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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制度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3 10:48:13  浏览:926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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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制度的通知

教育部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制度的通知



教学厅〔2004〕11号


  为进一步完善高等学校学生管理体系,健全学历证书监督、查询机制,完善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制度,按照《2003-2007年教育振兴行动计划》关于建立高等学校招生、新生注册、学生管理、颁发学历证书、毕业生就业一体化信息管理系统的目标要求,从2004年开始,普通高等学校和成人高等学校(以下合称高等学校)每年的录取新生将通过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网址:www.chsi.com.cn)与各省级招办报送我部备案的录取新生信息进行核对,核准的信息作为各高等学校进行新生入学注册、学业结束后核发学历证书的基本依据。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等教育学历证书实行电子注册是加强学历证书管理所采取的重要措施。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省级招办)和各高等学校要高度重视,充分认识到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制度在遏制伪造学历证书、规范高等学校办学行为、维护国家高等教育声誉、保护高等学校及广大学生权益以及为用人单位服务等方面所发挥的重要作用,相互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此项工作。

  二、各省级招办在每年录取工作结束后,必须严格按照我部招生信息上报的标准、格式、时间做好新生录取信息的整理和上报工作。各省级招办上报我部备案的各校录取新生信息与提供给高等学校的新生信息要一致。同时要采取措施,建立责任追究制度,杜绝漏报、错报现象的发生。

  三、各高等学校对入学报到新生,须在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上与各省级招办上报备案的高等学校录取新生名单进行核对,确认无误后方可承认其学籍。对经核对有关信息不一致的新生,由高等学校向生源所在省级招办查询,确属漏报或错报的,须由省级招办向我部书面说明原因并补报相关信息,经我部备案后,方可承认其学籍。

  四、各高等学校和省级学籍管理部门凭“学信政务卡”(已发至各省)登录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的“全国高校录取新生核对系统”,在网上浏览、核对、下载本校或本省新生数据。具体要求和操作见网上说明。

  五、各高等学校在网上核对入学新生信息的时间为每年11月份。核对工作全部结束后,将核对结果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同时在网上报我部备案。

  六、经我部批准实施网络教育的高等学校自行考试、招收的网络生,入学注册后由所在高等学校参照我部成人高等学校招生信息标准整理注册新生名单及有关信息,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由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汇总后报我部备案。新生信息内容中学习形式须注明为“网络教育”,代码为“7”。

  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及时将本通知转发至本地区各高等学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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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裁判文书公开是司法公开的重要内容和形式,其本身承载着司法公正的职能,肩负着弘扬法治,沟通公众,激发社会诚信的多重职责,尤其从根本上对遏制涉诉上访,促进社会稳定发挥着愈来愈重的治本作用。裁判文书公开无论从外部树立法院公正、权威的司法形象,还是在内部调动法官团队的积极能动性,提升广大法官的司法能力,意义都是极其深远的。

  当前基层法院裁判文书公开状况

  最高法院《关于司法公开的六项规定》的第五部分所讲的文书公开,主要指裁判文书公开,明确规定了公开的条件和注意的事项。该规定实施三年来,各地法院积极创造条件贯彻落实,通过各种形式,将司法“产品”置于人民群众的视野下,让社会公众圈点和评头品足,不断强化与人们群众的广泛联系和沟通,有力地促进了审判质效的增强。但是,由于种种主客观因素的制约,发展极不平衡,工作并不理想。其特点呈倒“金字塔”状存在,越是审级低的法院效果越差;越是经济条件相对落后的地区和法院,公开度越小。裁判文书公开严重滞后的现象,在基层法院几乎普遍存在。个别法院虽然在互联网上有所公开,但数量极有限且更新缓慢,不能适应市场经济和信息化时代群众了解司法信息情况的需要。

  成因分析与透视

  1、在治院理念层面,领导重视程度不高。基层法院在决策和实施审判管理中,看重庭审、裁判文书制作、辩法析理和判后答疑,对裁判文书公开并未认真研究和予以重视,更没有将此作为促进案件质量提升的战略高度具体对待。

  2、物质装备建设滞后。经费倾斜基层讲得很好,然实际令人心寒。目前,基层法院电脑配备严重落后,几个人合用一台电脑,工作极不方便,尤其在审判任务日趋繁重的情况下,彼此难免产生影响。有的法院尽管一些中层干部配备了电脑,但因资金严重缺乏,很多不曾联网,不能发挥作用。法院网站的作用也十分有限。

  3、法官司法能力不够,存在胆怯心理。不少的法官担心裁判文书制作质量不高,存在这样那样的不足或问题,羞于公开。

  4、裁判文书公开制度不健全。许多法院尚未建立一整套督查严、操作性强的日常工作程序和考核体系,管理层抓而不紧,具体工作就难以落实。

  扭转被动局面的途径与方法

  裁判文书公开是提升司法能力,树立司法权威的重要举措,是审判管理的重要内容,理当为各级人民法院所重视,像抓审判那样关注和抓好这项工作。

  一是提高对裁判文书公开重要性、必要性的认识,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建立督查考核机制。要迅速转变和剔除忽视、轻视甚至漠视裁判文书公开的思想杂念,以科学发展观指引司法公开,以审判质效和司法精品来践行裁判文书公开,充分利用现有条件,调配人力,完善程序,扭转落后局面。

  二是强化审判管理机构的职责,切实发挥其职能作用。审判管理办公室不是临时机构,更不是空架子或只是负责审判管理相关的信息、表格上报下达的中转站,而是一个常设的综合性职能机构。既可行使院长的话语权,又可行使党组有关审判工作决策的督导、监察、落实、分析与处理的实体权力。审判质效的优劣在很大程度上系于审判管理机构职能的发挥如何,其作用举足轻重。

  三是建立健全裁判文书公开考评奖惩制度。要重视基层法院网站的管理和使用,充分发挥网站的宣传、教育、联系和沟通作用,精选择,巧安排,定期发,适时和加快更新,最大限度地满足人们群众对法院工作情况信息了解的需求。上级法院要认真搞好网络监督,定期进行考评通报,年终总评,决定排位名次,奖优罚劣,纳入绩效档案。

  四是深化争先创优活动,增强广大法官的质量意识。裁判文书是司法活动的重要载体和外衣,也是法官办案文化与智慧、能力的结晶。法官制作、宣告的裁判文书自己都不敢肯定和相信,何以让人民群众相信和认可?不愿公开,说到底还是司法能力不相适应的内心顾虑在作怪。全面推行裁判文书公开,教育培训、学习历练、督查考评必不可少,关键是要牢固树立法官的质量意识,打造精品案件。只要广大法官强化了争先创优意识,坚定了高标准严要求的行为理念,管理到位,措施到位,什么瑕疵案、问题案就都会销声匿迹,法官羞于裁判文书公开的胆怯心理就彻底消除,基层法院裁判文书公开工作就好提至相当的高度。

  (作者单位:河北省阜平县人民法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97号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97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



《关于查处利用合同进行的违法行为的暂行规定》修正案已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
第一条改为:为了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第二款予以删除。
第八条第一款改为:违反本规定第四条、第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按《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八)项和第二款的规定处罚,情节严重的,除按前述规定处罚外,还可按《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第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处罚。



2000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