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鹤壁市招商引资目标管理考核办法 (试行)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8 16:30:55  浏览:8168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鹤壁市招商引资目标管理考核办法 (试行)

河南省鹤壁市人民政府


鹤政办〔2003〕27号

鹤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鹤壁市招商引资目标管理考核办法 (试行)》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鹤壁市招商引资目标管理考核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采取切实有效措施,确保招商引资目标的完成。
  附件:1、鹤壁市 2003 年招商引资目标
     2 、 2003 年拟中介招商引资项目确认表
     3 、 2003 年拟自主招商引资项目确认表


                                二○○三年四月二十一日


鹤壁市招商引资目标管理考核办法
(试行)


  为进一步调动各级各部门招商引资的积极性,鼓励以多种形式加强与境内外客商进行经济技术合作,提高我市对外开放水平,促进经济社会快速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利用外资的有关规定和市委六届五次全会精神,继续实行招商引资目标责任制,对各县区及市直有关部门分解下达招商引资目标,进一步健全激励机制,完善考核管理办法,提高引进外资的质量和效益,开创我市招商引资工作的新局面。
  二、目标任务
  2003 年,全市共安排招商引资目标 41340 万元,其中境外资金 1050 万美元,省外资金 10000 万元,市外资金 22625 万元(附表 1 )。
  三、招商引资范围
  招商引资的范围主要指利用市外直接投资,不包括对外借款、贷款、国债资金及争取上级的政策性资金。具体指:
  (一)境内外机构、企业和个人到我市兴办合资、合作、独资企业的;
  (二)采取收购、参股等投资形式经营我市企业资产的;
  (三)吸引市外客商开发、建设、经营我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
  四、认定标准
  (一)境外资金
  外商直接投资以外商投资企业上报的利用外资报表和银行进帐单为准。
  (二)省外、市外资金
  引资单位须提供银行转帐单、进帐单、单位收据等资金到位证明复印件和项目名称、项目地点、项目负责人。中介单位须提供与企业签订的中介协议书及银行进帐单、项目名称、项目地点、主要中介人、项目负责人及受益单位证明。
  (三)项目引进
  引进市外投资项目,以项目投资额按实际进度计算外资,由项目建设单位出具相关投资证明。
  (四)设备引进
  吸引市外客商以设备投资办厂的,以设备原值扣除折旧计算或以评估部门的评估认定报告为准。
  (五)联合引资
  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联合引进的资金,由各引进单位自行协商分配(不得重复计算),向认定部门出具共同签字盖章的书面分配意见。
  五、统计考核
  (一)进一步加强招商引资目标的统计、认定、考核的管理工作,由市政府招商办具体负责,市统计局、市人行参与,负责对引进资金指标的统计和认定,半年和年终分两次报市政府审核确定。
  (二)招商引资目标完成情况实行计分考核。设定各责任单位的基础分为 100 分,超额完成目标按档加分,完不成目标的按实际完成的比例计分。
  (三)超额完成市外引资目标加分方式
  1 、目标任务在 500 万元以下的(含 500 万元),每超额 10 万元加 1 分。
  2 、目标任务在 500 万元以上、 1000 万元以下的(含 1000 万元),每超额 10 万元加 1.5 分。
  3 、目标任务在 1000 万元以上的,每超额 10 万元加 2 分。
  (四)超额完成省外、境外引资目标加分方式
  1 、对省外、境外引资目标实行单列考核。引进省外、境外资金(美元折合人民币计算),每超额 10 万元加 3 分,以确保省政府下达我市的引进省外、境外资金目标的完成。
  2 、引进的境外资金可按外汇牌价折算为人民币进行考核。
  六、奖惩办法
  年终对招商引资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考评,对超额完成目标的单位和在招商引资工作中做出贡献的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未完成目标任务的单位,取消当年度招商引资工作评先资格。
  七、具体要求
  (一)承担招商引资目标的责任单位要高度重视,认真研究制定招商引资工作计划和具体措施,增强招商引资工作的计划性、可行性、科学性,确保招商引资目标任务的完成。以中介招商为主的单位要认真填报与企业签订的中介招商的项目确认书(见附表 2 ),以自主招商为主的单位要认真填报拟招商项目表(见附表 3 ),于 4 月底前报送市政府招商办;各责任单位每月 30 日前向市政府招商办、市统计局报送招商引资目标完成进度情况报表,并提供相应的资金到位证明。
  (二)市政府招商办和市统计局要在招商引资目标下达 2 个月内,确认所有招商引资项目承办单位的招商引资的具体项目,并对各单位的中介招商项目和自主招商项目进行现场查验,负责对各单位引进的资金、项目、设备按标准要求及时进行认真地核对。市政府督查室对各责任单位招商引资目标进展情况定期督查,及时通报。
  (三)各责任单位要进一步解放思想,大力引进市外项目资金,确保招商引资的效果。要坚决杜绝弄虚作假现象,对虚报、瞒报的单位要给予严肃处理。
  (四)凡未承担招商引资目标的单位也要强化招商引资意识,积极开展工作,争取在招商引资方面作出一定的成绩。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行政单位财务规则

财政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71号



  《行政单位财务规则》已经2012年12月5日财政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财政部

2012年12月6日

行政单位财务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行政单位的财务行为,加强行政单位财务管理和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障行政单位工作任务的完成,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各级各类国家机关、政党组织(以下统称行政单位)的财务活动。

  第三条 行政单位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量入为出,保障重点,兼顾一般,厉行节约,制止奢侈浪费,降低行政成本,注重资金使用效益。

  第四条 行政单位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

  (一)科学、合理编制预算,严格预算执行,完整、准确、及时编制决算,真实反映单位财务状况;

  (二)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实施预算绩效管理,加强对行政单位财务活动的控制和监督;

  (三)加强资产管理,合理配置、有效利用、规范处置资产,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四)定期编制财务报告,进行财务活动分析;

  (五)对行政单位所属并归口行政财务管理的单位的财务活动实施指导、监督;

  (六)加强对非独立核算的机关后勤服务部门的财务管理,实行内部核算办法。

  第五条 行政单位的财务活动在单位负责人领导下,由单位财务部门统一管理。

  行政单位应当单独设置财务机构,配备专职财务会计人员,实行独立核算。人员编制少、财务工作量小等不具备独立核算条件的单位,可以实行单据报账制度。

  第二章 单位预算管理

  第六条 行政单位预算由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组成。

  第七条 按照预算管理权限,行政单位预算管理分为下列级次:

  (一)向同级财政部门申报预算的行政单位,为一级预算单位;

  (二)向上一级预算单位申报预算并有下级预算单位的行政单位,为二级预算单位;

  (三)向上一级预算单位申报预算,且没有下级预算单位的行政单位,为基层预算单位。

  一级预算单位有下级预算单位的,为主管预算单位。

  第八条 各级预算单位应当按照预算管理级次申报预算,并按照批准的预算组织实施,定期将预算执行情况向上一级预算单位或者同级财政部门报告。

  第九条 财政部门对行政单位实行收支统一管理,定额、定项拨款,超支不补,结转和结余按规定使用的预算管理办法。

  第十条 行政单位编制预算,应当综合考虑以下因素:

  (一)年度工作计划和相应支出需求;

  (二)以前年度预算执行情况;

  (三)以前年度结转和结余情况;

  (四)资产占有和使用情况;

  (五)其他因素。

  第十一条 行政单位预算依照下列程序编报和审批:

  (一)行政单位测算、提出预算建议数,逐级汇总后报送同级财政部门;

  (二)财政部门审核行政单位提出的预算建议数,下达预算控制数;

  (三)行政单位根据预算控制数正式编制年度预算,逐级汇总后报送同级财政部门;

  (四)经法定程序批准后,财政部门批复行政单位预算。

  第十二条 行政单位应当严格执行预算,按照收支平衡的原则,合理安排各项资金,不得超预算安排支出。

  预算在执行中原则上不予调整。因特殊情况确需调整预算的,行政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程序报送审批。

  第十三条 行政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编制决算,逐级审核汇总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

  第十四条 行政单位应当加强决算审核和分析,规范决算管理工作,保证决算数据的完整、真实、准确。

  第三章 收入管理

  第十五条 收入是指行政单位依法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包括财政拨款收入和其他收入。

  财政拨款收入,是指行政单位从同级财政部门取得的财政预算资金。

  其他收入,是指行政单位依法取得的除财政拨款收入以外的各项收入。

  行政单位依法取得的应当上缴财政的罚没收入、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国有资产处置和出租出借收入等,不属于行政单位的收入。

  第十六条 行政单位取得各项收入,应当符合国家规定,按照财务管理的要求,分项如实核算。

  第十七条 行政单位的各项收入应当全部纳入单位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第四章 支出管理

  第十八条 支出是指行政单位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和完成工作任务所发生的资金耗费和损失,包括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

  基本支出,是指行政单位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和完成日常工作任务发生的支出,包括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项目支出,是指行政单位为完成特定的工作任务,在基本支出之外发生的支出。

  第十九条 行政单位应当将各项支出全部纳入单位预算。

  各项支出由单位财务部门按照批准的预算和有关规定审核办理。

  第二十条 行政单位的支出应当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开支范围及标准,建立健全支出管理制度,对节约潜力大、管理薄弱的支出进行重点管理和控制。

  第二十一条 行政单位从财政部门或者上级预算单位取得的项目资金,应当按照批准的项目和用途使用,专款专用、单独核算,并按照规定向同级财政部门或者上级预算单位报告资金使用情况,接受财政部门和上级预算单位的检查监督。

  项目完成后,行政单位应当向同级财政部门或者上级预算单位报送项目支出决算和使用效果的书面报告。

  第二十二条 行政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政府采购制度等规定。

  第二十三条 行政单位应当加强支出的绩效管理,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

  第二十四条 行政单位应当依法加强各类票据管理,确保票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使用正确,不得使用虚假票据。

  第五章 结转和结余管理

  第二十五条 结转资金,是指当年预算已执行但未完成,或者因故未执行,下一年度需要按照原用途继续使用的资金。

  第二十六条 结余资金,是指当年预算工作目标已完成,或者因故终止,当年剩余的资金。

  结转资金在规定使用年限未使用或者未使用完的,视为结余资金。

  第二十七条 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的管理,应当按照同级财政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六章 资产管理

  第二十八条 资产是指行政单位占有或者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等。

  第二十九条 流动资产是指可以在一年内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包括现金、银行存款、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应收及暂付款项、存货等。

  前款所称存货是指行政单位在工作中为耗用而储存的资产,包括材料、燃料、包装物和低值易耗品等。

  第三十条 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一年,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其中: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1500元以上),并且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是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固定资产一般分为六类:房屋及构筑物;通用设备;专用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档案;家具、用具、装具及动植物。

  第三十一条 在建工程是指已经发生必要支出,但尚未达到交付使用状态的建设工程。

  在建工程达到交付使用状态时,应当按照规定办理工程竣工财务决算和资产交付使用。

  第三十二条 无形资产是指不具有实物形态而能为使用者提供某种权利的资产,包括著作权、土地使用权等。

  第三十三条 行政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单位资产管理制度,加强和规范资产配置、使用和处置管理,维护资产安全完整。

  第三十四条 行政单位应当按照科学规范、从严控制、保障工作需要的原则合理配置资产。

  行政单位资产有原始凭证的,按照原始凭证记账;无原始凭证的,应当依法进行评估,按照评估价值记账。

  第三十五条 行政单位应当加强资产日常管理工作,做好资产建账、核算和登记工作,定期或者不定期进行清查盘点,保证账账相符,账实相符。年度终了,应当进行全面清查盘点。对资产盘盈、盘亏应当及时处理。

  第三十六条 行政单位开设银行存款账户,应当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并由财务部门统一管理。

  第三十七条 行政单位应当加强应收及暂付款项的管理,严格控制规模,并及时进行清理,不得长期挂账。

  第三十八条 行政单位的资产增加时,应当及时登记入账;减少时,应当按照资产处置规定办理报批手续,进行账务处理。

  行政单位的固定资产不计提折旧,但财政部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九条 行政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用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对外投资或者举办经济实体。对于未与行政单位脱钩的经济实体,行政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监管。

  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行政单位不得举借债务,不得对外提供担保。

  第四十条 未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行政单位不得将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对外出租、出借。

  第四十一条 行政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资源共享、装备共建,提高资产使用效率。

  第四十二条 行政单位资产处置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依法进行评估,严格履行相关审批程序。

  第七章 负债管理

  第四十三条 负债是指行政单位所承担的能以货币计量,需要以资产或者劳务偿还的债务,包括应缴款项、暂存款项、应付款项等。

  第四十四条 应缴款项是指行政单位依法取得的应当上缴财政的资金,包括罚没收入、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国有资产处置和出租出借收入等。

  第四十五条 行政单位取得罚没收入、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国有资产处置和出租出借收入等,应当按照国库集中收缴的有关规定及时足额上缴,不得隐瞒、滞留、截留、挪用和坐支。

  第四十六条 暂存款项是行政单位在业务活动中与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发生的预收、代管等待结算的款项。

  第四十七条 行政单位应当加强对暂存款项的管理,不得将应当纳入单位收入管理的款项列入暂存款项;对各种暂存款项应当及时清理、结算,不得长期挂账。

  第八章 行政单位划转撤并的财务处理

  第四十八条 行政单位划转撤并的财务处理,应当在财政部门、主管预算单位等部门的监督指导下进行。

  划转撤并的行政单位应当对单位的财产、债权、债务等进行全面清理,编制财产目录和债权、债务清单,提出财产作价依据和债权、债务处理办法,做好资产的移交、接收、划转和管理工作,并妥善处理各项遗留问题。

  第四十九条 划转撤并的行政单位的资产经主管预算单位审核并上报财政部门和有关部门批准后,分别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转为事业单位和改变隶属关系的行政单位,其资产无偿移交,并相应调整、划转经费指标。

  (二)转为企业的行政单位,其资产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评估作价后,转作企业的国有资本。

  (三)撤销的行政单位,其全部资产由财政部门或者财政部门授权的单位处理。

  (四)合并的行政单位,其全部资产移交接收单位或者新组建单位;合并后多余的资产,由财政部门或者财政部门授权的单位处理。

  (五)分立的行政单位,其资产按照有关规定移交分立后的行政单位,并相应划转经费指标。

  第九章 财务报告和财务分析

  第五十条 财务报告是反映行政单位一定时期财务状况和预算执行结果的总结性书面文件。

  第五十一条 行政单位的财务报告,包括财务报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

  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收入支出表、支出明细表、财政拨款收入支出表、固定资产投资决算报表等主表及有关附表。

  财务情况说明书,主要说明行政单位本期收入、支出、结转、结余、专项资金使用及资产负债变动等情况,以及影响财务状况变化的重要事项,总结财务管理经验,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意见。

  第五十二条 财务分析是依据会计核算资料和其他有关信息资料,对单位财务活动过程及其结果进行的研究、分析和评价。

  第五十三条 财务分析的内容包括预算编制与执行情况、收入支出状况、人员增减情况、资产使用情况等。

  财务分析的指标主要有:支出增长率、当年预算支出完成率、人均开支、项目支出占总支出的比率、人员支出占总支出的比率、公用支出占总支出的比率、人均办公使用面积、人车比例等。

  行政单位可以根据其业务特点,增加财务分析指标。

  第五十四条 行政单位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编制财务报告,认真进行财务分析,并按照规定报送财政部门、主管预算单位和其他有关部门。

  第十章 财务监督

  第五十五条 行政单位财务监督主要包括对预算管理、收入管理、支出管理、结转和结余管理、资产管理、负债管理等的监督。

  第五十六条 行政单位财务监督应当实行事前监督、事中监督、事后监督相结合,日常监督与专项监督相结合,并对违反财务规章制度的问题进行检查处理。

  第五十七条 行政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经济责任制度、财务信息披露制度等监督制度,依法公开财务信息。

  第五十八条 行政单位应当依法接受主管预算单位和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五十九条 财政部门、行政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则,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处理。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六十条 行政单位基本建设投资的财务管理,应当执行本规则,但国家基本建设投资财务管理制度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十一条 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财务制度的适用,由财政部另行规定。

  行政单位所属独立核算的企业、事业单位分别执行相应的财务制度,不执行本规则。

  第六十二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可以依据本规则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实施办法。

  第六十三条 本规则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附:行政单位财务分析指标

  1.支出增长率,衡量行政单位支出的增长水平。计算公式为:

  支出增长率=(本期支出总额÷上期支出总额-1)×100%

  2.当年预算支出完成率,衡量行政单位当年支出总预算及分项预算完成的程度。计算公式为:

  当年预算支出完成率=年终执行数÷(年初预算数±年中预算调整数)×100%

  年终执行数不含上年结转和结余支出数。

  3.人均开支,衡量行政单位人均年消耗经费水平。计算公式为:

  人均开支=本期支出数÷本期平均在职人员数×100%

  4.项目支出占总支出的比率,衡量行政单位的支出结构。计算公式为:

  项目支出比率=本期项目支出数÷本期支出总数×100%

  5.人员支出、公用支出占总支出的比率,衡量行政单位的支出结构。计算公式为:

  人员支出比率=本期人员支出数÷本期支出总数×100%

  公用支出比率=本期公用支出数÷本期支出总数×100%

  6.人均办公使用面积,衡量行政单位办公用房配备情况。计算公式为:

  人均办公使用面积=本期末单位办公用房使用面积÷本期末在职人员数

  7.人车比例,衡量行政单位公务用车配备情况。计算公式为:

  人车比例=本期末在职人员数÷本期末公务用车实有数:1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蛇口招商港务股份有限公司将发起人法人股红股转为B股并在新加坡第二上市的批复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等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蛇口招商港务股份有限公司将发起人法人股红股转为B股并在新加坡第二上市的批复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



深圳市证券管理办公室:
你办呈送的深证办字〔1994〕24号文《关于蛇口招商港务股份有限公司B股在新加坡次级挂牌有关事宜的请示》收悉。根据国务院证券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提出的“发展股票市场必须坚持逐步推进,慎重试验的原则”和“扩大B股的试点范围”的精神,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和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研究,现批复如下:
1.蛇口招商港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该公司)从事港航基础产业,交通部直属单位在该公司处于绝对控股地位。该公司将发起人法人股红股转为B股后,公有股仍占总股本的50%以上。现同意该公司将其发起人A股红股1995年万股转为B股,连同发起人B股红股665万
股,共计2660万股到新加坡上市的申请。
2.该公司法人股红股转为B股的转让价格不得低于该公司每股净资产。其转让收入按国家有关规定安排使用。
3.该公司发起人A股红股转为B股的数量占你市1994年B股的发行规模。请你办接此函后,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有关文件的要求,通知该公司按现行法规抓紧实施,并将实施情况及时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备案。
4.待以上工作完成后,该公司可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发字〔1994〕82号文,将法人股红股转成的B股,在新加坡进行第二上市的试点工作。
此复



1994年10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