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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营工业企业科技开发资金的几项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02 23:52:53  浏览:825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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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营工业企业科技开发资金的几项规定

天津市政府


关于国营工业企业科技开发资金的几项规定
天津市政府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为增强我市国营工业企业的科技开发能力,确保企业科技开发有稳定的资金来源,并提高科技开发经费的使用效益,现就我市国营工业企业科技开发资金的有关问题作如下规定:
一、国营工业企业科技开发的资金来源
(一)凡实行承包经营责任制的国营工业企业,在保证完成承包上缴任务的前提下,应从销售收入中提取不超过1%的技术开发费。属于市重点扶持的企业,每年由主管局推荐,报市科技领导小组审批后,可提取不超过销售收入2%的技术开发费。
(二)按规定提取的新产品试制基金一般不得低于税后留利的10%。微利和亏损企业,经市财政局核实后,可适当减少提取比例。
(三)新产品免税所得资金,以及免税期间第一年实现利润的全部和第二年实现利润的50%。
(四)有条件的企业,可以从更新改造资金中提取一部分,也可从企业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等所得收入中提取一部分。
二、企业科技开发资金的使用范围
(一)企业自主安排或与科研院所、大专院校合作进行的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的开发与推广应用。
(二)用于引进技术的消化吸收、创新和国产化。
(三)为开发研制新产品、新技术,以及提高产品质量必须购置的测试仪器、试验装置和试制用关键设备(单台价值在五万元以上的)。
(四)匹配用于承担市、局重点科技项目。
三、企业科技开发资金的管理
(一)上述规定应当提取的科技开发经费,企业必须足额提取,可不受主管局(公司)总体承包任务的限制。
(二)企业科技开发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一律在工商银行市分行科技信贷部开立存款专户,实行专户管理。科技开发资金不得用于职工福利和发放奖金方面的支出(技术承包奖除外),不得用于补充流动资金以及其他与技术开发无关的单纯扩大再生产方面的支出。
(三)根据本规定的使用范围,由企业自主安排使用科技开发资金(必须经企业技术总负责人同意),主管局和银行负责监督。
(四)企业年度科技开发用款计划及临时新增用款,需报主管局备案。主管局要不定期地对项目落实、资金提存及使用情况进行检查。
(五)企业暂时不急用的科技开发资金,在拥有权不变的原则下,企业主管部门可以采取有偿借用的办法,集中一部分用于急需的技术开发项目,其利率不高于科技贷款。银行要匹配相应的技术开发贷款。企业主管部门集中的这部分资金可采取“委托放款”方式,委托银行发放和监督
借款部门按期归还。
(六)凡不按规定提取当年科技开发资金或提取不足,以及不将科技开发资金存入专户的企业,银行不再发放科技开发贷款;凡挤占、挪用科技开发资金的,按照国家和市有关规定追缴各项税金。
(七)工商银行市分行应按照《关于国营工业企业科技开发资金管理细则》,为各企业专户存款、用款提供充分便利条件,做到服务好、效率高,全力支持企业用好、管好科技开发资金。
(八)加强对企业科技开发资金使用的专项审计。由各工业主管局审计部门负责企业科技开发资金的审计,由市审计局负责对全市大、中型企业和各局内审情况进行不定期审计。
四、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生效。本规定与国家有关规定不符的,以国家有关规定为准。我市原有规定与本规定不符的,以本规定为准。

附:中国工商银行天津市分行关于国营工业企业科技开发资金管理细则
为搞好我市国营工业企业科技开发资金的管理工作,根据市政府的有关规定,特制定管理细则如下:
一、工业企业凡按规定提取的新产品试制基金、从销售收入中提取的技术开发费、新产品免税所得资金以及其他提留的属于科技开发的资金,一律在工商银行天津市分行科技开发信贷部(以下简称银行)开立存款专户。开户时,企业应填写开户申请书,预留印鉴卡(印鉴中应有企业技
术总负责人的图章),经银行批准后即可开户(对已在银行开立科技开发资金存款专户的企业应增加技术总负责人的印鉴)。支付时,必须经企业技术总负责人审查用途,盖预留印鉴,银行方可付款。
二、工业企业应编制按年分季的科技开发资金提存计划报主管局科技处,由科技处汇总后报工商银行。企业在提取科技开发资金时,事先应将基金提存额报开户行,及时划转存款专户。支出时,在专户结算。为了保证科技开发资金专款专用,企业可按季编制用款计划,经技术总负责人
审查批准后,委托银行监督使用。
三、银行在审查科技贷款项目时,要全面检查企业存款专户资金来源及使用情况。凡不按规定提取当年科技开发资金或提取不足以及不存入专户的企业,银行不再发放科技开发贷款。待企业按规定提取补足后,再研究发放贷款。
四、企业存款专户中对暂时不急用的科技开发资金,在拥有权不变的原则下,企业主管部门可以采取有偿借用的办法,集中一部分,用于急需的技术开发项目及匹配银行发放的科技开发贷款。利率不高于科技贷款。企业主管部门将集中的这部分资金可采取“委托放款”方式,委托银行
发放和监督借款部门按期归还。具体办法是:
1.委托方与银行签订协议,开立委托存款帐户。银行以贷款方式,按照委托方指定的贷款用途,在存入资金额度内发放委托贷款。贷款利息不高于科技贷款。
2.委托贷款的对象、用途、金额、期限、利率均由委托贷款单位在国家法律政策允许范围内核定,并用委托放款通知书通知银行审查发放。
3.贷款放出后银行负责进行监督,检查借款单位的资金使用情况和督促按期偿还贷款。
4.借款单位不按合同偿还贷款,银行有权对借款单位采取必要的经济制裁手段,扣收贷款的本、息及罚息。
5.委托放款单位指定的贷款对象或项目,若因经济效益问题或其他意外损失到期不能收回贷款本息,银行不负经济责任。
6.对借款单位的借款,银行按季结息,其利息收入划入委托单位存款户,银行按委托贷款的放款利息收入提取15%手续费。
五、工商银行各部处要积极支持企业专户储存科技开发资金。科技开发信贷部要提高工作效率,简化手续,为企业开户及存取款提供高质量、高效率的服务。企业开户行要积极支持企业做好科技开发资金的存款划转工作。凡企业应划转的科技开发基金被流动资金占用影响划转的,除亏
损企业外,有关信贷科要根据企业的申请,及时发放贷款,支持企业按期转存科技开发资金。



1991年1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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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林业局关于加快推进森林认证工作的指导意见

国家林业局


国家林业局关于加快推进森林认证工作的指导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内蒙古、吉林、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局,国家林业局各司局、各直属单位:

为深入贯彻《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提出的“积极开展森林认证工作,尽快与国际接轨”的要求,落实中央林业工作会议精神,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促进森林可持续经营,推动现代林业又好又快发展,现就加快推进森林认证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充分认识开展森林认证工作的重要意义

(一)开展森林认证是发展现代林业的必然要求。森林认证是由独立的第三方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标准对森林经营和林产品生产销售进行合格评定的活动。实施森林认证制度,有利于实现森林资源由政府直接管理向政府和社会共同监督管理转变,森林经营由注重经济效益向生态社会经济综合效益均衡发展转变,林木采伐由限额管理向森林经营方案管理转变,经过认证的木材运输由许可证管理向认证标识管理转变,林产品利用由过度消费向绿色消费转变,是林业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具体实践。

(二)开展森林认证是拓展林产品市场的有效途径。随着公众环境保护意识的不断增强,鼓励绿色消费,优先购买森林认证产品,已成为合理利用森林资源、有效保护生态环境的共识和行动。积极开展森林认证,有利于培育绿色林产品市场,提高我国林产品信誉度、认知度和国际竞争力,应对绿色贸易壁垒,扩大国际市场份额,促进我国林业产业可持续发展。

(三)开展森林认证是巩固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成果的重要手段。实施森林认证制度,为创新集体林经营体制和机制、改进林木采伐管理制度提供了新模式,为提高林业生产的组织化程度、增加林农收入开辟了新渠道,为林农或林业新型合作组织提高森林经营水平、增强风险抵御能力提供了新手段,为全社会参与森林经营、支持林业发展提供了新途径。

(四)开展森林认证是加快我国林业国际化进程的战略选择。实现森林可持续经营,既是国际社会的广泛共识,也是我国政府的郑重承诺。建立符合国情林情的国家森林认证体系,加快国际互认,推进森林认证,有利于提高森林质量、增加森林碳汇、应对气候变化,有利于保护森林资源、遏制非法采伐、促进合法贸易,有利于履行国际承诺、树立国际形象、推进国际合作。

二、开展森林认证工作的总体要求

(五)指导思想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中央林业工作会议精神,以实现森林可持续经营、增强森林生态服务功能、提高林业产业持续发展能力为目标,科学规划,规范管理,分类指导,分步实施,建立既符合国情林情又与国际接轨的国家森林认证体系,促进现代林业又好又快发展。

(六)基本原则

——政府引导,社会监督。在国家统一认证认可制度框架下,国家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立国家森林认证体系。充分发挥政府部门、行业协会、非政府组织、新闻媒体和社会公众的作用,加强对认证过程和认证对象的监督管理。

——市场驱动,企业自愿。按照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要求,增强社会绿色消费意识,培育认证产品市场。森林经营单位和林产品生产销售企业根据自身发展状况和产品市场份额,自愿选择认证机构、认证领域和认证类别。

——统一管理,分类实施。按照统一认证标准,统一认证规则,统一认证标志,统一认证监管,逐步开展不同类别的认证。

——先行试点,稳步推进。选择不同森林类型、不同森林权属、不同区域的森林经营单位和不同产品类型的林产品生产销售企业,开展森林认证试点,总结经验,完善体系,以点带面,稳步推进。

(七)发展目标

到2015年,在国有林区试行森林认证制度,在集体林区开展森林认证试点,引导主要外向型林产品生产销售企业开展产销监管链认证,探索扩大认证类别和范围,初步建立国家森林认证体系并实现国际互认。

到2020年,鼓励国有林区和集体林区积极开展森林经营认证,引导主要林产品生产销售企业开展产销监管链认证,进一步扩大认证类别和范围,形成比较成熟的森林认证市场,完善国家森林认证体系并扩大国际互认范围,提高森林可持续经营水平。

(八)主要任务

选择符合条件的森林经营单位和林产品生产销售企业开展森林认证试点;完善认证标准和技术规范;推动国家森林认证体系国际互认进程;探索碳汇林、竹林、非木质林产品、森林生态环境服务和生产经营性珍贵稀有濒危物种等认证;培育认证市场,推动森林认证产品纳入政府采购目录;加强能力建设,加大宣传力度,推动绿色生产与消费。

三、建立健全国家森林认证体系

(九)完善森林认证标准体系。根据现代林业发展的要求,针对不同认证类别,制定相应认证标准,适时修订和完善现有认证标准和技术规范,构建完善的森林认证标准体系。

(十)引导认证机构建设。鼓励有条件的单位或个人申请注册认证机构,为认证机构提供技术咨询和服务,帮助认证机构完善技术性文件和内部管理体系,支持认证机构依法开展认证活动。

(十一)强化认证监管。加强对认证机构及其认证活动的监督管理,推进森林认证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和法制化,确保森林认证工作健康有序地发展。

四、积极开展森林认证试点工作

(十二)扎实推进森林经营认证试点。结合森林可持续经营试点和森林抚育试点,选择不同所有制的森林经营单位开展森林认证试点。各地应从实际出发,本着简便易行、先易后难的原则,指导试点单位建立健全企业内部经营管理体系,探索和创新适应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森林认证模式,引导林农按照联合认证的要求组建新型林业合作组织,帮助林农或林业合作组织编制森林经营方案,提供技术咨询。

(十三)积极开展产销监管链认证试点。按照市场需求和企业意愿,选择家具、木地板、浆纸等生产销售企业先行试点。各地应按统一要求,积极推荐试点企业,为企业建立健全符合认证要求的内部管理体系提供技术支持。

(十四)努力拓展认证范围。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积极创造条件,逐步推进碳汇林、竹林、非木质林产品、森林生态环境服务和生产经营性珍贵稀有濒危物种等认证。

(十五)认真总结试点经验。各地应及时对试点工作进行总结评估,为完善森林认证规则、认证标准和操作指南等技术性文件和管理规范提供依据,推动和指导森林认证工作全面开展。

五、切实加强森林认证能力建设

(十六)加强专业技术培训。把森林认证纳入行业培训计划,采取灵活多样的方式,切实开展不同层次、不同内容、不同对象的森林认证及相关专业技术培训工作,重点加强森林经营单位和林产品生产销售企业管理人员和技术骨干的培训,鼓励有条件的单位或个人申请注册培训机构。

(十七)强化认证队伍建设。建立认证机构、培训机构和咨询机构从业人员的准入制度。建立科学的考核与评价机制,监督认证机构、培训机构和咨询机构定期开展技能培训,以保持知识更新与提高。加强职业道德教育,确保认证过程公平、公正,提高认证结果的信誉度。

(十八)提高科技支撑水平。鼓励和支持林业科研机构和高等院校开展森林认证技术、政策和管理研究,建立森林认证专家库和信息服务平台,鼓励有条件的单位或个人申请注册咨询机构,为进一步完善国家森林认证体系提供科技支撑。

(十九)推进国际合作交流。加强与国际森林认证体系和国家森林认证体系的多边、双边合作与交流,把握国际动向和趋势,加强信息共享,推进国际互认,建立对话机制,积极参与国际规则的制定。

六、保障措施

(二十)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森林认证工作,把森林认证作为现代林业建设的重要内容,纳入议事日程,确定专门机构或配备专职人员,明确职责,落实责任,切实推进森林认证工作。

(二十一)加大宣传力度。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广告、网络等多种途径,普及森林认证知识,扩大森林认证影响,增强公众环境意识,倡导绿色消费,营造全社会采信森林认证结果、共同保护森林的良好氛围。

(二十二)加强政策支持。制定有利于森林可持续经营和森林认证的政策措施,加强与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将森林认证产品尽快纳入政府采购目录并逐步提高采购比例。对通过森林认证的森林经营单位和林产品生产销售企业,在技术指导、信息服务、项目安排、资源利用、银行信贷、市场开拓等方面予以支持。

国家林业局

二○一○年九月十六日

质检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进口废物原料检验管理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质检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进口废物原料检验管理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

国质检检〔2003〕217号


  各直属检验检疫局,中国检验认证(集团)有限公司,中国检验有限公司(香港):

  为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进口废物原料管理的要求,进一步加强和完善进口废物原料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工作,规范进口废物原料装运前检验工作,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进口废物原料实行市场准入制度

  (一)向中国出口废物原料的境外企业、加工生产企业及代理机构必须向质检总局提出注册的书面申请,并提供近年来的出口货物环保、质量状况和相关证明等有关文件,经质检总局审核合格后予以注册(具体办法另行制定),方可向中国出口废物原料。 

  (二)进口废物原料装运前检验机构(以下简称认可机构)口岸检验检疫机构仅受理经注册的境外企业、加工生产企业、代理机构的报检。2004年8月31日前为过渡期,自2004年9月1日起未经注册的,不受理其报检申请。

  (三)经注册的境外企业、加工生产企业、代理机构输入我国的废物原料不符合我国环境保护标准的,取消其注册资格。

  经注册的境外企业、加工生产企业、代理机构不得替未取得注册资格的境外企业、加工生产企业、代理机构向中国出口货物。违反规定的,一经发现,取消其注册资格。

  二、进口废物原料装运前检验管理

  (一)国家质检总局负责统一管理进口废物原料检验检疫管理工作,负责制定有关管理规定和办法,办理境外企业、加工生产企业、代理机构的注册,组织考核、认可境外检验机构。

  (二)国家认监委负责对经质检总局认可的境外检验机构及其实施的进口废物原料装运前检验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三)对进口废物原料装运前检验机构实行认可管理制度。

  三、进口废物原料装运前检验机构实行认可程序

  (一)根据《商检法》的有关规定,国家质检总局对提出申请的符合规定条件的境外检验机构依据《进口废物原料装运前检验机构认可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进行审查、考核,对合格的予以认可,并颁发《进口废物原料装运前检验机构证书》。

  (二)现行的装运前检验指定机构应于2003年10月1日前,按照《办法》要求向国家质检总局提交有关申请材料。经审查(必要时进行现场审查)合格后,颁发《进口废物原料装运前检验机构认可证书》,并成为国家质检总局授权的认可机构。

  (三)经授权的认可机构的职责:

  1.向经质检总局注册的所在地的注册登记贸易企业、加工生产企业、代理机构和境外其他认可机构宣传中国进口废物原料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质检总局、认监委的有关规定。

  2.除履行《办法》规定的各项义务外,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进口废物原料的法律法规和规定,实施和完善进口废物原料装运前检验工作。

  3.对工作质量、检验结果负责并独立承担法律和相关责任。

  4.对认可机构的检验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四)认可机构的主要职责:

  1.必须履行《办法》规定的各项义务和职责。

  2.对工作质量、检验结果负责并独立承担法律和相关责任。

  3.接受授权的认可机构的监督管理。

  四、装运前检验

  (一)国家对允许进口的废物原料实施装运前检验和到货检验相结合的检验监管模式。

  (二)国家质检总局认可的装运前检验机构对指定地域和范围内的进口废物原料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要求实施装运前检验。经检验合格的,出具装运前检验合格报告。

  (三)对目前无认可机构或认可机构资格被暂停或吊销地区的进口废物原料检验。可由到货地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派员进行装运前检验并出具装运前检验合格报告。

  五、口岸检验监管

  (一)目前,对无认可机构或认可机构资格被暂停或吊销的地区,到货地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未派员进行装运前检验的进口废物原料,可在到货口岸,由口岸检验检疫机构进行严格的批准检验。若发现一次到货存在问题,则取消境外企业、加工生产企业、代理机构的注册资格。口岸检验检疫机构不再受理其报检申请。

  (二)实行限定口岸进口废物原料。根据进口废物原料的品种、口岸检验检测技术水平、检验力量配备和检测手段配备等情况,逐步对进口废物原料口岸检验检疫实行集中管理。

  (三)各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进口废物原料的法律、法规和规定检验把关。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违规处置不合格的货物,违反规定的,追究有关当事人和主管领导的责任。

  认可机构不得以任何方式干预口岸检验检疫机构行政执法工作,一经发现,严肃处理。

  (四)建立进口废物原料检验监管问答书制度。各直属检验检疫局在对进口废物原料检验把关时,遇有疑问或检验掌握不明确的,应以问答书(附件1)的形式向国家质检总局请示,不得擅自处理。

  (五)坚持重大问题报告和风险预警快速反应制度。各直属检验检疫局要及时、准确地将检验检疫不合格情况(附件2)报国家质检总局,同时抄报国家认监委。国家质检总局启动风险预警快速反应机制,对进口不符合标准货物的外贸经营部门、发货人等有关贸易当事人予以通报,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和认可机构要对其进口的废物原料加严检验,直至取消其报检申请。

  六、现阶段,各有关检验检疫机构要重点加强对进口美废3号废纸或相当于美废3号质量规格废纸的检验把关工作,防止不合格货物进入国境。

  (一)对由办公、工业废料中分选出的3号废纸按标准规定从严掌握;

  (二)进口3号废纸夹带生活废物、临床废物等不得超过货物总重量的万分之一。

  七、各有关检验检疫机构要尽快配备与检验工作相适应的检验检测设备,提高检验水平和检验效率,加大检验检疫工作把关力度,防止有毒有害废物进入国境。

  八、各有关口岸检验检疫机构要加强与当地海关、环保等部门的联系,建立良好的合作沟通机制,对于经检验不合格的货物,要及时移交海关、环保部门处理。

  附件: 1.检验检疫机构进口废物原料检验工作请示单(略)
      2.进口废物原料不合格情况报告单(略)

                                质 检 总 局

                             二○○三年七月十八日