准:
一等奖:调查工作难度很大,调查工作有重大创新,对推动地质调查工作有重大作用,取得重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地质调查成果。
二等奖:调查工作难度大,调查工作有创新,对推动地质调查工作有很大作用,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地质调查成果。
(四)矿产资源勘查与保护利用
奖励范围:在矿产资源找矿勘查、矿产资源规划、矿产资源综合利用、矿产资源保护与可持续利用方面,新矿种、新类型重要发现,经过综合评价,一年以上广泛应用,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评审标准:
一等奖:技术经济条件优越,勘查工作难度很大,已开发利用或可供近期开发利用,或可供进一步商业勘查的国家急缺矿产的大型特大型矿床(地下水开采量大于5万立方米/日),国家重点矿产和具有重大价值的一般矿产的特大型矿床;对推动矿产资源的规划、保护与合理利用以及科技进步有重大作用,技术难度很大,达到同类成果的国际领先水平,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环境效益。
二等奖:技术经济条件优越,勘查工作难度大,已开发利用或可供近期开发利用,或可供进一步商业勘查的国家急缺矿产的中大型矿床(地下水开采量1-5万立方米/日),国家重点矿产和具有重大价值的一般矿产的大型矿床;对推动矿产资源的规划、保护与合理利用以及科技进步有重大作用,技术难度大,达到同类成果的国际先进或国内领先水平,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环境效益。
(五)地质环境保护与地质灾害防治
奖励范围:地质环境评价、保护与开发利用,地质灾害调查、区划和信息系统建设;工程建设用地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经综合技术评价并投入使用一年以上其中地质灾害防治工程投入使用两年以上,证明具有科学性、实用性或工程安全可靠性,取得显著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生态效益。
评审标准:
一等奖:地质环境条件很复杂,地质灾害很严重,地质灾害调查、区划和信息系统建设全面扎实、科学合理;重大工程建设用地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针对性很强;地质灾害防治工程确实消除了重大危害或极大隐患。在本工作阶段减灾防灾的经济、社会和环境效益巨大,且有较大理论创新或技术创新,较大地推动了地质灾害防治科学技术的发展。
二等奖:地质环境条件复杂,地质灾害严重,地质灾害调查、区划和信息系统建设全面合理;工程建设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针对性强;地质灾害防治工程确实消除了大危害或大隐患。在本工作阶段减灾防灾的经济、社会和环境效益大,且有较大理论创新或技术创新,推动了地质灾害防治科学技术的发展。
(六)基础研究
奖励范围:在土地科学、地质科学及地质环境研究方面,科学理论、学术上有创见,研究方法、技术手段上有创新,对推动科学发展有重大意义,主要论著已在国内外公开发行的学术刊物上发表或者作为学术专著出版一年以上。
评审标准
一等奖:在国内外首次阐明科学理论,科学上取得突破性进展,学术上为国际领先水平,为学术界所公认和广泛引用,推动了本学科或者相关学科的发展,对国家经济建设、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成果应用后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二等奖:科学上取得重要进展,学术上为国际先进水平,为学术界所公认和引用,推动了本学科或者相关学科的发展,对国家经济建设、社会发展有较大影响,成果应用后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七)应用技术开发
奖励范围:国土资源调查应用技术,地质工程勘查技术,分析测试技术,信息技术应用,国土资源综合利用技术等,经技术评价后,一年以上较大规模生产实施应用,证明完全达到设计技术指标,性能稳定可靠,成果经转化推广应用后,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评审标准:
一等奖:在技术上有重大创新,技术难度大,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际领先水平,成果转化程度很高,创造重大的经济、社会效益,对行业的技术进步和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有重大作用。
二等奖:在技术上有大的创新,技术难度大,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际先进水平,成果转化程度高,创造很大的经济、社会效益,对行业的技术进步和产业结构调整有较大意义。
(八)管理科学与应用
奖励范围:为国土规划,国土资源规划、管理、保护与合理利用制度创新和决策支持作出重大贡献的研究成果,经技术评价后,一年以上的实施应用,取得显著的示范效应、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评审标准
一等奖:理论上有重大创新,研究难度大,研究方法和技术路线上有重大突破,在国土资源管理与决策中得到应用,取得了显著的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对推动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有重大意义。
二等奖:理论上有较大创新,研究难度较大,研究方法和技术路线上有较大突破,在国土资源管理与决策中得到应用,取得了显著的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对推动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有较大意义。
三、项目推荐及要求
(一)国土资源科学技术奖奖励项目总数不超过50项,设一等奖、二等奖2个等级。
国土资源科学技术奖单项授奖人数和授奖单位数实行限额。每项一等奖成果奖励的主要完成人数不超过15人,主要完成单位不超过10个;每项二等奖成果奖励的主要完成人数不超过10人,主要完成单位不超过7个;
(二) 国土资源科学技术奖实行限额推荐制度,各推荐单位应在下达的推荐指标范围内进行本单位项目的推荐。
(三) 国土资源科学技术奖由各省国土资源厅和部各直属单位科技主管部门组织项目推荐。
(四)申报国土资源科学技术奖要求:
1.申报单位推荐国土资源科学技术奖项目应征得项目完成人和项目完成单位的同意,并填写统一的申报推荐书,提供必要的技术评价证明(指在国内外权威刊物上发表论文情况,鉴定、验收证书,查新报告,检测报告及有关法定的审批文件等)和引用、应用证明,推荐书及有关材料应当完整、真实、可靠。
申报材料包括推荐书、技术评价证明、应用或引用证明、科技成果登记证明等,装订成册,一式三份,其中一份为加盖红章的归档材料,另附研究报告及有关材料一套。
2.凡存在知识产权、主要完成单位和主要完成人员争议的成果,在争议未解决前不得申报国土资源科学技术奖。
3.多个单位共同完成的重大项目,原则上应按整体成果报奖。总项目中的某子项目成果单独报奖,需征得总项目主持者同意。总项目再报奖,应扣除子项目获奖部分。
4.申报奖励的成果必须是严谨的科学体系,丰富的研究内容和科学的表达方式。一般性的材料如讲话、汇编、建议、简报、政策文件、行政法规不属奖励范围。
5.凡已获奖项目或未评上的项目均可再次申报奖励,但再次申报项目内容必须扣除已获奖内容或上次评过的内容。
6.论文或专著是指在国内外公开的学术刊物上正式发表或出版与报奖成果相关的论文或专著。论文或专著被引用是指正面引用,交流、通信或本人及课题组成员的引用不作为引用材料列入。
7.软科学类成果是指对国民经济或科学技术领域的发展具有创造性理论或学术研究成果。如:发展战略研究、政策研究报告、发展规划研究及管理科学等。
国土资源科学技术奖励推荐书
一、项目基本情况
奖种:
学科(专业)评审组代码:
序号:
编号:
项目
名称
中文
英文
主要完成人
主要完成单位
推荐单位
(盖章)
项目名称可否公布
可 否
密级及保密期限
主 题 词
学科(专业)
分类名称代码
名称:
代码:c c c c c c c
所属国民经济行业
ABCDEFGHIJKLMNOP
任务来源
国家计划 B、部委计划 C、省、市、自治区计划 D、基金资助
E、国际合作 F、其它单位委托 G、自选 H、非职务
计划(基金)
名称和编号
项目起止时间
起始: 年 月 日
完成: 年 月 日
二、项目简介
项目所属科学技术领域、主要内容、特点及应用推广情况
(不超过800个汉字)
三、项目详细内容
1、立项背景
(不超过800个汉字)
2、详细科学技术内容
(纸面不敷,可另增页)
3、创新点
(不超过400个汉字)
4、保密要点
(不超过100个汉字)
5、与当前国内外同类研究、同类技术的综合比较
(不超过800个汉字)
6、应用情况
(不超过800个汉字)
7、经济效益 单位:万元人民币
项目总投资额
回收期(年)
栏目
年份
新增利润
新增税收
创收外汇(美元)
节支总额
各栏目的计算依据:
8、社会效益
四、本项目曾获科技奖励情况
获奖时间
奖 项 名 称
奖励等级
授奖部门(单位)
本表所填科技奖励是指:
1.国务院设立的科技奖励;
2.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中国人民解放军设立的科技奖励;
3.经科技部批准的社会力量设立的科技奖励。
五、申请、获得专利情况表
国 别
申 请 号
专 利 号
项 目 名 称
六、主要完成人情况表
第X完成人
姓 名
性 别
民族
出生地
省(自治区、市) 市(县)
出生日期
年 月
党派
工作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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