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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办公厅、国家民委办公厅关于在中小学进一步大力推进民族团结教育工作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3 04:44:56  浏览:831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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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办公厅、国家民委办公厅关于在中小学进一步大力推进民族团结教育工作的通知

教育部、国家民委


教育部办公厅、国家民委办公厅关于在中小学进一步大力推进民族团结教育工作的通知



教民厅〔2004〕7号


  我国是多民族的社会主义国家。为了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维护各民族的紧密团结和国家的统一,新中国成立后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在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指引下,党和国家历来高度重视在各民族干部群众特别是在各级各类学校的各民族学生中开展以马克思主义民族观、宗教观和党的民族、宗教政策为重点内容的民族团结教育工作。1990年以来,根据教育部(原国家教委)和国家民委的要求,逐步在中小学开展了民族团结教育活动,丰富了中小学爱国主义、国情教育和素质教育的内容,促进了56个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相互交流、继承和发扬,增进了学生对我国各民族共同缔造社会主义伟大祖国历史的认识,增强了各民族学生自觉维护民族团结、维护国家统一,反对分裂的思想意识,在各界引起了积极的社会反响,取得了良好的教育和社会效果。在新世纪、新时期,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加快发展民族教育的决定》和第五次全国民族教育工作会议的精神,为进一步大力推进中小学民族团结教育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要进一步提高认识,统一思想

  在新世纪、新时期,需要认真重温、学习贯彻党和国家关于在各民族学生中大力开展民族团结教育的重要精神。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规定:“上级国家机关应当对各民族干部和群众加强民族政策的教育”。《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规定“国家在受教育者中进行…民族团结教育。”《爱国主义教育实施纲要》指出:“要进行民族团结教育。中华民族是一个多民族的大家庭,不论是在内地还是在边疆,不论是在汉族地区还是在少数民族地区,都要加强马克思主义的民族观、宗教观和党的民族政策、宗教政策的教育。”《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学校德育工作若干意见》指出:“要把增强民族团结,维护祖国统一,列为学校爱国主义教育的重要内容。”江泽民同志于1999年9月29日在中央民族工作会议上的讲话中指出:“还要坚持在全社会开展民族团结进步的宣传教育,使广大人民群众牢固树立汉族离不开少数民族、少数民族离不开汉族、各少数民族之间也相互离不开思想。尤其要注意在各民族青少年中开展这方面的教育工作,让我国各民族大团结的优良传统代代相传。”《国务院关于进一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区域自治法若干问题的通知》指出:“各级人民政府要经常、广泛地进行马克思主义民族观和爱国主义、社会主义教育。各级各类学校要适当开设民族常识和民族政策课程。”《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加快发展民族教育的决定》指出:“要高举民族团结进步的伟大旗帜,在各级各类学校教育中,有重点、分层次、有针对性地加强民族团结教育。要把维护发展平等、团结、互助的新型社会主义民族关系的教育作为爱国主义教育、公民道德教育和素质教育的重要内容,加强马克思主义民族宗教观和党的民族宗教政策的教育。”2002年,李岚清同志在第五次全国民族教育工作会议上的讲话中强调指出:“增强民族团结、维护祖国统一是我国各族人民的共同责任,……,不论在少数民族地区还是非少数民族地区,不论在少数民族聚居地区还是在各民族散杂居地区,不论在沿海、内地还是在边疆地区,都要高举民族团结进步的旗帜,大力加强民族团结教育。”同年,陈至立同志在第五次全国民族教育工作会议上的讲话中指出:“不断增强各民族的团结是我国综合国力的重要基础。在新形势下,增强民族团结、维护祖国统一、反对民族分裂,是我国各族人民的共同责任。要高举民族团结进步的伟大旗帜,在沿海、内地和民族地区各级各类学校教育中,有重点、分层次、有针对性地大力加强民族团结教育,要把它列入爱国主义教育、公民道德教育和素质教育的重要内容,重点加强马克思主义民族观、宗教观和党的民族、宗教政策的教育。”上述重要精神从各个方面进一步明确了在各级各类学校加强民族团结教育的必要性和重要性。需要各级教育、民族(宗教)部门把思想和认识自觉地统一到党和国家的要求上来,并在工作中认真贯彻落实。

  二、我国民族关系面临的新形势和在中小学加强民族团结教育的重要意义

  在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民族宗教政策的指引下,我国民族关系的主流是好的,民族团结、社会稳定,社会主义的各项改革和建设事业正在顺利进行,但也不能忽视危害民族团结的潜在因素和国内极少数分裂主义分子以及国际反华势力加紧“分化”的现实危险性的存在。主要表现在:其一,1990年以来,随着前苏联的解体和东欧的分化以及巴尔干地区的动荡,国际上民族独立思潮和各宗教势力的蔓延,“西化”与“分化”相呼应,对我国的负面影响有所增加。目前,国际上“泛伊斯兰主义、泛蒙古主义、泛突厥主义”思想活跃,以制造西藏独立、新疆独立为目的的境内外分裂主义分子的活动在不断加剧,这些势力与台独势力相勾结,寻机制造事端破坏民族团结,企图分裂祖国。其二,近些年来,在民族地区、内地城乡以及各类学校民族纠纷时有发生,其中一些是由于没有处理好经济利益矛盾引起的,还有一些是由于不了解或不尊重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甚至违背党和国家的民族、宗教政策,伤害少数民族的感情引起的。如在文艺作品、新闻报道以及刊物中此类事件时有发生,引起了民族地区的不稳定,对我国的民族团结产生了严重的负面影响。

  在中小学加强民族团结教育对于增强民族团结、维护祖国统一、保持国家的长远稳定具有极为重要的现实意义和历史意义。我国是56个民族组成的统一国家。改革开放以来,根据国际国内新形势和我国民族关系面临的新情况,党和国家依据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并结合我国各民族的实际和特点,制定和实施了具有我国特色的关于正确处理民族矛盾、民族关系的一系列方针政策。党的民族政策在团结各族人民、共同完成各时期社会主义建设的历史任务中发挥了巨大的作用,经受了当今世界风云变幻的考验,为整个中华民族的团结进步作出了历史性贡献。实践证明,没有各民族的紧密团结,就没有各民族的共同进步,就难以建设繁荣昌盛的社会主义祖国。毛泽东同志说:“国家的统一,人民的团结,国内各民族的团结,这是我们的事业必定要胜利的基本保证。”因此,民族团结关系国家长远稳定和统一,民族团结关系各民族共同进步和整个中华民族的振兴,民族团结关系我国社会主义伟大事业的前途和命运。而加强中小学民族团结教育是实现各民族团结、和睦的重要基础。社会主义时期是各民族团结进步、共同繁荣发展的时期,民族问题作为我国社会主义建设总问题的基本组成部分也将长期存在,尤其在改革开放、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新时期更是如此。这就要求把民族团结教育作为战略任务加以高度重视,把党的民族政策作为形成爱国主义思想、社会主义价值观和社会主义道德规范的基本内容。

  三、关于在中小学继续开展民族团结教育的有关要求

  由于中小学民族团结教育工作对增强中华民族的向心力、凝聚力、维护各民族的团结统一具有特殊的重要意义,在新形势下中小学民族团结教育工作只能加强,不能削弱,更不能中断。要根据党和国家关于此项工作的有关精神,毫不动摇地把中小学民族团结教育工作进一步抓好、抓实、抓出成效来。同时要从当地的实际出发,做好工作计划,加强师资培训,认真总结经验,不断提高此项教育活动的质量和效果。要把小学低年级“中华大家庭”、小学高年级“民族常识”、初中“民族政策常识”等列入地方课程,按规定的课时组织教学活动。鉴于此项教育活动内容的政治敏感性较强,同时按照少而精的要求,各地在中小学开展民族团结教育、教学活动中,仍继续统一使用由教育部、国家民委、中央统战部、国家宗教局审定的小学低年级《中华大家庭》、小学高年级《民族常识》、初中《民族政策常识》等学习材料和教学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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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推进交通行业重点实验室建设的实施意见

交通部


关于推进交通行业重点实验室建设的实施意见

交科教发[2005]30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局,中央管理的交通企业,有关港务局、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和部直属各单位:
  我部印发的《公路水路交通科技发展战略》明确提出要建立适应交通现代化要求的科技创新体系。建立交通科技创新体系应遵循交通行业的特点和科技自身发展规律,充分调动全行业、全社会的资源,从科技创新的环境和支持条件入手,努力提高交通科研的开发能力。交通行业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重点实验室)是交通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开展高水平研发活动、聚集和培养优秀科技人才、进行高层次学术交流和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重要基地。为进一步适应公路、水路交通新的跨越式发展需要,加快交通科技创新体系的建设,增强交通行业自主创新能力,现就推进重点实验室的建设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目的与意义
(一)推进重点实验室建设是提高行业自主创新能力的客观要求。实现交通新的跨越式发展,关键在于依靠科技进步和科技创新。重点实验室是科技创新的平台,通过开展应用基础研究、重大关键技术、前瞻性技术以及相关公益性技术研究,解决交通现代化建设中的技术难题,为提高公路水路交通供给能力、服务管理能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提供有力支撑。推进重点实验室的建设,对于促进行业科技进步,提升行业整体创新能力,加快交通现代化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二)推进重点实验室建设是完善交通科技创新体系的必然要求。《公路水路交通科技发展战略》确立了以完善交通科技创新体系为核心的战略目标,实现这一目标需要实施以重点实验室为切入点的科研实验基地共享平台建设工程,形成交通科技创新的主力。以现有重点实验室为基础,进一步推进重点实验室的建设,是落实交通科技发展战略、完善交通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举措,对于提升交通科研整体实力具有重要作用。
二、发展思路与基本原则
  (三)发展思路。
  贯彻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围绕交通中长期科技发展目标和任务,坚持有所为、有所不为,以构建交通科技创新体系为出发点,以提高自主创新能力为核心,以体制和机制创新为保障,优化重点实验室的布局,整合科技资源,营造有序竞争、协调合作的发展环境,充分发挥重点实验室的主力和引领作用,更好地为交通科技和交通发展服务。
  (四)基本原则。
  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围绕交通中长期科技发展重点任务,充分利用全社会的交通科技资源,远近结合、分步实施、突出重点、择优认定,覆盖研究方向、兼顾区域布局,实现科技资源的优化配置。
  联合建设,分级管理。主要依托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和具有自主创新能力的企业,共同建设和发展重点实验室。按照交通部、依托单位和重点实验室各自的职能,履行管理职责。
  激励创新,优胜劣汰。优化科研环境,鼓励重点实验室在科研和管理上不断创新,多出优秀成果,不断增强自我发展能力。对重点实验室定期评估,实施动态管理,确保重点实验室的高标准和高质量。
  开放交流,广泛合作。重点实验室要打破传统封闭的建设、运行管理模式,面向社会开放,引进高层次科技人才,鼓励科研人员交流,开展高水平、高层次的科研合作与学术交流。
  三、发展目标
  (五)重点实验室要成为解决重大交通科技问题、获取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科研成果的重要基地,聚集和培养优秀科技人才的重要基地,开展交通领域高层次学术交流和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重要基地。形成布局合理、特色明显、优势突出、机制完善,与交通科技发展相适应的重点实验室体系。
  (六)到2020年重点实验室数量约为45个,且覆盖交通科技重点研究方向。按照国家重点实验室的建设指南,培育2-4个力争成为国家重点实验室。
  (七)培养一批具有国际水平的学术带头人,引进和稳定一批高层次人才,形成一支结构更加合理、创新能力更强的研发队伍;培养或引进若干名院士,提升重点实验室科研水平;取得一批具有国际水平的交通科研成果。
  四、重点研究方向
  (八)围绕交通中长期科技发展目标,以交通科技优先发展领域为主攻方向,针对当前和未来交通建设、运营和管理中的重大和关键技术问题,重点实验室体系应覆盖以下30个左右重点研究方向。
  公路工程类的重点研究方向:路面结构技术,高等级公路养护成套技术,特殊地质条件下的公路建养技术,长大桥、隧建养技术,大型公路工程构造物的检测与诊断技术等。
  水路工程类的重点研究方向:内河通航新技术,航道治理和疏浚技术,新型港工建筑物的研制开发,大型水工构造物的检测与诊断技术等。
  材料工程类的重点研究方向:新材料开发与应用技术,交通建设和养护材料再生技术等。
  运输工程类的重点研究方向:现代物流管理技术,集装箱运输成套技术,多式联运技术等。
  决策支持类的重点研究方向:运输经济研究,决策评价方法与技术,现代交通规划技术,国土资源综合利用技术,国家港口资源与安全环境评价技术等。
  交通安全类的重点研究方向:交通设施保安技术,道路安全保障技术,水上安全保障技术,车辆安全技术,交通防灾减灾技术,交通应急处理技术,特殊气候条件下的交通安全技术等。
  环保节能类的重点研究方向:水上油品、化学品和危险品污染监测、防治和处理技术,公路水路环保新技术,车辆和船舶节能技术,交通领域循环经济问题研究等。
  智能交通类的重点研究方向:空间信息应用技术,智能公路系统关键技术,智能航运系统关键技术等。
  五、实施策略
  (九)定期评估已有重点实验室。对评估不合格的重点实验室,采取限期整改、撤销等方式予以调整。
  (十)新认定一批重点实验室。在已有重点实验室尚未覆盖的研究方向,依据重点实验室的认定条件,兼顾行业科研力量布局要求,新增一批重点实验室。
  (十一)培育国家级重点实验室。对研究方向符合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要求的,研发能力强、优势明显,为交通行业发展做出重大贡献的重点实验室,加大扶持力度,并争取国家有关部门的支持,将其培育成为国家重点实验室。
  六、保障措施
  (十二)加大投入力度,广开投融资渠道,建立多方共建的新体制。逐步形成以政府投入为引导、依托单位为主体、广泛吸引企业等社会资金的投入体系。交通部在重点实验室的实验条件改善方面,将给予一定的专项投入。对于培育的国家重点实验室要加大支持力度。为提高重点实验室的科研水平和持续创新能力,交通部将以科研项目等形式支持重点实验室的研发活动。地方交通主管部门要积极推动重点实验室的建设,以资金投入和研发项目等形式给予相应的支持。依托单位要确保与交通部专项投入经费的配套比例达到1:1以上,并要负责重点实验室日常运行等经费的投入。同时鼓励和吸引国内外社会力量以多种形式支持重点实验室的发展。
  (十三)实行开放、交流、合作、竞争的重点实验室运行机制。重点实验室的科研资源要面向全社会开放,根据研究需要设置开放课题,鼓励国内外有关专家参与重点实验室的研究工作,保持一定数量的流动科研人员。支持重点实验室之间开展跨学科、跨领域的学术交流、合作研究与联合攻关,推动重点实验室与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有效合作。择优扶强,保持重点实验室的领先水平。
  (十四)建立和完善重点实验室管理制度。制定并落实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明确管理职责,规范管理程序,严格考评规则。发布重点实验室认定指南,引导重点实验室的发展。依托单位要制定管理细则,加强重点实验室的建设与管理。
  (十五)培养和造就一支高水平研究队伍。重点实验室要创造良好的科研条件,吸引高层次的交通科技人才。通过承担重大科研项目,培育和造就一批具有国际水平的高级专家,特别是中青年学术骨干和学科带头人。建立一支结构合理,充满活力的科技创新团队,并以此作为重点实验室认定和评估的重要条件。
  (十六)大力推进国际交流与合作。围绕重点实验室的研究方向,积极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国际合作与学术交流。支持重点实验室参加相关国际组织。鼓励有条件的重点实验室,邀请境外专家开展合作研究,选派优秀人才到国外考察、进修和从事研究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章
二○○五年七月八日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启用新的境外企业、机构批准证书的通知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启用新的境外企业、机构批准证书的通知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国务院外事办公室,外交部,国家计委,财政部,劳动部,人事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国家商检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中国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
我国开展境外投资设立境外企业始于1979年。在党中央、国务院的关怀和各有关部门的大力支持、配合下,我国境外投资逐步发展,现已初具规模。为规范我国境外企业、机构(办事处、代表处)的设立和管理,外经贸部行使国家对境外企业审批和统一归口管理职能,并为在境外
设立的企业和机构颁发境外企业和境外机构批准证书,该证书是国家审查批准境外投资和设立境外企业、机构的最终凭证。国家外事、外汇、银行、国有资产、税务、商检、海关等部门依据批准证书为境内主办单位办理所需手续,同时我们要求境外企业、机构的常驻人员持证书(复印件)
赴我驻外使(领)馆经商参处(室)报到登记。境外企业批准证书经翻译、公证后亦可对外使用,为我境外常驻人员申请长期签证和工作许可提供了方便。总之,境外企业、机构的批准证书作为管理手段,得到了各有关部门、单位的支持与协作,是行之有效的。
境外企业、机构批准证书从1985年开始使用至今,原批准证书已使用完毕。我部决定从1997年11月1日启用新证书,原已发证书继续有效。现将新证书样本发给你们,请有关部门积极配合,凭新批准证书为企业办理有关手续。

附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企业
批 准 证 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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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批 准 证 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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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外经贸政企证字第 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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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规定,经审查,同意 公 |
|司在 国家(地区)设立下页所列中方独资(中外合资) |
|境外企业。 |
| 主办单位须凭本证书在一年内办理我国外汇、银行、国有资产、|
|税务、商检、海关、外事等有关部门所需手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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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年 月 日 |
| (外经贸部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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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中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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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外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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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中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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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外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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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资|中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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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方|外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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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资本 | | 中方 | %| 外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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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总额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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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中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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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外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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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它资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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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年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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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 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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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 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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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准文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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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文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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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备 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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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外经贸企业境外机构
批 准 证 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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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批 准 证 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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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外经贸政驻证字第 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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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规定,经审查,同意 公 |
|司在 国家(地区)按右页所列设立境外机构。 |
| 主办单位须凭本证书在一年内办理我国外事、外汇、银行等有 |
|关部门所需手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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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年 月 日 |
| (外经贸部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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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机构| 中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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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名称 | 外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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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机构| 中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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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址 | 外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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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境外机构负责人 |
| 人员编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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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外经贸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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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7年10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