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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教育部党组关于教育战线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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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教育部党组关于教育战线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的通知

中共教育部党组


中共教育部党组关于教育战线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的通知


2002-11-19

教电[2002]388号


  举国关注、举世瞩目的中国共产党第十六次全国代表大会已经胜利闭幕。为了深入学习贯彻十六大精神,把教育战线广大干部、师生的思想和认识统一到十六大精神上来,把智慧和力量凝聚到实现十六大确定的各项任务上来,努力搞好教育战线的各项工作,为实现党和国家在新世纪新阶段的奋斗目标贡献力量,根据《中共中央关于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的通知》(中发[2002]14号)的要求,现就教育战线学习贯彻十六大精神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充分认识学习贯彻十六大精神的重大意义



  十六大是我们党在新世纪召开的第一次代表大会,也是我们党在开始实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第三步战略部署的新形势下召开的一次十分重要的代表大会。大会把“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同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一道确立为党的指导思想,提出了新世纪新阶段党和国家的奋斗目标和行动纲领。大会批准了江泽民同志代表十五届中央委员会所作的《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新局面》的报告,批准了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审议通过了《中国共产党章程(修正案)》,选举产生了新一届中央领导集体。这次大会是一次团结的大会、胜利的大会、奋进的大会,极大地振奋了全党和全国各族人民的精神,进一步展示了我们党坚持改革开放、维护世界和平与促进共同发展的良好形象,对我们党和国家事业的发展具有重大的历史意义。



  江泽民同志的报告,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为指导,从历史和时代的高度,全面分析了新世纪新阶段我们党面临的国际国内形势,科学总结了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十三届四中全会以来党领导人民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基本经验,进一步阐述了“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历史地位和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根本要求,深刻阐明了我们党在新世纪坚持举什么旗、走什么路、实现什么目标等重大问题,明确提出了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深刻回答了关系党和国家未来发展的一系列重大理论和实际问题,对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政治、文化和党的建设等各项工作作出了全面部署。报告主题鲜明、内涵丰富、思想深刻、论述精辟,体现了解放思想与实事求是的高度统一,理论创新与实践创新的高度统一,总结过去与规划未来的高度统一,立足国情与面向世界的高度统一,具有很强的思想性、理论性、前瞻性和指导性,是一篇马克思主义的纲领性文献,是我们党在新世纪新阶段的政治宣言,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的行动纲领。



  认真学习贯彻十六大精神,是教育战线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首要政治任务。各地教育工作部门和各级各类学校要把学习贯彻十六大精神的工作抓紧抓好,迅速兴起一个学习贯彻十六大精神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新高潮。要充分认识到学习贯彻十六大精神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的需要,是全面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和基本纲领的需要,是全面实施素质教育、不断推进教育创新的需要。要充分认识到用十六大精神动员和激励广大干部、师生同心同德、艰苦奋斗,对于确保社会主义的办学方向和开创教育事业新局面,确保我们党始终代表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确保我们胜利实现现代化的目标和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二、认真学习,全面准确地把握十六大的基本精神



  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全面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继往开来,与时俱进,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为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新局面而奋斗,这是十六大的主题。各地教育工作部门和各级各类学校要紧紧围绕这个主题,认真组织学习江泽民同志的报告,全面准确地把握十六大的基本精神。



  “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是十六大的灵魂。确立“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在全党的指导地位,把“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写入党章,是十六大的一个历史性贡献。学习贯彻十六大精神,首先要抓住学习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这个中心环节,全面深入地领会“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科学内涵和精神实质,牢牢把握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根本要求。要充分认识“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是对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的继承和发展,反映了当代世界和中国的发展变化对党和国家工作的新要求,是加强和改进党的建设、推进我国社会主义自我完善和发展的强大思想武器,是我们党必须长期坚持的指导思想;充分认识始终做到“三个代表”,是我们党的立党之本、执政之基、力量之源;充分认识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关键在坚持与时俱进,核心在坚持党的先进性,本质在坚持执政为民。要通过学习,引导广大干部、师生进一步提高对“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历史地位和重大意义的认识,把“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贯穿到推进教育创新的各项工作中去,进一步增强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自觉性和坚定性。



  学习十六大精神,全面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要深刻理解坚定地站在时代潮流的前头,团结和带领全国各族人民,实现推进现代化建设、完成祖国统一、维护世界和平与促进共同发展这三大历史任务,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上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是历史和时代赋予我们党的庄严使命;深刻理解十三届四中全会以来我们党领导全国各族人民在改革、发展、稳定等各方面取得的巨大成就,对团结全党、振奋民心,鼓舞斗志、开创未来,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深刻理解党领导人民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基本经验是党长期探索和实践的结晶,是全党的宝贵财富,必须认真坚持并在实践中不断丰富发展;深刻理解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是党在新世纪新阶段的奋斗目标,必须最广泛地动员全党和全国各族人民为实现这一目标而努力奋斗;深刻理解必须把发展作为执政兴国的第一要务,不断解放和发展社会生产力;深刻理解必须把党的领导、依法治国和人民当家作主有机统一起来,积极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深刻理解必须牢牢把握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大力培育和弘扬民族精神,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深刻理解教育在现代化建设中具有先导性全局性作用,是发展科学技术和培养人才的基础,必须坚持教育创新,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深刻理解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新局面,就是要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和社会主义先进文化,不断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的协调发展;深刻理解必须始终不渝地奉行独立自主的和平外交政策,同各国人民共同推进世界和平与发展;深刻理解完成十六大提出的各项任务,必须毫不放松地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全面推进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深刻理解面对很不安宁的世界和艰巨繁重的任务,全党必须增强忧患意识,居安思危,倍加顾全大局,倍加珍视团结,倍加维护稳定。



  坚持党的思想路线,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是我们党始终保持先进性和增强创造力的决定性因素,也是十六大报告的精髓。学习贯彻十六大精神,要紧紧把握这个精髓,使广大干部、师生懂得,世界在变化,我国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在推进,人民群众的伟大实践在发展,迫切要求我们认真总结实践的新经验,在理论上不断扩展新视野,作出新概括,开拓新境界;要通过理论创新,推动制度创新、科技创新、文化创新和教育创新,不断在实践中探索前进,永不自满、永不懈怠;要引导广大干部、师生自觉地把思想认识从那些不合时宜的观念、做法和体制的束缚中解放出来,从对马克思主义的错误的和教条式的理解中解放出来,从主观主义和形而上学的桎梏中解放出来,善于在解放思想中统一思想,用发展着的马克思主义指导新的教育实践。



  三、学以致用,大力发扬理论联系实际的学风



  理论联系实际,是我们党一贯坚持的马克思主义学风,也是学习贯彻好十六大精神的根本保证。只有学以致用,坚持用十六大精神指导实践,同时在实践中不断加深对十六大精神的理解,才能真正把十六大精神落到实处。要把运用十六大精神指导教育改革实践、推动教育创新作为学习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作为衡量学习成效的重要标准。要通过扎实有效的工作,把学习贯彻十六大精神落实到发展先进生产力、发展先进文化、实现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上来。



  学习十六大精神,要认真学习江泽民同志的报告,学习党章,在掌握基本观点、领会精神实质上下功夫。要把学习贯彻十六大精神同学习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和基本纲领结合起来,同学习马克思主义发展史结合起来,同学习十三届四中全会以来的基本经验结合起来,同学习十三届四中全会和十五大以来我国教育事业所取得的巨大成就结合起来,认真思考、研究和规划我国教育事业发展的未来。



  学习贯彻十六大精神,要紧密联系本地区本学校的实际,深入研究本地区本学校带有全局性、战略性的重大问题,按照发展要有新思路、改革要有新突破、开放要有新局面、各项工作要有新举措的要求,加强教育的宏观思考和战略研究,明确奋斗目标,理清发展思路,推动教育事业的改革和发展,全面开创教育工作的新局面;要科学地规划新时期新阶段我国教育事业的发展目标,制定今后20年特别是今后3至5年我国教育事业的发展蓝图,努力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作出贡献;要从广大师生的根本利益出发,认真解决当前师生在学习、工作、生活中遇到的突出问题,努力营造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良好氛围,形成教育战线朝气蓬勃、充满生机的发展局面。



  学习贯彻十六大精神,要紧密联系本地区本学校党员干部的思想实际,深入开展以“三个代表”为主要内容的保持党的先进性的教育,既做好经常性工作,又抓紧解决存在的突出问题,努力提高思想政治素质和管理水平,提高拒腐防变和抵御风险能力。广大党员干部要通过学习贯彻十六大精神,树立奋发向上的精神状态,更好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永远同人民群众心连心,始终保持共产党人的蓬勃朝气、昂扬锐气和浩然正气。



  学习贯彻十六大精神,关键在各级领导干部。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学校领导干部要充分认识自己肩负的责任,带头学习贯彻十六大精神,努力成为勤奋学习、善于思考的模范,解放思想、与时俱进的模范,勇于实践、锐意创新的模范。



  四、加强领导,把学习贯彻十六大精神的工作不断引向深入



  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学校要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责任意识,围绕主题,把握灵魂和精髓,精心组织和周密安排好学习活动,把学习、宣传和贯彻十六大精神作为当前第一位的政治任务,抓紧抓实抓好。



  要把学习十六大精神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党的中心组理论学习的重点,把集中学习与个人自学、通读文件与专题研讨结合起来,力求多学一点、学深一点。要举办专家学者、干部教师、大学生学习贯彻十六大精神的座谈会、研讨会、经验交流会,深化对十六大精神的学习和理解。要有计划地对党员干部和师生进行培训和轮训,确保十六大精神的学习落到实处,取得成效。要抓紧做好高校“两课”各门课程贯彻十六大精神的教材修订、队伍培训等各项工作,积极开展以增强“两课”教育教学实效性为主题的“两课”教学改革试点,进一步推进“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进课堂、进教材、进学生头脑”工作。中央将于12月初组织学习十六大精神宣讲团赴各地宣讲,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学校尤其是高校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组织宣讲活动,把学习贯彻十六大精神的工作不断引向深入。要围绕十六大报告中提出的有关重大理论和实际问题,组织高校哲学社会科学工作者,开展联合攻关,加强课题研究,推出一批有深度、有分量的研究成果,大力推进高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的繁荣发展。要以十六大精神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进一步拓宽思想政治工作的新视野,开辟新途径,进一步增强思想政治工作的针对性、实效性和主动性。



  各教育新闻出版宣传部门、各级各类学校要做好十六大精神的宣传工作,要把学习贯彻十六大精神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宣传工作的重中之重。要围绕十六大精神,通过多种形式,营造学习氛围,提高学习效果。要大力宣传十六大的重大意义和十六大精神的主要内容,宣传学习十六大精神的动态、进展和心得体会,宣传广大干部、师生学习十六大精神、全面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推进教育改革和创新的成就与经验。



  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和部属高校学习、宣传和贯彻十六大精神的情况,请及时报告我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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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预算外资金管理条例

四川省人大常委会


四川省预算外资金管理条例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四川省预算外资金管理条例已由四川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于1999年6月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增强政府调控能力,促进国民经济持续、稳定、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四川省行政区域内有预算外资金收支活动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政府授权的其他组织(以下称部门或单位)。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预算外资金,是指部门或单位依据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省人民政府及其财政、物价部门的规定而收取、提取、募集和安排使用,未纳入国家预算管理的各种财政性资金。其范围包括:
(一)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和国务院或财政部批准的政府性基金(含专项资金和附加,下同);
(二)法律、法规规定的和国务院或省人民政府及其财政、物价部门批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三)主管部门从所属单位和下级集中的资金;
(四)乡(镇)人民政府依法收取的用于经济建设、社会事业发展、公共福利等方面的乡自筹资金;
(五)经国家批准发行彩票募集的基金;
(六)以部门或单位名义接受的捐款及赠款;
(七)国家机关(含派驻外地的机构)的非经营性收入;
(八)其他未纳入预算管理的财政性资金。
乡统筹资金按预算外资金进行管理。
禁止将预算内资金转作预算外资金。
第四条 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通过市场取得的不体现政府职能的经营、服务性收入,不属于预算外资金。
第五条 预算外资金是国家财政性资金,实行政府调控、财政管理、量入为出的管理原则。
各级人民政府对本级预算外资金可统筹调剂使用,专项资金除外。
第六条 省财政部门是全省预算外资金管理的主管机关。
各级财政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预算外资金管理的职能部门,对本级预算外资金建立统一的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的管理制度,并对预算外资金收支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第七条 单位和个人均有权举报预算外资金收支活动中的违法和违纪行为。
在预算外资金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对举报有功的人员,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表彰或奖励。

第二章 收入管理
第八条 设立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由省财政部门会同省物价部门审批;制定和调整收费标准,由省物价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审批。重要的收费项目和标准,由省财政部门会同省物价部门报省人民政府或国家有权机关审批。
设立政府性基金项目,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及财政部的规定审批。
第九条 预算外资金分为省、市(地、州)、县(市、区)、乡(镇)级收入。确需分成的收入项目,其分成比例由省财政部门商有关部门确定,重要的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条 上级部门或单位不得违反规定调用下级的预算外资金,下级部门或单位不得挤占、截留应上缴的预算外资金。
第十一条 部门或单位应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省人民政府及其财政、物价部门规定的项目、范围、标准,收取和提取预算外资金,不得擅自增加项目、调整范围或标准。
预算外资金的收取,应实行收缴分离。
第十二条 预算外资金由部门或单位的财务部门统一管理,按规定及时足额上缴财政专户,不得坐收坐支、帐外设帐、私设“小金库”和公款私存。

第三章 支出管理
第十三条 部门或单位应按照本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部门批准的预算外资金收支计划、单位财务收支计划使用预算外资金。
第十四条 预算外资金用于基本建设支出的,经财政部门审查后,按批准的基本建设投资计划和工程进度分期拨付。
第十五条 预算外资金用于经常性支出和事业支出的,部门或单位必须按财政部门规定的项目、范围和标准执行。
第十六条 乡(镇)自筹资金和统筹资金,应按规定专款专用,由财政部门按计划从财政专户核拨。
第十七条 对专项用于公共工程、公共事业的政府性基金和收费,部门或单位应按照财政部门审批的计划专款专用,单独核算,不得挪作它用。
第十八条 预算外资金不得有偿使用,禁止用预算外资金进行股票、期货交易或其他风险性投资。

第四章 专户管理
第十九条 预算外资金实行财政专户管理。财政专户是财政部门在银行设立的用于对预算外资金收支活动实行统一管理的专门帐户。
第二十条 部门或单位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可在指定银行开设一个预算外资金收入过渡帐户,收入过渡帐户只能存入预算外资金上缴款项。
第二十一条 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部门或单位只能在一家银行开设一个预算外资金支出帐户。支出帐户只能接纳财政部门从财政专户中拨付的预算外资金支出款项,由部门或单位按规定使用。
第二十二条 部门或单位使用预算外资金,由财政部门按照批准的预算外资金收支计划和预算外资金缴款进度,从财政专户及时拨付。对不符合规定的用款,财政部门应拒绝拨付。
第二十三条 部门或单位上缴上级主管部门以及上级主管部门下拨下级部门或单位的预算外资金。应通过各级财政专户直接划解。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章 计划和决算
第二十四条 预算外资金实行年度收支计划管理。编制预算外资金收支计划,应坚持以收定支、量入为出、零基预算的原则。
第二十五条 部门或单位应按照财政部门的规定,编制年度预算外资金收支计划和单位财务收支计划。
主管部门在审核汇总所属单位预算外资金收支计划的基础上,编制本部门年度预算外资金收支计划,并在规定时间内报送同级财政部门。没有主管部门的单位直接报送同级财政部门。
第二十六条 财政部门在审核汇总部门或单位预算外资金收支计划的基础上,编制本级年度预算外资金收支计划草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一级财政部门和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抄送同级审计部门。
财政部门应按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年度预算外资金收支计划,批复部门或单位的收支计划。
第二十七条 乡(镇)预算外资金的年度收支计划和决算应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批准。
第二十八条 经批准的预算外资金收支计划是部门或单位年度预算外资金缴拨和考核的依据,一般不作调整。在年度执行过程中,因国家政策变化等因素影响,确需对收支计划进行调整的,由同级财政部门审查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九条 预算外资金决算由部门或单位在年终后按照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和财政部门的要求编制。
主管部门对所属各单位预算外资金决算进行审核汇总后,编制本部门预算外资金决算,并在规定时间内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没有主管部门的单位直接报送同级财政部门。
第三十条 财政部门在审核本级部门或单位预算外资金决算后编制本级预算外资金决算草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批准的预算外资金决算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财政部门将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本级预算外资金收支决算和下级预算外资金决算进行汇总后,报上一级财政部门备案。
第三十一条 财政部门在审查本级部门或单位预算外资金决算时,对不符合法律、法规和财务制度规定的,应及时予以调整。
第三十二条 预算外资金会计核算按照财政部统一规定的会计制度执行。

第六章 票据管理
第三十三条 依法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应使用省以上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专用票据(以下简称收费票据)。
第三十四条 财政部门是收费票据管理的主管机关。省财政部门负责收费票据的印制、发放、核销、稽查和其他监督管理工作。省以下财政部门负责收费票据的使用监督管理工作。
未经省以上财政部门委托,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自行印制、发放、出售、核销、稽查和承印收费票据。
第三十五条 收取预算外资金的部门或单位,应由其财务部门到同级财政部门或其委托的票据管理机构领购收费票据,并按规定范围使用。禁止使用非法收费票据。
第三十六条 其他预算外资金的收取应使用财政部门印制(或监制)的票据,并参照本章规定管理。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预算外资金管理工作的领导,并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报告预算外资金收支管理和使用情况,接受其监督。
第三十八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加强对预算外资金收支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预算外资金的监督检查制度。
各级物价、审计、监察等部门应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依法对预算外资金收支活动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三十九条 部门或单位应建立和完善预算外资金的内部管理制度,健全内部监督约束机制,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并按要求如实提供资料,执行有关部门依法作出的处理决定。
第四十条 财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预算外资金管理中应忠于职守、秉公执法,认真履行监督管理职能,简化审批手续,按规定及时拨付资金,保证正常用款需要,做好各项服务工作,并接受审计、监察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财政部门予以处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一)隐瞒财政预算收入,将预算内资金转为预算外资金的,违法收入全部上缴上一级财政,并处以违法金额10%以下的罚款;
(二)擅自设立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项目的,擅自扩大收费项目和基金项目的收取范围、提高收费标准或延长收取期限的,责令改正,退还非法收取的资金,无法退还的,上缴上级或同级财政;可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的罚款;
(三)未按规定及时足额将预算外资金上缴财政专户的,责令立即改正,可并处滞留金额5%以下的罚款;
(四)擅自设立预算外资金帐户的,责令改正,限期将资金上缴同级财政专户,可并处违法金额5%以下的罚款;
(五)擅自实行预算外资金有偿使用或者使用预算外资金进行股票、期货交易及其他风险性投资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追回资金,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金额10%以下的罚款;
(六)未按年度预算外资金收支计划执行,擅自改变预算外资金用途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违法金额5%以下的罚款,并相应调整下一年度预算外资金支出计划;
(七)擅自利用预算外资金进行基本建设项目投资的,责令改正,并相应核减以后年度的财政预算拨款或预算外资金支出;
(八)不按规定时间和要求编报预算外资金收支计划和决算的,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相应核减以后年度的财政预算拨款或预算外资金支出;
(九)预算外资金由单位非财务部门管理、帐外设帐、私设“小金库”和公款私存的,责令改正,并处以违法金额2倍以下的罚款;
(十)不按规定使用、管理、核销收费票据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
(十一)使用非法票据收取预算外资金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金额5%以下的罚款;
(十二)擅自印制、销售收费票据的,没收收费票据和违法所得,并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第四十一条所列行为之一的单位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和有关责任人,由主管部门或监察部门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三条 财政、物价、审计等部门工作人员,在预算外资金管理和监督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主管部门或监察部门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五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91年11月27日四川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的《四川省预算外资金管理条例》同时废止。



1999年6月1日

荆门市城市绿化管理办法

湖北省荆门市人民政府


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荆门市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的通知

荆政发[2000]3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现将《荆门市城市绿化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年八月十四日


荆门市城市绿化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城市绿化事业的发展,改善生态环境,美化生活环境,增进人民身心健康,根据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湖北省城市绿化实施办法》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从事树、花、草种植和养护等城市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城市绿地包括:
  (一)公共绿地:指公园、动物园、植物园、陵园、游园、园林水体、广场及通过市区道路两侧的绿地;
  (二)专用绿地:指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和居住区、居民庭院的绿地;
  (三)生产绿地:指为城市绿化提供苗木、花草的苗圃、花圃、草圃;
  (四)防护绿地:指用于城市卫生、安全、护岸、护堤、护路、隔离等防护目的的绿地;(五)风景林地:指在城市整体风貌和环境中具有一定景观价值,尚没有完善游览、休息、娱乐等设施的林地。
  第四条 城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城市绿化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鼓励和加强城市绿化的科学技术研究,应用先进技术,提高城市绿化的管理和艺术水平。
  第五条 城市中的单位和有劳动能力的公民,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植树或者其它绿化义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维护城市绿化成果及其设施,有权制止和检举损害绿化的行为。
  第六条 市政园林管理局是本市城市绿化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园林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工作。县(市)绿化管理部门负责各自区域内的绿化工作。在城市规划区内,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由林业等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绿化工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第七条 在城市绿化的规划、建设、管理、科学研究和技术应用以及保护等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城市人民政府应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和城市绿化主管部门等共同编制城市绿化规划,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作为城市绿化建设的依据。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城市绿化规划,确需改变的,应按规定程序报批。
  第九条 城市绿化用地面积,应占城市建设用地面积的一定比率:(一)新开发区不低于用地总面积的30%,旧区改造不低于用地总面积的20%;
  (二)绿带面积占道路总用地面积,主干道不低于20%,次干道不低于15%;
  (三)城市内河、湖等水体及铁路旁的防护林带宽度应不少于30米;
  (四)单位附属绿地面积占单位总用地面积比率不低于30%,其中学校、医院、休疗养院所、机关团体、公共文化设施、部队等单位的绿地率不低于35%;产生有害气体及污染的工厂应根据国家标准设立不少于50米的防护林带;(五)生产绿地面积占城市建成区总面积比率不低于2%;
  (六)公共绿地中绿化用地所占比率,参照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城市工程建设项目的绿化配套工程设计方案,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审批时,必须有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参加审查。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公共绿地、防护绿地、风景林地和干道绿化带等绿化工程的设计,由城市绿化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报城市人民政府审批。
  新建、扩建、改建的居住区绿地规划设计,由开发建设单位组织编制,报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和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审批;单位附属绿地规划设计,由单位自行组织编制,报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一条 城市公共绿地、防护绿地和风景林地的建设,由城市绿化主管部门负责;城市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和开发居住区项目的绿化建设,由建设单位负责;现有居住区绿地和单位附属绿地的绿化建设,由居住区管理机构和产权单位负责,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对单位附属绿地、居住区绿地的规划和建设负有技术指导和监督的责任。
  第十二条 城市人民政府每年应从城市维护建设税、城市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等费用中,分别安排一定比例的资金,用于城市绿化建设和维护。
  第十三条 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在审核城市建设工程项目用地面积时,应会同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参加审核绿化用地面积。因特殊原因无法达到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绿地面积,又确需进行建设的,由城市绿化主管部门按所缺绿地面积收取绿化补偿费,用于异地绿化,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绿化补偿费标准:荆门城区500元燉m2,县(市)300元燉m2。不能保证绿地面积,又不缴纳绿化补偿费的,规划部门不予发放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第十四条 城市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其基本建设投资中,必须安排配套的绿化建设资金,并做到同步设计、同步建设,绿化工程竣工不得迟于主体竣工后的第一个绿化季节,逾期未完成的,建设单位应按绿地面积向城市绿化主管部门缴纳绿化延误费,绿化延误费标准:荆门城区15元燉m2,县(市)10元燉m2,绿化延误费用于城市公共绿地建设,其管理办法按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城市绿化工程设计、施工,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施工单位承担。园林绿化企业资质管理办法依照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
  从事城市绿化设计、施工、经营的单位必须按照行业管理规定到城市绿化主管部门登记注册,进行资格审查,禁止无证设计和施工。
  第十六条 铺设通讯、输电电缆、燃气、供水、排水管道等市政公用设施,影响城市绿化的,建设单位在设计和施工前,应当同城市绿化主管部门确定保护措施,对城市绿化及设施造成损失的,应按损失的同等价值给予补偿。
  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
  第十七条 城市的公共绿地、风景林地、防护绿地、行道树及干道绿化带的绿化由城市绿化主管部门管理;单位附属绿地和单位管界内防护绿地的绿化,由单位管理;居住区绿地由居住区管理机构管理;生产绿地由其经营单位管理。
  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应加强城市绿化监督和指导工作。
  第十八条 政府保护树木所有者和管理维护者合法权益,树木所有权按下列规定确定。
  (一)城市绿化主管部门依靠专业队伍和发动群众在公共绿地上种植的树木,城市住宅小区列入配套项目种植的树木,归国家所有。(二)机关、部队、企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在用地范围内自行种植并管护的树木,归单位集体所有。
  (三)城市私人庭院自费种植、管护的树木归个人所有。
  第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城市绿地规划用地性质,不得破坏绿地规划用地的地形、地貌、水体和植被。严禁在城市规划区内乱砍滥伐。
  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因国家建设和其他特殊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化用地,必须经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缴纳绿地临时占用费,并按有关规定办理临时用地审批手续。绿地临时占用费标准:荆门城区每日4元燉m2,其他县(市)每日2元燉m2。
  临时占用城市绿地1000平方米以下的,由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审批。临时占用城市绿地1000平方米以上的,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对临时占用的城市绿地,应在规定的期限恢复原状。因临时占用城市绿地造成树木花草、绿化设施损坏的,由占用单位负责赔偿。
  第二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规划区内风景林地、防护林地。因建设或其他特殊情况征用时,必须先报经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并按规定缴纳各项费用。
  第二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砍伐、移植或修剪城市规划区内的树木。因建设或其他特殊需要砍伐城市树木的,必须经城市绿化主管部门批准。
  第二十三条 为保证管、线的安全使用需要修剪树木的,应当经城市绿化主管部门批准,修剪费用由管、线管理单位承担。
  因不可抗力致使树木倾斜危及管、线安全时,管、线管理单位可先修剪、扶正或砍伐树木,并应及时报告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和绿地管理单位。
  第二十四条 在城市公共绿地内开设商业服务摊点,必须经城市绿化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单位同意,并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营业执照,在指定的地点从事经营活动。
  第二十五条 禁止下列损坏城市绿化及其设施的行为:
  (一)就树或在绿地内盖房、设置广告牌、标语牌;
  (二)在树木上牵挂绳索、架设电线;
  (三)在树木下面搭灶生火、倾倒有害物质;(四)钉或刻划树木、攀折、围圈花木;(五)在树下、绿地内乱扔废弃物;(六)在树下、绿地和道路两侧绿篱内挖坑取土;(七)在草坪和花坛内放养牲畜、家禽、堆放物料;(八)损坏草坪、花坛、绿篱、盗窃绿化设施;(九)在风景林地、防护林地内毁坏植被、开荒、种粮种菜、打猎、放火、造坟、野炊、开山、采石取土、放养牧畜等;
  (十)其它损坏城市绿化及其设施的行为。
  第二十六条 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对城市各类绿地、树木应设立台帐、建卡、建档。专业养护管理单位应建立管理制度,保持树木花草繁茂及绿化设施完好。
  第二十七条 百年以上的树木或稀有珍贵树种以及具有历史价值和纪念意义的树木,均为古树名木。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应对城市规划区内古树名木建立档案,设立标志,统一管理。
  古树名木生存地归属的单位或个人,是该古树名木的具体管护责任单位或个人,必须按照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制定的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精心养护管理。
  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砍伐、迁移或损伤古树名木。因特殊需要迁移古树名木的,必须提出可靠的迁移方案,经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报城市人民政府批准方可进行。
  第四章 罚 则
  第二十八条 经批准在城市公共绿地内开设商业、服务摊点,拒不服从公共绿地管理单位管理的,由城市绿化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由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取消其设点申请批准文件,并可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
  第二十九条 工程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或者城市公共绿地、居住区绿地、风景林地和干道绿化带等绿化工程的设计方案,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的设计方案施工,由城市绿化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第三十条 凡有其他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由城市绿化主管部门依照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和《湖北省城市绿化实施办法》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三十一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直接责任人员或单位负责人,可以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城市绿化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办法发布之前有关城市绿化的管理办法,与本办法有抵触的,以本办法的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