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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阳泉市集中治理超载超限实施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2 14:29:26  浏览:869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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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阳泉市集中治理超载超限实施办法的通知

山西省阳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阳政办发〔2003〕96号

阳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阳泉市集中治理超载超限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省营以上企业:

《阳泉市集中治理超载超限实施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OO三年八月四日



阳泉市集中治理超载超限实施办法



为了认真贯彻省纠风办2003年全省治理公路三乱暨晋城治超现场会精神,加强全市集中治理超载超限工作,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治理公路三乱的通告》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治理超载超限在市、县(区)人民政府的组织领导下,在市纠风办的协调下,以公路路政管理机构为主,公安交警积极配合,按照统一标准、分工协作、密切配合的原则,统一在公路超限运输检测点共同进行集中治理。

第二条 根据省政府、省纠风办、省公安厅的文件批准,我市现有公路超限检测点3个(交口、白泉、西郊),交警治理超载卸货点5个(河下、白泉、乌玉、旧关、上董寨),集中治超载、超限安排如下:白泉公路治超限点和白泉交警治超载点合并于白泉公路治超限点集中治“两超”;西郊公路治超限点和旧关交警治超载点合并在西郊治超限点集中治“两超”;旧关、上董寨交警治超点,公路部门派人参与;河下、乌玉交警治超点,由交警负责,公路部门也要派人参加。

第三条 公安交警的职责:

1.负责超限检测点路段的交通秩序管理。



2.指挥引导车辆进入检测通道并引导超载超限30%以上的车辆进入货场卸货到30%以下。

3.按照有关规定对超载超限在30%以上的车辆和违规加高、加长、加宽改装车辆的治理与行政处罚。

4.对货运车辆超载不足30%的,原则上不予处罚,保证绿色通道畅通。

第四条 公路路政管理机构的职责:

1.按照交通部、省政府和省交通厅治理超载超限的有关规定要求与标准,对超载超限运输车辆利用检测设备进行严格检测。

2.对货运车辆超限在30%以下的,按规定收取赔(补)偿费。

3.对货运车辆超限在30%以上的,按规定一律予以卸货,并按规定标准和货运起运点到检测点的距离,收取赔(补)偿费。

4.按照晋价费字(2003)46号文件规定,负责货物的装卸、保管。

5.负责为公安交警派驻人员提供必需的办公场所和办公条件。

第五条 联合集中治理超载超限中,公安交警和公路路政部门对同一超载超限货运车辆的处理,要以治理超限有关规定和标准为准,不准重复收费或罚款,卸货一次到位。



第六条 超载超限检测工作流程

经检测确认超限30%以下



指挥车辆进入检测通道

(交警)

收取赔偿费放行

输入被检车辆号码

(路政)




经检测确定超限30%以上






卸货

(路政交警)



指挥车辆进入卸货场

(交警)



填写卸货通知单

(路政)

收取从装货地至检测点

距离的赔补偿费

(路政)






复磅

1.由承运人自行卸货的,开据卸货单放行

2. 由检测点卸货的,收取卸货费用,开据

卸货单放行(路政)




两日内

两日后

1. 承运人持卸货单到卸货场自行装货的,收取

保险费。

2.由检测点装货的,收取装货费、保管费。

所卸货物承运人未装运的

按规定交由政府拍卖






第七条 联合集中治超治限所卸货物,公路路政管理机构必须向车主出具卸货通知单,注明货物名称或品种、件数或吨数和保管期限(统一规定期限为2天)。在货物保管有效期限内,货物仍归货主所有,货主可凭卸货通知单提取拉运;各路政超限检测点要给予方便。超过保管有效期限未作处理的货物,由市、县人民政府统一收缴。

第八条 对于已通过超限检测点的车辆,在运输途中再次违规超载的,由公安交警从重从严从快处置,必要时在中队驻地消除违章,确保超载超限车辆不出市。

第九条 对没有设置超限检测点的道路(无论是国、省道还是县乡路),治理超载超限工作以公安交警为主,公路路政部门配合,但不准设置固定站点,实行巡查制。所有交通和公路路政部门未经批准均不得上路罚超限,对绕行县乡道路及小路逃避检测的车辆,先在平定境内试行治理,治理工作要在县政府的领导下统一进行,要制定实施方案,公路、交警、交通要协同工作,加强配合,但不能设置固定站点,实行巡查治理的办法,要严格按照省、市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不能造成新的“三乱”。

第十条 收缴货物的处理,统一由市、县政府组织拍卖,由纠风办、公路局、公安交警、煤运、物价、财政等部门共同参加,互相监督,公开定价,公开拍卖,所得拍卖款项全额上缴市、县财政。对治超点上的场地占用、人工劳务等费用,可根据实际情况,从拍卖上缴款中,经市、县政府批准,由财政部门拨付。对公路路政、公安交警联合治超经费问题由两家协商解决。

第十一条 联合集中治理超载超限中,公路路政和公安交警部门必须严格履行各自的职责和有关规定,不准徇私情放黑车收黑钱和乱收费乱罚款。违者,按照省纪委、省监委晋纪发[1996]16号《关于在公路上乱设站卡乱罚款乱收费行为党纪政纪处分的暂行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的纪律责任。

第十二条 治理超载超限是一项涉及群众利益的重要工作,必须实行“阳光作业”,公安交警和公路路政部门要将各自的职责、治超或治限的依据、标准和收赔(补)偿费的标准在醒目位置予以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第十三条 各县区的治超工作要按照市里的统一部署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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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 司法部关于将劳改机关所存人民法院裁判案件的卷宗退回人民法院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 司法部


最高人民法院 司法部关于将劳改机关所存人民法院裁判案件的卷宗退回人民法院的通知

1986年8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铁路运输高级法院,各司法厅(局)劳改局及各劳改单位、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劳改局:
目前,各级人民法院在查处刑事申诉案件,落实党的政策的工作中,发现有一些案件判决后,将卷宗随被告人移送到有关的劳改单位。为不影响查处案件工作的顺利进行和有利于档案管理,特通知如下:
1.请各地劳改局督促所属劳改单位对所存卷宗进行一次清理,凡经人民法院裁判的案卷(包括预审、检察、审判卷),由劳改单位按照现在的地区划分,直接移交原判法院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
2.案卷的移交工作,要在今年10月底以前完成。移交的办法,可通过机要邮寄。劳改单位移交案卷时,应随卷附送案卷清册(内容包括被告人姓名,案由,原审法院,预审、检察、审判卷各几宗)一份。各高级人民法院收到案卷,对照清册核对无误后,应在清册上签注清册所列卷宗已经收到,并加盖法院印章,寄回移交案卷的劳改单位。
3.各高级人民法院收到劳改单位移交的案卷后,按现在的地区或系统,分别将案卷移交管辖的法院。各高级人民法院收到的案卷中,如有应由其他高级人民法院接收的,可迳直移交给有关的高级人民法院,不要退回劳改单位再办移交手续。法院内部之间移交案卷时,亦应办理交接手续。
4.案件管辖的法院收到高级人民法院移交的案卷后,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1956年2月20日《关于反革命和其他刑事案件卷宗归档保管问题的通知》及同年8月25日的《补充通知》的规定,将应由公安、检察机关管理的案卷,分别移交有关的公安、检察机关。


关于延长大宗交易系统专场业务经手费优惠期限的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


关于延长大宗交易系统专场业务经手费优惠期限的通知

上证交字〔2009〕5号


各会员单位及合格投资者:

  根据《关于对大宗交易系统专场业务经手费实施优惠的通知》(上证交字[2008]11号),本所对大宗交易系统专场业务经手费按照竞价交易系统经手费标准的10%收取(即成交金额的0.0011%),优惠期至2008年12月31日结束,为推广大宗交易系统专场业务,现决定将该优惠期延长至2009年12月31日结束,各会员单位应在合格投资者佣金中减免相应费用,并给予适当的佣金优惠。

  特此通知。



                         二○○九年四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