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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关村科技园区软件开发生产企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3 09:35:59  浏览:932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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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关村科技园区软件开发生产企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中关村科技园区软件开发生产企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建设中关村科技园区有关问题的批复》(国函〔1999〕45号)的精神,现就北京市中关村高科技园区内的软件开发生产企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问题通知如下:
一、开发生产软件产品的企业,可就其软件产品的销售额,比照简易办法按6%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二、软件开发生产企业发放的工资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按实际发生额扣除。
三、本通知中有关增值税的政策规定自1999年7月1日起开始实行,有关企业所得税的政策规定自1999年1月1日起开始实行。
四、本通知的具体执行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另行制定。



1999年6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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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下达第五批国债项目煤矿救护装备集中采购分省区分企业分配计划的通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文件

煤安监技装字[2002]118号

关于下达第五批国债项目煤矿救护装备集中采购分省区分企业分配计划的通知



各煤矿安全监察局:

根据国家经贸委、国家计委《关于下达2001年国家重点技术改造项目计划(第五批国债专项资金项目)的通知》(国经贸投资[2001]837号)和国家经贸委、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下达2001年第一批国债专项资金国家重点技术改造项目资金计划的通知》(国经贸投资[2001]841号)要求,经招标、投标、评标、商务谈判等程序,国家局已组织完成了第五批国债支持的煤矿救护装备改造项目的设备集中采购签约工作。现将第五批国债项目煤矿救护装备集中采购分省(区)分企业分配计划下达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接此通知后,请你局依据集中采购合同(附后)和救护装备集中采购分省(区)分企业分配计划(详见附表),组织有关企业主动与供货单位联系、落实集中采购设备的接货、初步验收、设备分发、投资清算、最终用户验收、售后服务衔接、自行采购计划编制落实等工作。

二、 接货及初步验收以有关合同及其附件为依据。省局出据的接货及初步验收合格证明文件是国家局向中标人支付合同总额30%的预付金后,继续支付合同总额的60%货款的依据,请各省局在接货后7日内完成接货及初步验收的相关手续。

三、 设备分发以本次印发的救护装备集中采购分省(区)分企业分配计划为依据;设备分发必须履行严格的分发、接收手续,严禁截留、转移或挪做它用。完成设备分发工作后,在上报当月“国债项目实施跟踪表”的同时,以书面文件向国家局报告设备分发情况。

四、 投资清算。总投资及资金来源以批复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为准,国家局集中采购设备的投资,自中标人向最终用户出据所购设备的全额发票后,计入项目单位的“实收资本”——“国家资本金”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煤安监技装字[2001]73号),同时核销省局相应的投资额;自行采购设备的投资清算比照国家局集中采购的投资清算方式进行。

五、 最终用户验收。最终用户验收的依据是合同及其附件中的相关约定,最终用户验收合格的证明文件是对中标人提供货物的质量、性能、附(备)件、售后服务等合格性的认定依据,同时,也是国家局向中标人支付合同总额最后10%的质保金的依据。请各省局组织在质保期满后10日内,将最终用户验收证明文件报国家局,愈期不报者,按最终用户验收合格处理。

六、 售后服务衔接。主要是衔接服务方式、服务网点、联系方式及联系人等内容。

七、 自行采购计划编制与落实。

1. 自行采购计划的投资额,按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的总投资额减去国家局集中采购的合同总额后的余额编制。自行采购计划的最终用户为可研报告中批准实施救护装备技术改造的国有重点煤矿企业。

2. 自行采购的计划投资按下列原则安排:

⑴优先安排本次集中采购的正压式氧气呼吸器的配套校验仪;

⑵井下救灾通讯工具;

⑶气体检测仪器、气体分析仪;

⑷大型灭火装备;

⑸其它抢险救灾专用工具、器材。

3.各省自行采购计划编出后要报国家局备案,备案主要审核是否按前两款规定安排自行采购计划,备案期7天(以当地邮戳日或文件送达日为准,截止时间为11月底。),备案期内若无异议,即视为生效。无特殊情况,各省自行采购计划均须在2002年12月底前完成。

八、救护装备采购工作量的计算。从2002年10月份起,各类救护装备采购工作量均计入“国债项目实施跟踪表”项目单位的“救护装备”分项中,由省局汇总后再报国家局。集中采购设备的预付款按(单价×数量×30%)计入10月份工作量;集中采购设备的另外60%货款和10%的质保金计入工作量的时间,国家局将另行通知;自行采购设备的工作量按支付日期计入当月工作量,质保金计入最后一次支付货款的当月工作量。



附件:

1、救护装备集中采购合同(复印件);

2、救护装备集中采购分省区、分企业分配表。





二ОО二年十月十八日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中诉讼保全措施的适用

黑龙江省北安市人民法院 朱凯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是以被告人为媒介把两种法律关系、两个诉讼合并审理。因此,在审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中不仅要正确实施刑法和刑事诉讼法,而且要依据《民事诉讼法》和《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进行审理。《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如果是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提出附带民事诉讼。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查封或者扣押被告人的财产。”
但是在审判实践中常常遇到是以下几类情况:一是被告人持“要钱没有、要命一条”的抵触情绪。二是被告人或者家属转移、隐藏、变卖、挥霍可供执行人财产。三是被告人在刑事判决生效后投监改造,人身自由受到限制,从而使民事赔偿判决不能执行或难以执行。因此,在审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中,及时采取诉讼保全措施,以利于刑事附带民事案件有关民事赔偿部分判决的顺利执行,从而有效地保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有着重要的意义。
1、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采取诉讼保全的条件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从犯罪行为所侵害的客体分析,常见大致有二种类型。一种类型是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犯罪,第二种类型是侵犯公私财产罪。这两种类型的即给付财物、履行某种行为的内容。
2、审理刑事附带民事案件,适用诉讼保全应注意的问题
必须对提出诉讼保全的当事人进行认真审查,刑事附带民事原告方(包括被害人或已死亡被害人的近亲属,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提出书面申请的,首先审查申请人所提出的要求采取诉讼保全的案件是否属于本院管辖或审理案件中的诉讼参与人,非诉讼参与人提出采取诉讼保全的,不予受理,其次应审查申请内容,请求诉讼保全的原因,保全的财物种、数量、价格及所在地。申请人以口头方式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记录附卷,并由申请人签字或盖章。
必须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刑事诉讼法》第十二条明确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因此,只有经过开庭审理,人民法院才能查明案件事实,判决被告人是有罪还是无罪,从而确定被告人是否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因此,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是完全必要的。当然,对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简易程序开庭审理的刑事附带民事案件,就无必要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另外,担保主要采用财物担保形式,提供担保的财物数额应相当于请求保全的数额。
必须及时进行诉讼保全。人民法院根据申请人提出的诉讼保全的请求,经审查符合保全条件的,或者法院认为有必要依职权决定诉讼保全的,都必须及时作出裁定,防止如不及时采取诉讼保全措施,被告人或被告人的亲属可能将财产变卖、隐藏、转移、毁损等,而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如我院审理的一起强奸案件时,由于被告人的行为给被害人身体造成伤害,在诉讼过程中,被害人提出附带民事赔偿的要求,并提供被告人家属欲将家中彩电转移的情况,我们采取扣押诉讼保全措施,将彩电予心扣押,使民事赔偿部分的判决得以顺利执行。
必须采取有效措施,妥善地进行诉讼保全。一是要建立查封、扣押物品资产评估制度;二是要建立查封、扣押物品的保管制度;三是要建立查封、扣押物品价值提存制度;四是要建立责任追究制度,从而保全被查封、扣押的物品的现有价值。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特殊性决定了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在侦查、预审、审查起诉阶段以及审判宣告判决之前都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因此,公、检、法三机关应相互配合,协同运作。公安、检察在侦查和起诉阶段,不仅要重视追缴赃款赃物,而且应对犯罪分子的经济状况进行调查,必要时采取果断的查封、扣押等措施,随案件移送法院处理,为刑事附带民事赔偿案件的顺利执行打下良好的基础,防止在进入审判阶段被告人或其家属转移、隐匿、变卖财产,造成判决难以执行的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