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陇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陇南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制度陇南市人民政府市长信访接待日制度试行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11:32:13  浏览:898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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陇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陇南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制度陇南市人民政府市长信访接待日制度试行的通知

甘肃省陇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陇政办发〔2007〕113号


陇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陇南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制度陇南市人民政府市长信访接待日制度试行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省驻陇南各单位:



《陇南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制度》、《陇南市人民政府市长信访接待日制度(试行)》已经市政府第六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七年七月二十一日









陇南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制度



为了规范市政府议事规程,保证会议质量,提高办事效率,制定本制度。

一、市政府常务会议由市长、副市长、市长助理和秘书长组成,根据议题任务安排相关部门负责人参加。市政府副秘书长以及与议题有关的市级部门、县(区)政府主要负责人列席会议。

二、市政府常务会议由市长或市长委托副市长召集并主持。 一般每月召开一次,如有需要可临时安排。主要内容:研究讨论向省政府、市委报告请示的重要事项;讨论决定市政府工作中的重要事项;讨论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的议案;讨论审议规范性文件草案;讨论决定市政府各部门、各县(区)政府请示政府的重要事项;讨论决定人事任免和各种奖惩;研究其他需要市政府常务会议决定的事项。

三、市政府常务会议议题中需讨论决定的事项,主办单位须会同有关部门充分协商,经分管副市长审定把关并汇报市长同意后,方可列入议题。凡涉及经费事宜,有关部门必须事先与财政局协商沟通,由财政局统一汇报。凡涉及人事编制事宜,有关部门必须事先与人事局协商沟通,由人事局统一汇报。市政府办公室秘书科负责常务会议议题的收集,经秘书长审核后呈市长审定。秘书长外出期间,由办公室主任代行。

四、议题审定后,由分管副秘书长或专职秘书负责填写议题审定表,并督促对口主管部门准备材料,同时将领导批示件、议题材料及时送交秘书科。议题汇报材料主题鲜明,条理清晰,简明扼要,一般掌握在5分钟之内。

五、在常务会议召开的前一天,不再受理议题。常务会议期间,不插入没有列入议题的事由。每次会议议题不超过关天时间。

六、市政府常务会议须有组成人员半数以上方可有效,与议题有关的会议组成人员和主办部门主要负责人不得缺席。主管领导不能参加时,相关议题暂不上会。除主汇报单位可带一名熟悉情况的人员外,其他与会人员不得带工作人员。

七、开会时与会人员要自觉关闭移动电话,不得在会上办理与会议无关的事项。除特殊情况外,会外人员不得进入会场请示或汇报工作、请接电话、传送文件等。

八、市政府常务会议的组织通知、会议纪录、纪要整理等事项由办公室秘书科负责,会议纪要经秘书长把关审核后呈市长签发。秘书长外出期间由办公室主任代行。

九、凡经市政府常务会议议定的事项,由各分管副秘书长负责相关文件的审改和送签,督查室负责督查工作进展,有关责任单位负责落实,并由责任单位负责将办理结果及时反馈秘书科。





陇南市人民政府市长信访接待日制度(试行)

为了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市加强信访工作的有关精神,进一步完善信访机制,强化领导责任,畅通信访渠道,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市长信访接待日制度是关注民生、维护稳定的重要举措,是市政府联系人民群众的纽带、桥梁和窗口。各级领导、有关部门要强化政治观念和责任意识,高度重视市长信访接待日制度,认真履行工作职责,积极搞好协调配合工作,确保市长接待日制度顺利实施。

第二条 市长接待日制度坚持依法、及时、方便信访人的原则,热情接待上访群众,耐心答复信访问题,现场解决或交办、限时办结信访事项。实施市长信访接待日制度,要及时解决群众反映的困难和问题,提高为民办事的质量和效率,树立亲民、爱民、为民的良好政府形象。

第三条 市长接待日制度按周安排,每周一个工作日,具体接待时间由该周接待市长确定。信访接待值周领导在市政府办公楼一楼大厅由办公室后勤服务管理中心负责挂牌预告。

第四条 市长接待日中的“市长”包括市长、副市长和市长助理。接待顺序为:郭玉虎、杨全社、王学东、杨秋红、何兴林、曹成章、崔景瑜、王大睿、锁永玺。市长接待日采取轮流接待方式,原定市长因外出等特殊情况不能参加接待时,按接待顺序依次递补。值周领导值周三天以上(含三天)中途外出算完成本轮值周任务,三天以内顺推递补。

第五条 秘书长、副秘书长、副主任随联系市长接访,负责做好信访接待涉及的各项协调工作。暂没有联系副秘书长的副市长、市长助理接待时,由办公室指定督查室、外侨办主任、副主任联系协调接访。

第六条 市信访局负责市长信访接待日的汇报、联络、协调和准备工作,通知落实参加市长信访接待日的有关部门、单位和信访人,做好市长接待日涉及的相关资料提供、接待人员登记、接待情况记录、办理交办手续、督促办理工作、收集办理结果等各项工作。

第七条 明确接待责任。市长接待日坚持“谁主管,谁负责”、“谁接待,谁负责”的原则,对接待市长分管范围内的信访事项,能够当场解决的必须当场解决,需调查核实的,责成有关部门或单位限期办结。不属于(或不完全属于)分管范围、涉及多个部门的信访事项,由接待市长汇报分管市长,联合主持召开协调会议,组织有关部门齐心协力进行办理。

第八条 非市长接待日期间的群体性以及重大紧急上访,由本周轮值领导负责接待,信访及有关部门参与,接待地点设在主管部门会议室。个体信访事项,一般由信访局和有关部门共同接待、答复。

第九条 本制度从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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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巢湖市城市规划区房屋拆迁认证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巢湖市城市规划区房屋拆迁认证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

巢政办〔2010〕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中央、省属驻巢各单位,市开发区管委会:

《巢湖市城市规划区房屋拆迁认证工作暂行规定》业经2010年1月6日市政府第5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一月二十八日



巢湖市城市规划区房屋拆迁认证工作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了做好城市规划区内房屋拆迁认证工作,依据《巢湖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和《巢湖市城市规划区房屋拆迁认证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市房屋拆迁认证办公室(以下简称市认证办)对被拆迁房屋的性质、用途、面积、结构、建筑年代、补偿标准和被拆迁人的户数、安置人口以及对居巢区、市开发区拟定的拆迁补偿安置方案进行确认。

第三条 房屋拆迁工作由居巢区和市开发区分别负责组织实施。居巢区和市开发区根据批准的拆迁范围,组织对拟拆迁区域人口、土地、房屋及其构筑物、附属物等情况进行详细调查摸底登记,并按村组、街巷分户造册,出具摸底登记调查报告,拟定项目拆迁补偿安置方案,送交市认证办进行认证。

第四条 认证实行“三审三级公示制”,即初审、复审、终审。

(一)初审

居巢区和市开发区下属的街道办事处(镇)为初审单位,对调查登记的房屋面积、用途、结构、建筑年代、构筑物及附属物数量、面积和安置人口等内容进行初审,并在社区居委会(村)或居民小组(村民小组)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日,公示期满后提出初审意见。

(二)复审

居巢区和市开发区房屋拆迁认证办公室对街道办事处(镇)的初审意见逐户进行审核,并将审核结果在办事处(镇)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日,公示期满后提出复审意见。复审内容可参照终审内容实施,复审时间为10个工作日。

(三)终审

由市认证办对居巢区和市开发区认证办公室报送的复审材料(所需提交材料清单见附件)采取查阅资料、现场抽查、走访了解等方式进行审核。

1、抽查比例。分村组、街巷或工作队工作地块安排抽查,被拆迁范围户数在100户(含100户)以下的,按10%~20%的比例进行抽查;被拆迁范围户数在100户以上的,按5%~10%的比例进行抽查。

2、审查内容。主要指提交的材料是否齐全,建筑物、构筑物、附属物的面积、数量是否准确,调查登记的房屋面积、用途、结构、建筑年代、安置人口等是否符合事实,核实居巢区和市开发区认证办公室复审意见。

3、审查认定。①安置人口、土地性质、房屋结构、用途、面积(面积误差为3%)、建筑年代等,其中一项与实际不符的,均视为不合格;②经审查,不合格率在5%以下的,由送审单位对调查登记进行纠正;不合格率5%以上(含5%)的,由送审单位对被抽查的拆迁区域重新复核确认。审查合格的,由居巢区和市开发区将拆迁调查区域的调查登记情况进行公示,并将公示结果报市认证办。

第五条 认证及公示期间,有群众举报的,由居巢区和市开发区责成相关部门核实纠错,对工作人员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移交纪检监察机关查处。

第六条 市认证办根据公示结果,经集体研究后,确定终审认证意见,并经市认证办成员签字后报市城市规划区房屋拆迁认证工作领导组批准实施。终审认证工作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

认证过程中,送审单位纠错或重新调查及公示与公示反馈处理时间不计入认证时间。

第七条 本规定涉及的有关问题由市认证办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民政部、总后勤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军人接待转运站管理工作的通知

民政部 总后勤部


民政部、总后勤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军人接待转运站管理工作的通知
民政部、总后勤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贵州省人防战备办公室,各军区后勤部:
根据国防建设的需要,从五十年代初期开始,全国部分省、自治区、直辖市陆续在铁路、公路、水路沿线建立了一批军人接待转运站(以下简称军转站)。到目前为止,已发展到130所,建筑面积24万平方米,职工2500余名,附设床位1.3万张,配备汽车50辆,固定资产
达6500万元。近四十年来,军转站在新老兵接待转运任务中做了大量工作。累计接待转运新老兵833万人次,同时,还完成了当地政府和民政部门交办的抢险救灾、接待灾民和上访群众等临时任务。平战结合、对外营业收入总额累计达7000多万元,创利1500多万元。但总的
来看,全国军转站的发展还不够平衡,有的地方对此项工作不够重视,有的军转站的接待转运不够顺畅,管理工作和职工队伍建设中存在一些问题,还有的军转站对改革开放中遇到的新问题研究不够。为进一步加强军转站管理工作,搞好军转站建设,更好地完成接待转运任务,现将有关问
题通知如下:
一、明确办站宗旨,坚持为部队服务的方向
军转站是地方人民政府拥军支前工作的一个服务机构,在当地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由民政部门负责管理。它的主要任务是保障入伍的新兵、退伍的老兵接待转运和食宿供应。军转站的宗旨是为部队服务,为战备服务。
今后,军转站仍要贯彻执行一九八五年铁道部、交通部、民政部、总参谋部、总后勤部印发的《征补新兵和退伍老兵运输工作规定》〔(1985)后联字4号〕,进一步明确分工,落实责任增强接待转运能力,改善食宿条件,提高服务质量,圆满完成上级交给的各项接待转运任务。


二、加强对军转站的领导,理顺工作关系
各级民政部门要加强对军转站的领导,把军转站建设列入民政事业发展规划,帮助他们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实际问题。军转站要自觉接受驻交通沿线军事代表办事处的业务指导,及时、准确、保质、保量地完成军人接待转运任务。
各级民政部门和军交部门对军转站新建工作要认真研究,严格把关。新建军转站应根据新老兵接待转运任务的需要,由当地政府民政部门提出新建要求,报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审批。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应认真听取所在大军区后勤部门的意见,并报民政部和
总后勤部备案。军转站撤销时,亦按上述程序办理。军转站改为军供站时,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提出要求,经所在大军区后勤部同意后,报民政部和总后勤部审批。
民政部门和军交部门要加强联系,密切配合,通力合作,共同做好新老兵接待转运工作。
三、实行科学管理,提高服务水平
实行科学管理是加强军转站管理工作的关键。各军转站要联系本站实际,认真总结管理工作中的经验,参照军供站正规划建设的要求,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重点是抓好各类人员岗位责任制的建立和落实工作。通过正规化建设,提高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使各项工作逐步走上规范化
、制度化管理的轨道。
要积极探索军转站改革的新路子,引进竞争机制,奖勤罚懒,奖优罚劣,要进一步完善军转站设备,改善接待转运条件。“八五”期间,各军转站在住宿上要逐步消灭“通铺”和“地铺”;在膳食供应上要做到主副食多样化。保证质量,在接待转运上要优先安排,优惠价格,优质服务
,把军转站办成“军人之家”。
四、提高人员素质、强化队伍建设
军转站工作涉及面广,对工作人员的政治素质、管理水平要求高,因此提高军转站工作人员的素质,加强军转站队伍建设十分必要。首先是领导班子建设,军转站领导要具备较高的政治和业务素质,具备热情为部队服务的思想和献身接待转运事业的精神,以身作则,联系群众,廉洁奉
公,艰苦奋斗。军转站是军人接待转运工作的第一线,其领导班子要保持相对稳定,出现缺额时要及时配齐。
各级民政部门和军转站要对工作人员进行国防教育、理想教育、职业道德教育和革命传统教育,开展经常性的思想政治工作,树立全心全意为部队服务的思想。要抓好人员培训,开展岗位练兵和技术竞赛,培养一批技术和业务骨干。
五、坚持平战结合,增强军转站活力
平战结合、为社会服务是增强军转站生机和活力的重要途径。各军转站要充分挖掘内部潜力,利用现有条件,发挥自身的优势,有组织、有计划地开展平战结合,为社会服务。要坚持为部队服务、为战备服务的宗旨,处理好接待转运效益与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的关系,把军转站与以经
营盈利为目的的单位区别开来,在经营项目选择上,要与接待转运工作的性质相适应,立足自身条件,搞一些服务型、生产型、经营型的项目。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政策、法令、自觉遵守财经纪律。
军转站平战结合,为社会服务所得的收入,是军转站在完成接待转运任务的前提下通过合法经营取得的,特别是一部分收入是通过免征税款取得的,一定要用于接待转运事业。主要用于改善接待转运条件、补贴过往军人住宿和伙食费,积累资金,发展生产和改善职工福利。各级民政部
门要加强领导,严格管理,积极创造条件,使这项工作健康、持久地向前发展。



1992年3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