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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沙市房地产开发项目资本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2 22:11:57  浏览:928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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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沙市房地产开发项目资本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长沙市人民政府


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沙市房地产开发项目资本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长政发〔2003〕66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
  现将《长沙市房地产开发项目资本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长沙市人民政府

                           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长沙市房地产开发项目资本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房地产开发项目资本金的管理,保障和促进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含经济适用房、棚改房等)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房地产开发项目资本金(以下简称项目资本金),是指在房地产开发项目总投资中,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按规定专户储存,专项用于该房地产开发项目的自有货币资金。
  第四条 
  市建设委员会负责项目资本金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项目资本金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不得低于20%,且建安及配套工程阶段项目资本金不得低于该阶段投资总额的30%。拆迁安置补偿资金的监管,按《长沙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六条 
  项目资本金应足额专户储存。实施分期开发的,可分期到位,分期到位的项目资本金应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
  第七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办理房地产开发项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施工任务通知单)时,应向市建设委员会提交项目资本金缴纳凭证和与市建设委员会、开户银行三方签署的项目资本金监控协议。开户银行由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行选定。
 第八条 
  项目资本金必须专款专用,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以任何方式挪用项目资本金,更不得擅自抽回。房地产开发项目在扩大投资规模时,应及时补充项目资本金。项目资本金数额确定后,未经市建设委员会批准不得变动。房地产开发项目依法转让的,受让方必须具备本办法规定的项目资本金条件。
  第九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将项目资本金存入在银行开设的项目资本金专户,接受监督管理。市建设委员会按施工进度确定解控金额:
  (一)基础完工时解控30%;
  (二)主体封顶时解控45%;
  (三)竣工验收备案及配套设施完成后解控25%。市建设委员会在收到房地产开发企业提出的项目资本金解控申请后,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应在5个工作日内办结审批手续,并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十条 
  本办法自2004年2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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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消费贷款的风险管理
       冯兴吾 贾维国 陈洪

  汽车消费贷款是指借款人(购车人)以抵押、质押、向保险公司投保或第三方保证等方式为条件,向可以开办汽车消费贷款业务的银行申请贷款,用于支付购车款,再由购车人分期向银行归还本金、利息的一种消费贷款。汽车消费贷款的贷款人为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商业银行;借款人为在中国境内有固定住所的中国公民以及企事业单位。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开办汽车消费贷款业务。
  一、汽车消费贷款的种类
  1、抵押贷款
  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担保法》第34条所列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担保法》的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实践中,汽车消费贷款中常以固定资产如房屋作为抵押。
  2、质押贷款
  质押是债权担保的重要方式,动产质押属于质押的一种最主要的方式。它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并以该动产作为债权担保的一种法律制度。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以该动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动产的价款优先受偿。但在实践中,汽车消费贷款的质押是以权利质押为主。根据《担保法》第75条规定:“下列权利可以质押:㈠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包单、提单;㈡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㈢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㈣依法可以质押的其他权利”。目前,办理汽车消费贷款质押的大多是以凭证或国库券、金融债券、国家重点建设债券,以及贷款方出具的个人存单作为质押。
  3、第三方保证贷款
  有两种形式,一种是由指企事业法人单位作为第三方的连带责任保证;另一种是指购车借款人在银行指定的保险机构办理机动车分期付款购车保证保险后,向银行申请分期支付购车贷款。
  二、汽车消费贷款中可能遇到的风险
  1、金融风险
  贯穿于汽车消费贷款的全过程,对于银行方来说,最大的风险是借款人的还款能力。如借款人因不履行合同义务的疾病、事故、死亡等和担保人发生因不能履行合同义务的合并、重组、解散、破产等影响借款人、担保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与责任能力的情况;借款人或担保人涉入诉讼、监管等由国家行政或司法机关宣布的对其财产的没收及其处分权的限制,或存在这种情况发生的威胁。
  2、贸易风险
  从订货谈判到试车验收都存在风险。虽然社会建立了相应的配套机构和防范措施,如运输保险、商品检验、商务仲裁等都对风险采取了防范和补救措施,但由于人们对风险的理解和认识程度不同,加上企事业单位管理经验不足等因素,这些手段未被完全运用,使得贸易风险依然存在。
  3、经济环境风险
  环境的变化会对汽车消费贷款产生风险。社会经济秩序和政策的稳定性、产业结构的布局、经济发展态势、地方政府的关注程度都是汽车消费贷款产生风险的经济环境因素。
  4、产品市场风险
  汽车消费贷款,要了解该型汽车产品的销售、市场占有率、占有能力、产品市场的发展趋势、消费结构以及消费者的心态和消费能力。
  5、不可抗力
  有些风险不是人为的,属于不可抗力,如自然灾害、战争等对于这种风险只能采取防范和补救措施,出现问题时,争取把风险降到最低点。
  6、经营管理风险
  如指导方针战略错误、目标的错误理解,方案的错误以及管理失误等无法正常经营的风险。
  7、法律风险
  可能被起诉或承担法律的或合同的责任。银行金融机构的汽车消费贷款还存在抵押权与法定优先权相冲突的风险。汽车消费贷款抵押权是基于商业银行与当事人之间的约定而产生的担保物权,它的成立并非源于法律规定,其受偿顺序只能屈居法定优先权之后。二者一旦相遇,将会导致商业银行的汽车消费抵押权无法实现,从而导致债权悬空。法定优先权主要包括:税收优先权、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优先权、职工安置费优先权、建设工程款优先权、留置优先权等。
  三、汽车消费贷款风险的管理
  1、加强适格借款人的管理
  借款人信誉的优劣,收入来源是否稳定,经济实力的强弱直接关系汽车消费贷款的安全性。个人申请汽车消费贷款必须具备:①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②具有稳定的职业和偿还贷款本金、利息的能力,信誉良好;③能够提供有效的抵押物或质物,或有足够代偿能力的个人或企事业单位作为保证人;④能够支付首期贷款;⑤贷款人规定的其他条件。
  具备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申请汽车消费贷款必须具备以下条件:①具有偿还贷款的能力;②在贷款人指定的银行存有不低于规定数额的首期购车款;③有贷款人认可的担保;④贷款人规定的其他条件。
  商业银行应对汽车消费贷款的借款人的完税情况、抵押物情况、建设工程款的结算情况深入了解。在借款人申请阶段,必须要求借款人提供完税凭证及相应的建设工程款支付凭证,必要时可直接向税务部门调查了解借款人的纳税情况,并要求借款人先行完税,再接受抵押。
  2、加强对借款比例的管理
  以质押方式申请贷款的,或保险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的,首期付款额不少于购车款的20%,借款比例最高不超过80%。
  以所购车辆或其他不动产抵押申请贷款的,首期付款额不得少于购车款的30%,借款额最高不得超过购车款的70%。
  以第三方保证方式申请贷款(保险公司除外),首期付款额不得少于购车款的40%,借款额最高不超过购车款的60%。
  3、加强对贷款支付方式的管理
  贷款必须保证购车专用,并且经银行转帐处理。借款人不得提取现金或挪作他用。在贷款期限内,贷款人应对借款人和保证人的资信和收入状况以及抵押物保管状况进行监督。借款人未经贷款人书面同意,擅自将抵押物出售、出租、出借、转让、变换、赠与、再抵押或以其他方式处置抵押物的均属违约。贷款人有权提前收回贷款本息或处置抵押物,并有权向借款人或担保人追索由此而造成的损失或发生的费用。
  4、加强对汽车消费贷款担保的管理
  以抵押形式申请汽车消费贷款,借款人在获得贷款前,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41条、第42条的规定办理抵押物登记。借款人以所购汽车作为抵押物的,应以该车的价值金额抵押。
  借款人应当根据贷款人的要求办理所购车辆的保险,保险期限应不短于贷款期限。在抵押期间,借款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中断或撤销保险。在保险期内,如发生保险责任范围以外的损毁,借款人应及时通知贷款人,并提供其他担保,否则,贷款人有权提前收回贷款。
  保证人失去保证能力、保证人破产或保证人分立的,借款人应当及时通知贷款人,并重新提供担保,否则,贷款人有权提前收回贷款。
  5、加强对借款人追究违约责任的管理
  借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贷款人有权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借款人追究违约责任:①借款人不按期归还贷款本息的;②借款人提供虚假或隐瞒重要事实的文件或资料,可能或已经造成贷款人损失的;③未按合同规定使用贷款,挪作他用的;④套取贷款相互借贷,牟取非法收入的;⑤未经贷款人同意,将设定抵押权或质押权财产或权益拆迁、出售、转让、赠与或重新设置抵押、质押的;⑥借款人拒绝或阻挠贷款人监督检查贷款使用情况的;⑦用于抵押、质押的财产不足以偿还贷款本息,或保证人因意外情况不能偿还贷款本息,借款人未按要求重新落实抵押、质押或保证的。
  同时,明确借款人连续3个月未偿还贷款本息和相关费用,并且担保人未代借款人履行偿还欠款义务的,贷款人有权终止借款合同,并向借款人、担保人追偿,或依法处分抵押物。实践中,在贷款人与借款人签订合同后,共同向有管辖权的公证机关申请办理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借款合同公证,明确借款人如不履行还款义务,且累计3个月未能按期如数还款,贷款人有权向公证机关申请出具执行证书,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强制执行的有关费用,包括公证费、执行费用以及其他相关费用由借款人承担。
  6、尽快建立消费金融的法律体系
  完善的法律体系是汽车消费信用制度建立的重要组成部分,应该包括对银行等金融机构与商业的行为规范,特别是对汽车消费信贷的环境及授信行为进行规范的法律。同时,也包括对借款人的还款能力进行规范的法律,以及对汽车消费贷款的借款人的不诚信行为进行行政、经济甚至刑事处罚的法律等,还可以借鉴西方发达国家的先进经验。如美国在净化消费信贷环境通过的《信贷机会平等法》、《诚实信贷法》、《公平信贷法》、《社会再投资法》等法律建立完善的消费金融的法律体系。


           安徽省宣城市公证处
           中国农业银行宣城分行

关于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工作人员有关待遇问题的通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人事部、财政部、卫生部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人事部、财政部、卫生部关于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工作人员有关待遇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人事厅(局)、财政厅(局)、卫生厅(局):

为了配合做好当前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保障防治人员的权益,现就在此次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预防和救治工作中,因履行工作职责而感染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的有关待遇问题通知如下:

在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预防和救治工作中,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或因感染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死亡的,可视同工伤,比照工伤保险的有关规定享受有关待遇。

参加工伤保险的上述工伤人员发生的相关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和单位按工伤保险有关规定支付;未参加工作保险的,由用人单位负责支付,财政补助的事业单位因此发生的费用,由同级财政予以补助。本办法执行至2003年底,国家出台有关政策后,按统一政策执行。

各级劳动保障、人事、财政、卫生行政部门要密切配合,搞好服务,共同做好上述人员的工伤认定和待遇支付工作。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人 事 部

财 政 部

卫 生 部



二○○三年五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