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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表彰全国卫生系统抗击非典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决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1 12:04:35  浏览:949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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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表彰全国卫生系统抗击非典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决定

卫生部 人事部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卫人发[2003]207号

关于表彰全国卫生系统抗击非典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决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人事厅局、中医药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人事局:

今年以来,我国一些地区相继发生了非典型肺炎(以下简称“非典”)疫情,严重威胁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面对这场突如其来的疫情灾难,全国卫生系统的广大干部职工在党中央、国务院的坚强领导下,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与全国人民一道,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的决策和部署,团结一致,忠于职守,不怕牺牲,勇往直前,同非典展开了艰苦卓绝的斗争,表现出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崇高的思想品质,涌现出一大批可歌可泣的先进典型,为夺取抗击非典的阶段性重大胜利做出了突出贡献。为了表彰先进,弘扬正气,激励卫生系统广大干部职工在卫生改革与发展中奋发进取,建功立业,卫生部、人事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决定,授予北京地坛医院等100个单位“全国卫生系统抗击非典先进集体”称号,授予王力宇等500名同志“全国卫生系统抗击非典先进个人”称号。

受表彰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是全国卫生系统在抗击非典斗争中涌现出来的优秀代表。他们以实际行动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不辜负党和人民的重托,不辱使命,是各级卫生部门、医疗卫生机构和卫生系统广大干部职工学习的楷模。全国卫生系统广大干部职工要以受表彰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为榜样,学习他们认真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崇高品德;学习他们坚持把保护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放在第一位,视疫情如命令,视病房如战场,视病人如亲人,舍小家顾大家的无私奉献的精神;学习他们关键时刻挺身而出,迎难而上,顽强拼搏,舍生忘死的牺牲精神;学习他们立足本职、恪尽职守、勇挑重担、忘我工作的敬业精神;学习他们尊重科学、依靠科学、临危不惧、沉着应对的求实精神,使之成为卫生战线广大干部职工的自觉行动。希望受表彰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谦虚谨慎,戒骄戒躁,珍惜荣誉,再接再厉,在今后工作中取得更大的成绩。

全国卫生系统广大干部职工要紧密地团结在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周围,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精神,兴起学习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新高潮,解放思想,开拓创新,实事求是,扎实工作,为开创我国卫生事业新局面做出更大的贡献。

附件:1、全国卫生系统抗击非典先进集体名单

2、全国卫生系统抗击非典先进个人名单

卫生部     
人事部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二00三年七月二十四日





附件1



全国卫生系统抗击非典先进集体名单



北京市

北京地坛医院

昌平区卫生局

中国医学科学院北京协和医院

北京市第六医院

石景山区卫生局

北京大学第一医院

首都医科大学宣武医院

清华大学酒仙桥医院

北京冶金医院

北京市垂杨柳医院

煤炭工业部总医院

中日友好医院

北京胸科医院

海淀医院

丰台区长辛店医院

房山区第一医院

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丰台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天津市

天津市肺科医院

天津市传染病医院

天津市人民医院

天津中医学院第二附属医院驻海河医院抗击非典医疗队

天津市卫生防病中心

河北省

河北省卫生厅疾病控制处

保定市卫生局

张家口市传染病医院

石家庄市急救中心

唐山市卫生防疫站



山西省

山西省人民医院

山西医科大学第一医院

太原市第四人民医院

山西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太原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内蒙古自治区

乌兰察布盟卫生局

内蒙古自治区医院

巴彦淖尔盟医院

内蒙古自治区胸科医院

内蒙古自治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辽宁省

葫芦岛市中心医院传染科

辽宁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吉林省

长春非典型肺炎诊疗中心

吉林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黑龙江省

黑龙江省医院

哈尔滨医科大学



上海市

上海市传染病医院

上海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江苏省

南京市第二医院

江苏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浙江省

杭州市卫生局

浙江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安徽省

安徽省卫生厅防病局

阜阳市第二人民医院(阜阳市传染病医院)



福建省

三明市第一医院

福州市卫生防疫站



江西省

吉安市卫生局

江西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山东省

山东省胸科医院

山东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河南省

郑州市卫生局

河南省卫生防疫站



湖北省

湖北省卫生厅医政处

武汉市卫生局



湖南省

中南大学湘雅二医院

湖南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广东省

广东省卫生厅疾病控制处

广东省中医院(广州中医药大学第二附属医院)

中山大学附属第三医院

广东省一七七医院

广州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呼吸疾病研究所

广州市第八人民医院

广州市胸科医院

深圳市东湖医院

中山市人民医院

广东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广州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广西壮族自治区

来宾市人民医院

贵港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海南省

海南省人民医院

海南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重庆市

重庆市胸科医院

重庆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四川省

广元市卫生局

叙永县卫生局



贵州省

贵州省卫生厅办公室

中国民航贵州省管理局机场卫生医疗急救中心



云南省

昆明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

昆明市第三医院



西藏自治区

那曲地区安多县卫生服务中心

西藏自治区第二人民医院



陕西省

西安市第五医院

陕西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甘肃省

定西地区医院

甘肃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青海省

西宁市第一人民医院

青海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宁夏回族自治区

宁夏自治区传染病医院

吴忠市人民医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哈密地区卫生局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附属传染病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兵团农十三师红星医院



附件2



全国卫生系统抗击非典先进个人名单



北京市

王力宇   东城区卫生局副局长

高桂强 (女) 崇文区卫生局局长、党委副书记

殷 菁 (女) 朝阳区卫生局局长

刘晓苏 (女) 丰台区卫生局副局长

谢东晓   石景山区卫生局局长

崔连智   石景山区卫生局卫生监督所所长

王砚英   房山区卫生局主任医师

王 东   房山区卫生局卫生监督所所长、党委副书记

左 晨   昌平区卫生局卫生监督所所长

赵国章   门头沟区卫生局局长、党委书记

王文永   通州区卫生局局长

刘金龙   大兴区卫生局党委副书记

荣志清 (女) 大兴区卫生局团委副书记

闫充印   怀柔区卫生局局长

石景彬   怀柔区卫生局卫生监督所医师

刘福明   平谷卫生局局长、党委书记

李树阳   密云县卫生局局长、党委副书记

韩玉芹 (女) 延庆县卫生局医政科副科长

康志阜   延庆县卫生局副局长

吴明江   卫生部医政司司长

陈啸宏   卫生部规划财务司司长

朱晓皖   北京市卫生局助理巡视员

李 新 (女) 北京市卫生局审计处处长

王莒生 (女) 北京中医医院院长

刘子军   北京地坛医院主治医师

王 晨   北京同仁医院副院长

孔俊彩 (女) 北京医院主管护师

李 颖 (女) 北京市和平里医院主任医师

危天倪 (女) 北京市第六医院主任医师

戚可名   中国医学科学院北京协和医院院长

陈立民 (女) 北京市第二医院副主任医师

魏新苗 (女) 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儿童医院副主任医师

田 伟   北京积水潭医院院长

赵永春   北京市急救中心主任

高占成   北京大学人民医院副教授

孙 军 (女) 北京大学第一医院护士

聂立功   北京大学第一医院副主任医师

胡盛寿   中国协和医科大学阜外心血管病医院院长

范宝英(女、蒙) 崇文区第一人民医院主治医师

王保国   北京市天坛医院主任医师

王永德   北京市普仁医院副院长

杨 莘 (女) 首都医科大学宣武医院副主任护师

杜昌儒   首都医科大学宣武医院党委副书记

王宝恩   首都医科大学北京友谊医院主任医师

汪卫东   中国中医研究院广安门医院副院长

刘 迎(女、回) 北京市回民医院院长

张力新 (女) 北京市回民医院副主任医师

东玉兰 (女) 宣武区中医医院技师

徐 捷(女、满) 北京市健宫医院院长

童朝辉   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朝阳医院主治医师

张兆光   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安贞医院院长

胡荫奇   中国中医研究院望京医院院长

段静江   朝阳区急救站中级技工

李松林   民航总医院院长

张 萍 (女) 航空工业中心医院院长

钱微明   朝阳区中医医院主管技师

胡 征   铁道部北京铁路总医院副主任医师

杨志旭   中医研究院西苑医院副主任医师

陈仲强   北京大学第三医院院长

李晓宇 (女) 航天中心(721)医院副院长

张惠南   北京市水利医院副主任医师

乔 昕 (女) 北京市化工医院院长

刘 娟 (女) 北京市中西医结合医院副主任医师

郭建丽 (女) 清华大学校医院院长

柳学华 (女) 北京大学第六医院主管护师

崔 平 (女) 丰台区医院副主任医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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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国家医药管理局关于进口人血丙种球蛋白处理意见的通知

卫生部 国家医药管理局


卫生部、国家医药管理局关于进口人血丙种球蛋白处理意见的通知
卫生部、国家医药管理局



自1984年至1985年,国内一些省、市的有关部门进口了多批人血丙种球蛋白,并通过各种流通渠道供应全国一些省(区、市)。由于1985年10月以前国外各血液制品生产厂家未对献血员进行艾滋病毒抗体检测,因此,在已进口的人血丙种球蛋白中有部分批号的制品检测
出艾滋病毒抗体阳性,给社会和使用者带来很大的影响。为此,卫生部、国家医药管理局曾于1987年11月联合组成了调查组赴广东、陕西、河北、天津等省、市,对国外血液制品的进口、销售及使用等情况进行了调查,并专文呈报国务院在案。现将进口人血丙种球蛋白的处理意见通
知如下:
一、关于艾滋病病毒抗体阳性的丙种球蛋白的临床使用安全性问题,在国际上至今尚有争议。世界卫生组织多次召开学术会议对此问题进行研究,根据现有资料以及国内外专家的意见,此类制品基本上是安全的。世界上还未报导过使用此类制品感染上艾滋病的病例。因此,已经使用了
此类制品的患者不必引起惊慌。
二、为慎重起见,现封存在库的进口人血丙种球蛋白一律要进行艾滋病病毒抗体检测。检测结果抗体阳性的,可按报废处理,由所在省、市药品检验所负责监督销毁,阴性的可以继续销售使用。



1988年6月20日

广州市城郊地区租赁房屋暂行管理规定

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政府


广州市城郊地区租赁房屋暂行管理规定
广州市人民政府




为加强城郊地区租赁房屋管理,保障租赁双方的合法利益,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依照国务院《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以及市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广州市各行政区域的边沿地区街道、乡镇、农村的农民、居民私有和集体所有的房屋租赁均适用本规定。
第二条 出租的房屋必须符合安全和卫生要求,具有基本生活设施,并报经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区公所核准,取得《临时出租房屋证明》。
第三条 承租人需持下列之一有效证件方可租住房屋:
(一)本市居民须有工作单位或街道办事处证明和居民身份证(未发居民身份证的,可持本人户籍所在地派出所证明);
(二)外地来市的民工、临工,须持有本市雇用单位证明和本人身份证;
(三)外地来穗从事经商、办服务业及其他公务人员,须持当地政府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准予外出营业的证明及居民身份证;
(四)外地驻穗办事机构需租屋作办公用房的,须持有广州市人民政府同意在穗设立办事机构的批文,及其工作人员的居民身份证;
(五)凡租用房屋作仓库、工场的,除持有效证件外,还须有广州市公安消防部门核发的仓库、工场《防火安全合格证》
第四条 租赁房屋双方须持有关证件到所辖街道办事处或区公所签订《租赁协议书》。承租人还应到当地公安派出所办理信宿登记,申领《暂住证》后方能居住。
第五条 房屋租赁协议期满或提前终止,承租人应及时将《租赁协议书》交回管理机构,并到公安派出所注销暂住登记,缴回《暂住证》。如需延长租赁期的,应办理相应手续。
第六条 承租人不得将承租屋转租、转让营利,不准利用承租屋从事刻字业、旧货收购业和旅业。
第七条 出租屋主每月需向当地街道办事处或区公所缴纳租金总额百分之十的管理费(集体出租房屋管理费额度由各区确定)。如有瞒报租金或拒交管理费者,给予罚款或停租处罚。
第八条 城郊地区出租房屋管理工作由广州市房管局与广州市公安局负责,各区出租房屋由所辖的街道办事处或区公所主管,可根据实际情况,建立出租房屋管理小组,或招聘若干专职管理人员,负责房屋租赁业务和治安管理工作。房管、公安、工商部门要加强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九条 租赁双方须共同遵守国家政策法令和本规定,发现违法犯罪及可疑情况,应及时向公安机关举报。对知情不报者,按违反治安管理条例处罚,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条 凡未按本规定办理租赁手续者,须在本规定执行之日起两个月内补办有关手续,逾期不办者,按非法赁给予取缔。
第十一条 广州市属八县城镇可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参照本规定,制定管理措施。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一九八六年五月十五日起执行。




1986年4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