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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烟草系统依法规范劳动关系的指导意见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1 02:05:42  浏览:903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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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烟草系统依法规范劳动关系的指导意见

国家烟草专卖局


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烟草系统依法规范劳动关系的指导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大连、深圳市烟草专卖局(公司),郑州烟草研究院,合肥设计院,南通醋酸纤维有限公司,中国烟草机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中国烟草进出口(集团)公司:
  自《劳动法》实施以来,烟草系统各用人单位认真贯彻国家有关政策,基本实行了集体合同和劳动合同制度,开始形成新的用人机制,促进了劳动力的合理流动,依法保护了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双方的合法权益。
  全系统在推进体制改革过程中,部分单位还存在着劳动关系未理顺、劳动合同内容不规范、履行劳动合同不全面、平等协商不充分以及集体合同内容不具体、流于形式等问题。为进一步依法理顺劳动关系,规范订立和履行集体合同、劳动合同的行为,建立健全调整劳动关系的有效机制,逐步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新型劳动管理体制,现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依法规范劳动关系
  劳动关系是社会关系中最基本、最重要的关系之一,建立稳定协调的劳动关系,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迫切需要,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依法规范劳动关系,可有效防止因劳动关系矛盾引起的纠纷。烟草系统各用人单位要认识到推行平等协商、集体合同、劳动合同制度,依法规范劳动关系,既是用人单位的职责,也是合理配置劳动力,提高经济效益的需要。
  各用人单位要加强组织领导,通过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度,从源头上规范用人单位的用工行为,实现劳动关系契约化、规范化和法制化。
  二、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加强用人单位的劳动合同管理,加快建立和完善与劳动合同制度相配套的各项规章制度
  1.全面推行劳动合同制度。劳动合同作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调整劳动关系的法律手段,全系统所有用人单位必须要依法建立。目前尚未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用人单位,今年年底前必须完成劳动合同的签订工作;已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用人单位,要将劳动合同的签订对象覆盖到全部劳动用工。各省级局(公司)除国家局党组管理的人员外,其余人员年底前也必须完成劳动合同的签订工作。
  2.进一步完善劳动合同内容。用人单位要对已签订的劳动合同书进行全面检查,对不符合《劳动法》及国家有关规定的条款要进行修改,必备条款不全的要进行补充和完善。条款过于原则的,要结合实际具体化、数量化,与职工协商一致后签订补充协议,也可将有关具体内容直接补充到劳动合同书中。通过以上措施,使劳动合同书全面细致地规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并易于履行。
  3.用人单位要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建立健全支撑劳动合同制度运行的内部配套规章制度,包括定额定员、岗位标准、工作时间、劳动报酬、休息休假、职业培训、安全卫生、保险福利、劳动纪律、人员招聘等内容。
  4.强化劳动合同制度运行的日常管理工作。用人单位要加强对劳动合同签订、续订、变更、终止和解除各个环节的管理,对劳动者履行劳动合同情况要进行监督,职工个人工资、休假、保险福利、加班及奖惩等有关资料要有记录。用人单位要建立劳动合同台帐,对劳动者的基本情况、实际工作年限、劳动合同期限、劳动合同中的约定条款等进行动态管理,并运用计算机等现代化手段进行科学管理,指定专人负责劳动合同的日常管理工作。要加强对劳动合同管理人员的培训。通过培训,使劳动合同管理人员熟悉和掌握有关法律、法规,做到依法管理,提高劳动合同管理水平。
  1.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作为劳动关系双方自主协调劳动关系的重要手段和机制,要在烟草系统内所有用人单位逐步建立。
  2.坚持平等协商与签订集体合同相协调。平等协商是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围绕劳动关系问题进行广泛讨论、沟通协商的重要机制。劳动关系的许多矛盾可通过双方的平等协商解决。集体合同是平等协商的结果,平等协商是签定集体合同的前提和基础。平等协商的水平决定着集体合同的质量。平等协商不仅是签订集体合同必经的法定程序,也是履行集体合同过程中处理矛盾和解决问题的重要手段。因此,要充分认识平等协商的重要性,在调整劳动关系的全过程抓好平等协商。在协商的基础上,加快签订集体合同步伐。
  3.要增强平等协商、集体合同的针对性和实效性,把劳动关系中最要害、用人单位和职工最关心的问题,作为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的重点。国家局(总公司)将积极探索试行以工资集体协商为主要内容的集体合同制度,取得经验后在全系统逐步推广。
  四、做好推行集体合同制度与推行劳动合同制度的有机衔接
  1.要把推行集体合同制度与推行劳动合同制度有机地结合起来,坚持劳动合同中劳动报酬以及其他劳动条件等标准不低于集体合同的规定。在集体合同续签、修订和变更后,要及时修订劳动合同的相关内容。
  2.加强集体合同、劳动合同管理的监督工作。工会和职代会要积极参与本单位集体合同、劳动合同制度的建立和管理工作,监督本单位集体合同、劳动合同的履行情况。对合同履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要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加强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建设
  1.用人单位要进一步加强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建设,建立用人单位内部的预防和调解劳动关系机制,建立一支懂法律、威信高的劳动争议调解员队伍。尚未建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用人单位,要按照政府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劳动争议调解组织,规范调解程序,提高调解员素质。已建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用人单位,要完善调解制度,将劳动争议解决在萌芽状态,减少劳动争议的发生,保持劳动合同的平稳履行。
  2.加强对群体性突发事件的预防处理工作。各用人单位要建立预测、预报、预警制度,对存在的可能引发突发事件的集体劳动争议,首先要通过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对调解不成的,应及时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报告,引导职工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劳动争议。
  各省级局(公司)应按照本意见的要求,结合地方有关政策及实际情况,制订具体的实施方案,并加强对所属单位依法规范劳动关系的指导工作。对执行本意见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及取得的经验,请及时与国家局人劳司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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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京中央国家机关用地土地登记办法

国土资源部


在京中央国家机关用地土地登记办法
国土资源部

国土资源部令第6号 2000年10月23日发布施行


第一条 为规范在京中央国家机关用地土地登记,加强中央国家机关用地的管理,维护中央国家机关用地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在京中央国家机关用地是指:
(一)中央党政机关使用的北京市范围内的国有土地;
(二)机关事务分别属于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全国人大办公厅机关事务管理局、全国政协办公厅机关事务管理局(以下简称机关事务管理局)归口管理的单位使用的北京市范围内的国有土地;
(三)按国家有关规定其他应纳入中央国家机关用地管理的北京市范围内的国有土地。
第三条 国土资源部委托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以下简称北京市局)直接办理在京中央国家机关用地的土地登记和发证。
国土资源部对委托的土地登记事务有权依法监督、检查,对登记中的有关问题有权进行裁定,对违反有关规定的土地登记发证结果有权撤销,对委托的土地登记事务有权收回。
第四条 北京市局应当在办结在京中央国家机关用地注册登记之日起15日内将土地登记结果(土地登记审批表、土地登记卡)影印件报国土资源部备案。
在京中央国家机关用地单位在领取《国有土地使用证》之日起15日内应当将《国有土地使用证》影印件报送有关机关事务管理局备案。
第五条 北京市初始地籍调查未进行到在京中央国家机关用地的,在京中央国家机关用地地籍调查工作可由有关机关事务管理局会同北京市局组织在京中央国家机关用地单位以宗地为单元进行;北京市初始地籍调查进行到在京中央国家机关用地的,由北京市局分别会同有关机关事务管
理局统一组织。
初始地籍调查应当由具有土地调查资格的机构承担,按照国家统一的技术规程进行。
第六条 在京中央国家机关用地单位与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发生土地权属争议的,由争议各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由北京市局会同有关机关事务管理局协调解决;协调不成的,可以由国土资源部商北京市人民政府处理;确属难以解决的,经国土资源部报国务院依法裁定后
,由北京市局办理登记和发证。
两个或两个以上在京中央国家机关用地单位对同一宗地有权属争议的,可以由机关事务管理局先行协调解决。
第七条 在京中央国家机关用地单位申请土地登记时,应当提交《土地登记规则》规定的文件资料和有关机关事务管理局出具的土地登记申请审核意见。土地权属资料不齐全的,还应提交由有关机关事务管理局确认盖章的土地权属来源说明函。地籍调查由有关机关事务管理局会同北京
市局组织进行的,还应提交申请登记宗地的地籍调查资料。
第八条 北京市局收到在京中央国家机关用地土地登记申请后,对符合规定的,应当受理。除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的情形外,北京市局应按《土地登记规则》规定的期限,办理中央国家机关用地土地登记,颁发土地证书。
北京市局办理在京中央国家机关用地土地登记和发证时,应当使用国土资源部制发的“国土资源部土地登记专用章”。
在京中央国家机关用地进行土地登记时,应当按国家规定缴纳有关费用。
第九条 北京市局在办理在京中央国家机关用地土地登记时,能证明宗地权属不属于申请登记的用地单位的,作出不予登记的决定,在发送申请单位的同时报国土资源部备案,同时通知有关机关事务管理局。有争议的,按本办法第六条规定处理。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北京市局可以作出暂缓登记的决定,并将载明暂缓登记理由的决定书发送申请人:
(一)土地权属争议尚未解决的;
(二)土地违法行为尚未处理或正在处理的;
(三)依法限制土地权利或者因依法查封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而限制土地权利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暂缓登记的其他情形。
作出暂缓登记决定的,北京市局应当报国土资源部备案,同时通知有关机关事务管理局。
第十一条 在京中央国家机关用地变更的,申请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时,应当提交有关机关事务管理局出具的同意变更的意见。
第十二条 在京中央国家机关用地单位对办理土地登记的程序、结果或者其他事项有异议的,可以经由有关机关事务管理局向北京市局提出复查申请。北京市局应当在收到复查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答复。
有关机关事务管理局对北京市局的答复仍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答复之日起30日内向国土资源部申请复查。
第十三条 向国土资源部申请复查,应当提交土地登记复查申请、北京市局复查结果及其他有关材料。
土地登记复查申请应当载明复查的事项、理由、依据和要求等。
第十四条 国土资源部自收到土地登记复查申请之日起7日内,应当将土地登记复查申请副本送北京市局。
北京市局自收到国土资源部转来的土地登记复查申请副本之日起15日内,将土地登记档案及审查意见报送国土资源部。
第十五条 国土资源部在收到北京市局报送的审查意见之日起30日内,分别情况作出决定:
(一)原土地登记程序和结果无误的,作出维持原土地登记结果的决定,并通知北京市局;
(二)原土地登记程序或者结果有误的,通知北京市局,北京市局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予以更正,并在注册登记之日起15日内将更正的土地登记结果复印件报国土资源部备案。
第十六条 在京中央国家机关用地的土地登记资料由北京市局管理,并负责保持辖区内地籍资料的完整性和现势性。
第十七条 北京市局依照本办法规定办理在京中央国家机关用地土地登记时,对已登记发证的在京中央国家机关用地应予以认可。对界址发生变化的,应予以更正。界址未变化,但初始地籍调查确认的面积与已登记发证宗地面积不一致的,以初始地籍调查面积为准,并在土地登记卡上
进行注记,待宗地发生变更进行变更登记时予以更正,换发土地证书。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国土资源部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00年10月23日
试论中国检察官法律职业道德的培植

钱贵


  检察官作为国家利益的代表者,同时也是国家法律的实施者和国家法律尊严的维护者,如何在实际工作中处理好各方面的利益关系,防止司法腐败,确保司法公正和维护法律及法律职业的尊严与公信力,国内外学者均有论述。本文以法律职业道德的内涵作为出发点,从而引申出了中国检察官法律职业道德培植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以及在培植过程中所遇到的阻碍因素,最后提出了培植中国检察官法律职业道德的几点建议。论文主要参考了一些学者的观点并结合自己的观察和思考,提出自己对中国检察官法律职业道德培植的一点看法。
  一、法律职业道德的内涵
  孙晓楼先生曾在其《法律教育》一书中指出:法律人才“一定要有法律学问,才可以认识并且改善法律;一定要有社会的常识,才可以合于时宜地运用法律;一定要有法律的道德,才有资格来执行法律”。他还说:“只有了法律知识,不能算作法律人才;一定要于法律学问之外,再备有高尚的法律道德。”因为一个人的人格或道德若是不好,那么他的学问或技术愈高,愈会损害社会,学法律的若是没有人格或道德,那么他的法学愈精、愈会玩弄法律,作奸犯科。“孙晓楼先生的话道出了职业道德对法律人的重要性,同时也表明法律职业道德修养是维护法律职业的一个不可或缺的重要因素,那么法律人才的法律职业道德如何培养呢?这是一个值得深思的问题。
  法律职业道德与法律职业论理作为不同的两个概念却常被混淆使用,划清二者的界限有助于我们明确法律职业道德的内涵,关于二者的区别,我同学者沈忠俊在其《司法道德新论》中说道:“法律职业道德的含义包括了职业行为规范、道德品质和调整法律工作中社会关系的道德规范,因此其含义要广于法律职业伦理。”学者孙笑侠还将二者从实质层面和主观层面进行了区分,认为:“关于法律职业人当为或不当为之基准是职业伦理;关于法律职业人就法律职业伦理内容所产生的态度、心情、动机等即为法律职业道德问题。”
  我们主张从义的角度将法律职业道德分为两个层面,即法律职业道德规范和法律职业者个体的道德品性,前者属于法律职业伦理关系的规范性要求,具有客观性,后者属于伦理规范内化为个体的道德选择,品性,它具有主观性和个体性。
  恩格斯说:“实际上,每一个阶级,甚至每一个行业,都各有各的道德。”也就是说每一种职业都有自己的职业道德,法律职业当然也不例外,关于法律职业道德的形成,正如韦伯所说:“近代官吏团体已发展成一支专业劳动力,经过长期的预备性训练后有专长,并且近代官僚集团出于廉洁正派考虑,发展出一种高度的身份荣誉意识,若是没有这种意识,可怕的腐败和丑陋的市侩习气,将给这个团体造成致命的威胁,没有这种廉洁正派,甚至国家机构纯粹技术性的功能也会受到威胁。”引用韦伯的话旨在说明,任何职业,因其是人们长期从事的,有专门业务和特定职责的社会活动,有着独特的职业责任的职业纪律,因此形成了特殊的道德准则和规范,法律职业要求法律职业者有独立的地位和威信,不受外部力量的干预,但这并不意味着法律职业者可凭个人的主观喜好来决定案件,而是要受客观规范的制约,如法律职业道德准则。
  二中国检察官法律职业道德培植的现实必要性
  韩国文在其《关于法律职业道德教育的几个问题》中说:“法律职业道德建设,是全民道德建设的一个组成部分,是贯彻以德治国方略的重要环节。”检察官作为法律人,其职业道德不仅是衡量一个国家司法职业道德发展好坏的标尺,还是促进我国以德治国方略得到落实的保障,因此检察官的法律职业道德的培植也就相应地成为重点,而不是盲点,但就我国现状而言,对检察官职业道德培植的必要性认识还不足,表同在多数法律院校没有开设法律职业道德课程,而且对法律职业道德进行研究的人也很少,司法腐败,司法人员违法犯罪现象在我国层出不穷,而美国的司法官员极少出现违法犯罪行为,在公众中始终保持良好的形象,与其严格受到“司法行为准则”的约束是不无关系的,对于这一值得借鉴的方式,面对我国司法人员诚信缺失,遭受人民怀疑的社会站位,检察官是否应站在自己的角度做良心的反思呢?
  二、中国检察官法律职业道德培植的内容
  法律信仰是法律职业道德的根基,有学者说:“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正如黑格尔所说:“一个有文化的民族没有形而上学——就象一座庙,其他各方面都装饰得富丽堂皇,却没有至圣的神那样。当法律不被社会公众普遍认同,那么法治的目标也就无法实现;而如果法律不被法律人所信仰,法律也就名存实亡,作为国家利益的代表者和法律威信的捍卫者的检察官,如果不信仰法律,仅凭其喜好来决定案件,其捍卫法律尊严与威信的宗旨不就是个幌子吗?法律的威信何以存在呢?作为寻求和实现公平与正义的检察官,应正确把握法律、法理与情理之间的内在联系,按照自己的理性所确认的价值尺度来选择自己的道德行为,而这种选择的价值基点,是法律信仰。正像富勒在其《法律的道德性》一书中所说:“法律是以人的行为服从规则治理的事业。”郭春涛在其《论法律人职业道德构成要素及生成环境》中说:“法律信仰是法律人基于对法律的认识,理解和领悟的基础上产生的一种神圣体现,是对法律的理性认同和全身心投入。”信仰是人们认为正确并坚定不移地始终追求的一种理念,检察官只有具有了坚定的法律信仰,才能承受一切来自外界的干扰,保持操守和独立性,可以这样说,检察官的法律信仰及其职业崇高感和成就感互为因果,检察官对法律终极价值的追求,带动其内心严格的理性自律,从而产生巨大的精神动力,有了这种动力的推动,检察官才能在适用法律的过程中获得职业崇高感和成就感,张俊华在其《法律职业内在道德规范解析》中写道;“而法律信仰,法律至上意识则表现为更纯粹的法律理性,渗透于法律人的法律思维活动,并抵御个人偏见与个人偏执的侵袭。”为什么会存在司法腐败?说到底,还是因为一些法律人没有法律信仰,不具备法律至上意识,致使法律的崇高价值受到严重贬抑,而权力与人情得以凌驾于法律之让。我们认为,只有在检察官的内心树立一种法律至上的信念,忘记人情与权力,推崇法律的价值,凭内心的确信作出公正的决断,才能从根本上克服司法腐败?
  我国学者郭春涛说:“法律人的崇高的道德形象来源于科学的司法制度设计以及法律人自身的不懈追求。由于检察官担负着实施法律,维护正义的重大职责,因此社会对检察官寄予崇高的期许,这就要求检察官具有高度职业荣誉感和责任感,并在言行上维护检察官的形象,正因为检察官所具有的崇高形象,才保证了其决断的公正性,反过来又加强了检察官的自律意识和对公正的追求,可以这样说,正是社会的信任与检察官的自律形成了良性互动,共同推动法治的进步。
  因为法律是面向社会的,要求检察官具有社会责任感,并使社会责任感与职业责任感相融合,这是检察官职业行为与活动的道德支撑点,张俊华在其《法律职业内在道德规范解析》中提到:“检察官是国家利益的代表者,他要维护国家和社会的利益,当国家利益与广大的人民群众的利益发生冲突时,检察官应如何选择?解决这些冲突需要深厚的学养所孕育的法律智慧”更需要强烈的社会责任感所催生的道德勇气。”
  公正的司法来源于司法独立,而司法独立又与法律人的独立互为表里。正如美国享利,卢米斯能言:“在法院作出决断的瞬间,被别人的观点或被任何形式的权力或压力所控制或影响,法院就不真存在了,无论什么样的国家,如果要让它的法院在社会生活中真心存在,而非虚设,那么必须赋予法院独立审判权,并保障这种权力的行使不客外界的任何干预,就我国的检察官制度而言,在确立司法独立的条件下,要求检察官在人格上也独立,强调检察官在作出案件的决断时只服从法律的良知。
  按照古希腊哲学家亚里士多德的观点,公正是个人的美德,然而对于法律人来说,公正是其基本的素质,“理想的法官就是公正的化身。”作为法律人的检察官也是如此,缺乏公正意识的检察官根本就不是真正的检察官,检察官在处理案件过程中要始终保持中立、公正,不得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当事人发生任何关系,不得将个人的爱好,憎恶偏见带入司法审判过程,同时要求检察官追求正义的良心和品德。
  四、影响法律职业道德培植的因素及建议
  检察官的职业道德是整个社会道德体系的有机组成门部分,没有职业道德的精神支撑,不可能建设成一支健全的,合格的检察官群体。而当今,法律人正陷于严重的诚信危机之中,法律人作为现代法治国家中法律的运用者,作为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的构筑者,其诚信是不应该被怀疑的!人们在痛心疾首的同时,不能不思考:出现如此普遍的职业道德问题仅仅是法律人的自身素质的原因吗?还有没有别的深层次的因素?从作者提出的问题我们发现,不管是社会文化因素,公民法律素质,以及检察院体制建设因素都对检察官的法律职业道德的培植有影响。


北安市人民法院 钱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